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动中国201

2024-05-13

感动中国201(精选6篇)

感动中国201 第1篇

2010中国在前行

09电子商务2班 林宝琼

生命旅途,坎坷之道。

中国,以一个大国的身份,在国际金融危机重重的冲突下,经济仍然保持着平稳较快的增长速度,令世界为之刮目相看。中国,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以一种大国姿态,正在国际的历史舞台上,稳步前行。中国,一个曾经在沉睡中的蛟龙,如今,正在,承担着历史的伟大使命,为全世界的经济复苏做出巨大的贡献,彰显着博大的胸怀。2010中国在前行,我们激情澎湃地守望着,人民在期盼,世界在呼唤!

2010年,欧洲的债务危机,冲击着中国的资本市场。2010年初,中国西南地区就遭受这60年来最为严重的特大干旱,灾情及其严重。4月14日,育海玉树地震,最髙7.1级;舟曲的特大泥石流。江苏等地特大掳雨和新颂地区的雪灾等。一幕幕的镜头,活生生的生命,在我的身边,被那无情的大自然灾难剥夺了生存的权利,看到这些灾难的画面,我们都会感到深切的遗憾和难过。灾难之无情,而,我们用我们的双手双脚,我们的信念、意志力、爱心,与那铁面无情的苍天斗。争分夺秒,日夜不息,不断地抢救在大灾大难面前显得十分渺小与弱小的无辜的生命。

中国,许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因生产成本剧增、原材料受挫、出口产品受到冲击、经营管理的不善,打着中国制造的旗号,没有自己的品牌,很少企业能够在如此巨大的经济危机中幸存下来。这甚是令人心寒啊!难道中国中小型企业真的如此经不起考验吗?中国之中小型企业路在何方?又如何在如此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找到其他的利基市场?又如何在大企业,如微软、Intel公司、麦当劳、肯德基等具有很高的品牌效应的大型企业中,抢占一部分市场份额,抢先品牌企业一步,掌握客户的消费需求,分一杯羹呢?现如今,还是困扰着私人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乃至中国政府迫切关注与逐步化解的问题。2010中国在前行,极不寻常的-年,经历了许多坎坷与不幸,然而,取得的成就更是令人瞩目!

继08年北京举行了奥运会之后,2010,在中国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不负世界所望,我们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功。世博会,以“欢迎、沟通、展示、合作”为基本理念,把各国各地人民聚集到一个地方,给予了我们国家文化与世界文化融合促进的盛世机遇,更是彰显了我国我们的博大精深、海纳百川的胸襟。同时,也展现了中国国民素质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虽然,世博已经结束,但其精神仍然萦绕在我们左右,我们要不断地创新与谋求发展。

2010中国在前行,我国的飞天梦想再一次被世界嘱目。这也是我们的探月工程史上辉煌的历史,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标志。

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风雨沧桑,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旗帜,为人民谋求幸福,为社会谋求发展。2010年,中国在前行,十一五规划的终结点,更是十二五规划的起始点,回顾过去,我们在科技,交逝,环保,民生,教育,公共 服务等主要方而都取得重大成果。而,接下来,我们更是要开始我们的新的规划了。

对于我们大学生而言,我们正在经历从学校到社会的转变, 我们要不断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涉猎其他方面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为即将踏入社会做铺垫。

感动中国201 第2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 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 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 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 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 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 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 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 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 投资者教育。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 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 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 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 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 和发放的管理,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 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 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 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 使用 “业绩优良”、“名 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 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 理水平;(三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 产品过往业绩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 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 结果的, 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 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 区间字样的, 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 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 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 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 晰, 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 误导客户。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 “理 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 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 提示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 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 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 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 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 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 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 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 以及需要充分 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 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 包括 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 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 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 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 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 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 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 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 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 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 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 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 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 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 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 调整;客户不接受的, 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 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应当详 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 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 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 拟投资该资产的 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 化理财产品, 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 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

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 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 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进行分级审 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 由低到高 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 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 并在销售系 统中设臵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并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 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 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 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 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 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 由客 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 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 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 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 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 再次购买理财 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 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 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 由客户提供相关 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 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 人;(二 认购理财产品时, 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 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 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 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 管理系统, 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 结果。

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 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 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 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当是对客 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 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 也可以是对 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 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 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 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 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 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 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一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进行监 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 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为理财产品设臵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 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 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 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 为五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 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 品宣传时, 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 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 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 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 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 资格的银行人员, 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 妥善保管 客户信息, 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 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 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 财产品, 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 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 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 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 议, 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 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 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 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 双方应

