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2022-10-13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是指曾被判为犯罪的未成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政府对其犯罪记录进行清除, 消除其回归社会的不利因素, 从而使其正常法律地位得到恢复的制度。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缺乏与该制度有关的法律。但随着未成年人得到社会更高的关注, 《刑法修正案 ( 八) 》在刑法第100 条中增加1 款作为第2 款规定: “犯罪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人,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进行免除。” (1) 然而这只是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小成就。现阶段, 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的制度还不健全, 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不但可以提高法治的文明以及司法的人性, 而且可以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前科及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 一) 犯罪前科的概念

犯罪前科理论上归属于我国刑法认定的实体法的一种, 也就是具有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客观事实, 而排除这个实体法范围之外的刑罚有无得到真正实施的处罚事实。

( 二)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该制度是指曾受过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 国家对其犯罪记录进行清除, 排除其回归社会的不利因素, 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也就是说, 将罪犯的前科消灭之后, 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将不复存在。

( 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条件消灭未成年犯罪前科制度, 体现了党的宽严相济政策。为了真正构建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2010 年2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 其指出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根本, 必须在刑事的司法、立法以及执行的全部过程得到落实。其宏观要求是结合犯罪事实, 实施不同对待, 对少数进行惩罚与隔离, 对多数进行改造与教育, 最大程度上降低其与社会的对立, 保证社会的安稳, 使国家实现法治和谐。有条件消灭未成年犯罪前科, 实际上是不同对待不同表现的未成年人。针对部分诚心悔改、积极向上的未成年从宽, 使其能够没有污点地回归生活, 对其进行最好的保护, 使其可以在社会中正常地生活。对于不思悔改、表现欠佳的未成年人罪犯, 应该对其进行严格处理, 不考虑消灭其犯罪前科记录。从而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宽严合理的标准, 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的潜在风险, 有效保证社会的和谐公正, 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犯罪前科可以对未成年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与后果, 例如将取消或限制其相关政治权利。未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方面均不成熟, 容易因遭受歧视从而思想消极, 有可能再次发生犯罪行为。并且, 犯罪前科的永久保留, 将产生不利影响, 加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包袱。其回到正常的生活, 也不利于其人生的发展, 这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所以, 有条件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十分重要, 对未成年人合理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体现了我国平等对待未成年罪犯的立法原则。根据我国签署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涉及不可歧视未成年罪犯的内容。各项法律表明, 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对未成年罪犯给予平等对待是我国立法的根本, 所以为了体现我国平等对待未成年罪犯的立法原则, 必须健全未成年犯罪前科的消灭制度。

第四、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使司法的人性关怀得到体现。近些年来,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持续增加, 形势紧张。而在未成年罪犯中, 具有犯罪前科的所占比例较高, 这是因为目前的刑罚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使其回归社会之后容易遭到人们的歧视, 从而心态消极, 对社会持有敌意。司法应当体现其立法的人文关怀, 执法的人性化, 因为未成年的再次犯罪也一定程度上受犯罪前科的影响。所以, 为更好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 充分展现司法的人性关怀, 应尽快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得到建立与完善。

第五、使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得到解决, 为各项制度的完善创造有利条件。实际上, 我国曾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探索,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 因为该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问题。例如怎样与户籍制度相匹配, 有关部门之间如何协调等。所以,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使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有效防止实践中发生错误, 有利于我国有关政策的完善。

二、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目前状况

( 一)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例如日本相关法律中规定: 被刑拘的未成年罪犯, 刑期已满或者免除刑罚的, 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 不记录其犯罪历史。法国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做出的刑罚判决, 在3 年期限已满之后, 可以对其前科进行消除处理。由此可见,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较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单独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法律, 使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国外未成年犯罪前科的消灭主要体现了两点: 第一、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时间, 在经过一定时间后犯罪前科将自动清除。第二、由犯罪行为人、监护人或者法院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 在行为人的表现经过审批通过之后, 消除其犯罪前科。

(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现状

和国外前科记录与前科消灭同时实行的局面相比, 我国法律方面暂时未对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规定, 并且目前的法律中对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的区分较少, 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方面还处于理论层次, 并没有得到有效实践。然而我国2011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 八) 》, 虽没有直接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发展而言, 存在一定的突破。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所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 我国某些地区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如2003 年年底,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最先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方案, 并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 作为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 (2) 然而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缺乏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 各地区操作关于消灭前科的程序、时间、类型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规范, 其司法实践漏洞百出。所以, 我国必须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例如该制度和我国目前法律中的有关条例存在矛盾, 对我国法律审判的公正性造成影响, 并且不具备统一的评价规范及有关的保障制度, 以及社会群众对未成年罪犯的存在较大的歧视等。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措施

( 一) 应使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为使有关部门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时具有法律依据, 应在法律中对该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定经验,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颁布前科消灭相关的法律, 对消灭犯罪前科的程序、时间、申请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使该制度在实际实施中有法可依。

( 二) 应对未成年的犯罪前科进行有条件地消灭

首先应该明确, 应有条件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进行消灭, 假如不区别对未成年罪犯, 将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进行消灭, 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未成年罪犯只有在期限里诚心悔改、表现良好, 才能考虑将其犯罪前科进行消除。否则, 如果未成年罪犯表现较差, 则应推迟考虑对其犯罪前科进行消灭。并且, 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相关特征, 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且派人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表现评价, 从而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消灭其犯罪前科。

( 三) 应建立独立的档案部门, 实施严格保密的制度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其目的就是为了未成年罪犯在经过改造之后能够完好地回归社会, 并且通过犯罪前科的消灭使其在社会中能够受到平等对待。所以, 应在独立档案部门建立的基础上, 使档案保密制度得到严格实施。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上必须严格要求自己, 对档案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除未成年人家属以及司法机关外,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该档案。并且, 档案的销毁必须具备相关的监督与记录, 且采取不公开的方式。

( 四) 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匹配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还应制定有关完善的匹配措施, 否则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效果将得不到有效发挥, 而我国在较长时间段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主要就是因为缺乏相关匹配措施的建立。所谓匹配措施, 其包括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确、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法以及户籍制度与档案制度协调的措施等。我国要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得到建立与实施, 相关匹配措施的制定与完善必不可少。

五、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补充

( 一)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机关具有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 其能够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并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知检察机关具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进行指正的权力, 即检察机关可监督类似案件的全过程。

( 二) 在考察期间犯罪前科记录限制公开

在考察时间内, 不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存入其私人档案, 只将其记录在司法机关的档案中, 这种做法使对未成年的关怀与保护得到体现, 并且为未成年的回归社会也创造了有利条件。

( 三) 制度适用的例外

针对部分比较特殊的职业, 例如公务员录取及参军入伍时, 应适当地允许有关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对未成年罪犯在司法机关的存档进行查阅。

六、结语

总而言之,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国外发达国家中, 该制度已经得到建立与完善, 并且得到较好的实施效果。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方面还处于理论层面, 需要建立完善的匹配措施、设定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条件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 同时在法律中对该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才能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得到建立与完善, 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使其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在21世纪初期就已经开始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对该制度的建立还处于研究阶段。虽然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然而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制体系。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研究, 在阐述发达国家司法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制定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前科,前科消灭制度

参考文献

[1] 谢忠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 2014.

[2] 陈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研究[D].广东商学院, 2013.

[3] 于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3.

[4] 蔡远涛.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02:161-162.

[5] 刘雄平.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J].法制博览, 2015, 0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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