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4-05-13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9篇)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我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杜绝虚假广告发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广告监管工作,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把整治虚假

违法药品广告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二、整治目标

加大药品广告监测频率,强化药品广告查处力度,依法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杜绝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努力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会同经贸、广电、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利用电视、广播、户外、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严格落实药品销售企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全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从11月开始,2011年8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初—11月中旬)。各工商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下发各工商所。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中旬—2011年7月)。各工商所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以下工作:

1、突出整治重点整治四种违法行为:

一是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

二是利用新闻形式以及健康咨询栏(节)目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三是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做疗效证明的行为;

四是非药品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

2、加强广告监测

一是加强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药品广告的监测。各所在继续做好日常广告监测的同时,要加大对药品广告的专项监测力度,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药品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沟通通报机制,有效利用各部门的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

二是加强网上药品广告的监测与巡查。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内的主要门户网站;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等专业网站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网上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传播和蔓延。

3、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药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者。对网站主办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各工商所要依法查处网站主办者,并转请有关部门及时删除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及信息;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者网站未取得经营许可、未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各工商所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逐级上报至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建议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关闭其开办的网站;对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各工商所要依法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药品监管等部门,对继续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严重以及药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要暂停其药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是加强药品广告发布源头的监管,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对多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经销商,各地工商部门要从重处罚,在一定范围内暂停其药品广告的发布资格;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县工商局将及时上报省、市工商局,由省局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停止销售、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措施;对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的,各工商所要及时上报县局,由县局提请药品监管部门按假药查处。

(3)总结阶段(2011年8月)。各所要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局商广股,县局商广股将汇总后报市工商局、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分管所长要亲自抓,县局商广股具体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刻认识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媒介和重点对象,加大监测和巡查力度,加大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对《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使药品销售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国家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设计、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产生。

3、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各单位要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管、公安、经贸、广电、物价、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围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行联合执法。

4、加强检查和督促。县局每季度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以了解各单位药品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2篇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2005-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4月开始,2006年6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底前,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3篇

近年来,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屡查屡犯, 群众举报投诉多, 社会反映强烈。为此, 从今年4月起, 工商总局牵头, 会同中宣部、新闻办、工信部、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药总局、中医药局, 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据张国华介绍, 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期间, 各级工商机关共监测检查广告1006万条, 责令整改138412条广告, 查处违法医药广告案件6902件, 罚没款6227万元, 停止213户违法主体的广告业务。同时, 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 协同行动,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确保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经过3个月专项行动, 医药广告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张国华说, 目前, 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已基本杜绝违法医药专题片广告, 各地广告违法率大幅下降。

张国华说, 此次专项行动是历年来工作力度最大、成效最好的一次, 但必须清醒看到,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下一步, 八部门将继续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 加大对地市以下广告媒体和互联网媒体违法医药广告打击力度, 始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 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努力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的成果。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4篇

实施方案

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规范我县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各违法广告整治的治理机制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的发布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成立组织

此次广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局市场规范局牵头实施,各工商所积极配合。。。

三、整治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重点查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或已经登记未标注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重点对县城区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商业区域、公共场所及交通主干道的所有户外广告进行清查。检查以下内容: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1

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重点查处食品类广告违法行为。加大对儿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的治理力度。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6、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7、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8、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三)重点查处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4、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四)严厉查处利用媒体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行为。重点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严厉查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五)查处其他形式的广告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户外

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方法,形成有效的监管程序。

四、时间安排

此次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坚持节假日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主流媒体实施监督指导与规范自律相结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8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动员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9日--2012年元月19日)

根据确定的整治任务和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着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探索建立虚假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务求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2年元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适应新形势、新特点,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广告监管工作应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市场规范局具体抓的工作态势,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承担起统筹协调、制定方案等工作。

要坚持从严查处、追根源、出重拳严厉查处那些屡禁不止、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

(三)强化调研,完善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实施新措施、新方法。广告监管工作要通过调研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建立和完善责任监督机制。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第5篇