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 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 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 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 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 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应至少 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 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 品, 除非双方书面约定, 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 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 商业 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 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 笔金额较大的标准, 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 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 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进 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 告和处理制度, 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 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 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 求:(一 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 和认识;(二 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 德标准或守则;(三 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 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 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一 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 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 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 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 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 或矛盾时, 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 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 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 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 先做自我介绍, 尊重客户意愿, 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 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 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 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 等;(三 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 要求;(四 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 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 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一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进 行

利益输送, 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 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 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 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 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 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 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 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 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 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 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 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

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 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将其纳入 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 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 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销售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 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 险等, 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 况, 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 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 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 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 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 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 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 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 销售授权控制体系,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有效控制分支机构 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 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 提高分支机构的销 售服务质量;(三 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 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 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 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 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 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 程, 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 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二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三 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 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 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 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 户投诉;(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 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 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 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 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 管理系统, 设臵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 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 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 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 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 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 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 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 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 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 报告期间, 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

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 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 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 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 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 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 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 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 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 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 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 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 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 以及 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 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 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 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 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 以及通过 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 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 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 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 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时编制本理财业 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

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 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中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 措施。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 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 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 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 监管措施。第十一章 附则

感动中国201 第3篇

目前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和对农村居民消费的行为特征研究[2,3]两个方面。上述研究都是建立在观测值独立的假设基础上,也缺乏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差异研究。现实中各省域之间存在知识、技术、贸易等方面的联系,存在空间溢出效应。因此,本文运用探索性空间数据方法,利用各省域1993 - 2013 年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数据,深入分析各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分布特征和时空演变,揭示地理空间相互影响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空间分布特征的影响,以期为政府制定相关 “三农”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样本空间包括我国大陆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1992 邓小平南方谈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因此本文确定以1993 - 2013 为研究区间,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 1993 - 2013 年) 。

( 一) 全局空间相关指标

Moran's I是最早应用于全局聚类检验的方法。它检验整个研究区中临近地区间是否相似、相异( 空间正相关或负相关) ,还是相互独立。Moran's I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n是研究区内地区总数,wij是空间权重矩阵,空间权重矩阵的选择最常用的两者是相邻矩阵和距离矩阵。本文选择以距离为基础的k相邻矩阵( k - nearest neighbors,即k个最近相邻,一般情况下选择k = 4 )[4],因此,我们选择k = 4 。xi和xj分别是区域i和区域j的属性。属性的平均值,属性的方差。

Moran's I的取值一般在- 1 到1 之间,大于0 表示空间的正相关,越接近于1,说明相似属性的空间聚集性越强( 高值与高值相邻、低值与低值相邻) 。值小于0 表示空间的负相关,越接近于- 1,说明相异属性的空间聚集性越强( 高值与低值相邻、低值与高值相邻) 。值越接近0,说明属性是空间是随机分布的。

( 二) 局部空间相关指标

1. Moran散点图。Moran散点图可以看成是某地区的观测值与该地区的空间滞后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以某地区的观测值为横轴,该地区的空间滞后变量为纵轴组成的二维坐标图。Moran散点图分为四个象限,每个象限对应一个地区与其相邻地区的空间关联模式。第一象限表示该地区具有较大的观测值,其附近地区也有较大的观测值( HH) ; 第二象限表示该地区有较小的观测值,其附近地区具有较大的观测值( LH) ; 第三象限表示该地区有较小的观测值,其附近地区也是较小的观测值( LL) ; 第四象限表示该地区具有较大的观测值,其附近地区具有较小的观测值( HL) 。

2. 局域Moran's I。局域Moran's I也称为LISA ( local indication of spatial association) ,用来检验局部地区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应的观测值聚集在一起。区域i的局域Moran's I用来度量区域i和它相邻域之间的关联程度,定义为:

正的Ii表示一个高值被高值包围( HH) ,或一个低值被低值包围( LL) 。负的Ii表示一个高值被低值包围( HL) ,或者一个低值被高值包围( LH) 。

二、我国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分布描述

随着1978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也逐年攀升。从图1 可以看出,1993 年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为822 元,2013 年为7 773元,增长了约8. 46 倍,平均每年增长约12. 6% 。从图中的折线可以看出,1993 - 2004 的折线斜率较小,相对比较平缓,尤其是1996 - 2004 年,说明这一段时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增长较慢,平均每年增长11. 86% 。2004 - 2013 年的折线斜率较大,相对比较陡,尤其是2010 - 2013 年,说明这一段时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增长较快,平均每年增长13. 3% 。整体上看,1993 - 2013 年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保持一个较高的增长率。

