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2024-05-11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精选6篇)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第1篇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关于转移支付的方式组合,刘溶沧(1996)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并认为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安体富(2007)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它转移支付四类,主张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王元(2009)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认为一般转移支付用于实现均等化目标,而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等目标则主要由专项转移支付来完成,所以,我国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王雍君等(2002)主张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以专项拨款为辅的体系。

国内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各种形式的统计分析是按大类展开的,从统计数据可以发现,税收返还等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如各类形式的总额和所占比重分别为:两税返还3214.8亿元(18.6%),所得税返还906.3亿元(5.2%),财力性转移支付7017.2亿元(40.5%),专项转移支付6186.9亿元(35.7%)(孙开,2009)。但按大类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王雍军(2006)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朱玲,);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王雍君等,2002)。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目标并不相符,理应取消。当然,在改革中为减少阻力,可以在财权划分中给予补偿,比如共享税给予地方更大比例、开征新的地方税种等。专项转移支付应完善度量指标,减少资金分配自由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最为正规,应当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转移支付方式。总之,转移支付方式选择应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

三、我国转移支付效果问题

我国转移支付已有的实践,国内学者利用我国实际的转移支付数据检验了转移支付与经济收敛、地方财政努力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具体检验方法和结论如表4所示。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第2篇

13法硕 刘军SA13216913

内容摘要:所谓财政转移支付制度(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System),是指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关键主要的第一位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亦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应达到较高水平。另外,转移支付方式要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我国应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

最后,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研究与进行规范。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一般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基本公共服务 一.研究背景及现象

(一)在所有的国家都存多级政府,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吸引了许许多多经济学家的注意。他们的许多讨论集中在如何判断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人们提出了三个主要的理由。首先,人均收入低、(二)基于以上之分析,我们知晓,所谓财政转移支付,也称政府转移支付、预算转移支付或预算补助,是指在多级政府分税体制下,一级政府为实现某种目的,将一部分预算资金及其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其他政府的制度。而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年来,这一体系对确保困难地区政府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遏制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趋势和国家重大政策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在具体实践中,自1995年到2005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从21亿元增加到1121多亿元。专项转移支付从1993年的36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517亿元。2005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4144亿元外,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733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税基数,对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实行基数返还。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虽然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

其二,是财力性转移支付。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部分中央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

其三,专项转移支付。此类转移支付有附加条件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因此又称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以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对承办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为了实施其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地方政府代行一些中央政府职能进行补偿设立的补助地方的专项资

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其次,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一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加大并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公共服务成本、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多种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因素法计算公式,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在保持分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适当提高中央财政集中程度,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再次,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

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四.结论

财政转移支付是处理府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是构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素,它是协调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第一,财政转移支付具有资金的预算性、对象的政府性和产权转移的无偿性等三个基本特点;第二,财政转移支付是随着分税制预算体制而产生的,是构成预算体制的三大要素之一,这些要素也称为制度。它的基本作用是弥补分税制度的缺陷,调节府间财力关系,同时,它也是协调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主要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除此之外,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研究与进行规范;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具体包括:政治体制、户籍体制、国库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审计体系等,使之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五.参考文献: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第3篇

