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破格提拔有关规定

2023-01-20

第一篇:干部破格提拔有关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必要时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在考察阶段,应当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述职述廉报告或者有关表现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开展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实绩和表现是否突出的重要依据。

(五)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表决。

(七)必须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批复。

(八)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时应当注明是破格提拔。

第八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不具备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条件的,破格提拔程序依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的条件,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从严把握。同一名干部不准连续破格提拔,越级提拔一般只可以越一级。

第十一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提拔任用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格提拔担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破格提拔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客观看待干部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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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磊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03年12月16日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

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

第六条 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三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程序

第八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必须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形成专项考察报告,说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充分理由。

经公开选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其它有关规定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四)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第九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条 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十一条 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应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同一个人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三项以上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督。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第八条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

第九条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三章程序

第十条破格提拔干部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请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关于拟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审议破格提拔干部事项,根据部务会决定作出批复。

第四章纪律

第十二条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认真履行相关程序。未按程序和要求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在公开选拔干部和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时,或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涉及破格提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破格提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破格提拔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出台前,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暂行办法》

《办法》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做出界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是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在相同年龄段内名列前茅;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者考核优秀,或者其负责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工作特殊需要的”是指选派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干部;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配备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等;援藏、援疆、援滇干部和由组织选派到中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

《办法》规定,拟破格提拔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55岁以下,拟破格提拔为局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40岁以下。破格的具体标准是:(1)适当放宽“工龄”要求。全日制本科生可放宽至4年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年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年以上。(2)适当放宽“基层工作经历”要求。在县、街道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1年以上;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时间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市级机关干部在区(县)直属机关工作过(含挂职),也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3)适当放宽“任职经历”要求。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在同一单位虽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或者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4)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任职年限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的社会优秀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5)适当放宽“任职前培训”要求。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一年内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属于任职试用期人选,如试用期内没有安排培训,一律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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