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

2024-03-06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4】第72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

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

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

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特殊物业服

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

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

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签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

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

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

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实行物

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售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

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不得将

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

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

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

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及其他共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另文制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相同的费用。

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陕价房发

【1998】46号)及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延续执行至2005年6月底,逾期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

备注:第十九条:“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经物业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业主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 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0.45

二级0.40

三级0.35

四级0.30

二、高层住宅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1.50

二级1.20

三级0.90

四极0.70

三、办公写字楼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5.00

二级4.00

三级3.00

四级2.00

四、说明:

1、 此等级收费标准参照省建设厅引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四级为

达不到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

2、 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 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四级收费标准的下浮幅度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4、 具有电子对讲、周边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高尚多层住宅可参照高层住宅

收费标准执行。

5、 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 同一住宅区内有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的,按其公共设施设备等硬件规模及服务水平状况,分别

确定等级收费标准。

7、 多层住宅区内的办公和营业用房分别在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0℅、200℅。住宅用作

办公的加收100℅。

8、 七层住宅楼(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收费。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1

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11、收款人员出现调整,须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收据缴销手续,收款人员不得擅自将收据移交给他人负责收费,如出现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2

为明确物业公司收银员工作职责,特制订本守则:

一、管理处收银员为创鸿集团财务部派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

二、按时向业主(住户)收取管理费、停车费和水电费等,及时将现金全额缴入银行,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将收费情况记录在帐册中。

三、资金、帐册、发票、收据、车辆停放卡、装修出入证,收费记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被盗。

四、严禁向外人透露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公文、报表、财务帐目、数据等。

五、严格执行只收款不付款的制度,付款统一由集团公司出纳员办理,私自付款,公司不予进帐。

六、督促保安员及时上缴临时停车费,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收据。

收银员操作规程:

为规范收银员行为,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1、物业管理费须在每月8日前收清,对未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应发出催收单,并限期缴交。

2、收银员在办理收取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核对该户物业管理费应缴金额所属月份,然后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3、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管理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4、新增或减少的住户物业管理费在《管理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上及时记载,并在《物业变动表》上反映。月终报物业公司会计。

二、停车费的收取:

1、固定停车费的收取:

①收款员在办理收取固定停车费时首先应核对该车辆应缴金额是多少?所属月份。然后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向缴款人收取固定停车费。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②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小车、摩托车、单车固定停放收费登记表》。

③新增固定车辆停放须填写《新办固定停车凭条》,报停的须填写《车辆停止存放凭条》,在《小车、摩托车、单车固定停放收费登记表》上及时记载,并在《物业变动表》上反映,月终报物业公司会计。

④缴交一年固定停车费的,可优惠免收一个月月租。

2、临时停车费的收取:

收款员在核对下班保安员呈送的《临时停车费交收情况表》的基础上,须开具公司收款收据,向缴款人收取临时停车费,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临时停车费交收情况表》留物业管理处保存。

三、水、电费的收取 :

1、在核对抄表员呈送的逐户水、电表行码的基础上,须每月8日前收清水、电费。对未按时缴交水、电费的应发出催收单,并限期缴交。

2、收款员在办理收取水、电费时应开具公司的水、电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水、电费,收取水、电费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向财务部缴款时须附水电表行码登记表。

3、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水费、电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4、新增或减少的在《水费、电费收缴情况登记表》及时记载,并在《物业变动表》反映,月终报物业公司会计。

四、装修押金的收取和退回:

1、装修押金的收取:

①业主须对铺面、住宅装修时,经申请批准按规定每户缴交壹仟元的装修押金后方可进行装修。

②收款员在办理收业主取装修押金时,应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收取押金的同时,应告知业主妥善保管好收据,装修竣工时凭此收据办理退回押金。

③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收取装修押金一览表》。

2、装修押金的退回:

①缴款人要求退款时,其装修结果须经物业管理处负责人上门进行验收,并观察下层及左右邻相隔墙是否有渗漏迹象,视其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退款决定。收款人根据物业管理处负责人的意见,可以退款的,在交清其他应收费用后,凭缴款人提供的原公司开具的收据,填制退款凭证经集团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才可付款(原收据联做为附件,贴在退款凭证后面)。 ②退款后须及时在《收取装修押金一览表》上注销。

③业主如丢失原押金收据的,须与物业公司会计先核对,如公司有收此款,业主须书面声明原收据遗失作废。再作退款处理。

五、装修工临时停车IC卡的办理:

1、凡配置有刷卡装置的道闸小区,装修工寄车一律办理优惠IC卡。

2、装修工寄车IC卡每块收取押金20元,(人为损坏需补卡者应另收工本费20元)。收款员须开具公司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3、有效期满需延期使用者应另交费充值。

4、办理退取押金凭完整无损IC卡和收据退款。

六、其他收入(活动中心、公寓租金、车辆IC卡、其他):

