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22-11-04

第一篇:新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15解读纪律处分新条例

2015中央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大亮点解读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阅读可以发现,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两项法规”)与修订前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正哥哥就挑其中大家可能会最感兴趣的几条,来说说“两项法规”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在内容上做“减法”

大家读“两项法规”的第一个发现一定是:《准则》怎么变得这么短?是的,原《准则》共4个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共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同时,现行《准则》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且只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修订组认识到《准则》应该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和古今中外高尚道德追求,从高不从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该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 “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

另外,大家可能关心的是,原《准则》里的“52个不准”就将都失效了吗?正哥哥告诉大家,没有,其中有48个不准经修订后被吸收进了新《条例》,将继续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亮点二:《条例》原先十大类变为六大类,“纪法分开、纪法各表”

对比现行《条例》可以发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内容也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也可谓是“脱胎换骨”。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虽然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亮点三:政治纪律列六大纪律之首,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 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例如,在中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报中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这些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此外,在十八大以来的历次中央巡视对各地区和单位的反馈报告中,也多次可以看到“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表述,这些都被增加到了新《条例》中,并对上述情形的处分轻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条例》公布后,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那我们平时经常参加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算违纪吗?经请教专业人士,这条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限制:党员领导干部,且是违法有关规定的。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正哥哥查了一下,早在2002年4月,一份名为《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文件就已经向党内印发,里面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感兴趣者可自行搜索具体内容。

亮点四: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且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可以预见,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新《条例》中的表述将会取而代之。

亮点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第二篇: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案例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情形,在“六项纪律”里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新禁区。这些可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成果中总结出来,每一个禁区的背后,都有无数个鲜活的案例。 政治纪律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增写) 案例——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台上信仰马列主义,私下里却极力诋毁轻渎;口头上坚定“四个意识”,但私下以“中国最年轻的政治人物”自居,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另搞一套,把个人主张凌驾于党中央精神之上,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改写) 案例——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过去,继续他的讲座。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改写) 案例——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在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把大量酒钢公司的亲信调到兰州市核心部门、核心岗位任职。虞海燕还整合设立了一个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部门,先后选调141名青年干部进入督查室“锻炼”,提拔使用其中76人到重要岗位工作。虞海燕让亲信金晋哲主管督查室,经常通过“培训”向这些青年干部灌输效忠观念,培植个人势力,严重损害了甘肃省特别是兰州市的政治生态。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增写) 案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视为“自留地”,把科研经费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项目当成了“唐僧肉”,许多承担该课题的单位都以各种方式向孟伟进行了利益输送。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控股的北京某环评公司脱钩改制过程中,擅自变更脱钩方案,帮助某私营环保企业承接了甲级环评资质和相关业务。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增写) 案例——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常常把“守纪律讲规矩”挂在嘴上,就在他落马当天,还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作廉政警示教育报告。可他内心却视党纪如无物,私底下疯狂敛财,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甚至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潜入济南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北京的会所吃喝玩乐。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改写) 案例——招远市农业局原局长王兴田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王兴田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在县市换届考察前夕,王兴田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多封举报信,同时为了混淆视听,又编造该市多名党员干部举报信,独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关单位,严重干扰换届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增写)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石化时,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树林已担任福建任省长,但依然“关注”着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巡视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他都千方百计地打听。还安排人员协调删帖,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把原来的经办人调离,销毁、修改资料该,统一口径„„妄图干扰巡视工作,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增写)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浙江时曾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少数党员参教信教的问题。对此,浙江省在整改中着力做好部分地区参教信教党员教育转化处置工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措施;完善落实发展党员预审制,做到入党申请先看信仰,对存在参教信教行为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改写) 案例——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作为中央委员,民政部党政“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对民政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立国被严肃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

组织纪律

禁区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天长市张浦镇兴隆村两委借集体名义违规,多名村干部“抱团”优亲厚友。几年来,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村干部们心照不宣地“互相帮助”,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村两委讨论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将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权、福利。

禁区十一: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 案例——辽宁贿选案,在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这三次选举中,连续出现违规提名、身份造假、拉票贿选。辽宁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阳、郑玉焯,都是通过拉票贿选当选。郑玉焯授意多名下属帮助其拉票,其中部分下属采取送美元、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的贿赂方式拉票,共涉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内11个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

禁区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改写) 案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选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建“小圈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陕西省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为了“攀附”魏民洲,掏空了心思。为了酷爱面食的魏民洲出差在外能随时吃上一碗面,他安排大厨随行,以备魏民洲随时想吃就吃。在魏民洲任职西安期间所带的班子,先后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拉票贿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的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影响极其恶劣。

