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范文

2024-05-12

诉讼档案范文(精选5篇)

诉讼档案 第1篇

一、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档案法制观念不强。

诉讼档案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由于法院经费较为紧张, 加上有些法院的审判人员档案意识不强等原因, 致使法院上下普遍重视案件的办理, 对案件办结后相关材料及不及时归档、归档案卷质量合不合乎要求往往持无所谓的态度, 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案卷材料是法院的宝贵财富, 是日后查考和利用案件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二) 档案归档制度不完善。

归档制度不完善往往造成材料收集不齐全, 归档不及时。有的法院是你交我就收, 你不交我也不问, 按要求应归档的不归档也没有有效地用制度去制约, 还有的法院虽有档案归档制度, 但却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归档工作与岗位责任制不挂钩, 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行为。这就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案卷应归档而未归档或不及时归档现象的发生。

(三) 档案管理不规范。

有的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 目录和案卷封面、备考表填写不全, 装卷不整齐, 书写不工整, 当事人签名前后不一致, 影响了案卷质量和阅卷效果。还有部分案卷材料中夹带金属物, 相当一部分材料中存在劣质字迹 (即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红墨水等字迹) 。这些字迹容易褪色、扩散模糊、不耐久, 故而不易长期保存, 造成许多案卷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模糊不清, 有的甚至无法辨认。在调卷方面, 有的是写借条, 有的是在登记本进行登记;案卷归还方面, 未对已还案卷的借条及时注销, 登记本也未作出任何标注, 对案卷是否归还也不能一目了然, 这些都给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四) 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各类新技术逐渐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也不例外。通过实现诉讼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可有效提高诉讼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然而在一些法院, 尤其是基层法院由于条件的限制, 软硬件设施跟不上。虽然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基本都配置了计算机等设备, 但很多先进的技术都没有得到普遍采用, 库存档案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有些法院只重视纸质档案而不重视数字档案, 档案索引都是最原始的手翻本, 没有电子档案索引, 会给档案查询增加了难度。

(五) 档案开发利用不到位。

提高开发诉讼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 充分利用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为社会各方面服务, 是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长期任务, 也是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但现阶段许多法院对诉讼档案实行“静态”管理, 归档时原封不动, 诉讼档案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借阅、查档等基本服务方面, 诉讼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诉讼档案的利用价值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档案意识。

要紧密结合诉讼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档案法》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 同时还要积极宣传诉讼档案所具有的服务功能, 强化各级领导及干警重视和利用诉讼档案的观念, 使广大干警真正懂得诉讼档案管理的目的、要求和方法, 不断提高他们参与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 健全规章制度, 使归档工作有章可循。

以制度管事, 以制度管人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方面, 认真落实诉讼档案归档工作的各项制度, 是保证诉讼档案齐全完整的有效举措。应结合法院实际情况, 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诉讼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用制度来保证档案归档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归档期限, 当月结案的案卷, 除了上诉等外因而不能及时归档的, 应当于下月20日前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后送档案室审查;严格办理诉讼案卷移交手续, 编制归档目录, 做到归档及时规范、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 强化基础工作, 做到档案管理规范化。

诉讼案卷归档时, 应与收案登记对照, 对承办人整理的案卷材料逐一进行审查, 检查应归档的案件是否交齐, 发现遗漏及时补齐, 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退回重新整理, 以确保案卷质量。对于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调卷阅卷手续不一致的, 要及时进行规范, 制定统一的调阅制度并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诉讼档案的监督指导力度, 指导有关人员做好诉讼档案收集、归档、整理、登记等工作, 以便为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 不断加大投入, 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档案信息化与单位信息化要同步规划实施, 共同发展。在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舍得投入资金, 加大先进技术在诉讼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在添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扫描仪、服务器等的同时, 亦要积极加大适应诉讼档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的软件设备的开发和利用, 并与法院其他部门形成局域网络, 以更好地实现诉讼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不断提高诉讼档案的管理水平。

