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2022-08-01

第一篇: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什么是失职渎职?

简介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第二篇: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篇: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宣传手册

一、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

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

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以上,或者重伤

1人、轻伤

3人以上,或者轻 伤

5人以上的; (2)导致

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不满

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

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 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 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 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 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珠渎职罪 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

1项 第

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7条的规定,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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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

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轻伤

4人以上,或者重 伤

1人、轻伤

7人以上,或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2)导致

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浊损失不满

15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

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 逃汇

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 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 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

1项至第

9项规定情

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条的规定以玩

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7条的规定,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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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

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 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 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 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 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 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

398条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以上 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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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 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汇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 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五、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

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

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 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 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 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 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 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

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 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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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 私枉法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

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不满

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 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3款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

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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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济损失不满

15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 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 行判决、裁定失职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执行判决、判定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3款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 满

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个

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3款的规定,犯执行

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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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另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

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

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

根据《刑法》第

400条第

1款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

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 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00条第

1款的规定,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根据《刑法》第

400条第

2款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 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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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0条第

2款的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子监外执行罪

根据《刑法》第

401条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

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援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 事实援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 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

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1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据《刑法》第

402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

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 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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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 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402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

403条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

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 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 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援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

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 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 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 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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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3条的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根据《刑法》第

404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4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根据《刑法》第

405条第

1款的规定,徇私

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 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 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

以上或者其他发票

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

50份以上,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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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5条第

1款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根据《刑法》第

405条第

2款的规定,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

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 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5条第

2款的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根据《刑法》第

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 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 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6条的规定,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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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根据《刑法》第

407条的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 限额采伐

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援导致林木桩滥伐

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本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被滥伐

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本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成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 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

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 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 木被采伐、毁坏

4立方米成者

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

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7条的规定,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

408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援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轻伤

4人以上,或者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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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轻伤

7人以上援或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2)导致

30人以下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万元援但间 接经济损失

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

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

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8条的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

409条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 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 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 控制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 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防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

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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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根据《刑法》第

409条的规定,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刑法》第

410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

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

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

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 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

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0条的规定,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

410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 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 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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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

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 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

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

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0条的规定,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十三、放纵走私罪

根据《刑法》第

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

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1条的规定,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

四、商检徇私舞弊罪

根据《刑法》第

412条第

1款的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 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 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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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援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2条第

1款的规定,犯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商检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

412条第

2款的规定,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

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检,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 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具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万元,但间 接经济损失

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不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 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 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2条第

2款的规定,犯商检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根据《刑法》第

413条第

1款的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 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援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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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3条第

1款的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援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动檀物检疫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

413条第

2款的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 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援涉嫌下列情 形之—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万元,但间 接经济损失

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不满

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山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 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3条第 2款的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根据《刑法》第

414条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 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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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

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 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4条的规定,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根据《刑法》第

415条的规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

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 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负责办理护 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 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山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5条的规定,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根据《刑法》第

415条的规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 应予立案。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5条的规定,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

416条第

1款的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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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 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 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 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3 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6条第

1款的规定,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

416条第

2款的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是指对被拐

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防碍解救工作正常进 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6条第

2款的规定,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刑法》第

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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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 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7条的规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

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根据《刑法》第

418条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 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

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

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8条的规定,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根据《刑法》第

419条的规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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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419条的规定,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

六、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

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 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援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 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援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

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知

234条、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火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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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七、非法搜查罪

根据《刑法》第

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援或 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

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拽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45条的规定,犯非法搜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三十

八、刑讯逼供罪

根据《刑法》第

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援供取口逼手段等烤援晒、冻间时长较、以)2(

饿、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 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援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 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

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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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宣传手册

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条、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

九、暴力取证罪

根据《刑法》第

247条的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

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47条的规定,犯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条、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十、虐待被监管人罪

根据《刑法》第

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

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 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48条的规定,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待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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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宣传手册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待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 条、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

一、报复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

254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 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54条的规定,犯报复陷害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

二、破坏选举罪

根据《刑法》第

256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期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

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期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 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

256条的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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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

一、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测绘分院 宣

第五篇:渎职罪

一、重点罪名

1.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

●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

3.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修正案

(四)》为本罪增加了一款,罪名为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本规定仅对本条适用,不可推而广之。除第399条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4.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5.第400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6.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食品监管渎职罪(修八新增):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这种行为不能定包庇罪)——参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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