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

2024-04-27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网络化管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外语知识在内的继续教育,这样才能在网络化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

网络化;教学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正革命性地改变着整个世界,互联网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也必将引发教育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面对互联网技术在大学生中快速普及的现实,高校教学管理手段也正日益信息化和网络化。

1 网络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高校都建有校园局域网,网络的开放性,使教学管理的文件、资料、信息能在校内进行流通,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和教学管理的自动化,这极大地提高了教学管理的效率,为教师实现教学目的,学生及时了解学业情况,保证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而管理软件的智能化功能,也正改变着管理传统运作的种种方式。

1.1 网络化管理体现了人本性

高校教学管理是“育人为本”,即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从“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而言,就是为教师和学生服务,就是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需要及满意程度。 网络的实现,使教学管理人员和师生之间产生了亲和力,把原来泛泛服务的对象具体地延伸到每个人;教学管理不再是有时间要求的书面文件,而是在网络上进行直接交流。人们只要打开互联网络,就可以阅读、查询、交谈。 使用者与机器“对话”,实现了人和人的对话。因此,网络成了管理者和师生沟通思想,密切感情,相互理解,增进信任的桥梁和纽带。利用网络的交互性,是实现教学管理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途径。

1.2 网络化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不断扩大,建立一个有效的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来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而这种体系的完成,必定要引进现代化管理手段,只有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科学规划、系统分析,才能使这种监控体系基于校园网络环境,渗入到与学生培养相关的各个环节中,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信息化的支持

学生的培养是一个多种因素相互关联的过程,主要包括招生录取、学分制学籍和课程管理、论文答辩等环节。对这些过程实施监控,形成了培养质量的监控体系。在学生质量监控体系中,培养周期最长、最重要的环节是学籍课程管理,而实现学籍成绩管理系统网络化,则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利用学籍成绩管理系统网络,学生可以查询到自己每一门课程的成绩;管理工作者可以对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进行量化分析和横向比较,为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教学管理提供参考材料;各系在推荐优秀毕业生时,可以将各学科成绩进行比较和排序,提高了推薦工作的准确、公平、公正、公开性;学校档案室、招生就业处和社会用人单位可以将毕业生全部成绩随时打印出来。

1.3 网络化管理的先进性、可操作性

高校实行的学分制,就是通过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营造有利于学生主动学习、发展个性的空间,为知识复合创造条件。在学分制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选课是关键。为了保证选课制的实施,每学期所开课程的信息和教师信息就要全部上网,以供学生查询。通过网上选课,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出各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以便管理部门确定、安排授课教师,做好管理课程的工作。

为了实现质量管理的任务,当教师在完成了一阶段的教学任务之后,教学管理人员就要承担搜集有关教师教学质量的各个信息,反馈“教”与“学”的情况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定。 而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就可以广泛、准确的搜集到师生教与学的重要信息,统计总结和评估教师是否完成教学任务制定的各项指标与计划,并及时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出台文件,制定规则。因此,网络是教学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

2 高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就要使教学管理人员熟悉网络。因而对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如何做好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笔者认为:除了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起对教育事业高尚的事业心、责任心及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2.1 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

计算机网络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它带来的是真正共享,共享文件、共享打印设备、共享应用程序等等。网络中的所有资源都是能够共享的,同时网络实现了合理的资源共享和分配,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为了提高教学管理水准,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管理。目前计算机网络已在高校中普遍应用,它已成为教学管理的必要工具。

计算机网络技术己经是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门技术。这就要求每个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的操作技能。但目前我们的教学管理人员距离这个要求还相差一定的距离。因此,在教学管理人员中普及与提高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操作技能,就是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继续教育,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使每一个教学管理人员了解计算机的基本知识,以及有关程序的编程、运行和维护,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方法和基本技能,具有排除计算机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的能力,并具有熟练的文字输入技术。 对于校、系专职型人员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在网络环境下,教学管理人员应该了解网上关于采访的信息,应该通过网络与师生之间保持广泛联系,应该不断向师生提供关于教学管理、改革的信息,帮助师生掌握、使用这些信息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应该满足师生快速、有效的信息咨询的需求。因此,就要求教学管理人员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资源收集、加工、查询技术的培训。通过管理人员对这些网络资源的预处理,就可以更好地为师生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内容。

2.2 专业基础知识的继续教育

教学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重视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让他们与时俱进,掌握现代教学管理的新知识, 全面系统地了解管理工作的体系,学习一些教育学、管理学、统计学以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增加知识的深度,优化知识结构。真正让教学管理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有了现代化设备,并不等于实现了现代化管理,还要靠具体的人来操作。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中,采用计算机编排、统计、评估等,都离不开管理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以机器排课代替了手工排课,以机器计算、统计数据代替人工的计算,以机器检索代替了手工查阅。这样不仅减少了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而且也为管理人员节省了不少宝贵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2.3 外语知识的继续教育

21世纪是网络化时代,以因特网为主干的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极大地促进了全球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开发利用,使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要在浩如烟海的信息群中筛选和梳理繁杂的信息,没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是无法成为“信息的导航员”,无法做好服务工作的。 因此,对管理人员外语的继续教育势在必行,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提高在职教学管理人员的外语水平。

总之,继续教育工作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是教学管理不断向前发展的必要途径,是保持管理人员素质的先进性、适应性、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它决定着知识信息服务的质量、层次和水平。所以,对教学管理人员实行继续教育,是扩大他们的知识面,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是逐步建设一支掌握现代知识和技能、懂管理的知识型的人才队伍所不可缺少的。

参考文献

[1]杨芳.发挥网络优势构筑学生教育管理新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03,(10):32.

