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01-12

第一篇: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注册程序在徐州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注册成立,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任职教师。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条

徐州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引导、管理、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引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详见《徐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申请及注册章程》。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干部情况须报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校社团联合会认可。

第十七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校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详见《徐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制度》)

第五章 社团财务

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校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社团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院系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若院系负责人联席会议,第一负责人三次或者三次以上不是本人或者没有参加会议,则该院全部社团在社团评优时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审批。

第三十六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社团联合会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奖励表彰。

第三十九条 校社团联合会对违反条例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社团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一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在换届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校社联提交换届选举相关资料,选举过程必须由在社联监督下进行。如选举过程没有校社联监督则在年终评分时扣10分。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社团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每周更新符合校社联要求的社团动态,计入社团考核,累计两周没有更新则扣除5分,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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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XXXX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

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长江大学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自愿组成,由我院团委批准的,

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由我院分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

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

动,服务学生和增强凝聚力。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团委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学部团总支社团部

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

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部团总支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报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社团其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志愿服务、文化

体育、其它等六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

本素质,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填写社团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属意见,学部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社团规模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院团委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学生社团实行检查,负责社团的注册审核;

(二)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学生开展开放性的活动,必须经院团委社团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学生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在部团总支的参与下进行;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每学期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核,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部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参加人数必须为会员总数的2/3)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部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部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的人员(3-5人)。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解散、注销,负主要责任的社团负

责人;

(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向各学部团总支提出申请,报院团委申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注销: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整顿不力,院团委可宣布其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七)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

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八)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九)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十)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十一)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来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团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部团总支后返还社团成员。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分团委对各部团总支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优秀社团”。

第四十一条:学院每年评选“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负责人”。对优秀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部团总支、院团委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院团委委开展工作;

(七)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院团委开展工作者;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团委制定,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团委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社团工作指导。

新社团注册程序:社团筹委会持申请书(及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的其它材料)到院、部有关部门申请注册。

社团大型活动申请程序:持申请(后附活动策划书)到社团部审批,后到院团委审批、加盖公章。

共青团XXXX委员会

2005年10月13日

第三篇: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

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

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

(一) 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服务和凝聚学

生。

(三)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发展内容丰富形式灵

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

经费有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查。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和东北大学学生社

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批准,报校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各社团要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东北大学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第八条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受东北大学党委领导,党委组织宣传部、团委、学生

处、教务处等部门成立,东北大学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东北大学的学生社团活动,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本校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

习、志愿服务、文化艺术、学术科技、社会实践、体育竞技六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

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东北大学在职的教师或干部作为社团指导老师;

(五) 有至少一个东北大学的部处、学院或基层学术组织作为社团

指导单位;

(六) 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成立学生社团简介;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五)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指导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活动场所;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极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条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在指定日期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校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

成采取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制。

第二十三条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一)制定并修改《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管理办法;

(二)决定全校学生社团发展的重大事务;

(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社团联合会成员;

(五)选举新一届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单位;

(六)其他应由社团代表大会形式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有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校团委

主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秘书长由学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

的团委老师担任,指导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最后审核新社团成立资格,并报校团委批准;

(三)代表各学生社团利益,对内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四)监督学生社团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提交奖惩意见;

(五)其他应由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

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

的内部管理和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若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

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利,并

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

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法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

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务,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向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由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不和国家法律规定、校纪校规

和部刊号,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拒不整改而继续出版刊物的,管理登记机关对其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期述职制度,每学期向管理机关进行述职,汇报工作

情况。学生社团的述职情况将作为社团奖惩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东北大学党委、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

校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认证学生社团的等级并评选出“东北大学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将所在学生社团获得的荣誉称号记入其社团成员的社团证内。 第四十三条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的等级认证和“东北大学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详见《东北大学学生社团年终等级评比办法》和《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评比细则》。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四十五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财务制度混乱; 在指定时期内未注册的;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情形。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在指定日期内未注册的,并在进行整顿后仍未进行注册的;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社团可与社团联合会协商后决定); 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东北大学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委员会 2008年03月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东北大学校团委关于加强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指示,完善和加强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一经颁发,即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指导性制度,各社团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则贯彻执行。

