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4-05-10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12篇)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篇

AA 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刊政府信息的,丌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亍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但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与人实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及本制度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对本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区域内或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3.对拟公开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4.对拟公开的历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单位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二)行政机关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丌能确定是否属亍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审查确定。

3.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同级行政机关的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会同本级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丌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随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程序逐级进行审批。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3.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公开同级行政机关或不同级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拟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

关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5.公开历史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原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1.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申请或同级、上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行政机关,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3.行政机关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亍国家秘密或属亍何种密级丌明确的事项,属亍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不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5.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亍国家秘密丏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丌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丌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6.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答复。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

2.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丌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丌同意公开的,丌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丌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丌力的,由保密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刈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刉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不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时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2篇

(试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实行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人(组长或副组长)签字负责制,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北海市水产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有关科室、基层单位填写《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需要由报纸、电视、市政府信息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领导小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或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各科室、基层单位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在全局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在基层单位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市政府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对在《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或其他法规、制度,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填写《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表》,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杳,同意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3篇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 将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及政务活动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的制度。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除公开信息外, 还应包括政务公开, 它是对政府的基本事务以及对外公开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的公开。但目前的政务公开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初级阶段。[1]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2002年12月6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颁布, 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全面地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随后其他城市如武汉、北京、上海也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上海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更值得借鉴, 它通过网站来进行主动公开。在众多人大代表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在2008年正式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予以法律规范化。定期发布了政府信息和数据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更是功不可没, 其对于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制度均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以及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公开信息的途径等相关内容, 使政府信息公开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 而不是随意发展, 不受约束。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信息公开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 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的主要方式依次为:一是, 77%是通过广播电视, 52%是通过别人告知, 40.3%是通过报纸杂志, 21.4%是通过政府公报, 直接到机关咨询与到档案馆查询的微乎其微。[2]二是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度低, 主要还是政府对结果的公开以及办事程序等一般性的信息。三是虽然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政务网站, 但把网站当做形象工程。

(二) 公开范围的局限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从条文上看, 公民获得政府信息非常广, 但实际上, 仅仅从列举的方式去规定, 限制和减少了公开的范围。对于除外事项的界定含糊不清、解释过于宽泛。对于主动公开的内容, 往往形式化。

(三)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容易侵犯个人信息

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不当收集个人信息, 不合理的保存、处理个人信息, 以及不当公开个人信息。在收集过程中, 一些行政机关在收集公民信息时常常超出收集的目的和范围, 对许多与职权无关的信息进行强制、过度收集。[3]政府的侵权形式包括:第一,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 政府主动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 在依申请公开中, 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公开的信息中包含第三方权利人的个人信息, 政府未通知权利人而公开的。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

(一)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明确任务和责任, 加强各行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扩充具有专业知识的信息技术人才;规范问责程序, 责任到人。其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要树立信息保密的观念, 也要认真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 贯彻落实有关保密审查要求。最后, 实施内外并举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工作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 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机关部门与公众的监督之下, 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性和合理性。

(二) 信息公开范围的调整

首先, 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 以申请公开为补充。这样就要求政府及时的发布信息, 以便公众查询。对于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开。[4]其次, 在公开范围上, 以概括式代替列举式。列举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 这样往往成为了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不能将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应以信息公开范围作扩大解释, 不应局限在列举的范围内。

(三)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义务

在收集信息环节政府应坚持:收集信息只能收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 应尽可能的向本人直接收集, 并且方式要合法合理。

在对信息公开时, 首先要对信息公开相对人进行告知。信息公开相对人有权利同意是否公开自己的信息, 如不告知就披露个人信息, 会使其同意的权利形同虚设。另外, 对申请人的告知。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 要求申请人申请信息应是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 合理地使用信息。当然, 如涉及到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 也应履行权利告知义务。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的成效总结及问题分析, 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平稳地发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诸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 2003 (3) .

[2]袁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 2008.6.