[2]张家钰.观念先行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建设[J].中国高等教育,2003,(8):25.

[3]章湘进.网络化趋势及图书馆员的继续教育[J].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3,12(3):4951.

[4]姚晓红.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中的网络信息化管理[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3,2(21):35.

[5]张勤.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J].中国高等教育,2002,(9):41.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林敏

201116022232

内容提要:计算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第五空间”中资源全球共享,数据传输信息化,任何人只要“轻轻一点鼠标,世界便尽在掌握”,计算机以其高效、智能、规范等优势迅速溶入我们的社会与生活。另一方面,没有围墙、没有铁锁、没有防盗门、没有国家卫兵,没有坚固防护的“第五空间”俨然一个世界大同的广场,一切都是公用的,没有了家与国的概念,极端的互动开放与贫弱的安全防护,就为时刻肆机作案,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显示才华的新的广阔舞台。计算机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日渐猖狂,已给“第五空间”的正常运行提出了不容忽视的严峻挑战,罪与罚?生与死?成为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的难点。本文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概念为切入点,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网络犯罪遏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能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网络犯罪发生,还“第五空间”以宁静与安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犯罪构成 预防

导论

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计算机以其市郊、智能、规范等优势已逐渐进入我们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深入和扩大,它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事业单位带来无限商机和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较多的可能之机。人们在享受着计算机网络传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为日益缺乏控制、肆意滋生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所困扰。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极大的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无情地损害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

国内外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尚无定论,众说纷纭,本人比较赞同我国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的阐述“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以计算机或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起,2005年上半年已达15673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有的对程序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帐),有的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如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帐目或者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非法牟利、盗取他人信用证号码口令骗取巨款等等)。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黑客本意是指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者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计算机黑客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在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利用互联网散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引起民众恐慌,危害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1、 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

2、 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据统计网络犯罪年龄多数在18至46岁之间,平均年龄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高智能犯罪。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具有极高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社会危害性严重。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涉及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民经济生活的日益紧密结合,金融系统 、交通控制系统 、民航指挥系统、电力电信 系统 、军事指挥系统等各个部门的关键设施都基本上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这种紧密结合性决定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任何一个部门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安全的漏洞或问题都会导致该部门以及相关领域出现秩序混乱、系统瘫痪 ,损失将是不可想象。

6、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国际性特点。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计算机系统侵入或犯罪。这种跨国际、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构成

1、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并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计算机网络犯罪客体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计算机犯罪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是复杂客体 。

3、计算机网络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

4、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

计算机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决定了加强犯罪预防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计算机网络犯罪越来越普遍,数量迅速增长,每年给全球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美,每年利用电脑盗窃、诈骗的金额高达55亿美元,平均每起损失45万美元。英国PT咨询集团最近对120家大型公司进行的调查表明,诈骗案的一半以上系借助电脑作案,平均每年每家被诈骗的损失达517万英镑。去年全球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达150亿美元,预计到今年这一数字将高达2500亿美元。

其次,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自古以来,各种类型的犯罪都危害着社会稳定以及百姓的安居乐业,计算机犯罪也不例外。计算机网络犯罪直接损害着当今人们群众的正常生活,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因此,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也就是忠实的践行党的“三个代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同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近些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像网络色情、侵犯知识产权 、金融信用卡犯罪等行为,严重的干扰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所以人们对有效预防计算机犯罪,大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呼声很大。因此预防计算机犯罪是人民利益的体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计算机犯罪能够严重的威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国外有专家断言“计算机犯罪可能会导致世界经济的崩溃”。我认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而一切皆有可能。总部设在旧金山的美国信息安全专业协会1997年3月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他们调查了503家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其中47%的单位与因特网相连的系统受到侵扰。美国每年由于计算机犯罪损失超过55亿美元。如今全球有计算机犯罪引起的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不仅如此,由于计算机犯罪者入侵世界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 各国的经济运行关键部门设施 而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损失不仅是美元还有其他各种无形有形资产。所以“未雨绸缪”预防计算机犯罪对于减少经济损失,保证经济的正常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第四,加强计算机犯罪预防是维护国际形象、 维护国家安全的保障。犯罪的猖獗直接有损我们的大国形象,这是不言而喻的。而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巨大危害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很可能攻击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企业的信息系统。而同时黑客行为以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的肆虐都会损害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外交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随着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在各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扮演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控制着国家的财政系统、经济系统、交通运输系统、能源系统、行政乃至整个国防系统。敌对双方仅须信息战争即可使对方国防瘫痪、能源中断、交通失序、财政紊乱、经济崩溃。基于此,假定作为侵略一方的国家,悍然进入国际互联网,通过计算机热线和卫星截断另方通讯,植入足以使计算机系统紊乱的病毒或足以“刺杀”对方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小虫”甚至“特洛伊木马”式的计算机逻辑炸弹——并通过因特网或摇控装置致对方核动力工厂熔化、永久性国民防御设施毁损、全国通信、能源中断、政府指挥失灵、飞机坠毁、火车相撞„„等,显然,这种通过因特网发动的侵略战争行径,乃是假手人类文明成果对人类文明的致命扼杀。而这种今天听来还“耸人听闻”的信息战争,明天可能成为摧毁人类文明的现实,因而,它理当引起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充分警惕和防范。 下面谈一下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

