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制度实例范文

2024-05-12

约谈制度实例范文(精选6篇)

约谈制度实例 第1篇

约谈制度实例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死伤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1.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6.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

1.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重伤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

1.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通知书

2.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记录

附件1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 约 谈 通 知 书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月**日 午

约谈地点

具 体 事 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被约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政府和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留存一联。附件2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 约 谈 记 录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月 午

约谈地点

约 谈 记 录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注:可附页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制度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试行)

为促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2.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

3.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

4.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对象和要求

1.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2.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加重势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约谈方式

1.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

2.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3.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实施。

4.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实施。

5.市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

四、约谈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2.约谈负责人主持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与结束,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

4.被约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整改情况及进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关资料)。

5.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可当场下达有关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食、饮水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卫生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卫生监督约谈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二、需要约谈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约谈:

(一)预警工作需要;

(二)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并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管理相对人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以及被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谈的其他情形。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三、约谈主要内容

(一)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

(二)通报相对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督促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

(五)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人员与被约谈人员

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约谈原则,约谈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监督员、科室(分所)负责人、所级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分级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发生Ⅲ-Ⅰ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分别由市、省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被约谈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

五、约谈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谈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谈应以《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谈过程包括:约谈人阐明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谈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并将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载入诚信档案。要加强对约谈管理相对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效果。

(三)约谈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谈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附件:1.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2.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抄送: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附件1:

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NO: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负责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约谈人签字(单位盖章):日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附件2: 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NO:被约谈单位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人员: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内容(可附页):

被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

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记录人员签字:

关于建立统战部部领导约谈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统战部门与广大党派成员、党外干部的联系渠道和沟通途径,切实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总支)基层委员会成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各党派成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充分发挥好统战人士之家的作用,接受民主党派人士对统战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树立统战部门的形象,特建立本约谈制度。

一、建立约谈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约谈制度是统战部门深入开展软环境学习教育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全国、省、市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统战部门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拓宽统战部门与广大党派成员、党外干部联系渠道的重要途径,是使统战部门真正成为统战人士之家和党外干部之家,实现“党委满意、统战人士满意”的需要。建立统战部门与党派成员、党外干部双向约谈制度,不仅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地知情、解意,而且有利于促进统战部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二、约谈时间、地点

约谈一般每月安排两天,遇到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约谈。为规范和方便约谈,约谈地点一般设在统战人士之家,也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在约谈干部所在单位。

三、约谈对象和内容

(一)约谈的对象

1、区属各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委员;

2、区属党外科级领导干部、党外一般干部;

3、有重要情况需要向部领导反映的党派成员;

4、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以下八种情况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党派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时;二是考察考核后反馈谈话时;三是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精神出现偏差时;四是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五是党派成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六是领导干部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或其他原因要求谈心谈话时;七是受到表彰、奖励、批评或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难和挫折时;八是遇到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况时。

(二)约谈的内容

1、了解约谈对象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2、听取约谈对象对党建工作、党外干部工作、统战工作和部领导及其他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反映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其他需要直接向部领导反映的情况。

三、约谈的方式

1、约谈采取双向互动谈话的形式。约谈对象一般由党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平时所了解到的情况向分管副部长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长审定提出或由部长、分管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对主动要求与部领导约谈的对象,党派办公室在先了解初步情况、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汇报后,确定约谈对象。

2、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一般采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或党派专干负责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对象要求直接向部长约谈或委托约谈效果不好、委托约谈后未引起约谈对象重视的,可以根据约谈对象的请求确定。

3、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约谈可结合工作检查、干部考评(考察)、调研等活动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集中谈话、座谈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的原则和要求

(一)约谈的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扬统战部门的优良传统,切实转变作风,讲求实效;

2、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3、坚持以诚相见、平等待人,耐心细致地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想法;

4、坚持推心置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统战部门对统战人士的关心。

(二)约谈的要求

1、接到约谈请求,经审定确需约谈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约谈。具体约谈时间、地点以及通知约谈对象等事项由统战部党派办公室根据部领导及相关谈话人的要求进行安排,如遇事延后由党派办公室另行通知。

2、约谈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看待约谈,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反映其它有关事项要力求做到客观、完整、准确,如有捕风捉影、无理取闹、故意抵毁、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约谈制度实例 第2篇

中共礼泉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镇(社区)党(工)委:

现将《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礼泉县委组织部

2015年1月5日

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

根据省委要求,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并将约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内容。市委组织部规定,在市远教中心巡查督导和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远教中心会同干部科直接约谈相关责任人,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市区组织部,由县市区问责问效。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1、各镇(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干事、终端站点管理员。

