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论文

2022-04-15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根据《俄罗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报告》[1]及相关资料,简述了俄罗斯粮食和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情况,概述了我国植物遗传资源保存状况,可为育种工作者提供参考。

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论文 篇1:

探究我国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的保护策略

摘 要: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中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资源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野生近缘种植物能应对恶劣的环境变化,同时能對粮食的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也能为植物的品种改良提供支持,在经济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这些都是野生近缘种植物独特具有的生物特性。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的进展,以及国内外相关植物遗传成功经验,并提出了我国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保护;策略

前言

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的英文缩写是CWR,它是指没有生殖隔离的野生植物种在长期野生环境下,并没有经历人工驯化栽培,在生物进化过程中,自然保留抗病虫、抗高温、抗旱等抗非生物逆境的优良性状植物。由于CWR特殊的生物性能,它在改善粮食作物、园艺植物、蔬菜等有经济价值作物的营养品质、色泽和之地结构等有重要的作用。同时CWR也能为培育和改善抗非生物逆境植物品种提供重要的支持,为全球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带来经济效益。

一、我国CWR资源潜力

CWR作为基因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成分,它在农业品种改良,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质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特别是近年来全球的气候变化巨大,对野生种群的生长和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的时候,CWR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价值。

我国是最早种植水稻、大豆、小麦等农作物的国家,同时也是许多果树的栽培起源地,被称为世界8大植物栽培起源中心之一。我国的植物种类和数量都位于世界的领先位置,因此许多的栽培植物在我国都有野生近缘种分布。据统计仅与人类生活相关的植物,例如粮食栽培植物、蔬菜、园林等野生近缘种就达到了24000个,若用广泛范畴中的野生近缘种,CWR总数超过了科学家掌握的2172种,可见我国植物野生近缘种的数量之大。据科学家统计,欧洲地中海地区的CWR数目超过了25000个,全球的CWR数目更是高达50000个。这些对CWR的研究为经济和育种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支持。

CWR的研究受到了全世界高度重视,各个国家建立了相关的保护资源措施。英国邱园的千年种子库项目、以色列加利利地区野生小麦保护点、土耳其东南山羊草保护点、墨西哥野生玉米保护点等多个国家建立起的植物野生近缘种保护点,以保护论CWR不受外界的影响。

1. CWR迁地保护和原生境保护

迁地保护和原生境保护是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主要两种方式,迁地保护是通过低温低湿的状态来保护种子的活性。但是在种子的保藏和繁殖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并且保存的种子存在大量的稀有等位基因。虽然地中海生态系统中有管广泛的草本植物原生境保护区,但是大多数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广泛使用,因此迁地保护仍然是CWR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但是迁地保护与原生境保护比较,它不具有自然选择作用和微进化功能,因此必须要定期对资源进行更新。

对要保护的植物进行种类和数量的分析了解是对CWR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CWR的保护策略和计划也是建立在对植物的了解上的,而CWR的保护标准使根据其进化种属关系、受到损害等因素来确定的。

2.我国CWR的保护

我国CWR的保护主要采用的是迁地保护,并且效果较好,其中野生稻6944份、野大麦3351份、小麦野生近缘植物1602份、野燕麦5份、野高粱8份、野生粟233份、野荞麦100份,它们都是我国栽培植物种质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上述以外,我国在广州、南宁等各地建立了种质圃以保存野生稻和小麦等野生近缘植物。

我国出了采用迁地保护的方式对CWR进行保护外,还采用了CWR原生境保护的方法,分别在江西东乡、广东高州、云南元江、广西玉林等地建立了CWR原生境保护区或保护点,对我国野生稻和野生小麦近缘种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截止2012年底,我国建立了169个针对59个CWR的原生境保护点,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640个,总体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4.93%。虽然国家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和CWR,但是在检测和管理中还是存在一些漏洞,导致监测和管理不到位。

三、我国CWR保护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1.我国CWR的保护对策

我国对CWR进行保护的首要工作就是对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总类群的生物多样性的积极的关注,并且完成CWR编目工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为我国CWR资源受到所有类群和遗传多样性提供有效的保护。其次工作是确定哪些植物类群是需要进行原生境保护,哪些植物是需要进行迁地保护的,对国家的保护区和CWR保护点作出保护效果评估。确定的依据可参考当地的生态地理和空缺。同时,在对保护区进行评定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生态学保护方法来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以维持保护区的可持续性发展。除此以外,为了防止种群退化或遗传多样性的丧失,可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点。