1、加强立法。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只在第28

5、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面对日益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这两条罪名很难将其囊括,而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至许许多多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网络警察是警察队伍的新支,这支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

3、加强网络技术和新型网络产品的开发研制,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强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技术、身份证认证制度、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给任何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4、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即使杜绝管理漏洞。优秀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一半的工作效率,同样,科学合理的网络管理体系可以大大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5、实行网络域名注册实名制。以达到堵塞漏洞、震慑犯罪的目的。

6、加强物理防御。保密单位、经济、金融等要害部门对涉密内容要与网络进行分离,不在网络上操作整理相关信息,涉及网络信息的操作,须从网络下载后再在隔离的计算机上整理调用。

7、加强国际合作。伴随者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的全球化,很多计算机犯罪案件不再是单单与一个国家相关,而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执法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预防经验,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合作,坚决打击跨国犯罪。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的时候,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没有国际合作交流,就不能取得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全面胜利。

8、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第一步。邓小平同志早就要求我们: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而从娃娃抓起的不应该仅仅是计算机知识的传授,还应当包括良好的网络道德的培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年龄已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十几岁的“小黑客”已经出现。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对大学生犯罪原因的研究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与解决。引入“社会腱”视角具体分析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可以看出,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中存在的某些负面因素对“社会腱”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依恋弱化、认同降低、信念缺失,从而导致“社会腱”的断裂。“社会腱”断裂是引发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原因;“社会腱”;断裂

一、大学生犯罪原因研究综述

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其发生原因受到了国内学者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许多各具特色的观点。具体而言,有单因说、二因说、三因说、五因说以至多因说等。

单因论主张大学生犯罪是由一种因素所导致。它包括大学生的堕落与大学生宿舍的颓废现象有关的社会失范论,大学生的心理原因与思想意识原因导致犯罪发生的心理因素论,大学生犯罪与中国当代社会的性质、结构以及形成于这一特定社会的思想意识不可分离的社会主因论,高等学校在教育人、培养人、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塑造理想人格上存在不适应的学校教育原因论。这些单因论观点,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对大学生犯罪具有一定的解释性,为笔者分析大学生犯罪原因提供了研究基础。

二因说主张导致我国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二。该观点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构成的主客观原因说;二是大学生犯罪是内部和外部双重因素相互影响或者前期教育因素和现实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的双重因素影响说;三是决定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原因包括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共呈四维结构的四维结构犯罪原因论。

三因说认为我国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三。它包括三种观点:一是主体外的宏观社会环境因素、主体外的微观社会环境因素及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因素;二是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大学生自身因素;三是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家庭原因。三因说实际上是上述“二因说”的翻版。

五因论认为我国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五,它包括:社会环境的影响;校园环境的影响;升学导向及家庭教育的误区;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校园内部治安管理不善,疏于防范,

综合原因论认为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是多种致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探讨大学生犯罪原因的一种主流的观点。有学者从20世纪肋年代国家大政方针出发探讨大学生犯罪原因,也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角度分析大学生犯罪原因。“综合原因论”以及上面的“五因论”都可归为“多因论”。

无论单因论、二因论,还是三因论,或是多因论,大学生犯罪的归因研究均存在“三多”、“三少”现象:表面肤浅的描述性研究多,深入扎实的理论基础研究少;模仿性研究多,创新性研究少;雷同研究多,独特内容少。而且论者研究的犯罪原因或者难以准确解释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机制,或者仅适用于解释部分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因此,有必要在大学生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进行根本性的突破。笔者尝试引入“社会腱”这一新视角以具体分析我国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以求教于同仁。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研究的新视角——“社会腱”

“腱”是医学上的一个概念。依《汉语大字典》的解释,“腱”指的是连接肌肉与骨骼的结缔组织,其色白,质地坚韧,也叫“肌腱”。①(说文解宇》对“腱”有这样的界定:“腱,筋之本也。”②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强调“腱”在人体中所起到的联系作用。由于大学生与社会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在这里加以借用,在“腱”之前加上“社会”二字,以“社会腱”(Soeial Bond)作为连接一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纽带。或者是把个人与社会连在一起的黏合剂,它是个体与社会双向建构的产物。包括依恋、认同和信念三个因素。

1 依恋是大学生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

当大学生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在采取某种行动时会考虑他人和群体的意见和感情,这种感情联系是违法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因为当大学生准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常常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将会对这种感情联系造成怎样的损害。依恋越强烈,违法犯罪行为越难以发生,依恋包括对父母、大学和同辈群体的依恋。对父母的依恋是最重要的依恋,没有对父母的依恋之情,就不可能发展出对他人的感情和对社会的感情。大学是传承文化传统和主流价值观的重要场所,大学阶段是个人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未成年人过渡到成年人,由学生成长为一个合格公民,从而控制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因而对大学的依恋十分关键。同辈群体是由一些年龄、兴趣、爱好、态度、价值观、社会地位等方面较为接近的人所组成的一种非正式初级群体,它在青少年中普遍存在,能使大学生产生极为重要的情绪安定感,并且可以得到更多的价值认同,因此,对同辈群体的依恋也是一种重要的依恋,是形成社会依恋的关键。

