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2024-05-11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精选8篇)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第1篇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向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等事项。

第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举行听证。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决定,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办负责人担任。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条本制度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察。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

第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听证,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会参加人员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并得到及时回应。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四章 听证会的组织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听证组织机关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少于8人。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第一款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听证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听证目录的;

(二)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第3篇

( 一)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

行政决策, 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基于法定职权从实际出发, 为实现达成某种行政目标而依照某一法定程序和工作原则在其职权范围内选择确定行动方案或者作出决定的行为及过程。根据其自身重要程度的大小, 通常区分为一般行政决策行为和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界定为: 政府部门针对某一个行政区域, 涉及本地区基础性、全局性、方向性的公众服务、社会秩序、市场监管、经济运行等行政事务项目, 经由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程序, 并通过政府首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的基本形式而作出决定的重大政务事项。

( 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现实需要

纵观近年相关国家政策决策, 2004 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 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相关规定都可以表明, 在现代建设法治中国、构建法治政府的背景下, 确保行政决策, 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已然成为这个时代的必然要求。任何一项重大决策方案的出台, 之前须经由合法性论证程序, 对权限是否于法有据、程序是否依法进行、结果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以及实施效果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等进行论证, 严防出现决策违法违规的情形, 在源头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依法合规作出。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法性论证是促进政府机关遵守法律法规、推动重大决策有序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因而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成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共识。合法性论证作为确保决策科学合法作出的重要环节, 为使其有效发挥功能、科学确立程序规则, 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及操作规程就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

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范围应该限于重大行政决策亦决定于立法成本。结合程序设计规则、参与主体群体特征和现有的决策实践经验, 按照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得出了一个较为稳妥的结论: 将严格的程序规则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 将进行合法性论证的的范围界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这与行政决策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体系中居于何种的地位也存在关联。

当今面临形势的复杂性和决策本身的复杂性成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规范。实践中, 我国行政决策主体系统庞杂, 决策者职业化、专业化、技术化程度较低, 不分具体情况的将所有决策行为纳入合法性论证的范围内, 直接会导致论证的成本急剧升高, 而决定将那些决策主体审慎认真对待的决策行为进行严格合法性论证, 也会凸显其现实必要性。

更重要的是, 政府决策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也决定了合法性论证的范围仅限于重大行政决策。实践中, 国务院所颁行的《纲要》、《决定》、《意见》所关注的都是重大行政决策; 地方政府无论是专门的行政决策规范还是行政程序对行政决策的规制都突出的是重大行政决策而非所有行政决策。由此可以推断出, 那些涉及到一定区域内关系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相应区域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全局性、综合性和长远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涉及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事项, 诸如宏观调控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公共服务和关系到本区域范围内的影响广泛的公众和公共利益等事项, 都属于合法性论证的范围。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操作机制

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正确做出的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合法性论证环节担负着规避、剔除行政决策行为中的违法因素、决策瑕疵的重要职能。在当前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 合法性论证的内容越来越完善丰富, 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 诸如合法性论证的审查方式、期限等规定仍不尽完善。其次, 有关法律规范的实效性, 合法性论证规定如何在决策实践中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加之, 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规范层级多、法律位阶较低且分布零散, 容易导致决策离散化, 中央一级的规定经由层层规范传导经常出现失真、误差等现象, 这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协调。

下面从三个层面探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操作机制的建构。

( 一) 合法性论证的主体设置

合法性论证的有效进行需要论证主体保持足够的中立性, 以便充分履行其应有职能。

1. 论证主体设置应当多样化

基于行政机构本身的复杂性, 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同、隶属不同, 呈现复杂形态, 大多一致的规定难免会落入僵化, 这就需要合法性论证的主体呈现出灵活、适应的样貌。

2. 论证主体中立性应当明确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是行政系统一种内部约束、监督机制, 实践中的论证主体多为决策部门的内设机关, 使得其中立性有所弱化, 加之合法性论证相关规定尚不够完备, 要求在论证主体的设置上加大对其中立性的保障与加强。