廉洁纪律

禁区十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增写) 案例——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吃请应酬很多是在一些企业的内部食堂,他要去吃饭,企业会精心安排饭菜和酒水,费用也由企业来买单。他还长期借用一家企业的越野车,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之后,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并收受财物。

禁区十四: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人吹捧为“安徽股神”,他曾多年在安徽国有金融证券企业担任一把手,利用自己熟悉股票、期货交易的专长以及在安徽金融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通过股票证券市场牟利。他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资、金融创新的幌子,给他选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或者私营企业大量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在背后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炒作股票来获取暴利。

禁区十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 案例——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帮不少亲戚朋友办过事。例如:利用审批权为老板办事、批项目;利用影响力,帮助其弟王红彪的旺世公司通过商务部审批,被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禁区十六: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改写) 案例——河北省邢台市委农工委小康办主任姜国等人借赴四川、江苏、安徽、吉林等地考察学习之机,先后4次用公款游览20个景区。姜国以“住宿费”“会议室使用费”名义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缆车费等旅游费用8583元;以“租车费”名义虚报费用,将报销所得1700元据为己有。 群众纪律

禁区十七: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写)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镇大展村党支部原书记卢瑞峰在组织实施香猪养殖扶贫项目中,通过编造虚假发放表、截留猪苗等方式,个人违规获利1.28万元,并收受猪苗出售人“好处费”0.47万元。此外,卢瑞峰收受4户危房改造户“好处费”共计1.06万元,收受村屯绿化建设项目承包人“好处费”0.7万元。

禁区十八: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写) 案例——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景益民,擅自签字为涉黑组织骨干成员办理取保候审,多次出面干预阻止办案民警对该涉黑组织成员上网追逃,多次组织盗掘古墓葬并贩卖文物。

禁区十九: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改写) 案例——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吴家山街道派出所接到群众手机被盗的报警,刑侦中队探长张某经过询问、检查、调看监控等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便离开现场回到派出所。张某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未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多次提供相关视频线索后,仍不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 禁区二十: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改写) 案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原书记梁嘉庚,不顾三都县是全省深度贫困县,贫困村危房、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还未改善的现状,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了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大力推进“两江神岛”“坝上花街”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几年来,在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127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41个,造成资源闲置浪费,扶贫资金紧缺,影响脱贫进度。

工作纪律

禁区二十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 案例——2018年5月,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天津市津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小站镇阀门生产聚集区严重污染整改不力,河北省宁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地下水问题查处不力,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和灌南县委、县政府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等。

禁区二十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写) 案例——总书记2014年到2016年多次对祁连山环境问题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在督查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时,每到一地都反复强调环保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起要求来“口号响当当”,实际行动上却消极应付中央指示,不作为不落实,对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重大责任。 生活纪律

禁区二十三: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 案例——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少东为了满足儿子的“奢华梦想”,最终深陷“泥潭”。儿子于某某大学毕业后,怀揣创业致富的梦想,却几无斩获,听到别人谈起工程项目中的巨额利润,他不禁想起了父亲手中的权力。在他的一次次“请求”下,于少东关照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以及部分乡镇的相关负责人予以帮助,工程项目纷至沓来:某村安全饮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工程„„„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于少东的儿子为自己购置了一栋豪华别墅,仅房屋装修就花了100多万元,还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并雇佣一名专职司机为其服务。儿子的骄横奢华加速了于少东滑入贪腐“泥潭”,最终,他因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建设工程,帮助其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而受到严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火火)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原“试行条例”)自1997年2月发布实施后,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原“试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已成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并赴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2002年3月,将修订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委托北京市纪委、财政部纪检组等15个单位进行调研。根据中央纪委的调研成果和委托单位的修订建议,草拟出《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初稿,并召开有部分省(市)纪委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进行了讨论修改。

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中关于“着手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修订工作力度。2003年4月10日修改出“征求意见稿”,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分厅、室征求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后送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再次召开由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逐章逐条进行斟酌,形成了“送审稿”,然后送中央纪委、监察部各位常委、副部长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的有关领导同志审阅。根据各位领导同志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后,于2003年9月11日由吴官正同志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这个“送审稿”,并要求修改后呈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2003年10月10日,曾庆红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会议要求中央纪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2003年12月9日,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中央纪委常委会对《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又进行了认真修改,报送中央。2003年12月23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31日,《党纪处分条例》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于《党纪处分条例》的框架结构设计。《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的总体框架,将原“试行条例”13章修订为15章和附则。原“试行条例”共172条;《党纪处分条例》共178条。其中,对原“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96条;对原“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

关于《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设计。在“总则”中将原“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新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

八、

九、

十、十一章。同时,对原“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这次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制度创新。

一是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原“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1 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1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又如近些年,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110条对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

二是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是《党纪处分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党纪处分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共中央在《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

