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

2023-11-27

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汽车信贷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的一些银行开启了汽车信贷业务,经过初步尝试后,很多银行预感到汽车信贷的获利机会,纷纷推出该项业务。2002年之后,汽车信贷业务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在房产限购、银行资金紧缩的气氛下,汽车信贷步房地产高烧的后尘,成为金融信贷的新宠。

汽车信贷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的一些银行开启了汽车信贷业务,经过初步尝试后,很多银行预感到汽车信贷的获利机会,纷纷推出该项业务。2002年之后,汽车信贷业务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汽车信贷争夺战正酣

伴随着竞争日益激烈的汽车销售市场,技术上的更新跟不上汽车消费的市场周期,各个商家在营销手段上下足了工夫。而与之俱来的是新增的80后消费群,不仅仅“要做房奴”,而且“要做车奴”,此种消费理念恰好迎合了汽车经销商,他们借助银行、保险公司车贷业务的蓬勃兴起,推波助澜,大大地获取了客户购车的高额利润。在不长时间里,银行汽车信贷业务得到超常规的发展。

据深发展银行行长助理仇卫平透露,汽车贷款已经成为深发展重点贷款业务之一(汽车贷款总量已经占比10%),目前深发展已经将汽车零售金融列入重要战略,信贷额度会得到充分保障,随着国内车市持续火爆,未来2至3年内,银行车贷业务将持续翻番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数据,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

8月的第二个周末,郑州世纪宏图丰田汽车4S店里一片兴旺,一位高姓负责人信心十足地告诉记者:丰田汽车近期的销量非常好,再加上丰田有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汽车信贷服务,很多新客户也都是奔着车贷的优惠活动来的。

“马上到了汽车销售旺季,像一些比较便宜的新款车型,到9月中旬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上述人士表示。

在广汽丰田一款名为卡罗拉的新车前,一名职业顾问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该车总价15.1万元,按揭后三年付清全款。这里面除了首付款3.93万元,购置税1.12万元,汽车保险7000元等费用外,另外还有1500元的金融服务费。有业内人士分析说,丰田金融的汽车消费一年期贷款利息高达10%至13%,而四大国有银行的同类贷款利息不到7%。按一辆中档汽车15万元购车款,首付5万、一年期贷款10万元计,消费者向四大国有银行贷款仅需支付7000元左右的利息,而从丰田金融贷款则需支付1万元至1.3万元利息,另外还有1500元的金融服务费。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奋力直追,有望与银行展开贴身肉搏。而面对庞大的市场,银行方面不会拱手相让,车企找银行合作推出各种优惠贷款业务似乎也成了一条不成文的定律。比如,东风雪铁龙开展的“零利率,零利息,1%手续费起银行信用卡贷款”活动;奔腾B70开展的“零利率、零月供”的金融服务;东风日产正在开展玛驰预订信用卡分期有礼活动;北京现代则联手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提供“1元信贷”、“常规贷款”、“弹性贷款”等信贷服务。、

另外,目前很多银行中,都有信用卡中心与汽车金融中心两个部门同时做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如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中信银行还在筹划设立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在向监管层报批。

暗藏风险

在分享车贷“蛋糕”的同时,不断攀升的车贷违约率向银行业敲响了警钟,与房贷不同,车贷风险要比房贷来得快而高。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使车贷客户的还款心态越来越不平衡,把怨气出在了银行身上,车贷风险的释放使银行违约率得到显现,这就使得车贷坏账最终的受害者是银行本身,面对无情的车贷风险,银行无奈地承担了所有的坏账损失。车贷风险的大量冒出,使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车贷门槛,严格汽车贷款的审批。

在此背景下,在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下,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三家汽车金融公司应运而生。不到一年的时间,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宣布开业。此项事实表明,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打破国内银行业一统汽车信贷天下的局面已成现实。