从直观上看,此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肇始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继之而起的是《预算法》的修改,新增一条关于转移支付的专门规定,然后是国务院相继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之后是几省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改革的实施意见。综观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和法律的修改,这些举措由党而国,由中央而地方,由抽象而具体,层层推进,环环紧扣,使转移支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然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远未健全。仅从这些文件中直观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无高位阶的统一立法。现存制度中,关于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最高存在于《预算法》中,即该法第16条。该法条虽然较之于之前旧《预算法》有了相对具体的专门规定,然而仅此一条恐怕仍旧会沦于空泛。转移支付涉及大部分财政支出的份额,整个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需要一部专门立法作为整个制度大厦的根基,而这一重任远非新《预算法》的一个条文就可以承担。而《预算法》之下,国务院的两个文件虽然具体却位阶不够,难以统摄转移支付全局,并且在转移支付只有《预算法》16条规制的情况下,恰恰是国务院,尤其是财政部在行使转移支付立法之权,左右着许多转移支付措施的具体执行。这就会导致两方面后果:一是转移支付制度至今仅停留于原则目标层面,《预算法》的规定失之笼统,国务院两个文件的规定虽然具体却只涉及了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具体应着手的方面,却使权力主体,职责权限,责任承担等内容缺位,以致转移支付缺乏可操作性;二是使转移支付制度停留于政策层面,国务院始终是转移支付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转移支付始终“政出于国务院”,政策性太强,而不能稳定为固定的法律制度,政策的易变性、非法治性在转移支付领域表现得淋漓尽致,以致这一涉及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事项处于无法的境地而不可持续。故,我国实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律,以避免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权威、稳定性差、立法的科学性难以保证的问题,也可使制度的运行更加具有操作性,权力主体、职责权限、责任承担等内容一旦确定,转移支付制度就具有了“主体—权力—责任”的法律规范结构和“假定—处理—制裁”的法律规则模式,这样就可以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

2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方面的思考

国务院发布转移支付两文后,几省相继发文完善改革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在这里的担忧是,各省级政府制定的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亦是根据国务院两份文件制定,前者已经失之笼统、易变、非法治性和可操作性,后者势必步其后尘,出现同样的问题:缺乏对相关主体权义职责的界定,缺乏一套明确的资金申请、使用、监督、问责程序。

3财政转移支付改革完善中借鉴国外经验应注意的问题

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各方面改革都难免要借鉴国外经验,但是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模式、铁律,否则,我们的改革无须谨小慎微地摸着石头过河了。所以,借鉴国外经验一定要注意引入模式的中国化,“中国特色”并不只是一个政治口号,而是需要付诸实践的施政理念。在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这一方面的问题也应该注意。所以,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我们广袤的国土、多元的民族构成、不均衡的地区发展水平、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复杂的政府层级制及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就不能不考虑。所以,在借鉴国外经验时,我们不可能借鉴没有财政层级划分的城市国家,也无法向面积较小的其他国家学习,可学者仅余美国、加拿大,但它们又都是联邦制国家,借鉴的时候显然不能照搬。另外,日本面积虽小,但层级复杂,也是中央集权国家,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时,日本也是不能忽视的国家。

4关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后,实际上是在财权上实行了“联邦制”。而我国政治体制却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财政上的分权与政治上的集权是否冲突?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中央总是谋求对地方的绝对控制,如此政治体制下要求一个配套的统一的财税体制,这样才能使中央统一操盘,钱随事走,能维持地方政府日常工作,又能时刻控制地方。而真正的分税制要求有分权的政治体制,因为政治体制的分权就代表着中地之间事权的明确切割,互不干涉。这样才能在明确的事权分割下,确定各自的财权;在合理的税收体制下,各自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以确保各自的财政支出,故而,财政分权的前提是政治权力的分立。由此可知,集权的政治体制与分权的财政体制是不能配合运行的。

而我国何以就能在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实行了分税制?前述可知,分税制下财权以事权为基础,而事权的划分须以分权的政治体制为前提。所以,集权政治体制下,地方的政治权力永远受控于中央,中央与地方事权也就不可能明确分割,中央也不允许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而中国的情况正是如此,虽然貌似已经实行“分税制”,然而,地方只是拥有对既定税种的“收税权”及中地共享税的“分享权”,而无法增立新税,并且,中央对中地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可以由中央随意变更,地方无税收立法权。故,中国的“分税制”名为“分税”,实为“授权”,并且被授权人无权参与决定授权的内容,授权人可以随意变更授权内容。综上,中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并不会与集权式的政治体制相冲突,因为中国的“分税制”并非真正的分税制,而是类似分税制的“税收授权制”。但是,不产生冲突并不代表就是有益的,我们一直在倡导建立完善的分税制,却不知此分税非彼分税,这一根本性错误将导致我们的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难以绝对厘定(中央一直管着地方,掣地方之肘,而不能明确分割事权),我们的“分税制”即使“完善”,也是“税收授权制”的完善,并且只能以大量转移支付无效率的资金对向流动来消化财权上移、事权下压带来的弊端。

