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健康教育教案大全

2024-05-11

初中健康教育教案大全(精选6篇)

初中健康教育教案大全 第1篇

初中英语教案(八下 unit 2)Teaching goals: 1.Words &phrases: keep out , loud, argue, What’s wrong? Football, either, except, themselves, include,2.情态动词could/should的用法.3.Why don’t you …? 结构表建议的应用。4.如何谈论问题及提出建议。

5.在处理问题中学会自省与人际交往。

Important and difficult points: 1.should/could 情态动词的用法。2.如何提出建议。

Teaching aids: a tape recorder ,cards.Period 1 Teaching procedures: Step 1 Leading in

1.Greetings and free talk 2.Check the homework Step 2 Pre-task T: I want to buy a new guitar but I don’t have enough money.What should I do? Ss think it over , and try to give his/her advice.Write their advice on the Bb.1.Borrow one.2.Buy a second-hand guitar.3.Get a part-time job.4.Don’t buy a guitar.5.Wait until next year.Practice reading the advice by the Ss.导入:In this unit we are going to talk about problems people have and learn how to give these people advice – to tell people what we think they should do.Step 3 While – task SB Page 10, 1a 1.Read the instructions to the Ss.2.Read the problems by the Ss.3.Ask Ss to write the problems in the “serious” or “Not serious” columns.4.Explain.5.Talk about the answers with the class.Practice reading.SB Page 10, 1b

Make sure the Ss understand what should they do.Play the tape twice.Ss circle the problems they hear.Play the tape a third time.Check the answers.Step 4 Post-task SB Page 10, 1c Look at the problems in activity 1a and make conversations.Step 5 While-task SB Page 11, 2a.1.Read the instructions.Make sure the Ss understand what should they do.2.Point to the sentences below.3.Play the tape the first time.Ss only listen.Pay attention to Peter’s friend’s advice.4.Play the tape again.Ss circle “could ” or “should”.5.Correct the answers.SB Page 11, 2b.Read the instructions.Pay attention to Peter’s answers.Play the tape again.Check the answers.Step 7 Post –task Make conversations with peter and his friend with the help of 2a & 2b.Step 8 Grammar Focus Review the grammar box.Ss say the questions and the responses.Explai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uld/should.Homework: 1.Go over the words.2.My clothes are out of style , what should I do ? Please give the advice.

初中健康教育教案大全 第2篇

Period 1(Section A 1a----2b)

王先静

Teaching Aims: 1.学习词汇

do the dishes, sweep the floor, take out the rubbish.fold your clothes, clean the living room, do chores, have to do sth, , make dinner, make your bed 2.句型

---Could you please clean your room?---Yes, sure.---Could you please do the dishes?

---Sorry, I can’t.I have to do my homework.。Teaching important points: 1)学习一些常用的动词短语。2)委婉地提出请求、征求许可做某事。

Could you/I please do things? Yes, Sure./。I/You can.Sorry, I / you can’t,.., I / you have to do…”

Teaching difficult points:

在实际的生活中委婉地表达自己的请求和征求许可.·Teaching Steps Pre-task 1.Warming up 2.learn some new words and phrases Teach students to read new words.Look!What is she / he doing? 看图学习动词词组do chores, do the dishes, make the bed, take out the trash, fold the clothes, do the laundry, clean the living room.3.Guessing game.According the phases that they have learned, the teacher asks some students to do some actions one by one.Then ask the others to answer these questions: What is she doing? What is he doing?

通过记忆力游戏,让学生适时对所学词汇进行回忆以及进一步的巩固。并适当活跃课堂气氛。

4.Pair work.1a, Do you do these things at home? Write “Y” for “yes” and “N” for “no”.5.Listening.1b , Peter’s chores or Mom’s chores?

理解目标语Could you please clean your room? Yes, sure.Write “M” for Mom’s chores, “P” for Peter’s chores in the chart.6.Pairwork,1c Look at the picture, Ask your partner to do the chores that you 7.Homework

1.List all the main phrases of doing chores that you know.2.Make a conversation between you and your mother, using the sentence pattern “Could you please …?”

五.教学反思

初中健康教育教案大全 第3篇

一、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性转向

在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史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代主题转换的分水岭,也“自然”地规定了榜样思想政治教育从“高大全”向“人性化”历史性转向的分水岭。之前是深受“高大全”①思维主导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之后是“人性化”思维②渐据主导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

(一)改革开放前的“高大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

“高大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形成和发展于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受当时历史条件和历史任务的深刻影响,“高大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有其充分的历史进步性,并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历史贡献。

第一,革命战争时期。党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带领全国人民进行革命战争,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我们党充分发挥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巨大作用,在革命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树立了榜样,激励革命人民奋勇向前。譬如,“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夏明翰,“为了新中国向我开炮”的董存瑞,“含着热泪绣红旗”的江姐、“骨头最硬”的文坛巨匠鲁迅等榜样形象,以他们动人的事迹、高尚的道德情操、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激励和感召着无数无产阶级战士与革命人民,为实现民族独立和夺取无产阶级政权凝聚了巨大的“正能量”,很好地发挥了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激励作用。

第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国人民保卫新生的国家政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党继承和发扬了战争年代树立典型、发挥榜样作用的优良传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建设热潮。为此,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利用讲话、题词、著述等方式树立榜样,推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向大众化、日常化深入发展。譬如,毛泽东在1950 年9 月召开的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祝贺词中称赞英雄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物,是推动各方面人民事业胜利前进的骨干,是人民政府的可靠支柱和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1]。在1963 年3 月5 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的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随后,刘少奇、周思来、朱德、邓小平也分别作了题词。作为时代的偶像、共产主义战士的雷锋至今仍然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理想信念、价值判断、行为方式甚至日常习俗等等。同时,榜样的类型多样,他们来自各条战线。譬如,抗美援朝战场上涌现出来的邱少云、黄继光、杨根思等“最可爱的英雄人物”,带领人民群众战盐碱、斗风沙的焦裕禄,铁人王进喜,上山下乡知青邢燕子等“新中国的建设标兵”。在这一个时代背景下,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普遍为人们所接受,为人民服务的“螺丝钉”精神是人们追求自我实现、自身幸福的人文表达,同时也是众多榜样形成的深厚土壤。