2、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事由及形式

1、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书记。

(1)当月内出现2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30%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3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约谈相关镇(社区)党委书记,当面进行批评,并要求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与时限。

2、县委组织部分管远教工作副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副书记。

(1)当月内出现1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20%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2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干事,要求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与时限,3天后要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3、镇(社区)党(工)委书记约谈终端站点管理员。(1)当月内出现1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15%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2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镇(社区)党

(工)委书记约谈终端站点管理员,逐个点名要求说明情况和整改措施。组织参观远程教育示范点,让其触动思想,找准差距,学习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4、约谈结束后,相关资料交由干部管理办公室纪入个人档案。

5、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约谈制度实例 第3篇

一、行政约谈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性质

我们当前所谈及的行政约谈制度,是一种随着行政管理机制和各种经济体制相互磨合、相互影响,再加上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在诸多因素的强烈影响下产生的新生事物。我们首先要给予其肯定,然后再根据实际的行政执法需要,调节好与社会各个市场领域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这样自然而然对政府的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及公信力能有所帮助并产生提升作用,使其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行政约谈制度,它本身指的即是比较广泛的一个概念,为便于论述,基于本人对行政约谈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将行政约谈制度定义如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法的问题,或者发觉其有违法的可能,并经调查掌握一定的证据,此时行政机关针对对方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约谈制度,它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体现了柔性执法与服务型政府的现代法治理念,避免了因为“强行为”的实施可能使政府和公众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反而促进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领域

现在经济发展得比较快,行政约谈制度面对的领域丰富多彩。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面对的情况不一样,当然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措施去应对,和相对方约谈沟通的深度和层次也就不同,这些不一样的沟通方式、谈话深度决定了这次约谈的性质,有可能会产生行政处罚,也有可能仅仅需要给予对方一些指导和建议,还有可能变成另外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等等。所以,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人文环境,可能就需要不同的行政约谈方式和程序,所以行政人员在实际执法当中,要厘清现状,再着手执行。

三、行政约谈制度当前面临的困境和原因

行政约谈制度作为新生事物,面临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程序规范不统一

截至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一个领域就有一个模板。本身行政约谈制度灵活性比较强,把握得好了它就会朝良性方向发展,但是有一部分管理部门因为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和对方约谈、沟通过程中出现态度不够谦和,不讲求方法,政策不够透明等情况,这样就很有可能和对方产生矛盾,让对方感觉不到公平、公正的存在,这样的行政约谈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给管理工作制造矛盾,阻碍问题的解决。

(二)缺乏相关管理条例

行政约谈前期需要开展一定的调查工作,搜集一些信息。调查和搜集信息涉及的问题就比较多,比如安全和人权问题等。还有在约谈沟通过程中遇到问题如何向上级反映,上级如何对这方面进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妥当的解决,所以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管理条例来规范这些行为。

(三)没有行政约谈后的补救措施

应该建立相关的补救政策,确保被约谈对象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比如行政诉讼等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相信这些机制,会大大提高相对人参与行政约谈的积极性,提高行政约谈的有效性,从而构建行政约谈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

四、结语

行政约谈行为是行政机关新型的履行管理执法职责的行为,在行政监管领域愈发受到青睐。笔者通过搜集相关文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当前行政约谈面临的问题,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希望行政约谈制度可以在我国各个领域能正常、健康地运行,从而为社会和谐做出一定的贡献。也希望更多学者专家关注这个问题,群策群力,使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越来越完善。

摘要: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短短的几年内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作为行政机关逐渐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执法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但还是在法律依据存在空白、程序规范不统一、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着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悖的缺憾。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制度,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黄培东.质监行政约谈制度建设初探[J].中国质量监督,2013.

预防约谈制度的实践与理论审视 第4篇

一、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实践探索简介

自1992年10月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工作措施至今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加之预防工作效果本身缺乏有效的测评指标,导致预防工作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一种弱势之中,在不少基层院职务犯罪预防“单兵作战”,“路径不明”,进而效果不明的现象很大程度存在。为了克服“预防工作大而化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弊病,在用好职务犯罪预防各种传统方法、措施的基础上,拓展预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主题,创建了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下面,笔者对该制度内容及其实践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一)约谈制度内容