2 认同是指大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对某些特质行为进行全面、持久的模仿学习过程

认同是一种情感与态度,可以用来描述人格与社会及文化之间是如何互动的。大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体社会化,因此,大学生的认同主要是一种社会认同,包括价值认同和角色认同。价值认同是指大学生对社会的传统观念和道德习俗等的基本原则有趋于一致的倾向。角色认同是指大学生在社会中必须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赞同社会对各种角色约定俗成的行为标准,并按照这种行为标准行事。

3 信念是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

真正的信念是建立在依恋和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强烈的情感和心理倾向。自觉认同、自觉遵守是其突出特点。赫希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如果缺乏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信念,或者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信念遭到削弱,个体就可能产生越轨或犯罪行为。由于个体对信念的内化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信念对于制止个人进行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力量也有所不同。对于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大学生而言,道德和信念仅仅只是一些没有被内化的知识性符号,没有被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因而它也并不具有制止个人进行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力量。

总之。“社会腱”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密切相关的。依恋是基础,没有依恋就没有认同。认同是关键,认同是依恋的深化,是信念的前提。信念是目的,信念是认同的必然结果,同时是新的依恋形成的基础,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任何一环的缺失或弱化,都会影响其他要素的形成,导致整个“社会腱”弱化或断裂,进而导致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基于“社会腱”视角的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生生存、生活、学习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中,这些环境共同对大学生的“社会腱”产生着深远影响。具体而

言,大学生的“社会雎”由依恋、认同和信念三要素构成,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中客观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共同对大学生“社会腱”的三个要素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依恋弱化、认同降低、信念缺失,这与大学生犯罪具有紧密的关系。

1 依恋的弱化与大学生犯罪

家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一些大学生对父母及家庭的依恋大大降低。如代沟问题、问题家庭的出现等。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的代沟问题无形中弱化了大学生对父母的依恋,使其做事,尤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会顾及父母的感受,包括对父母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而问题家庭使大学生与家庭关系处于异常状态,缺乏对家庭的依恋和亲情,“社会腱”处于一种松弛状态,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高校环境中存在的负面因素使一些大学生对大学产生的依恋大打折扣。一方面教学人员的素质与学生期望值之间有较大的差距,他们作为学生角色模范的可能性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教学管理人员的低素质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大学生对大学产生失望。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观念和现代教育意识有待更新,在充分摆正自身在教育管理中的位置、明确角色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服务意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他们也缺乏对学校现行教学状况和现有教学管理制度的全面了解,只停留在被动地机械操作的低水平管理层面,在改革教学管理、探索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乎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也使一些大学生对社会的依恋度降低。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生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社会观察力较为敏锐且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有相当一部分人往往因知识的局限、环境的不良而处于一种茫然失措的状态,甚或对社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而一部分意志薄弱的大学生对构建良好社会环境丧失信心,放荡不羁,很容易走向犯罪。

2 认同的降低与大学生犯罪

在一些家庭中,两种极端的教育方式致使大学生的认同降低。一是“溺爱有加,娇纵无度”。这种教育方式往往使孩子的各种欲望被无休止地放纵并不断升级,当在大学中其欲望无法像在家庭中轻易得到满足时,对欲望的追求,很容易诱发个体的犯罪行为。二是“任意打骂,棍棒教育”。这种教育方式置于女情感与心理适应能力于不顾,施以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使孩子学会了残忍、敌视,缺乏独立性,造成子女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份孤僻的不良心理,甚至会严重伤害孩子的自尊心,极易使孩子被不良分子拉拢和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在一些高校中,学校管理的偏差与失误以及校园文化的欠缺与不足,弱化了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从而使一些大学生对学校的认同感降低。一些高校对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过高估计,对于学生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加以规范,或者制度、规章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对“问题”学生的处理存在严重的“人情化”倾向,使一些本该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却“消化”在学校内部,这会在大学生群体中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对部分犯轻微之罪和少数有犯罪苗头的大学生起到鼓励的作用,增加其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做出违纪乃至犯罪行为。而尚存欠缺的校园文化使部分大学生接受的负面教育迅速抵消掉正面学校教育的作用,以致他们不再认同数年来自己接受的学校教育,从而很容易滑入犯罪的泥沼。

在当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良的社会风气使大学生对社会的认同度降低。不良的社会环境,不仅容易使人产生不良的心理,形成不良的习惯,引入向恶。形成对生活、对社会错误的认识和看法。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久而久之,一些大学生就会被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所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3 信念的缺失与大学生犯罪

道德修养对大学生信念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家庭中,家长良好的道德修养可以为子女创造健康向上的心理环境,使子女形成高尚的情操。而家长的非道德化倾向却为子女造就不良的家庭氛围,使其难以形成正确信念而易走上犯罪道路。在学校教育中,人文素质教育的缺失阻碍了大学生正确信念的形成。人文素质教育的缺失表现为:道德教育的欠缺、法制教育的匱乏与流于形式、人文教育被忽视或丧失人文性。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大学生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理想信念的形成,致大学生“社会腱”中的信念腱断裂或者削弱,最终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是由于大学生“社会腱”链条中的依恋、认同、信念某一要素的破裂或者弱化的结果。而这三个要素与大学生生存、学习、生活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空间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中的某些负面影响因素的存在,或使大学生对家庭、学校、社会的依恋之情弱化。或使大学生的认同度降低而无法完成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或使大学生的正确信念缺失,从而最终导致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重建大学生的“社会腱”以预防大学生犯罪发生是一个必然选择。通过多种途径和各种措施来强化大学生的依恋、提高大学生的认同、形成并巩固大学生的信念是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发生的关键。