涉及其他收入,收款员须开具公司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3

一、物业管理收费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 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收费依据

1、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4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1.物业公司财务制度 2.小区物业收费规章制度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掌握政策法规,明确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联合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和国家建设部二OO二年三月五日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字[2002]第110号)文及地方性水、电、气(冷气、暖气下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明确收费项目,一般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有:

(一)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赁费、冷、暖气使用费、特约服务和按规定允许收取的其他款项;

(二)代水、电部门收缴的水费、排污费、电费等;

(三)逾期加收的滞纳金。

上述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更不能少收或漏收。

二、建立计费中心,控制费用收缴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有别于一般企业,业主即收费对象、收费项目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主体(指各个管理区域)众多并且分散,如果监督控制不到位,势必造成企业的资金流失,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牢牢抓住计费和控制这个影响企业收益的根本问题。建立计费中心,计费中心直属于总经理或委托财务部进行管理,在计费和控制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和各个管理区域(也称管理处,下同)、专业部门对所属管辖范围的固定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收费面积、收费单价,租赁经营面积、单价、维修等各个计费项目,列表造册,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对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费中心存入电脑,作为各管理区域的计费和委托银行收款的依据。

(二)新入住或业主变更的,应到管理区域办理开户和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管理区域应及时建立分户卡片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计费中心进行计费。

(三),对减少收费面积、降低单价和减免费用的,必须由业主书面提出申请(或由管理区域提出),说明情况,由事务助理、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计费中心才能更改电脑计费数据。

(四)供水、电、气则由专业管理部门每月按时抄表和对维护维修及其他费用的统计,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区域负责人(专业部门

的费用由管理区域负责代收)签字后送计费中心计费。

三、遵守税务规定,加强票据管理

在对各管理区域的税务管理方面,建议由公司统一进行税务申报、发票领销及税款缴纳,这样可避免下属各个单位都与税务发生联系。收费员在收取各项收入和押金时,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在公司财务部领取的已加盖公司财务部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收、退的押金应建立备查簿,进行分类登记,及时反映各类押金的收、退明细情况。严禁各单位购买空白收据,加盖各单位印章收取任何款项。

四、设计收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员必须根据计费中心的电脑或计费单,专业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合同、维修及养护合同核定的数额据实收取;施工押金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租赁保证金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场收费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收取。每月N日开始收取上月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办理了银行委托收费的业主,应在每月的N日收到缴费单后,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每月N日委托银行扣款。到月底后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业主,应按逾期天数,按日加收滞纳金,目前标准:电费1‰;水费1%;管理费0.5‰。每月底统计欠费单位并通知事务助理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缴费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申请减免滞纳金者,严格按照企业的审批规定执行。收费员收取的款项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并分类登入账簿交出纳签收,账簿不得涂改,出现错误更正由公司出纳员在错误处签名或盖章。严格实行收

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收费员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欠费户进行分类统计,报管理区域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并与财务部进行结账。

(三)收费员收费时,需在收费单上签名,并给用户开具发票和专用收据,其票据按下列类别开出:

(四)如有托收后又重复收费的,由交费单位或责任单位写明情况,管理区域收费员查实签名,经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名,待财务部核实后方可退回。

五、加强异地联动,实施有效监控

(一)对下属管理区域(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距离公司总部较远的模拟法人核算单位的收费管理,应参照上述规定,着重于控制和监督,制定出结合自已实际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公司计费中心要适时对下属及驻外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实施监控,财务检查也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收费应坚持六个原则:(1)等价交换原则。收费价格的高低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决定。(2)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3)差别原则。根据物业使

物业管理师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收费应坚持六个原则:(1)"等价交换"原则。收费价格的高低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决定。(2)"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3)"差别"原则。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不同,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4)"优质优价"原则。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深圳市规定,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住宅小区均可上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5)"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住户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不得牟取高额利润。(6)"公开"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物业管理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物业管理员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因成本等原因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一个月,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以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控制价。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第五条 因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提出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其他材料。

如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无须提供招标材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保持一致。

第七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执行。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约定。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价的方案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包含该物业管理区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最近二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方案说明、调价程序、业主投票权数、企业有效资质证书、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经备案的拟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并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经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计)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新的收费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调价符合法定程序、调价过程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根据我区实际,物业服务费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按月计收。收费标准可根据需要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算系数相互换算。

第九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出入证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以便跟查。装修完成后,出入证由装修单位或业主负责退回。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含委托他人)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企业应为每户免费配置3张小区出入证(Ic卡下同),机动车按一车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非本小区住户租赁车位的应自费购买Ic卡。若使用人遗失证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证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回工本费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折算的单价不得超过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1.5倍。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同一标准。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本文规定协商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未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及物业管理协会联调工作室、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应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纠纷。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反映,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物业企业不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请求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进行调解。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镇(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协会、区房地产商会。

上一篇:文艺晚会突发台词范文下一篇:文艺汇演活动简报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