图2 展示了1993 年、2004 年、2013 年31 个省份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从图中可以看出,一方面,31 个省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在这三个年份中都有较大的程度的提升,集中表现在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1993 - 2004 年间,增长最快的省份是安徽、浙江、天津、河南等,其中安徽增长3. 2 倍。2004 - 2013 年间,增长最快的省份是青海、江苏、贵州、黑龙江,其中青海增长3. 4 倍。另一方面,31 个省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消费水平一直位于前列的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等地。2013年,上海、北京、浙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达到20 221元、17 663元、15 458元。其中,超过8 000元的省份有11 个。

从1993 年、2004 年、2013 年三年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分位图( 图3) 可以清晰地看出各省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及其演进遵循某种特定的空间模式。消费水平相似的省份倾向于聚集在一起,在空间上形成集聚,如东南沿海省份和北京、天津都属于高高( H - H) 关联的空间特征。西部地区属于低低( L - L)关联的空间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水平相似省份的空间集聚更加显著,位于第一分位的省份开始向西南部蔓延、聚集。位于第二、三分位的省份在中部和东北部更加聚集。第四分位的省份依旧聚集于东南沿海及北京、天津和辽宁。

三、我国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演变特征

( 一)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全局空间相关分析

表1 显示了31 个省份1993 - 2013 年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Moran's I及其P值,Moran's I在各个年份都为正值,都通过了5% 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且1998 - 2013 年的Moran's I更是通过了1% 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1992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各省域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不是随机分布的,而是在空间上呈现出显著的空间聚集趋势。即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倾向于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区域相临近,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倾向于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区域相临近。

通过观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Moran's I随时间的变化,可以发现各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地区分布的整体时空演变趋势。1993 - 2003 年份,Moran's I不断的呈上升趋势( 2003 年开始下降) ,其中,1993年的Moran's I较低,仅为0. 1293; 2002 年达到这21 年的最大值,为0. 3670; 2003 年的Moran's I略有下降,为0. 3544。这说明从1993 年开始,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聚集程度较小,而随时时间的推移,空间聚集程度不断加强,在2002 年、2003 年达到最大。这也反应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之后,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市场经济更加活跃,然而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导致各省农村消费水平的差距也不断扩大,即消费水平高的省份聚集于东部,消费水平低的省份聚集西部。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回归 “三农”( 当年主题是农民增收问题) ,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效,落后省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高较快,2004 - 2013 年的Moran's I有所下降,2005 年的Moran's I降到最低,为0. 2320,但是依旧保持较高的水平,从2005 年开始Moran's I逐年递增。这充分说明各省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自相关和聚集特征呈现自我强化趋势。

( 二)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局部空间相关分析

各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Moran's I仅仅说明了研究区域的整体空间聚集特征,而无法识别局部区域空间上的差异,因此,利用Moran散点图和LISA来进行局部空间相关分析。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回归 “三农”,此后连续12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 “三农”问题; 而且,从上述图1 的分析中可知,2004 年作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 “分水岭”。因此,我们选取1993 年、2004 年、2013 年作为代表性年份进行分析,以揭示研究时段内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演进特征。

1. 各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Moran散点图。图4、图5、图6 直观的展示了1993、2004、2013 年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格局。大多数省份分布在第一象限( HH) 和第三象限( LL) ,在地理空间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993 年有6 个落在第一象限,有13 个落在第三象限,总共占样本总数的61. 3% 。2004 年落在第一、第三象限的有8、14 个省份,总共占样本总数的71% 。2013 年落在第一、第三象限的有8、15 个省份,总共占样本总数的74. 2% 。从第一、第三象限分布的省份可以看出,各省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呈现两个正的相关聚集区: HH聚集区,其自身消费水平较高,而相邻省份的消费水平也较高,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主要省份; LL聚集区,其自身消费水平较低,而相邻省份的消费水平也较低,主要分布在西北和西南以及中部一些省份。落在第二象限( LH) 和第四象限( HL) 的省份比较少,尤其是第四象限,因此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分布呈现 “典型性”特征。位于第二象限的省份多是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省份相邻,其分布较为分散,主要集中于东部和中部; 位于第四象限的省份多是被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的省份包围,如广东省被湖南、广西等省份包围,北京被河北包围。