“即便如此,也并不代表汽车企业有了自己的金融运营公司就能将风险降低,在同等条件下,从汽车信贷公司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的表象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汽车金融信贷还需要不断完善其系统内部的资金周转、信贷利率等技术性问题,比起汽车信贷市场发达的国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就算是银行与之强强联合,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也会有被‘拖下水’的危险。”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据统计,近年车贷的违约率大大升高,已达到0.5%至0.9%,有的已超过1%。更令人头疼的是,违约率还在不断升高。车贷坏账最终的受害者是银行本身。在预感到车贷风险后,保险公司快速作出反映,毅然于2003年关闭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而银行车贷风险对汽车经销商而言却毫发无损。在整个汽车信贷业务中,汽车经销商借助银行汽车信贷的支撑获取了大额利润,汽车信贷的风险随着购车人的汽车贷款而转嫁到了银行身上,这个风险随着汽车经销商购车贷款数量的上升而增大,严重影响到银行车贷业务的质量和利润。

事实上,造成车贷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范和处置不能仅限于银行。就目前而言,诚信意识不强和征信系统的不健全,道德观念的限制,直接影响到汽车信贷风险程度的高低。

据调查,法制环境较好,道德、诚信意识及征信系统较完善的区域,汽车信贷的违约率较低,反之,则较高。银行通过司法诉讼可追讨逾期欠款并收回剩余贷款,但漫长的诉讼期和执行难,使银行有时不得不另辟新径。车贷风险的大量冒出,使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车贷门槛,严格了汽车贷款的审批。比如,协作的汽车经销商按照销售额向银行提供资金担保,联合汽车经销商共同防范车贷风险;增加汽车贷款客户担保,将贷款成数降低,缩短车贷期限;对车贷客户一般中选好,好中选优等。

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需要服务的对象。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但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中存在许多的内容缺陷、利益失衡,导致不能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论述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在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列出,然仅仅只是定义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司法定论。这样就知道导致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事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各部分只能自行摸索着解决的方案。在此情形下,保监会应对车贷险业务的开展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不能放任自流,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车险行业的经验得出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和2011年《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要求保险公司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保险活动,不允许从事包括担保等法律外的保险活动,所以对汽车贷款保险合同保监会应采取严格审查的态度,且严禁保险公司将车险办成担保。

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宽车带保险业务,一般会与银行联合修改部分车险合同,其中有些内容是违反车保的本质或车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于车贷险可能带动其他保险的销售,所以部分保险公司对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分别提供加大责任和提高优惠力度等形式累计销售值,这样无异于将保险公司置于担保人的位置上。

以上的这些现象使银行置信贷管理法规于不顾,继而出现了贷款逾期、贷款门槛无限下低,有些甚至为了满足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带来非常巨大的金融风险。这是造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风险大且付赔率高的主要原因。

所以,作为监管部门保监会在加大严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做事的力度的同时给予违反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和个人严厉惩罚。进而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分制定的车贷条款进行做事,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议更改其内容。

二、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主体保险人的资质条件

无论公司的业务能力和条件如何都可承担车贷保险的业务是我最初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政策,但这一点是违背国际惯例的,在外国禁止一般保险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是不允许办理保证保险的,只有政府和专门精英保证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办理。这是由于保证保险自身复杂和不易评估等特性决定的,所以保证保险必须经专业人员才能办理,且必须保证保险代理人自身有偿付能力。

对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国际惯例,对可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专门办理,进而降低金融危机的风险。限制保证保险的经营机构,并非所有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公司都可以经营,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保监会于201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对保险销售公司和销售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如何向保人解释和相关流程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银监会也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放贷应遵循的详细准则。

三、制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达到适用法律标准上的统一,并使条款本身实现社会公平,摆脱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的影响。商业保险全国性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主管部门制定。[ 1 ]韩国保险法中就有约款规定,“如《私债保证保险普通约款》《租赁保证保险普通约款》《分期销售保证保险普通约款》”。[ 2 ]保监会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车贷险目前虽然不是全国性质的主要险种,是也需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去依循,但其现有的状态是混乱无序的,这一点需要相关部分给予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否则很难正确的实施车贷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责任赔偿、保人免责事项等义务都是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内容都是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但是这些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时需要保监会的中立性,只有保监会制定相关的合同内容些内容才能平衡汽车代理商、汽车购买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的利益,才能壮大车险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卫东.保险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123-124.

[2] 崔吉子,黄平.韩国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9-210.

[3] 迟京娟,王一.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J].商,2016(05).

[4] 田金花,郭笑凝,云涛,蒋伟华,尹吉利.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4).

[5] 管程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J].知识经济,2012(24).