[3]翁方丽.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2013.6.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4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就是说,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要先过“保密审查”关,审查无误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甚至禁止公开,这对于各个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来说,是一个新的实践难题。我们在贯彻实施《条例》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制作的,还是获取的政府信息,只要适用《条例》的规定,就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如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呢?结合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践,首先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我们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了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主管领导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二)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操作上,我们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实行三步走:

第一步:初审。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初次保密审查。即由承办人员及相关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然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相关科室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进行复审。这些部门或者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科室首先进行审查是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确定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主要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通常称为“保密范围”。这些保密范围是我们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保密审查必须遵循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它包括政府所掌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私人的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秘密,或者其向政府提供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将个人隐私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但如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不是绝对的不公开一样,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同样是可以公开的。当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是否涉及其他敏感信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活动中会产生大量工作秘密,一般也不适宜公开。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工作被动,影响决策过程或者引起公众混乱,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因而,对于这类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必須认真对待,权衡利弊,审慎把握,掌握好此类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步,复审。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对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进行专题复审,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说明理由,将审查结论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对于一些较特殊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采取不同的处理:一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我们对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区分处理结果报送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再及时公开,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于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认为需要公开的,我们仍然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从而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三步:审核批准。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上述初审、复审意见,审核批准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整个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三)明确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产生实效。

我们明确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设在区政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法追究《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政府门户网站安全保密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保密: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使区一级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行政机关的网站都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通畅链接。根据实际情况,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区政府办公室总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为各行政机关提供统一标准规范的信息平台,并按照“谁上网公开、谁管理负责”的原则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发布。

(二)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安全保密:

区级网络平台建设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根据网络安全保密要求,对办公资源网和政务外网严格实施了物理隔离,进一步规范了网络接入审批制度,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对政府中心机房重新规划,内外网两套网络设备完全独立,各信息点按单双号分配为内、外网信息点,并重新调整配线架,将内外网信息点配线分开。内、外网服务器通过网闸进行数据交换。

1、内、外网应用规划:区政府网络办公系统及各种文件服务器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在内网平台。区政府信息门户、区政府外部邮件系统、网上申报、数据直报等对外服务系统建设在外网平台。

2、内、外网接入管理与监控:各单位现有计算机首先保证内网需求,全部接入内网作为网络办公系统终端。接入内网计算机全部登记造册,并通过保密局监控系统监控非法外联行为。工作性质需求须接入外网的计算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先由单位自己核准,再报区保密局审批,并登记造册存档。符合物理隔离条件的计算机可接入外网,终端电脑采取隔离卡方案。外网平台进行地址绑定和行为监控,控制非法接入,规范上网行为。

三、保密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突出的问题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由于对有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把握不准,特别是对敏感信息审查把握不准,导致一些行政机关以保密为借口,宁可不公开或少公开政府信息,认为政府信息“保密保得越多越保险”,反映出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于谨慎的观念。

二是保密知识比较缺乏。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对国家秘密界定不清,对本行业的保密范围掌握不准,程序不够熟悉,不能及时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定密随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

三是审查制度不够完善。一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机关制定或修订的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过于简单,有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规范和指导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保密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要善于通过对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分析权衡,决定公开的内容和时机。

(二)加强学习,保放适度。

定密是基础性工作。定密不准、不当,不论是对保密工作,还是信息公开工作,都有全局性影响。该定密的信息没有定密,会导致国家秘密信息不当公开,造成泄密;不该定的信息定密或者不该继续保密的信息不及时解密,会加大保密审查工作难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保放有度。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保密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探索,完善制度。

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尤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从公开和保密两个角度来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范围,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保密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大胆探索积累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办法和经验,善于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自查报告 第5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职责明确

我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始终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列入单位重要的议事日程。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分解工作职能,把保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项目,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及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曾效勇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由李瑛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包括保密员、局网站管理员,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二是结合工作实际,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防范意识、保密意识和敌情观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安排布置保密工作,为做好保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强化宣传教育,保密意识增强