5财政转移支付改革背后的危机

我国自古是集权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来未达到一种所谓的“和谐”,向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地方对中央总是存在着一种“离心”的倾向,而不能如西方国家,即使是给予地方充分的自由,地方也不会擅自独立割据。我国的状况总是要么中央集权,一统万方,万马齐喑;要么是诸侯混战,分封割据,从来没能在自由与稳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中央与地方之间,彼此总处于攻防的博弈之中,而没有充分的信任。基于这种不信任,我们可以充分预料到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背后的危机:财政转移支付目的在于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各自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实现地方财力的自给自足,假如,在事权相对明确了之后,以转移支付满足地方的财力需求,实现各级各地区政府完全的自给自足,这貌似理想,其实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政治危机,即地方割据。若单纯地考虑财政平衡,可以划分事权,转移支付以配财权,使各方皆大欢喜。然而,现实容不得片面,国家治理更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在单一制国家,财政是中央维系权威的重要途径,假如通过转移支付使地方实现了财力的自给自足,不需要中央支援,这就会导致中央权威崩塌,这与直接划给地方充足的财权是一样的效果,中央以转移支付实现对地方牵制的目的将成徒劳,将会产生政令难行,慑乱无威的风险,国家有随时分裂的危机。贫穷是最大的不正义,而动乱则是更大的不正义。所以,在设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即使事权已经相对明确,也不应给地方完全充足的财权,而应将地方所需之部分财权由中央掌握,使地方有所匮乏。综上,所谓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应该是相对的匹配,而不是绝对的自给自足,地方财权配置自始不能充分,务使其财权相对于事权有所匮乏。

参考文献

[1]岳艳敏,李斌,尚亚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财税月刊.2016(12).

[2]余海波,李志勇.试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问题及建议[J].科技致富向导.2012(08).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绩效;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i(2010)05-0048-05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及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分税制改革的设计原则是“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为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创造条件”,在该思路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承原体制的专项拨款、原体制补助(地方上解)、结算补助、其他补助及税收返还五种形式并存。可见,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形式多样、新旧体制利益分配兼顾的“合体”。

(一)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变化

分税制改革只是对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省级以下的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而中国的财政体系是夹心蛋糕式的,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是一种严格的纵向等级关系,即中央政府只能决定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并不能对地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转移支付。

1.中央一省的转移支付体系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改进,建立了更为规范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并能够运用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工具进行操作。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2.省一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我国中央政府对省级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都要经过省级政府,而中央政府不能对地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转移支付,再加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对省级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省级政府如何处理它与下级政府的关系,决定了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各省比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具有特色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由于近几年“省管县”的推行以及财政的扁平化改革。,目前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传统的“市辖县”模式,即省级政府只管理地市级政府的财政事项,地市级政府管理县级政府的财政事项,主要是还未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采用这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改革后,一些省级政府可以越过地市级政府直接管理县级政府的财政事项,地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完全断绝,目前已经有11个省级政府和5个计划单列市实行这种模式。

(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分析

1.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及结构比重分析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两个比重的提高,特别是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规模逐年增大,特别是1998年增幅开始加快,转移支付占GDP的比重到2004年达到了7.6%,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见表1)。

从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看,1994--2000年比重开始回升,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从57.66%下跌到45.8%,到2001年比重开始回升,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从2001年的50.99%到2004年的56.87%,这表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政策上在作经常的调整,从数据足以说明转移支付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转移支付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其基本维持在40%左右,这表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并且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在加深。

另外,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不仅规模逐年扩大,而且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比重也在发生变化。自2002年起,中央把因所得税分享收入制度改革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从而加大了均衡化转移支付的力度。以2004年为列,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比重进行分析(见表2)。