对CWR的保护策略是一个长期的、有计划、有步骤的过程。我国的CWR生物多样性较复杂,在策略实施的过程中,可将原生境保护和迁地保护两种方式相结合,按照相关的保护工作步骤展开,对我国的CWR实行保护。

CWR编目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为制定的保护计划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核心的数据,保证保护策略有效的展开。通常情况下,CWR编目能为CWR的种类提供准确的数据,同时也能提供CWR优先保护的基础资料。空缺分析CWR原声境地和迁地保护方案、规划CWR保护行动预案、保护数据基本框架等都可由CWR编目提供,并且还能为遗传和基因组信息进行统计,进一步促进CWR的利用率。

目前有很多国家都是对CWR类群和遗传多样性进行编目,利用对国家原生境和迁地保护物种进行编目,实行保护区的网络评估等多种手段开展对国内CWR的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的有英国、爱尔兰、葡萄牙和瑞士等国家。

2.我国CWR保护迫切需要完成的工作与优先保护建议

我国目前对CWR保护迫切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建立CWR資源名录,并且根据粮食安全、经济价值等方面综合确定出受到气候威胁的植物种类,对其实行优先保护。建立CWR资源名录,对国内保护资源的分布、优先保护状况和植物的良好特性等相关信息建立起相关的在线信息系统,有助于国家相关部门制定CWR保护和评价保护政策的实施,以及对政策的实施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同时也为育种工作者和相关的社会部门利用CWR资源和保护CWR资源提供参考。

(1)提高保护CWR的意识

提高保护CWR的意识在有限的财力和人力情况下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对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促进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能清楚的了解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对提升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同时鼓励民众参与到保护生物遗传多样性的活动中来,通过群众的力量来提升保护的力度,达到保护CWR遗传多样性的最终目标。

(2)确定CWR的优先保护对象

CWR优先保护对象的确定依据是优先保护的种类、可利用性和受威胁程度来确定的。通过对植物种类当前的保护情况调查,对其社会经济影响、生态地理分布、文化价值、稀有性等综合性的调查考虑后,确定CWR的优先保护对象。

四、结束语

我国的CWR资源丰富,是栽培植物品种改良的重要资源,同样是维持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的CWR保护研究已经开展了较长的时间,并且利用科学的保护措施对CWR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特别是迁地保护的效果比较明显,但是相比较其他的工作进展而言,CWR多样性的原生境保护还处于落后的状态,与国际保护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CWR资源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要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促进我国CWR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作出可靠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马克平.作物野生近缘种的研究与保护需要重视[J].生物多样性,2012,06:641-642.

[2] 郑殿升,杨庆文.中国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4,01:1-11.

[3] 侯向阳,高卫东.作物野生近缘种的保护与利用[J].生物多样性,1999,04:327-331.

[4] 于燕波,王群亮,ShelaghKell,NigelMaxted,BrianV.Ford-Lloyd,魏伟,康定明,马克平.中国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及其保护对策[J].生物多样性,2013,06:750-757.

作者:张鸣明

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论文 篇2:

俄罗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状况

摘 要:根据《俄罗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报告》[1]及相关资料,简述了俄罗斯粮食和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情况,概述了我国植物遗传资源保存状况,可为育种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俄罗斯;植物遗传资源;原生境保存;非原生境保存

植物种质资源又称遗传资源、基因资源,是蕴藏在植物各类品种、品系、类型、野生种和近缘植物中的全部基因遗产[2]。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和育种的物质基础,种质资源的研究水平关系到资源的利用效率、农作物育种和生产发展的水平。为防止农作物种质资源减少和灭绝,采用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方法来保护种质资源。原生境保存是指在原来的生态环境中就地进行繁殖保存种质,如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天然公园;非原生境保存是指种质保存于该植物原生态生长地以外的地方, 如建设低温种质库的种子保存、田园种质库(种质圃、植物园)的植株保存,以及试管苗种质库的组织培养物保存等[3]。

俄罗斯领土面积约1 700万平方公里,跨寒带、亚寒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有8个生物地理区和54个生态区。广袤的土地和多样的气候为俄罗斯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 俄罗斯原生境保存现状

