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标语范文

2023-09-19

防疫标语范文第1篇

冬季是动物疫情的高发期,为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重大疫情的发生,西华镇在抓好各项工作扫尾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该镇召开了秋季动物防疫专题会议,成立了秋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项秋防工作。同时联合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对秋防工作人员和各村防疫员进行培训,所有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保证牲畜防疫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宣传栏、“村村响”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秋防工作,强化养殖户在疫病防控、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意识,鼓励农户全员参与,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

防疫标语范文第2篇

一、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防疫工作开展前,县政府和农牧局召开了春季工作防疫会议,从各个方面详细安排了动物防疫工作。并层层签订防疫责任书,逐级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确保了全县的免疫质量和密度。

(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针对防疫期间个别乡镇站的免疫抗体监测结果较差的结果,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追加和细化干部职工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同时抽调6名业务骨干在各乡镇蹲点,协助各乡镇站督促指导春防和二维码标识的佩戴工作。

(三)抓好物质储备,保障春防工作有序实施。为使我县春季动物防疫的顺利,组织储备了口蹄疫双价苗102.5万毫升,炭疽苗30万毫升,出败苗101万毫升,羊四联苗100万头份,羊痘苗90万头份,猪口蹄疫疫苗0.5万毫升等。为保证疫苗质量,杜绝浪费,严格规范储藏,对暂不使用的疫苗由县站统一贮存保管。

(四)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群众防疫意识。为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于4月6日-12日,举办了为期7天的全县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班,主要围绕我县家畜传染病、常见病等的预防和防治进行了理论培训,县、乡两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民间防疫员等共计121人参加了培训。

(五)强化各项制度,做好组织保障。严格防疫期间的各项工作制度,要求全县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请假,擅自离岗,无条件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并对基层乡站实行考勤通报制,使全县兽医技术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疫工作中,认真扎实的完成防疫工作,有效保障了防疫期间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春防期间共动员业务人员61人,民间防疫员69人,车辆26台,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上下紧密配合,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为保障市场流通领域的安全运行和人体健康。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整治力度,严格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查证验物。

(七)强化监督,规范指导。为确保春防工作落到实处,县动物疫控中心对全县五乡两镇的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及时掌握防疫进度,了解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情况如下:

1.家禽免疫:免疫家禽2638羽。其中禽流感1319羽;新城疫免疫1319羽。

2.牲畜免疫:累计免疫牲畜口蹄疫67.48万头。其中羊W苗免疫57万只;牛W苗免疫10.36万头; 猪W苗0.12万头;免疫密度为100%。牛出败疫苗9.2万头;注射羊痘疫苗66.27万只;注射牛A型口蹄疫疫苗1542头;注射无毒炭疽疫苗17.29万头;注射羊四联疫苗59.88万只;注射猪三联疫苗0.12万头。

3、耳标补戴和录入:新增牲畜补戴耳标及二次免疫录入二维码标识共314206枚,其中牛59724枚,羊254120枚,猪362枚。

(二)内外寄生虫驱虫及防疫消毒:驱虫515086头只,圈舍消 毒46300平方米。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根据禽流感防控工作安排,从三月份开始各乡镇兽医站每周2次对东大滩水库、青海湖周边水域、金沙湾、沙岛等候鸟栖息地进行巡查,同时县站也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截至目前共督查4次,巡回检查12次,出动车辆29辆(次)出动人员48人(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大滩水库死亡黄鸭4只,经初步诊断为正常死亡,为防止污染,县站人员对死鸭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要求乡镇站继续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我县今年不发生禽流感疫情。

(四)疫病监测情况:为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防疫情的发生,按照年初安排对规模饲养场、散养户的家畜进行监测,各种疫病监测工作现正在进行当中。

(五)免疫信息报送情况:集中免疫期间,我站进一步完善动物免疫信息周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于每周三上报州牧科所。

(六)疫情上报情况:每月按时上报疫情报告,为准确掌握全县的疫情动态提供了体系保障。

(七)检疫监督情况:

1、屠宰检疫各类动物392头(只),运输检疫羊1607只,市场检验肉类31.37吨,检疫率及持证率均达100%。

2、认真组织开展仔猪、雏鸡引进专项整治行动,严厉地打击擅自从省外调入和无证经营畜禽行为。到目前为止出动检查37次;参加人员97人次;检查运载生猪车辆14辆,检查生猪167头;检查运载家禽车辆5辆,检查家禽80羽;接到社会举报4次,处理4次;堵回运载无检疫证明的生猪车辆3起,生猪24头。

(八)兽药市场检查情况:根据省农牧厅《关于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青农医[2010]20号)精神,会同州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就公布的假劣兽药名单及产品展开了全面的清查,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兽药经营门市部4家,动物门诊4个,小型养殖场1个,收缴销毁假劣兽药30余盒药物价值计484元。

三、存在的问题

1、春季家畜体质瘦弱,加之今年干旱导致弱畜因体质尚未恢复,群众对疫苗反应得顾虑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牲畜决定注苗时间适当延缓,以免挫伤群众防疫积极性,影响了春防进度。

2、由于耳标掉标现象严重,有些牧民群众只愿意给牲畜注射疫苗,而不愿意给牲畜佩戴二维码标识,致使我县的动物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滞缓。

3、虽然应激死亡为少数牲畜,但由于其补偿经费数额有限,造成牧户对防疫工作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给防疫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4、防疫经费紧缺,影响防疫质量。

防疫标语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渔业、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免疫、消毒等预防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情况,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

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

科研项目涉及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保存和病原分离活动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征得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并按规定对引入动物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前两款规定场所的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场所的选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告知兴办者。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禁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犬类等动物准养登记手续的,饲养者应当提供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的动物防疫知识培训,但不得收取培训费。

第三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

第三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发生动物疫病,尚未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三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与当地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

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二)其分割的动物产品须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

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而未检测或者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

(五)分割的动物产品不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的;

(六)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

第五章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相关设施,实施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

第三十九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

禁止分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在城市、县内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附有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兽医、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取费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调运的动物产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第四十三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动物的产地和饲养场(户)名称、购入日期和数量、畜禽标识等事项,动物产品的产地和生产单位、购入日期和数量、产品保质期等事项。

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台账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章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四十五条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经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停止调入,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四十七条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

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允许通过的入省路线中选择。

从省外调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查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查验不得收取费用。

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五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场点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标准承担。

第五十二条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组织打捞,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兽医、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引入动物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

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调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帮助广大业内人士更好地了解、理解《条例》的内容,本报特约请有关专家撰写特稿,解读《条例》内容,并摘编《条例》部分条款,方便大家学习、贯彻。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该《条例》共九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预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以及具体实践,完善、创新了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动物防疫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和相关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来讲:

一是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该《条例》确立了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

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的意见征询制度,犬类等动物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制度,并细化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等有关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二是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面,该《条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理工作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应急处理预备人员,明确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应急预备人员的要求。

三是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该《条例》明确了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明确了管理相对人动物检疫申报的义务,动物屠宰加工厂(场)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义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禁止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形。

四是在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方面,该《条例》明确了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按规定建立台账等方面的义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在城市、县内分销以及跨城市、县分销的具体要求。

五是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防疫监督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向;确立了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入前须备案,经指定通道进入省内并接受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是在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落实运

防疫标语范文第4篇

一、强制免疫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大动物疫病,如牲畜五号病、猪瘟、猪蓝耳病、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免疫病种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并实施强制免疫。生猪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猪五号病疫苗、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牛、羊必须强制免疫注射五号病疫苗;鸡、鸭、鹅等禽类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禽流感疫苗;鸡还要注射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后果动物接受免疫后,少数动物可能出现减食、减蛋、甚至死亡的免疫副反应,属正常现象,短期内出现减蛋、停食、减产、影响生长,这些免疫副反应所造成的损失均养殖户自行承担。个别动物接受免疫后出现死亡的,要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由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核实、拍照上报市、区主管部门,责成疫苗生产厂家进行补偿。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1、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根据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对按照规定程序(第二条)实施了强制免疫注射的猪、牛、羊按一畜一标一证要求,填发《动物免疫证明》,佩戴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家禽,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

2、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耳标并经临床检查健康等条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免疫证明上填写的耳标号与生猪耳标号不一致或免疫证明失效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防疫员必须对仔猪实行阉割、注射猪五号病疫苗和猪瘟疫苗后,才能发放免疫标识。

