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2024-05-13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精选7篇)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1篇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提 案

提案内容:

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是建国60年来党和政府关怀农民切身利益的惠民举措,对于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亿万农民对此拍手称快,但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政府正积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距离真正落实到老百姓当中还有一定的差距。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实行农民自愿参保,缴费水平低,养老待遇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农民积极性不高,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众对于这件事情的认识非常陌生,有的甚至对其一无所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因缺乏政策支持而没有力度,农民也得不到实际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改变广大农民“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减轻计划生育压力,解决老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政府建立“城乡统筹、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覆盖的养老医疗制度,针对农村自身情况,探索符合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重视宣传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到农村开展政策宣讲,让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参保率。在加大财力投入的同时,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养老保险,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2篇

中共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工作委员会 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建立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各科室、驻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区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要求,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建立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 关于建立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健全完善服务管理网络落实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和协管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常态管理机构

(一)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在街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各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在小区院落、大型用工单位(市场)设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点,实行“办、站、点”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

1、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街道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办事处副主任、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下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吕世贵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派出所副所长吴光甦同志担任,设工作人员4名。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常态管理。

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区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本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落实辖区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对社区用工单位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街道流管办工作对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接受区流管办工作指导。

2、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

社区服务站依托社区警务室,由社区民警任站长,社区主任任副站长,成员由社区治保主任、计生专干和流动人口协管员组成。

工作职责: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是街道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基层组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街道流管办工作指导。按照相关法规和职能部门委托,依法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和管理;办理、查(验)暂住证;录入维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对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专兼职协管员、用工单位的责任;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社区内流动人口的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开展普法、劳动保障、计生、教育、卫生等相关流动人口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适时整合公安、劳动、计生等力量,逐步形成“一站式”服务管理格局。

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和收集的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掌握情况,并向相关部门传递工作信息。

3、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点 街道根据实际,在社区的居民院落、物管小区、门卫、大型用工单位(市场)等处设立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各采集点使用统一的标识。采集点由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负责日常指导、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

工作职责:负责收集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用工单位、商业店铺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异动信息并及时报送。

(二)建立专兼职协管员队伍

1、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

按社区实有出租房屋、流动人口配备专职协管员,按每个社区流管站不低于1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配备。

2、兼职流动人口信息员

在辖区住宅小区、居民小组院落、用工单位(市场),每个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聘请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提供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的及时报送工作。

二、健全完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一)组织建设机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对街道流管办、社区服务站、社区采集点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工作保障。街道流管办、社区服务站、信息采集点实行三级责任制,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实现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全覆盖。制定《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出租房屋公示制度》、《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采集点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队伍建设机制

通过建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三级巡查制度》、《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专(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促进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定期对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协管员队伍。

(三)网格化管理机制

街道结合工作实际,以辖区为单位实行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网格化管理,建立以下三个层次的社会化服务管理网络。一是强化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责任区域,通过严格管理,落实保障,强化检查,充分发挥专职协管员队伍的作用。二是在住宅小区、物管、门卫居(家)委会中组建兼职协管员队伍,发挥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协助做好本区域流动人和口出租房屋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三是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确定兼职协管员负责其使用人员及员工租住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条件成熟的可通过授权由用工单位通过网络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街道要依托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强化日常信息采集、维护和传递工作。通过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助,为城市管理和经济建设提供详实的依据。

(四)定期巡查走访机制

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巡查制度,落实街道流管办对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对专职协管员和信息采集点,专职协管员日常上门入户的三级巡查责任,各级开展定期工作走访,特别是强化专职协管员的服务意识,以走访服务带动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

适时推行《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登记卡》制度,通过社区服务站采集流动人口在职业介绍、房屋租赁、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需求,建立完善需求回应制度。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下沉到社区服务站,以此为工作平台,向流动人口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就业培训、房屋租赁等方面服务。

(五)强化管控机制

天回派出所要将流动人口管理作为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的重点,社区民警要主动参与社区服务站的工作,强化日常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强化对协管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社区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并对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嫌疑人员和出租房屋要及时纳入重点管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逢疑必查”,跟踪督办。

(六)台帐管理机制

规范台帐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台帐。街道流管办分组织领导、工作实施、信息采集、机制建设、工作保障、信息报送等各类台帐。社区流管站分机制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开展等台帐。