( 二) 合法性论证的标准建构

1. 论证标准应当不断细化

合法性论证虽对合法性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了, 但在涉及职权标准、论证认定决策机关职权、论证适用的标准程序等问题时, 论证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论证标准不仅增强论证主体的可操作性, 而且有利于引导决策机关严守决策程序, 依法行政。

2. 论证标准应当丰富理论支持

论证标准既是实践问题、制度问题, 还是理论问题。学界需要在论证标准与国家立法中法定权限规定是否符合、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是否必要、决策实施效果分析等层面进行理论探究, 丰富理论空间、夯实理论支持。

3. 论证标准的种类应当完善

目前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从职能、流程、内容等方面对论证标准予以规定, 但随着合法性论证的不断完善, 必须根据实践发展情况, 在论证实践中确立新的论证标准种类。

( 三) 合法性论证的法律后果规范

1. 论证意见种类应当规范

论证意见是论证主体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合法与否的法律评价, 是论证的鉴定结果。实践中, 论证意见仅包含结论, 缺乏进一步改进或行动的内容; 论证形式将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混同, 缺乏层次条理; 论证内容泛泛而谈, 缺乏实际操作性。这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各种论证结果方式适用的具体条件及适用情形。

2. 论证法律效力应当明确

合法性论证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有的必经环节, 实践中, 各地却没有做明确规定, 对缺乏合法性论证这一环节的行为没有规定责任追究和承担的规定。这要求对合法性论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对论证意见能否成为决策者作出决策行为的合法依据、论证意见对决策部门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在理论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从制度规范层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重大行政决策在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过程中不免出现不足与缺陷, 这绝不能成为全面否定合法性论证功用的理由, 而应该成为我们不断探究建构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论证机制的新起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前置性法律监督机制的角色, 是发挥政府机关法制机构等论证主体功用的必然选择。但作为一种内部论证审查监督机制, 如果能在适当的情况下让立法、司法部门予以辅助, 则更利于政府依法行政, 更利于法治国家的建构。

摘要: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部门针对某一个行政区域基础性、全局性的行政事务项目, 经由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程序, 通过会议等形式而作出决定的重大政务事项。本文从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的现实需要入手, 针对其必要性进行阐释, 明确了合法性论证是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继而引入合法性论证的主要范围, 并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主体设置、标准建构、法律后果规范三个层面对其操作机制的形成进行探究。从而充分发挥好合法性论证的功用, 进一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构的进程。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适用范围,操作机制

参考文献

[1]许文惠, 张成福, 孙柏瑛.行政决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杨寅.中国行政程序合法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汤啸天.政府重大决策事先征集公民建议的制度构建[J].法学, 2014 (3) .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这一规定较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的“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这一规更为具体且更加明确。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就是要对政府的决策过程进行一个法律上的检测或者过滤,不仅达到行政的目的可以实现,还要符合行政的正当性要求。

一、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重大行政决策旨在提供重要的公共物品,行使的是重要的行政决策权,决策结果会对社会公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依法作出。所以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至关重要性。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其实早在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的不断增强,政府面临日益增多、负责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因此,越是重大复杂的行政行为,越要注重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前,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参差不齐,违法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其审查职责由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并从源头上、全局上预防、堵塞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出笼的“过滤器”和“防火墙”。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执政为民,根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重大行政决策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质量集中反映了政府的执政水平和管理水平,如果决策失误过多,决策成本过高,都将直接损害决策部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尤其重大行政决策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及认同感。近年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由于政府的决策未能够尊重客观规律,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甚至有一些项目刚动工就终结,这既给国家、社会、群众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加强监督的重要途径。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第一道关,由于权力未被规范,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公共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很随意,一切只讲目的不问手段,有时候公然违法,有时候则是迁就自己的片面看法,结果造成政府权力滥用。因此,要把好这道关口,对重大这次《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进和落实,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时,不仅要听取各方意见,让公众参与,也让重大行政决策趋向合法性。

