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待遇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退伍军人待遇范文

退伍军人优抚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退出现役并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何谓在乡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向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称之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并待有退伍证件的人员。 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又没有评上伤残等级,或患某种慢性病(如胃、肝病),虽然经过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待经常生产劳动,且其档案有病史记载,这样的退伍军人称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何谓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执行战备、训练、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任务而牺牲的革命军人叫做因公牺牲军人,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它亲属(抚养人),称之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何谓病故军家属?

指在各个革命时期病故革命军人,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它亲属(抚养人)。 何谓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受伤、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为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

何谓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具体规定是: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哪些伤残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要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府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1、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工,生活有保障的;

4、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后,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给予抚恤。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定期抚恤金除具有抚慰意义外,主要是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本人的生活困难。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死亡,定期抚恤金即应停发。但考虑到处理善后的需要,除发给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同时注销。 革命军人伤残抚恤证“丢失补发”条件?

1、证明丢失原因、时间、地点,申报派出所、证实丢失情况加盖公章。

2、登报丢失。及二寸近期彩照四张。

3、要有原材料申报市民政局。

4、区民政局报告给市民政局。

5、区民政局优抚科受理时间后,六个月后才能报市局优抚处,由优抚处报省厅补发。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2、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

3、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第二篇:退伍军人待遇[最终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 政 部财 政 部

劳动部发[2007]2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

[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各省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篇:军人家属待遇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1、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

2、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1.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

2.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3.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4.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根据2015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指出: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4、针对随军家属具体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军地园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至700元基本生活补助,(2015年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

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5、随军家属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6、随军未就业家属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

1、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2、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3、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7、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随军家属依靠政府指令性安置越来越困难,就业主要方式是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放宽随军条件后,她们随军时年龄小了,就业竞争力提高了,有利于促进就业。新的随军政策出台后,需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畅通社会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安置率。借助地方政府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主动创业。二是充分借助营区消费市场,吸纳更多的随军家属就业。一些部队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有效解决了部队部分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这是个见效快、简便易行的好办法,总部将继续指导部队尤其是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做好这项工作。

8、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子女就学问题?

政策调整后增加的随军子女都处在幼儿教育阶段,军队现有幼儿园能够满足新增子女入园需求。考虑新增随军子女大多数在作战部队幼儿园,总部即将下发的《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十二五”工作规划》,对作战部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作出规划和部署,为军人子女教育提供良好保障。

9、对新增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是如何考虑的?

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新增住房需求共9万多套(2011年),拟采取全部新建公寓房保障的办法予以解决,总部已研究拟制了具体计划。

10、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

新增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比照现行军人家属医疗保障政策给予保障。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军队各级做好新增随军家属医疗保障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实力审核、医疗卡办理、体系划分、经费核拨等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11、军人家属随军报送材料要求及流程

注:以下内容以北京为例说明,各地可能略有所变动,请以当地实际要求为准)

一、随军报送材料要求

军官家属随军调京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随军人员家庭情况说明、军官证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家属随军调京材料诚信说明

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养老保险对账单复印件、部队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调京人档案、信息数据

计划内统招统分毕业生,档案内必须要有毕业生登记表、派遣证、转正定级表

如果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考核登记表,工资表

学龄儿童转学需要准备的资料:

1、家长填写转学备案表;

2、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并到所在教育局盖章;

3、转出学校证明并到所在教育局盖章;

4、如果是小学生通常还要提供孩子的防疫证。

二、随军审批流程

以无业随军办理手续为例,工作随调不完全适用本情况。

首先,随军家属需要自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开具一份无业证明并盖章,并准备个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交由爱人转部队申报办理随军手续。

一) 办理落户手续流程

1、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并按上面打印的地址,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我当时去办理的时候派出所还要我去街道开一个准许迁出的证明,使得我又跑了一趟。拿着街道开的证明和准予迁入证明交由户籍科办理。

3、户籍科根据所交的材料会开具一份《户口迁移证》同时收回了我的户口页和原籍身份证。

4、下一步是在京落户,须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表、学历证书、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他的军官证原件,当时还要我的身份证可是我身份证已经被原籍收回去了,还好留了份复印件,很顺利的办理了落户手续,当时给了我新的户口本,身份证是半个月后领取的。

二)办理无业家属自谋职业补助的程序

首先是建档案,去户口所在地的职介中心的档案办理窗口,所需要的材料是:

1、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原件、复印件)

2、自己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籍档案

3、随军家属近期体检表(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

4、外地户口为城镇户口进京的家属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我原是农业户口,还需要原原户籍处提供农业户口证明。

5、随军家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随军家属本人已有档案,应直接将档案从原存放处调至现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三)失业登记

1、建档一周后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失业窗口办理失业登记

2、她会给你两张表格需要填,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办理后会有一个失业证。

3、同时办理提档手续(这是我的档案是在街道的)

4、填一份存档人员登记表,同时到办事处计生办窗口盖章。他会把存档人员登记表和档案全部给你。拿着这两份材料去职业办理存档手续(20号之后不办理)。

5、将档案存入职介后,会开具《存档合同书》

四)领取失业补助

1、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

3《存档合同书》

4、以随军家属姓名开户北京市地域内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

5、申请自谋职业的可以向部队索取“自谋职业协议书”,部队盖章、家属签字后,到当地的社保所的军嫂服务中心申请。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第四篇:六级伤残军人待遇2017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六级伤残军人待遇2017,欢迎阅读参考!!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794071106690农村476045504350

军队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

残疾军人安置问题解答: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六级伤残军人待遇2017]

第五篇:伤残军人退休回到地方待遇

7级残疾军人回到地方有些什么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 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推优补差计划范文下一篇:特色科室制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