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2-12-16

第一篇: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各单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指示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控制安全关键,掌握安全动态,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负责全公司各专业安全质量目标的实施和考核,保证目标的实现。检查考核各单位奖惩的兑现情况。

4.负责公司安全活动、半安全程度评估检查和日常动态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和有关专业会。

5.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救护和通防安全仪器仪表的修校及井下安全的产品的入井安全认证。

6.负责组织对人身事故和重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受理基层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

8.监督检查安技措费用的使用和瓦斯治理、安全监测监控安装使用、矿井设备设施的更新等,以及有毒有害场所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9.组织并参与全公司职工安全培训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监督教考分离的实施。

10.经常检查本部各科室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11.经常深入矿井,对安监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篇:安监部安全责任状

安全质量责任书

甲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成都地铁7号线项目部

乙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成都地铁7号线项目部安全监察部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切实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将安全质量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人,同时加大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以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建立有力而可靠的安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公司安全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层层包干,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责任状。

第一条 责任范围

乙方在项目部工程范围内安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的安全质量责任目标。

第二条 责任目标

一、杜绝人员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减少因工轻伤事故,年轻伤率控制在1‰以内;

二、杜绝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三、杜绝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责任事故;遏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四、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遏制火灾一般事故;

五、项目创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工地”,争

创成都市及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安全质量达标工地”。

六、交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第三条 责任承诺

一、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每月参加由安全总监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落实,并作好会议记录,以备核查。

二、配合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管段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满足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认真落实有关安全质量指令,对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局和公司等上级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监督整改并及时验证和回复。

四、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质量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健全、落实,文明施工制度是否落实,“三违”现象是否存在,危险源是否可控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签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对情节较重的违章人员按照项目部《安全质量生产奖罚制度》签发罚款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复查形成闭合记录。

五、对存在的影响施工人员生命的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工程

质量的重大质量隐患,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上报,在经过安全总监同意后可下发停工令。当遇到安全质量工作遇到阻力无法解决时,有义务及时向安全总监和公司安质环保部汇报,不能听之任之不作为。

六、负责起重吊装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其应具备的各种证件和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安全设施缺失、证件不全、不在有效期等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设备禁止投入生产使用。

七、负责起草安全和环保协议,检查督促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和其他合作单位签署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署安全和环保协议。

八、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以及安全、质量、环保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存档以备检查。

九、审查工程管理部下发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有效性和全面性,监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照要求,对全部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当面详细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

十、参与不定期由项目经理组织的危险源调查辨识和风险评价会议,汇总辨识确定后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一般、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监控措施,报安质总监审核,报项目经理审批。

十一、负责对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工作,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

作业中,实行全过程旁站监控,监督检查现场是否按照安全专项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开展施工。

十二、制止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指南等规程、规范施工,杜绝使用材料、半成品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安全质量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换岗、转序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以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支持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作业环境。加强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和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和申报工作。

十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提出劳动保护用品、防寒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执行。

十六、每季度末,在安全质量总监组织下,会同工经部、物机部、工程部、财务部对安全费用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投入的找出原因进行纠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报安全质量总监批准后进行处罚。

十七、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演习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救援演习,并对演习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和改进。

十八、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收集有关事故的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责任追究

对项目未实现安全质量目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事故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文件执行。

二、 对因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接受加重一档处理。

三、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其他内容

一、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二、本责任书解释权归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安委会。

三、公司及项目部其它管理办法如与本责任书相抵触,以处分、处罚较严厉条款执行。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按考核。

五、本责任书正本一式2份,项目部、个人各执1份。

甲方: 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成都地铁7号线项目部

甲方(签字):

乙方: 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成都 地铁7号线项目部安全监察部

乙方(签字):

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完整版)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1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安监部 通防科 采掘科 机运科 信息办 地面安全管理科 安监部长 党支部书记 副部长 主管工程师 通防科长 采掘科长 机运科长 地面安全管理科长 安全培训主管工程师 技术员 信息办主任 信息管理员 安监部统计员 安监部文书

安监部(井下)安检员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矿长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察。

2、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考核。

3、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并监督现场兑现。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审查和新开工工程准备工作的验收,对现场的生产条件把好安全关。

4、参加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5、参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贯彻执行。