三、各社团须设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对其社团收取的会费、社会赞助、团委拨款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及日常活动经费的指出等做统一记录、整理,并接受社团联合会财务专员的审计和社团会员的监督。

四、社团每学年纳新后,须两周内将“社团财务汇总表”交至社团联合会。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社团留底备查,一份交至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上交报至团委。

五、社团如有会费收入、赞助收入、拨款收入和奖学金收入等,须向社团联合会领取相应表格,详细登记。其中每次获得赞助前,到社团联合会领取“社会赞助收入表”,并在月末一并交至社团联合会。表格均为一式三份,一份社团留底备案,一份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上交报至团委。社团联合会对此实行报账制管理。

六、社团所得校团委拨款及奖金统一由社团联合会管理。每次使用前,写出申请交至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拨给使用。申请须写明拨款用途及详细的预算报告。

七、社团每笔开支须附上发票,并由经手人、会计签字。社团须将发票复印件同“社团财务汇总表”一同交至社团联合会。

八、凡未能及时上交财务报表,或所交报表不符合要求,给予社团警告一次,如多次警告不加改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在评比中扣分。

九、凡社团所掌握的经费未能专款专用,一经查实,给予社团学校批评处分,并交至团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按《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十、凡财务工作管理不当,财务混乱的社团,视情节轻重勒令停止活动整顿,直至取缔。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2008年03月

第四篇: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使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此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

一、 活动要求

1、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治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2、各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反者,建议党政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 。

3、每学期第一周,各社团要讨论确定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计划,填写社团活动计划表,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4、各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6、各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本协会的宗旨,以提高协会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7、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8、任何社团不得单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二、 活动实施

1、活动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各社团要认真落实。

2、在活动开展前两周,各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设备、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

3、活动开展前,要进行广泛地发动宣传,吸引广大会员积极参与。

4、活动负责人要统筹安排,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三、 活动总结

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社团要详细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及经验教训,指导以后工作。

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学生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在我校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1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机构为学生会社团部社团指导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1)、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2)、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各学院团总支、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3)、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1)、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㈠成立申请书;㈡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㈢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人的推荐书;㈣学生社团的章程;㈤联系方式;㈥主要负责人简历;㈦社团人数。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名称;㈡宗旨;㈢经费来源;㈣组织机构;㈤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㈥章程的修改程序;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㈧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㈨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3)、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学生会社团部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学生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4) 、经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留校学生会社团部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管理机构备案。(5)、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学生会社团部、学生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㈠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㈡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㈢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㈣监督学生社 2 团的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管理机构随时考察学生 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㈡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㈢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㈣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㈤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学生会社团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 填写活动审批表报学生会社团部及相关部门批准;学生会社团部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作同意;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学生会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会社团部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发展决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学生社团总会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 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学生社团总会和学生会社团部报告、检举;

(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社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社团内部必须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两名成员组成。一人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一人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记帐。

第五条 社团应每两个月向社团联合会报送社团财务收支情况(就是以前的财务调查),自觉接受学生社团总会的监督。社团每个学期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学生社团总会对社团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3 社团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社团的预算是指社团根据社团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期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各社团使用经费上应坚持全面、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使用经费。用于举办活动的支出不得超出总资产的50%,用于内部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总收入的20%,人员经费开支应不能超出10%。

第九条 社团每学期末向学生社团总会提交下学期活动内容及预算,经由学生社团总会审核批复后,由分管副理事长汇总后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末社团必须编制学期财务决算,作为学期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总结,和社团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团的每项活动在进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活动预算报批。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将活动决算报学生社团总会批准、登记,批准后的决算是报账的主要依据。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社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社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社团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即社团从会员中收取的活动经费;

(二)补助收入,即社团从学生会社团部、学生社团总会等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的非会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其中商业赞助收入由社团自行决定使用,但须向社团总会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由社团总会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社团收取个人会费不能超过20元/人/年的标准,收取会费结束后向学生会社团部上交其中的40%

第十五条 社团获得捐赠、资助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时,应当提前向社团总会递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等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批并获批准后必须开据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制作的收据,并向相应团组织报告接受、使用、余额处理等的有关情况。没有经得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同意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固定资金达到1000元以上时,应该以存款的形式在银行开户,并将存折与报表年终同时上交至社团财政负责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支出包括:

(一)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文娱、科技、学术活动支出。

(二)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人员在工作时需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内部培训等支出;

(三)出版内部刊物开支;包括编辑、出版等业务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在7个工作日前向学生社团总会提出活动预算申请,经 4 分管副理事长、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凭批准的社团活动预算,由学生社团总会从该社团上缴的会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团大型活动经费的报账原则:

(一)报账必须持有经学生社团总会批准的决算;

(二)报账必须加盖出具发票者的发票专用

章,发票背面注明社团名称、活动名称、经手人及协会财务负责人; 例: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xx社团xx活动购买xx瓶水,后面加上经手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三)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不予报账;

(四)活动决算不得高于预算(尽量控制好,出入不要太大,与评优有关);

(五)必须遵守社团部关于报账时间、人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生社团总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社团的支出违反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学生社团总会的规定,学生社团总会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按规定必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应在每次例会中向会员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预决算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总会对社团的财务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进行预决算管理

(二)对社团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对社团违反学生社团总会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结余,一般应该结转下一预算继续使用,学生社团总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一)撤销的社团,全部资产由学生社团总会核准处理;

(二)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学生社团总会提供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的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总会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监督。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学生社团总会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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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社团学生社团总会的帮助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本社团的账册(由学生社团总会统一收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总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处分,取消该社团评优评先资格,并可以责令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该社团,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不按规定向学生社团总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

(三)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截留新增会员会费的;

(四)凡社团获得商业赞助,未向社团会员公布并向社团总会登记,等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五)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六)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七)决算超支严重的;

(八)侵吞、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的;

(九)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可以提前向学生会社团部申请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大学社团章程

为加强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河南农业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讲座、报告、科技咨询、观摩比赛、参观考察等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构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从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 6 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学生会社团部对社团进行管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学生会及有关部门在对社团进行管理、指导的同时,应给予支持、帮助,创造必要的政策、资金、场所、物品等便利条件。

第一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第九条

申请加人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河南农业大学大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团(会)员。

第十条

社团团(会)员可以加人其它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第十二条

社团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 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语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社团团(会)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团(会)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联组织部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联常委会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联有权对其除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为防止个别学生社团存在机构冗杂的现象,要求各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部门进行精减。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财务负责人一名。不得设置超过七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第十八条

各社团干部每年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

第十九条

各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3-5名候选人,报社联组织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通过后,提交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民主差额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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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必须是加入协会半年以上的会员,熟悉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的能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社团联主席召集常委会研究、讨论、布置工作。主席不在时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

(一)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事先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组织机构等在内的全面的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农业大学大学生社团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成立。成立校级社团,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批;成立系级社团,报本院系团总支审批,由院系团总支报校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二) 社团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

(三) 社团每学期初提出活动计划、工作意见,报主管团组织审批,并纳入团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协调实施,整体前进。

(四) 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学生会社团部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 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到社联秘书处,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系级社团报系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后报校学生会社团部。

(六) 社团除在校内开展活动外,经学生会社团部和有关部门批准,大兴安岭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校际的各级竞赛活动,但不得从事侵害学校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活动。

(七) 未经社团联常委会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五章 社团刊物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三十条

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一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经批准后填写《河南农业大学校内出版物审批表》, 8 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团组织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查提出申请,争取主管部门拨款。

第三十四条

校级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社联财务部统一管理,各社团会员会费、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社联财务部负责收取。各社团活动前应列出经费预算,活动后持由会长和经手人签字的发票到财务部报销。

第三十五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合用时须经各社团理事会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联财务部备案,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采取钱帐分开的原则,社联财务部应设有会计和出纳负责管理。财务部长要定期向社联常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社团实行财务公开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社联财务部负责每学期将各社团财务公开一次;社团主管部门每学期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四十条

校级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第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社联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存档。系级社团上交各系团总支,由团总支将情况汇后报到校学生会社团部。 第八章 总结表彰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社团活动先进组织单位"、"优秀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社团干部"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四十二条