纵览改革开放前,无论是枪弹雨淋中涌现出的“战斗英模”,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磨练出的“劳动模范”,他们心中装的都是国家、人民、集体。在他们身上凸显出来的都是公而忘私、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十分值得人们敬仰与学习。但是,如果将他们神格化,形塑成“高大全”模样,就会使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走向发展误区,最终失去其激励功能。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

改革开放使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替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人的主体性逐渐觉醒,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满足自己的个人需要与个性自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等问题,民众变得日益理性而成熟。榜样思想政治教育也开始将榜样由“神”降到了“人”,由“高大全”向“人性化”发生历史性转向。

第一,榜样形象的“人性化”。榜样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是在社会条件的滋养和现实环境的影响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榜样也会受到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并非十全十美,并非什么圣人。榜样来自于普通群众,他们和普通人一样,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也有自然、社会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然而,榜样之所以成为榜样,不仅仅在于追求自然需要的实现,而是在于以追求高尚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为目标,并将某方面高尚的精神彰显出来,在社会上引起共鸣。”[2]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正是借助了榜样的感召力、示范力发挥作用的。新时期的社会背景下,如果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片面夸大榜样的形象,将榜样塑造成“高大全”的完人,不仅是对榜样精神的扼杀,而且是对人性的无视与扼杀。那种“非人性化”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势必抹杀了榜样的感召力和示范力,从而拉大了榜样与群众的距离,使榜样失去自身魅力。因而,新时期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从人的需要出发,注重榜样的物质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是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宗旨的。榜样的形象也不再是可敬而不可学的“高大全”的人物形象,而是现实生活中与人民群众时刻在一起的可见、可近、可学的普通形象。

第二,利益驱动型的“人性化”。以利益驱动发展的“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以尊重市场交换规则为基础,更具大众化意义。同时符合中国古人信奉的“好人好报”,付出与回报对等哲学。况且马克思主义也毫不避谈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毛泽东也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福利。”[4]而邓小平认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于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劳动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者。”[5]而今,中央文明办设立了“全国道德建设扶困专项资金”,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将给予重点帮助。人们追求的目的和动机都和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片面强调物质利益而陷入“唯利是图”的泥潭,又要避免过分追求精神安慰而重蹈“精神决定一切”的覆辙。在利益驱动的原则下,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收益是人们追求榜样、效仿榜样的动因之一。因而,新时期注重榜样利益的保障,以利益驱动型的“人性化”方式开展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既维护了榜样的人格形象、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又充分发挥了榜样的感召力、示范力。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高大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越来越没有市场,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趋向“人性化”发展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客观形势,也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二、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转向中的现实困境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通过改革开放前后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新时期榜样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诸多困境。

(一)社会转型对“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挑战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逐渐被置于人们心中更高的位置,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也逐渐了巨大变化,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同时,受西方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逐渐蔓延。铺张浪费、贪污受贿、权钱交易、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等歪风邪气大量出现,致使部分群众对社会产生了一些不满情绪,认为榜样只不过是政府部门的作秀行为,质疑榜样、远离榜样、恶搞榜样甚至刻意排斥和打击榜样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一切给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严重挑战。

(二)榜样类型单一与价值多元化的不协调

在社会多样化、价值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在注重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追求着更高境界的精神生活,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显著增强,人们对榜样的审美逐步趋向生活化和多元化。“高大全”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所推崇的定格化的完美形象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对榜样的多样化需求。

榜样作为时代价值、道德规范和先进文化的承载体,只有与价值多元化相匹配的多类型榜样才能反映时代的主旋律,满足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需要。而现实社会中,由于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滞后性,在教育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题,很多人对榜样价值的理解仍停留在“单一”的政治价值层面,忽视榜样的人格价值层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价值问题主要探讨人在世界上的地位和人的生活使命。”[6]人的价值主要指人生价值和人格价值,从人作为价值客体角度理解,人的价值主要是指人的人生价值,即个人主要通过劳动向社会奉献物质的或精神的财富,以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从人作为价值主体的角度理解,人的价值主要指人的人格价值,“强调的是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尊重人的劳动创造精神,也就是尊重人的做人的资格和起码应有的权利。”[7]因此,只有尊重榜样的人格价值,树立承载着不同价值的榜样,才能充分发挥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在新时期应有的作用。

(三)“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科学的模式

从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历程看,其教育方式越来越趋向“人性化”发展,但反观现实,我们不难发现,新时期“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模式仍然存在着难以根除的顽疾。

第一,行政手段仍被广泛使用。一些观念陈旧的教育者没有把握好教育的时代性,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实际,忽视人们学习榜样的心理动机,仍以行政手段开展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容易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产生抵触情绪,进而消减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第二,榜样选取缺乏科学性和时代性。榜样选取采用单一规则、榜样数量指标化、政府进行“名额分配”、榜样确定“一把手”说了算等有悖于“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作法,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致使榜样评选“官方化”、“功利化”,忽视了普通民众与不同行业角色的特点,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生活状态和追求价值不相匹配,缺乏科学性和时代性。

(四)榜样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榜样作为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面旗帜,以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光荣的事迹引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凝聚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能量”,发挥着无穷的力量。但是,社会一方面在享用榜样给社会带来的诸多益处,另一方面却严重忽视了对榜样权益的保护。“榜样权益是指与榜样的生存权、发展权相协调的以物质、精神权益为代表的各种权益。”[8]迄今为止,全社会尚未形成榜样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强调精神鼓励而忽视物质激励的倾向普遍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为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后,最起码的治疗和生活保障都成了英雄及家人的难题。“《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见义勇为基金会于2001 年初对历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共64 位烈士的家庭及子女就学状况进行的调查表明,64 位烈士家庭中,42 家相当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200 元,29 名烈士子女因困难辍学、失学。”[9]这种局面让人心寒。因而,许多人把见义勇为、做好事等行为称作犯傻,榜样成了他们嘲笑的对象。“儿童小悦悦”被碾压时围观者多,救援者少;老人倒地却无人敢扶,“扶不起”、“救不起”等杂音不断出现。“想救而不敢救、想帮而不敢帮”成为了不少人想做好事时的实际难题。缺乏榜样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易使榜样陷入被冷漠被孤立的尴尬局面。

