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2024-05-12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精选11篇)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第1篇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

你具有的违纪行为,经审核批准,决

定予以。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需盖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第2篇

社区服刑人员: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责令你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服从如下制度:

1.社区服刑人员,于每周周一向吉木乃镇司法所,汇报本人近期状况、所在地,作出口头思想汇报;

2.社区服刑人员,在每月月末至下月月初(即26日至5日,工作日期间),本人到吉木乃镇司法所填写月度考察表,并进行书面思想汇报;

3.社区服刑人员,被要求每月做两次谈话,以清楚了解其思想、状况及动向;

4.社区服刑人员,要确保其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如更改号码,要求第一时间通知司法所办公室工作人员;

5.社区服刑人员,要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员等的联系。如,发现有社区矫正机构未接来电,要求第一时间回复;

6.对于24小时后仍未联系到的社区服刑人员,我们将按照考勤制度,对其给予“缺勤”处分,季度考核,一并扣分;48小时后,仍未联系到者,我们将对其按照“社区服刑

人员下落不明”处理,并上报县社区矫正办,由公安系统对其进行处理。

7.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我们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酌情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到以上通知,表示对其相关事项清学习清楚,出现违纪事项,我们将按照规定处理,绝不姑息。

吉木乃镇司法所(镇社区矫正办):0906-6498148

吉木乃县司法局(县社区矫正办):0906-6185201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吉木乃县司法局吉木乃镇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第3篇

(一) 社区矫正的概述

1.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矫正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 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 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 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 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2. 社区矫正的对象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 社区矫正的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 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 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 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 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 使他 (她) 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 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性及特殊性

未成年人由于处在生理上和社会化过程中的特殊时期, 其自我控制能力较低, 社会经验较少, 判断能力较弱, 抵御外界不良信息能力较差, 做事往往不计后果, 对外界的承受力薄弱, 对社会和家庭极易产生逆反心理。基于此, 很容易就会滑入社会对立面的深渊。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将已经站到社会对立面的未成年人拉回正常的人生轨道。

(三) 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刑化的理念, 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也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逐步生根发芽。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 就目前来说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因此, 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现实中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社区、街道参加一般性的学习教育, 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所事事, 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 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 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 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四) 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1. 起步较晚, 观念滞后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起源于国外, 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且专业性不强, 所以在我国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及工作者, 还是社区服刑人员,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都未加以足够的重视, 心理矫正观念还较为滞后。

2. 物质保障不足

从目前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来看, 专门用于心理矫正的经费数额是有限的, 所以工作人员往往有心无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3. 心理矫正专业力量不足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要使工作得以顺利而高效的开展, 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工和心理矫正工作志愿者。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社工大多缺乏必要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和训练, 而志愿者所参与的时间和内容都是有限的, 难以满足将心理矫治工作深入、全面、长期开展下去的要求。

二、完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改进探讨

(一) 国家和社会要给予高度重视, 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观念

在我国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及工作者, 还是未成年犯社区服刑人员, 对心理矫正的认识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泛化, 也就是将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 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二是简单化, 也就是把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精神治疗糅合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三是夸大化, 也就是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和“心理障碍”, 已超出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范围, 应该及时送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治疗。

要改变这样的局面, 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科学认识, 让他们充分认识心理矫正的重要性。

(二) 落实和加强经费、场地等物质保障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每一项工作的开展, 都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只有各级领导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才能得到很大的拓宽。所以必须调整工作指导思想, 改善经费、场所保障等现实问题, 才能为未成年犯心理矫治注入新的活力。

(三) 加强矫正工作者素质建设, 提高矫正力量专业水平

专业化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社工, 要提高他们的心理学专业水平;另一方面是心理矫正专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 可以考虑选拔、招聘具有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员作为专职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人员, 以保证未成年犯心理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效果的稳定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要走上专业的道路, 需要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调查评估, 采用成熟心理测验量表, 用科学、实证的评价结果作为应用心理技术的依据。通过科学的心理矫治技术, 及时掌握和发现客观存在的心理疾患, 有的放矢地提出干预对策和措施, 逐步调适和化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

(四) 建立联动机制, 充分调动家庭和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的基本特点是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强调社会力量对罪犯矫正的参与, 因此, 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动员和组织高校、医院和研究机构的心理专家参与心理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加强与家庭、学校的联系, 共同对未成年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的兴趣, 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 阅读法律书籍, 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 引导其兴趣, 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矫正活动中去, 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五) 分析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要点