(七)考核奖惩机制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对社区工作目标考核。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状态、业绩与绩效工资挂钩,提高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协管员、信息员在入户信息采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上报违法犯罪信息或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公安机关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三、加强长期持续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巩固前期宣传成果,在进行流动人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各方面,以居民院落、企业等为重点,利用专职协管员入户走访巡查,登记服务需求,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居民议事园会议,进行流动人口相关宣传;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展板等方式进行宣传,使此项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良好氛围。

四、落实经费保障

加强街道流管办、社区流管站硬件建设,配备必须办公设备;购置必需的办公用品,落实各项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主题词: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 长效机制

抄送:区流管办、街道党工委成员、天回派出所 金牛区人民政府天回镇街道办事处 2009年8月10日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3篇

我省苏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涉农企业和农民的资金需求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不衔接、同农业发展的态势不对称,综合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初步调查从目前支农的信贷政策我们认为企业“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原因:

(一) 受地方经济基础薄弱的制约,银行支农的业务空间有限。

目前苏北地区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农村经济还比较薄弱,表现为:一是农村经济效益低;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率低,在开发利用农业资源的广度和深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三是农业产业化尚未形成气候,农业经济的亮点不足,产品的优势难以转化成经济优势。地方经济基础的薄弱直接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客观上导致银行客户资源不足,业务发展的空间有限。

(二) 受市场主体不完善的制约,信贷资金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苏北地区农村新生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大多数处于初始积累阶段。一是规模较小,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二是产品档次偏低,加工链短。农产品一般是初加工,深加工和精深加工不够,产品总体上缺乏市场竞争力;三是思想观念滞后。部分民营企业尽管具备相当的规模和实力,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缺乏战略性规划;四是信息不对称,许多企业的信息披露、统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企业统计数据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无法保证,给银行的贷款带来了难度和潜在的风险。这样一来,企业需要贷款但自身存在许多不足,条件不具备;另一方面银行缺乏合适的信贷载体,贷款“待嫁闺中”,由此形成了企业“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境地。

(三) 受银行同业间竞争的制约,信贷资源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

一方面信贷资金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存差金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大量的资金富余,急于寻找出路。另一方面,信贷资金向优质客户集中。例如苏北地区一纺织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也就在1.5亿左右,但市、县的多家金融机构对其的授信额度达到2.5亿元左右。因此优质客户成了各家金融机构的争夺对象,浪费了部分信贷资源。

(四) 受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制约,银行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

地主经济发展的滞后往往与当地社会信用环境差有很大关联。一是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严重。加之客户经营中本身具备的风险和其行为的不规范,使得银行不愿对其进行信贷考察和提供信贷支持,惧怕正常风险演变为或误认为道德风险。二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在部分县区,贷款中介服务已成为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拦路虎”。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需缴纳的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等规费较多,综合费率较高。

(五) 受自身的制约,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经营活力不足。

一是办贷效率低。现在银行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权限上收后,一笔贷款要经过多道程序,耗费时间长。有些商业性贷款时效性很强,等待贷款批复下来,或许已经丧失良机。二是客户营销理念滞后。“以客户为中心”还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经营方式还习惯于过去的思维定势和做法。三是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加快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的步伐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内容非常丰富,不仅是银行业,还包括保险、资产管理、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整个金融体制更为长远的架构,绝对不是单一的只针对银行一类金融服务机构。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伟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这几种金融机构主要活跃于货币市场,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中短期资金服务。首先应该强化几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其次,要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增强农村金融体系的竞争性,在竞争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另外,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还要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为农业生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服务。这就需要发挥股票、债券融资的功能,探索土地债券的有效实现形式。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农村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创新担保机制,逐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分散和降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农业保险是小额保险里最难的一种,现在刚刚开始。我们目前所接触到的许多小额农村保险,实际上指的是相对简单的人身保险,还不是真正的农业保险。要有配套政策措施(包括直接配套和间接配套,直接配套是指发展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发展事业,采取粮食直补等一些农业直补措施;间接配套是指提供补助、启动资金、提供担保等)。如果配套措施做得好,降低信贷风险,金融机构自然愿意进入农村市场。