对于Moran散点图的时空动态变化,我们采用时空跃迁( Space - time Transitions) 测度法来深入刻画[5,6]。该时空跃迁可以被分成如下四种类型: 类型I、类型II、类型III、类型IV。类型I跃迁是指某省域自身所属象限的跃迁,包括HHt- LHt + 1、HLt- LLt + 1、LLt- HLt + 1、LHt- HHt + 1; 类型II变迁是指空间相邻省域所属象限的跃迁包括HHt- HLt + 1、HLt- HHt + 1、LLt- LHt + 1、LHt- LLt + 1; 类型III跃迁是指某省域及其空间相邻省域所属象限的跃迁,包括HHt- LLt + 1、HLt- LHt + 1、LLt- HHt + 1、LHt- HLt + 1; 类型IV跃迁是指某省域及其空间相邻省域所属象限保持不变,包括HHt- HHt + 1、HLt- HLt + 1、LLt- LLt + 1、LHt- LHt + 1。

从散点图及表2 可以看出,某省域及其空间相邻省域所属象限保持不变即类型IV的跃迁最为普遍,而类型I和类型II的跃迁数量较少。1993 - 2004 年间,类型IV的省份为24 个,约占总数的77. 42% ; 类型I和类型II的省份有5 个,约占总数的16. 13% 。此外,安徽、山东、海南发生了类型I跃迁,具体跃迁类型: 安徽、山东为LH - HH,海南为HL - LL; 北京、广西发生了类型II跃迁,具体跃迁类型: 北京为LH - HH,广西为LH - LL。2004 - 2013 年间,类型IV的省份为29 个,约占总数的94. 48% ; 类型I和类型II的省份有1 个( 不考虑跨象限的辽宁和湖南) ,约占总数的3. 23% ; 安徽发生了类型I跃迁,具体跃迁类型为HH - LH。这个结果说明,我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具有很强的 “路径依赖”,即各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聚集特性具有高度的凝固性和稳定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凝固性和稳定性呈现自我强化的趋势,如1993 - 2004 年间,类型IV的省份为24 个,而2004 - 2013 年间,类型IV的省份增至29 个。1992 年以来,农村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从2004 年,连续12 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于 “三农”,但是,从地区分布来看,各省域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差异持续扩大,而且,这种空间格局越来越呈现一种稳定性,呈现 “马太效应”。

2. 各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LISA。由于Moran散点图没有给出显著性水平的指标,因此有必要计算LISA聚类图及其显著性指标来进一步探究空间分析的结果。从表3 可以看出,在5% 的显著性水平上,1993 年、2004 年、2013 年达到显著性水平的省份分别为10、11、12 个。而且,主要分布在东部和西部地区。这说明我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地理分异特征明显。从图7 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对外开放程度高,空间关联模式以HH为主,区域之间的互动和空间溢出效应较为明显,随着时间推移,这种空间溢出效应愈加明显。2013 年,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四个省份通过了5% 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形成了HH型的连绵带。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空间关联模式以LL为主,而且呈现出一种比较强的稳定性。中部地区( 包含东部三省) 的空间关联模式以LH、LL为主,大部分省份都不具有统计意义,只有1993 年的安徽省,2013 年的安徽、吉林通过了5% 的显著性检验,且都属于LH类型。这说明东部省份和中部省份之间的还没建立起消费反向溢出的 “回流机制”,即东部省份对中部省份的溢出效应较低。整体上,我国东部省份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呈现一种越来越高的趋势,相对来说,西部省份处于较低的稳定趋势。而对应各省域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LISA分析,也印证了上述Moran's I正的空间相关性以及Moran散点图的分析结果。

四、结论与讨论

1. 1993 - 2013 年,我国31 个省份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在增长数量和速度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通过Moran's I分析,各省域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不是随机分布的,而是呈现出正的空间相关特性,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相似的省份在地理空间呈现聚集趋势。通过Moran散点图和LISA聚类变化图分析,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省域分布大致呈现两个不同的空间集团: 一个是以东部沿海省份组成的HH聚集区,一个是以西部省份组成的LL聚集区。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空间格局呈现一定的稳定性和强化性。

2.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省域分布具有空间相关性和空间异质性。对于空间相关性,HH类型的省份可以打破行政界限,加强区域之间的合作,实行 “强强联合”,同时制定和实施一些 “富邻”的发展政策,实现双赢的局面。LL类型的省份要清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战略,并以聚集区为激励对象,制定促进聚集区共同发展的区域政策。LH类型的省份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积极的借鉴和引进发达省份的经验、技术等,制定区别于发达省份的发展政策,以期获得更多的溢出效应。

