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考试大纲

2024-05-10

公安执法考试大纲(精选6篇)

公安执法考试大纲 第1篇

执法考试重点复习题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一书)

(公共科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判断:5.8.19多选:19

法律基本概念判断:2单选:12.62多选: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判断:11.15.20.28单选:4.20.33多选:3.12 人民警察法判断:7.36.38.40单选:8.15.17多选:8.11.23.2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判断:1.4.5.10.15.33单选:11多选: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2.5.6.14.28.74单选:1.4.5.11.60.82.86.88.90 多选:5.6.10.12.13.14.22.59.60.6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7.8.22.25.30.31.35.38单选:

1.11.12.29.39.42.49.50.51多选:2.11.12.13.21.2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单选:5.13.20.25.27.28多选:7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判断:4单选:7.16多选:2.13.14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判断:16.20.21单选:10.15多选: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断:4.7.14.54

单选:13.14.15.18.19.21.22.24.25.37.38.42.45.49.58.77.78.79.82.97.125 多选:17.19.21.26.28.35.36.37.38.46.51

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判断:73.103.129.131单选:3.5.6.10.12.15.16.17.18 多选:3.5.8.10.75.79.80.82

(专业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判断:3.13.17.20.27.36.38.39.42单选:

2.4.5.8.12.14.18.22.24.28多选:2.3.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判断:1.3.6.8.10.12.16.21.24.28.29 单选:8.12.14.23.25.32.33.35.37多选:2.3.7.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判断:4.5.8单选:5.6.8.11多选:2.3.6 森林防火条例判断:14.16.22.39单选:1.5.7.10.13多选:1.5.11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判断:3.10.15.17.18.19.20.21.25.28.30.36 单选:7.8.9.10.16.24.31.42.43.44多选:10.11.16.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断:3.5.6.7.10.11.12.13.14.16.17

单选:1.2.3.4.5.6.8.12.13.14.19多选:2.3.4.6.7.8

简单题:

1、法律形式的函义,我国的法律形式

2、公平正义

3、刑诉中的侦查回避

4、刑罚的种类

5、公安行政案件当场处罚

公安执法考试大纲 第2篇

1、警务信息化建设。

(一)切实解决思想问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二)采取多种学习培训,强化民警掌握应用;

(三)全面普及信息应用,强化信息采集录入;

(四)建立完善各种制度,有效推进信息化建设。

2、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二)建立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养成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三)加强执法监督,增强执法透明;

3、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

(一)增强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念;

(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

(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推进警民关系和谐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1、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 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 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 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

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

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核心精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四、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五、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保证人的条件及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

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包括: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七、立案条件?侦查终结的条件?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发生

2、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管辖权

侦查终结的条件?(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八、犯罪的构成?

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九、犯罪的形态?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

特征:1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自动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性。

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论纲 第3篇

一、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起点:动机研究的几个基础范畴

有关动机的理论研究建构于概念、功能、条件这几个基本范畴之上。

(一) 动机的概念

心理学将动机定义为激发、指引并维持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 并使活动朝向某个目标的内部动力或内在心理过程。动机是行为的动力方面, 与人格联系密切。动机是个体的内在过程, 行为是这种内在过程的结果。简言之, 动机即是指推动行为的内心起因。

动机与需要、目的、内驱力、诱因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是指有机体内部的物质和能量平衡受到破坏的不平衡或缺乏的状态, 需要是人对生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反映, 需要是动机形成的内在基础, 动机是需要的具体表现形式。目的是人们希望通过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动机是行为产生的原因, 而目的是行为所希望达成的结果。内驱力是由需要引起, 推动个体为恢复平衡的唤醒状态。当需要得不到满足时, 有机体内部就会产生内驱力。内驱力使机体处于紧张状态, 促使机体释放出一定能量或冲动, 最终结果是使需要得到满足。这种反应是有目标的。内驱力与目标联系起来, 反应才能出现。诱因是指驱使有机体产生一定行为的外部刺激物, 是动机产生的外部因素。

(二) 引起动机的条件

心理学研究认为, 动机是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内在基础。各种能够满足个体需要的外部刺激物即诱因, 是动机产生的外在条件。需要和诱因是动机产生的必要条件, 不同情境下二者的强度往往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 行为人的情绪对动机具有放大或增强作用。

(三) 动机的功能

动机有激活功能, 动机能激发人们实施某种行为, 推动人们由静止状态发展为活动状态。动机有指向功能, 动机不仅能推动人们实施某种行为, 而且还能确定行为的目标和方向, 一旦需要有目标引导就会发展成为动机。动机有维持和调整功能。当动机激发人们实施某种行为以后, 这种行为能否坚持, 活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是受动机支配和调节的。心理学家耶基斯 (R.M Yerkes) 与杜德逊 (J.D Dodson) 经实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动机的强度与解决问题的效率之间呈倒U型关系, 即中等强度的动机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动机理论述评