结合预防工作实践,江岸区检察院于2008年7月出台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约谈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检察约谈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责任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请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警示谈话,促使谈话对象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内控防范机制建设,预防或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约谈主体为江岸区检察院,必要时商请约谈对象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约谈地点一般在检察机关,必要时在有关单位部门;约谈方式分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对存在个别问题的单位进行个别约谈,对行业存在共性问题的单位进行集体约谈;适用集体约谈的对象为江岸区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和个体私营业主等;适用个别约谈的对象为:管理制度明显缺乏,管理松散,存在发生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职务犯罪发生较多的领域和行业的单位负责人、群众意见很大或负面影响强烈或举报数量较多的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其他应当适用个别约谈的对象。此外,还规定了约谈报批程序、约谈后处理措施、注意事项等。总之,该办法对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从概念、主体、对象、程序等各方面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预防约谈的实践操作及成效

1.对职务犯罪高危单位责任人,由预防部门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咨询性约谈。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垄断性强等易发职务犯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对象。针对这些主体,采取集体座谈和个别走访的形式,指出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帮助制定防范措施,促使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在个别走访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约谈地点,从而使约谈对象能够在轻松的气氛中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增强自我抵制腐败免疫力。如在重点工程武汉二七长江大桥三年建设时间中,通过对施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重点部门人员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咨询性约谈60余人次,发检察建议5份,督促新建改建规章制度11项,实现了廉洁工程的良好效果。

2.对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责任人,由预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警示性约谈。对已经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检察机关预防、自侦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对案件发生的动机、作案手段等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发出警示,督促其深刻剖析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的漏洞,找准案发原因,帮助制定相应防控对策。如针对2010至2011年期间,江岸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过程中被立案查处的村官有24人之多的情况,江岸区检察院联合区委、区政府对全区28个村的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270余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对正在进行改造的村进行个别约谈。2012年至今,城中村改造中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3.对舆情反映突出单位责任人,由预防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性约谈。针对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存在职务犯罪隐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责任人,预防部门联合区纪委进行调查性约谈,了解其在工作中和“8小时外”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约谈结束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2009年,江岸区检察院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先后深入区地税、国税等部门,对76人次进行调查性约谈,从中发现一起职务犯罪线索,经初查后转立案1件1人,对该区税务系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4.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预防部门联合组织部、纪委进行宣教性约谈。针对区辖组织部门新提拔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预防部门主动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对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教性约谈,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责权统一理念,通过约谈及时掌握思想动态,为谈话对象建立廉政档案,提前打好“预防针”。自2008年以来,江岸区检察院联合区委组织部、纪委每年对新提拔的行政机关党政一把手进行宣教性约谈70余人次,建立廉政档案200余份,起到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据统计,近四年来,该院先后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建筑单位、城中村改造的村干部以及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等进行了167次个别或集体约谈,发出检察建议236份,建立廉政档案389份,帮助和督促相关单位新建完善规章制度54项,营造了职务犯罪预防的良好氛围,开创了职务犯罪预防新局面。

二、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法理属性及价值分析

(一)预防约谈的法理属性

职务犯罪预防约谈是检察机关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实践探索的新兴预防手段,属于检察改革的范畴。一项检察改革是否有正当性?或者说是否有法理上的依据,是我们检察改革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职務犯罪预防约谈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这是其法理基础所在。

1.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和目的所在。为此,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诉讼监督活动、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等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最终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只不过有事先预防、同步预防和事后预防的区分而已。可以说,监督的本质和价值也是预防。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主要集中于诉讼领域,以至于理论界和检察机关自身许多同志把法律监督等同于诉讼监督。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域不断拓展,方式不断创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诉讼领域,在非诉讼领域同样可以实现更大的价值。职务犯罪预防就是新时期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创新检察机关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的探索和有效实践。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职能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敬大力检察长在今年召开的检察长会议上也指出,预防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预防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诉讼违法都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预防工作总的思路是,整合三项预防职能,构建检察机关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大格局。

2.从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内容来看。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本质目的是通过和相关主体进行谈话,进而促使约谈对象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内控防范机制建设,最终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总体上讲,约谈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已经发案的单位,二是未发案但属易发多发的单位或个人。对前者进行约谈,目的是防止二次犯罪,对后者则是防止初次犯罪,不管是防止初次犯罪还是二次犯罪,都是为了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这与职务犯罪侦查的预防警示功能、目的具有本质一致性。在约谈后,对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散,存在职务犯罪发生隐患的单位、行业,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这也是同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谈话(约谈)本质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更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因此,从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目的、对象和处理手段等内容上看都是法律监督属性的体现,是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在预防手段上的一种自觉创新,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二)预防约谈的价值