三、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实现顺利转向的对策建议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何激发与利用榜样的无穷力量,是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课题之一。针对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转向中所遭遇的上述现实困境,需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有力对策,使榜样思想政治教育走上“人性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一)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

榜样作为人们效仿的对象,具有自身的两面性,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正面的作用”和“负面的影响力”。在优良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榜样是凝聚“正能量”的磁铁,反之,则是“不良之风”的疟疾。李春华教授认为,“人的成长无不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实现的,人的思想意识、心理特征、行为习惯每时每刻都在潜移默化地受社会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当这种熏陶和影响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情感时,就会成为支配人们行为方式和习惯的力量。”[10]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力量,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不仅能够给与榜样得以认同的文化基础,更能从这个良好环境中不断催生出更多的榜样来。毛泽东指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11]因此,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影响人民,是“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树立多类型的榜样

树立“多样化、多层次、多类型”不同特点的榜样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需要。在榜样树立中,应根据受教育者多元化的要求,树立多类型的榜样,使人们易于学习,便于仿效。

第一,注重榜样的层次性。既要有影响广泛的全国性的榜样,又要有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榜样,既要有见义勇为、勇于奉献、敢于牺牲的英雄模范,又要有普通岗位上的群众榜样。例如,网民们树立起来的“最美司机”吴斌、“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最美妈妈”吴菊萍等在平凡岗位上表现出不平凡的品质,得到了全民的好评和认可,从中找到了可以仿效、学习的榜样。树立多层次的榜样,不但是适应新时期人们审美多元化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

第二,注重榜样的多样化。“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选取不同类型的榜样,既要有工人、农民、军人、党员干部和知识分子中的榜样,又要有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类新型社会阶层中的榜样;既要有道德模范,也要有生活榜样。政治人物,各种明星、在平凡岗位上做出成绩的人都可以成为榜样。这样培养扶植起来的榜样才能“群星灿烂”,呈现出“群芳谱”式的“百花争艳”局面,人们在学习与效仿榜样时才能“各有所需,各有所依”。

(三)构建“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模式

构建“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主要应从榜样选取的“民主性”和榜样宣传的“科学性”上面下工夫。

第一,榜样选取的民主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榜样选取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只有通过群众“民主”选取出来的榜样才会得到群众的认可,成为广大群众学习与效仿的对象,才会更具有感召力。2007 年的全国道德模范海选,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民主选取榜样的范例。“2007 年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期间,据各省区市统计,推荐截止日期2007年8 月20 日,参与推荐的人次为3 487.04 万人,共推荐道德模范人选36 446 人。在2007 年9 月1—9 日24 时投票期间内,全国组委会共收到有效选票2 200 多万张,其中平面媒体选票1 700 多万张,网络媒体选票500 多万张。”[12]选出了多种类型的模范榜样进行表彰,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效应,体现了榜样选取机制的民主性及其巨大力量。

第二,榜样宣传的科学性。在榜样宣传上,“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注重榜样的真实性、代表性和群众性,不能随意地把榜样人为拔高,甚至“神圣”化;需要注意保持榜样宣传的“人格化”和“多样性”,强化“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正面效应;需要增加科技含量,充分利用高度发达的大众传播媒介和高科技手段,建立榜样宣传的舆论阵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的要求,‘把握好时、度、效’,通过抢占舆论先机,做好正面宣传工作”。[13]

(四)健全榜样权益保障机制

现阶段,中国的榜样权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使人们学习榜样的热情屡屡受挫。因而,健全榜样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是提升榜样感召力的现实需要,是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性要求,更是弘扬正气、抑恶扬善的法治要求。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现象。《民法通则》第93 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4]这无疑表明,获取利益受损赔偿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享有的权利,受益人为见义勇为者偿付费用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可见,我们要倡导见义勇为的精神,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不仅要进行社会良知的呼唤,而且更离不开法律保障体系的健全。只有健全的榜样权益保障机制,才能维护榜样的合法权益,才符合新时期“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要求;只有榜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才能真正能够发挥榜样的力量,促成人人“热爱榜样、尊重榜样、争当榜样、赶超榜样”的良好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不断改造传统“高大全”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又要不断完善新时期“人性化”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应通过对传统教育模式的研究比较,不断进行模式创新、方法创新,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树立多类型的榜样,构建人性化的教育模式,健全榜样权益保障机制,使“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逐步趋向成熟,并发挥越来越大的功用。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史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自然”地规定了榜样思想政治教育从“高大全”向“人性化”历史性转向的分水岭。随着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同样面临着社会转型的挑战、榜样类型单一与价值多元化的不协调、缺乏科学的模式、榜样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困境,需要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树立多类型的榜样,构建人性化的教育模式,健全榜样权益保障机制,使“人性化”榜样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逐步趋向成熟。

从“斗妈大全”反思“狼爸”教育 第4篇

“斗妈大全”的走红,不是偶然。孩子和父母的冲突,是每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中都无法避免的。由于父母和孩子都无法互相选择,所以,聪明的父母就得依据孩子的独特秉性和具体情况,来实施最适合的家教。同样的道理,聪明的孩子也会根据父母的特点、个性和常用做法,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应对方式。对孩子而言,需要在长期与父母的“作战”中,不断积累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并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总结。于是,“斗妈大全”作为孩子成功应对母子冲突的“宝典”就应运而生了。

在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母和其他长辈对孩子而言都是绝对的权威。即便到今天,一般家长也常无论自己对错与否,都不允许孩子公然挑战自己,如若不听从管教,轻则骂,重则打。于是乎,孩子们从小在家庭中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做听大人话的乖孩子,要么成为不听话的“反抗者”或“叛逆者”。前者招人喜爱,后者则起初引发家长打骂,如若继续无效,技穷的家长或许就会无奈放手,任其“树大自然直”。在这样的家庭教育中,由于孩子和父母的不平等,使得父母总认为孩子不懂事,需要严厉管教,一切都得“老子说了算”。