(一) 本能论

该理论是最早的动机理论学说, 代表人物有麦孤独、弗洛伊德等等。其核心思想是人的行为以生物本能为基础, 本能即不学而能, 如弗洛伊德强调泛性论, 用“力比多”、“本我”等概念强调人的行为以本能为基础。其揭示了人的自然本性和行为的自然动机, 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揭示动机的社会性本质, 从而陷入生物决定论的窠臼。

(二) 需要论

马斯洛于1943年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 指出人的需要包括生理、安全、爱和归属、自尊、自我实现五个层次, 认为人的需要按优势出现的先后或力量的强弱排列成等级, 即需要层次, 需要的层次越高, 与本能的区别就越明显, 可塑性就越大。另一方面, 需要可分为低级和高级需要, 低级需要直接关系到个体的生存, 越高越是人类所特有, 自我实现是最高级需要。其揭示了人类行为与动物本能的区别, 指出了需要是人类行为的源泉, 对人本主义心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 该理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将需要与动机二者等同, 而且囿于研究方法, 该理论没有实验依据和客观测量指标, 其提出的需要发展模式与某些实际情况不相一致, 即低层次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下人们依旧会产生高层次的需要, 如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捡到巨款仍然拾金不昧, 主动归还。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对现代激励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20世纪70年代, 阿尔德弗提出了ERG理论。其系统阐述了需求类型的新模式, 把人的需求分为生存需求、关系需求和成长需求。各层次需求得到满足越少, 对该需求就越渴望;低层次需求满足得越好, 对高层次需求就越强烈;高层次需求满足得越少, 对低层次需求渴望越多, 还提出了需要层次的“满足-上升”和“挫折-倒退”的模式。

(三) 驱力论

赫尔提出了驱力减降理论, 即驱力是一种动机结构, 驱力能激发人的行为从而满足需要, 恢复平衡状态, 进而减少驱力。人类行为不由生物驱力支配, 而主要由习惯支配, 驱力为行为提供能量, 习惯决定着行为的方向。该理论指出了行为内在动力的作用, 把内在驱力与外在刺激联系在一起, 比需要论有进步。但是该理论仍有把驱力和动机等同的嫌疑, 并且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动机形成的调节作用。

(四) 诱因论

主要代表人物是操作行为主义者斯金纳。这一理论针对驱力理论的缺陷而提出, 重视诱因即外部刺激对动机形成的作用, 用强化来解释动机的形成, 指出“正强化”的激励效果优于“负强化”, 对现代激励理论有重大影响。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动机由外在刺激造成, 实际上动机是人行为的内心起因。诱因对动机的作用是通过人的主观调节转化为人的行为激励因素, 该理论仍然没有解释清楚诱因对动机作用的内在机制。

(五) 唤醒理论

赫布和柏林是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其理论核心思想是个体的表现依赖于唤醒的水平, 人类行为的原因是刺激偏离了人的最佳唤醒水平。该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人们偏好最佳的唤醒水平、简化原理、个人经验对于偏好有影响。该理论将驱力论和诱因论粗略结合, 显得有所进步。虽然其指出个人经验对行为动机的影响, 但本质上还是行为主义理论, 对动机形成的内在机制仍解释不清。

(六) 认知论

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 认知论成为现代动机问题研究的主流, 心理学家们集中于动机问题的中介认知过程的探讨, 认为行为人的自我调节是内在起因、外在诱因转化为真正行为动因的纽带。该理论主要观点如下。

1. 期待价值理论

其是早期的一种认知理论, 新行为主义者托尔曼提出, 行为的产生不是由于强化, 而是由于个体对一个目标的期待。期待是指刺激与刺激的联系或反应与刺激的联系。期待对于个体获得目标非常重要。

2. 归因理论

该理论最早由海德提出, 维纳将其完善, 并建构了较为完整的动机理论模型。其指出人的行为可以归结为许多可能的因素, 但都可以把它们归入内在-外在、稳定-不稳定的和可控的-不可控的三个维度的六个范畴之中。

3. 成就动机论

麦克莱克和阿特金森于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提出该理论。主要观点是成就动机是一种社会动机, 人的成就行为有追求成功和避免失败的双重作用, 从动机水平、期望和诱因多种因素的相互关系来解释追求成功的动机和避免失败的动机对人的行为的不同影响。

4. 自我决定论

该理论由德西和莱恩提出, 其强调人的兴趣感、能力感、控制感和主动感对个体行为的重要激发作用。行为人会对外来刺激进行认知评价。如果将外部刺激评价为控制性的, 则个体的自我决策感会被削弱, 进而引起其内部动机弱化, 反之则增强。

