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档案局30号令范文

2023-09-23

解读国家档案局30号令范文第1篇

(一) 由10号令的颁布并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同时10号令的颁布也进一步的补齐了我国在现有档案法规上的空白之处。10号令在我国现有的档案法规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衔接作用, 我们都知道之前颁布的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对机关文件归纳、管理做出的规范, 而9号令则是进一步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文件进馆接收提出了新的指标, 所以10号令的颁布既是对之前法规体系的完善, 同时也说明国家档案局对企业材料、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地提高。

(二)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在不断加快, 而企业的发展在其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同样, 对企业档案的有效管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在10号令颁布之前企业就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可以用来做参考依据的大概就是2009年4月颁布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此规范从企业档案工作的原则、组织、制度调配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标准, 但对现在高速发展的企业而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所以档案局10号令的出台可谓是雪中送炭, 10号令在实用性、操作性方面都要强于之前的档案规范政策, 是对企业档案管理空缺方面的及时性补充。

(三) 10号令的出台对企业在档案管理、监督、指导等方面都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10号令颁布之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档案进行监督视察的时候往往是依据个人的工作经验积累来进行判断。所以10号令的出台在对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提供有利依据的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档案收集、档案归类等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二、理解并贯彻10号令的具体内容

要想更好的贯彻落实10号令的规范就必须要清楚地知道10号令的内容要求。首先要了解企业文件材料所指的具体内容, 在10号令中对文件材料的定义大概为“企业在研究、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所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其次, 对企业文件材料哪些该归档, 哪些不在归档范围心里要有一把衡量的标尺, 在材料归档的时候要明白档案的主要内容和期限限定。尤其在企业管理类文件材料方面, 因为其中的内容繁多所以企业工作人员在対收集的范围和期限把握上不好掌控, 10号令以此问题作为起始点在文件第八条、第九条及附件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解释说明。准确的区分出企业文件材料中哪些属于重要性文件对其进行永久性保管, 把另外的一般性文件作为定期妥善保管。

三、对10号令的关键点进行贯彻落实

(一) 对各个企业落实档案局10号令。第一要做的就是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 在宣传的同时一定不能忘了做好对10号令中疑点、难点的解读和释疑, 这是保证各企业、各行政区域更好学习10号令的前提, 这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工作。就企业而言应该及时召开相关会议,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10号令的内容及其中包含的精神, 也可以通过集中的培训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

(二) 企业要对原来的档案制度进行重新的规划整合。并以10号令为标准进行查漏补缺, 从而做到与10号令的对接无缝。当然, 在对接的时候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进行适当的调整, 将各个环节与新的档案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的结合。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在保证不违背国家现有规定的前提下更加科学、合理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 在保证宣传力度的情况下, 一定要加强后期的监督和引导。首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其次, 企业本身也要学会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自检自查活动;针对企业年度工作重心来制定详细的档案归类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挑选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具体的指导, 促使该企业在研究、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成熟的体系, 并向其他企业推广类似的成熟体系, 从而以个体带动群体, 真正地达到对10号令的贯彻落实。

(四) 要想贯彻落实10号令。还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 要尽可能的取得企业领导的支持与信赖, 加大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协调力度, 随时掌握档案工作的最新进展、最新要求。在做好企业规定的档案工作任务时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 达到共同贯彻的目标。

当今社会对企业档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是时代发展给企业留下的必然选择, 也是企业迈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所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是各企业的当务之急, 需要各企业攻坚克难, 持之以恒的打好这场攻坚战。

摘要:国家档案局于2012年12月17日颁布了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该文件是关于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及对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下文简称10号令) 。在如今社会发展的新背景之下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考验越来越严峻, 在此情况下国家出台了10号令, 就如何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保管期限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同时也为企业对档案的收集、归类和后期管理树立了标杆。

关键词:10号令,颁布,企业档案,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

参考文献

[1] 卢昕宇.从10号令的颁布实施看我国企业档案工作的新发展[J].办公室业务, 2014 (03) .

[2] 楼芳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的体会[J].业务研究, 2013 (04) .

解读国家档案局30号令范文第2篇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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