6、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质量、设备安全质量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以及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7、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了解掌握各单位现场安全动态,及时准确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

9、参与人身、非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与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经常组织安监人员和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11、加强对盯面、跑片、包线、把口、巡查人员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漏检现象,对不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2、参与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后的复查工作。

13、负责全矿安全信息的正常运行,实行24小时信息调度值班,严把信息收集、筛选、整改、反馈四个环节,做到“快速、准确、全面”。

1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排查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15、经常深入区队监督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16、制止和查处“三违”,办好“三违”人员学习班。

17、定期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实施。

18、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打击报复的事件。

19、按矿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

安监部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通防科各项工作,对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组织参加通防业务学习,按时参加矿部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

3、严格遵守通防科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业务考核,加强通防监察,确保矿井通风质量,消灭不合理通风、串联通风,对瓦斯异常制定特殊保安措施。

4、经常深入现场、区队,检查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等贯彻落实情况,督促他们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通报安全情况。

5、每天审阅瓦斯、注浆报表,发现瓦斯超限或注浆不足等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经常抽查通防仪表、仪器及自救器的配备使用情况。

7、参加设计、规程、措施审查,对一通三防、监测监控方面内容严格把关,并认真监督实施。

8、组织或参加通防安全质量检查,参加上级通防检查和矿井反风演习。

9、深入现场熟悉和全面了解矿井通风系统与避灾路线,掌握通防设施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通防问题和隐患。

10、对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11、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安监部采掘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采掘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认真检查各采掘区队安全活动情况及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通报传达贯彻落实情况,督促他们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搞好安全生产。

3、参加采掘设计和采掘规程措施的审批,做到严格把关,认真监督实施。

4、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监督整改。

5、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按时参加安全信息评价、分析、处理、整改、兑现会议及矿、部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

7、参加事故的抢救工作和采、掘、扩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8、制止“三违”,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9、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素质。

10、严格遵守矿部科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科内业务考核。

安监部机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经常检查各机电、运输单位安全活动情况以及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通报的传达落实情况,监督机电运输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参加机电运输质量检查,做到严格监督把关,杜绝现场与措施不符或无措施施工现象。

4、深入现场,全面了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及设备布置、变动情况,经常抽查机电、运输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安全保护,及时发现机电、运输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

5、参加机电运输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期复查整改情况。

6、制止“三违”,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素质。

8、遵守矿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进行业务考核。

9、参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设计的审批,各单项机电作业措施的审批,并把好安全关,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出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操作规程。

安监部信息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法令,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安全信息安全运行的“八大环节”,对搜集和掌握的安全信息及时整理、筛选、分类、分析和处理,对安全信息的有效运行负责。

2、按时参加矿、处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全面了解通、采、掘、机、运等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井上下各工作地点基本情况和相关的质量标准。

3、认真听取信息员汇报,认真记录和检查各种登记薄、汇报卡。

4、对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用电话通知隐患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隐患要及时汇报矿部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5、负责对安全信息员填卡质量的审查、把关,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严格按矿规定处理。

6、按规定向能化公司安全技术部信息办传递、反馈信息或汇报工作,安全技术部信息办下达的命令、指令、通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要求上报的总结、旬报、月报等报表、材料,要及时准确上报,不准拖延。

7、经常向领导提供安全信息,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当天需要核实的项目必须安排现场检查员核实完毕,不准拖延。

8、协助井口安监员搞好井口安全检查与劳动纪律管理。

9、信息办全体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不空岗、不脱岗。

10、对于群众来访、反映情况以及有关单位来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按规定办理,不准置之不理或有意刁难。

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地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经常检查各地面各施工单位安全活动情况以及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通报的传达落实情况,监督地面各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参加地面建筑(生产)质量检查,做到严格监督把关,杜绝现场与措施不符或无措施施工现象。

4、深入现场,全面了解矿井地面建筑(生产)系统及设备布置、变动情况,经常抽查地面建筑(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安全保护,及时发现地面建筑施工(生产)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

5、参加地面建筑施工(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期复查整改情况。

6、制止“三违”,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素质。

8、遵守矿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进行业务考核。

9、参加地面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和设计的审批,各单项地面建筑施工(生产)作业措施的审批,并把好安全关,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出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操作规程。