从上表数据对2004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和结构比重分析可知,我国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还不够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过高,税收返还的比重仍不小,表明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比重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总的来说,我们还应该继续增强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缩小税收返还的比例。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管设计上和实际运行中都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但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改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表现为:

(1)转移支付数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9143.554L元,比1994年增加8682.8亿元,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

(2)转移支付结构不断优化,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逐步加大,有效缓解了地区之间财力差异及县乡财政困难。

(3)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较为显著。人均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度与省的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负相关,与省人均财政支出和失业率正相关。以2005年为例,我国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前五名的省区为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以上五省区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为4304元/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7倍。全国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排后五名的省区是西藏、贵州、甘肃、安徽、四川,排名后五省区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仅为485元/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0.42倍。考虑中央的税收返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下降到4202元/人,而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514元/人;考虑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下降到3517元/人,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834元/人;考虑专项转移支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收入下降到3129元/人,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1210元/人,说明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十分显著。而根据基尼系数,均等化转移支付对省级收入具有一定的平衡作用(见表3),基尼系数随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实现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缓和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而对于缩小县级收入差异,其中工资补贴收入均衡化作用最大(见表4)“。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间事权财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清晰,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西方国家都对各级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并配给相应的财权。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以及交叉重叠的现象。政府经济职能的越位、缺位并存,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经济职能不合理,政府对经济主体干预过多。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甚至混乱,导致财政体制的扭曲,使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缺少目标性,而且政府层级过多也会降低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影响效应的正常发挥,并且制约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

(二)资金分配方法不规范不科学,随意性过大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依据基数法,要么是根据主观判断,其数据的确定主要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造成了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影响其公平透明度,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并且缺乏协调,使得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从而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

在专项资金支付方面,目前没有按照因素法和公式来计算拨款和配套率,主要也是取决于各地讨价还价能力,而其分配范围过大、项目过多过杂,目前专项拨款几乎涉及财政支出所有范围,重点不突出,这样不仅挤占了本可用于均衡化目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而且同时也产生了使用分散、浪费和低效的问题。另外,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占有较大比重,而它是建立在维护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数法”基础上,这种基数本身是不合理的,再加上其计算方法不科学不规范,不仅起不到均衡化的作用,相反还会拉大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从而影响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性。

从财政监督方面来看,我国政府预决算编制不完善不公开,人大、财政及审计部门都难于监督,并且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比较滞后;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和运作,有时还不够民主、公开和透明;三是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协调,有时还不够通畅。

(三)财政转移支付没有按照政策目标优先次序确定,定位不准确,削弱了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用

世界各国转移支付的形式通常为两种,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而在我国形成了多达六种形式的转移支付。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除了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前是过渡期转移支付)外,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作用。从2001年分配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上看,前者仅占2.3%,后者占了97.7%(仅指中央对地方层次)”,前者明显偏低,后者明显偏高,结构极不合理。

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定位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补助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就要求用科学的公式计算出标准财政收入和支出,以此作为确定各地区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而由于我国转移支付的具体目标不明确,所以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定位不准,使支付结构比重失衡从而削弱了转移支付在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是提供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目前我国的专项拨款的使用范围几乎涉及了地方财政支出的所有项目,明显存在着职能错位,违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一般原则。

(四)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未解决政府间的纵向不平衡问题,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虽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对地方的补助支出有增无减,其实际可支配的财力不大,目前政府间的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此可见,政府间财政纵向不平衡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行政层次和预算级次过多,其中地方基层财政困难不是中央财政集中财力所导致的,而是由于地方政府层次和预算级次过多,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各级次中划分和分解所造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特别是省以下的基层政府,事权层层下放到县乡,而县乡政府的财权很小,而农业税逐步取消后,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其缺乏稳定而充足的收入来源,加剧了基层政府的纵向财力不平衡。有资料显示,省以下政府财力约有1/3集中在地级市政府手中。

