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的约定歌词范文

2022-06-14

第一篇:彩虹的约定歌词范文

彩虹的约定歌词

彩虹的约定歌词

歌曲:彩虹的约定

小宝贝

我用彩虹和你约定

风雨过后

阳光会微笑

平安的长大

迎接希望的未来

就像红橙黄绿蓝靛紫

小宝贝

我用彩虹和你约定

一起走过童年的记忆

快乐的长大

迎接灿烂的未来

就像红橙黄绿蓝靛紫

彩虹是希望的约定

也是最真的爱

亲亲宝贝

我们爱你到永远

彩虹是幸福的约定

也是永恒的爱

亲亲宝贝

陪伴你直到永远

小宝贝

我用彩虹和你约定

一起走过童年的记忆

快乐的长大

迎接灿烂的未来

就像红橙黄绿蓝靛紫

彩虹是希望的约定

也是最真的爱

亲亲宝贝

我们爱你到永远

彩虹是幸福的约定

也是永恒的爱

亲亲宝贝

陪伴你直到永远

彩虹是希望的约定

也是最真的爱

亲亲宝贝

我们爱你到永远

彩虹是幸福的约定

也是永恒的爱

亲亲宝贝

陪伴你直到永远

曾经多少次跌倒在路上

曾经多少次折断过翅膀

如今我已不再感到彷徨

我想超越这平凡的生活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飞翔在辽阔天空

就像穿行在无边的旷野

拥有挣脱一切的力量

曾经多少次失去了方向

曾经多少次破灭了梦想

如今我已不再感到迷茫

我要我的生命得到解放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飞翔在辽阔天空

就像穿行在无边的旷野

拥有挣脱一切的力量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矗立在彩虹之颠

就像穿行在璀璨的星河

拥有超越平凡的力量

曾经多少次失去了方向

曾经多少次扑灭了梦想

如今我已不再感到迷茫

我要我的生命得到解放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飞翔在辽阔天空

就像穿行在无边的旷野

拥有挣脱一切的力量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矗立在彩虹之颠

就像穿行在璀璨的星河

拥有超越平凡的力量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飞翔在辽阔天空

就像穿行在无边的旷野

拥有挣脱一切的力量

我想要怒放的生命

就像矗立在彩虹之颠

就像穿行在璀璨的星河

拥有超越平凡的力量

第二篇:彩虹的约定

《彩虹的约定》

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一件事:当有一件灾难被人大肆报道,备受关注的时候,那些大明星,基金会就开始行动了!他们开始捐款了!争先恐后的开始了,10万,100万,500万,1000万„之后,他们被人感谢,成了媒体又一次报道的名人,好人。他们成“救人英雄”了。

可是,当那些农村家庭因为自己的孩子因病缺钱的时候,他们在哪里?明星在哪里?基金会又在哪里?难道是因为没被媒体报道吗?没有被人关注吗?不对的,学校有捐款,社会的好心人有捐款,报纸有报道,新闻有出现,可是,为什么那些名人,明星,基金会没有出现捐款呢?这些病只要30几万甚至不用那么多,可是他们没有,这要说明什么?他们也许会说他们不知道,但为什么娱乐新闻他们知道得那么清楚???如果他们伸出手,那就会有很多小生命被救活,他们是那么天真,活泼,可爱又懂事的孩子啊!

就算那些名人等没来捐款,没来关心,那政府应该有吧!可是,没有。我们中国政府救市这样!别的国家来找我们国家借钱,政府很慷慨的就把大笔大笔钱借了,到最后,一句“不用还了”就解决了。这算什么?我们中国是国富民穷,而美国呢?他们是国穷民富,他们的政府多关心人们,可我们国家呢?这就是美中的差别!

多少人们在他们有危难的时候,自己的政府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可是,我们政府却没有。说不定他们还不知道!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因为自己的孩子从小患病而失去生命,本来还有政府可以帮助,可他们没有!

可怜的孩子,可怜的家庭,可怜的父母亲,他们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孩子在痛苦,可是,可是他们却无能为力,他们哭,他们伤心,可,这都是没用的。

我想说,孩子的父母,你们是伟大的,你们的孩子很懂事,痛苦的日子会过去,你们的孩子会感受到你们的爱。孩子用他们的赤子之心感动了无数人,他们是纯洁的,是可爱的天使。请你们不要伤心,你们伤心,孩子们也会伤心。只有你们快乐,孩子就快乐。

在此我要对小依娜说“小依娜,你是最美丽的天使,你是那么的懂事,那么可爱,那么有孝心。可是,老天爷不公平,它夺走了你的生命。然而,你并不怨恨,而是用你最后的力量拯救了一位小生命。小依娜你是最棒的”

《读女儿送给父亲最美的风景有感》

第三篇:约定 歌词(本站推荐)