[6] 朱志云.关于保证保险的再定性[J].商品与质量,2010(S9).

[7] 洪伟,王可邦.走出\"保证保险\"的风险误区[J].中国律师,2010(05).

[8] 董再强,朱涤非.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中的风险监管义务分配[J].中国保险,2009(03).

[9] 黎毅.保证保险法律性质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4).

[10] 于筱江.保证保险业务办理中存在问题与规范[J].现代商贸工业,2007(09).

作者简介:

玄玉慧(1984-),女,汉族,金融硕士,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保险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汽车保险与理赔;

李博(1989-),男,金融硕士,汉族,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汽车保险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汽车保险。

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 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1 / 6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 / 6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

3 / 6 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农户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和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投保人未按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授权保险人协助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如因合同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农户借款合同正本;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催收文件副本;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4 / 6 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农户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5 / 6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退还保险费=总保险费-应付保险费-退保手续费(总保险费×15%)。

释义

【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保险中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

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一、明确保证的性质

( 一) 我国关于保证性质规定的不完善

MIA1906 中33 条的标题就是保证的性质, 其中包括保证的定义、方式 ( 明示或默示) 、也初步规定了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其中33 条 ( 1) 中就有明确规定保证的定义 (2) , 我国关于保证的定义虽借鉴了这一规定, 但是没有具体的法条来对其加以明确定义, 这一点就极不合理。

( 二) 明确保证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这么说, 保证条款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是由保证的性质来决定的, 同时也影响到了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如果我们不进一步明确保证的性质, 那么对于保证条款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作用肯定会产生很大争议, 这样不利于保证制度的适用。所以我们应在借鉴MIA1906 的基础上对保证加以明确定义, 即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承诺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 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者不存在。这样才能够使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更好地适用保证制度。

二、完善合同式保证条款的内容

( 一) 我国对于默示条款的态度及应做出的努力

刚刚提到了在MIA1906 中英国规定了保证的方式: 明示或者默示, 其中默示保证分别为完好完全保证和船舶适航保证, 其中船舶适航保证要求船舶航次的被保险人保证船舶开航时适航, 其意义在于确保船舶在海上能够安全航行。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存在默示保证, 在《海商法》235条中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也不包括默示保证, 而国际上很多国际公约和规则都对船方保证船舶适航提出了具体要求, 而且都是要求相当严厉的, 足以证明其重要性, 而我国对此却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鉴于适航条件对于确保船舶航行的重要意义, 建议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 只要船舶不适航, 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当然不仅仅是适航条件, 只要是被保险人可以在自己能力范围所应当做到的事, 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去做。

( 二) 完善违反保证条款的相关内容

我国对于保证条款的规定并不健全, 如虽然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提前通知保险人其要违反保证条款的义务 ( 且通知的方式也没明确) , 但没有规定违反保证条款的具体法律后果, 而且如果涉及到合同解除的问题, 按照惯例就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但是在吸取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立法经验的同时, 我们应该知道海上保险法中保证的性质和普通的合同下的保证性质是不一样的,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应该算是一种特殊的严格的被保险人必须做出的, 也是因此可以享受到保险人完全对其负责的一个“条件”, 具体可以规定为:

第一, 明确合同可以解除的时间。我们可以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3) , 然后在《海商法》235 条的规定中, 可以补充: “被保险人要提前通知保险人其违反保证的情况 ( 须明示通知) , 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有效。”

第二, 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分配问题。保险人对于违反保证之后的被保险人发生的责任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这一点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违反保证之前,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是不受影响的, 这个要区别对待。

第三, 对于何时可以免除违法保证的情形都应该规定出来。在MIA1906 第34 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是能够免除违反保证的, 据此我们国家也应该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明确加以规定, 并且对于何时可以免除违反保证的特殊情况加以规定。

三、不断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在考虑我国尚不发达的海上保险业的基础上, 再结合国内的海上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以及海上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手段较少等实际情况, 国内应该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制定相对完善的保证制度参与者的热情必不可少, 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立法者应该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全方位、多角度地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相关问题, 然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来解决,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 以及更大范围的航运业的发展。

摘要:随着立法工作的展开和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 保证制度必然会发展越来越完善, 从而对我国的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海上保险,制度