未成年人失足原因多样, 各不相同, 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 因此, 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 需要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 关注矫正相关环节, 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 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1. 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

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 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同时, 他们大都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的花季青少年。因此, 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 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 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 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2. 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

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 青少年还会普遍进行交往, 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 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 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 引发犯罪。因此, 由于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群体感染”情况, 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3.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

在实际情况中, 在校生一旦犯罪, 就被打入另类, 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 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 被推向社会, 在社会闲散、游荡, 很多会再次犯罪, 甚至成为惯犯。另一方面,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 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 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

4. 防止教育、监管流于形式

“谁都管但都管不深”。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处于多个部门管理之下, 公检法司、团委、妇联、教育等多个部门都开展了与职能相关的工作, 各管一段, 延伸帮教,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但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 仅靠分段进行或者工作程序中顺带进行的, 不是长效之策。

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加强对矫正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落实和加强经费、场地等物质保障, 不断提升矫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与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沟通与协助, 调动各方力量, 推动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12.

[2]狄小华.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 (3) [3]涂龙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8, (4) .

浅谈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第4篇

关键词:法理依据;矫正人员权利;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21-02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在加强现实社会中对刑罚执行的同时,不可忽视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权利能否实现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之一,更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功能能否实现。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刑罚“人道”、“轻缓”、“文明”理念的基本要求

从历史角度分析,当前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一般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以死刑、肉刑、流放刑为主的阶段。二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三是以非监禁刑为主要执行方式的阶段。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刑罚人道化、轻缓化和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而我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以死刑、肉刑和流放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二是从清末修法至今,刑罚的方式主要以监禁刑为主。现阶段,我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仍然以监禁刑为主。从世界及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历史发展来看,刑罚的人道、轻缓、文明是一个历史趋势,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潮流,代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保障矫正人员权利,顺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是刑罚执行理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自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不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同时罪犯人权的保障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1990 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非监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为非监禁刑的发展和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准则。国际法律从原则和制度上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2004 年,我国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同时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的尊严和权利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而,社区矫正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双重取向的改造罪犯的良策。

(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治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民间组织进行配合,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和帮教的行刑方式,司法行政机关拥有当然的行刑权。行刑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的一部分,和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说,正是国家行使行刑权,剥夺或限制了罪犯的某些权利。但正如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一样,正义、正当、权威的行刑权在面对受刑人这一特殊的群体行使时,更是有随时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工作人员更加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管,而忽视对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制约社区刑罚行刑权,并使其一直运行在正义、正当的轨道的最好方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根据法律和生效刑事判决被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在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

(一)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法定权利

目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内容,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6条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此条款可以概括出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应该清楚: 一方面,上述列举的矫正人员的法定权利并不是矫正人员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凡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都是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法定权利只是把所享有权利中基本的或重要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 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各不相同,对其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力度也不同,致使对待不同的矫正人员可能附加不同的权利限制。因此,上述法定权利也因矫正人员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剥夺或限制。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应当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司法行政机关在很多方面拥有自主处决权,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情况。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但是这些规定还是不全面,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如今,很多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对于矫正人员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予以剥夺或侵犯,根本不顾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应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来说,目前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方颁布的社区矫正的行政规定。同《监狱法》相比之下,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制定《社区矫正法》并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法律,已经非常必要了。制定《社区矫正法》可以明确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具体权利,同时可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权力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是涉及四个环节:一是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监督被法院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定条件、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二是对矫正监管环节的监督,包括监督社区矫正是否依法进行,矫正期间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四是对于矫正期限截止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对矫正人员进行解矫,是否根据矫正人员的矫正方案进行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全面完善矫正人员权利的救济程序

对于权利而言,受到侵犯时没有后续救济程序就不能称作是权利。然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其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实现缺乏救济程序保障和可操作性措施,影响权利的真正行使。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的程序,在已有的程序基础上增加和补充权利的救济程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时,矫正人员都可以启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一名执法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一,拥有丰厚的法律功底,特别是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第二,增强法律意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很容易出现权力异化,导致腐败。第三,具有综合知识。社区矫正工作需掌握与之有关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改造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耐心细致地做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从矫正对象的病态心理或因害怕歧视产生的心理负担来进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维护其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1]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10.