2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纪委名义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党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的这些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增强了党纪的可操作性,对于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是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的。随着《党纪处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了保证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前制定的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八是对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997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的规定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为了与国家法律的这一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对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此外,此次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还对一些执纪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关于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党纪处分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增加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党纪处分规定,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该条具体规定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又如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党纪处分问题。鉴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原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比较突出,并且原“试行条例”第61条第六款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从原条例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有关专家指出,《条例》作为负面清单,在党规党纪体系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调整,有利于其上下游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也有利于以党章为核心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

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这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纪委成为党内“公检法”等问题的出现。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这六大纪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纪’的高发点,循着问题导向加以‘精准防控’,使得《条例》的实体内容凸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质。这是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创新探索和经典范例。”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说。

突出政治纪律,抓住“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指出,从党史党建角度看,革命理想高于天,政治纪律重于山。中国共产党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铁的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纪律的精神内核,政治纪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严明党纪,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严肃执纪,要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取得关键突破。因为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如果听之任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可以说,政治纪律是‘纪律之王、纪律之本’,是‘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纪律建设的根本点。” 谢春涛认为。

高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以严肃查处政治“破纪”行为为龙头,强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纲举目张、言出纪随,为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风向标,为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清除存量”确立了定盘星,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电、不可碰触的高压线。这些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为修规整纪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强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了鲜活证例。因此,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修订后的《条例》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是党的纪律建设日渐成熟、更加自信的表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表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评价道。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让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多位专家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将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将十八大以来强化“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是补强党纪“短板”、做实执纪监督的重要举措。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条款,集中表现为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比如,增加了关于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非组织活动、不执行 请示 报告制度、不如实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以及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使得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治病救人、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可以说,这次修订工作表明党对纪律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深远影响。

第五篇:《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共中阳县委党校 杨明金

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同一天以中发【2015】30号和中发【2015】31号印发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文献,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实施好这两项党内规则,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实施“四个全面”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这次两学一做学教把它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学。下面,就自身学习体会,跟大家一起分享,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简单背景

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于2010年1月18日。之前,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办法通知。这个试行办法是中纪委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了13年,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纪委又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

1 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在《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又进行了有机整合,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经过归纳合并,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共三章,18条,3700余字,包括共8个方面,52个不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条例自1997年2月发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经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

十八大之后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推进,这两大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用王岐山书记的话说,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

2 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鉴于这种状况,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之后大半年里,王岐山书记都在做这方面的工作。5月份浙江调研,七月份陕西调研,9月份福建调研中,王岐山都提到了“修订条例”。经过大半年努力,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于2015年10月12日被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从标题上就做了修改:成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新的《准则》代替了原2010年制定的《廉政准则》,由原来3600余字精简为281个字(分为标题11字、导语114字、党员廉洁自律规范76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80字)。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字精简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二、重大意义

中央印发《准则》和《条例》的通知中有这样一句话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准则》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刻印”二字充分说明

3 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充分说明了这两个党内法规修订印发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实现十八大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实现奋斗目标,完成历史使命的关键在党。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的四大考验(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四大危险(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所以中央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总书记讲过,要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弱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坚强的领导核心。《准则》和《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就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

(二)进一步树立了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

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一方面依据“国法”治国理政;另一方面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准则》和《条例》就是我们党内管党治党的重要法规,是改革和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及其重要任何文献都不能替代的作用。革命战争时期,一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为我党我军管党治军夺取胜利的法宝。而《准则》和《条例》是新时期我们党的要求和纪律处分方面的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完成目标任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我们党的又一理论创新成果,有许多创新之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言简意赅,一目了然,既能背下来又能记得牢,共281个字。前四条是针对所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所有党员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后四条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新修订的《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给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确了规矩、突出了党纪特色,如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提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

5 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用负面清单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及处分措施,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同时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如: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既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也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将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新的党纪部分。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准则》、《条例》的修订也是我们党理论实践创新的又一伟大成果。

(四)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

《条例》与《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新思路。管党治党既要靠党章和党内法规,也要靠道德伦理和理想信念。此次《准则》和《条例》同步修改,一方面是二者紧密联系,需要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是二者功能有别,需要分别规范。《准则》规定了党员必须遵守的“高线”道德标准,是共产党倡导的廉洁自律要求。虽然只有短短八条,281个字,但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即

四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6 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一个努力: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八条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条:

第一条 公与私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廉与腐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俭与奢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苦与乐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条:

第五条 从政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用权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修身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齐家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四个廉洁,四个自觉体现了我们党“以德治党”的决心和要求。 《条例》是党员必须坚守的底线。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处分措施(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体现了我们党“依规治党”的决心。《准则》立足于“不想”,坚持正面倡导;《条例》立足于“不敢”和“不能”,开出负面清单。《准则》是高线,《条例》是底线,一高一低,互为表里、相伴而生,打出了一套管党治党的组合拳,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统一于制度创新实践。

