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转让合同范文

2024-05-11

耕地转让合同范文(精选6篇)

耕地转让合同 第1篇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签订时间:

XXXXXX局监制

集体耕地转让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深化集体耕地制度改革,加快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共灯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集体耕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所列的耕地所有权承包给乙方。耕地座落:村: 组: 小地名: 面积: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二条 转让耕地使用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于 年 月 日止,乙方享有耕地使用权 年。

第三条 耕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

乙方在经营期内按 元/年/亩向甲方交纳耕地

使用费,总计金额

甲方: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时间: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耕地转让合同 第2篇

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总计 元拔树款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及时耕种,保护耕地,保持水土,防止荒芜。

2、承包期内,除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3、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缴方式收缴租金。

5、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是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缴纳租金。

6、珍惜土地,保护地力,保持水土,不得荒芜。

六、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需甲方签字,甲方保存一份原件。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15000元重罚。

3、由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和乙方协商对合同做适当调整。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九、此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此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双方执存,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签字: (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字: (签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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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比较与启示 第3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是指按照保险标和保险的相关利于发生过渡从而实现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发生转让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的过程中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遵循法定的原因进行转让。具体说来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因为意外死亡、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相应的转让行为。第个方面是指双方因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由而进行相应的条件转让, 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项进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时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的立法例:

1.“属人主义”的立法案例

“属人主义”立法例的特点是指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出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具有的属人的种性。也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更加看重的是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损失之上, 这更多的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该项立法例强调的重点是, 保险标在进行转让之后, 保险合同的相关转让也必须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受让人在没有取得保险人保险人的允诺或者相应的承担之前, 是没有资格进一步实现转让的, 相应的转让合同也需要中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 “属人主义”的立法例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对保险标的转让后风险进行重新的评估和界定, 但是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保单权利却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意见。如果保险人答应前保险合同对于受让人是不具备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入了一定的保险空白期。

2.“从物主义”的立法例

“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是财产保险转让的两个方面, 也是相对“属人主义”而言的。“从物主义”的相关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已经转让给其他人之后, 那么伴随着保险标的存在而产生的相应的保险利益也会相应的发生转移。借助这样的举措来维护报销合同存在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 “从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立法项目: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活动之后, 保险的合同仍然是属于受益人的,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的合同仍是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的。根据“从物主义”保险法,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当然获得了保单权利, 因而对受让人一方比较有利;但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转让后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 加大了的经营风险。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品的所有权后会自动的获得相应的保单的权利、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当保险人一旦失去相应的重新对风险进行评定的机会, 这也会大大增加保险单的运营的风险。

3.“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对折衷主义有个比较清楚的了解, 那就是折衷主义是“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二者的一种相对折衷的观点。该观点一般认为, 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不动产的话, 需要灵活的将折衷主义调整到“从物主义”的相关规定, 也就意味着合同随标的转让而发生转让行为。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可动产的话, 则需要把相应的转让法律转换到相应的“属人主义”上来, 即意味着合同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效力也会发生中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在立法上的比较

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 即保险合同适用“属人原则”还是“从物原则”, 各国及地区保险法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1. 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转让适用“从物原则”, 在议定转让时则适用“属人原则”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的死亡或者遭受破产等意外的时候就需要产生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当保险合同伴随着保险的合同的转让而发生相应的转让。当继承人和破产管理人在自动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相应的地位之后, 这个时候也就是保险合同按照法定的规定遵循相应的“从物原则”而发生转让行为。

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发生转让行为的同时, 即使保险标额风险程度是不同的, 会伴随财产的风险程度不定期的发生相应的变动。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让人的相关财产利益, 保障受保险的人员可以继续受到相应保险合同的约束。

当保险标因为意定的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时, 保险的相关合同则需要在转让的时候必须以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自然而然的改变。在转让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相应的“属人原则”。进一步我们可以说既然保险标在发生转让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进行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发生相应改变的时候, 这个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需要相应的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承认保险合同按照自然的约定而进入下一步的转让行为, 这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有失公允的。这也就需要赋予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评估, 如果不经过投保人的同意, 原有的保险合同则不会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

2. 日本适用“条件性从物”原则

在日本著名的《商法典》中曾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进行转让保险标记时, 推定位同时转让了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让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 按照日本国家的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发生相应的改变之后, 在存在的隐形危险并没有很明显的表现出来或者存在足够可以变更的条件时, 之前协定好的合同在此时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意味着该合同可以继续使用。之后需要循序的立法例是相应的“从物原则”。

