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概况范文

2024-04-21

安防工程概况范文第1篇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第 1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条文】8.3.1 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8.3.1 本条规定了施工验收的内容、要求与方法。

1 、 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2 、 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

3 、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

4 、 管线敷设验收: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 5 、 隐蔽工程验收: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条文】8.3.2 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 、 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 、 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 、 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5 、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 、 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其它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 、 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 1) 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保证火灾情况下的紧急逃生。

2) 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合同约定,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与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第一章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 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4>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5.2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5.3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5.4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5.5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第 2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6> 系统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 探测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下列可能的入侵行为进行准确、实时的探测并产生报警状态:

a)打开门、窗、空调百叶窗等;b)用暴力通过门、窗、天花板、墙及其他建筑结构:c)破碎玻璃;d)在建筑物内部移动;e)接触或接近保险柜或重要物品;f)紧急报警装置的触发。

6.1.2 响应

当一个或多个设防区域产生报警时,入侵报警系统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b)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一防区首次报警:不大于3s;其他防区后续报警:不大于20s。

6.1.3 指示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状态的事件来源和发生的时间给出指示:

a)正常状态;b)试验状态;c)入侵行为产生的报警状态;d)防拆报警状态;e)故障状态;f)主电源掉电,备用电源欠压;g)设置警戒(布防)/解除警戒(撤防)状态;h)传输信息失败。

6.1.4 控制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功能进行编程设置:

a)瞬时防区和延时防区;b)全部或部分探测回路设置警戒(布防)与解除警戒(撤防);c)向远程中心传输信息或取消;d)向辅助装置发激励信号;e)系统试验应在系统的正常运转受到最小中断的情况下进行。 6.1.5 记录和查询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事件记录和事后查询: a)4.3.3所列事件、4.3.4所列编程设置;b)操作人员的姓名、开关机时间;c)警情的处理;d)维修。 7> 设备安装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线缆的敷设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8> 电源

入侵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符合GB/T15408的要求。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其容量至少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大于8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a)二次电池及充电器;b)UPS电源;c)发电机。 9> 安全性要求

9.1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GB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要求。

9.2 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9.3 在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特殊区域,入侵报警系统应有防爆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9.4 室外有线入侵报警系统的线路宜屏蔽。 10> 防雷接地要求

10.1 设计入侵报警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10.2 入侵报警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装置。 10.3 系统应等电位接地;单独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应大于25mm2。 10.4 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1> 环境适应性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GB/T 15211的要求。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中工作的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2> 可靠性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其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于5 000h。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13> 标志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设备应该在其上清晰而耐久地标出下列资料;

a)厂家名称;b)批号;c)生产日期(可以用代号);d)供电额定值,例如标称电压、电流和频率。 端子和引线应该加以编号,加上颜色或者用别的方法来识别。 标记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第 3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14> 文件提供

14.1 同设备一起提供的资料

如果不能从设备上看清楚,应随设备给出正确安装的详细说明书。任何设备在输入极性接反时可能受损的情况,应在使用说明书中陈述清楚。 14.2 设计文件

承建方应按GA/T 75的要求,向建设方提供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图纸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 74的要求。

第二章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 3.4.3条的规定。

2>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可觉察有杂波但不妨碍观看);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 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2) 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4) 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5) 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6) 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但须留有检修孔)。 【条文】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4 系统功能要求 4.4.1 概述

系统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4.4.2 视频探测与图像信号采集

4.4.2.1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4.4.2.2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第 4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4.4.2.3 视频探测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4..2.4 视频探测设备应与观察范围相适应,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4.4.2.5 音频探测范围应与其监测范围相适应。 4.4.3 控制

4.4.3.1 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

4.4.3.2 监控室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4.4.3.3 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4.4.3.4 大型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4.4.3.5 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4.4.3.6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4.3.7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4.4.3.8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4.4.3.9 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4.4.3.10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4.4.3.11 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4.4.3.12 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4.4.4 信号传输

4.4.4.1 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4.4.4.2 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4.4.4.3 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4.4.4 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4.5 图像显示

4.4.5.1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4.4.5.2 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4.4.6 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4.4.6.1 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4.4.6.2 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4.6. 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应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4.4.6.4 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第 5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4.4.6.5 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4.4.6.6 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4.4.6.7 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回放效果应满足4.4.4.2的要求。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4.5 电源

