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

2024-02-23

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第1篇

目的:有效的激励员工,引导、规范员工的行为。

原则: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适用范围:安管部全体员工

奖励范围:u

1. 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做好事,经常受到业主、公司领导表扬的。

2. 发现并设法抓获在工作区域内的偷、抢等违法犯罪分子,表现突出的。

3. 积极为公司的保卫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4.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5.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6. 工作积极性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符合以上条款内容,公司将予以20—200元奖励,并进行表扬。

惩罚范围:

1. 上班迟到、早退。

2. 在岗期间打电话聊天,和女孩子嘻闹,严重影响保安员形象声誉的行为。

3. 私自顶岗、换岗、脱岗,不按规定着装上岗者。

4. 当值期间睡岗、看小说、听收音机、玩游戏机、手机或做与值勤无关的事。

5. 不服从上级管理,顶撞领导的。

6. 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

7. 宿舍个人卫生差,物品不按规定摆放的。

8. 在宿舍赌博,宣传、观看黄色小说、刊物、录相、光碟的。

9. 违反请销假规定的。

10. 工作消极,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作风纪律散漫的。

11. 在岗期间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2. 未经上级批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进饭堂就餐的。

13. 遇突发事件,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1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条例,参予打架斗殴、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15. 无故旷工超2天的。

违反上述条款第1.2.3.4.6.7.9.10.12条规定者予以20—200元罚金,屡犯者予以辞退。

违反上述条款第5.8.11.13. 14.15条规定者立即予以开除,并不作任何补偿。

保安员仪容仪表规定

目的:树立保安员良好的形象和社会声誉。

范围:适用于小区保安员

着装规定:

1. 统一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得体、精神抖撒。

2. 统一穿黑色皮鞋,戴贝雷帽,系领带,配戴工作证,服装整齐、干净(凡佩带不齐者不得上岗)。

3. 不得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

4. 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形象规定:

1. 经常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2. 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 cm,鼻毛不得露出鼻孔。

3. 精神振奋,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准弯腰驼背,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伸懒腰;不袖手、背手、叉手或将手插入口袋中;执勤中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勾肩搭背。做到站如松,行如风,坐如钟。

4. 不准亨歌、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5. 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6. 不挖耳、抠鼻孔,不敲桌子,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7. 做到“微笑服务”,对业主(用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

队列规定:

1. 在集体活动时,如训练、紧急集合、外出交流、学习、比赛等,要穿戴整齐统一,必须整队集合,保安员动作要迅速,跑步入队;集合完毕,指挥员要检查仪容仪表,不达整理服装的口令,凡未达到要求,精神不振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

2. 在执勤过程中,要求两人并肩,三人成列,要求执勤人员精神饱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3. 在队列和巡逻中,保安员必须保持步伐一致,番号雄壮有力,指挥员口令要清楚宏亮,富有号召力。

注意事项:

1. 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理着装,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班长、队长在场应检查并予以纠正。

2. 在岗期间,保安班长带领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安管员交接班制度

1. 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之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 交接班必须列队,行进中步伐整齐、规范,上下班均要走好。

3. 接班人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做到三明:上班情况明,本班接班情况明,物品、器械清点明。

4. 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

清、交接的物品、器械清。

5. 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给下一班的事情要继续在岗位处理完成,接班人协助完成。

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第2篇

一、物业管理概念: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3、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3、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4、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5、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物业管理内容

1、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

1.1建筑公共部位得到维修、养护和管理

范围包括:公共屋面、房屋承重及抗震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共用排烟道。

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实行“管养合一”主要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

A、工作的主动性

管理责任人与服务中心相结合,落实巡查制度及房屋建筑维护、养护计划,执行房屋修缮标准、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健全档案记录、保持房屋正常的使用功能及完好。

B、工作的多样性

根据房屋的完损情况、季节变化、住户对象等采取日常修缮服务,季节修缮服务、重点修缮服务和特殊修缮服务等形式,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C、工作的针对性

在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房制宜、因户制宜,根据住户的不同需求和所处的特定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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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范围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煤气干线、楼内消防设施、电梯、水泵房。 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由维修管理和运行管理两大部分组成,进行统一管理,对于不同的设施、设备进行不同的维修管理,执行相应的工作质量标准,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帐册和重要设备的技术档案,落实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种运行记录齐备。达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运行良好。

