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安全工作检查重点

2022-12-24

第一篇:班组安全工作检查重点

水电站班组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结合春季季节特点,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点控制工作,切实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顺利完成,我局认真开展了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各单位深入贯彻《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的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制定了整改计划和防范控制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了整改。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我局按照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结合班组安全基础管理考评工作,制定了《XX分局2007年春季安全大检查内容表》,前期先安排各个班组认真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分局春季安全大检查小组进行有针对性的复查。现各班组已完成自查和资料汇总工作,自查共发现问题157条,共性及严重问题情况统计如下:

1、班组安全目标管理:

1)部分班组制定的安全目标没有完全按照与局签订的责任书的内容进行制定;其中断杉供电所的安全目标尚未制定。

2)部分班组制定的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工作计划较笼统,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其中断杉、芦山两个供电所尚未制定出工作计划。

2、班组违章自纠自查:

各班组均能按要求每月不少于4次对生产现场进行违章自纠自查,但少部分班组的纠察记录不完整,考核记录与纠察记录有不对应的情况。

3、防雷预试工作:

经检查,各班组均能按相关计划开展预试工作。

4、班组安全活动:

1)班组在开展安全活动时,有的班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部分边远的班组,在组织学习、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安全要求等方面有所遗漏和滞后。 3)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与计划不对应,随意性较大。

5、防汛工作:

1)各供电所均已按局要求制定了本所的防汛值班表。

2)局防汛办公室已制定本局的防汛值班表并下发了2007年的防汛要求。 3)所需防汛物质将在4月9日前全部到位。

6、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1)安全工器具由于使用频率较高,容易造成合格标签脱落。

2)部分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领用记录与工作票使用情况、班前会布置情况有所出入,有漏记的情况。说明安全工器具的领用管理还存在漏洞。

7、班前、班后会的情况:

1)部分班前会开展后未及时记录在正规记录本上,造成记录填写不完善。

2)对危险点的分析不够细致。

3)对现场的勘察工作开展不仔细,造成到工作现场后又补充安全措施的情况发生。 4)部分工作收工较晚后,第二天未补充开展班后会。

8、两票三制的管理:

1)班组对废票的分析还不深入,少数班组还未开展分析工作。

2)供电所生产人员对新的工作票规范的掌握、理解还不深入,所使用的工作票不规范的情况较多,尚需系统培训。

9、发包工程管理:

我局根据《XXXX供电局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作好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各项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明确,并在实际工作中能得以落实;能严格履行发包工程的有关手续,严格使用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制定施工三措、至工作现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派专人至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等。

10、用电单位安全用电情况:

我局在3月初就按市南局营策部的要求开始对用户电气设备开展春季安全检查,现在已全部结束。由于各家用户的具体情况不同,对设备的管理水平也不一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各不一样。但总的来说,普遍都存在安全工器具、消防工具不齐全、无工作票制度、防小动物短路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针对查出的缺陷和隐患,都已向各用户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整改。

11、安全培训工作:

1)部分班组的安全培训计划不完善,没有体现出逐年加深、加强的原则。 2)新店变尚未制定出安全培训计划。

通过本次检查,查出了我局的安全基础管理仍存在许多不足,设备上还存在一些隐患,一些管理上还存在死角,我局将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将存在问题逐一落实到人,制定措施,限时整改,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力争全面完成分局2007年安全目标。

第二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重点在班组

班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对于保证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班组作为生产中最基本的细胞,在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另一方面将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到有关部门,使生产组织部门及时调整生产方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班组的安全是班组管理的重中之重。

不少企业班组在抓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中,班组长热情高、工作积极性高、工作很卖劲,但是班组职工成员却漠不关心、热情不高、干劲不足,存在着上热下冷的现象。因此,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步子小,收效甚微。抓安全建设离不开班组成员的支持、理解和参与,否则其效果就微乎其微。因此,班组长要千方百计动员班组所有成员,使他们主动参与到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中来。在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中,有些班组热衷于标新立异,怪招奇招一套套,喜欢吹嘘,热衷于轰轰烈烈。而这些东西,听起来动人,但却脱离实际,没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只是一套花架子,形式主义严重。职工对此不满,影响、阻碍了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因此,抓班组安全建设就要实实在在,真抓实干。安全不是靠奇招怪招,不是靠吹牛取得的,只有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有些班组抓安全生产建设,还没有怎么深入开展,就忙于总结经验,就急于上报成绩,而汇报只是口号,没有什么实际东西。这样做适得其反,不但不会取得真正的经验,反而影响甚至丢弃安全建设工作。因此,班组应该在开展安全建设上多动脑筋,在如何解决安全建设中的问题上多做文章,创造出真正实在的经验来。

在开展安全生产建设中,不少班组工作出色,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有的却从此以后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不思进取了。有的甚至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安全之弦完全松弛。安全生产无止境,班组处于生产的前线,安全生产建设要常抓不懈,唯如此,才能保证长治久安。