俄罗斯有完整的欧亚自然生态系统(除了热带地区),包括极地沙漠、苔原、森林-苔原、针叶林、混交林和落叶林、森林-干草原和半荒漠地带。植物群包括12 500种野生维管植物、2 200多种苔藓植物、3 000多种地衣。在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方面,俄罗斯是世界领先国家之一,仅在其欧洲部分就种植着237个物种,远东地区有148个物种,西伯利亚有250个物种。

生物多样性原生境保存可通过确定受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物来实施。俄罗斯1991年的土地法确定了这些区域。根据土地法,这些受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物是土地本身或者是土地上方的水和大气空间。受保护区域的主要类别有国家严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生物圈、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国家自然残遗种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和俄罗斯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人管理的传统自然区等。根据受保护的严格程度,受保护区域被划分为三类:绝对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相对严格的自然保护区和混合型自然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监测在确保原生境最大量保存农业植物遗传多样性以及选择合适的保存方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生物多样性监测系统包含以下相互关联的部分:联邦信息和生物多样性分析中心(数据收集、储存和分析活动的协调者);地区生物多样性监测系统(致力于地区监测);县级生物资源监测系统(从事于农业、森林、养鱼业、水产业、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服务及国家地籍簿服务);遗传资源信息系统;评估土地和土壤条件的数据分析系统;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来评估环境非生物组成情况的数据分析系统;遥感数据分析系统;一般统计数据(记录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和民意数据(找出不同社会群体对生物多样性的态度)分析系统。

2 俄罗斯非原生境保存现状

俄罗斯科学家瓦维洛夫最早实施了国家和全球战略收集、保存和有效利用栽培作物和野生近缘种遗传资源。根据保存和研究目的、功能及作物委托管理和优先权,俄罗斯栽培作物和野生近缘种遗传资源非原生境收集被划分为5类,分别是国家植物遗传资源收集、以研究和育种为目的植物遗传资源收集、特殊商业目的植物遗传资源收集、暂时调查的植物遗传资源收集和国际间的植物遗传资源收集。

俄罗斯联邦国家科学中心-全俄瓦维洛夫作物科学研究所(VIR)是栽培作物和野生近缘种遗传资源主要的国家持有者和管理者,其收集、保存、研究和利用这些资源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VIR收集的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是世界上数量最多且植物学多样性最丰富的。

全俄瓦维洛夫作物科学研究所包括位于俄罗斯不同地区的10个试验站和3个分支机构,还包括建立在一些科研机构和繁育中心的7个基地。2007年12月31日前,这个研究所及其下属机构和试验站保存的全球植物遗传资源收集品达到了322 238份,分别属于64个科376个属和2 169个种,其中超过30%的已经灭绝了。这样的植物种质资源收集品是确保国家食品、生物资源和生态安全强有力的战略资源。

VIR全球收集品包括的植物遗传资源类别为:栽培植物的近缘野生种、传统农业生态系统中应用的本地品种、栽培品种、优良繁殖系、核酸样品。种子收集品保存在库班河国家种子储存库内,其中-10℃长期保存的材料有33 984份,4℃中期保存的材料有182 025份,每份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种在VIR 总部都有复份。

VIR收集的无性繁殖材料保存在果园、苗圃和试验站的无性系种质圃,2007年果树、浆果和园艺作物材料达到29 276份。

3 我国原生境和非原生境保存状况[4]

为了遏制植物遗传资源面临永久丧失的趋势, 我国政府开展了植物遗传资源的抢救性收集和非原生境保存工作,并取得了巨大成绩。对主要粮食和农业植物野生种进行了系统调查和编目, 建立了116个原生境保护点, 包括野生稻、野生大豆、小麦野生近缘植物及野生蔬菜等, 有效遏制了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快速灭绝现象。建成和完善了1座国家长期库、1座国家复份库、10座国家中期库、29座省级中期库、32个国家种质资源圃(含2个试管苗库),另外7个种质圃正在建设中,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家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长期保存植物遗传资源397 067份,繁殖更新了286 604份植物遗传资源, 充实了中期库, 极大地提高了植物遗传资源分发和供种能力,仅2001~2007年就向全国2 650个单位提供了13.2万份次植物遗传资源。

参 考 文 献:

[1]

FAO. Country Report on the State of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in the Russian Federation [R]. FAO, 2010.

[2] 董玉琛. 我国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1999(2):36-40.

[3] 卢新雄,曹永生. 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现状与展望[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1,3(3):43-47.

