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了二胎是否算超生

2023-04-19

第一篇:我生了二胎是否算超生

我生了二胎是否算超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妻子是农村户口,我们于1998年结婚,妻子于同年生下了女儿,并上了节育环。由于节育环自行脱落,我妻于2005年8月1日,在计划生育办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了儿子。儿子刚满月,计生办就将我妻儿抓走了,最后交了500元罚款才放出来。在交罚款前他们声称交了钱就可以不结扎,可是后来他们又多次上门抓人要求结扎。

我的几个同事,头胎都是男孩,在他们主动到计生办交了几千元罚款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生二胎了,这是合法的吗?

我女儿已经8岁了,我生了二胎是否算超生?

江西黄文桥

黄文桥读者:

对你来信反映的生育二胎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法律上对生育二胎有严格的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来信可见,你是一名下岗工人,不具有农民身份,若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生育二胎,详细情况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信中反映的“罚款”问题,规范的称谓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你的同事交纳社会抚养费后,计生人员不为难他们,不违法。计划外生育二胎的,都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详细情况可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六、

八、十条(因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详述了。具体法规条文已邮寄给该读者)。

至于你信中提到的计生人员其他不当或违法行为,你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根据你的情况,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从第二胎开始,你们夫妻双方应该按照各自的征收标准按计征基数的7倍交纳社会抚养费。

通律师

第二篇:副教授留学怀二胎算超生 不满被开除状告学校

因为不满被认定为超生,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决定起诉学校。昨日,其代理律师前往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华工撤销开除决定,并补发被开除期间的薪资待遇。

据华工介绍,蔡智奇在美国做博士后研究期间,与陪读的妻子在2007年12月生下第一胎;2009年9月,蔡智奇回国入职华工并迅速晋升为副教授。彼时,其妻子已怀孕6个月,在2010年1月生下第二胎。

蔡智奇在诉状中称, 2013年6月,他接到华工给的通知,要求他要么给出材料、要么调出华工、要么自动辞职。为此,蔡智奇委托律师向华工计生出具律师函。此后,华工计生办和他进行了口头沟通,一直没有书面回应或书面认定或者通知。2013年11月19日,蔡智奇突然收到华工开除通知。

华工解释,蔡智奇夫妇虽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蔡智奇配偶不能认定为留学人员(无证明材料),所以不满足“不予处理”的前提条件,属于超生。华工称,校方处理此事时曾多次发函咨询上级计生部门,得到的答复均称蔡智奇夫妇违反规定计划生育政策。

蔡智奇表示无法接受这个解释,认为校方认定超生有问题且开除程序也存在瑕疵。他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被告知理由不成立。2014年1月21日,其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同样不被受理。

因缺一份证明材料,此案昨日暂未被受理,蔡智奇代理律师表示将在今日交齐材料。 连云港律师咨询:http:///lianyungang/

第三篇: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 “超生”咋给二孩上户口?

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 “超生”咋给二孩上户口? “超生”就不用交罚款了吗?现在的二胎政策放宽了,如果是计划内生育的二胎可以上户口,如果是非计划内生育,属于超生的要交罚款的。快看咋给二孩上户口。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如果是合法生育二胎的,办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如果是非法二胎,报户口前,还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罚款后,才能按照流程办理入户手续。

以北京市为例,非法二胎罚款规定:

1.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二胎)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2.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全面两孩政策放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二孩产假延长

修正案(草案)中,晚婚晚育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取而代之响应“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一胎和二胎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可以被看做生二孩的鼓励政策。

目前的产假规定,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是生育二胎时,产假将延长。

取消晚育和独生子女奖励

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也就是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之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三类人,拟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与“老人老办法”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了二孩,那么就从“老人”变成了“新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生育三孩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举例来说,丈夫的户籍地在A省,妻子在B省。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生三孩,A省和B省的规则不同。依据该夫妻的条件,在A省不允许生三孩,在B省却可以,那么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有利于该夫妻的是B省的政策,该夫妻就可以按照B省的规定,合法生三孩。

第四篇: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是否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不算,你看的条例里面说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事故,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里提到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认责任,非机动车没法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法认定工伤。 我本人就是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工伤工作的。不管网上流传多少版本,实际工作中只根据2011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的。

上班途中骑车摔伤骨折算工伤吗?

不算,我同病室一个病友下班路上前面一辆汽车拐弯但没碰到她,她在后面摔到了,JiaoJing调取监控后认定汽车无责任,开具证明后她用医保结算的。工伤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上下班必经之路,二是对方占主要责任

这个不算,我的情况和你一样,去劳动局问了,也咨询了律师,在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当时要报警,如果没报警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证人证明,反正好麻烦的,不过可以医保报,还有在你请假的这段时间公司要支付你每月的基本工资。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是否算工伤?

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提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班途中意外摔伤在休假期间按以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工资按80%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篇:分居期间丈夫借款是否也算共同债务?

编辑同志:三年前,我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我带着孩子回娘家住了,这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来往联系。今年春节过后,丈夫的同学说我丈夫借了他10万元钱后下落不明,以此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为由,要求我偿还借款。请问如果此债务属实,我是否应该承担一半? 读者:毛永丽

毛永丽读者: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你能举证证明丈夫向同学借款10万元,并非是为了满足共同的生产、经营、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或者能举证证明你已与丈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该10万元可以视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否则将被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现实生活中,不排除夫妻关系极度紧张而分居的一方找机会‚借债‛报复另一方,分居期间大肆‚借债‛等法院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不但报复了另一方,而且还可能从中获利。审判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明知他人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甚至分居还借债给夫妻一方的,应不能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关系虽然紧张甚至分居,但是不当众争吵打闹、矛盾不为人所知晓或者只有极少数人知晓,债权人不可能知道债务人夫妻关系状况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夫妻共同偿还。这也是为了防止假分居、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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