4.5.1 供电范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4.5.2 电源总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专有设备所需电源装置,应有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4.5.3 稳压电源

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5.4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 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1.二次电池及充电器;2.UPS电源;3.备用发电机。

4.5.5 前端设备供应方式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4.5.6 辅助照明电源要求

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4.5.7 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4.6 安装要求

4.6.1 安装方式

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满足GB 50198的要求。 4.6.2 线缆敷设

线缆敷设应符合JGJ/T16的规定。

4.6.3 其他要求

控制及显示记录设备安装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5 安全性要求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GB 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危害。 5.3 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应满足4.4.4.4的要求。 5.6 系统接地应满足 6 的要求。 6 防雷接地要求

6.1 设计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6.2 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或隔离装置。

6.3 系统应等电位接地。接地装置应满足系统抗干扰和电气安全的双重要求,并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系统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大于25mm2。

6.4 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结合建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考虑,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 系统可靠性要求

7.1 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 000h。 7.2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8 标志

8.1 系统设备的标牌

系统设备应有标牌,标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次、供电额定值等。 8.2 端子和引线

系统各联机端子和引线应以颜色、规格、标示、编号等方法加以标记,以便安装时查找和长期维护。 8.3 标志要求

标记、标牌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该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第 6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9 文件提供

9.1 设备所附说明书

系统所用主要设备应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外观图、各部位名称、功能、规格、各项重要技术指标、操作方法、安装方法、接线方法、注意事项及环保要求等。 9.2 文件资料

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GA/T 75的要求提供全部的技术文件;文件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 74的要求。

安防工程概况范文第2篇

一、 申请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到建审科申请登记,并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技防工程施工单位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2、 设计任务书;

3、 工程合同(包括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分户门合同书)复印件;

4、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或安防工程施工图审核意见书;

5、 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7、 工程竣工报告

8、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修说明)

9、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算执行情况做出说明)报告

10、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1、 工程检验报告(由吉林省消防与公共安全检测中心出具)

1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分户防盗门、楼寓访客对讲器材、电控锁、闭门器检验报告。

注:上述资料需加盖施工单位和器材销售单位公章后到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装订成四份资料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公安部门存档。(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二年)。(档案馆联系电话:85645906)

二、 预验

接到验收申请后,建审科派人到现场进行预验,具备验收条件的安防工程委托检测部门检测系统功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符合验收条件的预约验收时间,发给技术防范设施验收意见书表格。

三、 验收

1、高风险对象、普通风险对象的提高型、先进型的安防工程的验收要组成专家验收委员会,对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后做出验收结论;

2、三级风险和普通风险对象的基本型安防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施工员、施工监理组成验收委员会,做出验收结论。

3、公安技防部门派员参加现场验收,并指导验收活动。

四、 签发

安防工程概况范文第3篇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第 1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条文】8.3.1 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8.3.1 本条规定了施工验收的内容、要求与方法。

1 、 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2 、 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

3 、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

4 、 管线敷设验收: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 5 、 隐蔽工程验收: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条文】8.3.2 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 、 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 、 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 、 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5 、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 、 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其它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 、 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 1) 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保证火灾情况下的紧急逃生。

2) 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合同约定,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与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第一章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 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4>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5.2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5.3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5.4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5.5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第 2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6> 系统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 探测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下列可能的入侵行为进行准确、实时的探测并产生报警状态:

a)打开门、窗、空调百叶窗等;b)用暴力通过门、窗、天花板、墙及其他建筑结构:c)破碎玻璃;d)在建筑物内部移动;e)接触或接近保险柜或重要物品;f)紧急报警装置的触发。

6.1.2 响应

当一个或多个设防区域产生报警时,入侵报警系统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b)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一防区首次报警:不大于3s;其他防区后续报警:不大于20s。

6.1.3 指示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状态的事件来源和发生的时间给出指示:

a)正常状态;b)试验状态;c)入侵行为产生的报警状态;d)防拆报警状态;e)故障状态;f)主电源掉电,备用电源欠压;g)设置警戒(布防)/解除警戒(撤防)状态;h)传输信息失败。