从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需求看,最迫切的是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这将对整个农业未来发展产生很大影响,但却无法从现有金融系统得到满足。因此要在农村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和小额信贷互为补充、互相匹配、分工合理完整的金融体系。

1、农村政策金融是引导。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包括银行、保险、担保、资产等业务类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农业保险、配套政策措施。合作金融发展最艰难的阶段是创建期。在这一阶段如果没有外部的捐赠、拨款或贷款,合作金融将很难持续走下去。合作金融的原始本金(或称种子资金)可以通过货币发行的方式,或者是财政扶贫注资的形式,由政府向农村无偿提供,同时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比如合作金融发展最艰难的阶段是创建期。在这一阶段如果没有外部的捐赠、拨款或贷款,合作金融将很难持续走下去。合作金融的原始本金(或称种子资金)可以通过货币发行的方式,或者是财政扶贫注资的形式,由政府向农村无偿提供,同时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铜山县正在研究准备出台的《铜山县金融业发展意见》也是配套政策之一。

2、农村商业金融是主体。对于商业金融机构,盈利是首位的。但是,农村客户市场盈利空间和城市客户盈利空间、方式等完全不一样,市场差异很大。20多年来,我们的金融服务产品,特别是银行信贷产品、信贷管理体制、风险防控的手段、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包括在上述基础上建立起来监管体制等一整套服务运行模式,都是按照城市客户设计的,并不适应农村客户。如果将为城市客户服务的运行模式直接嫁接到农村市场,相互之间肯定是不吻合不匹配的,出现亏损也在情理之中。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些部门谈起农村金融,特别愿意讲为农户贷款提供的服务。其实,细分下来,现在近10亿人的农村市场对金融服务最大的一块需求是在非农业,不是纯粹的农业生产需求。统计显示,农民新增收入一半来自非农产业。从国家经济发展主线看,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迁移过程中将出现很多新的金融服务需求。改善县域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需要结合区域经济运行实际,适度授信分权,推行以县级支行为中心的县域金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实施等级行管理;对新增不良贷款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做到奖惩分明;要建立信贷营销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其充分发挥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要认真研究县域网点撤并后的服务功能问题,加大县域金融产品设计、推广力度。要创新业务流程,缩短管理链条,对县域的授信要着重于规范操作和风险度管理,创新信用评级,将县域经济实际与金融业务管理相结合,制定符合县域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新标准;要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户和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发挥担保机构的综合效能。

3、农村合作金融是基础。从目前状况看,大多数合作银行,目前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而是商业金融,在理念、做法上与合作金融有很大区别,只是仍然冠以合作金融的名义。合作金融应该秉承民主、自愿、一人一票、互助性的原则,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从2000年开始,人民银行要求农信社做合作金融,但实际上行不通,于是在2004年就提出并不强行要求农信社是做合作金融还是做商业金融,而是要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本机构的情况来决定采取哪种金融方式,这等于放开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限制。因此,现在绝大多数农信社都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兼顾一定的合作性质。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改革势头不错、方向也对,但是离真正达到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非常大的努力。合作金融在偏远落后地区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合作金融虽然形式多样,也有共同的特点,农民掌握着合作金融的资金和信贷的控制权,合作金融和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不是对立的。农民自己制定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积累分配、监督制度、利率、周期和额度等,并在运营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同时合作金融也可以考虑在社员内部吸收存款,存款利率由社员讨论决定。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农户资金安全的需求,还可以将农民闲散的、小额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更大的资金,满足更多农民的贷款需求。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只要合作金融不对外设柜台,只在社员内部相互融资,不会引发金融危机。在合作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加强横向联合也需要引起注意。

4、农村民间金融是补充。利用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法,鼓励合法合规的民间金融走上台面,起到补充资金的作用。要使民间金融更为有效发挥其资金融通作用,重点在于反金融欺诈和向社会提供风险预警信息,要让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面,在民政或金融监管等部门注册,使其在公众监督、金融监管下运营,在阳光下运营。