[4] 王述民, 李立会, 黎裕,等. 中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报告[J]. 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1,12(1):1-12.

作者:徐丽 陈新 魏海蓉 张力思 崔海金 刘庆忠

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论文 篇3:

遗传资源监管体制对农业立法的启示

[摘要] 农业遗传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关系着生物多样性的发展、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和环境的良性延续,更关系着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的“粮食”安全,是制约社会生态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遗传资源与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紧密,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主体制度,分析各保护和监管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能够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立法进程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农业遗传资源立法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持的基础。经历百年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到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粮食安全的贡献。并且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丧失和侵蚀对粮食安全和农村社区可持续生计产生的威胁。保持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对农民、牧民和动植物育种人员来说,不但能够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变化所提出的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挑战。还能增强对疾病和寄生虫的抗性,更好的适应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变化等。应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作物、牲畜品种对环境、遗传、社会、经济、医学、科学、教育、文化和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确保人类子孙后代能够获得遗传资源的道义责任。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初步可以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三部分。其中人类遗传资源尽管具有动物遗传资源属性,但鉴于人类一贯的主体定位,因此将物种资源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微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四个部分较为合适。动物遗传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绝大部分都具有农业用途,因此将具有农业用途的物种资源概括为农业遗传资源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且是整个生物物种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关于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影响巨大。考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管体制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所起到的效果不但可以对当前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体制有所了解,更能为今后农业遗传资源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源丰富、种类繁多,是全球12个“巨大多样性国家”之一。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数千种,其中栽培植物约1200种,主要栽培的600多种,其中起源于我国的近300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和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我国至今还保有它们的大量野生原型及近缘种。我国共有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1900多个。在我国境内已知的经济树种就有1000种以上。水稻的地方品种达50000个,大豆地方品种达20000个。我国的栽培和野生果树种类总数居世界第一位,其中许多主要起源于我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多种,牧草4200多种,原产我国的重要观赏花卉2200多种。各种有经济价值植物的野生原型和近缘种,大多尚无精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地形、地貌多种多样,气候复杂,动物物种多样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遗传多样性十分丰富,而且质量上也独具特色,有许多宝贵的基因。20世纪80年代初查明我国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96个,约占全世界总数的11%,已经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287个。此外,又有一些新的品种和类群不断被发现。我国畜禽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有不少品种以其独特、优良的遗传性状和经济价值而著称于世。

然而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丧失或遭到严重破坏。一是由于作物新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提高,使大量老品种特别是农家品种遭到淘汰,虽然多数品种资源已得到收集保存,但仍有部分丢失;二是因为土地用途改变、大型水利与交通工程建设、城市扩展等,一些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种生境遭受破坏,面积缩小或消失,如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比20年前约分别减少了70%、50%和30%;三是在对外合作研究中,因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畜禽遗传资源方面,近年来有60余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本地品种灭绝,处于濒危的境地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也不断增加,在地区和县等育种指导机构被撤消之后,这种势头有增无减。并且目前畜禽遗传资源遭遇多样性危机,气候变化和新型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等都使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面临危机。

二、我国现行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和保护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范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现行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管体制是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本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工作为主力,以其他依法取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为补充组成的纵向网状体系。就遗传资源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立法区分了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而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将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收集、整理和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遗传资源的管理而言,现行的立法将遗传资源的采集、进出口、交易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建设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苗圃、种质资源中心、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构成了我国现有资源保护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任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拨专款抢救、保护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农作物、畜禽品种,在原产地建立地方原种保护场、划定保护区、制定改良计划等。

2.现行监管体制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不足。从当前我国对农业遗传资源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看,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体制按资源普查和收集管理、品种保存与管理、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资源流向监管等四个阶段来看:(1)在普查和收集的管理阶段,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与畜禽品种资源在收集上存在差距。在植物遗传资源采集上,当前法律规范在人员素质、采集程序、数据描述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没能作出统一的规范,资源的整合、归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畜禽品种资源采集上,不同畜禽品种资源的采集存在较大的差距、基因鉴定工作停留于表面、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2)在