[2]袁爱华,刘溪,刘春华.论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及保障[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3]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2.

[4]刘宝清,祝涛.试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经济,2011(10).

[5]张继钢.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法律监督保障[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7).

社区矫正人员手册 第5篇

手册

地王花园社区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3、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4、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7、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8、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9、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管理………………………………

10、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11、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4、社区矫正的奖励有哪些……………………………

15、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16、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前言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手册》是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内容。

《手册》摘录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希望你在社区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和社区各项制度;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希望你回到社区后,更加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希望你能与街道矫正办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回报社会!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居住在深圳市的下列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第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第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臵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第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第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臵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四、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

1、管理。即通过监督、走访、报到等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刑罚、矫正不良行为和恶习。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由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教。

2、教育。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法制、公民道德和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

3、公益劳动。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1)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2)经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3)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参加公益劳动。暂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期限未满的,应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五、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六、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七、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衔接和接收,及时立卷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

2、与公安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书面鉴定。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出实施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建议。

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6、对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危机的制定心理治疗方案,实施心理干预等。

八、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1、不准进出酒吧、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酗酒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不准私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3、不准有任何形式的越级上访活动;

4、不准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反党、反社会的言论;

5、不准参加未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社团或民间组织。

九、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机构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等级的,在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活动区域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处遇。社区矫正对象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列为普管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管级进行管理:

1、不认罪或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的;

2、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扬言报复社会或他人的;

4、居无定所或者有和不良行为的人来往的;

5、经司法所测评被划为人身危险性大一类的;

6、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悔改表现较差的;

7、两次以上违法犯罪的;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之一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黑、涉枪、涉毒犯罪的;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自划定严管级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评为表扬;除非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自划定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升级。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三个月内没有扣分的方可升为普管级。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立功表现或连续3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二级宽管处遇;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日起又连续3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一级宽管处遇。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1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3个月内累计罚分超过20分的,降为严管级;严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连续3个月内未被扣分的,升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1次罚分超过5分或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的情况,降一级从严管理。

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周需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两周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3、每半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街道辖区内。

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两周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3、每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行政区辖区内。

二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三周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3、每两个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本市范围内。

一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月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季度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3、每季度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可酌情减免集体学习、活动;

5、将活动区域限定为本市范围内。

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一般一次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不超过30天,社区矫正对象严禁出境。活动范围超出本市的,请假由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审批表》一式二份,写明该人的基本情况、外出原因、具体期限和时间、去向及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意见,交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的审批表应交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对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原则上不予准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一律要经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经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害了自身权利可向其居住地的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安臵帮教科投诉。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有关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10、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1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12、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司法所指定的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方便治疗而进行的其它活动的,由司法所审批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安派出所;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经司法所批准后方行;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7、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严重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其亲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改造情况;条件允许的,应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8、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十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者释放证明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矫正办(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3、接受街道矫正办(司法所)的谈话教育和考核。

十四、社区矫正的奖励有那些

(一)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和减刑。

(二)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给予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和教育;

2、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5、当月未出现扣分。

(三)记功的条件: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连续6次(含6次)表扬以上,记功1次。

(四)减刑的条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连续2次(含2次)记功以上,可以减刑;矫正期在一年以下日常考核积分累计达150分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上日常考核积分累计达200分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五)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规定任务。

(六)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十五、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一)惩处包括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所)执行、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所)执行。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所)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所)执行:

1、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不接受改造、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按时向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骗取保外就医的;

6、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7、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8、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9、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6个月累计罚分超过30分以上的,或内累计罚分超过50分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10、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1、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1、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社区矫正期限的计算方式为判决、裁决、决定执行之日起至刑满终止之日止。

2、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15日,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核,并分别签发《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

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30日,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人员需附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通知原关押监所。原关押监所应及时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作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由原关押监所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到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

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办理解矫手续,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等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矫正期满对象及其监护人参加。

6、依法决定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假释或缓刑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矫正对象,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裁定)之日起,其社区服刑的决定即告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第6篇

1、按时报到,在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到县司法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后3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听从司法所安排。

2、履行报告义务,要保持电话畅通,每周和司法所通一次电话,叫周听声,平时随叫随到。每个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情况,主要是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会活动等情况。家庭重大变故、居所变化及接触什么有不良影响的人应及时报告。不能脱离监管,脱离监管一个月撤销缓刑。

