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2024-05-11

政府采购证明材料(精选6篇)

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第1篇

工程采购材料备案证明

北京朝阳区驹子房经济使用房住宅小区(A区)1#、2#、3#、4#、8#、25#、27#、28#、D-1车库的工程采购材料备案申报已完成,其中该工程没有采用一下材料:

1、烧结砖

2、轻质隔墙板

北京英达利城建有限公司总承包一部

2011年12月20日

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第2篇

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第3篇

一、城市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 我国关于城市建房审批规定的演变, 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1. 建房审批无一定之规阶段 (1949年-1978年)

1978年3月8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结束后, 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下称《意见》) , 第一次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和重点建设的小城镇, 二、三年内都要作出城市规划”。在此之前, 国家对城市并没有要求做城市规划。没有城市规划, 就不存在“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1978年以前, 城市的各项建设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 没有一定之规, 各个城市因机构设置不同而不同。

2. 建房应取得建委的施工执照或建设许可证阶段 (1978年3月8日-1984年1月5日)

1978年3月8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结束后, 《意见》明确规定, 城市规划“责成各级建委监督实施”。“城市各项建设, 都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领取施工执照。”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 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 才准建造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 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施工。”

3. 建房应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许可证阶段 (1984年1月5日-1990年3月31日)

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道路和管线的, 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 按法律规定办。”“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 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 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 建房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证一书”阶段 (1990年4月1日至今)

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 建房实行“两证一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制度。作为房屋登记, 只要收取结论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关于建房的规定和《城市规划法》相同。

二、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 我国农村建房审批处于无规划阶段;之后, 村镇规划开始成为建房审批的基本依据。农村建房审批规定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1. 建房没有明确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阶段 (1949年-1956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 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 之后土地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此阶段,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没有明确需要经过批准, 可以推定为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

2. 建房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阶段 (1956年-1962年)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进入高级社, 取消了土地报酬, 标志着农村土地已归集体所有 (农民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除外) 。从1956年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60条”颁布前, 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 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尽管如此, 从理论上应该认为, 这期间的建房应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3. 建房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阶段 (1962年-1982年)

1962年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 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照此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4. 根据地类不同, 建房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 (1982年-1986年)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有效期到1987年1月1日) 规定:“审批村镇建房用地, 以村镇规划和用地标准为基本依据。”“农村社员,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 回乡定居的华侨, 建房需要宅基地的, 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生产大队审核同意, 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 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 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该条例规定, 私人使用非耕地建房须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 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单位建房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 根据地类和建房主体不同, 建房由乡政府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 (1987年-1998年)

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 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还规定, 乡 (镇) 村企业建房、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 村民使用非耕地建房只需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单位建房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 无论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还是非耕地, 都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相同, 但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具体化, 强化了村镇规划的先导作用。如私人需要使用耕地建房、乡 (镇) 企业建房以及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应先由县建设局选址定点, 然后按程序报批。

6. 严管阶段 (1999年至今)

1998年修正发布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文件, 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房, 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进入到严管阶段。

一是取消城镇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规定, 并将农民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乡 (镇) 村企业建房,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该法取消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不合法的。此处还将农村村民建房和单位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了县政府, 在此之前, 农民如使用非耕地建房, 乡级政府就有权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龙头”作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 (镇) 村建设, 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建设用地, 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规定的出台, 对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进一步明确了村庄和集镇规划、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龙头”作用, 并强调在建设方式上, 应“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

三是加强转让管理, 严禁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第4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均与日俱增。以本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为例,涉及的金额已由1999年的10.3亿元上升至2010年的408.3亿元,其间共完成政府采购金额达2144.7亿元。然而,当前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同样日益突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对于承担着惩治与防范职务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而言,必须在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关口前移,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一、现阶段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特别是行贿、受贿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却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而此类犯罪所造成社会危害性也依然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

1.从数量上看,查办案件和受理举报占一定的比例。从本市某基层检察院三年间受理举报和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共受理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举报线索25件,且每年维持在8至9件,所占比例也基本保持在5%至6%左右;同期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立案总数的16.7%。可见,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之一。