1.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和管理

范围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地上车库等。

根据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构筑物的类别不同,指定并落实巡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大中修工程的验收制度、积累有关技术资料。对于有些专项类别,如:车库、制定专业管理方案并实施。通过有序的工作使其达到功能正常、畅通、达标,基本完好。

1.4智能化设施设备

范围包括:楼宇对讲系统、用户宽带数据网系统、室内红外线报警系统,周界红外线对射报警系统、门禁及车库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

根据智能系统的构成、分系统设备的组成情况,建立起适合xxx智能系统、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从管理前期介入人员培训入手。做好智能系统设备的档案管理、智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的维护保养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的检查及设备维修管理,并以科技为先导、智能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方位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智能系统功能,通过严格管理保证智能系统运作正常。

2、环境卫生管理

在xxx我们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和“高质量、高频度”的环境卫生维护、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卫生保护的职能。做好两项工作,即卫生管理、环境管理。

2.1卫生管理

是对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达到环卫设施齐全,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清,按计划消毒、灭鼠、灭虫。通过对小区的清洁卫生,区域管理的过程控制,确保向住户提供高档次的服务水准及高质量的生活场所。

2.2环境管理

xxx的环境管理为小区文明洁净、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形成环保意识,日常管理与保护有机结合,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3.绿化管理

绿化的功能是美化环境。通过我们的管理达到绿草荫荫、绿树成荫的效果;我们以专业化的管理养护人员,将片区负责与巡查相结合,科学合理的保养、管理小区的绿化。绿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花木、草坪的养护。

4、治安消防管理

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是xxx重点管理工作之一。我们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消)结合”的方针,对所辖物业区域的治安和消防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

5、车辆交通管理

对小区内各类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进出、行驶、停泊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交通畅通、组织有序,停放整齐,创造优美的辖区环境。

6、公共管理

6.1住户装修管理

在xxx物业辖区里,对业主及住户的装修实行全面的监管。以确保装修设计合理,隐蔽工程符合设计规定及图纸要求。装修材料及施工过程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安全使用。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及小区的整体美观,使业主有一个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

6.2搞好维修基金以及储备金的核收与管理。

6.3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如在物业辖区范围内从事人口统计、计划生育、预防犯罪等方面的工作。

7、常规性公共服务

即物业处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为全体业主及住户提供的经常性服务,是所有业主及辖区内住户都可以享受到的。它贯穿于物业管理之中。如:清洁卫生服务、治安保卫服务、维修居住区环境服务等。我们将以专业、入微、优质的服务提供给业主及住户。

8、委托性特约服务

是为某些住户群体提供的服务,如:为高层住户14小时开启电梯、24小时高层供水、水泵的维修保养等。我们以专业的养护工作为业主及住户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9、经营性多种服务

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第3篇

根据工作部署,2016年惠州市开展了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改革工作。惠州市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搭建了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初步建立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努力探索由市场决定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惠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到2016年底,惠州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663家,其中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9家(占4.37%),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34家(占5.13%),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518家(占78.13%),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82家(占12.37%)。2015年物业服务企业总营业额为8.35亿元,利润-0.16亿元。惠州市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数量1096个,已成立业主委员会224个,占比20.44%。

在试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之前,惠州市于2010年以惠州市政府第72号令,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惠州市管理模式是由当时的惠州市物价局制定中心城区(即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县(区)物价局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2013年,惠州市中心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由“捆绑式服务收费”完善为“组合式服务收费”,即将物业服务划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每一项服务分三个等级,并对应一个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时参照执行。物业服务的其他收费如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和装修工人出入卡工本费、小区门禁(IC)卡工本费等均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别墅、非住宅及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含物业服务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住宅物业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原来的管理模式最大的不足是未对已经入住的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需与全体业主協商,未明确应履行的程序等规定。

二、惠州市物业服务价格放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广东省发改委和广东省住建厅的批复,2015年10月1日起,惠州市全面试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放开全市(含县、区)保障性住房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放开新建商品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放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老旧小区和房改房物业服务(含自有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物业服务其他相关收费。

(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是规定了:因故未能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的主体和应履行的有关程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房管部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探索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事的信息化平台。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现就方案落实过程中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成效经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汇报如下:

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以来,惠卅I市发改、房管部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指导与跟进,围绕“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采取了以下的主要措施:

1.精心周密部署,制定试点方案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印发后,按照广东省的部署,惠州市就着手准备各项放开试点工作,一是会同房管部门广泛征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拟定试点初步方案;二是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主流媒体以及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惠州市发改局网站等新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放开试点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由专家、惠州市县管理部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等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从事管理、法律研究、基层组织等不同层面专家的意见;四是由惠州市发改局会同惠州市房管局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于破解当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难题,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上报惠州市政府审议的方案。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建立惠州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发改、房管等部门任成员的联席会议协调小组,保障放开试点工作的总协调。发改、房管部门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制定落实方案、组织协调实施、督促指导推进。在实施试点过程中,根据推进的情况,及时召开市、县(区)两级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3.强化宣传指导,做好协调预案

一是加强试点方案的宣传。在惠州市试点工作方案出台前后,我们通过《惠州日报》《东江时报》《南方日报》惠州专版和惠州电台等主流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今日惠州网等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并对放开后可能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解读。同时,在试点过程中印制发放《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的工作方案》宣传小册子,加强对县区、物业公司的专题培训,对试点的工作方案以及有关政策解读。

二是做好方案实施的指导。此次放开试点方案中主要亮点内容有两大方面:一方面就是明确了未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调价机制就是必须由村(居)委会作为调价主体,按照设定的调价程序进行。这是村(居)委会面临的新的工作,为此,我们专门组织各县区发改(物价)、房管、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负责人和物业企业代表等进行培训,要求做到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房管及相关部门对小区调价过程密切关注,积极协调对接各基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政策引导并协助处理各类投诉,引导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物业服务费的定价与调价,防止放开价格变为随便涨价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就是建立信息化平台,发挥“互联网+”小区管理作用,解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建立有服务、有沟通、有品质的“三有”和谐小区。为此,惠州市发改局会同惠州市房管局指导信息化平台开发单位(惠州学院)通过对原有平台进行完善,完善小区管理模块、增加物业企业(业主)调整物业费模块,会同开发单位明确调整物业费的流程需求,并要求开发单位完善小区移动管理即手机APP功能,实现小区管理手段的多元化。

三是做好业主投诉的协调处理。由于物业收费放开后,业主(使用人)投诉反映的问题都是表现在价格上,为此,惠州市根据法定职责、各负其责的原则,区分业主真实的诉求,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总体平稳。惠州市中心区新建楼盘物业费稳中略有上升,大部分新建楼盘(高层)都在1.65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之间,最高的是2.95元/平方米,较原来实行政府指导价1.65元/平方米和超政府指导价的最高标准2.5元/平方米略有上涨;已经入住的小区没有出现普通涨价现象,已经按照规定程序上调的小区物业费水平大都在每平方米1.6元左右。

三、试点工作开展的主要成效

通过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采取有效的措施,惠州市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主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步搭建起“互联网+”的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为今后利用信息化平台做好物业服务的监管打下基础

惠州市依靠科研院校,借助于金融(银行)企业,在原有的物业家园信息网站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拓展功能、完善管理模块,初步建立起了集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小区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物业企业招投标、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等模块为主要内容的平台;同时,通过探索开发手机APP等形式完善平台使用的便利性。

解决小区的日常管理方面,业主对管理的诉求(投诉、建议)能通过家庭或移动互联网(手机APP)的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反馈到物业公司,使问题得到及时快速解决,帮助物业企业提升日常管理,从而提高服务的质量和业主对管理的满意度。解决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方面,通过信息化平台,结合手机APP实现对共同决定事项(包括收费的调整)的投票、表决,特别是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小区物业收费能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整,也通过该平台实现了村(居)委会、房管、价格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收费调整以及其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并逐步走向互联网+社区管理的信息化。

(二)初步建立起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建立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调价机制

惠州市明确地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按业主大会确定的议事规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的监督下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试点文件只是重申了已召開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情形下,调整价格的法律规定。

对因故未能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惠州市规定: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并严格履行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从制度上了规范了调价的机制,从过程中对调价的合法性予以把控和监督。