注释

1

22 第33条 (1) :保证 (下述各条有关保证) 是指允诺性的保证, 即被保险人保证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 或履行某项条件, 或者肯定或否定存在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

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高校教学过程具有专业知识的理论性、应用知识的实践性、科学研究的渗入性及教学主体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等方面的特征。分析教学过程中学生、教师、管理等要素在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通过教学过程的质量改进与提高来保障高等教育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高校教学;教学过程要素;质量保障

以爱德华·塞利斯(Edward Sallis)为首的西方学者认为,全面质量管理中的“全面”意思是每件事情,每个人都要参与到组织的持续改进中来。全面质量管理不是事后检验,而是永远把事情在开始就做好,而且每一时刻都做好[1]。以北京师范大学高洪源教授为首的国内学者认为全面质量管理是对全部因素的管理和对工作全过程的管理[2]。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存在重“终结性”评估而轻过程质量的错误倾向与实践,对教育过程各环节的忽视与宽松管理必然导致高等教育质量不高。

一、教师对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的作用

教师的主体地位是由其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所决定的,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参与者,是教学内容的选择者,是教学过程的设计者和组织者。高校教师的数量、职业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及学术能力与水平等方面都是保障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要素。

1.教师是教学理念的具体实践者。高校教师的教学理念是引领教学活动的精神导航,教学理念的科学树立与及时更新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教学理念决定整个教学过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为了适应时代的潮流和社会发展需求,高校必须革新已有的传统教育观念,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而教师作为高校教学过程的具体执行者,直接影响高校教学改革的实效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2.教师的业务素质与治学态度是保障高校教学质量的关键要素。教学设计环节的优化、专业知识结构的及时更新、科学研究能力的提升、学术行为的规范、治学态度的严谨等方面都是高校优秀教师必备的业务素质,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对广博知识的掌握和对专业知识的精通是有效完成教学工作的重要保证。教师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与分析问题,及时向学生传递学科领域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成果,进而能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扩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

3.教师的道德水平和人格修养潜移默化并长久地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动力、道德修养水平及人格完善程度,是实现学生全面素质发展不可忽视的要素。教师作为教育过程的主体,育人意识应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要用自身健康完善的人格、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为人师表的风范去影响学生的人格和素质。教学过程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传授的过程,更是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学生独立完善的人格、科学的信念和良好的修养等各方面素质的过程,使学生达到人格和智能的全面发展、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的全面完善。

4.教师指导的有效性是保障高层次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教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在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促进者。高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学术能力等方面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教师指导学生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否在知识传授的同时,和学生进行思维的交流、思想的对话与情感的沟通,直接影响学生内化知识、更新知识结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教师是教学过程的评价者与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基本构成要素,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全程引导者与监控者。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交互活动贯穿于高校整个教学过程当中,从教学计划的付诸实施、教学内容的编排、教学方式的选择、对学生的指导、考核、评价与反馈都反映了教师作为教学过程评价者与管理者的重要角色。教学质量最终体现在学生自身的发展上,而教师则是除了学生自身之外的第一评价人,教师的质量观、知识观、人才观、育人意识及自身综合素质都直接决定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方式与教学效果。

二、学生对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的作用

1.生源质量是保障高校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生源相当于尚未接受高等教育打磨的“毛坯”和原材料,其本身的知识基础、思维水平、理解分析能力及科研潜质等基本素质是进行更深层次学习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尤其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逐步推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得到明显提高,生源质量更是参差不齐,导致高校生源竞争日趋激烈。生源质量是否符合高校招生单位自身层次水平、人才培养类型和培养目标及自身特色,影响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因此,生源质量决定高校教学工作的起点,是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个基础环节[3]。

2.学生自主性与独立性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进行独立自主学习是高校学生必备的基本素质,不仅可以延伸教学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而且通过自主学习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依据高等教育的基本特点,在教学中对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发展具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要为大学生从学习生活过渡到独立工作做好准备,应当培养大学生更高的创造性钻研能力与独立性的工作能力[4]。高校教学过程独立性特征要求学生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独立地进行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地进行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活动。