我局在抓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一是以全局全体工作人员为对象,强化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格式的培训,加强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会议精神的深化学习,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旨在不断提高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二是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我局认真地组织涉密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会议精神,观看保密工作电教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内容丰富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之中,作为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全局人员在各种教育活动中不断提高了在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意识和自觉执行保密法规、规定的自觉性。

三、建立健全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审查制度》,严格遵守“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涉及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发布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明确,特别要求明确到发布范围、发布时限和发布责任人,并将此要求全面覆盖至所有信息产生渠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保密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计算机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制度,把保密审查的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科室、具体环节和具体人员,确保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信息的同时,防止未经审查的信息泄露。

四、规范公开流程,保密环节严格

我局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我局建立保密审查协同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开流程,比如:我局重新制作了《兰州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批表》,增加“是否对外公开(如公开必须进行保密审核)”、“保密审核”栏目,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流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减少繁琐的审批步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我局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专项检查工作,对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努力做到规范保密审查,消除泄密隐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涉密。

五、严格涉密管理,确保网络安全

我局切实加强了对涉密信息传输保密管理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一是加强“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对“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无有丢失文件现象。二是提高计算机保密维护。我局共有计算机五十余台,其中涉密计算机1台。我们积极采取网站安全防范措施,软、硬件技术措施均已到位,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瘫痪等技术防护手段较为完备。始终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计算机的保密技术处理,严密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严防涉密信息在公网上存储和传输,达到了安全保密的防范要求,近年来无任何丢失文件、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逐步建立健全了全市司法行政网站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部门网站管理和应用工作,电脑公司及时定期对计算机病毒和网络安全漏洞进行了检测,确保了网络安全稳定。

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自查工作,我局按照检查内容逐项对照、逐项检查,查漏补缺,本单位政务公开网已公开的366条信息没有涉及保密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虽然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保密检查手段不够先进,保密宣传还不够深入,防范能力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同志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6篇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推动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

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对相关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必须取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单位所有人员。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登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再交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保密审查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7、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8、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第8篇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偏低。

我国是一个拥有浓厚封建传统思想的国家, 在封建社会, 政府信息向来是封闭的;在革命战争年代, 保密成为决定革命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建国之后, 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使得保密思维延续下来。由于我们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科学的认识和统一的规定, 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因而, 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则以保密为由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 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政府的这种行为使得大量的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 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造成信息公开中偏重保密、公开程度偏低的现状。

2.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形式主义。

我国把1999年定为政府上网年。但从近几年的数据上看, 政府上网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就已经发现了一些不足:比如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有的政府网站只是敷衍了事地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搬到网上;还有一些政府网站只是对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简单重复;更有个别政府网站只有主页上的网址和几个栏目名称, 没有任何实际内容, 成为真正的空头网站。可见, 对部分政府机关而言, 政府上网的目的并非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 而是仅满足于网上亮相的形象工程。可以说, 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刘鹤的评价就是:重网络、轻内容、轻服务[1]。

3. 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方面缺失主要表现为公开内容不真实, 这部分信息主要集中在与群众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上, 如采用半公开、合并项目公开、转移项目公开等手段将不合理开支以及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数字、内容进行模糊处理。还表现为公开的内容不完整, 即应该让公民知晓的内容没有完全公开。公开的信息实用性不强, 公民和企业比较关心的敏感信息很少, 而价值不大的信息却连篇累牍。形式上公开的多, 实质上公开的少;结果公开的多, 过程公开的少;原则方面公开的多, 具体内容公开的少;正面信息公开的多, 负面信息包括工作失误、不足、违法甚至腐败的信息公开的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 主动参与的少。

4.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缺乏。

我国在建立信息公开的初期, 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信息公开的实施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县市级政府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的信息公开范围没有基层机关广泛。从实际作用来看, 因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管辖的区域更大, 行政管理活动对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更大, 他们实行信息公开更具有必要性。横向上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局限于各级政府机关, 党委、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信息公开状况尚未涉及。同时, 理论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缺乏深入研究, 重点集中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而基本上没有涉及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 加强文化教育, 提高公民素质。