2.建立起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体系制度

惠州市不断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惠州市房管局建立起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体系制度,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惠州市房管局发布《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通知》,为在城市运营的每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都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且设置具体的计分评级体系,评定结果与企业业务开展,以及个人职业发展切实联系起来,督促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断规范和修正自己的行为,有效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在放开政府定价的同时,惠州市要求从开发环节的房屋销售、管理环节的收取费用,都必须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让购房人清清楚楚知道可能产生的费用,让业主明白缴交的费用所能享受的服务;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

(三)市场决定物业费的机制初步建立

一是惠州市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基本确定。在放开物业服务收费期间,惠州市发改、房管部门要求物业协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惠州市的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指导物业企业按照本地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二是惠州市物业服务市场门槛进一步降低。目前惠州市暂停物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的条件已经取消。按照广东省政府先行先试方案要求,全省暂停物业企业二级、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审批,转由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企业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信等级认定方式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依据,从而降低了物业市场准入门槛,有效地刺激了物业行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使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进一步走向市场化、合理化。

三是惠州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制度日趋完善。自2015年3月1日起,惠州市新建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参照同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开发项目品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时就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取时间等作为评标技术得分计入评标中。

四、试点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经过一年的探索,放开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如放开前期物业服务和老旧小区调价缺乏标杆、业主委员会的推进工作仍比较滞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等,而且物业服务作为新的服务行业,其行业规范管理也需要一个过程。为此,结合现有试点经验和广东省的要求,惠州市将从五方面做好下一步的试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现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小区收费公示制度,明确物业企业在收取有关费用前必须通过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以及公共场合等多种手段向业主告知收费的内容、标准和依据的合同(协议),不得强制服务;明确未成立业委会调整收费的主体是村(居)委会、调整的时间间隔和第三方成本审计的有关规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由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推进试点改革过程中,惠州市发改部门将会同房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平台的功能,强化平台的稳定性,增加平台的实用性,充实平台的数据,丰富平台的内容,争取省、市更多的支持,确保平台的持续运作。

三是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成本发布及第三方评审制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同时,探索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成本监测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等形式,定期(2—3年)向社会发布物业服务行业成本监审或专项调查(审计)报告,让经营者(物业公司)制定新建物业小区管理费有参照的标杆,也让消费者(购房人、业主)对物业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有所了解;同时,拟建立新建物业小区成本第三方评审制定,从财务管理上约束新建小区的物业费制定,从而防止新建小区的物业企业漫天要价、已经入住的小区随意涨价等情况的发生。

四是如何完善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目前,惠州市房管局已经联合物业管理协会等相关单位,研讨和完善惠州市物业行业的服务标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管,通过提高物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物管服务的质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的服务。

五是进一步完善方案实施的风险预控机制。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的和谐,因此,要继续探索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到多方联动、信息互通,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要联合发改局、房管局、公安甚至网监部门等共同建立和完善风险预控的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纠纷事件做好预防和控制,稳定社区秩序。

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第4篇

二、绿化养护:责任区内现有绿地、花卉、树木的浇灌、修剪、防虫、施肥等日常养护;绿化设施的维修。

三、楼内保洁:责任区内楼内公共区域的保洁,包括大厅、厕所、水房、楼道、楼梯的地面、墙面、墙裙、天花板、扶手、门窗、玻璃、灯具、垃圾分类收集、倾倒、灭鼠等卫生保洁。负责楼道内的下水管道疏通。办公楼洗手间卫生纸、洗手液的配置和发放。

四、楼内外小修:

1、楼内水、电、暖、木、五金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小修(屋顶防水、防雷、落水管除外)。包括灯具的维修与更换(安全指示灯、消防灯除外);室内电器的维修与更换(教学设备除外);小配电室、配电箱的维护和维修。楼内上水管道、水龙头、闸阀等管件维修与更换;下水管道疏通;暖气管道、阀门、管件、保温层的维修与更换。桌、椅、门、窗、玻璃、纱窗、窗帘架、栏杆的维修;锁具、插销、门吸等小五金维修与更换。楼内零星瓷砖、天花板、各类标示牌修补等。

2、楼外责任区内的草坪灯、地灯、射灯、霓虹灯、轮廓灯的维护与维修。

3、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主要是维修或服务类,如撬锁开门、合闸送电、捞手机、钥匙等)。