安监部长

安监部长是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长必须监督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培训、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提出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井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安全副总经理督促检查各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会议精神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 参与编制矿井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编制矿井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按规定参加或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防突、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矿井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矿井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矿井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矿井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负责监督各级干部、各单位、各部门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 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13条 深入现场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险情和不安全问题,有权停止作业或限期解决。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14条 对“三违”人员给予罚款处理,并有权向公司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第15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16条 对不适于担任安全工作的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对打击报复安监人员的干部、职工有权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7条 参加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检查验收,参加各类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第18条 参与本公司安全重大决策,按时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对矿井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公司或上级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19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 第20条 配合工会、团委、武装部,搞好群众监督检查。 第21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反馈和管理制度,抓好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22条 审查、监督矿井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23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24条 负责监督、落实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2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6条 按时组织部务会,认真听取当天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及时调配力量对重点工作实施跟踪监察,做到不空岗、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8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29条 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提出建议的,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按规定参加或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防突、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 “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监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6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矿井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监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7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监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监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40条 对安全监察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部室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监部长负领导责任。

第4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党支部书记是安监部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安监部的安全思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矿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法规、文件,认真监督检查安全法规、文件、指令、指示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安监部各项工作负安全思想教育责任。

2、抓好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根据党委要求,结合本部实际,编制职工教育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3、支持安监部长抓好安全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搞好班子建设,当好部长的参谋。

4、围绕安监部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5、经常深入群众,注重调查、了解关心职工的生活,解决职工困难,及时排除职工思想顾虑。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项措施、规程的落实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和质量隐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安排复查。

7、经常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部内情况。

8、配合工会、武装部等部门,搞好群监队伍建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

9、按时参加(或组织)部务会,认真听取当天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及时调整安监的重点工作实,掌握安监工作的大方向。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0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1条 对安监部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负责任的。

第12条 安监部门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安监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安监部门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公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对本部室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本部室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本部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副部长

安监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第3条 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及时了解、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4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第6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第7条 认真查处“三违”,对责任者提出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8条 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9条 协助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抓好安监部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10条 在安监部长未在岗位时,安监部副部长应承担安监部长职责。

第11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3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4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发现本公司或本部、其它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未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未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协助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安监部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主管工程师

安监部主管工程师是安监部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部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各单位规程、措施及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安监部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积极做好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矿井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部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监部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矿井的安全状况,向安监部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1条 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会议,参与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第12条 组织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十个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13条 深入生产施工现场,认真听取安监人员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分析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部长及时向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出改进建议。

第14条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四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矿井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参与研究分析,并监督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15条 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及事故应急与处理预案》的实施。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按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16条 做好新调入安监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学习、执行好安全生产法规,并经常组织抽查考试。

第17条 认真分析追查各类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责任者,督促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18条 参加公司有关安全技术工作会议,负责 “双基”建设的指导工作。

第19条 协助部长做好矿井的安全监察与本部的综合管理工作,提高安监部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20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23条 在安监部主管工程师参加的矿井有关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矿井的安全状况,未向安监部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建立矿井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安监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计划,未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积极做好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中,未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34条 未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会议,在参与制订、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及贯彻落实情况时,不认真,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好规程措施的“十个环节”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认真听取安监人员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未分析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未通过部长及时向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出改进建议。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及事故应急与处理预案》的实施,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未按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做好新调入安监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未帮助他们学习、未执行好安全生产法规,未经常组织抽查考试。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40条 未指导“双基”建设工作。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41条 未协助部长做好矿井的安全监察与本部的综合管理工作,未提高安监处人员的综合素质。安监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监部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通防科科长在分管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监部通防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负监察责任。

第2条 经常组织科员和专业安监员进行通防业务学习。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3条 建立健全通防科管理制度,加强对科员的业务考核,加强通防监察,确保矿井通风质量,消灭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

第4条 经常深入通防区队,检查安全活动和规程、措施以及有关文件、指令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条 每天审阅瓦斯、注浆报表,发现瓦斯超限或注浆不足等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通防仪表、仪器及自救器的配备使用情况,确保仪器质量和使用效果良好。 第7条 参加设计、规程、措施审查。对通防内容严格把关,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8条 参加通防安全质量检查,矿井反风演习及通防专业会议。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熟悉和全面了解矿井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掌握通防设施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限期落实,完成抓“三违”指标,完成矿规定的下井指标,对威胁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10条 经常向分管部长汇报通防科工作,并积极提出安全工作建议,协助分管部长搞好工作。