责任编辑:随 园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理论学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故意说、过失说和混合说等不同学说。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对污染环境罪罪状表述区分故意犯和过失犯,并设置不同的法定刑,有利于有效惩治和预防对污染环境罪,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故意;过失

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早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前,法学理论界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意见就存在分歧,但由于原《刑法》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事故”一词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害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当事人对于以上意外情况的发生并不积极追求,甚至持排斥的态度,故原《刑法》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表述明显属于过失情节,所以绝大多数学者即理论界通说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这符合法律解释中文义理解和目的解释的要求,符合立法者原意。而在司法实践中,若犯罪主体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大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赫赫有名的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法院对被告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刑罚,这也从侧面论证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

2011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订。首先,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傷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取消了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限制;其次,将犯罪行为修改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最后,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系列的修订,淡化了原条文中明显的过失特征,体现了立法者对该罪罪过形式进行变革的意图,但立法者仍并未明确该罪的罪过形式,因此理论界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讨论逐渐升温。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主要形成了三种学说: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混合说。

(一)故意说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但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本罪的责任形式应为故意”[1]。持故意说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根据文义解释该罪属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有规定”是指,包括在条文中明确地以“过失”等用词表明,或者通过条文的逻辑意思可推知主观为过失的情况[2]。而就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来看,并未出现“过失”、“事故”、“疏忽大意”等表明过失的情节,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故意,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根据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该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要根据犯罪主体对于危害后果的出现所持的心理态度来划分。根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作为具有一般常识的自然人和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来说,应当知晓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后果,在知晓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然实施污染行为,追求或者放任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的发生,由此可见该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二)过失说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但理论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仍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过失犯罪。污染环境罪修改之前的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事故”一词具有明显的过失特征,可以推出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刑法修正案(八)》虽从表面上取消对“事故”的限制,但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降低入罪门槛,更全面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而并不必然表示将主观方面从过失变为故意。第二,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与故意犯罪法定刑不符。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法定刑基本一致。如果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相对于污染环境罪造成的严重后果,该法定刑幅度明显过轻,严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混合说

除了故意说和过失说外,还有部分学者采用混合说,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他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重大修改,立法原意即在于“使经过修正后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倘若仅将该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为过失,则忽视了上述修订的立法意图,而且通过犯罪行为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法律表述可以看出,显然包括有意为之的心理态度。有学者认为,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矫正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罪过的认识偏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3]。

二、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学说的评析

(一)对故意说评析

故意说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不包括过失。该学说虽然将污染环境的故意犯罪纳入了本罪的惩治范围,但存在以下不足:

1、污染环境过失犯罪无法得到惩治。《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如果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仅为故意,而我国刑法中又没有污染环境过失犯罪的罪名,那么将会使得过失犯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找不到法律依据加以惩处。然而在实践中,行为人对于有害物质的认知度存在欠缺,虽故意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行为,但由于常识和专业知识的欠缺,并未意识到属于有害物质,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并不是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采用故意说,那么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这类行为将一律不入罪处罚,显然这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宗旨。

2、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偏低,如该罪罪过形式采用故意说,不符合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如前文所述,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与我国刑法中大部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一致,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也为7年。如果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那么对比该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立法者对其设置明显偏低的法定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不是立法者本意。

(二)对过失说的评析

过失说认为污染环境罪和之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样,为过失犯罪,污染环境故意犯罪不属于本罪惩治的范围。该学说存在以下问题:

1、污染环境罪罪状的法律用语不符合过失犯罪的通常表述。如前文所述,过失犯罪罪状的法律表述通常会以“过失”、“事故”、“疏忽大意”等词语来表现过失的心理状态。而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罪状中删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状中“事故”一词,仅使用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的表述,褪去了前罪浓重的过失色彩。这就使得“过失说”缺少了必要的法条依据。

2、导致该罪共同犯罪出现漏洞。如果对污染环境罪采用过失说,而对故意污染环境罪在刑法中不另行规定,即使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故意犯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刑罚,也将导致该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尴尬的局面。例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不能以污染环境罪来论处的话,那么上述第7条的规定明显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三)对混合说的评析

混合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污染环境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属于本罪惩治的范围。相对于故意说和过失说来说,混合说更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原意,有助于全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三、我国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应采用混合说

不管采用故意说还是过失说,都过于片面,不符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复杂情况,不利于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刑法惩治,因此,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应采用混合说,即该罪主观方面既应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一)混合说符合立法原意

立法原意是立法集体的意思,是立足于立法时对过往案件经验的总结、对将来案件可能发生情况的设想而形成的集体意思[4]。《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取消“事故”这一明显表示过失的用词,而用“严重污染环境”替代,显然立法者有意将故意的主观态度纳入污染环境罪加以规制。有学者认为立法这一修改意味着立法者意图将该罪由过失犯罪转变为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立法之所以有意淡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过失色彩,并非想直接将该罪设置为故意犯罪,而是意图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都纳入污染环境罪的惩治范围。因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如果将归罪设置为过失犯罪,不利于污染环境罪的预防和惩治;如果仅采用故意说,则使得过失犯罪无法可依,出现法律漏洞。因此,采用混合说更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扩大污染环境罪的打击范围。