4、高低压配电室、热交换站、锅炉房、水泵房、开水房、浴池、食堂等小修不在责任范围内。 物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一)维修方面:实行了外包与内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外包项目主要是日常维修,包括楼内水、暖、电、下水管道、玻璃、门窗、桌椅、橱柜等维修与管理。由石家庄碧珑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雅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承揽。外包项目均由学院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协议,日常监督管理由物业中心执行。

内控项目主要是学院与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之间的业务及中心承担的水电节约任务,由学院与物业中心签订协议,经财务、人事审阅后,由院长审批、签字生效。

(二)绿化卫生方面:实行了外包,由石家庄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见附件8。

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当前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区政协文法委与区政府卫生局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问题开展了为期三个多月的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组深入有关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走访,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区公共卫生硬件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分别召开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并到重庆、成都等地的友好城区进行学习考察,广泛收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在摸底调查中,我们重点就我区卫生资源、人口结构、参保情况、慢病人数、医患比例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初步摸清了与我区卫生服务服务工作有关的一些基本情况。

1、卫生服务资源基本情况。截至今年一季度,辖区共有医院18家,按所有制划分,公有制医院13家,占总编制床位数的94.3%;非公有制医院5家,占总编制床位数的5.7%。按隶属情况划分,省属1家,市属3家,区属1家,部队所属2家,企事业单位所属6家,个体所属5家。除医院外,辖区有妇幼保健所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公有制4家,社会联办7家。此外,辖区另有门诊部、诊所139家,全部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配置相对密集的医疗机构使我区的千人口床位数和医生数保持了较高水平。现我区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和执业医师数分别为12.9和5.97,两项指标都高于市内其他城区和全市4.

46、2.48的整体水平,也大大超过了《辽宁省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提出的“原则上城市应控制在每千人口病床6.5张、医师3.0名”的标准。

2、居民群众享受医保情况。参保情况是衡量居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指标。西岗区现有户籍人口33.6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0.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1.36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63.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4.9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4.6%;自费医疗7.4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2%。低保人员0.84万人,其中参加医保0.63万人,占低保总数的75%;未参加医保0.18万人,占低保总数的21.5%。外来常住人口1.9万人,其中参加医保0.18万人,占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的9.5%;

未参加医保1.72万人,占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的90.5%。患九种常见慢性病的2.8万人,其中参加医保2.29万人,占81.4%;未参加医保0.52万人,占18.6%。

3、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是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和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这方面,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有关部门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努力构建“服务网络”体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对我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撤并改造和布局调整,规划建设了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街道设立了卫生防治站,为社区卫生服务服务提供了资源保障。1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各自服务半径内基本实现了“十分钟内方便就医”的目标。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建立家庭病床135张,家庭健康档案7.8万份。去年家庭病床使用为861人次,门诊及巡诊服务量33.6万人次,占辖区医疗门诊总量的14%。现各社区平均日就诊量已达83.6人次。二是不断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强内涵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实行了一体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量化管理,促使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效能,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促进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着力抓好“引进、培训、管理”三个环节,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343人,平均每万人拥有3.6个医生、4个护士。三是深入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在积极改善就诊服务的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和走出家门、深入社区,为群众送健康、送服务的力度,开展了以健康干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医疗康复、红十字服务进社区和送医送药、医疗回访、危病护理、临终关怀、家庭病床、健康普查、康复指导、免疫接种、产后访视、温暖救助进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五进社区,十进家庭”活动,使居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社区卫生服务带来的便利。四是不断完善“优惠服务”措施。以降低群众就医成本为目标,推出“四项减免”措施。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出“十项承诺”措施。以减免低保人员医疗支出为目标,推出“十项优惠”措施。同时,推行“一状一证一卡”,对低保户、伤残户、边缘户、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医疗救助”服务,使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五是不断强化“健康管理”措施。坚持“教育在先,防病在前”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健康教育与管理。建立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为开展健康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宣讲,在社区、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知识和疾病防治知识讲座,提高了辖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二、存在问题

我区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仍存在一些影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影响居民群众看病、治病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存在。