3. 空间溢出效应的存在和加强,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地理的临近性,但是本地区的人力资源、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空间溢出效果的大小也起重要作用。由于历史或地理原因,各地区的人力资源、技术、政策等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各地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因此,落后地区不仅要加强与发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人才、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自身知识吸收能力,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本文运用探索性空间数据方法( ESDA) 探讨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分布及其演化。由于探索性空间数据方法在本质上是 “数据驱动”,其结论缺乏理论模型的解释力。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可以使用考虑空间效应的证实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同时,本文只选取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这一个指标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研究可以选取更多的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比如把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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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动中国201 第4篇

中国老人传播研究失衡的现状

(一)研究主体失衡

第一,发文作者失衡。从图l可以看出,中国老人传播研究者多数是媒体从业人员。媒体从业人员和老人传播实际结合紧密,其文章中不乏深度剖析老人传播现象的好文章。但大多数还只是简单的经验总结,一定程度上还缺乏理论深度。这样的文章达59篇,占64.8%。而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理论分析文章比较少,明确标明研究者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文章在老人传播研究文章中只有17篇,只占整个老人传播研究文章的18.7%左右。

第二,发文期刊分布失衡。从图2发文期刊分布可见,发表相关文章数排在前5位的刊物有《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当代电视》《电视研究》《新闻实践》《新闻界》等,文章数合计64篇,占总篇数的70.3%。其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发文最多,达36篇,占全部收录文章的39.6%。相关文献多发表在广播电视类专业刊物上,发文期刊分布不均衡。

(二)研究内容失衡

第一,老人传播实务研究多,理论研究少,缺乏深度。所选91篇研究文献中,有明确媒介形态研究取向的论文有75篇,占文献总数的80.3%。主要还是针对具体媒介的传播实践的经验总结,学理研究性论文还较缺乏。

第二,研究老年媒体中的老人传播现象多,公共媒体中的老人传播现象少。陈勃认为大众传媒的老年形象呈现会影响到大众的老年观、老年人对自身的态度以及非老年人对老年群体的态度。…其结果是“当我们‘净化’了老年群体生活的空间,淡化和弱化了他们和中年、青年、少年儿童的种种联系和互补、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我们也就减弱了老年电视节目的表现空间,从而使老年电视节目变成了清一色的白发世界,进而也使我们的电视节目丢掉了丰富和多彩。”

第三,传统媒体老人传播的关注度高于新媒体。所涉及文献中明确讨论广播电视类文章合计39篇,占43.2%。老年报刊类文章总计17篇。占18.7%,两者合计56篇,占61.5%,但专门研究老年网络新媒体的文章只有3篇。老年网络新媒体的文章是洪波分析付费老年数字电视,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顾客规模的增大和竞争的加剧,宜采用差异性目标市场策略,以增强频道的竞争能力和满足不同的老年用户的需求”。高风颂认为,网上办“报”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以弥补老年报印刷版在时效性、信息检索系统、交互性等方面的不足。陈刚分析认为,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对老年受众的分化力不强,认为开办老年卫视频道可行。这样,新兴媒体的发展缺乏前瞻性理论支持和引导,发展后劲不足,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第四,国内老人传播经验总结多,借鉴他国或地区经验的研究少。初步统计,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章只有5篇,如王积龙将中美两国老人传播比较,认为中国老人报刊落后的原因在于部门办报、远离老人事业的社会实践、出版发行形式单一、收人渠道单一等。蔡清辉认为中国老年报刊开拓海外市场的优势在于海外华人老人群体数量庞大,“寻根”意识浓,但难点是海外华人老人群体居住分散,发行渠道不畅,多元文化交叉,经营难度大。吴定勇、王积龙分析美国媒体老人形象比例缺位,存在着传播歧视。…台湾政治大学的蔡琰、臧国仁两位老师以台湾“老人传播研究群”为例,讨论老人传播研究与生命传播、时间与老人传播研究、情感与老人传播研究、叙事与老人传播研究等。吕琳通过中外老年广播电视比较研究,认为中国老年广播的发展存在的问题是边缘化、同质化、缺乏创新性。并结合美日广电实际经验,提出三点启示:专业化、大板块式的节目架构、全方位的播出时间。除此以外,就是在国内老人传播经验总结文章,视野显得狭小。