第11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3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4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发现本公司或本部、其它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未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向分管部长(或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未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协助分管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监部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监部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采掘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采掘科科长在分管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监部采掘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采掘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采掘科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对采掘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第2条 组织采掘安监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3条 建立健全采掘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科员和专业采掘安监员的领导和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定期严格进行业务考核。

第4条 认真检查各采掘区队安全活动情况、规程、措施及有关安全的指示、指令、通报传达贯彻落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搞好安全生产。

第5条 参加采掘设计和采掘规程措施的审批,做到严格把关,认真监督实施。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认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7条 按时向安监部长汇报采掘单位和采掘干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第8条 严格制止“三违”,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9条 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10条 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3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采掘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4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发现本公司或本部、其它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采掘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未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分管部长(或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未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协助分管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监部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监部采掘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机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机运科科长在分管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监部机运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机运科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上级有关机电、运输安全方面的指示、指令,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机电、运输工作负监察责任。

第2条 建立健全机运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机电、运输专业安监员的管理,定期布置工作,严格业务考核。

第3条 经常组织机电运输安监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技术素质。 第4条 经常检查各机电、运输单位安全活动情况以及规程、措施、有关指示、指令、通报的传达落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条 参加机电、运输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做到严格把关,认真监督实施,杜绝现场与措施不符或无措施施工现象。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全面了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及设备布置、变动情况,经常抽查机电、运输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机电、运输问题和隐患。

第7条 经常向安监部长汇报机运科工作,并积极提出安全工作建议,协助分管部长搞好工作。

第8条 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分析,落实责任人员,制定防范措施,验证实施效果。

第9条 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10条 严格制止“三违”,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3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机运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4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发现本公司或本部、其它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机运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向分管部长(或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未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协助分管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监部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监部机运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

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在分管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管工作。

第3条 根据地面生产工作实际,经常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矿地面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

第4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矿井生产实际,经常组织定期不定期地面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解决。

第5条 严格抓好地面单位的隐患排查与治理,重点抓好地面单位的供电、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第6条 认真做好安全信息卡的填写汇报工作,做到每天对全矿地面安全信息心中有数;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严肃认真落实到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并督促其整改。

第7条 组织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处“三违”和隐患。严格劳动纪律和内部管理,带头遵章守纪。对“三违”人员敢于动真、敢于碰硬,一抓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处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矿地面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组织定期不定期地面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时,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未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解决,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抓好地面单位的隐患排查与治理;未重点抓好地面单位的供电、防灭火检查;未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认真做好安全信息卡的填写汇报工作,未做到每天对全矿地面安全信息心中有数;对安全隐患的处理未严肃认真落实到单位和具体负责人;未督促其整改,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处“三违”和隐患;未严格劳动纪律和内部管理;未带头遵章守纪;对“三违”人员未敢于动真、敢于碰硬、一抓到底,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工程师

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工程师是安监部安全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培训管理等工作。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各单位规程、措施及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安监部在进行安全培训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安全培训季度、计划,保证安全培训的经常性。

第3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积极做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职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5条 配合部长做好新招工人和在岗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及各种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并严格考核,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部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矿井的安全状况,向安监部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8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9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0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1条 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会议,参与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第12条 组织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十个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13条 深入生产施工现场,认真听取安监人员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分析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部长及时向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出改进建议。

第14条 做好新调入安监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学习、执行好安全生产法规,并经常组织抽查考试。

第15条 搞好安全监察部内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对各级安监人员业务学习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安监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16条 协助部长做好矿井的安全监察与本处的综合管理工作,提高安监部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17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9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20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矿井的安全状况,未向安监部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编制职工安全培训季度、计划,未保证安全培训的经常性,出现无证上岗者。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积极做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协助好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会议,在参与制订、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及贯彻落实情况时,不认真,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重要责任。