2.从内容上看,涉及民生问题较多,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道路及交通配套工程建设、房屋动拆迁等事项的11件,占91.7%;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举报中,涉及医疗系统采购环节的17件,占68%。案件及举报较为集中地指向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项和基础建设,容易引起各界关注和公众热议,一旦查处不力或者处置不当,则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当前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热点领域的反腐败力度,还尚未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3.从案由上看,以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居多,且呈现作案手段的新颖性和多样化。在查处的11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0件系贿赂案件,占91%;且涉案对象所采取的贿赂形式,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权钱交易,而更多地采取较为隐蔽的变相贿赂形式,从而给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获取、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难题。

4.从后果上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以贿赂居多。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其表现形式为以职务换取财物或者相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1] 因此,贿赂犯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使公权力异化为犯罪分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但除此以外,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往往还会由于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其他衍生的危害性,如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的排斥、引发其他采购人及竞标者的不满情绪进而产生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等。

二、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作用

从检察职能出发,针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问题,必须立足于两项举措齐头并进:一是履行打击职能,查处职务犯罪,发挥震慑作用;二是履行防范职能,注重关口前移,发挥预警功能。就目前而言,前者虽已屡有建树,但却只是治标之举;后者虽是治本之策,但却仍需努力完善。笔者认为,与其在发生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之后,不惜耗费高昂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被动应战,不如在事发之前主动出击,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这项新型机制,实现防患于未然。

所谓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下文简称“诚信证明制度”),是指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为依托,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之廉政信用的工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构建诚信证明制度,不仅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创新之举,而且对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眼于社会管理层面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剖析犯罪成因,从源头上、根本上发现和研究法律政策运行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出现的漏洞,以利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合理界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立脚点,进而消除腐败滋生的社会诱因,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有效防范和杜绝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内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次,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力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查找发现的深层次原因,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依托检察机关业已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科学构建诚信证明制度的运行体系,使之成为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以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通过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使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消除因处事不公、执法不严而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重于各方力量对社会管理事务的齐抓共管。应当看到,建立健全诚信证明制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介入固然不可或缺,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履行,进一步促进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完善管理、规范流程、建立制度、创新机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注重协作,以利于形成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不给潜在的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既是扩大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思路与运行模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当前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对于诚信证明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模式的设计,需要重点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诚信证明制度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参加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亦须具备类似的法定条件。[1]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高检发〔2009〕14号文)的要求,检察机关已经建立起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关于行贿犯罪案件(具体包括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从而为“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要件的证明奠定了现实基础,使诚信证明制度的实行具有现实可能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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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证明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一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二是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2)适用内容: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是《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3]包括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

3.诚信证明制度的操作流程。(1)采购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住所地或者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三年以内无行贿记录的证明文书,采购人、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书的,应当告知其限期补正,逾期仍未提交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2)在对投标文件的初审阶段,对于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采购人、投标人,应当认定为不符合投标条件,并告知其自作出刑事判决或者有关司法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3)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应当将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作为评定采购人、投标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提供证明文书的采购人、投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四、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涉及的若干法律关系协调

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不可避免将面临同若干法律关系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可能产生分歧和争议。主要表现在:

1.关于诚信证明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设置诚信证明制度这道准入性的门槛,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而不合理地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即使退一步来说,《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但却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检察机关出具相应的诚信证明,故这种制度的设计不具有合理性。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认识,主要理由是:其一,虽然《政府采购法》在总则中(第5条)规定了公平竞争的一般原则,但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却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在形式上,这种限制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对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要求的一系列先决条件,而供应商不符合这些先决条件之一,即应排除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这并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故《政府采购法》第5条与第22条第1款之间属于一般与补充的关系,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冲突;其二,检察机关出具诚信证明,系印证特定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有效途径之一,属于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未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供应商的义务,故不存在排斥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之嫌;其三,前文已述,由检察机关出具诚信证明,具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现实基础,且制度健全、信息全面、内容翔实,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来看,都是目前证明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件相对较为成熟和规范的一种模式,显然更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2.关于检察机关出具证明文书的效力问题