二、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需注意的问题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也同样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

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问题。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过程。所谓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是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宏观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特点。一般来说,重大决策应该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划,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重要行政收费、政府基金的项目、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等。但是对于具体事项,各地的理解有所不同,对“重大”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同一项决策议题,在高层次的行政机关决策活动中可能只是一般行政决策,但对较低级别的行政机关则往往构成重大行政决策。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合法性审查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走形式主义。由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首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要对政府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政府法制部门隶属于政府,并非独立单位,具有依托性,缺乏中立性,往往受制于政府,不敢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因此,要求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着眼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从而避免政府决策的盲目性、任意性。目前,有关合法性审查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完善的、刚性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因此,一些政府法制部门为了避免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选择听之任之,怠于履行其职责,即使是审查也只是流于形式。

高邮市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重要区域、地段控制性详规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特殊地块协议出让审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财政安排资金超过150万元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五)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决策;

(六)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七)市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乡镇、街道(含)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需要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十)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搞好调研,就是要有计划的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各项前期的调查研究工作,以避免或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就确定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与同等城市的差别以及可供参考的市内外资料;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市政府领导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牵头,规范性文件调研审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并按所涉及的内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

承办部门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建立总数为5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决策调研后,交由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员会建立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章 公示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公示,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和调查分析资料等;

(二)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三)法律分析意见书,含利害关系和行政成本;

(四)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五)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或者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十九条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实行义务服务。

第二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五章 决策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的;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六)因主观过失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6篇

第 101 号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业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万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听证前,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应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决策机关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政府办公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人,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一般为3至5名;

(二)听证代表,是指符合报名条件、被听证机关选定并公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机关根据需要特别邀请的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一般为2至4名;

(四)听证书记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录音、制作听证笔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

第八条 听证人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包括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

(二)签发听证公告;

(三)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

(四)决定是否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五)主持起草听证报告;

(六)主持起草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听证机关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其他听证人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询问,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会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方法和期限;

(三)听证代表的遴选方法;

(四)听证会时间、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听证。

自愿报名、被推举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

听证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等因素,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

提出申请的人数较多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代表名单。

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代表告知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参加听证会并获取拟决策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陈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

(四)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人员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到听证机关办理旁听手续,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向听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基本程序:

(一)听证书记员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人、听证书记员名单;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介绍拟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情况;

(四)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说明和解释,回答听证代表的询问;

(六)必要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代表可以就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总结性发言;

(八)有关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等;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基本程序的进行情况;

(五)听证会各方的主要观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听证代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笔录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对笔录有疑义的,以录音核对为准;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

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扰乱秩序者,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逐出听证会场。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未达到应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经听证机关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会同其他听证人进行听证评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会有关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会的内容,并附有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听证机关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之日起30日内,向听证代表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听证书记员、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进行决策时,执行本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第7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必要性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目前,我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和23个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章。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群众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或者决策后遇到反对就匆匆下马的情况时有发生,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二、起草思路和主要过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部署,法制办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思路:一是将科学民主依法原则贯穿于决策全过程。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决策机制和程序的内核,征求意见稿将其贯穿于决策动议、研拟方案、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群众认可度,保障依法作出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二是立足实际,健全决策法定程序。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和依法行政实际,稳妥把握现阶段程序繁简、标准严宽、制度刚柔的平衡点,合理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适用条件,要求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决策机关应当坚守的制度底线。三是保持制度设计的适度弹性。对需要“因地制宜”的事项,允许决策机关探索、细化;对需要“因事制宜”的`程序环节,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要求留够空间。

自条例起草工作启动以来,法制办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法定程序等重点难点问题,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赴东中西部共12个省、直辖市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省市县各级政府决策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充分吸收地方成熟经验做法,先后2次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县政府等100多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为10章,共44条。除总则、决策动议、决策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