3.学生是文化的重构者。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校教学过程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更新知识内容,重构自身文化并内化为自身素质的过程。高校教师作为教学过程的指导者,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等方式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培养创新思维与探索能力,但是作为教育质量载体的学生必须通过自主建构,才能把外在的知识和技能内化为长久的自身能力与个体素质。关于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多项调查表明,有自主学习能力的学生与被动、机械学习的学生相比较,无论是在知识、技能的学习理解和掌握的程度上,还是内化知识为能力并自觉用于实践的水平方面都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更能激发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三、培养条件与校园环境对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的作用

高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高校环境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首先,良好的学风建设是高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条件。其次,健康良好的学术氛围是高校宝贵的“精神资产”和“软实力”,为学生提供自由、纯净的学习环境和学术研究空间,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动力、学术兴趣、学术态度、学术素养及学术积极性等。另外,经费、设备等办学条件是保障和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物质前提,教学基础设施、生活设施、住宿条件等,图书馆、网络等教学资源都是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条件基础。科研经费是保证教学各个环节顺利进行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支持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经费。教师的水平、经费、资料与设备的拥有状况,不仅决定着一所大学、一门学科科学研究的能力,而且也影响着一所大学、一门学科研究生教育的质量[5]。

四、教学管理对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的作用

管理是为了实现确定目标而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的行为过程[6]。高校教学管理是为了实现教学目标而对整个教学过程的全面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保证和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途径。

1.高校管理队伍是教学管理理念的施行者。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教学管理理念和思想时刻支配着教学管理实践。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必须以先进、科学的教学管理理念为指导,遵循教学管理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对整个教学过程的各阶段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从而实现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2.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制度保障。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依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过程特点而制定的管理教学工作的有效手段。高校一切管理工作都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在保证教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的同时,更要建立完善、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与公正、合理的激励制度,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达到改进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3.教学过程质量管理是提高和保障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学过程质量管理是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对教学过程各个阶段进行组织、评价、监控、反馈与指导,使教师、学生等有效完成教学所赋予的角色职责和任务。根据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控制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以教学“过程”质量保障教学“结果”质量。教学管理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社会、市场等外部评价主体对高校教学质量与效益的评价与反馈及时调整自身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效益,以提高效益促进教学质量水平。教学评估应该走出目标论的评价理念误区,注重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建立具备多元评价主体,全面评价指标,科学、公正评价方式的教学评价体系,使教学评价真正起到诊断、反馈、调节与持续发展等功能。

参考文献:

[1]Sallis,E.Total Quality Managementin Education[M].London:Kogan Page,1993.

[2]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372-379.

[3]王同坤,马爱林.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影响因素分析与保障体系构建[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1):8.

[4]潘懋元.潘懋元论高等教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442.

[5]胡建华.关于研究生教育规模与质量的若干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3,(8):23.

[6]LyonsJ.Seman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保证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货币资金作为单位最活跃的资金,在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管理也至关重要。基层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明确管理目的;其次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并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保障制度实施;再次要善于利用网络,开展智能化管理。

关键词:货币资金管理;建立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

企业运营所需资金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那部分资产即货币资金。广义的货币资金按形态和用途不同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符合现金定义的票证(也被称为其他货币资金)。狭义的货币资金即单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除了由财会部门集中保管的现金外,还有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为满足企业内部经常使用现金的部门和人员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的一部分现金,也被称为备用金。

银行存款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

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即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就性质而言,虽然同属于货币资金,但其他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和用途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

货币资金是公司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是各项经济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其收付涉及事业活动中的每一过程和各个领域,是公司中最活跃的资金,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

由于货币资金的流动性大、涉及面广、应用很广泛,在单位运营过程中这部分资金最容易被挤占和挪用,甚至产生舞弊行为,极容易发生丢失、短缺和被盗窃等现象。所以,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在会计核算中至关重要。

基层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琐碎,细致,加之基层单位事务繁杂,所以涉及方方面面,但归结起来不妨从如下几方面开展:

一、明确资金管理目的,重视货币资金管理

保证企业货币资金的安全以及保证企业通过有效的货币资金管理使货币资金能够创造更高的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是企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两个主要目的。

领导是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决策者。单位领导重视与否是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能否执行的最关键的因素。如果领导都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那么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形同虚设。反之,如果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到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的重要性,对货币资金管理加强重视并以身作则,注重加强有关财经法纪的学习,有助于形成单位资金的良性循环。