5. 自我效能理论

该理论由班杜拉提出并发展。主要观点是自我效能是人类行为动机的中介认知因素。期待、注意和评价等人的认知变量对行为决策有重要作用。行为人通过自我效能将内在驱力和外在诱因相互协调形成动机。

6. 目标定向理论

这是20世纪80年代由尼科尔斯和德维克等人将成就目标概念引入成就动机领域, 提出的以目标结构为核心的理论。主要观点是在成就情境之下, 行为人的目标取向包括任务目标和自我目标两种, 与人们如何判断自身的能力水平及对成功的主观定义有关。任务目标定向可以增强动机, 而自我目标定向则有可能会弱化动机。

综上, 认知强调论动机过程中介自我调节的作用, 并就认知的各个方面展开讨论, 各观点都有合理之处, 对激励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整体性的整合研究, 从而使得动机理论的研究难以深入。

三、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路径

(一) 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待开发的处女地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 公安机关已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但问题依旧存在。公安执法失范现象原因复杂, 国内不少学者从制度建设、法律规范、文化传统以及个人思想素质对其进行了为数不少的研究, 但从心理学方面深入分析执法失范现象的动机的研究成果极少, 使得既有的研究成果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微观层面具有解释力和指导性的回应。国外在此类问题的研究上比较成熟, 将动机原理引入执法行为领域研究的成果不少。总体上看, 我国此类研究正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 因此迫切需要重视和加强在该问题上的理论方面的研究。

从心理学角度看, 民警执法过程中, 时常要面对诸如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衡量问题、执法态度问题、执法动力等等一系列涉及心理过程的因素, 有时候“一念之差”就会决定着执法行为选择和执法效果。在宏观环境背景下, 从微观入手分析个体执法动机样态具有实践意义。只有充分了解执法者的内心需求, 在此基础上施加良性引导并辅以法制规范, 才是最终实现法治目标的可行方案。

(二) 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的样本———公安执法动机

该研究的切入点是公安执法行为, 具有单方意志性、可救济性、国家强制性、外部行为性的特征。公安民警在执法时所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本人, 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样本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在统计学意义上, 样本的典型性决定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因此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执法动机模型和执法动机培育方式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 基于公安执法行为的特殊性, 生搬硬套现有的动机理论将公安执法动机与一般动机等同视之, 勉强应用于公安执法实践, 后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 公安执法动机研究的理论纲要

如前所述, 动机理论的学术观点可谓百家争鸣, 以科学性和完整性为评价标准, 认知论则优势凸显, 其经过漫长的研究积累臻于成熟, 构建的动机模型较为完善。在诸如企业管理方面应用效果显著。因此, 此项研究将通过对当前公安执法动机典型样态的描述和分析, 进而推演和建构以驱力、诱因、个体认知为要素的公安执法动机模型, 探讨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公安执法动机培育的最佳路径, 实现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的。

综上所述, 公安执法动机研究有着深厚理论背景和实践需求, 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 研究的大致轮廓初现, 将为公安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工作方法。

摘要:公安执法动机问题研究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动机研究的基础范畴如概念、条件、功能是其起点, 动机理论的学术观点是其理论基础。该研究从微观入手分析民警个体执法动机样态, 通过对当前公安执法动机典型样态的描述和分析, 进而推演和建构以驱力、诱因、个体认知为要素的公安执法动机模型, 探讨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公安执法动机培育的最佳路径, 实现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的。

关键词:动机,公安执法动机研究,公安民警

参考文献

[1]宗文举.现代心理学研究与实践[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5.

[2]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3]乐国安.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4]王艇.目标自我一致和工作态度关系的研究[D].浙江大学, 2007.

论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 第4篇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19-01

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下具有先进性的公安执法理念,将直接关乎到整个公安机关全体警察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其在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执法方式。本文从对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分析入手,深入细致的剖析传统执法理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以期能够对公安机关的整体队伍建设和工作的细致化展开起到帮助作用。

一、公安执法理念分析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我国社会治安和保护我国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起到预防的打击处理犯罪的作用,其正确、合理、具有当下先进性的执法理念,将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公安执法理念,是指公安机关及全体警察对于该职业的理解,包括其职业性质、法律赋予的权力、所要担负的功能职责以及设立的目的和作用。这种理解是从思想认识上对于公安执法的理解,是一种心理上的认同和共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上来界定的。它是整个执法机关及执法者对我国现有法律的认同和信仰的外在化表现,主要是对我国设立现有法律的目的、作用等认同及坚定的贯彻和执行。它是一种区别于现实执法过程的一种更高层面的对于法律解读和维护,是从最根本的思想意识维度来讲的公安执法。