三、各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

(一)三大产业。

一是传统的粮食产业。特别苏北地区是粮食主产区。要认真分析在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储备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粮食政策性业务。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二是高效农业规模基地建设。发挥高效农业优势,种养比重不断提高,设施菜、食用菌、奶牛奶业、优质果特色主导产业不断壮大。应大力支持高效农业规模基地建设。三是农产品产业园建设。重点支持粮食、纺织等加工龙头企业,整合散户资源,创立地方农产品加工品牌。此外,利用信贷政策促进地方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要支持城市与村镇结合部的公路、电网、信息网、排污等基础设施的提质改造工程。道路方面,要支持地方的乡村道路的改、扩建。电网方面,农村电网总体要提质,大力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其次要支持污水处理。随着城市的不断增容和国家对环境治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会进一步增加,污水处理项目前景广阔。

(三)绿色农产品科技园的建设。

既可以支持绿色农产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支持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和物流等项目。

另外,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及建设农产品物流产业园项目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其他项目,可以在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

四、对农村金融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成立地方农村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般由地方政府抽调相关人员设立农村金融工作办公室,加强各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紧紧围绕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在办公室的领导下,组织好农村金融工作的调研,参与重大项目的立项、调查、可行性研究,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制定特殊政策。

一是政策要通用。如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条件、贷款对象、贷款范围等信贷政策要做到地方上的农村金融机构通用。二是证照要通用。如在进行贷款评估时,评估的价值都须认可,不能只认定本行评估公司所评定的抵押物价值。三是标准要通用。如在进行抵押物评估时,所收的评估费标准要一样,不能打擦边球,不能乱收费。四是待遇要一致。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地方经济建设的参与者,应享受政府奖励、补贴等待遇,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单独考核,单独奖励,以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五是资金要同注。针对某些企业在注资验资时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要建立相互通报政策,便于支持和监管企业。

(三)建立信息联系机制。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4篇

中小企业最主要、最大的、最积极的作用在于它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将中小企业作为扶持重点,调动一切政府资源,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化服务的根本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每千人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平均为50个,而我国每千人中,中小企业的数量还不到10个。如果能达到发达国家每千人中有五十个中小企业的水平,就可以解决4亿人的就业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政策环境不完善,创业门槛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尚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单一,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较重,在西部地区,“乱收费”现象依然严重;信用体系还较薄弱,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普遍较弱:持续发展能力弱:管理水平低,制度建设滞后于企业发展速度。

具体而言,当前在中小企业发展中,体制障碍和政策阻力的根源仍旧在于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中小企业的观念歧视仍然存在,很多惠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企业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后,中小企业的名义税赋负担将得到减轻,但在税收之外的收费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税收之外的各种政策走向也不明朗,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着企业家投资实业的积极性,不少企业反映各种名目的收费实际上已经大于正式税收。

2、融资渠道窄、贷款困难。融资扶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方面在法律上和政策上虽无障碍,但操作上和运作上却举步为艰。由于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商业银行贷款仍旧是目前小企业最重要的外源性融资来源,但信息不对称导致良好银企关系无法建立并且维持。与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相比,小企业贷款工作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目前仅14.7%,中小企业被迫高息吸收民间资金。

3、市场准入限制多,政策不平等。一些行业和领域在准入政策上虽无公开限制,但实际进入条件则限制颇多,主要是对进入资格设置过高门槛。人们将这种“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现象称为“玻璃门”,看着是敞开的,实际是进不去的,一进就碰壁。

4、政府管理体制不顺。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地方,部门、机构之间在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上往往是涉及利益时大家都插手,遇到困难时大家都回避,承担责任时大家都推诿。

5、社会服务体系远未建立。大量中小企业特别需要的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技术支持、员工培训等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或是基本没有,或是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当部分中小企业深感创业难、经营难、有了问题解决难,处于无助地位。

我国中小企业既是一个数量庞大、富有活力的经济群体,又是一个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既存在创业难、发展难的问题,又存在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够强、总体素质偏低、增长方式粗放、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重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尽快建立并完善惠及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的支撑服务体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到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金融、教育、人事、工商等多个部门,涉及法律、政策、公共服务、社会文化等各种发展环境,需要多个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政府应当树立“小企业大就业”的意识,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职能的转变将理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一般不再是企业的投资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组织的要求,由投资者决策,由经营层负责经营管理。

2、正确引导和提供支持。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改变发展思路,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污染型、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有了一定积累之后,应当向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新特之路、走与大企业配套之路、走农产品深加工之路、走劳动密集型发展之路、走科技进步之路、走外向型发展之路、走现代服务之路、走产业集群之路、走诚信经营之路、走科学发展之路。