(二)混合说符合全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实际需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既有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也有过失造成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些自然人和单位明知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将造成严重后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而有些自然人和单位并不是积极的追求或者放任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的发生,仅仅是由于其主觀认知能力的限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属于有害物质,亦或者由于排污设备的故障,自然人或单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都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因此,既需要对故意犯罪进行规定也需要对过失犯罪进行规制,只有这样才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现行审判经验中将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行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的做法不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导致该罪虚置。而采用混合说,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纳入污染环境罪的惩治范围,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全面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从而更全面的保护环境。

综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因此笔者建议在污染环境罪中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并设置不同的法定刑。笔者建议将故意犯罪的法定刑提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档,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95.

[2]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27.

[3] 陈君.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109-113.

[4] 吴静华,程轶寒.简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J].法制博览,2015,27:163-164.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驶入了“快车道”,高校招生也进入了“扩招时代”,各地大学城也相继建立起来。同时,高校领导干部掌控的各种权力也在迅速膨胀,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中,一些高校干部未能坚守住道德和法纪防线,陷入腐败的泥淖。因此,在高校建立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于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保障高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制创新;预防;高校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科教兴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也获得了迅猛发展,高等院校在扩招后显现出勃勃生机,各地大学城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同时,高校内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大案要案不断增加。由于高校所处的领域特殊,教师肩负的使命神圣,高校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诟病,给高校的社会声誉和改革发展带来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在此形势下,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全面、深入可行的腐败发现和防控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显得尤为急迫。因此,在高校建立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完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对于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总称。这些犯罪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的秩序,给国家财产、集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从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占到了九成以上,其他犯罪类型仅占小部分。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实施到案发多数会持续三四年,隐蔽性强,而且有智能化、团伙化的倾向,大案要案比例高,后果严重,案发部位相对集中,招投标、基础建设和物资采购等领域成为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探讨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办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自我约束标准降低以及从众心理。近几年高校迅速扩张,学校建设规模扩大,高校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高校也不再是清静之地。从象牙塔里走出来的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多元化的特点突出,也较容易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而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全局,具体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正、负面的宣传教育力度也不够,政治学习又流于形式,因而部分同志在关键时刻可能放松警惕,心存侥幸,认为得些好处很普遍、很正常,于是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高校基建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业主自主管理模式。这种传统的基本建设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学校自行立项,选择工程设计、材料供应、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监理与组织验收。学校通过分别订立合同来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管理、组织,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这种体制最大的特点是学校集决策权、执行权、评估权、使用权于一体,效率较高。但从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现实来看,证明这种体制存在一系列根本的缺陷。客观上说,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多数是学者和政府官员出身,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和长期基建管理历练,对突然到来的大项目,尤其是新校区建设这种价值高达几个亿的基建项目面前,思想准备、技术业务和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又集决策、管理、用人大权于一身;高校基建领域的职能部门,如基建办之类是临时机构,一般由领导信任的中层干部加少数校内专业人员组成,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不足,现场管理人员多数在高校辅助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现存的高校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权力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目前,我国高校的制度建设还很薄弱,还存在诸多的矛盾与漏洞。过于强调高校组织的科层化,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决策及管理程序,这是现行体制中的突出矛盾。有一些高校领导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凭经验、凭感情办事。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加上高校在管理上的混乱,内控、内审机制欠缺,校内外财务监管的失位,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在内部群众监督方面,因不知情而“不能监督”的情形较为普遍。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针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拿不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存在着“不会监督”的问题。

二、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制度设想

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加强思想教育是前提,建立、健全法制化、民主化的监督制度是关键,事后惩治是保证。因此,防范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其实是一项需要理念与制度探索创新的浩大工程。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从干部的思想根源入手,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宣传教育要常态化、方式多样化,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2.建章立制,完善高校基建管理机制,实行“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在现行高校集项目立项、招标投资、施工管理、资金拨付、验收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框架内,高校新校区建设任务必须执行由上级统一规定的以分权制约为基础,以公开为基本手段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体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建立决策管理、项目管理、监察审计管理分权的组织领导体制,将决策、实施、结算权力分开,力求真正做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3.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要制定详细目录,公开所有的重大决策的形成与结果以及各种基建规章制度,使教代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后勤等职能部门和广大教职工能充分行使监督权,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只有在上级管理部门严格、刚性的制度要求和强力介入下,充分发挥“权力制衡与分权”“阳光防腐”两大关键制度因素,才能在现有体制框架内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从根本上保护干部,促进高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4.拓宽监督渠道,多管齐下防治职务犯罪。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单位内部监督是基础,同时,还要加强不同利益或利益冲突的群体之间的相互监督。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职权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定期审计、任中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挽救部分同志,防患于未然。

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以政风行风评议为重要形式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如:基建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等结果都必须通过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完全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特别是其他竞标单位的监督,那么滥用职权将在阳光下无所遁形,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加强检校共建,加大监察工作力度。由检察机关专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可以通过检校联手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目前,全国很多高校在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依托检察机关进行事前防范、事中预防、事后惩治的做法,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在参与高校新校区建设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或给予有效的司法检察建议,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5.推行“代建制”是高校基建管理长远的治本之策。高校基建项目特别是新校区建设,从工程施工,尤其是土建的角度来看不算复杂。基本上可分为教室、宿舍、体育场馆、信息中心(图书馆)、行政办公大楼几大类。专业技术性相对简单,投资量大,建筑规模大,高校内部基建、管理经验不足,适合代建制管理方式。推行代建制,在高校上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以招标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既可减轻高校管理压力,又能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到防范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是相当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在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之上,突出现代高校民主办学的理念,对高校内部权力和监督机制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多管齐下防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促进高校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鼎,鄂检方.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的“毒瘤”[N].湖 北日报,2005-12-16,(3).