二、传统公安执法理念分析

传统并不意味这落后,这里所讨论的传统的公安执法理念,只是以是否符合当下社会形态而言的传统。它具有明显的时代感和强烈的当下意识。在公安执法理念的变迁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某些问题。在传统公安工作中,首先存在着重视公权,轻视私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某些公安机关官僚作风严重,滥用手中权力渎职、暴力执法、徇私枉法、以公谋私等问题。其次存在着明显的重视过程轻视程序的现象。在针对某一具体案例时,往往看中的最终的处理结果,而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疏漏,轻视正规的执法程序。 还有比较重视实际管理,忽视服务人民的宗旨。某些地方的出现的几大代表性案件,说明某些公安机关错误的把这种执法理解成了管人、管事,而非真正从心里上对服务人民这一宗旨理解和认同。另外,存在着明显的偏重打击,轻视弱势群体的保护。打击,是针对于某些特殊严重性案件。某些公安机关偏向于某些专项整治和快速打击等群众运动色彩较浓的方式展开执法。这对于某些案件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但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使用的。根据我国法律,除剥夺相应权利外的犯罪嫌疑人外,都享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最后,某些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重视权力忽视监督的现象。公安机关,国家和法律赋予了其许多重要的权力。赋予某些权力的同时,就存在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但是在过去传统的执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某些监督监管力度不够的现象。虽然这些问题只是个别现象,但依旧暴露出传统公安执法理念中的缺失,这种缺失是对公安执法目的认识的不到位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职责认识的弱化。

三、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分析

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不是简单的理念的调整和增添,而是适应于当下社会大形势,满足人们需求的公安机关的工作和执法时的行为准则、思想意识和执法标准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理念、“权利本位”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等。1.法律至上理念。“依法治国”,早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就把这确定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针。法律至上理念,是指我国的宪法和现行的法律高于一切社会规范,包括道德约束、宗教信仰、行为习惯和人文伦理等,我国的宪法和现行的法律高于一切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任何个人,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国家内一切集体或个人的行为、事物、准则规范等都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依据,在其允许的框架内活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一切行为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2.权利本位理念。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人民追求自由和行使相应权利的表达。在这样的国度,权利本位成为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更迭中,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权力二字,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相应的行政的理论还是基本的执法理念,都是以保证人民的权利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实现了或者赋予了人民相应的权力。国家机关行使相应的职责过程中,法律赋予其某些职权,这些权力的行驶,是建立在国家机关保障人民权利和相应权力基础之上的,即为之服务。因此在这种关系下,二者相互制约,保持某种平衡。基于这样的权力关系,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权利本位为基本原则的理念。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人权,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发展而来的,主要是指人的个体或者某个集体的本性,是在符合当下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人们为了自身自由和发展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做为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即在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一个国家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个国家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的直接体现。他们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必须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前提,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4.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最高追求和最高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必须维护和保证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必须成为维护民众公平正义的坚定维护者和保障者,这个国家才会长治久安,这个社会才会和谐进步,这个民族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经久不衰。

总结:公安执法理念,是公安机关行为活动和思想意识表达的一种外在化的表现形式,这是整个公安系统需要不断研究且不断推陈出新的重要研究课题。其执法过程,直接关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关乎他们的自身利益。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权利本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国家安定,社会进步、中国梦才能尽早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书芳.关于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路径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 (09).

[2]许韬.梁亮.法治语境下公安执法新要求探析[T].人民论坛,2012 (11).

公安执法考试大纲 第5篇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建设,促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自觉学法、真正懂法、严格用法,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而举办的内部资格考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具备其所担任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并对其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进行等级测定。

二、考试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规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的运用,主要测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操作性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警种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所有民警均需要考试的科目。警种专业科目分为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专业。公安机关上述警种的人民警察分别参加相应警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警种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内容除公共科目外,还包括本大纲列举的该警种的专业科目。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以外的警种参加非专业警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考试内容仅涉及公共科目。

三、考试命题

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定期举行,并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统一评判。考试试卷应当按照本大纲要求的题型和考试内容拟制,并报公安部审定。

在非专业警种的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公共科目中的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60%,其他公共科目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并保持分值的相对平衡。

在专业警种的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警种专业科目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0%,公共科目中的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2

和武器条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30%,其他公共科目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并保持分值的相对平衡。

各省拟制的考试试卷中可增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但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5%。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自行申报参加治安管理或者刑事犯罪侦查专业警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四、考试题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其中,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简答题2题,每题5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0分。

第二部分 公共科目

考试内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2、依法治国的含义 执法为民的含义 公平正义的含义 服务大局的含义党的领导的含义 依法行政的含义