第29条 未组织好规程措施的“十个环节”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听取安监人员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未分析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未通过部长及时向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出改进建议。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做好新调入安监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未帮助他们学习、未执行好安全生产法规,未经常组织抽查考试。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未搞好安全监察部内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未对各级安监人员业务学习进行管理和指导,未确保培训效果,未提高安监人员的业务素质。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协助部长做好矿井的安全监察与本部的综合管理工作,未提高安监处人员的综合素质。安监部安全培训主管负重要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监部技术员

安监部技术员在安监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的领导下,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协助主管工程师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主管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地点,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4条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对防范措施进行复查落实。

第5条 负责公司安全“双基”建设的检查总结,做好上级机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落实整改、资料收集工作。

第6条 认真做好安全信息卡的填写汇报工作。做到每天对全公司安全信息心中有数。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严肃认真落实到单位和具体负责人。

第7条 参加规程、措施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情况。

第8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 第9条 制止“三违”,并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行使处罚权。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2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发现本公司或本部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技术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时,未严格认真;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时,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未对防范措施进行复查落实,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矿井 “双基”建设的检查总结;未做好上级机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落实整改、资料收集工作,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认真做好安全信息卡的填写汇报工作;未做到每天对全矿安全信息心中有数;对安全隐患的处理未严肃认真、落实到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参加规程措施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情况时,不严格认真,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时,不严格认真,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制止“三违”;未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安监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

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应积极协助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信息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抓好安全信息办公室职责落实和信息管理员的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对各种统计数据做到实事求是。搞好信息室内外卫生清洁工作。

第4条 带头遵章守纪。合理安排安全信息管理员值班、下井,避免空档,漏洞和失误。

第5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掌握全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核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汇报。

第6条 充分发挥信息员的检查督促作用。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信息工作的反映,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利用安全信息管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第7条 全面掌握矿井安全信息运行情况,把住重大事故隐患关。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投入信息运行中去,防止重大事故隐患的漏管、漏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8条 严把填卡质量关,教育信息员遵守各项制度,有问题及时汇报安监部领导,树立安监信息良好形象。

第9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整改、验收制度。每月对安全信息进行分析、总结。

第10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3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 发现本矿井或本部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认真收集、整理、保存好各种资料;未迎接好上级检查和验收,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抓好安全信息办公室职责落实和信息管理员的管理工作;未坚持原则;对各种统计数据未做到实事求是,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带头遵章守纪,未合理安排安全信息管理员值班、下井,有空档、漏洞的,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检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未核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发现隐患问题未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未进行复查汇报,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充分发挥信息员的检查督促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信息工作的反映,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全面掌握全矿井安全信息运行情况;未把住重大事故隐患关,发现问题未立即向领导汇报;未投入信息运行中去;重大事故隐患有漏管、漏报现象,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整改、验收制度,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严把填卡质量关,未教育信息员遵守各项制度,有问题未及时汇报安监部领导,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每月对安全信息未进行分析、总结;未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安全信息管理员

安监部安全信息管理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安全信息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分管范围内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公司、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3条 在信息办主任领导下,对安全信息运行工作认真负责。 第4条 负责安全信息卡的搜集、整理、筛选、分类,在确保信息卡填卡数量的同时严把填写质量关,杜绝无效卡,及时安排隐患整改的跟踪复查工作。 第5条 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对于井下汇报的重大问题,要通知部主要领导,以便决策处理。各种记录规范认真,做到一丝不苟。

第6条 负责诚信档案的记录,反馈工作。

第7条 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于重点安全管理地点要予以重点安排和调度。井下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部领导汇报。

第8条 搞好室内卫生。

第9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值班岗位,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发现本矿井或本部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信息办主任领导下,对安全信息运行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安全信息卡的搜集、整理、筛选、分类不细致、不认真,未严把填写质量关;未杜绝无效卡;未及时安排隐患整改的跟踪复查工作,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对于井下汇报的重大问题,未通知部主要领导,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诚信档案的记录、反馈工作,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重点安全管理地点未予以重点安排和调度;井下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搞好室内卫生,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遵守劳动纪律,未坚守值班岗位,安全信息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所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安监部安全信息管理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安全信息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监部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统计员应积极协助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统计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完成分管工作。 第3条 在部长领导下,对安全统计工作应准确、及时上报。 第4条 认真统计各类事故并及时准确上报,办理公伤手续。月底出据罚款手续,对各种“三违”人员按规定罚款。