四、生猪新免疫程序 即仔猪在25-40日龄时对其进行阉割,同时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15天后再注射猪蓝耳病疫苗;然后在春秋两季普防时,再次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确保免疫效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五、仔猪阉割首免好处 实施阉割首免的仔猪,由于阉割日龄早,刺激小,有利于仔猪快速生长,同时减少了免疫空白期,提高了仔猪防疫水平,能降低发病数和死亡率。

六、动物检疫执法有关规定 凡在境内交易、运输活畜及其产品的货(畜)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自养自宰自用生猪,必须实行年宰检疫,并按规定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和耳标。

七、仔猪检疫执法规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贩运户或畜主必须凭耳标、《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凤山县境内销售、调运仔猪等。

八、实行动物防疫申报制 对未免疫的畜禽,养殖户(场)应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地的兽医站报告,以便兽医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兽医站在接到申报后,必须及时按排人员进行防疫,不得拖延或拒绝等。

九、拒不接受免疫的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强制免疫的,按规定一次性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请各养殖户自觉主动接受免疫。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

(二)

一、动物传染病的一般特征

①其特定的致致病性微生物存在,寄生虫、细菌、病毒和一些传染隆蛋白因子(如疯牛病)都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发生。

②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

③通过血清学和病源学等检测方法,可以了解感染和免疫状况。

④耐过动物多数情况下可以产生特异性免疫力,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感染本病。 ⑤具有特征性的临床表现,从感染到发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和病程经过。

二、动物传染病的病程分四个阶段

①潜伏期 由病原体侵入机体并进行繁殖时起,直到疫病的临床症状出现为止(如炭疽潜伏期为1-5天,最长14天;牛口蹄疫2-7天,个别14天)。

②前驱期 是疫病的征兆阶段,临床症状开始表现出来(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精神萎靡等),但特征性症状还不明显。

③明显期(发病期) 病的特征性症状开始表现出来,疫病发展到高峰,此时临床诊断较易识别。

④转归期(恢复期) 两种结果:一是病原体大量增殖,动物体抵抗力减弱,病畜死亡而结束感染;二是动物体抵抗力增强,机能得到恢复,临床症状消退,病畜康复。

三、平时如何预防动物传染病

①加强饲养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消毒,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坚持自繁自养,减少疫病传播。

②制订和执行定期预防接种和补种计划。

③定期杀虫、灭鼠,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

④认真贯彻执行国境检疫、交通检疫、市场检疫和屠宰检疫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并消灭传染源。

四、发生动物传染病时应采取的措施

①及时发现、诊断和上报疫情并通知邻近单位(或住户)做好预防工作。

②迅速地隔离病畜,对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紧急消毒。

③以疫苗实行紧急接种,对病畜按国家规定及时处理。

④对死畜和淘汰病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散养户如何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①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②加强饲养管理,合理搭配畜禽饲料,严禁饲喂发霉饲料和过期失效的浓缩饲料及颗粒饲料,饮喂清洁卫生的水,对体质瘦弱的畜禽尤其要加强饲养管理,适当增加精料饲喂,保证饲料营养。随时观察动物的食欲、排粪、排尿是否正常等,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迅速诊断。坚持自繁自养,减少外来疫病的传入。

③实行严格消毒。具体做法:一是在饲养舍门口设消毒池,勤换消毒剂;二要实行“全进全出”,空栏先冲洗,后消毒,再通风;三要对场区环境每月进行清扫、消毒,粪便堆积发酵;四要对包括包头员在内的进出人员进行消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饲养区。

防疫标语范文第5篇

我是来自**的学生**,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我们不能按期开学,在家中的我十分的焦急。这时,学校发来了好消息网络授课。网络是我们这个时代学生每天都接触的,我十分期待。在公共关系管理的课程中虽然没有真正的和老师见面,但是也增加了神秘感。赵老师和我们沟通的过程让我感觉她是一位很细心,很开朗,有些小幽默的老师。网络学习这门课程虽然可能没有学校的课堂气氛那么好,但是,也培养了我的自学能力,给自学提供了空间。