现代社会,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公民的政治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文化素质低, 许多人即使面对白纸黑字的公开条例也难以完全理解, 对他们而言, 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已失去意义。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 就必须加强文化素质的普及教育, 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在有条件的地方, 要大力普及电子信息技术。还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与各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的服务对象。有了这样的认识, 才能敢于主动维护自身的权利, 同违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消极腐败等现象及各种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广大民众还要学会维护自身权利的正确方法,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依靠党、司法机关和政府来解决有关问题, 纠正个别机构或个别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还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民众充分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所提供的条例, 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积极的监督, 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 运用法律武器, 揭露和制止各种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

2. 切实转变观念, 提倡民主行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必须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为根基。应该树立民主行政理念, 要从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认识上, 把政府信息公开视为民众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因此, 政府机关不能凌驾于民众之上,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的获得不能以违背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代价。政府要强化公开意识, 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实现信息公开从政府权力型向民众权利型的根本转变。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 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 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2]。同时, 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行是还权于民, 让广大群众参与行政, 民主管理国家事务。因此, 要彻底摒弃传统的等级观念, 树立起人民主权观念、开放观念, 增强公仆意识。

3. 拓宽公开渠道, 完善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原则是行政主体拥有的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都是应公开的信息, 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其中, 公开又有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两种方式, 全部公开就是将权利人申请的全部信息对其公开, 部分公开是将权利人申请的信息中不适宜对其公开的部分删除后向权利人公开剩余的内容。世界各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三种立法模式:肯定列举、综合概括、肯定概括和综合否定列举[3]。肯定列举的方式明确, 可操作性强, 但不能全面列举所有情况;综合概括的方式更有灵活性, 但可操作性不强;肯定概括和综合否定列举的方式将前两种有机结合, 首先概括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用肯定列举方式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用否定列举方式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我国可以采取第三种模式, 将政府信息区分为应当公开的和不予公开的两大部分。

4. 完善公开立法, 确立法制保障。

邓小平指出: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 然后经过总结提高, 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4]。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采用的是低层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式进行立法, 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2007年1月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旨在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加强政府管理信息资源的能力。但《条例》只能是个过渡或暂时之举, 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才更能凸显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条例》难以取代法律, 用法规的形式限于法规的权限, 许多问题是无法规定和解决的。比如信息公开的主体, 依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而与此相关的是, 社会各界, 如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轰轰烈烈地施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镇务公开、厂务公开, 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而《条例》作为一个法规是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限制的。鉴于此,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因此, 应该从提高公民素质、提倡民主服务、完善公开范围、确立法制保障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建议

参考文献

[1]刘飞宇.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103.

[2]刘志明.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化第一步[J].新闻周刊.2003 (37) .

[3]斯蒂格利茨, 宋华琳.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 2002 (3) .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9篇

【摘 要】信息 公开 保密

【中图分类号】C9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457-01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到2013年5月1日,该条例实施已经5年了。在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审查不严等原因所造成的失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

在很多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仍然存在着“无密可保”错误观念,只懂公开,不懂保密,对保密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保密意识淡薄而造成政府失泄密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某政府网站就发生了由于信息管理员为了图方便,擅自增加信息公开的数量,不管文件资料上是否有密级标识或者内容是否涉密,就把文件资料刊登在网站上。甚至有的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员把政务专网和互联网相连,直接把政务内网上的文件资料发布到互联网上,造成泄密。

2.定密工作落实不到位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只有依法定准密,才能做好保密工作。个别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无密可定,没有认真开展定密工作,没有制定《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造成定密随意,错定和漏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难度,导致没有定上密级的的涉密文件资料被公开而造成泄密事情的发生。

3.保密审查工作不严

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甄别鉴定,以确保所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内容,才可以进行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单位的信息公开负责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问题不过问、不布置、不研究,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要求不严,甚至有的单位还没有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当然就更谈不上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了。

