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gb范文

2022-05-21

第一篇:石油库gb范文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8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石油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所属的产品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

2.引用标准

GB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6602 工业用裂解碳四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ZB E46001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ZB B46002 液化石油气总硫测定法(电量法) SY2081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Y2083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Y2084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SY7509 液化石油气残图物测定法 CJ2-81 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3.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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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质量指标 │ 实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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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15℃),KG/M3 │ 报告 │ ZBE 4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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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气压(37.8℃),KPA 不大于 │ 1380 │ GB 6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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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不大于 │ 3.0 │ SY 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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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物 │ │ SY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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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残留物,ML/100ML │ 报告 │ ┃

┠──────────────────┼───────┼───────┨

┃油渍观察值,ML │ 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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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片腐蚀,级 不大于 │ 1 │ SY 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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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硫含量,MG/M3 不大于 │ 343 │ ZB E 4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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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水 │ 无 │ 目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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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要求有特殊气味,必要时加入硫醇、硫醚等含硫化物配制的加臭剂。

1)可在测定密度的同时用目测法测定试样是否存在游离水。

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贮运、验收和计量按附录 A进行。

注: 鉴于当前实际情况,某些条款执行有困难时,允许供需双方按协商的条件进行验收和计量。 5.取样

取样按SY2084进行。

附录 A 液化石油气储运、验收和计量规定 (补充件)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A1 储运设备

A1.1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储罐,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81)劳总锅字7号》关丁《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A1.2 对于汽车和火车运输液化石油气, 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81)劳总锅字1号》关于《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82)化调字第316号》关于《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A1.3 对于储运液化石油气用钢瓶,必须符合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GB5842和CJ2标准要求。

A2 储存

A2.1 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 M3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问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要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储罐的设计压力。安全阀要每年检验一次。

A2.2 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 并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记。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要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和温度计要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要及时更换,并要求每半年检验一次。

对各类阀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A2.3 储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耍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A2.4 储存罐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A2.4.1 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A2.4.2 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的鞋进入。

A2.4.3 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灭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禁止入内。

A2.4.4 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要采取接地措施,按地电阻不得大于10Q,并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A2.4.5 液化石油气油(储配站)内生产工艺和装卸设备耍有防雷及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不许穿采用化学纤维衣料制作的工作服

A2.4.6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内储罐耍设有夏季淋水或其他降温隔热措施,储罐壁温要求不超过50℃。 A2.4.7 操作和维修要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A2.5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

A2.6 储罐的检验耍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执行。

A2.7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后,必须放在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库房储放,不得在阳光下爆晒。 A3 运输

A3.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要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运输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A3.2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要配备专职的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修保养。

A3.3 钢瓶运输要遵守下列规定:

A3.3.1 钢瓶必须竖放,10和15KG钢瓶放置时不得超过两层。50 KG以上的钢瓶(包括50KG钢瓶)只能放一层。所有钢瓶要有橡胶或聚乙烯护圈。 A3.3.2 汽车必须配有干粉灭火设备。

A3.3.3 钢瓶在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砸,无护圈钢瓶禁止滚动。 A4 灌装

A4.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充装要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充装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A4.2 汽车槽车、火车槽车及钢瓶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不超过按式(A1)计算结果: W=P×V .............. (AL) 式中 W——槽车或钢瓶的最大充装重量,KG; P——重量充装系数,KG/L; V——罐体或瓶体容积,L;

液化石油气重量充装系数为0.425。

A4.3 充装接头要加强维修,保证可靠的气密性,耍尽量避免充装时泄漏。 A4.4 充装前应设专人检查钢瓶,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充装: A4.4.1 玻璃钢或有两道焊缝的10 KG和15 KG钢瓶。 A4.4.2 重量标记字样不符合规定或不易识别者。 A4.4.3 超过检修期者。

A4.4.4 瓶体外观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变形及外腐蚀严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者。 A4.4.5 附件或零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者。 A4.5 钢瓶充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4.5.1 10KG和15KG钢瓶充装误差为土0.5KG;50KG钢瓶充装误差为±1.0KG。必须实行严格复验制度,严禁超量充装,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A4.5.2 加强充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厂。 A4.5.3 充装台秤耍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A4.5.4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责任心强、操作时集中精力并严禁擅离职守。 A5 验收及计量 A5.1 检验

A5.1.1 在下列情况下,要求产品按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A. 当新建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气体资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投产。 B. 当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如满罐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全面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A5.1.2 当正常生产时,每班需对产品进行一次检验。 A5.2 交货、验收 A5.2.1 收、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要保证供给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汽车槽车及火车槽车,并由收、发货及运输三方共同对槽车按规程进行检查。 如不符合要求时,提供槽车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糟车。如遇有对容器合格程度的判断有争议时一律不装。但一方坚持要求装运时,如发生质量问题,则由要求一方负责。