(五)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解决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问题,均等化效果不佳从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具体实施来看,存在政府间财政横向不平衡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导致转移支付的目标不够明确,致使结构不平衡比重不合理,其中具有均衡性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量规模过小,同时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也不利于实现财政均等化,从而削弱了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财政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二是税收返还占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大部分,占整个转移支付的比重过大,而税收返还强调的是保护地方的既得利益而采用基数法,使得这种不规范的方式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把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从而拉大了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且规模过大,其在近年来快速增长,会形成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挤占,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而专项转移支付往往需要额外增加配套资金,使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流向富裕地区,会影响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缺失,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央政府的有关“通知”和“决定”,这不仅影响到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合理的确定性预期的形成,而且影响到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形成。二是转移支付要素缺乏明确规范,转移支付对象、数额、时间、方式等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干扰、随意性较大。三是没有统一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一致、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四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的各种信息缺乏及时、准确地掌握,对有关违法行为处罚不力。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不断地向规范化方向调整,转移支付的规模有了明显的扩大,结构及比重也有所改善,并且具体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是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与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应该根据经济学原理、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原则要求,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指导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来逐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立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国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规模、标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本国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划分及相应的税权划分等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为转移支付有效运行和相应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远景战略规划,明确改革的趋势和具体步骤,使地方政府形成确定性预期。

(二)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在政府间财力均衡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应该逐步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地区间均衡协调发展,从而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水平。在明确了转移支付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围绕这个目标来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明确界定,是转移支付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政府间的事权应当以公共产品外部性程度为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同时,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政府之间财权的划分,应在坚持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同时,结合税种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及征管成本,明确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及征管权限,为各级政府供给差异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事权提供相应的税源体系和筹资渠道。对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确定分担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承担具体事务的政府。此外,我们还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度的试点改革,减少中间层级政府,通过“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同时明确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并赋予相应的财权,以解决财政的纵向不平衡问题。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了地方政府间财力的不均衡,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应该逐步建立规范的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地区之间财力的均等化,以及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按现行制度,各省市对其他地区的拨款无法在一般补助中列支,也无法作预算收入,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可以给地方政府的拨款资金一定的预算归属,同时应该建立一定的激励制度来调动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的积极性。

(四)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计算公式,统一规范转移支付的标准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公式设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反映地区支出需求差异为主,一种是主要反映收入差异。从我国情况来看,可考虑将收人法与支出法结合起来,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式化分配。我国可以依法确立“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拨款型”作为计算模式,即通过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在确定影响我国财政收支的因素时,应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并以此来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根据客观因素,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性、可预见性及客观公正性,也有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五)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制度以及转移支付责任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第5篇

一、我国现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补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目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制度上存在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分配的越少,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越来越大,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公安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

(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以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一直呈递增趋势发展,目前,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各级财力有限,导致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满足地方的全部支出需要。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转移支付未能全部解决公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矛盾,未能充分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力的目标,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仍然不匹配。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太合理

1.目前的公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为

目的,容易导致富者欲富、贫者欲贫,不利于均衡地方财力,有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2.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财力的作用。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调增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仍然较小。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必然制约了转移支付资金在公安事业发展中整体均衡效应的发挥。

3.专项转移支付较多,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地方各级公安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用于日常业务工作的可用财力仍然较小。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1.转移支付金额可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合理。目前,公安转移支付的开支范围规定在办案和装备两个方面,客观因素支付的其他资金不允许占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同时造成“虚假支出”和“变造支出”的现实。

2.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一是部分中央专项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链条过长,需要层层上报、审核、批复,从项目申请到中央部门批复项目,再

到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得过细,管理难以到位,部分项目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影响公安专项资金效益;三是片面追求投入的“放大”效应,投入零星分散,不仅不利于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集中力量干大事,还导致地方政府配套负担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专项资金效益的发挥;四是资金分配办法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制度,容易出现“跑部钱迸”的现象;五是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资金管理部门一般都只重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环节,忽视资金使用和后期监管环节,容易导致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