一、积极行动,推动“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我省在过去两年开展“诚信广告”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初,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第215号)精神,及时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1月26日召开云南省“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号召广告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坚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这一阶段的具体做法有:

(一)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地工商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分地州还把商广、公平交易、法制、市场、经检、消保等处(科)室作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以“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工商系统内部其他处(科)室联合行动、统一部署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重点整治、重点规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各州、市工商局严格按照要求,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等三种商品或服务、以及五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

(三)建立案件随查随报制度。要求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以及群众投诉案件,都要及时上报,随查随报。案件办结后必须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联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局联合当地药监、卫生部门在一季度开展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各部门统一协调、密切联合、形成合力,对药品、医疗服务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五)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根据日常监测和检查的情况,对辖区内广告企业划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界定距离、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原则,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完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曲靖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在曲靖市广告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量化考核的通知》,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并实行百分制考核。

(七)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自律。积极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配合工商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引导全体会员遵守承诺,开展自检、自查、自行整改,并提交自检自查报告,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广告市场。

二、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积极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六月份,在已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我省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重点整治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广告的要求,积极行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办、署、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5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59号),及时联系省级十个部、办、厅、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和《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总体要求、任务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制度和整治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6篇

计划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落实江苏省《关于继续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南通市《2011年全市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2011年全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医疗广告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完善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增强动态监测能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医疗卫生信息环境,促进我县医疗卫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虽取得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而发布的医疗广告。

(三)利用非法出版物或内刊形式、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四)以医疗机构科目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或者利用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发布的医疗广告。

(五)以社会公众人物为模特、以专家、患者的形象出现,介绍一些案例,虚构一些情节,误导消费者的医疗广告。

(六)以保证治愈率和有效率等方式发布缺乏科学依据的医疗广告。

(七)发布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性病治疗广告。

(八)发布未经审批的前列腺、盆腔炎等疾病和人流手术、药流等治疗方法的医疗广告。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营造整治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6月30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广播电视台、报社等,特别是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除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和非法出版物及内刊,于8月25日前上报自查情况,同时作出公开承诺。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0日)。县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卫生局要适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深入医疗机构、印刷企业等进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各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对不整改的,要立案查处,坚决给予停业整顿、扣分、罚款;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张旭初副局长担任组长,县卫生局医

政科王跃成科长、县卫生监督所缪卫宏所长和许庆忠副所长担任副组长,卫生局医政科及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同时,要将开展虚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全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点之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对医疗广告市场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测,发现有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要详细登记在案,务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提高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自觉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成果,及时披露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如东县卫生监督所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7篇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十二部委《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党组决定自5月起至12月底,开展为期八个月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与维护好民生、民利和消费者权益不损害的政治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2、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是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是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5、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6、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7、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8、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发布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广告;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二)、整治重点区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的重点区域为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较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区域,如各医院诊所、门诊、药店、超市卖场、流动车体、长征路等中心地段、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三)、整治重点环节。

1、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规范媒体广告发布活动,指导媒体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台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县

有线电视台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查发布广告的意识和责任。推行预警警示制度,对媒体单位发布的广告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给予预警。整治的重点环节为广告发布环节,重点监管电视、广告经营单位。

2、强化广告发布中动态监督。局、所两级按行政区划确定广告监测人员,完善监测机制,对广告发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进行监测,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实施通报制度,以便在第一时间进行纠正、查处。

3、加强广告发布后的查处力度。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虚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中串通作假,隐瞒真实资费、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依据具体情况从严查处。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为了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决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法制股、市管股、消保股、各工商所、经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由市管股牵头组织实施,市管股股长为联络人,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情况收集和材料上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重要