第5条 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安全资料数据,并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做好半年一次的报表分析工作,及时把分析报告上报。

第6条 全面系统地整理统计资料和台帐,搞好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严禁漏记、漏存。要把各种记录建档存放,做到规范认真、清楚,为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第7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参加有关文化、业务、技术学习,搞好事务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8条 搞好室内卫生。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统计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1条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发现本矿井或本部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统计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安全统计工作做得不准确,未及时上报,安监部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认真统计各类事故,未及时准确上报;未办理工伤手续,月底未出据罚款手续;对各种“三违”人员未按规定罚款,安监部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安全资料数据;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未做好半年一次的报表分析工作;未及时把分析报告上报,安监部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全面系统地整理统计资料和台帐;未搞好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有漏记、漏存现象;未把各种记录建档存放;未做到规范认真、清楚,安监部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积极参加有关文化、业务、技术学习;未搞好事务工作;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安监部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文书应积极协助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部文书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并贯彻上级一系列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指令,在安监部长领导下,按照安全工作的需要搞好文秘工作,对文字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2条 按安监部长指示认真编写有关安全文件、工作总结、事故报告、并做好文字印刷前的校对工作。 第3条 对每年的优秀安监员、模范安监员和先进安监员、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要组织好材料,按时上报。

第4条 负责安监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平时安全材料和安全简报的编写工作,不断总结、推广新经验。

第5条 配合安监部统计员做好材料、数据登记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统计员不在家时,兼做统计员工作。

第6条 负责文件、书刊收发和保管工作,建立文件收发登记薄,做到收发及时,正确立卷和存档。

第7条 参加有关会议,按照创建标准化安监处的要求做好会议记录。

第8条 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记录当天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9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积极参加有关文化、业务、技术学习,搞好事务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10条 搞好室内卫生。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做好上级来文、来函、批复等公文的登记、呈请领导批办工作,文书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做好文件的发放或本部门上报的文件、纪要和其它材料的上报,文书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做好上级文件、本公司文件、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典型材料、工作总结,规划、计划等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文书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保密工作;或未保管好各类文件和记录,文书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违反规定使用行政介绍信和各种印章,文书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安监部井下安监员

安监部井下安监员必须对本工作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人是工作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安监部井下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工作范围内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工作中,严格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和现场安全、质量情况。

第3条 对无规程、无措施施工或违反规程、措施施工的工程或工作地点,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4条 对现场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盯住整改;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当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妥善措施,撤出人员,减少事故损失。

第5条 做好信息员传达的或公司、部领导安排督察的事故隐患跟踪整改等有关工作。

第6条 对于“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决不姑息迁就,并对违章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放过一个违章者,不冤枉一个遵章者。

第7条 不断学习业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要尽职尽责,大胆管理,为职工站好安全岗,放好安全哨,保证安全生产。

第8条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珍爱生命,关注安全”。

第9条 秉公办事,不殉私情,不图私利。以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为己任,按照有理、有力、有据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大胆管理,敢于碰硬。

第10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井下安监员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

第12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井下安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3条 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全面,不认真,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和现场安全、质量情况;对无规程施工或违反规程施工的工程或工作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现场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盯住整改;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当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妥善措施、撤出人员,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信息员传达的或公司、部领导安排督察的事故隐患跟踪整改等有关工作,安监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对于“三违”行为,未立即制止;未对违章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未尽职尽责、大胆管理;未为职工站好安全岗、放好安全哨,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迟到,早退,有事不请假;未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秉公办事,殉私情,图私利,不大胆管理,不敢于碰硬,工作不到位而出现问题或事故,安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篇:安全4(安监部)

一、填空题(40分)

1、高处作业点临空面应装设安全网或坚实的防护栏杆,并挂 警告牌

2、发电厂电气高压试验的整个过程应有 监护 制度,并由专人监护。

3、在高压试验过程中停止时,应立即 断开电源 放电。

4、电气二次回路的保护、仪表测量工作应有 专人 监护并使用 绝缘 工具。

5、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为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为低压。

6、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7、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8、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9、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是0.7米。

10、220KV电气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是3米。

11、500KV电气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是5米。

12、测量绝缘时,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13、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14、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开 1 路。