3.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晚,各级财政滞留中央专项资金问题严重。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大规模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财政的时间较晚,地方财政还要层层往下拨付,导致年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滞留的问题严重。不仅影响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基础不完善

一是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权威和统一的法律基础,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行的民主性和规范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很少基础很薄弱。由此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存在,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的问题。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不明确。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规章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明,缺乏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致使不同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立项、分配、审批、拨付、监管环节都缺乏法定程序制约,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整个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新形式下公安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主线,从合理清楚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入手,逐步理顺各级公安机关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公开化和法制化,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跨越式改革。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分析 第6篇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也称之为财政转移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指的是上下级之间根据相关的标准所展开的财政资金转移。本文简单的探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制度;措施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在日益的得到改善、完善。首先是数量上的持续的增长,自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改革了以后,财政收入基本上就集中在中央,而事权则更多的集中在地方,这是一种纵向不平衡的现象,而为了处理、解决好这一现象,中央就不断的向地方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且数目也是日益增长;其次就是结构更加的合理化。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国加入到了WTO以后,体制性的转移支付比重也相应的有所下降,并且正在逐渐的被其他支付方式取代,比如说一般性的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等等。虽然是这样,但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的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进而才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得到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缺失

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点上,分别是:第一点,缺乏规范中央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每年几乎有上千亿元的资金进行转移支付,但是这上千亿元的资金流动却仅仅只是用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进行相关的约束以及规范,由此可以看出极度缺乏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第二点,有相当一部分的资金,在实施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不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内,比如说在2006年的时候,国家审计署对我国大约二十个省左右进行抽查工作,而这二十个省所返还的收入仅仅只有3000多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有一部分资金并没有切实的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当中;第三点,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当地政府通过高层监督、审计来得到完成的,但是审计机关却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而中央转移支付对预算以及决算又保持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正是因为这样,大大的增加了相关部门展开监督工作的难度。

(二)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虽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自从开始实施以来,转移支付结构就不断的在得到改进以及得到完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从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来进行衡量,其结构比例还是不够合理,因为承担均等化职能的转移支付力度仍然不够大,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仍然过于偏高,相反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仍然偏低。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目标,坚持原则 要想完善、健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要先明确好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再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支付适度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总要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方针来执行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那就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除此之外,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财政转移支付必须能够以提高效率为首要目标并且有利于培养市场机制,正是因为这样,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还必须坚持一个原则——以效率为先。但是如果只是单方面的去关注效率这个问题,就会使得财政转移支付的纵向、横向均等化失衡,从而直接的造成木桶效应。也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兼顾好公平的原则,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始终数学社会资产的再分配过程,而这也就要求了当地政府必须合理的、适当的以及理性的衡量好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量度,而且还要从转移支付占当地财政支出比例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并严格的根据中央财力雄厚如何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同地方财力承担的力度来仔细衡量以及确定,因为转移支付的量无论是多还是少,都会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要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要尽快的、最大限度的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其步骤包括:第一,要适当的、合理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第二,要规范、约束专项转移支付;第三,要逐渐的取消税收返还制度。

(三)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 转移支付结算,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而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则是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途径。包括了:第一,要尽可能的加快建立各地政府的统计信息系统。要建立起规范的、完善的以及健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非常多的基础数据,而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又会直接的影响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所以必须提高政府的统计信息质量;第二,要尽快的完善、健全省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几年以来,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基本保障的能力比较脆弱,相当一部分的县财政支出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越来越高,有些县乡财政工资按期发放都存在困难。这就要求省级财政能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在规范收支行为的基础上,提高财政的协调功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一次的分配。按照均等、效率以及可计量的尺度,从广义上确定一个最低补助标准。另一方面,完整意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包括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乡的多层次的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就目前的形式来说,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好于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对来说,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展缓慢,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整个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全面确立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仅只是国家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以及分配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彼此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重大关系如何权衡、处理的问题。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加强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健全,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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