(三)研究方法失衡

第一,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远离第一手资料。初步统计,所选91篇论文中只有两篇采用实证研究。其中,曹晚红以CSM的收视数据和南昌大学社会学系的问卷调查为基础,分析认为老年观众收视规律较为稳定,他们全天收视都明显高于其他群体,他们首选的电视节目是新闻,以获取新闻信息,其次是影视剧、戏曲曲艺、身体保健及综艺晚会等娱乐功能。陈勃调查认为,“大部分老年人打发闲暇时光的主要方式是传媒接触,而电视接触又更为普遍与长久”。类似的实证研究对于实务发展更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类似文章数量太少。

第二,借用新闻传播学理论多,学科交叉研究少,创新度不够。所选91篇论文中只有4篇从新闻传播学以外的学科切入,分别是李福成从老年节目的伦理学思考,认为老人传播者要摆正老年人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对人的低层次需要,应给予满足而不应该压抑。陈默关注老年新闻的文化判断,要求谈话类节目通过主持人、嘉宾、现场观众共同参与的方式,把视点聚焦在老年人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关注着他们的情感世界和生存状况。高幸将老年群体的心理特征与采访技巧相结合,认为老年人“渴望尊重、渴望交流、默守成规、争强好胜等”,在采访中要认真研究老年心理,掌握具体的采访对象的心理特征,采用适当的采访技巧和方法。魏漫伦从听众来信角度讨论听众的收听心理给节目制作的启示,分析听众的选择心理和逆反心理,更好地赢得听众。

二中国老人传播研究失衡原因分析

第一,老人传播实践的弱势降低了研究者的关注度。王积龙认为,中国老人报刊因部门办报的体制而外无压力内无活力,因远离老人事业的社会实践而在内容上缺乏吸引力,因出版发行形式单一而限制流通范围,因收入渠道单一而限制发展规模。…’老人传播的实务发展缓慢,列举一些数据可见一斑。2008年中国综合报纸809种,专业报纸1129种,期刊9468种,广播与电视台2587座,网络媒体更是迅猛发展。但其中老人报纸只有28种,发行量为600万份;老年杂志只有23种,发行量有400万份以上,其他不以老年报刊为主要标识的老年刊物读者量近300万,老年类报刊的读者最大人群量不超过1500万。2005年全国老人报纸的广告只有1亿人民币,不到全国报纸的I/256;全国老年期刊同年发行收入为1.26亿人民币,

广告收入仅为1800万元,其他活动经营收入为500万元;总共收入为1.5亿人民币,更多的是靠行政事业拨款。中国老年媒介及广告商品消费能力不强,导致相关媒介及研究者热度不高,老人传播实践缺乏理论指导。

从图3发文年度分布可以看出,发文数量集中在2000—2002年,这3年期间发文总数达31篇,占文献总量的30.07%。其中2002年发文最多,有18篇。2003年以后发文量起伏不定,但总体单年发文量多于2000年前。2000年后,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相关研究论文开始增多。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群体的整体经济状况也开始趋于好转,媒介消费能力及广告商品消费能力都逐步增强,老人传播的受众资源也开始引起业界和学界的重视。

第二,老年受众接受习惯带来老人传播研究对象的媒介偏向。200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最多的闲暇活动是看电视,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为70%以上。其次是收听广播,城市为近50%,农村为40%以上。中国老年受众受教育程度及媒介接受能力偏低,多数集中在广播电视,却较少接触报刊及网络。受众的接受媒介偏向也导致研究的倾向性,研究老人电视的文章明显多于研究其他媒体的文章。

第三,研究者的成见导致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失衡。学界研究更多集中在常变常新的新媒体及其他受众群关注度高的媒介研究领域,而一般认为老人传播研究空间不大,导致学界对老人传播研究的热度不足。研究视野仅限于专业老年媒介中的老人传播现象研究,公共媒体老人传播现象研究少。同时,传统媒体研究比较多,新媒体研究相对匮乏。新兴媒体的发展缺乏前瞻性理论支持和引导。同时,学界对于老人传播研究的忽视影响研究方法的失衡。老人传播研究主体集中在媒介从业者,决定了感想性文章比较多。定量研究操作复杂,也就常被忽视了,定量研究比较少。