不但基层单位领导要明确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相关财务人员更要明白。只有明确了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才能在日常财务行为中自觉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明确了目的,才会积极提升自己,使单位的货币资金发挥出更高的效益,为单位运营更好服务。

二、建立并完善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货币资金的流通量大,用途广泛,在单位运营中起着大动脉的作用。也正因如此,基层单位的货币资金制度更应确立,完善,以做到“法治”而非“人治”。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有助于货币资金的规范化使用,更有利于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尽量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舞弊行为。这不但是对货币资金安全的保证,也是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一种保护。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制度主要有:

1.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规范和约束企业领导、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及企业人员,使他们在进行相关经济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做到从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对货币资金进行有效管理。

事前设立适合企业特点的权责分配体系。权责分配在分配时应涉及单位所有员工,保证单位每个角色都能受到制度的相应监督和控制。该制度必须通过建立与控制有关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来完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负全部责任。另外,权责分派体系必须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有利于单位各个角色明确自己在货币资金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控制。事前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保障货币资金的有序管理。

经济活动中货币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程序。财务部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程序,应明确支付申请、审批、复核以及具体办理时的程序和权限。如在支付审批时,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可以拒绝。

事后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要建立货币资金有关文件记录制度。通过对有关资产和记录实施特定的保护措施,可以做到约法保证其安全。事后还需做到货币资金有关内部稽核。

2.资金收付预算制度。做好对货币资金的预测,有利于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可以极大地利于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完善。

资金预算制度的制定可以遵循如下原则:

(1)基层逐级上报,高层最终决定。预算是为了货币资金使用有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所以,编制货币资金预算要从单位实际从出发,结合本单位经营计划因素,根据业务需要, 从单位基层开始编制资金预算,然后逐级上报审查。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经会计主管部门审核后,最后由单位的最高管理层批准。

(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预算是货币资金实施的先行和预演,科学合理的资金预算,可以有效推动货币资金的使用和运转,为单位经济活动的运营做好先行官。科学合理的资金预算首先要成立资金预算小组。资金预算小组明确资金预算的原则,确定方向后由各部门提供基础资料, 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最后由财务部门编制出总的资金预算,出具现金流量预算等相关预算报表。预算制度的制定还要注重资金预算的合理性,要对各个环节认真分析,充分调研,以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完整。

(3)准确编制资金预算。实现货币资金支出管理有序可控需要以准确编制资金预算为基础。资金预算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科学而严密地设计预算收支分类体系,针对具体科目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完整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4)强化执行,有序调控。为保证预算制度的实施,资金预算的执行和调控也要形成制度。资金预算的执行和调控制度应明确:任何现金流量都必须以预算为基础。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预算的总体框架,要做到没有预算不开支。万一确有由于外部原因不得不进行意外性支出,必须要求责任部门编制补充预算。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预算调整也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调整审批制度和程序。为满足资金预算调控的需要,可以构建相关、及时的信息反馈系统,进行有效的预算调控。

3.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做好货币资金利用的有效监督。财产清查制度即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和局部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际盘点,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定期审计、突击盘点及定期核对来实现对货币资金利用的有效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是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一整套相关清查制度有利于货币资金制度的实施有序有效进行。

三、提高货币资金管理人员素质,保障制度的实施

人是制度的具体执行者,财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的效果。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严把财务队伍新人入口关。企业在招聘选用人才时,对于思想品行、道德修养方面要重点把关。要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避免因人设事设岗。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其次要不断地对现有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会计人员对有关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经法规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除了专业知识,还要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通过继续教育,使之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资金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四、善于利用网络,实行货币资金智能化管理

网络化时代,基层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更应与时俱进,适时而动。计算机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货币资金的智能化管理。具体操作可以从资金计划入手,以资金按需流动为基础,为财务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并分头负责共同调度资金建立一个实时网络系统,将货币资金管理设计为一个集成化的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

总之,基层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其次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依制度进行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保障管理制度的有序执行。要与时俱进,善于利用网络,更好地管理货币资金,使其为单位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窦永强.企业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会计,2008.

[2]龚武煌.集团公司货币资金控制模式设计[J].企业经济.2004.12.

[3]周世廉,李一鸣.《宏观经济管理概论》.昆明.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上一篇:金融国际经济论文范文下一篇:宪法序言探讨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