1.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内在的联系,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内容要求。职务犯罪属于社会矛盾的一种,职务权力的不当行使又会引发、激发其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百姓上訪或其他不稳定因素。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诸多重大群体性事件背后都可以发现职务犯罪的现象。因此,通过努力预防、减少职务犯罪,进而避免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无疑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职务犯罪预防约谈通过对各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对象进行约谈,及时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从近十年来中央一系列治理腐败的纲领性文件可以看出,我国预防腐败工作已经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宣教层面,必须要探索新的工作手段,让预防工作真正能够和惩治工作并驾齐驱。作为国家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反腐败方针,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取得明显进展。然而,职务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属于一种对合犯,典型的如受贿与行贿之间,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无行贿自然无受贿。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是预防措施的创新,其着力于警示有职务犯罪隐患或可能性的对象,使其及时消灭或遏制犯罪的念头,以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约谈制度也适用于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对他们进行约谈警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避免为求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3.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追求的价值是公平正义,这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和主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政治服务于经济的应然之义。然而,在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企业负责人被查处而导致企业经营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显然不利,但不查处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随着职务犯罪预防领域的拓展,当前预防领域已经扩展到各类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就与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一些省份检察机关也出台了类似措施。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有力措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确保监督关口前移的目的;还有利于督促企业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避免案件查处完毕企业倒闭风险的发生。通过事先有效的预防约谈,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规则意识对市场主体的导向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约谈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的实践难题

如上文所言,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检察改革举措,它也并非轻而易举就能与实践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制度的应然效果。我们看来该制度仍然面临一些难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经历一个渐进式完善的改革逻辑过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约谈常态化难以保障

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约谈的人物一般都是检察长或主管预防的副检察长。虽然领导出面约谈可能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对约谈的重视程度,强化约谈的预防效果,但职务犯罪预防具有长期性和对象上的广泛性,而检察机关领导通常公务繁忙。作为一个检察机关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决策,对检察活动进行领导、管理、指挥,而不是对具体业务进行操办。显然,通过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出面约谈,是将其领导决策角色置于决策实施角色,本质上是发生了角色混淆。这种角色混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约谈效果的强化,但从常理上讲,其不可能常态化。在此情况下,约谈制度常态化何以保障,便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该制度是否会仅仅作为“亮点”“一闪而过”?

(二)制度的刚性难以保障

一项制度是否有刚性,一方面取决于其是否有严格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其效力位阶。从各地建立的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看,大部分都规定了约谈对象不配合的惩罚措施,即对于拒绝约谈者,记录在案,抄报组织、纪检部门及约谈对象上级主管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约谈顺利进行,但几乎都没有规定约谈之后,被约谈对象不采取整改措施时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虽然有的规定了回访制度,但回访若发现没有整改,则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约谈后被约谈者不整改,显然约谈的效果为零,从本质上讲也是否定了约谈制度的效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发现,该制度几乎都是由基层院创建,然后一些地方逐步推广到地市级范围。改革既可以从下而上,也可以自上而下,显然约谈制度的创新走的是前者路线。自下而上的改革有利有弊,其弊端在于改革举措的效果可能不强,因为其缺乏高层的权力和位阶作效力保障。约谈制度同样面临此命运,虽然该制度有多年的实践积累,但目前高检院、省院都没有对该制度作出相关规定。

(三)约谈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造成障碍

从约谈目的看,它是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讲究的是“防患于未然”,对象具有广泛性。这一方面可以使想进行职务犯罪的或可能实施职务犯罪的人不去犯罪,但另一方面因为约谈带有“广撒网”的性质,就可能导致在此过程中给那些已经实施了职务犯罪的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进而在检察机关还没有对其采取侦查手段之前就已经转移了赃款赃物或采取了其他反侦查手段,这无疑给后续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阻力。

(四)约谈制度配套措施不健全

约谈虽然具有“广撒网”的特点,但并不是“盲人摸象”,仍然具有一定针对性,否则不仅精力不够,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约谈的主要对象是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对象,那么何以判断有职务犯罪隐患?这就需要借助其他力量来掌握相关信息,如需要有健全的行贿人档案查询系统,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加强与被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以共同来做好预防约谈工作。实践中,与上述外部力量的协调配合机制并未有效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预防约谈的开展。

当然,除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诸如职务犯罪预防队伍人员少,专业化程度不高,预防工作缺乏法制化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约谈制度的效果。

四、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的理论展望

为了使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能够在实践中长期坚持下去,发挥其应有价值,避免“昙花一现”,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本身以及制度运行的环境加以完善:

(一)厘清角色分工,确保制度常态化运行

基于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干警在分工上有明显界限,我们有必要在具体的检察业务活动中深刻认识并严格遵循此规律。偶尔的角色突破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长此以往实际上损害的是整个检察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预防约谈效果的强弱并非根本上取决于代表检察机关进行约谈的主体的官位高低,因为约谈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而非检察首长个人名义。应当摈弃依靠检察首长个人影响力来开展约谈的做法,代之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或联合其他相关内设机构的干警,由他们代表检察机关,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开展约谈活动,唯有如此才能逐步使约谈活动常态化,此过程也是在社会公众中不断树立检察权威的历程。