三中国老人传播研究未来路径的讨论

首先,拓展研究视角,多学科交叉促进老人传播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老人传播研究视角可以拓展到公共媒体中的老人传播现象,“我们不仅应以老年人的视角去关照社会,同样也应以社会的不同视角去关照老人"[231。媒介经营可以专注报刊和广播电视,但不应忽视网络新媒体。随着老年受众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新媒体,忽视他们就等于忽视老年网络新媒体的商机,同时也是对老年受众媒介近用权的不尊重。还可以多学科取向拓展老人传播研究领域。如从伦理学视角探讨老人传播的意义,从心理学角度思考老年受众接受不同媒介内容的心理趋向,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切入,如根据社会分层理论研究老人传播受众的细分等。这些视角都值得深入研究,推动老人传播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其次,聚焦“为老事业”研究是推动老人传播发展的不竭源泉。由于养老机制不健全,很多老人把钱积攒下来,作为医疗保健支出,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商品市场的发展,并进一步限制了老人传播的发展壮大。这样追根溯源,养老制度和“为老事业”与老人传播关系紧密,从源头制约老人传播的健康发展,理应成为老人传播研究的起点和重点。老人需要医疗保健,但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当老人在基本生理需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他们同样需要诸如旅游、休闲类的时尚生活,而不应该是清一色的“革命家史”。

第三,研究视野的转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老人传播研究不应闭门造车,英美国家、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老人传播研究比较成熟,值得借鉴研究。美国《AARP》杂志的成功模式需要分析借鉴,日本、荷兰老龄化程度比较高,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老人传播还需要依靠前瞻性的理论指导实践的发展。台湾政治大学的臧国仁、蔡琰老师研究与老人相关的沟通问题(包括老年歧视与隔代沟通),讨论传播媒体所再现的老人形象(健康老人与弃养老人等),重视包括家庭在内之老人人际沟通方式(与祖父母的沟通)。类似的理论研究值得借鉴,以推动本土老人传播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中国老人传播还很不发达,但在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环境下,具有发展潜力和紧迫性。中国老人传播研究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以上分析意在为相关研究提供些许借鉴意义。更期盼更多研究学者深入研究相关理论,为中国老人传播提供更多理论支持,推动老人传播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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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定勇,王积龙.浅析美国媒体老人形象问题[J].国际新闻界,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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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吕琳.中外老年广播现状分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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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福成.老年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伦理学思考[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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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幸.老年心理特征及采访技巧[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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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平君.老年报刊的市场化博弈[J].传媒,2006(6).

感动中国201 第5篇

她被授予“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勋章和最美奋斗者称号。81岁的樊锦诗一直还在为敦煌忙碌着。

四川森林消防员:英雄归厚土

四川凉山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消防队员们每人负重30余斤,徒步行军8小时,在海拔3700余米处与大火搏斗。因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4名地方干部群众不幸壮烈牺牲。

痛失患难与共的战友兄弟,一起出征却没能活着一起回家。大队营区的笑脸墙上,每一张年轻的脸庞都笑容灿烂。牺牲指战员的平均年龄只有23岁,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为有牺牲多壮志,为国捐躯重如山。让我们向这些可爱可敬的扑火勇士致敬!

顾方舟:一丸济世德

顾方舟,我国脊髓灰质炎疫苗研发生产的拓荒者。1957年,他临危受命研制脊髓灰质炎疫苗。疫苗问世后他以身试药,冒着麻痹、死亡的危险,没有犹豫,顾方舟和同事们首先把自己当作试验对象,试服了疫苗。1960年底,正式投产的首批500万人份疫苗推广向全国11座城市,脊灰疫情流行高峰纷纷削减。

顾方舟借鉴中医制作丸剂的方法,创造性地改良配方,把液体疫苗融入糖丸,糖丸疫苗的诞生,是人类脊灰疫苗史上的点睛之笔,发病人数逐年递减,上百万的孩子免于残疾。,经世界卫生组织证实,中国成为无脊灰国家。从1957年到20,消灭脊髓灰质炎这条不平之路,顾方舟艰辛跋涉了44年。

顾方舟在生命最后留下两句话:“我一生做了一件事,值得,值得。孩子们快快长大,报效祖国。”9月,顾方舟被授予“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朱丽华:光明溢天地

43年前,浙江嘉兴人朱丽华因伤失明,受张海迪事迹所感动,她用奋斗来追逐光明,靠着自己的双手推出了璀璨人生。她刻苦钻研中医推拿技术,成为嘉兴市首位也是目前唯一的盲人中医师,工作30余年,为22万多人次患者缓解病痛。

1991年嘉兴福利院为她安排了一处诊所让她经营,她招收徒弟一律免收学费,免费安排吃住,先后为100多名残疾人提供工作职位。同时,她坚持做慈善,从1991年到年,朱丽华捐助的资金已达373万元,帮助了480名孩子圆了上学梦。她说:只有奉献才是我人生中最快乐的时光。