3. 德国适用“先从物, 后属人”原则

德国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在《保险契约法》中提到过:“投保人在转让保险标的时候, 投保人对于其中的存续期间存在的合同产生之后随之而来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因为伴随着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 所以当合同发生相应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保险人可以在提前一个的时间内通知受让人, 在下达通知之后, 才可以终止相应的法律合同。但是还存在着一种意外的情况, 就是当保险人通知受让人之后, 但是在一个月内仍没有终止相应的转让行为, 则相应的法律合同还是无法终止的, 即转让行为无法进一步实现。

在德国最为常用的原则是兼顾“从物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折衷主义”原则。从而追求实现保险人与受让人两者的共同利益。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行为之后, 保险的合同也就会首先跟随保险标的一方而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个时候其采用的原则更多参考的是“从物主义”的原则。当消除掉保险的空白期之后, 就会更多的保护受让人的相关利益。但接下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比较棘手。随后对保险人将会被附加上一个月的风向重新评估界定的日期。如果在这一段有效时间内, 转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则其本身所具备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但保险人可以申请在合同发生转让的一个月之内申请合同进行终止要求。这一环节其更多参考的原则的“属人原则”。

4.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从物原则”

相应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文件来明晰财产合同在转让时存在的相关我问题。例如在《保险法》中, 第18条就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时, 保险的契约不存在另外的相关规定, 则该合同继续。也就意味着该合同仍然为继承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着。

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除了第18条之外, 在第28条中也有明确的相干规定:“要保人破产时, 保险的契约仍然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着的。但是当破产管理人得于破产宣告3个月内终止相应的契约。在该项合同终止之后, 其产生的相应的保险费已经交付出去的, 需要相应的被返回。

由此观之, 这样的转让行为, 无论是前期已经按照法定发生转让了的, 还是按照相应的意定再次进行转让的, 相应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发生终止的。这个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从物原则”。如果只是对破产所导致的法定转让, 则特殊明确规定, 之前所适用的“从物原则”, 只在3个月的适用期内是有效的, 一旦超过这个使用期限, 则相应的保险合同则必须终止。

三、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立法比较的启示

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 我们总结到上述所讲到的几个国家相关规定, 都在不同的程度上采纳了“从物主义”的原则。相对而言, “从物主义”似乎在财产合同转让的问题上是更符合保险相应的立法潮流和发展趋势的。但是总额和我们本文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发现, 这种属人的特性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个格外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意味着,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无论会遇到任何意外的情况, 这一特征是不可以被忽略的。保险合同在立法的时候不仅需要采纳相应的“从物主义”要求, 还需要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又不能完全忽略掉“属人主义”对相关规定的影响, 也就是不可以顾此失彼, 剥夺掉保险人对于保险的风险而进行第二次重新评估的机会。相对比较而言, 在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中, 则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因为他们采用是“先从物、再属人”的原则。这就很好的兼顾了“属人主义”于“从物原则”。兼顾这两者的特点, 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二者自身的不足。可以比较良好的均衡好保险人与受让人二者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了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时, 可以更好的实现二者利益的有效平衡。

四、我国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上的立法完善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可以及时的履行好自己相应的义务, 那么保险人在合同解除之前对于合同的解除的前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

当被保险人、受让人及时的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之后, 保险人不应该选择解除先前制定好的相应合同, 而应该选择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当受让人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时, 因此而发生的相应转让行为, 其受保的物品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也会显著增加的。

综上所述, 笔者基于一定的市场调查,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上普遍流行和适用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行为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尤其是对我国目前通用的相关法律与其他几个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 在分析他国处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的做法之上, 借鉴吸收他们的优点, 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在比较之后, 获得了相应的启示, 并在启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尽管这样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但我们有信心将其不断完善, 争取做的更好!

摘要:财产保险的合同转让制度对于整个保险系统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 常常会因为相应法律发展的滞后、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规定并不健全、在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过程中缺乏对内涵和条件等因素的明确规定, 经常会严重约束相关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借鉴分析各国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经验的同时, 立足实践, 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并立求可以从其中寻得一定有意启示。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比较,转让的条件,法律缺陷,启示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 1993.

[3]桂裕.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 1982.