品种保存与管理阶段,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品种保存和管理存在技术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所需的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不同保护和监管单位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支付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不均衡,由于种种原因,资金常常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许多地处贫困边远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处境更是困难。在技术上对当前大量收集保存的遗传资源缺乏深入研究,不能真正明确其利用价值,并且已有的优异种质开发利用较差限制了遗传多样性的广泛应用。(3)在资源开发和利用阶段,我国资源开发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且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并且对种质创造者和育种者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调动新种质、新品种育成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对外合作研究中,我国因为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上也缺乏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等明确而详细地规定。(4)在资源流通监管阶段,虽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并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利用者,对外国的利用者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规定的不够详细。在制度规定上,由于各主体职能、权利义务分配有相互交叉和不合理之处,致使各管理主体相互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容易产生权力重叠、责任推诿和指责遗漏的现象。

三、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

尽管我国现有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缺少一套系统、协调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规范和综合性农业遗传资源事务协调机构,但这种体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整个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国家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原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表现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要应对新的发展形势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执法上的差距和不足。立法体系上明显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立法体系,缺乏一部关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其次,现有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有许多缺失,农业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制度、保护基金制度等都很不完善。从执法和法的适用层面看,我国缺乏可操作的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至今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农业执法体系和执法制度,并且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散乱,权力界限不清和权力滥用、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农业执法制度、程序不统一、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构等问题。法的适用层面缺乏加强和鼓励生物遗传资源科学研究,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环境以及农业遗传资源生境宣传和教育的规定和实践。

四、现行监管体制对农业遗传资源立法的启示

(1)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要协调各机构、各部门的关系。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间有失协调、各自为政,不仅会严重破坏政府的统一性,损坏政府的公信力,还会因为政出多门而降低行政效率。(2)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在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上,资源在使用权属上的不明确或者不属于管理机构所有,给农业遗传资源保护造成很大的障碍。农业遗传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实践证明,建立一个高级别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确有必要。(3)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明确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权利主体。不但要明确其各所享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义务、责任的承担与权利义务在各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法律地位的正确定位是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根本出路,是决定遗传资源保护的效果和效率的重要指标。不能只规定权利而不明确义务;亦不能只责成义务而忽略权利。(4)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注意使权利义务相对等和平衡。保护农业遗传资源就是保护公共资源,加强与社会交流的手段和方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可以带来保护上的优势,帮助保护主体获得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费上的支持。可以把社区的管理和发展,与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促进公众对保护的参与也纳入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

[摘要] 农业遗传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关系着生物多样性的发展、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和环境的良性延续,更关系着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的“粮食”安全,是制约社会生态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遗传资源与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紧密,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主体制度,分析各保护和监管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能够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立法进程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农业遗传资源立法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持的基础。经历百年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到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粮食安全的贡献。并且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丧失和侵蚀对粮食安全和农村社区可持续生计产生的威胁。保持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对农民、牧民和动植物育种人员来说,不但能够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变化所提出的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挑战。还能增强对疾病和寄生虫的抗性,更好的适应消费者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变化等。应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作物、牲畜品种对环境、遗传、社会、经济、医学、科学、教育、文化和精神的重要性,以及确保人类子孙后代能够获得遗传资源的道义责任。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初步可以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三部分。其中人类遗传资源尽管具有动物遗传资源属性,但鉴于人类一贯的主体定位,因此将物种资源分为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微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四个部分较为合适。动物遗传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绝大部分都具有农业用途,因此将具有农业用途的物种资源概括为农业遗传资源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且是整个生物物种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关于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影响巨大。考察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管体制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所起到的效果不但可以对当前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体制有所了解,更能为今后农业遗传资源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源丰富、种类繁多,是全球12个“巨大多样性国家”之一。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植物数千种,其中栽培植物约1200种,主要栽培的600多种,其中起源于我国的近300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和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我国至今还保有它们的大量野生原型及近缘种。我国共有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1900多个。在我国境内已知的经济树种就有1000种以上。水稻的地方品种达50000个,大豆地方品种达20000个。我国的栽培和野生果树种类总数居世界第一位,其中许多主要起源于我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多种,牧草4200多种,原产我国的重要观赏花卉2200多种。各种有经济价值植物的野生原型和近缘种,大多尚无精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由于地形、地貌多种多样,气候复杂,动物物种多样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遗传多样性十分丰富,而且质量上也独具特色,有许多宝贵的基因。20世纪80年代初查明我国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96个,约占全世界总数的11%,已经列入《中国畜禽品种志》的287个。此外,又有一些新的品种和类群不断被发现。我国畜禽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有不少品种以其独特、优良的遗传性状和经济价值而著称于世。