(五) 做好开发利用, 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服务功能。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2篇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审级、案号的顺序排

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十六条 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七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

第十八条 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

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试论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问题 第3篇

关键词:诉讼档案;管理;措施

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和管理力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基层法院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投入的资金、人力是有限的,但档案保存的时间跨度长、档案电子化程度地;省级法院以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但管理系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不同省份的诉讼档案管理制度不同,缺乏统一规划的标准,资源整合能力差。开展对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工作都有积极作用。

一、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诉讼档案是对审判现场的文字记录,对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诉讼档案是核实诉讼案件处理过程的依据,也是国家更新法律,完善法制体系的参考资料。除此之外,诉讼档案记录的法院处理办法和结果,对日后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诉讼档案管理需要长期储存,并进行电子卷宗和纸质档案同步存档,为后期的审查、借用、更新提供基础保障。随着全国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的投入使用,诉讼档案审查方式更加便捷,使得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二、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以上指出的档案管理工作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性意见: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分配不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一般会设置1到3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基层法院诉讼案件总量比较少,专职档案管理人员1人或者有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轮流管理。省级及以上档案管理因其卷宗总量较大,会分配多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但与法律規定的人员配比标准还存在很大差别。工作人员无法在顺利完成平日工作的同时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减慢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进程。档案管理人员的缺乏是人员配比上的最大问题,也是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管理制度更新速度慢,缺乏科学性

档案管理制度涉及到档案库房的设置、保存方式的规定、激励措施的落实情况等。首先,诉讼档案的不断增加使得档案库房的使用空间十分紧张,早期的建筑结构已经无法满足纸质版档案的存储需要;其次,诉讼档案的保管时间长短是按照案件涉及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定的。我国目前采用的存储标准是1991年规定的,与当前发展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大量的万元诉讼档案长期保存,占用了太多库存资源;最后,各个法院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管理方式,为跨院、跨省借阅诉讼档案带来极大不便,甚至检法两院对档案的调动有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

(三)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不完善

诉讼档案电子化过程包括扫描和软件开发利用两个方面。诉讼档案的电子化处理系统可以分为三种来源:①档案局推荐。这类软件不是针对档案管理而建的,更适合社会公司和单位进行日常的档案管理,整体管理效果不佳;②法院独立购买的软件。这种软件集扫描和数字化集中于一体,效率高、方法简单,但保密性差,缺乏统一性;③高校购买。这种软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软件的完善程度以及与其他软件的融合度还存在很大问题。总的来看,档案管理电子化缺乏统一性,档案电子化的平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诉讼档案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加大对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

档案管理人员不足的根本原因是法院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费用,只能通过减少管理人员缩小开支。政府和法院应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为档案管理提供足够的资金。比如,政府制定相关的照顾政策,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加入补贴,并将补贴转化到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报酬中。法院也应调整内部结构,为档案管理建立起完善的人员制度,确保将人力资源发挥到最大。只有政府和法院联合起来,才可以解决档案管理的人员分配问题。

(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与时俱进

诉讼档案管理制度更新和完善的关键在于更新档案管理标准,符合与时俱进要求。比如:经济诉讼案件的长期存档标准应从10万元上调至50万,减少大量的低额经济诉讼案件存档管理工作,从而减少纸质档案的库存量。以此同时,档案的借阅制度、查看细则都应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起全国通用模式,达到保密、便捷、完整的要求。法院可以开展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制度更新,在个体权限之内进行合理调整。

(三)统一电子化档案系统,便于借阅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档案电子化储存模式将成为管理主流。政府应发挥主动性,为诉讼档案的电子化处理提供统一扫描和软件处理系统,为电子档案的统一平台提供客观基础。电子档案系统的制作和完善应充分考虑到诉讼档案的各种属性和划分标准,设置对应的查看权限,提高诉讼档案的一体化程度。纸质档案向电子卷宗转化的过程需要注意转化质量和完整性,降低数据统计错误,提高服务质量。

四、结语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进行审判的主要依据,也是更新法律制度、完善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法院和政府应该对档案管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克服现实中的困难,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也应端正职业态度,主动进行编研工作,为档案管理的改革提供有效的一手资料。

参考文献:

[1]周婷,董金凤.基层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N].江苏经济报,2013-1-1(B03).