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局局长、所长要亲自抓,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地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市管股要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的监测、监管;各工商所、巡查组应把日常监管、监测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广告发布关。对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是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是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消保股要及时通报市管股,以便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构建长效监管。坚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开展整治行动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分工协作,建立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机制;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营造良好氛围。县局将通过县有线电视台新闻栏目广泛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公开揭露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各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内容材料,以提高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群众的识别能力及自觉抵制能力。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工商所、分局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县局市管股,市管股负责汇总全局数据,上报市局商广科。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8篇

市场监管处XX

同志们:

XX市的药品流通市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整治,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发展。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方面的工作离政府和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在药品流通的管理方面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把强化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服务,作为今年的重点内容工作来抓。下面我就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等方面的工作安排部署。

一、关于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结合XX实际,制定了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整治,使药品经营场所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广告宣传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消费者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有较大提高。力争到今年底,做到在我市药品经营场所经营秩序优良,基本无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专项整治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和全面检查阶段,从3月到4月,药品经营企业根据整治工作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各药监分局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这项工作已经开始进行。

第二阶段为重点查处阶段,从5月到9月,对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为巩固验收阶段,10月到12月,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巩固和深化。

(二)整治重点及措施

专项整治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整治药品经营场所虚假违法广告;二是规范药品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

1、关于整治药品经营场所虚假违法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擅自篡改审批内容、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失效广告批准文号、将禁止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等行为和在药品经营场所散发、摆放和张贴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应含有以下内容:

(1)广告中含有绝对化语言:如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最高技术等用语;

(2)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无毒副作用”、“服用1至几个疗程病症全无”等承诺;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生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者声称该产品被某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等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内容;

(4)广告中有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获奖内容等内容;

(5)广告中有患者来信、感谢信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声称使用该产品后,病症减轻或痊愈等内容;

整治的具体措施是:

(1)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和监测工作,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局已拟定“提请查处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请各分局上网下载该通知书范本。对于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报请省局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2)我局今年将逐步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警示制度。通过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和其他传媒渠道建立药品广告信息平台,及时对药品广告的审批(备案)、查处情况进行公布,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表现形式、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警示消费者。同时移送工商部门。对警示中所列的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立即下柜封存,暂停销售,待工商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完毕,广告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出具已停播、停刊该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的证明文件,我局网上公布解除暂停销售通知后,方可上柜销售。

(3)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中所涉及的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其药品进货、销售渠道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对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摆放和张贴虚假违法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作虚假宣传的,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同时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现场检查的结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及《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对药品购进、销售、药品销售人员的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药品购进时的相关手续和销售人员资质,严把广告药品进货关,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不得从生产企业的驻蓉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办人员处购进药品,连锁企业的各门店必须实行统一配送,门店不得代理或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更不要在虚假违法广告中刊登本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假如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代理公司或销售者刊登了企业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澄清,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广告药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对进行虚假宣传,特别是夸大功能主治、误导消费者的药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抽验。涉嫌质量问题的,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依法暂停其销售。假劣药品将依照《药品管理法》严肃查处。

2、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问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据此,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到:

1、不得出租、出借柜台或者变相出租、出借柜台,非本企业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咨询、推销药品等行为;

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进行药品销售;

3、在经营场所不得以提供所谓的“检测”、“义诊”“咨询”等形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药品;

4、营业员不得以虚假、夸大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药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现场检查的结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此外,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以及《XX市药监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广告宣传和店招等经营行为的通知》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做到:

1、不得在零售药店临街的橱窗、柱、门楣、台阶等悬挂、张贴药品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社保定点药店不得在店外(含橱窗内外)悬挂或张贴自行制作的定点药店宣传招牌、标语;

2、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外(含门前三包范围内)散发各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宣传资料;

3、不得在经营场所门口摆放各种广告架、样品盒等宣传品;

4、一店一招,严禁在店外悬挂任何药品广告。

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流通正常秩序的需要。各药监分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把它作为今年药品监管的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务必取得实效。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自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问题