许多家长或许认为,“棍棒教育”能对孩子产生激励作用,让不听话的孩子特别是男孩时常受点皮肉之苦,这是对孩子好,可以让他们长点记性,也是他们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但心理学家经过长期跟踪研究发现,父母长期的、严重的打骂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并导致与之伴随终身的心理上的自卑、怯懦、抑郁、自闭,会使孩子在遇到困难时产生难以自我决断的心理压力,从而造成人际交往行为表现欠佳,学习和认知能力难以得到发挥等不良后果。

“斗妈大全”的走红正是一个好机会,让我们可以站在孩子的角度,深入反思前不久火热的“狼爸”教育。其实,很多父母不知道,孩子生来就有自我意识,只不过婴幼儿时期懵懵懂懂,到了小学三四年级,孩子就已经有了很强的自我意识,知道与父母冲突时如何明智应对,保护自己。这时,家长若不考虑孩子的心理和感受,依旧不民主地继续搞“专制”和“霸权”,必然适得其反。

安全教育教案[大全] 第5篇

科 目:安全心理教育

目 的:通过学习使全体官兵从思想上认识到事故的规律性和可预防性,从而克服事故不可避免的错误观点,达到增强官兵防事故的决心和信心。

授课人:邵艳北

时 间:2010年2月5日 内 容:

安全防事故的心理探析

一、事故的心理分类;

1、分散注意型事故;

2、察错误型事故;

3、分析判断错误型事故;

4、侥幸冒险型事故;

5、缺乏知识型错误;

7、疲劳型事故。

二、发生事故的心理因素

1、见解因素;

2、中介因素;

3、直接因素。

三、事故心理的致因及预防1、2、3、4、克服心理弱点; 满足心理需要; 消除心理障碍; 预防心理疾病。

谈“艺”和“胆”的辨证关系

一、在“艺”和“胆”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上,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胆大艺不高。即胆量超过技术水平。

(二)艺高胆不大。即技术素质相对较高,但实施中过于谨小 慎微,以至贻误战机,甚至印发更为严重的危及个人或群体安全的事故。

(三)胆不大艺不高。几胆与艺全是弱项,要技无能,要胆无 识。

(四)艺高胆大。艺高胆大是我们消防官兵最求的理想目标。

二、“胆大”必须建立在“艺高”的基础上,没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缺乏正确战术指导的“胆大”就会与鲁莽结伴,陷入妄为的境地。同时,在一定的程度上,“艺高”又有助于提高“胆大”,高艺在身、胸有成竹、就会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比较自如的应付各种复杂火灾的考验,就会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科目:季节性安全教育

目的:通过教育学习,使官兵了解季节变化与安全防事故的关系,掌握各季度防事故的一般要点,从而达到增强官兵预防事故能力的目的。

授课人:朱东峰 时间:2010年2月12日 内容:

事故的季节性特点和预防对策

一、事故的季节性特点

1、春季气候宜人,春暖花开,是训练事故的多发季节。

2、夏季天气炎热,人易疲劳打瞌睡,是车辆,淹亡、中暑、事物中毒事故和案件及违纪现象的多发季节。

3、秋季部队活动多,任务重,业务考核、达标验收均在这个 季节。

4、冬季气候寒冷,又值年终和春节期间,火灾扑救任务重,雨雪又多,出车频繁,新老交替人员流动大,是各类事故的多发期。

二、预防对策

1、掌握事故规律,进行科学预测。

2、突出重点,眼防车辆事故。

3、突出难点,加强暑期全方位管理。突出抓话“四防”:一是 防中暑;二是防淹亡;三是防事物中毒;四是防不良倾向。

4、把握时机,做好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服役期满 的老战士的思想工作。二是做好家门口兵的管理工作,引导他们克服特殊思想自觉地用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行动,做一个护纪守法的战士。三是做好新兵的管理工作,初入部队,少数新兵心理不适应艰苦的军旅生活,容易产生思想问题,甚至私自力离队。

春夏期间事故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成因与特点

1、闲暇休整期具有易发性。

2、雨雪风寒具有继发性。

3、人员素质和任务负荷的悬殊有因果性。

二、对策及措施

(一)打牢根底,完善机制。首先,念好一本“经”。其 次,要建好一个“网”。再次,要落实一个“严”字。

(二)因时制宜,未雨绸缪。做好“四个超前”:一是思 想工作要超前;二是管理要超前;三是物质要超前;四是技术要超前。

(三)突出重点,缜密防范。

科目:车辆安全教育

目的:通过教育,使全体官兵掌握消防车出动时的安全防事故规律和预防措施,提高驾驶员的处臵危险和排排除险情的能力及安全意识。

授课人:邵艳北 时间:2010年2月19日 内容:

确保消防车安全行使的若干措施

一、学懂弄懂驾驶理论是确保驾驶员安全行车的首要前提;

二、实施全天候驾驶训练是提高执勤驾驶员素质的必要手段;

三、车管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成为懂管理的驾驶的行家里手;

四、确定编队出动时首车的最高限速可以提高行车安全系数。

浅谈灭火途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

一、灭火途中事故的基本成因

(一)自身原因

1、车辆状况不佳,维修保养不好,行驶途中突然造成 方向控制、制动控制失灵,机件断裂或其它机械事故。

2、车辆驾驶员缺乏紧急情况下心理和技术素质训练,遇事精神过分紧张,反映迟钝,判断失误;技术不过硬,缺乏在恶劣气候,复杂道路下处理突然情况的应变能力;思想麻痹,超速行驶,开英雄车,存有侥幸心理,导致碰撞或翻车事故。

3、乘坐人员不遵守乘坐规定,干部骨干检查监督不严,乘员将头、手伸与窗外,在外水箱上乘坐,或车门未关好等等,行驶中会车或转弯时,易将人撞伤或甩出车外。

(二)客观原因

1、地方行人和驾驶员不懂交通法规,遇到执行任务的 消防车不避让,或地方车辆违章行驶,以致发生事故。

2、繁华闹市,人员拥挤,市场摊点林立,车辆行驶不 便以致出事。

(三)地理气候原因

(四)灭火频率原因

二、灭火途中防事故工作的基本对策

(一)运用因素管理,做好事故分析。

(二)严格管理监督,健全安全组织。

(三)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自控能力。

(四)努力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水平。

(五)加强对车辆器材的维修保养。

(六)加强乘车人员灭火途中的安全教育。

(七)根据本地地理和气候特点,配备必要的预防设施。

(八)灭火返回途中的安全工作也不容忽视。科 目:驾驶员安全教育

目 的:通过学习和分析我队驾驶员队伍的状况以及确保我队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措施,提高驾驶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授课人:朱东峰