保外就医人员要三个月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3、有事要请假,如因就医、外出参加重大活动,离开本县在七日内报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向司法所申请,报司法局批准,返回时要销假。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4、要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如学习、公益劳动等。

5、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要参与赌博、聚众斗殴,不酗酒不上网吧,不参与上访等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场所。在矫正期间有违法行为或有不服从矫正的(不按时报到、不及时报告或外出会客不请假、不安规定参加学习和公益活动的)行为,要给予警告处罚,如有三次警告的取消缓刑。

6、如有禁止令的要经批准才能进入特定区域。要填写的:

1、填写报到登记表5份(主档、副档、公、检、法)

2、填写信息表3份(主档

1、副档2)

3、矫正人员保证书2份(主档

1、副档1)、应知事项告知书1份。当事人签字

4、照相,上传到信息表上

5、手机定位

6、交代须知

7、填报备表

8社区矫正人员 第7篇

为加强对你日常管理监督,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矫正小组组长:

矫正小组成员: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第8篇

一、研究述评

国内相关学者已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研究。较早的如吴汛莉认为社区矫正应从建好社区专门档案入手[2]22。李娜则研究了社区矫正档案内容、特点、建立与管理的状况, 并提出做好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建议[3]9。最近的成果如潘霓以法治为视角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4]45。笔者发现, 目前尚无研究者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与新规定做出回应。因此, 笔者拟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的新时期为背景, 开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研究。

二、新时期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 全国各省市逐渐摆脱了自行摸索社区矫正档案内容的状况, 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档案三大内容。

1.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资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工作, 因此,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资料是社区矫正档案资料中的首要组成部分。相关资料包括: (1) 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正式接受社区矫正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2) 作为社区矫正启动、执行与终结的记录文书。主要指司法部为配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制定的20项执法文书, 包括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意见书、基本信息表、报到情况通知单;社区矫正宣告书、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审批表、外出 (居住地变更) 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假释建议书、收监执行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2.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资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因此,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矫正资料包括: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情况记录、个别教育情况记录、谈话记录;社区矫正监管人情况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教育、公共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记录以及心理测评报告书、心理咨询或治疗结果报告书等。

3. 社区矫正帮困解难资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与第十条都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帮助措施。因此, 帮困解难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困解难资料包括:社区矫正人员户口、居住、就业、生活来源、经济状况、身体健康与就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记录。其中, 社区矫正人员申请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文件资料尤其重要, 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生活救助金、廉租房、中途宿舍、医疗救助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资料, 还有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和领取救助金、物资以及接受培训等方面的资料。

三、新时期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的特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后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具有如下新特点。

1.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内容统一化。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这些档案具体操作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解难三大内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内容的统一化推动了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有助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分享与互相促进。

2.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化。

司法部为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执行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并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包括20种社区矫正执法文书, 覆盖内容全面、科学, 并规定了详尽的文书制作方法。一是给出了20种执法文书的模板。二是详细介绍了各执法文书的制定依据。以社区矫正宣告书 (文书4) 为例, 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加盖司法所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司法所存档”。三是注明了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要求, 如规定“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 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1999) 的要求执行, 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 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统一化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3.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信息化。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采取……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目前,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与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各地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正在逐渐朝信息化方向发展, 即使用数据库、电子文档、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等计算机技术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四、新时期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的优化途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后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优化:

1. 加强教育矫正档案管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前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聚焦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资料, 对教育矫正资料的关注度不足, 这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办法》颁布后, 需要尽快扭转忽视教育矫正档案管理的局面。因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主要依靠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 如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相对应的矫正措施。因此,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重开发规范的教育矫正文书格式、填写方法, 并制定教育矫正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推进此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2. 强化帮困解难档案管理。

与教育矫正档案管理相同, 社区矫正人员帮困解难档案管理也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我国社区矫正历经十年发展, 研究者普遍认为帮困解难能够改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系统, 有效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5]81。因此,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者在今后应注重开发规范的帮困解难文书格式、填写方法、档案管理制度等。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帮困解难档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在户口、居住、就业、生活来源、经济状况、身体健康与就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社会交往等方面问题的解决。

3. 重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动态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化。首先,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档案资料的积累, 将每一次与社区矫正人员的单独谈话、家访、社区服务、奖励、惩罚、突发事件的解决等相关材料都及时记录在案, 及时而持续地充实到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中。其次, 实现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动态管理精细化。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档案类型编制与建立数据库。例如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性别、年龄、户籍、矫正类型等进行档案分类;以登录时间为顺序编制案卷目录;以姓氏笔画为顺序编制档案索引。这样,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者就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迅速查找到某一个、某一类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 并且可以便捷地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在时间、数量、罪行等方面的动态变化。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2]吴汛莉“.社区矫正”应从建好社区专门档案入手[J].陕西档案, 2006 (5) .