第三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

(二)、

(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doc

第四篇: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总结

市安委办:

根据全国、全省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 [2013]52号)、《南平市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林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南林安[2013]9号)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邵安委[2013]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工作,切实抓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机构健全。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立即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近期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命头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安全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并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健全机构。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委会成员和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的林业安全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安办,办公室负责全市林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百日行动”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各林业基层单位也相应成立了工作领导机构32个,从而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二是制定方案。制定并印发了《**市林业局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具体检查范围及重点、检查及整治内容。各林业单位还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计划、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参加检查人员,并指定联系人,实行专人负责。从6月10日至9月底,在全市林业范围内开展安全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百日行动”工作。三是落实责任。各林业基层单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将全市林业企业按属地划分成16个区域,各林业站根据辖区内加工企业目录,建立健全台帐,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森工企业将工作分解到股室、工区、班组、岗位,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在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出良好的氛围。一是迅速部署安排。分别于6月17日、7月9日,召开全市林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会议,来自基层各单位场(站)长、各股室负责人和安技员等170多人参加,对各项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并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制定好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单位本辖区内林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扎实开展。二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安全宣传教育,张贴标语、发送手机安全短信、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8月23日组织各林业站安技员20多人观看安全生产警示片《生命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共举办培训班6起,受训人员403人次,为顺利开展安全大检查暨“百日行动”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同时,各林业站及时把《**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宣传、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落实好文件签收和反馈,并抓好企业开展和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我局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重点,强化监管,消除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一是落实“一岗双责”。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林政股、法制办、安卫办、产业股、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林产协会、各林业站以及森林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督查组,并实行局领导分别挂点重点林产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落实监管。全系统共成立检查组32个,突击督查组1个,交叉组2个,对全市林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森工企业、森林旅游单位及规模以上林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进行监管。特别是加大森工企业的生产现场、低洼地带工棚和堆头、山边住宅区、道路和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消防设施、烤房、车间等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再次对企业的用电、用火及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并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6202125。6月9日,黄志彪局长、陈联飞副局长带领安办、林政股、法制办、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林产协会、林业站等人员,分别对林业棚户区、王斌公司、绿源公司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截止到9月8日,我局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152次,参与检查人员1025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341家,共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473处,已责令停产搬迁1家企业,注销17家企业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三是落实整改。各林业企业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出整改时间进度表,加大投入,抓好整改,消除隐患,已立即整改467处。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5份,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原则和“五到位”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要求林业站负责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复查工作,已完成整改5处,整改率达成100%,真正做到消除隐患,不留死角,不留后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四)加大投入,消除隐患。各林业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出整改时间进度表,加大安全投入,抓好整改,排除隐患。龙湖林场、槎溪林场加大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为契机;二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长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山口林场、洪墩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和事故排查治理工作为重点;张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营林公司抓住木材生产现场、集运材便道、到材车辆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截止9月8日,全局共整改安全生产隐患473处,投入整改资金19.8万元,整改率达100%,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为安全生产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以来,各林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补缺补漏,发现并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问题,较好地完成了全市林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各项任务,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林业企业数量多、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部分林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认识不够到位、自查力度不够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全面;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未列出清单,未建立完整的台帐;相关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一是

下阶段,我们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常识的教育,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力度。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岗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实施动态监管。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逐条登记、分类、造册和建档,并由各林业站督促整改落实和复查工作。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尽快整改销号;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坚决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需要停产整顿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限期内整改无望的,坚决实施取缔关闭;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6202125,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形成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的良好氛围;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对照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表,逐条逐项严格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长效机制。

总之,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增加安全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力度,切实消除隐患,杜绝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巩固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百日行动”工作成果,为继续保持我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篇:学校安全检查重点

开学检查之学校安全检查重点:

一、校园安保工作。

1. 人防力量:是否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配备专职保安:至少2名,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2. 防护装备: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3. 防范设施: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备查时限是否≥30日。

4. 防范措施:上下学期间是否落实“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

5.管理制度:门卫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寄宿制学校是否实行夜间巡逻。

6.重点人员对象:是否全面掌握涉校重点人员对象底数及情况。

二、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配送索证、验收及配送和使用台账登记、食品留样记录、餐饮具消毒制度是否完善。

三、消防安全管理。食堂、宿舍、教学楼、锅炉、机房、财务室等重点部位消防器械设施是否配齐。排查中学化学实验室中危险化学药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查看今年被省、市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竹山、竹溪、房县教育系统学校、单位整改进展情况。

四、校园及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环境综合治理。是否有配合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的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整治工作。要求有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

五、安全教育。是否开设有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材、教师、课表是否落实到位。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毕业生要了解的几件事下一篇:毕业生的三大迷茫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