(一)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考虑到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省市县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征求意见稿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在采取“列举+兜底”方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二)关于决策动议。为了遏制草率启动决策,减少折腾浪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建议都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由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十条)

(三)关于公众参与。为突出公众参与重点,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注重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规范听取意见的后续处理和公开反馈(第十五、十九条)。

(四)关于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稿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第二十条第一款)。为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反馈(第二十条第三款);二是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库(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第二十五条)。

(六)关于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稿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为保证合法性审查质量,规定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时间保障(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集体讨论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为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

(八)关于决策执行与后评估。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一是规定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是严格规范决策调整,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 第8篇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 气象灾害的频率和强度不断加大, 灾害损失越来越大, 气象服务在防灾减灾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特别是作为防灾减灾工作重要参考的决策气象服务显得尤其重要。决策气象服务为各级党、政、军领导和决策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 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气象信息, 决策气象服务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科学部署工作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本文通过对一次重大灾害的应急决策气象服务过程的分析, 总结出此次决策气象服务的特点、经验不足, 并对加强和改进决策气象服务提出了积极的思考和建议, 以期进一步提高决策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

2上龛乡重大山体滑坡灾害及应急决策气象服务情况

2.1 上龛乡重大山体滑坡灾害

2011年6月14日16时40分, 湖北十堰房县上龛乡二荒村二组平渡河右岸因雨发生山体滑坡, 致6人失踪, 并造成堰塞湖。该滑坡体约15万m3, 堵塞了进入堵河支流平渡河的河道, 形成底宽70m、顶宽100m、高40m、厚50m左右的堰塞体, 堰塞湖长500m、宽100m、容量约200万m3, 直接威胁沿岸房县、竹山县2 000多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堰塞湖之大在湖北防洪史上没有记载, 形势一度十分严峻。

2.2 应急决策气象服务情况

湖北省气象局参与此次堰塞湖的应急抢险, 负责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湖北省气象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专门成立了堰塞湖气象服务领导小组, 选派一名首席预报专家赶赴十堰市气象台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全省天气雷达24小时开机联防, 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根据天气形势发展情况, 武汉中心气象台从15~22日, 连续制作《上龛乡堰塞湖抢险应急专题气象服务》共18期, 从17日12时起, 每3小时向湖北省防办、长江防办、省应急办和上龛乡堰塞湖救灾现场、十堰市气象局、房县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减灾司及国家气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滚动提供堰塞湖所在地天气实况, 以及降雨量、温度、风向、风速等精细化定量预报信息, 并随时根据天气形势变化或者抢险紧急情况, 及时制作强降水预警信息和相关服务需要的预报预警信息共47期。根据天气形势, 抢险前线指挥部适时组织分批段实施3次爆破和人工扩挖, 堰塞体左岸形成20多米宽的泄流过水通道, 堰塞湖水位回落。随着降雨量的逐渐减小, 截至20日, 堰塞湖水位继续缓落, 堰塞湖险情基本控制, 受威胁的2 000多名群众在全部临时转移到安全地带后, 先后安全返回家中。22日, 降雨停止, 堰塞湖险情也成功处置。

在部署指挥十堰市房县堰塞湖抢险救灾的关键时刻, 6月16日下午, 湖北省省长专程带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应急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到湖北省气象局检查指导工作。省长一行听取了武汉中心气象台天气趋势预报, 询问了堰塞湖抢险救灾决策气象服务情况, 并现场连线了十堰市气象局, 了解堰塞湖实时天气、水体情况和险情, 并通过远程视频问候一线应急气象服务人员。省长高度赞誉气象部门在此次堰塞湖抢险救灾工作中所起到的决策作用。在湖北省防办组织召开的梅汛期服务总结大会上, 也特别提出:“气象部门成立了堰塞湖气象服务领导小组, 派出专家组具体开展气象服务, 编发平渡河流域专题预报18期, 为适时决策提供了依据。”