辖区医疗资源配置虽然相对饱和,常见病、多发病就诊相对比较便利,但一些大医院专家诊、住院就诊等方面还存在号位子、排长队的现象,一些疑难病的诊治难以在本地完成,看病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仍困扰着辖区群众。为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市、区政府虽对一些困难群众实行了医疗救助措施,但受宏观体制、医疗保险发展缓慢等因素的影响,群众看病贵,尤其是一些未参加医保的慢性病患者、城市边缘人群看不起病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另外,我区人口老龄化问题相对严峻,60岁以上老年人占20.9%,高于大连市15.6%的平均水平,客观上导致辖区慢性病率较高、医疗支出数额较大,加剧了我区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二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服务设施、医疗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限制,加之医疗保险等政策制度不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习惯和流程还未形成,社区服务机构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区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民营为主,随着医疗保险政策放开、慢病管理放开、集体个体医疗机构准入放开、药品价格放开,其原享受的政策优势逐步弱化,生存压力逐年增大。出于生存压力与逐利本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服务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以药养医”情况十分突出,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未完全到位。三是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不足。卫生系统事业人员年龄偏高、学历偏低、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完善的用人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影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缺乏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好的人才难引进,现有的人员难调出,影响了卫生系统队伍的整体活力。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来源渠道较窄,加之工作强度较高、待遇相对较低,致使人才不足、人员不稳,影响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政策投入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区已经实施了按每万人每年4万元的公共服务补助政策,但是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求相比投入仍显不足,影响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发挥。

三、思路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目标,借鉴友好城区经验和做法,并综合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就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服务发展等方面,提出以下思路和对策。

1、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水平。一是应注意整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充分总结“非典”期间公共卫生服务尤其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经验,加强同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配合,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依托辖区市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集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大辖区卫生资源整合力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区域联动”的良好局面,为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资源支持。二是应充分提高区属公共卫生资源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区加大公共卫生硬件建设投入力度,对区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设施进行了改建或改造。为此,应坚持建、管、用并重的原则,确保好的硬件产生好的效果。同时,可采取内部共享、有偿外租等做法,提高新配置设备使用率,防止资源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这些资源设施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应有作用。三是应充分挖掘和调动事业单位

活力。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考核,引导和促使卫生系统各事业单位立足各自职能,搞好分工协作,承担起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探索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精干、效能的要求,加大人事用工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等办法,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建立起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用人机制。严格绩效考核,将考核成绩与收入挂钩,采取考核不合格人员待岗培训或调离岗位等做法,为引进人才腾出位置,逐步解决人员有序进出等问题,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2、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一是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利于社区卫生发展的配套政策。我区应学习借鉴重庆等地的做法,认真落实大连市关于社区卫生补助相关规定,足额安排补助经费,逐步建立科学的政策补偿机制,减轻社区卫生机构生存压力,使其有余力兼顾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二是应着力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制度。继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宣传,提升群众认可度与信任度,努力引导群众形成小病在社区就医的习惯,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好在全区综合卫生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社区卫生机构与辖区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双向转诊合作关系,使二者合理分工、错位服务、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努力形成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机制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格局。鉴于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可协调引导社区卫生机构与大医院合作建立人才培训和交流制度,安排社区医院的医护人员轮流到大医院培训进修,也可安排大医院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实习,促进我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是应继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继续加大软硬件建设和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就医环境、就医流程,努力创造便捷化、亲情化的卫生服务。在落实服务规范、巩固现有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方式,采取社区巡诊、跟踪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培育特色,构筑优势,扶持发展一批以中医、康复等为服务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强竞争优势,提升效益水平。搞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促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围绕社区卫生机构六项功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尤其把群众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将公共服务职能完成情况与政府投入结合起来。建立考核奖励制度,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考核奖励经费,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其由偏重逐利型向公益与营利并重型转变。

3、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一是应关注解决重点人群的看病问题。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深入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二

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范文第6篇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忠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造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依法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 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

续筹维修基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的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续筹的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维修基金专户,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

第十条 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二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第四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以外,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支取:

(一)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八条 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基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及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图纸中确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按照规划图纸中确定的位置,提供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后,将接收清单及相关资料交给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手续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足;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提供不少于规定面积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后,在不影响物业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对剩余部分面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或货币补偿金额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催缴,业主仍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代收或代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代收或代缴。逾期仍不代收或代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公布。逾期仍不公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或者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一产权物业,在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多元产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四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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