有的同志主张,对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由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倾向于采取供应商发表书面声明的形式,[1] 因此,倘若建立诚信证明制度,检察机关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作为参照条件更为妥当,而不宜作为必要条件,否则便可能与相关立法产生冲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作为证明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必要条件而非参照条件更为恰当,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却不尽合理。《政府采购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即意味着供应商对于其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理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否则就会产生证明效力的瑕疵,采购人便可能据此作出错误的审查意见。

然而,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倾向性意见来看,就《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均设置了客观的证明标准,如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而惟独对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件采用主观证明的标准,即由供应商自行作出书面声明,其证明力显然大打折扣。这种差异不仅仅反映了立法技术层面的缺失,更带来了相同性质的法定要件基于证明标准的不合理区别而导致合法、客观、真实程度不一的实质性区别,甚至可能造成“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要件形同虚设的局面。当然,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协调性,一旦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转化为规范性制度,可以考虑退而求其次,由采购人通过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以弥补供应商书面声明的证明效力缺陷。但无论如何,诚信证明制度应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参照条件。

3.关于诚信证明制度发布主体的适格问题

还有意见指出,在特定区域内实行诚信证明制度,应当以该地区的省级职能部门作为适格的发布主体,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规范性文件,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区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0〕364号),而市、县级政府和检察机关只是诚信证明制度的执行主体,无权直接发布诚信证明制度。

笔者认为,一项新型工作制度的构建,必然需要经历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唯有如此,才能使制度创新切合实际而又行之有效。就诚信证明制度而言,在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省级主体发文固然更具影响力和规范性,但在此之前,经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先行试点,通过实践检验,不断积累经验和改进问题,却不失为一条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管理的科学发展之路。这在我们以往工作中具有诸多的成功先例可循,典型的如目前上海市纪委、市检察院联合开展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设”工作,即最初由闸北区院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先行探索与尝试,进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据此,构建诚信证明制度遵循“基层主体先行先试,省级主体适时推广”的模式,更为稳妥和理性。■

采购证明集 第5篇

兹有于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在x处购买桶装水的费用共计 元(大写: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政府实习证明范本 第6篇

政府实习证明

姓名:xx

院校:广州华西大学

专业:计算机

实习时间:20xx-01-06至20xx-02-0

5地点:

职位:

工作内容:

该同学的实习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办公室日常性工作,主要包括文档的录入、编辑、排版、打印复印,[政府实习证明]各种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中的接待工作;另外一部分是下乡实践考察调研工作,深入各村各户开展政策宣讲、科技支农、法律援助、文化帮教以及春节文艺汇演送温暖等活动。评价

该生在实习期间,工作积极主动,态度认真诚恳,服从部门安排,并能配合同仁协调一致完成各项任务。在实习期间完成的论文《探究人力资本投资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中提出增加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和建议,许多有效措施已被政府部门采用,表现出该生出色的创造力和科研能力。

实习单位:

日期:20xx年02月09日

附:政府实习总结

一、实习单位概况

此次实习的单位为xx乡人民政府。乡级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府单位。xx乡人民政府有书记,副书记两名。乡长一名,副乡长两名。下设党政办公室、经济事务办公室、司法所等若干单位,共有在编人员42人。现任书记为xxx,乡长xxx。xx乡西部的几个村子去年被划规工业区,乡政府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工作任务。

二、实习流程

由于我去年的暑期实践就是在乡政府完成的,所以我对乡政府无论是在地理位置、环境还是人员上都比较熟悉。所以我直接找到了刘鹏辉书记说明了来意,经过他同意后,我被安排在办公室,担任临时秘书。和去年实践时一样,我的指导老师还是杜星,他在办公室里负责书记和乡长的辅助工作,是办公室唯一的男性。确定了实习部门和指导老师后,指导老师和我一起确定了实习流程和主要工作。

实习流程:

第一阶段是办公室工作的训练。

第二阶段是为领导提供事务辅助。

第三阶段是协助指导老师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第四阶段是跟随指导老师和领导外出参加活动。

主要工作:

第一,协助指导老师完成工作,包括文档的录入、编辑、排版、打印复印。

第二,保持办公室卫生,为领导提供事物辅助。

第三,为来访群众作来访登记和信访记录。

第四,接听电话,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五,跟随指导老师参加其他工作。

三、日常工作

秘书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办文,办会,办事三大部分。这三部分不是孤立的,而是统一的联系的整体。此外还有作为基层秘书的重要工作内容的调研。实习期间我作为实习秘书也参加了乡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实习期间的办文工作。

基层政府办公室的办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对需上报或下发的文稿进行政策和文字上的把关,另外还要及时将来文转交相关领导,接受领导的授意。有时还要帮助部分村民撰写材料。

在实习中我发现办公室的同事们虽然都已经参加工作很长时间了,但是对于办公软件还是不能熟练的应用,特别是一些非常有用的小窍门,小技巧都没有注意到。例如在EXCEL表格中应用冻结窗口,在WORD中的添加表格和在表格中应用公式进行计算等。在实际的工作中,我可以把在课堂上和在NIT中学到的东西用上,指导老师对我能够比较熟练的运用办公软件提出了表扬,连夸我聪明。但是我知道这是学习的结果,并不值得骄傲。

实习期间恰逢我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针对村民关心的选举公平公开透明的问题,通过之前和村民的交流所了解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知识,草拟了一份关于民主监督选举过程的建议交给我的指导老师。主要包括:

1、公布选举的程序;

2、确定群众监督员;

3、监督选票的发放,对选票数量进行准确统计;

4、禁止工作人员代替选民写选票;

5、现场统计有效选票数。早在这之前乡政府已经根据上级精神对这次的换届选举工作做了比较周密的布署,但是我的正确建议和积极思考的精神还是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这对我来说无疑是鼓励。

实习期间的办事工作。

基层的工作绝大都是针对现实状况解决某个问题的,工作失误会直接伤害到群众的利益。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粮食直补是国家反哺农业鼓励农民种粮的一项政策。领取人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给领取直补款带来很大的麻烦。吸取去年的教训,今年各村的信息上交后,我们重点对姓名中的同音字、异形字和身份证号码其进行了校对。校对完成后打印出纸质版发回种村,由当事人核对。这也是我在学校为同学们进行各种考试统计信息时常用的方法,因此驾轻就熟,完成的很快。对错误信息进行核对时,杜老师使用了WORD中的表格,操作起来比较繁琐,因此我把工作接了过来,直接把EXCEL表格中需要更正的信息复制到另一个工作表中,通过进行了冻结窗口、单元格格式设置等,方便了浏览和查检,提高了效率。

因为我们村已经被划入工业区,部分村民的房子被规划成了道路,要拆迁。在劝导搬迁的工作中,乡领导首先选取了房屋条件比较好的几家人开展工作,作为突破口,给他们讲道理,做工作。因为我是本村人,对于本村的情况比较熟悉,领导安排我承担引导和联络工作。通过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乡亲们在取得合理的赔偿后同意搬迁。在这项工作中,乡领导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典型的带动作用,创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舆论环境,有效的推进了搬迁工作的进行。这种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抓住关键、抓住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值得学习和揣摩。

实习期间的办会工作。

办会是秘书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在学校参与过晚会等活动的组织工作和实训课程,对会议的筹备程序比较了解,我也得以参加了我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准备和会场工作。主要包括:第一,会议地点的选择(此次选举的地点是村委会大院);第二,会场的布局选择(选举中采用的是大小方形,乡领导在主席台就座);第三,会场的布置;第四,参会人员召集;第五,会中服务。选举作为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受到了村民的广泛关注。因此必须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为此我做了如下工作:

首先,会议信息(包括选举的时间、候选人等)的发布,我向指导老师建议采用广播、告示相结合的方式,从而保证了全体村民人人了解,全体关注。其次,是关于选举程序和组织的严密性的问题,通过和村民的交流得到的信息,选举的筹备会议中我向指导老师和领导建议严格选票发放程序(不许代领),监督选票填写(不允许工作人员和候选人团队代写选票),投票、唱票过程监督。再次,关于会场布置,除了桌椅、用具的摆放外,我们还在村委会内外粘贴了标语,在大院中悬挂了条幅,增添了选举庄重热烈的气氛。由于做了周密的安排,加上现场全体会务人员的认真工作,选举进行的很顺利。在这次工作中虽然我不是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但是通过观察我还是学到了不少东西,增强了动手能力。