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单位的评比结果作为团总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维护学生社团活动秩序,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的功能,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依照本条例和其社团章程,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校团委的领导。社团成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九条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学生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一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学生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职教工。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老师由校团委视实际需要进行甄选和聘任,任期一年,任期满一年需重新聘任。

第十四条每个学生社团原则上只能聘任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可以指导多个学生社团,但应做到尽心尽责。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职责如下:

(一)确立社团正确宗旨,辅导学生正确社团知识

与观念,树立优良和谐的校风;

(二)指导学生社团发展、社务运作、活动规划、

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等事项,并督导社团财务,协助学生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及解决有关工作中各种疑难问题;

(三)每周至少安排一小时课外活动时间,出席指

导学生社团活动(期中、期末考试及前一周除外),并协助学校处理有关社团活动的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

(四)督促、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

动,校外重大活动或具有安全顾虑之活动,指导老师应随队指导;

(五)社团指导老师对社员的优良事迹或严重过失,

应协商校团委,报请奖惩。

第十六条社团指导老师辅导学生应热忱负责,认真尽职,而有具体良好绩效者,予以嘉奖表扬。

第十七条社团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或不能按本条例执行职责时,得由社团指导老师自行提出,呈请校团委核定后另行聘任。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社团直接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管理;院级社团的日常活动审批由所属学院管理,学期注册和评优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学术型、理论型、文艺型、体育型、公益型、实践型等类别划分,且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校、院两级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成立,最后统一在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

发起人应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

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新社团应有规范的名称和完整的组织机构,至少

有5名负责同学组成;

(三)新社团的名称应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

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四)新社团的宗旨要符合学生社团根本任务要求,校

内已有或性质相近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需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

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学生证

复印件;

(四)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身份证复印件、推荐信;

(五)社团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

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负责人的条件、权

限及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注销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批准之日起 5 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在我校不同校区成立分部,但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

(二)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四)其他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校团委授权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活动管理及检查和评优;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和

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关于社团活动方式的规定:

(一)社团举办活动应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活动申请

表,并提交一份包括活动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活动策划。活动申请表须提前两周上交,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并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后果由双方共同负责;

(二)社团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体现为同学服

务的宗旨,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或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和学校集体活动时间;

(三)社团举办或参与校外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鼓励各社团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对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的社团,将给予表彰;

(四)学生社团应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

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

(五)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

社团联合会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 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签字,由主办活动的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方案,经由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以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签署本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指导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即为涉外活动,须遵循《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主要包括:

(一)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二)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

与活动;

(三)以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社

团联合会审核;

(二)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

(三)本科生必须经辅导员及所在学院领导的同意并登

记备案;研究生必须经导师及所在院领导的同意并登记备案;

(四)参加每年的学生社团骨干培训班学习;

(五)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档案,在社团联合会登记备

案;

(六)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

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曾受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撤职或责令解散的

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且补考未通过者;

(四)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

相关管理办法;

(三)遵守本校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社团

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本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有权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社团会员按照社团章程,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在社团内担任

职务;

(四)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

人,向社团联合会进行反映、投诉。

第三十八条社团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配合社团干部的组织

管理工作;

(二)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

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四 十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和社团自行筹集的方式。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细则遵循《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可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支持,但须提前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应在两周内将会员人数及名册上报社团联合会,并在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联合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第四十七条社团每年的换届必须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审批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监督执行,并在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学生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期刊,但必须符合校规校纪。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 十条社团联合会每年对所有注册登记社团进行一次评奖评优,评选出“十佳社团”、“十佳社团干部”、“十佳精品活动”,并进行相应奖励。具体评选方法参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社团十佳评比细则》。

第五十一条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于违纪行为: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未报校团委审批;

(五)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六)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七)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八)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社团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违纪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学

校根据《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责令其暂停活动或注销;

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通过重新审批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

(三)学生社团违纪时,视情节轻重将追究其指导单位、

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征得社团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况的社团,经校团委批准,予以注销,并向全校公告:

(一)实际会员人数长期不足20人者;

(二)学年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四)学生社团核心成员提出书面解散申请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会员同意,该解散申请须由指导教师签字,指导单位盖章;

(五)受到大多数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七)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未有成效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所有。

共青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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