(二)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的法律形式

3、法律责任的含义

4、我国的立法权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

3、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5、公民的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7、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优先通行权和优先征用权的适用条件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3、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4、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5、执行上级的决 4

定和命令的规定 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6、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 武器的定义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3、使用警械的条件

4、使用武器的条件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5、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6、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3、治安调解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5、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

6、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

7、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8、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与数过并罚

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10、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12、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5、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6、治安案件的受理

17、非法证据的排除

18、回避的适用

19、传唤与强制传唤的适用 20、询问查证时限

21、询问的基本要求

22、扣押的适用

23、检查的适用

24、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

25、处罚的折抵

26、作出处罚决定的基本条件

27、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

28、听证的适用条件

29、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0、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

31、被处罚人的救济措施

32、处罚的执行

33、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

2、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3、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4、简易程序的适用

5、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内容

6、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7、安全检查的适用

8、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

9、受案的基本要求

10、传唤和强制传唤的适用

11、询问的地点、时限及基本要求

12、勘验、检查及住所检查的适用

13、鉴定、检测、辨认的适用

14、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的适用

15、听证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6、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17、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18、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19、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20、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2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22、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23、公安行政处罚的执行

24、结案、终止调查的适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2、不予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

3、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

6、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九)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公安机关的性质

2、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3、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分类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十)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现场督察事项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措施

3、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任务

2、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4、犯罪的基本概念

5、犯罪构成

6、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

7、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概念

8、犯罪预备的概念

9、犯罪未遂的概念

10、犯罪中止的概念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12、主犯

13、从犯

14、胁从犯

15、教唆犯

16、单位犯罪的概念

17、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

18、从重、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

19、累犯的概念 20、自首与立功的概念和适用

21、数罪并罚的适 7

用原则

22、追诉时效

23、危害国家安全罪

24、危害公共安全罪

2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

(八)》增加)

26、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27、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28、强奸罪

29、侮辱罪诽谤罪 30、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

31、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32、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3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罪

34、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十二)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3、两审终审制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6、刑事案件的管辖

7、回避的适用

8、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9、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10、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审批机关

11、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2、侦查措施的种类

13、讯问、询问的基本要求

14、刑罚的执行机关

第三部分 警种专业科目

一、刑事犯罪侦查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放火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5、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聚众哄抢罪

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

9、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0、倒卖文物罪

1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

1、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种类

3、《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控告案件的范围

4、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5、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6、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7、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8、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

9、监 9

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10、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处理

11、释放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条件

1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13、受案、立案、移送案件的规定

14、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适用

15、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适用

16、鉴定、辨认的适用

17、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的规定

18、公诉权的行使机关

19、补充侦查的规定

二、经济犯罪侦查

考试内容

(一)民商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的变更与解

3、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设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证券市场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5、洗钱活动种类 反洗钱监督管理

6、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不良贷款的概念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8、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种类

9、保险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

10、专利权的内容 10

与限制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1、商标权的取得与消灭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2、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3、人民币与纪念币的概念 涉及人民币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

14、期货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设立条件

15、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著作权的归属

16、不正当竞争行为

17、商业秘密的概念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涉税案件的查处机构

19、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发票的基础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走私假币罪

2、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2、逃汇罪

13、洗钱罪

14、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15、逃税罪

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 11

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17、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8、假冒专利罪

19、侵犯商业秘密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虚假广告罪

21、串通投标罪

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与刑事犯罪侦查警种要求一致(略)

三、治安管理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2、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身体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盗窃 诈骗

4、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招摇撞骗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12

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卖淫 嫖娼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 信息 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 非法持有毒品 吸毒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5、证据收集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6、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和保证金

(二)枪爆危险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1、公安机关在枪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职责

2、枪支的定义 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配备、配置范围 枪支制造、配售的许可、限额制度 枪支的保管、使用、运输要求

3、民用爆炸物品的概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许可及备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要求 爆破作业要求

4、烟花爆竹的概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公安机关的报告制度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制度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烟花爆竹的燃放要求 焰火燃放许可制度和要求

5、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概念 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报告制度 销售剧毒化学品登记和保存销售记录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和要求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要求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制 13

度和运输安全要求

6、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枪支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认定

(三)场所管理及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1、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旅馆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2、娱乐场所的定义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审批职责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法定事项向公安机关备案制度 娱乐场所监控设备和包厢、包间的设置要求 娱乐场所的安保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娱乐场所营业日志留存制度 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的认定

3、旅馆的定义 住宿登记 发现违禁物品、可疑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报告制度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规定的衔接

4、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认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和许可 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行为的认定

(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1、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

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

5、公安机关 14

对辖区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6、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的认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1、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

2、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

3、公民身份号码

4、居民身份证使用的文字和数字符号规定

5、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程序

6、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的居民身份证的申领

7、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期限

8、人民警察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

9、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认定

10、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的特别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