6.1.4 控制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功能进行编程设置:

a)瞬时防区和延时防区;b)全部或部分探测回路设置警戒(布防)与解除警戒(撤防);c)向远程中心传输信息或取消;d)向辅助装置发激励信号;e)系统试验应在系统的正常运转受到最小中断的情况下进行。 6.1.5 记录和查询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事件记录和事后查询: a)4.3.3所列事件、4.3.4所列编程设置;b)操作人员的姓名、开关机时间;c)警情的处理;d)维修。 7> 设备安装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线缆的敷设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8> 电源

入侵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符合GB/T15408的要求。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其容量至少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大于8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a)二次电池及充电器;b)UPS电源;c)发电机。 9> 安全性要求

9.1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GB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要求。

9.2 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9.3 在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特殊区域,入侵报警系统应有防爆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9.4 室外有线入侵报警系统的线路宜屏蔽。 10> 防雷接地要求

10.1 设计入侵报警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10.2 入侵报警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装置。 10.3 系统应等电位接地;单独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应大于25mm2。 10.4 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1> 环境适应性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GB/T 15211的要求。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中工作的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2> 可靠性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其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于5 000h。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13> 标志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设备应该在其上清晰而耐久地标出下列资料;

a)厂家名称;b)批号;c)生产日期(可以用代号);d)供电额定值,例如标称电压、电流和频率。 端子和引线应该加以编号,加上颜色或者用别的方法来识别。 标记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第 3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14> 文件提供

14.1 同设备一起提供的资料

如果不能从设备上看清楚,应随设备给出正确安装的详细说明书。任何设备在输入极性接反时可能受损的情况,应在使用说明书中陈述清楚。 14.2 设计文件

承建方应按GA/T 75的要求,向建设方提供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图纸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 74的要求。

第二章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 3.4.3条的规定。

2>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可觉察有杂波但不妨碍观看);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 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2) 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4) 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5) 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6) 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但须留有检修孔)。 【条文】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4 系统功能要求 4.4.1 概述

系统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4.4.2 视频探测与图像信号采集

4.4.2.1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4.4.2.2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第 4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4.4.2.3 视频探测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4..2.4 视频探测设备应与观察范围相适应,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4.4.2.5 音频探测范围应与其监测范围相适应。 4.4.3 控制

4.4.3.1 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

4.4.3.2 监控室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4.4.3.3 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4.4.3.4 大型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4.4.3.5 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4.4.3.6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4.3.7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4.4.3.8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4.4.3.9 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4.4.3.10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4.4.3.11 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4.4.3.12 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4.4.4 信号传输

4.4.4.1 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4.4.4.2 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4.4.4.3 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4.4.4 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4.5 图像显示

4.4.5.1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4.4.5.2 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4.4.6 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4.4.6.1 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4.4.6.2 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4.6. 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应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4.4.6.4 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第 5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4.4.6.5 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4.4.6.6 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4.4.6.7 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回放效果应满足4.4.4.2的要求。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4.5 电源

4.5.1 供电范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4.5.2 电源总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专有设备所需电源装置,应有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4.5.3 稳压电源

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5.4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 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1.二次电池及充电器;2.UPS电源;3.备用发电机。

4.5.5 前端设备供应方式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4.5.6 辅助照明电源要求

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4.5.7 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4.6 安装要求

4.6.1 安装方式

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满足GB 50198的要求。 4.6.2 线缆敷设

线缆敷设应符合JGJ/T16的规定。

4.6.3 其他要求

控制及显示记录设备安装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5 安全性要求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GB 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危害。 5.3 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应满足4.4.4.4的要求。 5.6 系统接地应满足 6 的要求。 6 防雷接地要求

6.1 设计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6.2 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或隔离装置。

6.3 系统应等电位接地。接地装置应满足系统抗干扰和电气安全的双重要求,并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系统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大于25mm2。

6.4 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结合建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考虑,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 系统可靠性要求

7.1 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 000h。 7.2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8 标志

8.1 系统设备的标牌

系统设备应有标牌,标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次、供电额定值等。 8.2 端子和引线

系统各联机端子和引线应以颜色、规格、标示、编号等方法加以标记,以便安装时查找和长期维护。 8.3 标志要求

标记、标牌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该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第 6 页 共 7 页 物业管理手册