15、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短路。

16、风力大于5级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17、高压验电笔的试验周期是六个月。

39、安全带的试验周期是六个月。

18、安全绳的试验周期是六个月。

19、绝缘手套的试验周期是六个月。 20、绝缘夹钳的试验周期是一年。

21、心脏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三项基本措施的内容是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22、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23、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要确保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的门及门锁应完好,窥视孔应清洁、透明、完好。

24、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指导书中,必须包括防误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等内容,设置质检点。

25、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记录。

26、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五防闭锁解锁钥匙。

27、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导线、线卡、导线护套要符合标准,固定螺丝无松动,接地线标示牌、试验合格证清晰,无脱落。

2

28、电气倒闸操作最少由两人进行。严禁无监护操作,严禁一组人员同时进行两项操作任务,严禁在操作过程中进行其他的检查、巡视等工作。

29、万用表、绝缘摇表的极线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

30、操作指令是指值班调度员对其管辖的设备进行变更电气接线方式和事故处理而发布的立即操作的指令。

31、操作指令分为逐项操作指令和综合操作指令。

32、合环是指将电气环路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合的操作。

33、解环是指将电气环路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断开的操作。

34、并列是指将发电机(或两个系统)经用同期表检查同期后并列运行。

35、解列是指将发电机(或一个系统)与全系统解除并列运行。

36、自同期并列将发电机用自同期法与系统并列运行。

37、非同期并列是指将发电机(或两个系统)不经同期检查即并列运行。

38、强送是指设备故障跳闸后未经检查即送电。

39、试送是指设备检修后或故障跳闸后,经初步检查再送电。 40、冲击合闸是指新设备在投入运行时,连续操作合闸,正常后拉开再合闸。

二、判断题(30分)

1、电气倒闸操作一组人员在工作任务较多下,经过批准可以同时进行两项操作任务

2、操作票“执行情况栏”的“√”由操作人填写。 (×)

3、监护人在全部操作完成后“执行情况栏”一次连续打“√”。(×)

4、中断操作的、再次操作前,应从第一项操作任务的复查开始。(√)

5、中断操作的、再次操作前,应从中断项操作任务的复查开始。(×)

6、页脚填写错误的,可视为不合格操作票。 (√)

7、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运行技术管理部门。(×)

8、运行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运行技术管理部门。(√)

9、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

10、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运行值班员使用解锁钥匙。(√)

11、合环是指将电气环路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合的操作。 (√)

12、解环是指将电气环路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断开的操作。 (√) (×)

14、非同期并列是指将发电机(或两个系统)非同期并列运行。 (×) (×)

16、试送是指设备检修后或故障跳闸后,经初步检查再送电。 (√)

17、万用表、绝缘摇表的极线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 (√)

18、万用表、绝缘摇表的极线应有明显的容量区分。 (×)

19、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系统可以随意接入其他设备。(×) 20、设备运行过程中可以进行软件升级工作。 (×)

21、监护人听到操作人回令后,在“执行情况栏”一次连续打一个“√”。

(×)

24、进行现场操作的与操作相关的工器具必须事先检查好并一次带全。 (√)

25、进行现场操作时,可以在操作中途取工器具。 (×)

4

13、并列是指将发电机(或两个系统)并列运行。

15、强送是指设备故障跳闸后经初步检查即送电。

26、中断操作的,再次操作前,应从操作项操作任务的复查开始。(×)

27、中断操作的,再次操作前,应从中断项操作任务的复查开始。(×)

28、中断操作的,再次操作前,应从第一操作任务的复查开始。(√)

29、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进行软件升级工作。 (√) 30、运行部门是电气防误操作工作的设备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防误闭锁装置的检修、维护管理,建立防误闭锁装置台帐。 (×)

三、问答题(30分)

1、防误钥匙管理规定是什么?(15分)

A、各单位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 B、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

C、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D、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

e、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

5 f、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

12、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规定是什么?(15分) A、现场所有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必须编号;按电压等级对号入座,存放在指定地点,按值移交;

B、设备和系统的接地点必须有明显的标记,所有配电装置均应有接地网的接头;