实习期间的调研工作。

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基层工作中更是如此。乡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单位要面对农村的繁琐的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更要本着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开展工作。这就要求基层秘书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得到的第一手材料。对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请领导经批准后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来乡政府实习以后的一次比较重要的工作是统计和整理各村生活困难的老党员、干部的情况,在经济上给符合条件的老同志一些照顾。本以为这是一项很简单工作,只要拿出以前的东西照着做就行了。可是当工作就在手中时,才发现自己想得太简单了。我只是根据以往的资料列出了一个单子。其中包括了姓名、性别、所在村、现(曾)任职务年龄几项简单的信息。交给杜老师看后说内容简单粗略,准确度不多够,不能作为乡领导作出决定的依据。他说,在经济上对贫困的干部和老党员给予适当照顾是政策,是上级对于基层党员干部的关怀,表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为农村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的肯定。但是评选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要做的是做全面的调查,掌握详细真实的信息,给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他要求我把候选老同志的个人、家庭状况的详细信息,特别是经济状况,拿出一份完整详实的材料。

经过杜老师的指导,我又在表格中增加了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任职时间、在职期间主要工作成果等项,进一步完善了表格,增强了表格的可信度和说服力。经过杜老师进一步的修改充实,材料最终被放在了领导的办公桌上。

四、实习心得

工作态度要积极端正

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工作,多做事才能更好的了解工作情况,更加专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取得领导的信任。少说话,就是少说无关紧要的话,不说不利团结影响安定的话,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处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得到同事的信赖,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秘书工作是以领导工作为核心的,要始终围绕这一核心,进行全方面的辅助工作。积极主动更多的表现为热情昂扬的工作态度,所以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的为领导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参谋辅助。这样往往能够把工作做的更好,取得更好的成绩。但也要注意,积极工作不等于擅做主张。遇事要向领导请示,经过批准才能执行。

农村的信访工作涉及的事情往往不是太大,在我接触或者知道的事例中,有的是关于耕地的,有的是关于乱占街道的,还有邻里纠纷和离婚等等。这些事很棘手,但是关系到邻里和睦相处,关系到村庄和谐稳定。这时候秘书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耐心的态度对解决矛盾有重要作用。在我实习期间曾经有一起关于在邻居门口占用街道修建厕所的信访事件,这件事就表现出了农村信访事件的复杂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邻里之间的矛盾也有其日积月累的原因。在处理过程中,我和单位的同事首先仔细听取了上访人的情况介绍,然后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相关人员,掌握了详细全面的情况。在信访站同事任常建的调解下两家人最终和解。

积极端正的态度决定一切,决定秘书工作的成败得失。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一定会吸取实习中得到经验,更好的完成工作。

专业技能要熟练多样

好的工作方法和技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效果。例如在说服村民同意搬迁的工作中乡领导采取的方法。把这种思想延伸到秘书工作中,就是要分清主次,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就可以做到目的明确,思路清晰,从而更好的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掌握现代化的办公设备,熟练运用办软件是对现代秘书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达到这个要求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事能力。例如:日常工作中对于WORD中的表格进行自动填充、编号可以在格式中的下拉菜单项目编号中进行设置;通过边框设置可以在WORD中实现表格标题、题头在文档的各页重复出现;还可以在绘图中实现对斜线表头的个性化设置。我在乡办公室的同事们大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可以看出基层的办公自动化水平还不够,还需很大程度的提高。

随着时代的发展,办公自动化水平会越来越高,秘书工作的办公自动化技能要求也还会仅限于简单的打字复印和信息录入,更多的是熟练利用网络利用OA系统完成日常工作。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办公自动化技能的提升。

综合素质要全面强化

秘书很多时候要做领导的眼睛和耳朵,而获得的信息往往成为领导做出决策的依据。所以本着对工作,对领导负责的态度,秘书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对待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整理受资助老同志的信息的工作中,只有信息全面,真实有效,才能够找到符合条件的人选,国家政策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国家的照顾才能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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