[3]李娜.社区矫正档案制度初探[J].兰台世界, 2010 (5上) .

[4]潘霓.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J].兰台世界, 2013 (4中) .

社区矫正人员惩处通知书 第9篇

一、将恢复性矫正机制引入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中建立恢复性矫正机制,也是把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社区矫正实践中。“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罪犯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结果可能包括满足当事方的个别和通常需要和履行其责任并实现受害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

由此可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性。二者都希望通过开放的方式促进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而非一味的使用监禁的、惩罚的手段把罪犯隔离于公众视野之外。因此,恢复性司法可以在社区矫正的所有环节中予以应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挺高社区矫正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增强其他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矫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被害人的参与,社区及其他受到犯罪行为影响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的积极配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也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一个部门的工作,更是需要国家各个职能机构的配合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也不仅限制在局限性的空间中,所以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是一个开放性的,需要多元主体参与配合的工作。

三、完善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还没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活动,即便是在个别有心理咨询师的社区矫正机构,心理矫正的措施也是很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科学的心理评估方法;

2、没有专职心理咨询或矫正人员,矫正活动很少开展;

3、没有常规的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治方案,大多是临时的,帮扶的心理咨询活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基本上心理矫正活动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停滞状态,非常不利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治工作。要做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就需要有完善的心理矫正的措施,完整、可续、统一的心理矫正方案,稳定专业的心理矫正团队,这些是亟待完善的。

作者简介

王姝丽.女.硕士研究生.讲师.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警察系教师.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制度 第10篇

1、社区矫正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服务时间宽管级处遇的,不少于8小时;普管级处遇的,不少于10小时;严管级处遇的,不少于12小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先请假。

2、被要求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社区服务,遵守纪律,服从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

3、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务期间要注意自身劳动安全,同时不得对他人造成危险和危害。

4、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司法所组织安排,并由司法所和被委托单位共同考核评价。

5、社区服务考核结果载入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档案,是评优的重要依据。

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 第11篇

走 访 地 点: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谈话记录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民族: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调查主要内容:

您好,我们是方顺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在按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例行家访,请您不要有什么心理压力,我们就是对您最近一个月的各种情况进行一下了解,希望您能够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实事求是的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

答: □ 听清楚了 □ 没听清 问: 您最近的身体状况怎么样?

答: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问: 您最近在干什么?

答: □ 打工 □ 务农 □ 在家赋闲 问: 您这个月的收入来源是什么?

答: □ 工资收入 □ 经营收入 □卖农产品收入

□ 和亲朋好友借钱 □ 没有收入 问: 您最近对生活期望值有哪些?(可多选)

答: □ 家庭美满 □ 衣食无忧 □ 生活富裕

□ 安于现状 □ 健康平安 □ 没有希望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共 6 页 第 1 页

问: 您最近现在的婚姻状况怎样吗?

答: □ 较好 □ 一般 □ 有危机

□ 未婚 □ 已离异或丧偶 问: 您最近目前经常同谁居住在一起?

答: □ 配偶、子女、父母或亲戚 □ 同学、同事或朋友

□ 与陌生人合租居住 □ 一个人居住 问: 目前家庭成员对您的关心程度怎么样?

答: □ 很关心 □ 一般 □ 不怎么过问 问: 您的孩子或家庭成员最近学习或工作状况情况怎么样? 答: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问: 出现家庭矛盾时,您一般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法?(可多选)答: □ 谁也不找、自己忍着 □ 积极与对方沟通 □ 找邻居

□ 有暴力解决倾向 □ 找亲属 □这个月没有矛盾 问: 您最近家庭成员和别人发生纠纷情况解决情况如何? 答: □ 已经解决 □ 正在解决 □ 没有解决

□ 这个月没有纠纷

问: 您最近家庭环境对您有过不良影响吗? 答: □ 有 □ 没有 问: 您的家庭成员受歧视的情况怎么样?