(五)是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制度利器

7 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通篇贯穿着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要求,进一步扎紧了党规党纪的笼子。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大多数,用法律惩治贪渎腐败极少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两项法规通篇都是“纪言纪语”, 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用制度的形式凸显出来、固定下来,避免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也防止纪委成为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为“司法审查”。 是依规管党治党,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制度利器。让违法行为不在有空可钻,让违纪者不在心存侥幸。必然会有力推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亮点解读

A、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新修订的《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即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亮点一:要言不烦,抓住了最根本、最关键的东西。全文281个字,如同八项规定,一目了然、言简意赅。一部法规不一定需要一一列明所有禁止的内容,如果能列出准许项,这些准许的内容能让人

8 背下来,牢牢记住,那么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而《准则》则完全体现了这样的要求。

2013年1月,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王岐山书记曾强调:联系实际,书就会越读越“厚”。经过思考,深入浅出,书又会越读越“薄”,做到要言不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就告诉我们,要多读书、多学习,并且要把学到的东西记得住背得下、融会贯通,运用到工作中,体现到实践中。《准则》就体现了这样的特点,言简意赅、一目了然,能够看得见够得着,只要我们做到四个坚持,就能达到四个廉洁。

亮点二:首提修身齐家

“廉洁自律准则”是针对从政道德伦理提出的高标准要求,因此虽然仅8条,但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修身是要管好自己,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齐家是要管好家庭,自觉树立良好家风。古人云“修身齐家平天下”就是指的,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管理好自己、管理好家庭,那么就会治理好国家,就天下太平。《准则》提出了公私、廉腐、俭奢、苦乐、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严高线”,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个别党员干部的作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条例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也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如领导干部不孝敬父母,看似不违规违纪,但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

9 亮点三:体现了“全面”二字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全面严于律己。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文共分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制定的目的: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工作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适用范围: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修订的总类:大体分为一增一删一整合

一增:即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10 一删: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亮点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条例》的修订,删除了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国法是针对所有公民的,党纪是针对全体党员的、普通公民都要做到的,执政党还有必要在自己的纪律里重复规定吗?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例: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这个例子说明原《条例》纪法不分,出现了越俎代庖之情况。

亮点二: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树立起来。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

11 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亮点三: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面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念、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亮点四: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果。《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四、重点解读(六类处分)

《条例》第二编,分则是整个条例的重点,主要是对六类违纪行为的具体处分条款

A、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45条----62条共列出18条处分条例,归纳为7个方面作了规定)

(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

12 公开发表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八项原则、其它政治问题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的

制作贩卖传播上述内容之一的书籍、音像、电子视频,私自携带、寄递上述内容的之一的

(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组织参加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参加旨在反党的领导、反社会主义制度或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如非法上访;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的;

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3)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做出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应由中央决定);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的;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的; (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3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5)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组织迷信活动;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7)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63----79条共列出17条) 归纳为四大类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14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选举中其它违规活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

15 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规发展党员(不够格、违规程序)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4)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C、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80----104条,共25条,分归为7种类型)

(1)以权谋私行为

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权权交易的,相互利用职权、职务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

16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规取得、持有健身卡、会员卡、消费卡等,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如去年国庆,方山一派出所公车-----企业----礼品;

再如:原山西省国土厅副厅级巡视员王有明就是从收受土特产开始,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线、礼金,最后接受巨额煤矿干股,落得死缓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17 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如退休后仍用公车);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一客主二三); ▲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违规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D、违反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105----112条,共8条,归为3类)

【此前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违规拖欠群众钱款的;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侵害群众利益的;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

18 失公平的;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对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3)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E、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113----125条,共13条,归为4类)

(1)党组织失职行为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9 党纪处分决定后不按照规定落实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如严重警告一年半内不得提升职务;如开除党籍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如党员违纪后不明下落超过六个月的,应按党章规定对其除名;如党纪处分作出后,一个月内向本人和全体党员宣布,如果是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走的;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

20 动施加影响 (3)泄密行为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私自留存上述有关内容;

★考试、录取工作,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F、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126----129条,共4条,归为2类)

(1)生活奢靡行为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如大吃二喝、歌厅舞厅、麻将扑克、游山玩水等,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2)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行为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原条例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性妇(夫)”提法被删,扩大到“不正当关系”,体现了纪律处分面更宽,有些不正当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此后不存在。

例:单位领导利用职权与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21 ■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五、几点希望

1、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 刻印在心

2、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 体现在行

既入了党就要: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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