3、着力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创业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可以推广温州经验,在全国推广中小企业促进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做法,成立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体,形成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围绕信息咨询、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援助和管理咨询等方面,贴近企业,主动开展专业化服务,力促企业发展。

4、多管齐下解决融资难瓶颈,力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府应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打破只片面强调大客户的陈旧观念,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核算能力,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完善金融产品创新。政府应当对非正规金融加以合理的引导,使其发挥对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对社会发展正效应多的地下金融,政府应使其身份合法化。政府要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同时,应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其业务行为,使其健康发展。政府要加强对小企业的辅导和服务,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5、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要从财税金融支持、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人才流动、降低创新风险、支持企业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取政府支持引导、企业自主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建立一批服务机构,搭建一些必要的服务平台,为企业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合作,发挥社会力量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

6、加大政策财政支持力度,为加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制定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所得的收益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初期,引导基金将以参股方式进入创业投资企业,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领域。同时,改变简单划一的税收征收制度,在核定企业税额时,应把企业在增加就业方面的贡献列为重要参数,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设定较低的纳税额度。根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设定相应的纳税额度,门槛越高,税率越高,对垄断行业,可以设定更高的税率。对直接面向一般消费者的低端服务业,在设定税率时,要考虑上游税赋负担转移因素,尽量减少重复收税。

7、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加强对海外商企的引导和服务,例如帮助所在国中资企业组建商会,按照当地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与当地的商会组织联系,解决海外民企融资、营销和管理方面的困难。这不仅有利于中资企业的成长发展,也大有益于营造良好的外交环境。

8、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机制。中小企业尤其微小企业信息来源渠道少,对市场的把握和经济形势的判断能力差,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更大,如原材料涨价,宏观调控政策实施,许多中小企业处于被动,无法应对,去年以来的银根紧缩,已使一些中小企业陷入困境,有的已关门失业。为此建议政府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机制,把有关信息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地传递给广大中小企业,使其早作准备,制定应对措施,减少损失,以利稳健发展。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5篇

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1999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2003年9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 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

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6篇

1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 在大力建设现代农业、推动“四化”同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 农业机械化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加快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更趋迫切。应当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 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1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机服务主体是运用先进农业机械的主力军, 积极发展农机服务主体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手段, 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 进一步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方面, 农机服务主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 能够将广大农机拥有者、使用者紧密联结起来, 有效地整合和优化人员、装备、技术和资本等资源, 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农机作业服务, 较好地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推动农村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 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另一方面, 农机服务主体具备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 可以通过开展跨区作业、合同作业、订单作业等农业生产环节外包性服务, 有效地提高农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 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推动土地经营方式创新, 促进农业规模生产经营。因此, 加快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契合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精神内涵, 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

1.2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从发展路径看, 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正顺应了这样的发展路径,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需求。第一,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农业物质装备基础。实践证明, 农机服务主体是农业机械装备应用的主力军。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就是要进一步培育壮大农机服务主体, 从而扩大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普及应用面, 夯实农业物质装备基础, 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促进农业生产方式从传统手工作业向现代机械作业转变。第二,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一方面, 农业机械装备是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载体, 农机服务主体应用农业机械装备的同时, 无形中促进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 农机服务主体相对个体农户、农机户而言, 具备相对较强的技术条件, 且接受新生事物快, 既能主动开展农机农艺融合试验示范, 又能积极应用农机农艺融合发展的新技术。第三,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内容, 是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关键。“菜单式”“全程化”“保姆型”等机械化作业服务, 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带来的规模经营问题, 是推动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第四,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机服务主体的过程, 很大程度上也是造就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这几年, 随着农机服务主体的不断发展, 一批农机作业能手、经营能手不断涌现, 成为新一代新型职业农民的代表。

1.3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层次的迫切需要

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农业机械化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题中之意, 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的重要推动力量。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层次全面提升的要求, 必须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提质提速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机械装备及其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大幅度增加了农机装备总量, 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 有效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自2005年台州市路桥区第一家农机专业合作社———金穗粮食全程机械化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的几年, 既是路桥农机社会化服务不断壮大和发展的时期, 也是路桥农业机械化不断提升和发展的时期。可以说, 近年来路桥农业机械化发展成功实现由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跨越, 农机社会化服务功不可没。实践已经充分证明, 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适应新时期农业机械化提质提速发展需求, 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由中级阶段向中高级乃至高级阶段进一步跨越, 需要进一步加快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促进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推广, 实现农业机械化发展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2 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 近年来路桥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比较迅速良好,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整体水平还较低, 农机服务主体组织化程度低、运行不够规范、发展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还不能完全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和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有些问题、困难和矛盾值得注意和研究。