说好的 三年不见面

用我们的爱把时间留住

你笑着说这是我们的考验,我们的约定就这样 三年又过了

我还是回到这个地方

闭上眼等你的出现

空气中吻你的脸

我还记得 我们的约定

一辈子幸福的约定

为你写的那首歌

他也偷偷的掉泪了

我还记得 我们的约定

我比以前还更爱你了

连那风都笑我了

我想他会告诉你的

我更爱你了

就这样 三年又过了

我还是回到这个地方

闭上眼等你的出现

空气中吻你的脸

我还记得 我们的约定

一辈子幸福的约定

为你写的那首歌

他也偷偷的掉泪了

我还记得 我们的约定

我比以前还更爱你了

连那风都笑我了

我想他会告诉你的

你会记得 我们的约定

一辈子幸福的约定

为你写的那首歌

他也偷偷的掉泪了

你会记得 我们的约定

我比以前还更爱你了

迎着风我也笑了

他一定会告诉你的 我更爱你了

第四篇:风雨彩虹铿锵玫瑰歌词

一切美好 只是昨日沉醉 淡淡苦涩 才是今天滋味 想想明天 又是日晒风吹 再苦再累

无惧无畏 身上的痛 让我难以入睡 脚下的路 还有更多的累 追逐梦想 总是百转千回 无怨无悔

从容面对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再多忧伤 再多痛苦 自己去背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纵横四海 笑傲天涯 永不后退 思绪飘飞 带着梦想去追 我行我素 做人要敢作敢为 人生苦短 哪能半途而废 不气不馁 无惧无畏 桃李争辉 飒爽英姿斗艳 成功失败 总是欢乐伤悲 红颜娇媚 承受雨打风吹 拔剑扬眉

豪情快慰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芳心似水 激情如火 梦想鼎沸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纵横四海 笑傲天涯 风情壮美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再多忧伤 再多痛苦 自己去背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纵横四海 笑傲天涯 永不后退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芳心似水 激情如火 梦想鼎沸 风雨彩虹 铿锵玫瑰

纵横四海 笑傲天涯 风情壮美

第五篇: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仲裁条款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尽管仲裁协议的本意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却可能由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而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最初意愿都化为乌有。

实践中,为了尽快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预先设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向选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解决这类条款中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成为首要问题。

就此,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仲裁法实施后亦曾以个案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在有据可查的几次请示答复中,最高院对此类条款中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均给出了否定的意见。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8日《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表示,“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尽管如此,关于此种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仍然存在。鉴于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认为,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申请仲裁又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管辖。这条条款赋予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权的方式确认了这类条款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不一样的做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从近两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仲裁协议有效。该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内容已经具备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成立有效仲裁协议的三要素,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在此前提下,就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的先后关系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为仲裁程序优先说,即冲裁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而启动的,而法院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需要特别约定的冲裁程序应优先于无需特别约定的诉讼程序。另外一种思路则为程序平等说。该说与《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观点一致,认为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以就冲裁或诉讼选择其一。如果双方既选择冲裁有选择起诉的,则按冲裁或者诉讼立案的先后确定处理程序。

2、仲裁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排除司法管辖。因为争议条款同时存在仲裁与诉讼,这种并存的约定说明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应该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不能一律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不能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就否认了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从而作出认定。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意思之间,其认可了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我们小组更倾向于第三种说法。评析如下:

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都过于绝对。

1、认为仲裁协议有效之说,虽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当纠纷发生时,不加以判断的当然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存在着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之嫌。或许可以说是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经规定可以选择仲裁,所以,这样就可以明确的推导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随着纠纷的发展,当事人认为选择诉讼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这种情况下,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便成了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表示的一道障碍。

2、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之说,虽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可以选择仲裁又约定了可以选择诉讼,但这并不能否认了当事人有在纠纷发生时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所以断然地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从表面上看,貌似只是一份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实质上,这更像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种博弈。

至于我们小组更倾向的第三种说法,即认为既约定可以选择仲裁又约定可以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不能认为一律无效,应该存在例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充分的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三项规定,其中就包括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同时存在仲裁与诉讼的条款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就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说,当事人就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均是真实明确的,都是其意愿的体现。所以说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诉讼,就否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次,当事人既约定仲裁有约定诉讼的情况下,约定仲裁和约定诉讼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二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最后当事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在当事人的意志之内的。而且在实践中,当事人并不可能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约定两种以上的选择方法。所以说,有关解决纠纷的争议解决条款虽然约定了诉讼,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认了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或者丧失效力。

再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其紧接着却以但书的形式补充: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至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从但书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申请仲裁的行为提出异议,就说明其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的放弃,也算是对申请仲裁的一种默示认同。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了一份具有明确的想要仲裁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这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为异议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既然当事人对这类从一开始仲裁效力就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那么就说明这时候当事人双方是无法达成合意的,这时候就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受理了。

最后,是关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应该明确排除司法管辖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文所说的排除司法管辖是在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排

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不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时应该明确的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该协议才有效。这既符合各国的仲裁通说,又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程序选择方面的意思自治。

综上所述,我们小组认为在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应从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一个充分的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如《解释》第七条所规定,存在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不明确的,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加以确定的,这时候但书的内容就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再次意思表示的最好体现。或许当事人会以自己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来抗辩自己当时在订立合同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这种行为,但当事人应该为自己这种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负责,这并不能成为他们这种“鱼和熊掌兼得”的心理的抗辩理由。就像仲裁的精髓一样:意思自治贯穿着整个仲裁程序。这正好也说明当事人应该为自己这种意思表示而自己负责,没有人会为他们买单。

其实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立法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对于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与否的认定,可以反映司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仲裁制度、在多大范围内对仲裁制度适用“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司法对当事人在仲裁选择中持宽松的支持态度,则认定上述条款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应无障碍;如司法对仲裁管辖成立持严格的管制态度,则上述条款不能成立有效仲裁协议也就理所当然了。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定位以及相互间关系的确立应与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与现实相协调,也同样必须考虑一国未来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充分的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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