C、现场使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时,必须做到工作票、操作票、模拟图板、接地装置登记本完全对应; D、送电操作前,必须查清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接地线及接地装置,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e、装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必须保证各部分接触可靠,室内配电设备接地线必须装设在指定地点;

f、接地刀闸进行检修时,必须另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g、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导线、线卡、导线护套要符合标准,固定螺丝无松动,接地线标示牌、试验合设备、系统或装置发生变化后格证清晰,无脱落。

第五篇:电厂安监部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

、协助厂长、做好本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2 、

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

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按厂长批示,组织贯彻实施。

3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目标计划,“ 安措

” 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并对本企业 各单位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 、

负责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教育, 《安规》 的学习、

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5

、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网活动,调动和发挥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

6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审查,监督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 与主体工程的

“ 三同时

” 竣工验收。

7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行为。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的发放和使用。

8

、负责及时用快报、通报、录相等手段向本企业各部门反馈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的信 息。

9

、主持人身事故的调查,做好事故及原因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 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配合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主持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 生的安全措施。

10

、负责对外包工程和临时作业人员的依法审查与安全管理工作。

电厂生技部副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

、协助主任贯彻落实好国家和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

2 、协助编制落实好

“ 反措

” 计划,设备大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安全技术 措施,审查月维护计划,批准后督促实施。

3

、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解决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增加科技含 量,提高安全水平。

4

、参加对新建、扩按、改建工程项目中监督劳动保护和环保设计与投产的

“ 三同 时

” 竣工验收。

5

、协助编制,审查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 、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

对设备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并督促实施。

7

、负责主持生产技术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作出结论性意见,从技术方面提出防 范措施。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方面资料及防范措施。

电厂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1

、班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 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系统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

、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 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一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 记录。

5

、负责督促工作负责人事先作好每项倒闸、操作、检修、实验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工作,并作好记录。

6

、作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 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

、开展好本班的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 安全生产周

” 活动,落实上级和本企业、本分 场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

、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 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 用劳动保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

、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要及时登记 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电力运行部经理岗位职责

电力运行部经理是生产副总经理生产、运行管理上的助手,在生 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电站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工作,是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人之一。

一、 严格执行公司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完成公 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保证电力运行部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

二、 督促各电站严格执行电站各项规章制度, 负责电站生产、 技术、 管理工作,完善生产现场各种管理制度。

三、

三、 负责组织电站完成运行规程、检修计划、重大技改方案的 编制。

四、

四、 负责检修维护队管理工作, 组织检修维护队对电站突发事故进 行抢修,负责组织拟定电站日常检修计划。

五、

五、 组织搞好电站的短期技术培训、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工作, 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做好员工技术考核,技术评定工作。

六、

六、 经常到生产厂房,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制定设备运行方式,设 备异常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事后做好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

七、

七、 严格贯彻执行“两票三制” ,确保电站安全生产。

八、

八、 拟定各电站设备定期切换、维护工作,督促电站建立健全设备 台帐。

九、

九、 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每月底召开生产运行总结会议, 总结本月生 产、经营情况,拟定下月生产、工作计划。

十、

十、 负责编写电力运行部生产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一、 十

一、 负责电站安全事故调查、定性,对事故及违章、违规情况 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 十

二、 有权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有权任命运行、检修专职 及以下人员,并报公司批准执行。

十三、 十

三、 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职位概要 :

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对公司项目的日常维护和运行工作,

处理项目运行和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

题,保障项目工程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督促验收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工作内容 :

1 、主要负责对公司所有已经建好或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运行维护保障,包括对系统和设施

的运行维护。

2 、对工程等部门提请公司内部验收的申请,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进行验收,并出具相

关验收报告;

3 、负责组织部门力量对公司已建成的项目设备报修、维修、检测、定期巡检、故障处理等

工作,定期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运行维护报告;

4 负责公司所有已验收项目的系统日常的管理,包括做好设备和系统日常清洁工作,保障设

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5 、组织制订部门内部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流程和制度。

6 、协助标准化室制订公司项目工程内部验收标准和管理规范,并制订相关岗位和区域的规

范操作手册。

7 负责能解决日常相关突发或重大技术事件,当出现较严重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协调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8 主持本部门内部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管理工作;

9 严格执行公司节约资源的规定,组织部门人员在工程实施中节约资源、减低项目成本,提

高工作效率;

10 、负责对公司内部网络资源的管理;

、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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