诉讼档案 第4篇

清代讼案诉讼奉行书面主义, 起诉必须提交状纸。当事人无论是使用官府事先印制好的官定格式状纸, 还是自己撰写诉状, 官府都要求州县讼案的状子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否则, 官府拒绝受理该项讼案的控告。一般来讲, 清代州县讼案状纸格式大体都包含有如下一些内容。

一、状式部分

清代州县制定和事先印制的官颁状纸中, 在状纸的最右边印有状式部分。从浙江黄岩诉讼档案来看, 状式部分包括告状人的姓名、居所及承办人、代书人的记录以及预先印制好的用于书写案情的字格。从黄岩司法档案看, 状式有两种规格:第一种是状纸前段无文书名称, 在状纸起头处印有完粮户名、都图、完银及新、旧粮完粮内容, 在新、旧完粮处下方要求填写完粮米数, 如2号诉状写有“米共银一千零”、8号诉状写有“完银贰两八钱零”。在此之外的左边, 印有做状人、歇家、保戳、经承、原差的字样, 要求在其下写明这些人的姓名、歇家地址。这种状式规定见于同治十三年到光绪九年的黄岩诉讼档案。第二种状式规格则与前种不同。前种状式中的完粮户名位子被“状式”两字代替。在“状式”两字的左边则为做状人、歇家、保戳、写状人、经承、原差等。这种状纸状式见于光绪十年到光绪十五年之间的黄岩诉讼档案。清代黄岩县诉讼档案中前种状纸状式有关完粮户名以及新、旧完粮数额的记录要求比较引人注意, 这种规定似乎表明原告在向官府提起诉讼时必须应是已经缴纳国家赋税的人。不过, 从档案材料来看这种规定似乎并没有严厉执行, 从同治十三年到光绪九年之间的29份诉状中写明是否缴纳粮银及粮银数额的诉状只有5份, 其余的24份诉状均没有写明缴纳粮银情况。因此, 光绪十年之后的诉状格式将完粮户名及新、旧完粮数额的内容删除恰恰说明先前的规定由于没能得以切实贯彻而予以废除。

二、具呈人、报告的规定

清代州县诉状格式中必须写明状纸的具呈人与报告人。具呈人即是诉讼提出者, 具呈人要写明年龄、家庭住址以及离城的里数。由于清代诉讼并非向所有人开放, 某些社会成员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剥夺或受到限制。这些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妇女。清代徽州休宁县《词讼条约》规定:“妇人必真正孀妇无嗣, 及子幼而事不容缓者, 方许出名告状, 仍令亲族弟侄一人报告, 如有夫男之妇, 擅自出头者, 定拿夫男重责。”其次是在职官吏、监生、贡生等有特定身份地位的人以及年老废疾、未成年人。按规定这些人不得出面告状而必须由“报告”出面起诉, 诉状格式要求“报告”必须注明年龄以及与具呈人之间的关系, 报告主要是当事人的亲友、子嗣、女婿以及雇工等成年男性。从浙江黄岩诉讼状子的记载来看, 具呈人为妇女的诉状共有20宗, 无一例外都有报告人, 这些报告人的身份构成分别是6宗为儿子、3宗为侄子、1宗为女婿、2宗为兄弟、2宗为叔与母舅、3宗为亲戚、其余3宗因为脱文或残损而身份不明。黄岩诉讼档案中具呈人为生监的诉状有8宗, 这些人也都有报告代其诉讼。而报告与生监的关系也基本上属于“本人之工”、“本人之子”、“本人之亲”、“本人之族”、“堂弟”等。