答: □ 没有歧视 □ 有点歧视 □ 非常歧视 问: 目前的家庭成员对您的矫正工作帮助程度怎么样? 答: □ 帮助很大 □ 帮助一般 □ 没有帮助 问: 您最近对家庭生活状况总体感觉怎么样?

答: □ 非常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太满意 问: 您最近居住地周边治安有何变化?

答: □ 治安较好 □ 打架斗殴现象增多 □ 流动人口增多 □ 入室盗窃现象增多 □ 其它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共 6 页 第 2 页

问: 您最近与周围的邻居关系如何?

答: □ 很好 □ 一般 □ 较差 问: 您最近有困难时别人给您的帮助程度怎么样?

答: □ 帮助很大 □ 帮助一般 □ 没有帮助 □ 没有困难 问: 您最近经常和地方不良人员在一起吗?

答: □ 经常在一起 □ 偶尔在一起 □ 不在一起 问: 您最近跟其他人的交往渠道有哪些?(可多选)

答: □ 工作劳动 □ 业余活动 □ 扎堆闲聊 □ 其它渠道 问: 您最近跟同事、朋友相处关系怎么样? 答: □ 好 □ 一般 □ 不好 问: 您最近经常来往的亲友熟人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吗? 答: □ 有 □ 没有

问: 您本月晚间的生活情况都有哪些?(可多选)

答: □ 大多数时间和家人在一起 □ 交往应酬但能适时回家住宿

□ 经常外出聚餐娱乐,深夜才回或者不回家 □

独自生活,随心所欲

问: 您最近的心理状况怎么样?

答: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问: 您最近觉得最近哪些不良心理情绪对您影响最大?(可多选)答: □ 仇富情结 □ 厌恶自卑 □ 依赖心理 □ 贪图享乐

□ 对社会绝望 □ 冷漠消极 □ 没有不良心理 问: 您最近是否需要经常外出到县以外的地方? 答: □ 不外出 □ 偶尔外出 □ 经常外出 问: 您最近外出的时候向矫正小组成员汇报过吗? 答: □ 经常 □ 偶尔 □ 没有

问: 您的矫正小组成员平时敦促过您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吗? 答: □ 经常 □ 偶尔 □ 没有

问: 您最近参加村(小区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情况怎么样?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共 6 页 第 3 页

答: □ 经常参加 □ 偶尔参加 □ 不参加

问: 您最近按照我们的要求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怎么样? 答: □ 学习了很多 □ 学习了一点 □ 没有学习问: 这些法律知识对您的帮助程度如何?

答: □ 很大 □ 一般 □ 没有 问: 您最近的定位手机近期能保持24小时畅通吗?

答: □ 能保持 □ 基本保持 □ 不能保持

□ 设备坏了或欠费 □ 没设备 问: 您现在的被监管的级别是什么类型?

答: □ 严管 □ 普管 □ 宽管 问: 您对您现在监管级别的相关规定了解吗? 答: □ 了解 □ 了解一些 □ 不了解 问: 您最近有没有自己认为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 答: □ 没有 □ 有

问: 你觉得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态度怎么样? 答: □ 很好 □ 一般 □ 较差

问: 您最近有没有做过好人好事或立功表现,需要我们把记录在案,以便考核的时候对您有所帮助?

答: □ 有 □ 没有 问: 您认为本月考核能够到得多少分?

答: □ 90分以上 □ 70-90分 之间 □ 70分以下 问: 您认为扣分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可多选)答: □没有按时报到登记 □没有按时参加教育学习

□没有按时思想汇报 □没有按时参加社区服务 □没有经常遵守法律法规 □没有请假销假 问: 您最近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司法所帮助的吗? 答: □有 □没有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共 6 页 第 4 页

问: 通过这段时间教育学习,您对您原来违法行为有什么更深刻的认识?

答:

问: 通过本次走访的情况和我们了解到您最近的表现,您主要存在以下几

个问题,我们给您指出来: 您听清楚了吗?

答: 问: 请您讲一下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答:

问: 以后需要做出如下改正,您能做到吗?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共 6 页 第 5 页

答: 问: 您最近在矫正期间,有什么意见、建议、要求和困难吗?

答:

问:今天的走访调查到此结束,谢谢您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希望您能够积 极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去主动融入到社会当中,明事理,做好事。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遵纪守法的意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听明白了吗?

答: 问: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问:您以说的属实吗,如果属实请签字

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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