时 间:2010年2月26日 内 容:

就司机队伍状况谈行车安全

一、司机队伍的特点

1、人数多、比例大、成分新。

2、参加培训迟,服役时间短。

3、行车少、技术差、去少经验。

4、好奇心强,爱动车辆

5、思想麻痹,违章驾车。

三、为确保安全应作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结构,保留骨干。

2、进行复训,提高素质。

3、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4、制定措施,督促检查。

驾驶员的精神状态与行车安全

一、影响行车安全的精神状态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性强、精神兴奋。第二,情绪不稳,心猿意马。第三,精神疲倦、协调性差。

二、预防措施

首先,要抱窝思维、行为活动情况,强化静态和动态管理。其次,要合理调配使用,注意劳逸结合。

消防车驾驶员不良心理及其成因

一、消防车驾驶员不良心理主要有以下六种:

1、特权心理。

2、过于自信心理。

3、斗气心理。

4、放纵心理。

5、受制心理。

6、虚荣心理。

另外还有择错心理、逆反心理等/

二、消防车驾驶员不良心理的成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规范领会偏差,安全意识不牢固。二是潜意识效应。三是气质弱点。四是职业道德观薄弱。五是消极情绪影响。

除此之外,消防车辆驾驶员普遍实际操作少,缺少驾驶经验等“先天不足”,也是产生不良心理的客观基础。

科 目:驾驶员安全教育

目 的:通过对酒后驾驶危害的学习,结合五条禁令,培养官兵的遵守五条禁令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官兵守条令防事故的目的。

授课人:邵艳北

时 间:2009年3月5日 内 容:

酒后开车的危害及对策

一、酒后驾车的危害:

(一)酒后驾车,思考判断力减弱。

(二)酒后驾车,注意力降低。

(三)酒后开车,视觉、触觉受影响。

(四)酒后驾车,记忆力减退。

(五)酒量过度,神志不清。

(六)酒后驾车,情感变化大。

二、如何防止酒后开车

第一,是要从教育入手,强化“责任”意识。第二,要强化制度,严格奖惩。

第三,驾驶员要以顽强的一直抵制酒的诱惑。

科 目:驾驶员安全教育

目 的:通过学习,使驾驶员对各种情况下的安全行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预防事故能力。时 间:2010年3月12日 授课人: 朱东峰 内 容:

在几种复杂情况下的安全驾驶问题

一、简易公路的行驶

(一)凹凸道路的驾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二是选择路面,降低车速。三是提前制动。四是减轻冲击力。

(二)弯道的行驶

1、直角弯道的行驶。转弯时应注意对面是否来车,转弯会车一定要各行其道。

2、急转弯道的行驶。

3、连续弯道的行驶。

(三)狭路的行驶

1、狭路会车时,要选择较宽可以交会的地段停让,并示意来车通过。

2、在山区,农村的单行简易狭路行驶时,必须注意道路的土质结构。

3、狭路行行驶时,如遇到人、畜、人力车迎面而来,应降低车速,提前鸣号,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及时避让。

二、泥泞与翻浆路上的行驶

1、要正确估计道路的泥泞程度和行驶阻力,用低速档行驶。

2、选择滑度小、泥浆浅、较干燥的路面行驶。

3、车速要保持稳定、匀速,行驶时附着力均匀,可以减轻打滑。

4、泥泞路上要尽量避免停车,启动时应稳住油门,缓慢松开离合器踏板,防止驱动力超过附着力而发生车轮打滑现象。

5、汽车陷入泥泞、驱动轮打滑时,应挂倒档试行倒退,待退出后再另选道路前进。

7、行驶中尽量保持直线行驶,如需靠边时,要在道路中间换入低档,逐渐驶入路边。

7、如需减速时,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必要时配合间隙性制动。

8、汽车发生侧滑时,应放松制动踏板、忧闷踏板,把方向盘转向后轮侧滑的一面。

9、设有前桥驱动装臵的汽车,在通过泥泞和翻浆路面时,可挂接前桥驱动,以加强通过能力。

10、在翻浆路面行驶时,泥土稀松,行驶阻力增大,车容易下陷。

三、冰雪路上的行驶

1、冰路上的行驶,选择安全的路线行驶、在驱动轮上安装好纺滑链。

2、雪路上行驶,应根据地形和人行道边的树、交通标志、电杆及路肩,判断行车路线。

四、雨雾天气中的假驾驶

1、雨天驾驶对能见度有较大的影响,雨天的泥泞路面较滑,要严格控制车速,掌握方向盘,避免使用紧急制动。

2、雾天驾驶及注意事项:(1)车速不宜太快。(2)行驶中多鸣号示意。(3)会车时要名、灭灯光示意,以免撞车。

试探消防车的车速与车距

一、不同路面情况下的撤速与车距.1、雨雪路面的车速与车距。速度在20km/h时车距不少于35m,2、泥泞路面的车速与车距。消防车速度不大于30km/h时的泥泞路面的车距不少于40m。

3、在路面较好的车速与车距。如果速度在70~70km/h时,车距不应小于45m,.科 目:训练安全教育

目 的:通过学习教育,使官兵对训练安全及预防措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懂得如何处臵紧急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

时 间:2010年3月19日 授课人:邵艳北 内 容:

消防业务训练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一、消防业务训练事故发生的原因

1、消防器材装备缺乏检修、保养,器材质变失去支撑能力。

2、技术、身体和意志没揉到一起。

3、不注重训练前的准备活动。

4、操作程序不正规。

二、消防业务训练前的安全防护措施 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应把握五点:

1、思想上须筑起防事故的防线。

2、物质上要有安全保障。

3、体能上要适应训练强度的需要。

4、训练程序要达到正规化的操作要求。

高空训练的安全措施

一、干部坚持到场,加强组织领导。

二、认真做好训练的准备活动。

三、把握好训练强度,合理安排训练时间。

四、强调科学训练,掌握训练节奏。

五、落实安全措施、加强训练中的安全保护。

消防部队常见外伤及临时抢救措施

一、常见外伤临床特征

(一)皮肤烧伤与烫伤。

(二)软组织损伤。

(三)骨折。

(四)颅脑外伤。

(五)胸部外伤。

(六)腹部外伤。

(七)电击伤。

(八)外伤性出血。

(九)淹溺。

二、临时抢救措施。

(一)去除致伤原因,使患者尽快脱离现场。

(二)经过全面体检,尽快做出初步诊断。

(三)尽快做好止血、包扎、固定、抗休克治疗,争取时间把伤员送到就近的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科目:夏季安全防事故教育

目的:通过教育学习,使官兵了解季节变化与安全防事故的关系,掌握各季度防事故的一般要点,从而达到增强官兵预防事故能力的目的。

授课人:朱东峰 时间:2010年3月26日 内容:

车辆事故的预防

夏季天气炎热,驾驶员容易疲劳,车辆易发生机械故障,交通事故可能随时发生。针对这些特点,夏季车辆事故预防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尽量减少长途出车,确因工作需要出长途车时,需经单位主管批准。二是加强车辆维修保养,车管部门要安全专人对车辆进行一日一检修。出车前,督促驾驶员认真搞好车辆性能检查,看是否有故障。行车徒中,带车人员要提醒驾驶员每两个小时停车检查车况,并对发动机、轮胎进行浇水降温,防止电路短路、油路堵塞和爆胎。三是严格限制车速,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要严格限制车速,防止高温条件下因为车速过快发生意外。四是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务必保证驾驶员睡眠时间,连续行车不要超过4小时,中午坚持午休。车上备足防暑降温药品,严禁高温下疲劳驾驶和赶夜路。

训练谨防中暑

夏季气温高、日照时间长,空气湿度大,部队训练容易出现中暑。造成中暑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当气温造成人体温度,空气湿度过大,阳光照射强烈时,容易发生中暑。二是身体因素。体制较弱、久病初愈和患有慢性兵的同志容易发生中暑。三是训练因素。训练内容安全过紧、强度过大、持续时间过长和休息调整不好等都可能导致中暑。针对以上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健康教育。要利用上卫生课、开展安全教育时机,学习有关中暑的预防常识,掌握一般救治方法。第二,坚持分析预测。重点是分析官兵健康状况、训练情况和天气环境因素,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措施。训练场要坚持干部跟班作业,注意发挥值班员的作用,对新战士、负荷过重人员、体弱和患有慢性病者,要重点观察,发现异常及时救治。第三,科学安排训练。要科学安排训练时间及内容,制定防暑计划,落实防暑措施。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次数,逼开高温、阳光直射等。第四,搞好后勤保障。要调剂好伙食,对食用一些清淡、富有维生素的蔬菜、瓜果,并及时补充盐水。训练和执勤时间过长时,要备好绿豆汤、人丹及清凉等防暑药品。

科目:夏季安全防事故教育

目的:通过教育学习,使官兵了解季节变化与安全防事故的关系,掌握各季度防事故的一般要点,从而达到增强官兵预防事故能力的目的。

授课人:邵艳北 时间:2009年4月2日 内容:

严防道德越轨的行为

夏季,衣着单薄,性别特征明显,容易诱发幻想,甚至产生越过念头。因此,一要加强教育,打牢预防犯罪的思想基础。首先是引导官兵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定期进行道德、法律教育。通过学习条令条例和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组织违纪违规人员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使官兵真正从思想上铸起抵御外界影响的防线。其次于是加强生理和心理教育,揭开人的生理秘密,提高生理自控能力和心理抑制能力。二要开学挂你,消除诱发季节性违纪的各种一素。部队营地与家属区、女性宿舍都要严密的隔离措施。除了正常的工作、学习外,不提倡异性互相串门聊天、单独外出游玩;公勤人员不要经常进入家属区,家属不得随意进入部队宿舍;严禁临时来队家属与部队居住在一起。要加强小远散直单位和公勤人员的管控,减少官兵单独外出的机会,严禁官兵进入不健康场所。要加强对微机、VCD、DVD、手机等传媒工作的管理,严禁浏览黄色网页、观看色情录象和阅读黄色书刊。三要疏堵结合,营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要通过开展自学成材活动,成立各类的兴趣小组,组织各类比赛、与共建单位联欢等活动,丰富官兵的业余文化生活。要办好中队俱乐部和文体活动室,为官兵提供良好的活动场所。

传染病的预防

夏季气温高,雨水多,蚊蝇繁殖快,容易导致痢疾、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的发生。第一,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一是控制传染源。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二是切断传播途径。要讲究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消灭传染濒的媒介生物,做好消毒工作。三是保护易感染者。要调整训练强度,尤其是在高温天气,避免官兵过度疲劳,保证官兵营养,可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增强免疫的药物。第二,要控制主要病原。传染病大体可分为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血液传染病和体表传染病四大类。呼吸道传染病预防: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不随地吐痰,保持住室通风和阳光照射。消化变质食物,不喝生水等。体表传染病预防:要搞好个人卫生,病人和健康人的手帕、毛巾、面盆要分开。发现病人应该隔离,并及时治疗。

科目:夏季安全防事故教育

目的:通过教育学习,使官兵了解季节变化与安全防事故的关系,掌握各季度防事故的一般要点,从而达到增强官兵预防事故能力的目的。

授课人:朱东峰 时间:2009年4月9日 内容:

防淹亡的对策

防淹亡,是夏季安全工作的重点。为防止淹亡事故的发生,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在提高思想认识上求“稳”,进入夏季,要结果单位实际,认真搞好防淹亡教育,严禁官兵私自到江、河、湖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出游泳、洗澡、捕鱼。二要在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上求“实”。领导和机关要充分发挥督导作用,定期到基层了解情况,帮助分析安全形势,制定安全措施。基层安全工作思路清晰,要定期查找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请销假、点名、查铺查哨和干部留营住宿制度。三要在督导检查工作中求“细”。领导和机关要加大对小散远直单位的抽查力度;支队、中队值班员要增加点名或抽查频次,随时掌握人员在位情况;基层要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对违反规定私自游泳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防雷击的方法