1、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主管机关

2、露天公共场所、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定义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程序

4、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条件

5、不需申请的情形

6、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的情形及其救济措施

7、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8、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条件和职责

9、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情形

10、公民在集会、游行、示威时的禁止性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性规定

11、公安机关管理集 15

会、游行、示威的职责权限

12、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认定

(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2、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的途径

3、涉外案件的语言文字适用

4、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的处罚程序

5、涉外案件内部报告

6、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制度

7、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

(八)》修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5、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6、强迫劳动罪(《刑法修正案

(八)》修正)

7、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8、赌博罪

9、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行医罪

10、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九)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与刑事犯罪侦查警种要求一致(略)

四、出入境管理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中国国籍的认定

2、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情形

3、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

4、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形

5、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规定

6、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规定

7、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和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审批机关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通行口岸

2、境外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需要的证件

3、违反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认定

4、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5、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规定

6、外国人和外国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的通行口岸

7、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权

8、外国人入境签证申请的办理机关

9、口岸办理签证的情形

10、签证的种类

11、普通签证标注的汉语拼音字母代表的事由

12、免签过境的规定

13、不准入 17

境、出境的适用情形

14、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外国人入境、出境的适用情形

15、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的规定

16、取消居留资格、缩短停留期限的情形

17、外国人居留证的变更登记

18、随身携带居留证或者护照的规定

19、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20、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的规定

21、外国人出境的期限及须缴验的证件

22、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的认定

23、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的外国人临时入出中国国境的规定

24、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及其延期、变更的程序

25、不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护照的概念 护照的种类和签发机关

2、申请普通护照的条件、程序及办理机关 公安机关签发普通护照的时限

3、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

4、普通护照的有效期

5、护照的换发和补发

6、不予签发护照的适用情形

7、护照的扣押

8、宣布护照作废的适用

9、违反护照管理行为的认定

10、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签发机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1、设立边防检查站的地点 边防检查站的职责

2、证件查验

3、阻止人员出境、入境的适用 扣留、收缴出境、入境证件的适用

4、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办理登陆、住宿申请的规定

5、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

6、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

7、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报告义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监护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对载运人员的遣返义务 阻止或者推迟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适用

8、边防检查站对违禁品的扣留及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物品的收缴

9、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管理行为的认定

10、被处罚人的救济措施

11、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的法律适用

(五)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1、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持用的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持用的证件

3、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或短期前往的情形及需要履行的手续、办理的时限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持用的证件和通行口岸

5、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台湾居民来大陆证件的申请

6、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事由及申请的办理机关

7、办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申请的时限

8、不予批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情形

9、台 19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与居留签注

10、不予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的情形

11、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入境的适用(含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12、吊销、宣布作废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适用

13、违反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管理行为的认定

1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违法行为人的处理

3、涉外案件的语言文字适用

4、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

5、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期限

6、缩短外国人在华停留期限或取消其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决定机关

7、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的处罚程序

8、涉外案件内部报告制度

9、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制度

10、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的规定

五、消 防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2、单位和个人的消防义务

3、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抽查

4、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职责

8、建筑物共同管理、使用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规定

10、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

11、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2、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规定

13、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1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15、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要求

16、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禁止性规定

17、消防产品标准

1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消防安全规定

19、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0、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21、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

22、消防组织及其职责

23、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

24、火灾应急预案

25、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的义务

2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27、封闭火灾现 21

28、火灾事故认定

29、临时查封措施 3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分工

3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3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情形和法律责任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2、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与范围

3、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4、组织监督抽查的要求

5、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6、对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

7、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8、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

9、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10、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程序

11、临时查封的决定和实施

12、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的程序

13、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禁止行为

15、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2、公安机关内部火灾事故调查职责分工

3、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4、刑侦部门参加调查、立案侦查的情形

5、简易调查程序与一般调查程序

6、事故调查的前期措施

7、封闭火灾现场的要求

8、现场调查措施和要求

9、痕迹、物品鉴定的要求

10、火灾损失统计的种类及要求11、2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期限、内容及文书制作与送达

12、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案卷范围和例外规定

13、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3、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适用范围、程序、时限

4、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的适用范围、时限、方式

5、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认定

6、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7、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适用

8、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适用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3、产权单位与承包人、租赁人、被委托经营人、被委托管理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内容 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6、单位使用明火的 23

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7、单位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巡查制度 单位对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查测试 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 单位当场整改火灾隐患的适用条件

8、需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9、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及演练的基本要求

10、消防档案

(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公共娱乐场所的分类

2、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职责和备案

3、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防火要求

4、安全出口以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设置的规定

5、电气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6、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