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耕地承包合同 第5篇

(1)、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农业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土地、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3)、本协议所涉的承包权,双方应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认乙方的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的,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4)、乙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土地时应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及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5)、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与他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权设定抵押、质押,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实现抵押、质押权时,买受人仅得进行农业目的的使用,并不得与本协议的原则发生冲突。

(6)、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只有在乙方明确拒绝继续承包时,甲方才可以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应归原承包人,由其处分(附着物为原承包人种植的林木、经济作物及附属设施等)

六、成果权

(1)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甲方应积极配合一方办理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手续,积极配合一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有关权属证书;确认乙方的林木所有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获承包成果,

配合乙方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林木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手续。

(4)、除林木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其他有关农业资源登记手续或者收获手续的,甲方亦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有关登记造册、行政许可等事宜时,甲方不得自行收取费用。

(5)、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接受该财产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重置成本价值

(6)、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当年生草本农作物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

(7)、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收获的林木、多年生农作物的,甲方应当接受该财产,并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市场价值。

(8)、乙方有权在其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林木、其他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成果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

(9)、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除依法属国家所有外,乙方承包土地上自然生长的野生动植物,属乙方所有。乙方收获应当办理狩猎手续的,甲方应配合参照本协议有关条例办理。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代收乙方应当上交有关税费的权利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甲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承包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因盗、毁、抢等不法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予配合处理的应先行给予部分数额赔偿,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9、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10、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林业保险,发生保险索赔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索赔事宜:

11、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承包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土地承包费:

6、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收购、参股当地企业开发项目的权利:

7、乙方有权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所植林木,并可在承包期内进行轮作:

8、必要时甲方应当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给予乙方通行、流水、等设施建设方面的便利:

9、乙方对其林木、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八、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责任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如若双方当事人发生变故;其协议有成继承权。

九、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十、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协议。

十一、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大风、水灾、火灾、重大疾病虫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土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应由乙方所得。

4、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有关损失充分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上述损失仅包括直接投入产生的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2、协议达成后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指明的土地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逾期交付本协议指明的土地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标准。

3、乙方逾期交付承包费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标准。

4、分批分期履行交付土地及承包费过程中,如甲方逾期交付或拒绝交付某具体土地地块时,乙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拒绝交付此前设定的承包费。如乙方逾期交付或拒绝交付某具体土地地块承包费时,甲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拒绝交付此后设定的具体土地地块。

5、任何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完全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的,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他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签署后双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四、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五、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七、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成立生效,协议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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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合同 第6篇

耕地承包合同1

甲方:

乙方 :

为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的经济收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土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承包甲方耕地 亩,甲方同意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耕地位置:太平西小北门以北,广场至刘花园南北路以东,太平东老北门南北路以西。

三、承包期限:(从20xx年6月1日20xx年6月1日)承包金每亩地年承包金500公斤小麦时价结算。

四、承包金给付办法:耕地丈量后,按照实有面积承包金,从20xx年公历6月1日开始,一次性预付清全年的承包金,每年一付(先付租金后生产)。

五、耕地丈量后,甲方耕地内的树木,应自动清除,路边和沟边的树木,有村委会合理做价,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树木转让金。

六、自然规律生死自然,如有意外在公墓没有建好前,乙方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安葬。乙方有权扣除甲方每座坟头所占的耕地面积。

七、合同签定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乙方也不得私自破坏耕地原貌,更不能挖坑取土。

八、乙方生产用工同等条件下甲方工人优先。给付报酬合理,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取闹。

九、此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40万元。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证明人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合股种植水稻,为双方的利益,现就合作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合作时间:从20_年4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如再有合作,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二、合作种植地段为澄江,甲方承包的种植田 亩,(以量得具体面积为准)。

三、合作方式:双方以每亩300元价格承包甲方种植田种水稻,承包田时间与合作时间相同,双方各占合作种植面积一半的股份(各占50%),投资、风险、利益分配按各占50%承担和享有。

四、投资:甲方预付田租款,以后的生产投资由甲方负责解决垫付。乙方负责生产劳务,收益期应先行清偿垫付款。

五、权益:乙方无偿负责种植技术及安排生产工作和销售业务。无偿负责劳力与田间劳动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生产所需物资双方共同购买解决。收益的款项在清偿甲方垫付部分后,结清所有收入款项,不得拖欠。如遇人为不可抗拒的风险,乙方应承担甲方垫资部分的50%。 以上合同经双方订可签字生效,违反合同应负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耕地承包合同3