经过一个星期的学习,我认为网络学习主要的是锻炼一个人的自觉性和毅力,同事也更好的激发了我的独立思考能力。线上线下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克制自己,老师的录课视频和学校讲台讲授是一样的,关键在于自己能不能静下心来,能不能自律。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事物都有两面性,线上上课其实对我帮助挺大的,可以灵活运用信息对所学知识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而且线上上课不存在同学间课中的影响,可以让自己更专注的学习。线上教学是一个新事物,对于我来说我比较喜欢接受新鲜的事物,所以对这样的学习方式也比较感兴趣,后面的课程我会一直持续我的激情,把知识学好,真正的做到学以致用。

防疫知识心得150字

安全卫生的心得体会生活中常听有人说:“这些小事还用那么认真吗”“这点小事有必要做吗?”或者“不就一个烟头吗?什么大不了的!值得那么大惊小怪吗”。殊不知,就是因为这些生活中的隐性杀手,给事故埋下了祸根。曾经有句名言叫做“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那是在教导人们如何做人,其实在我们化工的安全方面,也可以用“莫以事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来教导我们如何注意安全,只不过在这里他的意义令有说法了。安全的事情无大小,不要以为一件事情看似微乎其微,就不去认真做,更不要认为一个小小的失误不会影响什么而置之不理,而发生了小错误酿成了大祸。一个螺丝可以报废一台机器,一块石板可以倾覆一座摩天大楼,一个小小的烟头可以让偏偏森林付之一炬。工作中千万不要认为事小无关紧要而疏忽,更不要图一时之块省去必要的步骤。也许你无意间的失误,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多么惨痛的教训,会使多少鲜活的生命陨落。“莫以事小而不为”。从小事做起不仅涉及到安全的重要,而且也体现出了一个人对工作的重视,对公司的衷心。人人都想当将军,但将军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当上的;人人都渴望乘坐“神五”飞上太空,但登上太空的却只有杨立伟。正如古人所说:“一无不扫何以扫天下”。只有从点滴做起,一步步的奔向成功,有朝一日也许你就能当上将军,登上太空。“莫以恶小而为之”。从现在做起,摒弃一切坏习惯,久而久之,你也将会变成一个懂得关爱他人,人人喜欢的人。为了公司的发展,为了工作的安全,让我们在工作中都能从小事做起,上好每个螺丝,关好每扇窗户,拧好每个阀门,站好每班岗,让我们都做到“莫以事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时时谨慎,事事细心,为安全尽最大努力!

防疫知识心得150字

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国上下十四亿人感受到病毒的无情、但同时也看到了全国上下一心、共同抗“疫”的感人场面,也看到了共产党员在面对国家民族危难之际冲锋在前、个人在后的奉献精神。

这场战役是全民族的战役,也是对社会全方面的一个考验,而绝非一个单纯的公共卫生事件。从疫情发生到严重,从认识疫情到救助和隔离病人,从全国支援武汉到口罩、物价哄抬,从一方面地报喜不报忧到舆论满天飞,这次战役带给我的认识是社会各个方面的困难和挑战,也认识到舆论的重要性,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国家、一个规模如此庞大国家,在行政和社会治理上的诸多挑战,也没有看到最近央视带头为了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谣言过分解读,开始在多个城市试点直播、在武汉小汤山模式医院建造过程直播、让新闻和事实呈现到观众眼前、跑过谣言。当然,最近很多事件需要带给我们认识的反思,需要我们认识到我们国家的行政能力依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疫情结束后深入调查、吸取教训,但目前的首要任务是上下团结一心、共同抗“疫”。

防疫标语范文第6篇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畜牧业产量不断提高,动物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也关系着群众的生活安危,不容忽视。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起步较晚,经验相对不足,还处于摸索阶段。要想够建起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必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引入先进的科学做法,及时查漏补缺,从而应对当前动物防疫领域严峻的考验。

[关键词]动物防疫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 (2014)05-0238-01

一、前言

畜牧业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但是随着养殖规模的增加,也出现了各种问题,禽流感、口蹄病等人与动物共同感染的疾病在许多省份出现,给人民的身心健康、社会的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卫生和防疫部门也面临巨大的压力。新形势下,必须及时发现如动物防疫领域显现的和潜在的问题,及时做好防治和处理。