3上龛乡重大山体滑坡灾害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特点

面临着灾害重、责任重和时间紧迫的形势, 此次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特点明显:

3.1 预案准备充分, 响应快速及时, 组织保障有力

湖北省气象局迅速成立了堰塞湖气象服务领导小组, 启动暴雨Ⅲ级应急响应,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决策气象服务。

3.2 服务形式和服务产品多样, 针对应急抢险服务, 科学实用

在此次服务中, 专门选送一名首席预报专家到十堰进行现场服务, 编发《上龛乡堰塞湖抢险应急专题气象服务》, 发布强降水预警信息, 并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为全线抢险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3 全省联测联防, 实时监测频次高, 信息发布快速及时

7天的时间, 共提供18期专题气象服务材料, 全省共发布47期暴雨预警信息。

3.4 服务材料内容丰富, 围绕应急抢险工作, 决策针对性强

专题服务内容涉及灾害发生地及上游影响区天气实况, 以及降雨量、温度、风向、风速等精细化定量预报信息, 还有灾害预 (评) 估等。

4上龛乡重大山体滑坡灾害应急气象服务经验和不足

湖北省气象部门此次上龛乡重大山体滑坡灾害应急决策气象服务取得了成功, 最大限度减少了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服务工作得到了湖北省委、当地政府等的高度好评。服务成功得益于部署决策的迅速及时, 气象部门内部上下配合联动以及决策气象服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高度的针对性。同时也要看到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4.1 气象部门

对上龛乡重大山体滑坡灾害的发生的前瞻性不够, 敏锐性不够, 预警效果有待提高。

4.2 灾害发生后

参与应急抢险工作, 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有待加强。

4.3 应急气象

服务产品的发布手段相对传统, 仍然是传统的签阅式材料为主, 通过传真等形式传送, 建立规范化的应急产品发布方式如Email、飞信、QQ等方式, 十分必要。

5加强决策气象服务的几点思考

5.1 增强敏锐性是做好决策气象服务的灵魂

没有敏锐性, 决策服务就谈不上及时和主动。没有敏锐性, 服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决策气象服务要不断跟踪地方政府的发展思路, 密切关注党委政府决策的最新动向, 还要关心影响民众生产生活的难点问题, 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改进服务方法和手段, 积极拓展服务领域, 为政府部门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决策服务产品, 并做好跟踪服务。

5.2 提高准确性是做好决策气象服务的关键

准确的气象预报是做好决策气象服务的前提, 是关键。面对各种气象灾害, 气象部门都应根据灾害的实际, 要提前做出准确的预报, 为省委、省政府有效指挥抗灾提供科学依据, 特别是预报时效的超前, 能为各级政府组织抗灾赢得时间和主动权。

5.3 提高针对性是做好决策气象服务的保证

针对不同的需要, 决策气象服务要提供不同的决策信息。这就要求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要充分利用各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 建立反应迅速的决策气象服务平台, 开发出适用不同需求的产品, 同时提高决策服务产品的通俗性、可读性, 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做领导之所需”, 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气象服务的效果。

5.4 加强部门联动是做好决策气象服务的支撑

在决策气象服务工作中, 为确保气象预警信号和信息能及时传达到各级政府的决策者中, 就必须有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联动。为确保信息的传播, 移动、联通、电信、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站等要建立和开通“绿色”传播通道。同时, 在抗灾、救灾服务中, 还要与交通、电力、能源、安全、卫生、水文、地质等部门举行联合会商。只有多部门合作, 形成抗灾合力,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参考文献

[1]郑宏翔.决策气象服务探讨[J].广西气象, 2004, 25 (4) .

[2]蔡小红, 邓年妹.做决策气象服务的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 2012 (08) .

[3]林琳.中国气象局专题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工作[J].中国气象报, 2008 (06) .

[4]姜海如.决策气象服务是掌握抗灾救灾主动权的关键[J].中国气象报, 20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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