2.1 农机服务主体规范化程度不高

从调查情况看, 农机服务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例, 虽然每个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 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 (代表) 大会等必要机构, 但有些还流于形式, 很少组织活动, 有的还停留于“能人”决策上, 一人拍脑袋决定, 合作社整体运作随意性较大。此外, 农机服务主体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缺乏问题也较为突出, 而其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导致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搏击市场的能力比较有限, 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有的只关注“农田作业”, 而对主体如何经营管理、发展壮大较少过问。

2.2 农机社会化服务领域还不够宽

目前, 农机服务主体提供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对农作物进行机械化耕、种、收作业, 但在产前、产后环节涉足的还不多、不深, 农机社会化服务产业链完整度还不高, 特别是缺乏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资源高度整合和对接、产加销一体化的大型农机服务主体, 导致农机服务产业化水平不高。此外, 在各类高性能农业机械装备大幅增长的背景下, 农机维修服务组织建设滞后、农机维修服务能力不足问题愈发凸显,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机作业效率和水平。

2.3 土地、资金等制约因素比较多

虽然《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对农机库房用地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机库房用地审批难问题依然较为凸显,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机服务主体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积极性。此外, 农机服务主体虽然相对普通农户资金比较充足宽裕;但总体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特别是大型高性能农业机械动辄几十万, 加之流转土地、农资、人工等成本逐年上升, 导致农机服务主体资金短缺现象比较普遍, 亟须在信贷上给予更大支持和帮助。

3 健全完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新时期, 党和国家、浙江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省政府《意见》要求, 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层次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提质提速发展需求, 以“两创新、两提高” (即农机经营机制创新、农机服务模式创新, 农机管理规范化水平提高、农机服务社会化水平提高) 为重点, 加快推进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1 服务主体上要突出“规范化”, 力求“量适质优”式发展

从数量上看, 当前路桥农机服务主体已基本能够满足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因此, 应当在保持当前农机服务主体总量适中的基础上, 加快推进农机服务主体规范化建设, 切实提高农机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一方面, 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 (规范) 社创建活动为抓手, 按照“装备先进、设施配套、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要求, 鼓励农机服务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相关作业服务标准, 购置先进农业机械装备, 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特别是要确保相关制度、标准严格执行, 做到不仅能挂在墙上, 更能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另一方面, 要以自愿为原则, 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农机服务主体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助联合, 组织成立合作联社, 增强综合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再一方面, 要引导农机服务主体树立品牌意识, 支持帮助打造具有独特优势和社会影响力的农机服务市场品牌, 切实提高农机服务市场竞争能力。

3.2 服务领域上要突出“全程化”, 力求“全产业链”式发展

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涵盖农机销售、农机维修 (配件供应) 、农机田间作业、农机技术及信息服务等各个方面, 因此, 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适应“大农业、大农机”的“大服务”格局。适应“大服务”需求, 就是要以农机作业为主要环节, 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包, 先从劳动密集型环节抓起, 再逐步发展到农业生产的全环节。要按照“全产业链”式发展的思路, 积极推进农机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建设, 引导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资源的整合和对接, 努力培育建设覆盖全程的产加销一体化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服务主体, 配套水稻育秧、粮食机烘、农机维修、产后加工等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 提升农机服务产业化水平。

3.3 服务人员上要突出“素质化”, 力求“复合精英”式发展

人始终是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离不开高素质农机化人才的支撑。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等载体,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分产业加大培训力度, 着力培育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复合型、精英型农机化人才。对农机服务主体带头人, 要强化现代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使之成为企业家型的职业农民;对农机服务主体操作、维修及财务人员, 要强化农机具操作、维修技能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使之成为技术专家型的职业农民。同时, 进一步创造环境条件, 鼓励引导高学历、高素质大学生投身到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