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9 文件提供

9.1 设备所附说明书

系统所用主要设备应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外观图、各部位名称、功能、规格、各项重要技术指标、操作方法、安装方法、接线方法、注意事项及环保要求等。 9.2 文件资料

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GA/T 75的要求提供全部的技术文件;文件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 74的要求。

安防工程概况范文第4篇

工程名称: 宁武高速A3标炸药库监控设施安装

工程编号:GS 2009110111

甲方(发包方):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3标项目部

乙方(承包方):福安市安源电子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09年11月11日

签订地点: 福安市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宁武高速A3标炸药库监控设施安装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1.电视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 2.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

3.灯光辅助联动系统调试(设计继电器联动线路并安装调试,报警时启动现场的灯光);

4.所有管槽的架设(包括吊杆的安装、金属管的安装、PVC管的安装)。

四、承包范围: 系统设计、设备和工程用品采购、管槽架设、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人员培训。

五、工程总造价为(详见附件二)。

工程总造价为 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开工前预留工程所需安装管槽的区域并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

二、开工之日起2日内接通现场电源。

三、在开工前提供完整的建筑平面示意图和线管敷设图各三份。

四、提前 贰 日通知乙方开工日期。

五、为工程所需设备和物品提供存放处,并在工程开工前妥善保管运抵现场之设备。物品存放处应便于乙方人员保管和提取设备。

六、为乙方人员施工提供方便。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至验收完毕,共10工作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可顺延工期: ⒈ 施工现场电源未接通,或障碍物未清除,影响施工; ⒉ 因甲方签约时未曾说明的施工限制而影响进度; ⒊ 甲方对双方签约认可的设计、配置提出改动而影响工程进度; ⒋ 在安装调试中停电15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15天以上; ⒌ 因甲方决策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 ⒍ 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有关款项而影响工程进度; ⒎ 因不可抗力而延误工期。

2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售后服务

一、乙方进场设备材料必须有合格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备材料清单进行施工安装,经公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并附竣工合格证。

二、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产品投入使用后,在甲方使用期两年内如在操作等方面有不明白的问题可直接打电话给乙方,乙方必须无偿帮助解决。

三、乙方对工程实行一年保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24小时内负责更换和修复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但不承担因天灾、人为操作及其他非产品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设备损坏责任。对一年保修期后的系统故障或损害,公司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在设备修理期间尽量为客户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的停运时间。

四、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⒈ 线缆敷设示意图图一套; ⒉ 所有设备之安装及操作手册一套; 3.安装完毕后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五条 工程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10%的预付款,用以工程开支使用。

二、工程主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总价的95%,将工程总造价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壹个月内将剩余工程款一次全部支付乙方。

三、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面额的有效发票。

3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施工标准按双方确认施工方案组织图纸施工,并需相关部门认可;甲方在图纸上确认签字;

一、乙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和设备配置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系统的功能和质量将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

二、因甲方提出更改设计、设备配置等而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设备调迁、设备材料积压、设备价格上升等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验收

一、甲方有权要求验收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乙方所供设备,乙方应协助甲方的验收。

二、甲方按附件的设备配置验收乙方提供的设备,整体工程验收遵从附件商定之标准。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或工程完工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系统的验收。在此期间内,如甲方没有异议,应即时签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如甲方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达成处理意见。

四、乙方要确保工程安装合格再交给甲方,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验收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一次验收不通过所产生的二次验收或其它费用将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因乙方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或乙方技术方面的失误而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责任,除竣工日期顺延外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在甲乙双方不能就造价变更及其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更改设计或设备配置的要求。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如果是甲方责任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倒运、人员设备调迁、设备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如果是乙方责任乙方也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不能使用爆破物品而停工的实际损失。

六、本合同生效后,任一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均应赔偿对方等于工程总价15%的赔偿金,如乙方单方面中止合同还应全部退还收取的一切款项。

七、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有关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甲方收到乙方验收工程通知之日起两天内通知当地有关部门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承认合格。

九、甲方逾期付款时加付乙方赔偿金,加付金额按延付金额每日5‰计算。甲方已付金额不足乙方所供设备款时,乙方有权收回所供设备,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附件: 安防系统配置及报价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最后签署生效之协议为准,但争议解决方式以本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甲方: 乙方: 福安市安源电子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地址: 开户行:

乙方代表:

地址:福安市漫洪路27号

开户行: 中国农行福安支行城关营业所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安防工程概况范文第5篇

工程名称: 宁武高速A3标炸药库监控设施安装

工程编号:GS 2009110111

甲方(发包方):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3标项目部

乙方(承包方):福安市安源电子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09年11月11日

签订地点: 福安市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宁武高速A3标炸药库监控设施安装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1.电视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 2.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

3.灯光辅助联动系统调试(设计继电器联动线路并安装调试,报警时启动现场的灯光);

4.所有管槽的架设(包括吊杆的安装、金属管的安装、PVC管的安装)。

四、承包范围: 系统设计、设备和工程用品采购、管槽架设、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人员培训。

五、工程总造价为(详见附件二)。

工程总造价为 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开工前预留工程所需安装管槽的区域并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

二、开工之日起2日内接通现场电源。

三、在开工前提供完整的建筑平面示意图和线管敷设图各三份。

四、提前 贰 日通知乙方开工日期。

五、为工程所需设备和物品提供存放处,并在工程开工前妥善保管运抵现场之设备。物品存放处应便于乙方人员保管和提取设备。

六、为乙方人员施工提供方便。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至验收完毕,共10工作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可顺延工期: ⒈ 施工现场电源未接通,或障碍物未清除,影响施工; ⒉ 因甲方签约时未曾说明的施工限制而影响进度; ⒊ 甲方对双方签约认可的设计、配置提出改动而影响工程进度; ⒋ 在安装调试中停电15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15天以上; ⒌ 因甲方决策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 ⒍ 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有关款项而影响工程进度; ⒎ 因不可抗力而延误工期。

2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售后服务

一、乙方进场设备材料必须有合格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备材料清单进行施工安装,经公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并附竣工合格证。

二、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产品投入使用后,在甲方使用期两年内如在操作等方面有不明白的问题可直接打电话给乙方,乙方必须无偿帮助解决。

三、乙方对工程实行一年保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24小时内负责更换和修复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但不承担因天灾、人为操作及其他非产品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设备损坏责任。对一年保修期后的系统故障或损害,公司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在设备修理期间尽量为客户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的停运时间。

四、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⒈ 线缆敷设示意图图一套; ⒉ 所有设备之安装及操作手册一套; 3.安装完毕后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五条 工程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10%的预付款,用以工程开支使用。

二、工程主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总价的95%,将工程总造价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壹个月内将剩余工程款一次全部支付乙方。

三、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面额的有效发票。

3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施工标准按双方确认施工方案组织图纸施工,并需相关部门认可;甲方在图纸上确认签字;

一、乙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和设备配置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系统的功能和质量将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

二、因甲方提出更改设计、设备配置等而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设备调迁、设备材料积压、设备价格上升等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验收

一、甲方有权要求验收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乙方所供设备,乙方应协助甲方的验收。

二、甲方按附件的设备配置验收乙方提供的设备,整体工程验收遵从附件商定之标准。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或工程完工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系统的验收。在此期间内,如甲方没有异议,应即时签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如甲方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达成处理意见。

四、乙方要确保工程安装合格再交给甲方,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验收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一次验收不通过所产生的二次验收或其它费用将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因乙方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或乙方技术方面的失误而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责任,除竣工日期顺延外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在甲乙双方不能就造价变更及其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更改设计或设备配置的要求。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如果是甲方责任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倒运、人员设备调迁、设备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如果是乙方责任乙方也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不能使用爆破物品而停工的实际损失。

六、本合同生效后,任一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均应赔偿对方等于工程总价15%的赔偿金,如乙方单方面中止合同还应全部退还收取的一切款项。

七、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有关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甲方收到乙方验收工程通知之日起两天内通知当地有关部门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承认合格。

九、甲方逾期付款时加付乙方赔偿金,加付金额按延付金额每日5‰计算。甲方已付金额不足乙方所供设备款时,乙方有权收回所供设备,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附件: 安防系统配置及报价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最后签署生效之协议为准,但争议解决方式以本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甲方: 乙方: 福安市安源电子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地址: 开户行:

乙方代表:

地址:福安市漫洪路27号

开户行: 中国农行福安支行城关营业所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安防工程概况范文第6篇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

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XX]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

(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安全评估证明范文下一篇:变电试卷答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