甲方(转出方):

乙方(转入方):

为了落实《关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提高土地综合效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本流转合同,保证共同恪守。

一、标的:甲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

二、流转形式:甲方采用承包方式将本村土地流转给乙方承包经营。

三、流转承包土地概况:甲方将本村耕地 亩流转给乙方承包经营,该地段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四、承包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共计 年。

五、承包费兑付方式和时间: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 元承包。在合同履行期间,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全年承包款。

六、财政补贴部分:经双方商定,此合同履行期间,由国家财政下拨给农户的粮食直补、综合补贴及良种补贴归甲方村民享受;因土地流转上级下拨的流转费、农业补助、项目补助等由乙方享受。特殊政策规定的除外。

七、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如乙方不按时缴纳承包费,本合同自行终止。

八、如发生不可抗力,合同自行终止。

九、流转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耕地承包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土地________________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__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将收取土地承包押金__________元整,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五、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5

甲方:太平西村后一组、后二组

乙方:夏邑县格林兰有机种植专业合作社

为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的经济收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土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承包甲方耕地亩,甲方同意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耕地位置:太平西小北门以北,广场至刘花园南北路以东,太平东老北门南北路以西。

三、承包期限:20xx年(从20xx年6月1日——20xx年6月1日)承包金每亩地年承包金500公斤小麦时价结算。

四、承包金给付办法:耕地丈量后,按照实有面积承包金,从20xx年公历6月1日开始,一次性预付清全年的承包金,每年一付(先付租金后生产)。

五、耕地丈量后,甲方耕地内的树木,应自动清除,路边和沟边的树木,有村委会合理做价,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树木转让金。

六、自然规律生死自然,如有意外在公墓没有建好前,乙方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安葬。乙方有权扣除甲方每座坟头所占的耕地面积。

七、合同签定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乙方也不得私自破坏耕地原貌,更不能挖坑取土。

八、乙方生产用工同等条件下甲方工人优先。给付报酬合理,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取闹。

九、此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40万元。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证明人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证明人:________

乙方:夏邑县格林兰有机种植专业合作社

20xx年6月1日

耕地承包合同6

发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将东马曲村东林场地一块有偿承包给乙方,为以后双方共同执行本合同,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本块土地南北长116米,东西宽290米,折合面积50.46亩。

2、本承包期为30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本块土地承包价为每年每亩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每年元月1日缴清承包费。

4、在承包过程中,如遇国家租赁或征用,土地赔偿款属于甲方,地面附属物赔偿给予乙方。

5、甲方保证乙方、水、电、路畅通。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甲方愿意将自己位于

承包耕地 亩租给乙方种树,具体就承租该耕地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合同:

一、土地承包期为 年,在承包期内,乙方挖完该耕地上的树苗,明确告知甲方不在种树,本合同自行终止,但甲方树未挖完,甲方必须将地继续租给乙方。

二、耕地承包费为每年每亩 元( 亩每年共计 元。)承包费按 年一付, 年 月前,乙方付给甲方。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承包费用。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

五、乙方在卖树或移植树时所带土球,甲方不得干涉或收取任何费用。

六、承包期间,国家对土地的相关补贴归乙方,甲方不得干涉,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征得土地补偿款归甲方,苗子补偿款归乙方,合同自征完土地自行解除。

七、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甲方违约,应返还乙方全部租金,并偿还乙方包括在该耕地上的投资成本,预计产生的效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同时乙方应对该耕地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八、本合同连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耕地承包合同8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甲方愿意将自己位于

承包耕地x亩租给乙方种树,具体就承租该耕地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合同:

一、土地承包期为x年,在承包期内,乙方挖完该耕地上的树苗,明确告知甲方不在种树,本合同自行终止,但甲方树未挖完,甲方必须将地继续租给乙方。

二、耕地承包费为每年每亩x元(x亩每年共计x元。)承包费按x年一付,x年x月前,乙方付给甲方。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承包费用。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

五、乙方在卖树或移植树时所带土球,甲方不得干涉或收取任何费用。

六、承包期间,国家对土地的相关补贴归乙方,甲方不得干涉,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征得土地补偿款归甲方,苗子补偿款归乙方,合同自征完土地自行解除。