雷电电流强大,不仅可以造成电器设备或线路事故,还可以造成建筑或其他设施的损坏、火灾或爆炸,威胁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只要采取防范措施,是可以避免雷击事故的。一是雷雨天气尽量不在室外逗留;在室外工作时,最好穿塑料雨衣和绝缘鞋等;不得在树下、墙角避雨。二是要离开小山、小丘、小道、沟崖,尽量远离湖边、河边、水池旁、金属网、金属构件以及旗杆、烟囱、孤塔、孤树等,远离无防累设施的小型建筑物和其他孤立设施及建筑物的避雷设施的接地体。三是在室内电源线路,如照明线、动力线、电话线、广播线及金属管道等,至少保持1.5米以上距离。室内禁止使用室外收视天线,非使用不可,应有合格的防雷装臵。多雷区或雷电流动频繁地区,应在电源进户装设低压避雷设施或保护间隙。四是应关闭门窗,防止球型雷电侵入。五是针对人体遭受雷击后,会出现“假死”的情况,先要进行人工呼吸,越早越好。随后对伤者进行心脏按压,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抢救。如伤者遭雷击引起衣服着火,应让伤者趴下,避免火眼烧伤面部,并及时往伤者身上浇水,或用厚衣、棉被扑灭火焰。

科 目:夏季安全防事故教育

目 的:通过学习,使驾驶员了解夏季汽车火灾发生的规律和原因,提高安全意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时 间:2009年4月16日 授课人:邵艳北 内 容:

夏季汽车防火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1、发动机运转时或摇车时,不许往化油器口倒汽油。向化油器内加注汽油以提高缸内混合气的浓度,这样做虽然在发生油不进缸故障时有利于启动,但对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是无济于事的,而且这样做也可能造成回火,烧伤人员和烧毁车辆等危害。

2、保养汽油滤清器时,不提倡用汽油烧滤清器芯子。许多人在保养汽油滤清器时,喜欢用汽油烧陶瓷滤芯的办法来清除滤芯上的杂质。这样做的危害是容易失火,同时对于滤芯的寿命有影响。

3、在油库内,不许用短路划火的办法来检查蓄电池存电情况。因为在通风不好的小油库内,往往还放臵轮胎、蓄电池、篷布等器材,地面上有洒落的汽油,划火时产生的火花很可能将空气中的油分子引燃。

当与另一物体相互摩擦时也会产生静电。这种静电跳火,可能将燃料点燃引发火灾。所以在油库上要装有接地的地线,油罐车上也要装有一条接地的铁链,以防止油罐内产生静电火花,此铁链不能随便缠绕在大梁车架上,必须放在地面上,并且拖地段不少于50厘米。

5、在高压电线下边,严禁加注燃料。

7、不准经常采用吊火法。有时汽车火花塞会有积炭,当某缸的积炭严重时,该缸就不能正常工作,为了使该缸能正常运行,采用缸外“吊火”的方法(将火花塞与高压线之间留3毫米—4毫米的间隙),以提高火花塞电极跳火的能量,使该缸恢复工作,但一般的“吊火”方法稍不注意就容易脱落。如果缸体上有滴落的汽油,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因此它只是一种临时性补救措施。正确处理应该是及时清洗保养火花塞,尽量避免使用“吊火”法。

7、不准汽车油路系统有滴漏。如果底盘部分的油路有滴漏,而且正遇上点火迟点、混合气稀点,由于燃烧缓慢会使排气管冒火,车身的温度升高,超过汽油蒸气的燃点十几倍(汽油蒸气的燃点是28℃)。将漏出的油点燃,极易发生火患,造成车体的报废。化油器部分若滴漏在气缸盖上,火花塞高压火花漏电也可能引起火灾。

8、汽车停驶后不准长时间打开点火开关。曾经有一辆车在车库内自行着火燃烧,事后经调查,原来是上次出车回来后,点火开关仍处于开启状态。如长时间开启,既造成蓄电池长时间放电,又有引起火灾的危险。

9、不允许长时间实行“自流供油”。有时因汽油泵损坏或油管路接头损坏,无法依靠汽油泵正常向化油器供油,暂时又无法维修,只能采取应急处理,实行自流供油,才能将车开回车场或开到修理厂。目前,为了防火的需要,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不允许使用这一方法。

教育法学复习教案大全 第6篇

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教育法(教育法律)是指反映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1)教育法学首先要研究教育法的本质、表现形式、特点和作用。(2)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

(3)研究古今中外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同这些规范、制度相联系的各种教育法律思想。

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 教育法学的体系

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立法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律监督 教育法律救济等

3、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

研究教育法律问题 揭示教育法律发展规律 形成教育法律理论体系 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二、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1、依法治教的需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教育法学的概念

1、教育法学的定义

2、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3、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案例法 分析法 比较法 语义法 推理法 系统法

四、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教育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是教育立法活动广泛发展,积累一定的教育法律材料可供研究之用;

二是要有专门从事教育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或热心教育法律研究的教育工作者。

(二)国外教育法学研究现状

1、德国

2、美国

3、日本

(三)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和现状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章 教育法规原理

一、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1、法律的定义

2、教育法规的涵义

广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狭义: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规的本质特征

1、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2、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对象上的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统一。)

(三)教育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一般法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教育法规又具独特的社会作用。

1、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几个相关的概念

1、法律体系:

2、教育法规体系:指教育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1、教育法规体系纵向结构的内容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是指对相同调整内容(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要素划分)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

2、教育法规的效力和层级(1)教育法规的效力(2)教育法的层级

第一层级: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二层级:教育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三层级:教育单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层级: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第五层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六层级:部门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三、教育法规、教育道德、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具体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人们教育行为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逻辑结构)

1、假定

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2、处理

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3、制裁

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

(三)与教育法律规范相关的几个概念 教育法;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件

(四)教育法律规范类别、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两大类 2、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等。

3、根据调整方式分,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义务”、不准”、“不得”等字样。(2)授权性规范。

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中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4、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为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5、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

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2)任意性规范。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

6、按照法律规范“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1)制裁性规范。

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在事前起预警作用在事后起惩戒作用。(2)奖励性规范。

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

(五)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

指教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实效等方面。

1、教育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

教育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朔及力的问题。(1)教育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2)教育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3)教育法律规范的朔及力