张富清:初心自慷慨

11月湖北来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采集信息,一位退役老兵的物品震惊了现场所有人,红布包裹一层层打开,人们发现94岁的退役军人张富清,竟然是一位战功显赫的人民功臣。

张富清在解放战争的枪林弹雨中九死一生,先后荣立一等功3次、二等功1次,被西北野战军记“特等功”,两次获得“战斗英雄”荣誉称号。新中国成立后,他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到偏僻的湖北来凤县工作,为贫困山区奉献一生。60年来,张富清刻意尘封功绩,连儿女。也不知情。

杜岚、尤端阳:薪火传无尽

1949年10月1日,濠江中学老校长杜岚在校园中升起澳门第一面五星红旗。1947年,杜岚接任濠江中学校长,她始终坚持爱国教育,赢得澳门各界的敬重。她说“我们的.希望就在下一代身上。”澳门回归祖国当天,87岁的杜岚放下拐杖亲手升起国旗。

后任校长尤端阳继承了杜岚的教育理念,每逢周一都举行升旗仪式。他从幼稚园开始对学生进行国旗国徽国歌教育,将宪法和基本法纳入学校公民教育的课程。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时,尤端阳提议澳门的语文教材应该使用内地版本的教材,在他的努力下,濠江中学率先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他将爱国情怀融入到孩子们的学习生活中。

伍淑清:山河澄正气

伍淑清,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香港企业家。伍淑清一家人爱国爱港,改革开放之初,伍家父女北上创业,创办了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香港回归后,伍淑清致力于香港和内地的交流合作,建立教育基金,积极增进香港青年对中华历史和文化的认识。在往返内地和香港3000余次中,她亲力亲为帮扶贫困地区发展教育。

《感动中国,感动你我》 第6篇

在2014年的感动中国节目中,虽然感动我的人有十个,有黄旭华;有刘盛兰;有陈俊贵„„但是在这些人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刘盛兰。

刘盛兰,一位89岁的贫穷老人,住在烟台招远市一个小村庄里,他17年几乎未尝肉味,没添过一件新衣,“吝啬”的连一个馒头都舍不得买;可正是这个倔老头,却在贫苦交加的17年里,慷慨地将所有钱财捐给了全国各地的贫困学子。“他干的都是积德事儿,但日子却过得连要饭的都不如。”刘盛兰的亲友如是说。一个孤寡老人,靠拾荒谋生,更靠拾荒而做慈善。“做慈善”是个很专业的说法,通常都指那些功成名就后转而投身公益活动的名人大家,刘盛兰老人没有万贯家财,没有庞大产业,然而凡是了解老人事迹的人,恐怕没有谁会不认同老人在“做慈善”——17年坚持不懈,靠拾荒攒钱,17年几乎未尝肉味,没添过一件新衣,吝啬得连个馒头都舍不得买,却在贫苦交加的17年里,慷慨地将靠拾荒所得的7万多元捐给了全国各地的100多个贫困学子,这不是“做慈善”又是什么?

17年如一日的“裸捐”,是大爱使然。刘盛兰老人的大爱的成色,并不因他的“私心”而打折。不仅会得到那100多个贫困学子的记得,而且会得到我们所有人的记得。刘盛兰老人的故事也启示我们,想让他人“记得”是很正常的心理需求,问题是依凭什么记得。可以肯定,盖茨一定会被后世时时提及,而提及的最大理由,一定是因为他的善举,而未必会是“微软”;巴菲特也一定会被后世时时提及,而提及的最大理由,也一定是因为他的善举,而未必是因为他是“股神”。同样,在中国今天的富人中,如果有谁想被后世记得,或被后世记得,那么首先一定是他的慈善情怀,而未必是因为他的财富。

那撼动心灵的颁奖词:残年风烛,发出微弱的光,苍老的手,在人间写下大爱。病弱的身躯,高贵的心灵,他在九旬的高龄俯视生命。一叠叠汇款,是寄给我们的问卷,所有人都应该思考答案。

看过《感动中国》之后,我的内心仿佛受到了神圣的洗礼,在感动与眼泪背后,我收获的不仅仅是这些文字上的,更多的是内心中无法言喻的那份震撼与动容。

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用自己那一点一滴的小事感动着我们,也感动着他人。生活中从来就不缺乏感动,只不过是在繁忙的学习生活之中,我们忘记了用发现美的眼睛去发现这些让我们的内心能为之震撼的感动事迹。

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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