然而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丧失或遭到严重破坏。一是由于作物新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提高,使大量老品种特别是农家品种遭到淘汰,虽然多数品种资源已得到收集保存,但仍有部分丢失;二是因为土地用途改变、大型水利与交通工程建设、城市扩展等,一些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种生境遭受破坏,面积缩小或消失,如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比20年前约分别减少了70%、50%和30%;三是在对外合作研究中,因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畜禽遗传资源方面,近年来有60余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本地品种灭绝,处于濒危的境地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也不断增加,在地区和县等育种指导机构被撤消之后,这种势头有增无减。并且目前畜禽遗传资源遭遇多样性危机,气候变化和新型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等都使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面临危机。

二、我国现行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和保护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范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现行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管体制是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本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工作为主力,以其他依法取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为补充组成的纵向网状体系。就遗传资源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立法区分了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而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将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收集、整理和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遗传资源的管理而言,现行的立法将遗传资源的采集、进出口、交易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建设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苗圃、种质资源中心、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构成了我国现有资源保护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任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拨专款抢救、保护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农作物、畜禽品种,在原产地建立地方原种保护场、划定保护区、制定改良计划等。

2.现行监管体制下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的不足。从当前我国对农业遗传资源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看,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体制按资源普查和收集管理、品种保存与管理、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资源流向监管等四个阶段来看:(1)在普查和收集的管理阶段,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与畜禽品种资源在收集上存在差距。在植物遗传资源采集上,当前法律规范在人员素质、采集程序、数据描述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没能作出统一的规范,资源的整合、归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畜禽品种资源采集上,不同畜禽品种资源的采集存在较大的差距、基因鉴定工作停留于表面、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2)在

品种保存与管理阶段,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品种保存和管理存在技术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所需的经费来源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不同保护和监管单位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支付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不均衡,由于种种原因,资金常常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许多地处贫困边远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处境更是困难。在技术上对当前大量收集保存的遗传资源缺乏深入研究,不能真正明确其利用价值,并且已有的优异种质开发利用较差限制了遗传多样性的广泛应用。(3)在资源开发和利用阶段,我国资源开发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研究力量薄弱且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并且对种质创造者和育种者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调动新种质、新品种育成者的积极性。同时,在对外合作研究中,我国因为保护意识不强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上也缺乏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等明确而详细地规定。(4)在资源流通监管阶段,虽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并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利用者,对外国的利用者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规定的不够详细。在制度规定上,由于各主体职能、权利义务分配有相互交叉和不合理之处,致使各管理主体相互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容易产生权力重叠、责任推诿和指责遗漏的现象。

三、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

尽管我国现有农业遗传资源监管体制缺少一套系统、协调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规范和综合性农业遗传资源事务协调机构,但这种体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整个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国家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原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本部门政策、法规、行动计划和方案,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表现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要应对新的发展形势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执法上的差距和不足。立法体系上明显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立法体系,缺乏一部关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其次,现有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有许多缺失,农业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制度、保护基金制度等都很不完善。从执法和法的适用层面看,我国缺乏可操作的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至今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农业执法体系和执法制度,并且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散乱,权力界限不清和权力滥用、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农业执法制度、程序不统一、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构等问题。法的适用层面缺乏加强和鼓励生物遗传资源科学研究,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环境以及农业遗传资源生境宣传和教育的规定和实践。

四、现行监管体制对农业遗传资源立法的启示

(1)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要协调各机构、各部门的关系。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监管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其解决与处理也涉及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间有失协调、各自为政,不仅会严重破坏政府的统一性,损坏政府的公信力,还会因为政出多门而降低行政效率。(2)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在农业遗传资源的监管上,资源在使用权属上的不明确或者不属于管理机构所有,给农业遗传资源保护造成很大的障碍。农业遗传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实践证明,建立一个高级别的综合性事务协调机构确有必要。(3)农业遗传资源立法需明确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权利主体。不但要明确其各所享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义务、责任的承担与权利义务在各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法律地位的正确定位是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根本出路,是决定遗传资源保护的效果和效率的重要指标。不能只规定权利而不明确义务;亦不能只责成义务而忽略权利。(4)农业遗传资源立法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注意使权利义务相对等和平衡。保护农业遗传资源就是保护公共资源,加强与社会交流的手段和方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可以带来保护上的优势,帮助保护主体获得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费上的支持。可以把社区的管理和发展,与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促进公众对保护的参与也纳入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

作者:兰晓秋 刘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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