又称朔及以往力,是指新的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有效,有无追朔力的问题。

2、教育法律规范在空间上的效力

3、教育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特征:

1、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是以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出来的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1)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与非基本权利义务 行为能力

指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一部分弱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自主能力的重度弱智者,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2)教育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①教育权利、义务的概念 ②教育权利、义务的历史发展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也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定所具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由于一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3)教育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章 政府的教育职权

一、政府教育职权概述

(一)现代政府与教育

政府是国家组织的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与行使国家主权的使命。

政府的职能即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公共领域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功能。我国政府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现代政府在教育上的基本职能: 设置和举办公立学校 发展公共教育事业

(二)政府教育职权的性质和特点:

国家教育权通过政府代表来行使和实施,即构成政府的教育职权,其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特点:

政府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如,优先权、特许权、强制权 与权利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基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 权利相对方既有学生,又有学校

(三)政府教育职权的产生与发展

在人类社会初期,教育主要不是通过政府而是通过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方式实现的 国家和政府的出现,使得政府开始拥有最初的教育职权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国家开始尝试通过教育来教化国民

到了近现代,政府才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权利,包括加强对教育领域的干预能力,也包括政府自身的教育职权

(四)政府教育职权的行使模式

中央集权制 地方分权制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结合制

二、我国政府的教育职权

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 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市、地、州教育行政机关----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机关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1、义务教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给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职权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家享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教育职权 监督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设置学校 提供经费

免收学费,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帮助经济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培养、培训与管理教师 鼓励办学和捐资办学 保护学校

四、高等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1、高等教育:由大学、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师范学院等机构实施的所有各种类型(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艺术性、师范性等)的教育

2、高等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领导和管理高等教育事业

举办和设置高等学校,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制定设立高等学校的标准,审批高等学校设立 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管理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

保障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生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的法律概念 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按照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 学生法律涵义的三层含义: 其一,学生是国家公民;

其二,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公民; 其三,学生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生的法律地位:指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得的主体资格。

学生的身份:

公民(未成年公民)接受教育的公民(未成年公民)依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2、社会经济权利: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权。

3、文化教育权利:教育和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

4、民主政治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

5、法律救济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救济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具有的法律地位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如《教育法》第42条: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1、有关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理论探讨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术界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部分社会说;公法契约说;契约关系理论;监护关系说;委托关系说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为达成公法上的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支配权力,相对人负有服从的义务的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分为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两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内涵有所不同。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内涵:

权力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总括性命令支配权 权力主体对相对人具有惩戒权 不适用权利保护原则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特点:

权力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总括性命令支配权。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权力主体无须法律授权,可以自行制定特别规则,以约束相对人,相对方的义务并不确定,负有事先无法确定的特别的服从义务。即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主体对相对人具有惩戒权。特别权力关系中相对人不服权力主体制定的命令时,权力主体不需要特别的法律依据,有权行使公权力对相对人作出惩戒。

排除司法救济,不得诉讼,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权利保护原则。就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遇到有争执,当事人只能向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即不能依据私法,也不能依据公法进行诉讼活动,救济自己的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

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对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的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的关系,如薪俸、退休、抚恤。有关基础关系的法规皆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基础关系下的处分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在管理关系下允许行政权享受法的自由空间,因此所订立的规范不必经由法律授权,可以用行政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基本人权,管理关系下的处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途径解决,不受法院的审查。

公务人员的任免、辞退,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它们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并非一般的财产权可以比拟。重要性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包括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重要性关系

只要是特别权力关系中涉及到基本权列的重要事项,即应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不仅是“基础关系”事项应以法律规定,即便是“管理关系”中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也应以法律规定,而且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核。

如对公务人员的录用、任职、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降级;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即相对人在特别权力关系内享有权利于利益之重要性,并不亚于一般权力关系下相对人所享有的权益。

非重要性关系

基本权列之外的非重要性事项,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仍可由行政权自行决定。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

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对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的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的关系,如薪俸、退休、抚恤。有关基础关系的法规皆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基础关系下的处分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在管理关系下允许行政权享受法的自由空间,因此所订立的规范不必经由法律授权,可以用行政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基本人权,管理关系下的处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途径解决,不受法院的审查。重要性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包括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重要性关系

只要是特别权力关系中涉及到基本权列的重要事项,即应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不仅是“基础关系”事项应以法律规定,即便是“管理关系”中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也应以法律规定,而且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核。

如对公务人员的录用、任职、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降级;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即相对人在特别权力关系内享有权利于利益之重要性,并不亚于一般权力关系下相对人所享有的权益。

非重要性关系

基本权列之外的非重要性事项,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仍可由行政权自行决定。(2)契约关系理论 契约关系:学生的就读关系就是以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与学校达成的一种教育合同关系。特点:

契约双方,彼此双方平等相待,即契约双方的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和地位对等;契约双方,双方自愿、自由地彼此施加约束,即契约双方彼此达成同意和允诺

2、我国的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作为公民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1、人身与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

3、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权,教育和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

4、特定人的权利

(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作为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家庭保护: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学校保护:只要是中国的公民就具有受教育权。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社会保护: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司法保护:

2、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遵循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章 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1、教师的职业性质 专业人员

2、教师的身份特征 公民;教育教学工作者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具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以下六种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教师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条件

2、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 ①认定机构 ②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二)教师职务制度

(三)教师聘任制度

第六章 学校

一、学校概说

(一)何谓学校

(二)学校设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学校设置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内涵

(二)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1、管理相对人

2、管理人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学校的法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一)遵守法律与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概述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一种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时对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保护制度。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

1、宪法精神的体现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以权益纠纷为基础

3、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

4、以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法律救济的途径

1、司法救济:即诉讼方式。

方式:包括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刑事诉讼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法律救济。

2、行政救济:

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

行政申诉又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

3、社会救济及其他救济途径

方式:调解、仲裁、行政监督及信访等。

二、行政申诉

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向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救济的活动。

(一)教师申诉制度

1、定义

指在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2、教师申诉的范围

(1)申诉主体只能是教师

(2)申诉内容应当与教师特定的身份与特定的工作有关

3、受理机关

4、主要环节和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

5、教师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第七条: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学生申诉制度

1、含义和特征

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4、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行政复议

1、定义: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该行政主体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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