3.4 扶持措施上要切实加大配套支持力度

要在政策、项目安排、人才培训、服务指导等方面, 大力支持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在严格落实好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基础上, 积极想办法、寻对策, 切实解决农机服务主体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比如资金短缺问题, 既要积极向金融机构要支持, 加大对农户特别是农机服务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又要积极向政府要政策, 争取研究出台贴息贷款等金融补贴政策。又比如设施用地难问题, 要按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规定要求, 积极协调国土部门, 切实保障必要的农机库房用地。

关于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的提案 第7篇

关键词:“流动农民工”;流动性;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0-0054-03

收稿日期:2011-08-19

作者简介:刘鹏(1980—),男,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行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伴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政府政策支持和家庭经济需求的情况下,有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流动于农村和城镇之间,形成了庞大的“流动农民工”群体。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中一个特殊的阶层。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就是要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截止到2010年底,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的人数分别为3284万人、4583万人、6329万人、1990万人,参保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明显偏低。确切地说,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覆盖农民工,特别是处于经常性流动的农民工。例如:由于各地社保标准不一,“流动农民工”在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时,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岗位不确定等问题,而社会保险转移的实践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急需建立特定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一、从流动性的角度划分农民工与“流动农民工”

⒈农民工。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从总体上看,农民工从事的大都是一些技术要求不高、收人低、缺少福利保障的工作。由于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他们的生活条件、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较低水平。

⒉“流动农民工”。“流动农民工”是农民工的一部分,笔者在这里也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部分。广义的“流动农民工”是指由农村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这些农民工由于相对长期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逐渐融入到所在的城市,并逐渐得到相应的权益保护。狭义的“流动农民工”是指没有专业技术,在短期内(一年以内)经常流动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行业,从事初级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这些农民工由于流动频繁,没有技术依靠,经常从事危险工作并随时处于失业的边缘,其劳动的收入和待遇很低,缺乏基本生存保障,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始终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本文研究的即是狭义的“流动农民工”。

二、“流动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问题分析

⒈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高度相关。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民工的社保影响深远,在这个背景下产业发展以资本密集型为主,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因而随之而来的农民工维权问题自然增多。改革开放后,城乡间开始有限的交流和开放,但由于城乡户口管理制度和城市劳动就业与保障制度的继续存在,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犹如城乡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一样,只是有所缓和,其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实行大包大揽式的保障,而在农村则实行集体保障,农民基本被排除在国家保障体系之外。近年来农民工权益问题逐渐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社会保障才以不同方式向农民工扩展。但由于“流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特点和限制就业的环境未改变,因而城镇各种保险制度根本不适合“流动农民工”,加之“流动农民工”就业大多为体力性行业,加班时间长,待遇低且环境差,基本上没有获得社会保障。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各种社会保险中,除了工伤保险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仍与“流动农民工”无缘。以建筑行业的“流动农民工”为例,笔者在吉林省四平市的10个建筑工地进行了访谈,因为迫于政策的压力,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只是集体参加了工伤保险,而其他方面的保险根本无从谈起。即便是较大规模的建筑公司,也只有很小部分从事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才有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而不是全面的社会保障,其余的人则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其原因是用人单位想降低雇工成本,“流动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对其放任所致。

⒉“流动农民工”本身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其权益难以受到保护。“流动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的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今天在这个行业,明天可能在另一个行业,农忙时还要回到农村。而现行社保制度规定社保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即使已经参加了社保的“流动农民工”因为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社保金,所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会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是损害了“流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且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许多“流动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是难以承受的。此外,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障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流动农民工”这种流动性大、范围广、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岗位不确定、工作时间长短不一的特殊人群,尚缺乏制度设计和保障。

“流动农民工”的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务工期间农民工在不同的就业地区之间流动,也反映在由城镇返回原籍的流动中。由于我国城镇与农村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将“流动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使其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根据流动情况而相应地转移。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是农民家庭自我保障,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它保障也刚起步。虽然“流动农民工”常年在城镇打工,但因为其农民的身份只能在农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一旦有病只能到指定的医院就医才能报销部分医疗费,养老金的标准也低于城镇职工。如果“流动农民工”在城镇参加社保,当他们返乡时,其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地方接收,即使有些省份具有农村养老保险,但因二者标准和模式不一也无法衔接,或因为地区经济差异也同样会损害投保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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