(一)严格实行药品统一配送,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

近年来,我市零售连锁企业发展迅速,即壮大了自身实力,也促进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和规范。但一些零售连锁企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行为上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不重视药品质量管理和门店的管理;发展中只重数量,忽略质量,没有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允许门店擅自购进药品,甚至还把不实行100%配送作为吸引经营者加盟的条件;个别零售连锁门店违反零售连锁企业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配送的规定,自行在外购进药品等。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局于去年6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XX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通知》,在药品统一配送、进货渠道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企业先行自查和整改。从现在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有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有的则动作迟缓,还有的甚至报有侥幸心理仍在观望。这里再次重申:零售连锁企业要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7201项的规定,必须实行统一配送药品。自身实行统一配送有困难的零售连锁企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配送。

为有利于提高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对零售连锁公司及加盟店的管理上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对自身没有能力实行统一配送又未委托其他企业统一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零售连锁资质。

二是加盟店如果对其加盟的零售连锁公司在配送、管理和服务上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转为另一零售连锁公司的加盟店。但若要变更为独立的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于不接受连锁公司的统一配送和管理,擅自外购药品、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加盟药店,连锁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提请药监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是凡未通过GSp认证的零售企业申请加盟到连锁公司前,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通过GSp认证后,方可受理变更申请。

(二)进一步加强对驻店药师的管理。

目前XX市零售药店有4300多家,而对比我市药师、执业药师和现有药店数量,呈现出不成比例的情况。药店数量大大超出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导致驻店药师兼职和不在岗的情况比较严重。虽然经过整治后情况有所改观,但目前仍较突出。今天,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都在场,借此机会再次强调:一是在申办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我局将严把审查关。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新开办的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县以下的应配备药师,县以上的应配备执业药师。各分局在检查验收和日常监督中,应加强对驻店药师是否在职在岗的监管。凡零售药店不能保证驻店药师在岗,经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核减其经营范围;对发现驻店药师兼职的,我局将上网通报并在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

(三)科学、合理规划,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XX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已经我局起草完毕,待举行听证后将正式公布实施。出台规划的目的是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方便人民群众购药,而不是停止新开办药店。相反,我们还要鼓励那些有实力、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利用其资金、人员和管理优势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9篇

工商广字〔2012〕29号

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整顿广告市场秩序,现将《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做好部署安排工作,及时出台贯彻落实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

2012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化广告市场监管与促进广告业发展并重、整顿与规范并举,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合力,全面提高广告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广告业诚信度,促进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一、围绕重点,加大整顿规范力度

(一)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地市级以上都市类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

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依法治理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类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等广告。

(二)加大网络广告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广告内容,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

(三)保持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治理的高压态势,对部分地区、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实施综合治理。

二、强化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四)指导、监督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围绕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指导、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健全完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

(五)组织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责任和把关意识,提高自律审查水平。

(六)强化广告日常监测监管。加快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加强广告监测能力建设,发挥广告监测预警作用,全面掌握广告发布趋势,增强监测的即时性、有效性,建立快速、实时、动态的处置机制。

(七)加大违法广告公告力度。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扩大违法广告公告的社会影响,震慑违法广告行为。

(八)加大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查办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案件,采取责令公开更正、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关闭网站和删除非法信息等措施,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九)探索建立广告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研究建立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失信惩戒、淘汰机制。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健全广告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提高广告业公信度。

三、明确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十)党委宣传部门要继续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及时通报媒体广告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媒体单位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会同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推动建立和落实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

(十一)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推进广告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监管网络。深入运用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媒体通报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建立健全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案件查办机制,确保案件查办到位,加大虚假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十三)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工商、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传播淫秽色情等犯罪行为。

(十四)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十六)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及其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和信息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

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七)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监督播出机构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加大对刊播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通报和处理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范围。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

(十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服务和广告的企业及其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强化落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入推进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不断丰富联席会议内容,创新工作载体,搭建协作平台,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市、县的落实和作用发挥。

(二十一)健全完善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建立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统一监测、执法标准,推进区域执法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通过“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等形式,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促进监管执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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