[2]植林.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调查分析[J].集团经济研 究,2004,(8).

[3]陈永安.浅谈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及其预防[J].龙岩师 专学报,2004,(5).

[4]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教 育系统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选编[M].北京:高等 教育出版社出版,2006,(5).

[5]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 版社,1999.

[6]戴永恒.浅谈当前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 因及预防对策[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8,(3).

[7]黄远智.高校基建特点及其管理模式的探讨[J].建筑管 理现代化,2007,(3).

[责任编辑:李 佳]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刺激了中国—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带来巨大经济红利,但同时也拔高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率。对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进行考察,梳理当前各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的立法和司法困境。提出应对策略:形成系统化立法体系;建立层次化刑事司法合作机制。

依托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贸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形成的网络空间开展经济合作。互联网金融秩序对于保障中国—东盟数字经济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2020年是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合作背景下各国数字经济规模和效益不断扩大。谷歌、淡马锡的联合报告《e-Conomy SEA2019》显示,东南亚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快的发展速度,预计到2025年,其规模将达到3000 亿美元[1]。然而,数字经济合作在促进我国和东盟各国金融体系一体化进程的同时,由于各国的法律与政策对互联网金融秩序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不一,以获利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不可避免地裹挟其中。互联网金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危害中国—东盟各国人民财产安全,还会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干扰阻滞了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与发展进程。在此背景之下,对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考察与应对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考察

互联网金融犯罪,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涉嫌的犯罪,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犯罪[2]。其本质仍是金融,而非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类罪。按照主体不同,对当前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进行考察,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互联网金融業普通参与者所实施的犯罪,如合同诈骗、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以越南为例,虽然最新报告显示,2020年越南数字经济规模达118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18%[3]。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提出了挑战。作为世界上网络信息最不安全的国家之一,越南落后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导致了中越数字经济合作中存在较高的数字产品盗版率,数字产品侵权情况频发;此外,以数字经济合作为名,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诱导性投资而引发的合同诈骗风险等情形也层出不穷,严重危害数字经济效益;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商所涉及的犯罪,如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以印尼为例,印尼是中国数字经济合作的重要伙伴,具有巨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力,据普华永道所估计,2020年印尼互联网融资将达150亿美元[4]。但由于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限制,印尼的互联网金融科技并不发达,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等配套不足,因此,大量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涌入,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如P2P网络借贷,在文莱和越南均不受监管且不被禁止,金融监管的空白,极易诱发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实施庞氏骗局、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漏洞进行洗钱等犯罪风险。以洗钱为例,中国与印尼数字经济合作中,犯罪人往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贪污受贿、贩毒等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以转移、支付、隐匿、隐瞒等方式将其变成合法财产。互联网金融中的跨国洗钱活动往往和走私贩毒、资本外逃、逃税漏税、贪污腐败等活动联系紧密[5],危害严重。

二、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治理困境

“正在兴起的信息社会正在创造新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机会,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的挑战。”[6]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向各国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暴露出了各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的立法不足和司法合作制度弊端。

(一)立法不足

1.数量不足。(1)国内法层面。大多东盟国家网络技术发展较为迟缓,相关立法也较为滞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前置法和刑事立法不足、相关罪名缺失,无法有力打击犯罪,应对风险。如,缅甸现在适用的仍然是1860年刑法,缺乏应对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或相关罪名。(2)国际法层面。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合作协议签订不足。例如,当前我国仅与越南就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签订了《关于加强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暂时还没有与其他东盟各国之间签订专门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范。

2.质量不足。(1)国内法层面。我国及缅甸、泰国、老挝等大多数东盟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刑事立法存在罪状过于模糊、刑罚过于轻缓等弊端。如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状中的“非法”和“存款”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做扩张解释,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沦落为“口袋罪”。(2)国际法层面。已有国际公约和多边、双边合作协议涉及的跨国犯罪种类有限,大部分都只针对某一特定犯罪,合作打击的犯罪面不够宽泛。如前述中越签订的《关于加强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仅针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而对于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其他互联网金融犯罪则没有涉及。

(二)司法合作制度不完善

中国—东盟相关司法合作制度不完善,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和其他合作制度两个层面不足,导致实践中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打击与治理存在困境。以利用P2P平台洗钱为例,相关犯罪隐蔽性强、链条长、波及面广,因而各国之间的取证、抓捕、追赃等司法合作至关重要,司法合作机制不完善将极大影响犯罪打击实效。具体体现在:  1.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不完善。(1)国内层面。一些国家还没有独立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或者刑事司法协助规定的内容过于模糊、狭窄或落后。例如,目前老挝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法,其对外刑事合作往往是依据习惯进行,不确定性过高;越南和柬埔寨刑事合作相关立法内容模糊[7]。(2)国际层面。部分国家之间尚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临时互惠协议,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跨国刑事司法协助效率较低,难以有效打击犯罪。例如,虽然目前东盟十国都签署了《东盟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我国尚未加入该条约,仅与部分东盟国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条约或临时互惠协议。