A5.2.2 发货单位根据储罐或管线中产品取样化验结果判断质量,如合格则发出产品,并给予产品质量合格证。

A5.2.3 收货单位有权抽查所收到产品质量。 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可提出复验保留样品的意见,以保留样品的分析结果为仲裁依据。 A5.2.4 交接双方在产品质量化验上发生争议时,可双方共同化验或委托双方同意的单位和商请仲裁单位决定。 A5.3 留样

A5.3.1 液化石油气在交接验收和交接后转运或储存中发生有关质量的意见分歧时,可用10KG液化气钢瓶留样,作为仲裁检验的凭证。 A5.3.2 保留样品钢瓶必须清洁、无残液。标签上注明生产厂、发货站名称、发货单位、样品名称、样品合格证号码、取样地点、取样日期及取样者姓名, 以备查考。留样钢瓶双方共同签封方能生效。

A5.3.3 留样保留期三个月,协议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保留样品时间。 A5.3.4 样品必须储存在阴凉、干燥、安全和避光的房间内,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要保持签封完整无损。 A5.4 计量

A5.4.1 液化石油气交货验收使用的量具(流量计、密度计、温度计、台秤等)均要由有关计量单位校验,认为合格并附有校正表,方可使用。

A5.4.2 储运液化石油气容器(储罐、汽车槽车、火车槽车、钢瓶等)容积的计算要按有关计量单位的规定或交接双方所同意的方法进行标定与换算。 A6 附则

A6.1 进出口液化石油气的储运、验收及计量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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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葵

第二篇: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2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C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人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3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人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4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人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人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人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没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5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lO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三篇:石油库储存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确保油库生产工作的顺利完成,防止油品在接卸、贮存和发放过程出现安全事故,提升其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公司各油库储运安全的控制。 3 定义

3.1 石油库:用来接收、储存和发放石油或石油产品的企业和单位。

3.2 事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人和物的损失的事件。 3.3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或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防止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管理活动。 4 职责

4.1 公司、分公司营销中心主管营销业务经理是油品收、贮、发过程管理的主管领导。

4.2公司安储部负责油品收、贮、存作业过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油品各环节的监控及数质量问题的协调工作。

4.3安储部安全管理组负责公司各油库收、贮、发生产作业中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限其及时整改,重大问题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处理有关事宜。

4.4安储部统计组负责收、贮、存作业过程中的质量、数量的监督检查。同部门调度一起处理本部油库收、贮、发过程中的油品数质量问题。

4.5油库负责按照油品收、贮、发作业的制度、规程、标准等规章制度,开展油品的接卸、储存和发放工作。 5 工作程序

5.1油船、车辆装卸管理程序 5.1.1油船装卸管理程序

a)码头调度接到货主方或委托方的油轮作业计划后,对油轮作业计划进行汇总及根据油轮到港时间编排油轮的作业计划。

b)将油库的作业计划呈公司总调审阅,确认无误后向码头作业班下达作业指令。 c)作业班根据油轮的到港时间做好相关的油轮作业申报手续及装卸作业准备。

d)油轮靠泊码头后,应做好相关安全准备工作,按照《码头装卸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 e)装卸完毕后,确认数量无误后通知油轮安全离开码头。 5.1.2车辆装卸管理程序

a)提油车辆必须符合车辆装载技术状况有关安全管理规范要求。

b)车辆到达油库后,应到门卫值班室进行车辆信息登记,并按照《入库安全制度》的要求办好入库手续。

c)司机凭油库《油品发货单》进入发油台。 d)依照《发油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发油操作。

e)发油完毕,过磅核实数量车辆凭油库《油品发货单》出库。 5.2油罐、管线管理 5.2.1油罐管理

a)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b)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c)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 17.12《动用明火情况记录》 7.13《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7.1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表》

7.15《安全检查记录本(月检、周检)》 7.16《外来人员登记表》 7.17《车辆出入记录表》 7.18《地磅出库量记录表》 7.19《班组作业记录本》 7.20《流量计发油记录本》 7.21《液位仪作业动态记录本》 7.22《量油原始记录本》 7.23《机泵运行记录本》 7.24《班组作业记录本》 7.25《油泵站交接班记录本》 7.26《污水处理运行记录本》 7.27《码头作业记录本》 7.29《接收油轮作业记录本》 7.30《油轮人员进出记录本》 7.31《配电房作业记录本》

7.32《供电部门定期检查记录本》 7.33《危险作业安全操作确认表》 8 附件

第四篇: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为深刻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油库安全监管,确保油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七部委及西北公司《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分公司成立安全自查小组,于6月5日在全分公司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油库安全专项大检查,主要以油库建设情况、运行情况、消防安全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自查工作部署情况

1、在接到《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后,分公司及时召开安全专门会议,认真学习“7.16”四起事故通报,并根据《通知》精神进行详细部署。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自查自改工作,并要求各科室、各班组认真做好迎接上级安监部门油库安全检查的准备。

2、成立了以分公司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公司副经理、经理助理为副组长,油库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油库安全生产自查小组,深入油库各个班组、岗位,认真扎实开展安全自查工作。