4.涉密载体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公开信息时,都是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把需要公开的信息拷贝到信息公开的计算机上,然后再上网公开。而相当一部分机关单位对于本单位的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比较混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分开登记管理,工作人员个人U盘和工作用U盘混用,使这种明密不分、公私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了工作的方便,将自己的个人U盘拿到单位存储信息后又带回家里,在这个U盘上就存储了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信息。U盘在接入互联网后,造成了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二、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

(一)严格遵守保密审查原则,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机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首先要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不属于国家秘密且在《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公开。经保密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依法不应公开。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要求,是信息公开前的一个“过滤器”,保密审查要坚持三个主要原则,即:“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审查工作是由公布信息的部门对照本行业本部门的保密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目的在于使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同时,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如果事后进行,信息的保密性已经不存在,保密审查也就失去了意义。保密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审定等程序。初审由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复审由本行政机关保密机构组织进行;审定由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决定。

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初创阶段,尤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首要的任务是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或者规定,从公开和保密两个角度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范围,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其次是大胆探索积累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办法和经验。其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同保密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二)加强监督,确保审查要求落实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我监督,可以明确由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来实施。一旦发现未经保密审查而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而将涉密信息公开,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造成泄密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外部监督主管是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积极开展保密审查培训,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三)加强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工作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建党之初起就把保密工作放在特殊重要位置。为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亲笔写下了:“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说,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行政机关应配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并由单位统一发放,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涉密介质与非密介质要严格区分,不能既处理涉密信息,又上互联网;要严格控制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带出工作区要经过批准,返回要核对检查;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要收回并对介质内的数据进行彻底销毁。要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工作纳入到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对造成泄密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此外,要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从购买到报废的全程监管,严格把守采购关、检查关、使用关、维护关和报废关等各个环节,从制度上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0篇

根据区政府办文件《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传真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甘棠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制度建立情况

我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黄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出台了《甘棠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甘棠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甘棠镇政务公开内部公开制度》、《甘棠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并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布。

二、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在《甘棠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我镇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并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审查领导审批。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发布。

三、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情况

我镇严格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维护稳定、政法、信访、民族宗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涉密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经审查,截止目前,我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未发现涉密信息。

四、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保密工作的教育力度需要不断加强。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重视网上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审查到位。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保障。虽然已经建立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但审查的依据范围广,有时难以找到依据,因此,必须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保密审查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能力。针对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1篇

1、为确保校务公开真实、有效、安全,形式适当,制定本制度。

2、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校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3、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校务内容不得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重点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5、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拟定校务信息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签发单,提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月底将校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后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进行备案。对重要校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填写重要校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6、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校务公开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秘密,个人隐私,给学校个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赔偿。

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2篇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项检查的通知》(¥%〔2013〕39号)的要求,我局按照检查工作要求组织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好专项保密检查工作,我局领导作出了专门批示,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密工作检查,并研究决定成立专项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密工作的¥%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工作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二、制定要点,有序部署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13保密工作要点,提出了2013年保密工作的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同时继续将履行保密责任纳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奖惩措施,推动保密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认真实施,严格检查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严格实行物理隔离,定期检查,从源头上堵塞失密泄密隐患。采取互联网与内部办公网络物理隔离的办法,减少涉密计算机泄密的机会;定期对上网进行安全检查;实行优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做好了涉密载体的清理、清查和登记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绝对安全。

四、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加强保密工作学习、宣传。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加强《保密法》的宣传,每年组织一次保密专题学习,将保密要求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安排,同时结合全局会议,反复重申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保密目标管理要求。

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完善日常保密工作检查制度,开展保密文件、档案、保密信访件的登记、流转、注销工作检查,确保全年保密件无遗失。完善保密检查纠错机制,及时指正疏漏环节,确保全局各部门、每位干部保密检查全覆盖、无过失。

加强工作检查。将保密工作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切实保守好被检查单位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加强对外出携带手提电脑、涉密软盘、光盘、U盘等载体的管理和检查,严防因丢失造成涉密信息的泄露,确保保密工作不存漏洞。总之,我局在开展保密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督查效果明显。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完善地制度,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把保密工作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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