2.其他合作制度不完善。指对于上述司法协助制度规定内容以外的,如引渡、刑事诉讼移管、被判刑人员移管等情形下的跨国司法合作问题的相关制度不完善。重点表现为,引渡合作制度不完善。(1)一些国家还没有独立的引渡立法或者引渡法内容滞后等,导致引渡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引发引渡障碍问题。例如,老挝暂时还没有订立独立的引渡法;而缅甸的新引渡法相对内容较为滞后。(2)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如我国目前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极其有限,大多时候只能依靠与东盟国家间的引渡条款或者临时互惠协议来执行,但这种情形下的引渡依据不够明确具体,影响可操作性,危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打击实效。

三、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应对

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和金融发展前景,如何合理应对其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实现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价值统一,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针对当前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治理困境, 笔者建议:

(一)形成“系统化”立法体系

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两个层面,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完善各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立法,形成系统化刑事立法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规制“闭环”。

1.国内法层面,完善各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前置法和刑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前置法不足的,制定高位阶前置法补充真空地带,形成“构建阶梯式”前置法体系,建立起刑事风险的“预防壁垒”;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缺失的,建议修订滞后的刑事立法,出台新刑事法,或者以单行刑法等形式补足现行刑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缺失的,建议通过扩大解释或者补充法条等形式,补足相关罪名;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罪状过于模糊、刑罚过于轻缓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罪状的适用标准,并通过刑法修订合理配置刑罚,完善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应对犯罪风险,满足犯罪治理需求,形成集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体化治理模式。

2.国际法层面,完善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合作协议。具体而言,建议通过政府主导,就中国和东盟共同重点打击的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签订各国共同参与的中国—东盟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公约。例如,可以通过签订《中国—东盟反互联网金融犯罪公约》,突出加强各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法律对接、配合,增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共识,完善犯罪打击面,拓宽合作平台,提高犯罪打击实效。此外,也要加强国内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与《中国—东盟反互联网金融犯罪公约》以及其他双边、多边协议的内容衔接,实现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犯罪标准、规则相协调,避免法律适用冲突。

(二)构建“层次化”刑事司法合作机制

1.建立与东盟各国有区别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国与东盟各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不同,因而应当实施有区别的刑事司法协助手段。一方面,对于订立有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并已经有协助基础的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需求,侧重于完善其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如对于互联网跨国洗钱犯罪,可以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建立人物分离的没收机制和追缴资产分享機制;对于订立有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但没有协助基础的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需求,侧重于就双方技术性法律事务开展合作,如首先可以就司法鉴定等法律事务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司法互信。另一方面,对于尚没有订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考虑立法司法体系的协调性,侧重于形成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如适时签订反电信诈骗合作备忘录、反洗钱司法协助谅解备忘录等。

2.形成与东盟各国有重点的刑事司法合作制度。以引渡为重点,针对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引渡问题,建议完善引渡立法、双边引渡协议或条约。一方面,完善引渡立法。对于没有单独引渡立法的,建议形成独立或附属的引渡立法;对于已有引渡法的国家,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需求,完善引渡内容,如探索多元化引渡手段,建议可以思考引渡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完善双边引渡条约。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建议基于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合作共识,签订互利互惠的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已签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建议完善引渡,协调各国互联网金融犯罪引渡审查标准、适用规则等。

四、结语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数字经济合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目前,中国—东盟已经建立了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启动了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工程、共同发起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共同制定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加强双边合作并形成了《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等,从技术到体制、机制等多个层面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然而,正如硬币的两面,数字经济合作在给中国和东盟各国带来巨大经济红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裹挟着各种跨国犯罪风险,其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尤为突出,严重危害各国数字经济合作和金融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通过构建系统化立法体系和层次化司法合作机制,能够为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以优良健康的数字经济合作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合作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必须警惕的是,作为新生事物的数字经济尚处于发展之中,中国—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之路漫漫,其中的跨国犯罪刑事风险也随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异化、变迁,需要各国持续携手,共同探索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1]黎鹏,闫俊.“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的挑战与策略选择,《经济界》,2020(5):47.

[2]卢鹏.互联网金融犯罪急需刑法应对,检察日报,2016,24(2): 003版.

[3]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东盟共建数字经济“一带一路”核心区 https://www.sohu.com/a/312499381_ 115495,2019(5):8.

[4]Fintechnews Singapore: Fintech lending to drive Indonesia’s economic growth,https://fintechnews.sg/34442/indonesia/p2p-lending-indonesia-growth/。

[5]郭树清等.欧元流通后的央行监管、中小企业贷款和反洗钱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赴意大利、西班牙考察报告,《金融研究》,2002(5).

[6][德]乌尔里希·齐白著.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73.

[7]王君详.《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92.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科研项目:“中柬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2021年度梧州学院校级科研青年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扩大化研究”。

上一篇:消化系解剖实验重要性论文范文下一篇:成本控制下的公路工程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