七、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甲方违约,应返还乙方全部租金,并偿还乙方包括在该耕地上的投资成本,预计产生的效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同时乙方应对该耕地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八、本合同连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xx年x月x日

耕地承包合同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耕地,乙方愿意承包。经甲与乙方研究协商,特定出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把村南片的南坡地租给乙方,总面积为xx亩,租期四年(即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底止)。每亩每年租金x元,共计人民币x元(一次性交清)。

二、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耕地不准开采、种树及种植香附经济作物,只限于种植农作物,如番薯、水稻、甘蔗、花生等。

三、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耕地期满后要保持耕地的原状交付给甲方。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因地权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五、乙方因承包期满后农作物不及时收获,甲方应酌情延长租期一个月以内,不收租地金。

六、乙方所在租地的一切设施在租期满后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七、乙方租期满后,甲方若要把耕地承包给他方,同等条件,应优先给乙方承包。

八、在租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如提前终止承包,按使用年限赔偿给乙方经济损失。

九、在租期内,此块耕地若被政府征用,甲方要给乙方退回剩余时间相应的租金。

十、甲乙双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研究再做决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10

发包方(甲方):乡(镇)村村民小组

承包方(乙方):本组各承包户户主

根据中发〔1993]11号、中办发〔]42号和xx发〔〕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本组村民大会协商讨论决定,签订如下耕地承包合同:

一、承包年限:本合同从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承包期为30年。

二、承包方式:这次耕地延包是在整个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大前提下,中途对异动人口的承包耕地可以实行小调整,小调整的间隔期限统一定为5年。

三、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承包者只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人股、联营、转包、转让,双方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鉴证。承包地不准买卖,不准荒芜,不准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有违反,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四、承包内容详见附表:

1、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表;

2、土地承包清册。上述表册是本合同的内容之一,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发包的耕地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生产规划权;

2、依照法律、法规催交定购粮和税费,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组织使用承包方提供的积累、义务工,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或产品;

3、组织统一管水、抗灾、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公益事业;

4、对承包方掠夺式经营或毁坏的耕地有权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

5、有权收回国家计划内农转非户、自然消亡户、举家外迁户和弃耕抛荒户等承包的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重新发包;

6、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

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承包期内的使用继承权,其转让收人受法律保护;

2、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的产品支配权和收益权;

3、有权拒绝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负担;

4、依法缴纳定购粮和税费,按照《农民负担卡》上缴村提留、乡(镇)统筹和经批准合法的集资款,完成分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上交承包合同约定收取的承包金或产品;

5、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在承包耕地建房、葬坟、烧砖瓦、开矿等,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耕地和水利设施等;

6、接受发包方的生产经营指导,服从国家、集体建设征地和农田基本建设用地的需要;

7、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七、涉及承包户之间相互关联的具体事项,经本组群众讨论所签订的协议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违约责任:不论发包方、承包方违约,均按《x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3份,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名盖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乡(镇)、村、组各执一份。

鉴证机关发包方组长

(盖章)(盖章)(盖章签字)

承包方:承包户主签章:

__ _年__月__日

耕地承包合同1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 地段责任田租赁给乙方种植水稻、蔬菜、黄烟杆等农作物,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此订立耕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承包耕地范围:

承包地段: ,面积: 按照种植后实量面积计算 亩。

二、承包期限:即从公历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始至公历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承包及缴款方式:承包租金按每年每亩人民币350元计算,承包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承包租金必须在种完青苗后种植的产益收成前缴清,超过期限未缴清,甲方收回承包地和种植的产益。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经营种植水稻、蔬菜、黄烟杆等农作物,不得从事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原有田块及水利设施等行为,若政府征地,青苗赔偿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享有生产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一切成本费用及税收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期内,享自由转保权。

七、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每亩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12

发包方(甲方):乡(镇)村村民小组

承包方(乙方):本组各承包户户主

根据中发〔 993] 号、中办发〔 997]42号和xx发〔 99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本组村民大会协商讨论决定,签订如下耕地承包合同:

一、承包年限:本合同从 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承包期为30年。

二、承包方式:这次耕地延包是在整个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大前提下,中途对异动人口的承包耕地可以实行小调整,小调整的间隔期限统一定为5年。

