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

2023-03-21

第一篇:企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提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的申请

鉴于公司七月份绢纺车间发生的事故,所花费的金额(目前约为8万元),原有的意外伤害险(最高报销金额为1万元)报销金额已无法为员工的提供治疗费用和疗养费用。花费金额与保险报销金额差别较大,不能满足公司需要。为了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经济风险,特申请为员工提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参保范围:生产部门高危岗位员工,详见名单。

申请人:

第二篇: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书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强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行业职工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并通过见证,特订立保险协议如下:

一、投保范围

1、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求,所有注册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都必须办理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按保险责任的第

1、2款给付。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视施工项目的长短决定,可以跨,即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起始日期为准。

2、施工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终止保险合同,经建筑安全监察站核准,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始后,投保人须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因工程延期,需要延长保险期限的,投保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保险续保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对于工程延期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标准予以赔偿:

1、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

2、死亡或伤残按下表规定予以赔偿。

等级

赔付标准

等级

赔付标准

死亡

8万

六级伤残

2.5万

一级伤残

7.5万

七级伤残

1.5万

二级伤残

6.5万

八级伤残

1.2万

三级伤残

5.5万

九级伤残

1.0万

四级伤残

4.5万

十级伤残

8千

五级伤残

3.5万

六、保险费

1、保险费收费标准:

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0.2%收取保险费;

⑵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的按0.16%收取保险费;

⑶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本数)——10000万元(含本数)的按0.12%收取保险费;

⑷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0.08%收取保险费。

2、工程总造价在竣工结算价与工程合同造价相比超过±5%时,需按工程竣工结算价调整保险费。

3、项目工程已开工数月后投保或保险期满后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缴纳保险费:施工未满期限×相应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合同期限。

4、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施工直接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应由投保单位一次性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不得作为企业投标让利的优惠项目。

七、投保手续

1、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办理工程项目中标手续时,必须到招标办与确认的保险公司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签订《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2、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由本人或受益人填写书面申请书,凭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书或者确认书、企业工伤结论报告,并携带以下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死亡事故

⑴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明;

⑵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⑶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⑷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2、伤残事故

⑴被保险人身份证;

⑵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明;

⑶由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⑷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其他条件

⑴工程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季节工、固定工)必须经项目部与本人

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合同。

⑵项目部必须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职工教育及新工人教育卡。 ⑶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员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工地旁证人,证明在本工地施工。

4、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的本条第1或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赔保险金通知书。

5、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1或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6、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7、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九、见证方的主要职责

1、见证方通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水平,并通过对投保工地相应的监督管理的考核,对优秀工地实施相应的奖励,起到预防事故的积极作用。

2、当投保工地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残事故后,见证方应协助乙方通过相应的途径确定受害员工是否属于投保工地的施工人员及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赔偿的范围,并向乙方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

十、其它

本协议一经成立,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三方协商书面补充,实施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甲方签章: 见证方代表: 乙方代表:

乙方签章: 见证方签章:

年 月 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专款)

保险人 投保人 工程名称

椐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达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保险和投保人双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应履行对保险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二、保险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5天内,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交施工单位。

2、在工程施工进场至竣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宣传培训教育服务。活动时间安排:①安全生产月及质量活动月期间各不少于一次;②施工进场至首幢工程底层柱筋绑扎前;③首幢工程结构验收前不少于一次;④对作业人员集训授课原则上安排在作业人员业余时间或窝工时间。

3、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地点:一般安排在施工现场(投保人保障安全的生活区、加工区或在建工程),经投保人同意,亦可安排在其他适合活动开展的地点。

4、宣传培训内容: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常识; ②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知识;③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有关政策规定。

5、宣传培训教育方式:授课讲座、集体发放宣传资料及教材、媒体演示讲解、现场示范、协助施工项目部组织应急演练、协助项目部组织作业人员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等。保险人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料、设备、费用、人员均由保险人自行负责,投保人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详见四-2款)。

三、投保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向保险人提供工程有关情况及进度计划,积极主动配合保险人制定宣传培训教育方案计划,对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提出认可或修改意见(收到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之日起,5天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在执行国家规定、保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前提下认可保险人提出的方案计划)。

2、投保人及其工程项目部应按国家规定对工程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和施工交底,在建筑工地设立培训教育机构、宣传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向保险人提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必需的基础性工作。①组织参加活动的施工作业人员,并维持活动现场秩序;②如双方确定在本工地开展活动的,投保人应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提供活动场所、基本设施(如电源、桌椅、宣传栏等),但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不切实际的施工现场活动场地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保险人、投保人各一份,抄送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由投保人负责送达)。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人(盖章)

签约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投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签约保险人(签字)

第三篇:关于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公司领导: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期一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参保范围:公司所有年龄在50岁以下的在册员工

二、意外保险内容和方案,经查询比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性价比较高,实用性较强,符合公司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

三、费用(以2014 年6 月15日前在册人数)

公司员工:41人×240元/人/年=9840元

总费用合计为:9840元/年

人员名单附后

请领导批示

行政部

2014年6月30日

第四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第五篇: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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