二、石油库安全专项自查自改情况 分公司根据《油库安全专项检查表》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及自查中存在隐患、问题的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油库建设情况

分公司位于兰州市永登县境内,始建于1967年,1971年8月正式投产,系国家一级油库。油库行政办公区位于永登县火车站东侧,近邻312国道,距兰州市110Km。距离县城3Km,交通便利。行政区东侧为沥青库罐区,南侧有一座硅铁厂及制药厂,西侧为农田,北侧为荒山;分公司主要储油设施有储油罐23座,位于距行政区4-7Km的山沟内。油罐均为半地下覆土式拱顶罐,依山建设,周边为荒山,无村庄和住户,也无其他建筑和公共设施,油库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

2、油库运行情况

防腐:各储输油设备设施均满足防腐要求。防雷防静电:油罐、设备防雷防静电接地与供配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作联合接地,接地电阻≦1Ω;泵房、值班室等建筑物顶设置有避雷带;泵房、铁路栈桥、罐室入口等危险场所设置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所有平行布置的输油管线、电缆防护钢管均设置有等电位连接。供配电:操作区有变配电室一座,安装有单回路电源线路;两沟罐区分别设置有独立的变配电室,全库备有发电机组一座,可实现人工切换;库区内电缆采用铜芯埋地敷设,通往两沟线路采用线杆架空敷设,全库电力设施满足负荷要求。自动控制:油罐安装有液位计,并将信号远传至中控室,并设置液位高限、低限报警;每座油罐均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3、油库消防安全情况

分公司设有2座2000m3消防水罐及1座消防泵房。各要害部位配备足量消防水带、消防沙箱、消防锹及灭火器。设有专职消防队及义务消防队,制定有油泵房、铁路栈桥等各场所灭火作战方案。同时通过加强警消业务实战训练为抓手,切实强化警消人员素质的提高。通过合理安排训练日程,分时段、分科目进行原地着装、水带撒置、消防罐操、消防车操等消防业务训练,确保应急状态下快速启动,还经常性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应急器材使用培训。

4、油库环境情况

分公司油罐区地处山区,周边无固定居住人群,远离农田及附近水域,环境影响风险小。

5、油库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人事调动,分公司及时对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调整,同时下设仓储安全环保部为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名,计量、化验等操作人员27人,均持证上岗;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制定有经理HSE职责等46个岗位HSE职责;制定有油品手工计量操作规程、汽车油罐车装车作业操作规程、油罐及附件维修保养等操作规;制定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32项,可满足油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三、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此次油库专项安全自查共发现问题4项,已下发整改表,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整期限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1、沙帽沟值班室配电间无挡鼠板。

整改措施:及时配备挡鼠板,确保电气设备安全。

2、发油台1#货位静电接地夹脱落。

整改措施:及时维修,确保防静电设施完好。

3、食堂后堂空气开关密封盖不严; 整改措施:更换密封盖;

4、101#罐顶消防器材箱玻璃破损。

整改措施:更换破损玻璃,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四、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深刻吸取“7.16”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承包商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接卸油过程环节多、涉及单位多,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安全事故。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要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2、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与监督,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当前,正值高温雷雨季节,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继续认真学习HSE管理原则和反违章禁令,继续严格落实特种作业许可制度,开展风险识别,提高安全意识。

4、加强受控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实现油库本质安全。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值(带)班作业制度,随时解决生产中的难题;不断加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力度,持续强化专项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达到受控管理目的。

5、以推行“5S”管理为切入点,强化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要将5S管理方法与目视化管理、定制化管理相结合,促进HSE管理方法程序化,是体系工作与现场工作相融合。同时通过5S管理方法明确管理要求,简化流程,规范现场操作,减少人员失误。

6、加强消防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年初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更新消防设备,保障油库消防系统的平稳安全运行。

7、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安全生产年”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契机,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将“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融入到具体工作流程中,着力解决一些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薄弱、安全监管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8、扎实开展“打非治违”活动。要高度重视这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自查整改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切实增强安全环保自律意识,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第五篇: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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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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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5

续表2.1.5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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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1.6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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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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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³。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³;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³: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³。

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³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³,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³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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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表2.5.5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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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 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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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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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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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团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4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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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5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划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6的规定。

1.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的空间划为2区。

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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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表2.3.6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7的规定。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中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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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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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车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 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 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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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表3.2.2

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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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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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管线

第3.5.1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 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只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1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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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食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燉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

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沟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第3.8.6条 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 加油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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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8.8条 加油站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3.8.9的规定。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采暖通风

第3.9.1条 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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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条 加油站的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热水锅炉。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入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的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与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四、锅炉宜选用具有消烟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

50×104KJ/h。

注: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的路径或烟囱出口的距离可减少25%。

第3.9.4条 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用自然循环采暖系统。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 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3.9.6条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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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油罐--罐外壁。

四、加油机--中心线。

五、装卸油品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六、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的鹤管--鹤管的管口中心线。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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