三、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承包者只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人股、联营、转包、转让,双方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鉴证。承包地不准买卖,不准荒芜,不准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有违反,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四、承包内容详见附表: .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表;2.土地承包清册。上述表册是本合同的内容之一,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发包的耕地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生产规划权;2.依照法律、法规催交定购粮和税费,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组织使用承包方提供的积累、义务工,按合同约定收

取承包金或产品;3.组织统一管水、抗灾、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公益事业;4.对承包方掠夺式经营或毁坏的耕地有权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5.有权收回国家计划内农转非户、自然消亡户、举家外迁户和弃耕抛荒户等承包的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重新发包;6.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

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承包期内的使用继承权,其转让收人受法律保护;2.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的产品支配权和收益权;3.有权拒绝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负担;4.依法缴纳定购粮和税费,按照《农民负担卡》上缴村提留、乡(镇)统筹和经批准合法的集资款,完成分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上交承包合同约定收取的承包金或产品;5.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在承包耕地建房、葬坟、烧砖瓦、开矿等,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耕地和水利设施等;6.接受发包方的生产经营指导,服从国家、集体建设征地和农田基本建设用地的需要;7.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七、涉及承包户之间相互关联的具体事项,经本组群众讨论所签订的协议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违约责任:不论发包方、承包方违约,均按《x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3份,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名盖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乡(镇)、村、组各执一份。

鉴证机关发包方组长

(盖章)(盖章)(盖章签字)

承包方:承包户主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耕地承包合同13

发包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我村_______村民组现有的退耕还林地,土地面积_______亩,为了使退耕还林更好的管理与培育,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鉴于此种情况,甲方现将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原有土地承包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或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臵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村民组面积_____亩退耕还林地承包出租给乙方管理与使用。土地方位东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南至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租用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租用形式:个人承包租用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租用经营期限及政策

1、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2、应上级政府政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贴给乙方。

四、承包租用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租用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元,承包租用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2.承包租用金以1年或5年的支付方式向甲方全额交纳本或期限的承包租用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租用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租用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人为或畜为的损害管理,宣传及保护,责任追究。

5.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6.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7.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租用的土地。

2.享有承包租用土地上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臵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乙方可在承包租用的土地上建造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租用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但可用其作为信贷凭证。

6、无偿管理培育退耕还林的林木秧苗。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8.乙方不得在承包林地采砂采矿,不得进行影响周边耕种养殖的栽植,建筑。

六、合同的转包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租用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2.转租时要签订转租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租用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不可抗力(经济)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租用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租用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索赔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

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租用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60日内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租用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县级或以上法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即为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农庄园旁一块荒山坡地租赁给乙方开发,四至范围: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止;西至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现就开发事项指定如下租赁合同:

一、甲方将荒山坡地亩租赁给乙方,合同租金为____元/亩,乙方在开发前一次付清年的租金,共计____元。

二、租赁期内土地由乙方自主经营或转让,甲方不得干涉,经营期内因土地引起的纠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由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由于国家政策性征地致使乙方不能经营的,甲方应按合同一次付清余下年的租金给乙方,土地的青苗费,房子拆迁费归乙方;土地前期开发费按使用年限折算付还乙方。

三、乙方使用水、电由甲方负责解决,抽水房及水管理及用地由甲方负责解决,器材设备乙方负责。

四、租赁期内,甲方无权用该地做债务抵押,甲方的一切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在租赁经营期内,如有违背合同,甲方应视为违约,不管时间,必须返还乙方全部租赁费及开发开支,另付违约金壹万元,乙方违约,视为自动放弃合同,土地甲方收回自主安排。

此合同一式四份,于即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耕地承包合同15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耕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耕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的耕地,共亩。以每年每亩租金500元租给乙方,共计每年租金元整。若三年后产生利润,从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亩,增至期满为止。若种植失败或未产生经济效益,将维持每年500元/亩的租金不变。租赁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意续租,乙方应以甲方续租优先。若乙方在经营期间,经济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每年500元人民币,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月日,付当年租金。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耕地必须手续完备,无争议,若出现争议,甲方必须负责解决,否则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碍乙方的经营开发,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耕地。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违反,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要补偿乙方所投入的生产及管理成本外,还必须双倍补偿乙方所种作物的经济价值;如乙方违约,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产管理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甲方收回耕地。

七、在合同期内,如遇耕地国家政策征用的,甲方应在收回耕地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征用时耕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补偿等相关事宜。本协议自补偿到位之日起自动解除。

八、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八、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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