7、公共娱乐场所禁止性规定

8、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容纳人数要求

9、卡拉OK厅及其包房设置火灾警报的要求

10、消防设施、设备的要求

1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六、交通管理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适用范围

2、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机动车登记制度

4、机动车号牌管理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7、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等禁止行为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9、非机动车登记制度

10、机动车驾驶入资格制度及其管理

11、道路通行条件

12、道路的划分及通行

13、限制交通措施

14、交通管制

15、机动车通行规定

16、机动车限速规定

17、机动车载客、载货通行规定

18、机动车驾驶入、乘车人安全行驶要求

19、特种车辆、专用车辆通行规定 20、机动车停放规定

21、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规定

2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23、非机动车载物规定

24、行人通行规定

25、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26、乘车人安全管理

27、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2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2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3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

31、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监督

32、罚缴分离的规定

33、口头警告后放行的适用条件

3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3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3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

37、罚款的缴纳与当场收缴罚款

38、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处置措施

39、行政拘留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0、被扣留车辆的处理及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置

41、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计算

42、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43、拖移机动车规定

44、酒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测试、25

检验

45、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规定

46、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的管理规定

47、对交通警察违法违纪的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

3、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管辖

4、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限

5、证据收集原则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6、驾驶入不在现场的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理

7、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证据的要求及证据的审核、录入及消除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8、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9、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10、拼装、报废车辆的处理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处理

12、强制排除妨碍的适用和执行程序

13、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4、简易程序处罚与一般程序处罚

1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适用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基本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17、对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执行

18、非本辖区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入的违法记录的处理

1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

2、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

3、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受理、处理

4、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定

6、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

7、证据收集原则

8、现场处置现场调查 事故现场勘查 证据的固定、提取与保全 清点现场与发还遗留物

9、检查与传唤

10、扣留与扣押 扣留、扣押车辆、证件、物品的处理

1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和协查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办情况的告知

12、检验、鉴定和重新检验、鉴定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14、道路交通事故的重新调查

15、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时限

16、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的驾驶证吊销

17、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 限制出境措施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8、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

2、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年龄规定

3、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及需要提交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证明 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地域规定

6、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交的证明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普通人员、驻华使领 27

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交的证明

8、考试安排 考试科目、内容 考试次数及补考规定

9、期满换证提交的证明

10、达到规定年龄和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提交的证明 其他申请换证的期限、情形和提交的证明

11、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期限和提交的证明

12、委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13、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条件和办理

14、记分周期与记分分值 积分满分学习规定

15、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6、国家之间机动车驾驶资格协议的执行

17、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五)机动车登记规定

1、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2、安全技术检验与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3、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的适用条件、办理要求

4、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领和换领

5、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补领和换领

6、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提交证明及办理要求

7、登记内容更正

8、机动车质押备案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9、被盗抢机动车业务办理与变更备案

10、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核发、补领和换领

11、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2、委托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

13、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的认定

14、交通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七、禁毒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毒品的定义

2、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和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查获毒品和涉毒财物的收缴与处理

4、对吸毒人员的检测和登记

5、社区戒毒的要求

6、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

7、戒毒医疗机构的义务及职责

8、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

9、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10、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措施

11、戒毒人员入所检查

12、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3、常见涉毒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基本法律知识

1、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复检

2、检测样本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的规定

3、强制检测

4、现场检测报告、结果告知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5、吸毒成瘾的定义 吸毒成瘾认定的定义 吸毒成瘾的认定机构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的程序

6、认定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的条件

7、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的要求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2、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

3、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和许可制度

4、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

5、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规定

6、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需实地核查的情形

7、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

8、运输许可证的载明事项和有效期

9、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的情形

10、运输的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24条)

11、公安机关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措施

12、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

1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报告及处理

1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报告义务

15、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的认定

16、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引诱、30

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公安执法考试大纲 第6篇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黄某与赵某合伙实施盗窃行为,黄某在门外望风,但由于赵某弄出响声被发现,二人盗窃未成功,是盗窃的未遂。问题二: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

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为了逃跑用水果刀捅了王某一刀,转化为抢劫。问题三:

黄某和赵某在盗窃罪方面构成共同犯罪,赵某对转化的抢劫罪行为单独承担责任。黄某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出罚。赵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所以由男工作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问题该案搜查活动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8分)正确的做法应是什么?(7分)本案搜查活动违法的有:

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正确做法: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3、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15分)(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纺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而被开除。事后不久,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在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次日凌晨,董某拿了1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但董某怕被发现,点燃纱料后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并扑灭。问题一: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分)构成何罪?(3分)问题二:董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三: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是否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2分)为什么?(3分)

问题一:

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问题二:

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是采取“独立燃烧说”,即行为人只要用引燃物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便构成既遂。而不以发生重大损失为必要。本案中董某已引燃了纱料,因而其行为应属于既遂。问题三:

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不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董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5、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忍受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某鼻骨受伤(轻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以刘某侮辱、诽谤罪提出反诉。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5分)问题二:刘某能否撤回自诉?(3分)如果撤回,应在什么期限内撤回?(3分)问题三: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是否继续审理邓某提出的反诉?(4分)问题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问题二:

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准许。问题三: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某日晚6时,妇女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民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请予以列明。(15分)(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询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9时还未放人,询问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同志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5)公安机关作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处3000元罚款未对刘某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的情况下,就对刘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或者送达被处罚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

(9)本案中,民警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7、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 问题一: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钱某交代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问题二: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从犯。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2012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问题一:(1)派出所所长无权签发拘留证,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10月24日10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错误,同时通知家属错误。(3)《刑事诉讼法》84条及116条规定,应该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4、《刑事诉讼法》89条规定,对多次作案可以延长至30日。其中多次作案为3次以上。呈请延长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问题二:

可以取保候审,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得到批准,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问题三: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违反本法69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问题四: 合法。

《刑事诉讼法》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派出所所长的回避应由公安局负责人决定。问题五:

《刑事诉讼法》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有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9、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一: 定性:钟某盗窃一辆价值300元自行车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钟某吸食摇头丸的行为,应定性为吸毒;钟某交待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未经查实,不能认定。

处罚情节:查实钟某有盗窃和吸毒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钟某在六个月内曾因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问题二:

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民警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民警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车主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钟某住处的毒品应收缴。

钟某所交代盗窃电动车情形民警应查实。

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钟某不符合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要求“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应同意其暂缓执行。问题三: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0、2008年5月5日晚,施某(男,41岁)以伤害武某(女,24岁)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并以杀害武某全家相威胁,迫使武某及其家人不敢报警,后施某多次将武某带至其出租屋内实施奸淫。当年5月12日,武某受施某胁迫,介绍柳某(女,23岁)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威胁柳某要听话,否则将其裸照上网发布。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欲控制她们去卖淫,从中牟利。当年7月,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分别将徐某(女,26岁)和田某(女,13岁)骗至施某家中,并帮助施某强行奸淫二人。同时,施某指使武某、柳某拍摄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求两人听从安排去卖淫,否则杀害其家人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当年7月底,施某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的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80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卖淫,同时还以金钱为诱饵,唆使其浴室女性工作人员杜某(17岁)卖淫,杜某表示同意。王某安排其表弟张某负责安排徐某、杜某接客并支付一定酬劳,徐某每次收取服务费120元,其中80元交给施某。某日,张某安排徐某接待嫖客李某。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请求李某搭救。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因惧怕施某会对其不利,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支付嫖资120元给张某。施某从中获利80元。后张某又安排徐某、杜某多次卖淫。当年8月初,姚某委托蒋某帮找个年轻的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称田某13岁,自愿卖淫,蒋某表示同意并告知姚某。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押送至姚某暂住处。田某告知姚某自己未满14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拒绝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1000元给施某。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1000元后,经田某同意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问题:请分析本案涉案人员构成何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请分析其罪名和有关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答:

1.施某对武某、柳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多次强奸多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施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施某强迫徐某和田某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强迫幼女卖淫、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她人卖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追缴违法所得。2.武某帮助施某对柳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武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3.柳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4.武某、柳某均系被施某胁迫参加犯罪的,系从犯,且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张某是帮助王某实施容留卖淫。因只容留一次,分别给予治安处罚,追缴违法所得。

6.李某系嫖娼,给予治安处罚。

7.蒋某系介绍卖淫,因介绍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介绍卖淫罪。

8.姚某第一次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姚某第二次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236、360、69条。

9.徐某和田某系被他人胁迫后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0.杜某构成卖淫违法行为,出于他人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19条。

11、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赵:我没有罪。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公安机关做法不当之处:

①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管辖。B县抓获赵某后应当将赵某移送A县公安机关,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①经侦大队长无权批准拘留,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第一次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地点应当在看守所。③赵某的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侦查人员言语不当之处: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错。在逃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

12、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问题:

(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

(一)张某抢夺李某手机、伙同赵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夺和结伙殴打他人。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5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张某已满14岁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43、12、16、21条。李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张某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处罚。

赵某与张某结伙殴打李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应当予以处罚,其所持木棍如系赵某所有,应予以收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1、民警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警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赵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应当将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被侵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张某的母亲要求见儿子,民警未予许可违法。民警传唤违法行为人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时通知其家属,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被侵害人李某,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民警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违反相关的规定。民警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应当分别进行。

4、此案询问查证超时。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于当日15时到达派出所,次日16时,民警结束调查,长达25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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