二、动物防疫的重要意义

1.动物防疫是畜牧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动物防疫工作可以说是一项“投入少,效益高”的工作。全国每年因疫病引起的动物死亡和因疫病使动物生产性能下降,造成饲料、药物和人工浪费等的损失数量惊人。因此,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目前已成为世界性的当务之急。

2.动物防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动物防疫不仅是肉类卫生质量的可靠保证,也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健康。目前已发现的人畜共患病达300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就有30多种,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例子举不胜举。

三、动物防疫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

1.广大农户对动物防疫工作认识不足

动物防疫工作就是将针对动物传染性疾病研制的疫苗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但是仍然会出现由于其他病毒导致动物死亡的现象,使广大养殖户认为防疫接种无用,进而产生抵触心理。有些养殖户轻防重养重治的思想太严重,总局限于眼前的利益,无大局意识,意识不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2.防疫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动物防疫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对人力、物力、财力要求较高,而许多地区的兽医站从事防疫工作的人较少、基础性设施不全且老化,检测手段落后,财力不足,使动物防疫工作存在不全面、不及时的现象。工作人员责任感不强,导致防疫水平下降,有些工作人员将疫苗随意放在挎包里,在高温天气里从早背到晚,致使部分疫苗失效。

3.产地检疫和检疫消毒工作问题较多

有些地区规模化养殖较少,屠宰量较少,大多数是分散家庭经营,使免疫接种收取的费用少于支出的费用,进而是这些地区检疫监管工作不到位。产地检疫不全面,检疫质量普遍不高,有些检疫工作者怕脏怕累,不到检疫现场检疫,实施临栏检疫,很难保证检疫质量。

四、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增强群众动物防疫的意识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相关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多形式的鼓动宣传,增强其防疫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者要入村入户,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和法律宣讲,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使法律宣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加强检疫监督,完善防疫体系

现阶段的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各个部门中检疫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的部门,其确保真个监督防疫工作的安全有效的实施。目前动物的异地购买和运输非常的多,为了避免出现动物病原的出现必须对对动物的引进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加强检疫报告,对于从外地引进的畜禽必须进行准确的观察和检疫,阻止病原流入本地区。各个屠宰场要进行规范化的建筑,使动物的屠宰不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疫病的传播。工作人员要严格进行检疫,如果出现检疫不合格或者没有注射疫苗的动物要进行及时的控制,使其不能进入屠宰场。

3.理清职能关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还是要靠各级领导部门的关注和落实,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深入执行。一些地区政府部门首先开始了防疫体制机制改革,使各级关系更加明确,形成垂直管理的长效机制,乡镇畜牧兽医站归属于县畜牧局,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站的职能作用,县级业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测、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等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业务部门要形成统一的系统。

五、动物疫苗的处理

活苗和灭活苗均需冷藏条件下运输,灭活疫苗除严禁冷冻外,在运输过程中还要防止过分颠簸,以免出现油乳分层现象而影响免疫效果。灭活疫苗应在4至8度下冷藏保存,活疫苗则一般在零下15至零下20度冷冻保存。疫苗在使用前应检查疫苗的名称,厂家,批号,有效期,物理性状,储藏条件等是否与说明书相符,要明确包装,每头剂量,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对过期,无批号,油乳剂破乳,失真空及颜色异常,有沉淀,发霉,有异物,发臭或瓶塞松动,瓶身破裂等现象或不明来源的疫苗解决不用。在对畜禽进行免疫接种时,必须对畜禽的营养水平,健康状况,饲养管理,卫生环境有充足的了解,要注意检查畜禽遇有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等症状应剔出后另行隔离观察,要有适当的场地或用具进行群体分离,防止标识不清或混群后导致重复接种或遗漏接种。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当地畜禽疫病的流行情况及母源抗体水平等,视情况及时调整免疫计划。

六、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畜牧业已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动物防疫战略也已上升到国家层面,只有有效的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才能保障畜产品的卫生质量,从而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我们要注重做好预防,防患未然,做好长期工作的准备,特别要注重标准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引入。

参考文献

[1]赵汉新 广州市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系建设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2012年

[2]尹红轩 濮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D] 河南农业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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