(二)进一步增强约谈制度的刚性

一是要完善约谈制度的惩戒措施。任何制度如果惩戒措施不健全,那么制度的目标必将难以真正实现。因此,要进一步规定在约谈之后,存在问题不整改,经回访督促仍然不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同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启动相关调查或侦查程序。通过这种“家丑外扬”的方式来迫使其进行自我“改良”。另一方面,建议高检院或省院应当尽快将实践中这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和推广,通过赋予其更高的效力位阶来增强其制度刚性。当然,从更高层次和长远角度而言,有必要推动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建设。在各种制度中,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效力,是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武器和最终屏障。当前,我们还没有系统、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适时在现有省级人大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从法律上对预防工作若干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各项预防职能,其中应涵盖约谈内容,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推动预防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这主要是充实和完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要在现有系统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那些主动行贿、多次行贿,以及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立案查處的行贿行为信息,扩大该系统的社会知晓度和公开度,逐步改变当前该系统查询的被动、封闭状态,让公众能够便捷、有效地查询到相关行贿信息,从而增强社会对贪腐现象的监督力度。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重大行为报告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有效掌握官员职务行为是否廉洁规范行使,也是有利于加强预防约谈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三是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首先要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当前我国预防腐败体制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的协调配合。其次要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协调。与这些部门建立完备的联动协调制度,有利于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对官员进行监督。再次要健全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控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因为,这些部门通过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受理相关投诉或控告,能够有效地掌握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信息,这也有利于预防约谈有效开展。以上种种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为了增强约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因为犯罪预防以犯罪预测为基础,预测准确,犯罪预防就会有效。

(四)提升预防队伍专业素质

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可以说职务犯罪几乎存在于各行各业,只是有的部门或行业的发生率高,有的较低而已。而且现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和智能化。因此,预防约谈要想真正发挥遏制腐败发生的关卡作用,约谈的内容就不能泛泛而谈,不能停留于宣讲几条法律规定和几个案例的层面。负责约谈的检察干警应当加强学习,扩充知识面,如要尽可能掌握金融、会计、行政管理等知识,从而提高专业素质,使自己能够针对约谈对象所处的部门和行业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职务犯罪惩防和职务犯罪好比“猎人”与“猎物”的关系,两者之间不断斗智斗勇,因此,提高“猎人”,即检察干警的素质便成为关键之道。

约谈制度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团队意识、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经公司党政研究,建立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公司党政领导

二、约谈对象:两级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项目部(网点、分公司)党政负责人

三、约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不打招呼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约谈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一般在公司党政领导办公室,也可安排在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公司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约谈,也可指派公司其他领导或部室负责人约谈。

五、约谈内容: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配合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缺点和问题,进行教育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当前企业遇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及对策措施;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约谈。

1、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对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各项任务推进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

2、在责任制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对较多,或考评排名末位和相对靠后的班子和个人。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意见和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5、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工作中“庸、懒、散”行为明显的。

6、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负面舆论或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苗头性的问题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规定:

1、约谈要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加强引导,申明利害,重在提醒,充分体现“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原则,做到思想上沟通、工作上交流,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合力。

2、约谈的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对待。约谈后思想上仍不重视,整改效果不佳,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被约谈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廉政约谈制度 第6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单位实际,建立廉政约谈制度。

一、廉政约谈目的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要求,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约请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的方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以增强约谈对象的廉政意识、提高约谈对象的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资金安全、服务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为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廉政约谈对象

本廉政约谈对象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科职(含)及以下党员干部,必要时可延伸到一般工作人员。

三、廉政约谈方式

廉政约谈分为例行约谈、提醒约谈和专项约谈;组织者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中心纪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一)例行约谈。每个月约谈2~3个管理部(科室)主要负责人,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提醒约谈。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或者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时进行约谈,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三)专项约谈。党员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或者出差执行任务,或者负责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约谈,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廉政约谈内容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二十条意见”、市“三十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等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五)组织推进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部署的重点工作情况等;

(六)廉政约谈需要的其它情况。

五、廉政约谈程序

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与约谈对象签字。

2、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纪检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廉政提醒约谈后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廉政约谈纪律

(一)要事先通知被约谈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廉政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二)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三)要做好廉政约谈准备。约谈前,约谈人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请被约谈人提供书面材料,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被约谈人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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