三、关于诉状内容的规定

1. 禁止将远年旧事以及已经审结的案件提起控告。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翻告现象出现, 清代州县诉讼规则基本都规定:禁止将远年、赦前以及已经审结的案件提起告诉。如黄岩县规定:“将远年旧事及已经审结之案希图翻控者, 不准。”

2.《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规定:

“凡词状只许一告一诉, 告实犯实证, 不许波及无辜, 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 如有牵连妇女, 另具投词”。清代州县要求诉状内容必须是“一告一诉”, 也就是每张状子只能提起一件纠纷, 不允许在一张诉状中牵连两件及两件以上的纠纷。徽州休宁县《词讼条例》规定:“词讼只许一告一诉”;四川巴县规定:“告状只许一告一诉, 如混绩投词, 牵远原状无名之人者, 不准。”做出“一告一诉”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具呈人诬告, 牵连他人, 致使纠纷进一步复杂。黄岩县要求具呈人在诉状中写明:“词讼如为婚姻, 只应直写为婚姻事, 倘如田土、钱债、店账, 及命盗、为奸拐等事皆仿此。”从清代州县诉状内容来看, 诉讼基本还是遵循了一告一状的规定。

四、代书以及代书戳

为了避免讼师等在状纸中增减案件情节以及为不识字、不会写状式的人提供方便, 清代官方要求诉状应由官方批准的代书人代写并且发给这些代书人戳记。凡是向官府提交的诉状上必须要加盖代书戳印, 如果没有加盖代书戳记, 状纸则不被官府受理。这种经官府批准代人作状的人被称作“官代书”。按《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规定:“凡有控告事件者, 其呈词俱责令自作, 不能自作者, 准其口诉, 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 从实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 将代书之人, 照例治罪。”;代书人“务择里民之诚实识字者, 考取代书。凡有呈状, 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 该衙门验明, 方可收受。无代书姓名, 即严行查究, 其教唆增减者, 照律治罪。”从清代浙江黄岩县的“状式条例”规定, 官代书在替人作状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每份诉状应该主题明确, 即直接写明诉讼原因以及诉讼请求, “如为婚姻, 只应直写为婚姻事”而不混牵其他事情。第二、对呈状人的歇家地址以及是否具有功名的情况必须如实填写, 禁止捏写。第三、原、被告两造姓名必须如实填写, 若有名号互异则代书必须确查注明。禁止在诉状中只写当事人的混名而无确切姓名。第四、对状子内容方面若有需要避讳 (“字涉违碍”) 的地方, 代书必须随时予以更改。第五、状子在书写格式方面必须字迹工整、清晰, 不许字迹潦草, 不得有蝇头细字。第六、若为旧案必须注明经手差役姓名。第七、如果呈状人已撰写了诉状, 代书必须查问清楚、注明作状人的姓名。如果官代书违反上述规定, 官府则会追究官代书的责任。虽然官府要求官代书提供代写、誊写诉状的任务, 不过从档案资料来看, 清代许多诉状并非是由官代书书写的。唐泽靖彦对台湾淡水———新竹地区的案例的研究证明, 该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词状 (还有诉词、呈词) 都是事先拟好稿子带到衙门的。在他所统计的二千九百八十二件民刑案件中, 最多的是在呈状前面空处注明是‘自[来]稿’的 (占百分之五十九) , 另有百分之九注明是‘自稿缮便’ (即经衙门代书修改过的自来稿) ———不同于‘缮便’ (即由衙门代书代拟) , 还有约百分之十四是用非官定状纸呈递衙门的。”

官代书除了为当事人书写诉状外, 另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诉状进行某种形式审查并加盖代书戳印, 按照规定诉状上若无代书戳印, 官府不予受理。可以说, 在诉状上加盖代书戳是案件被官府受理的一个前提。清代休宁《词讼条约》规定:“告诉投到正副各词, 俱要代书戳记, 如无不阅”。《福惠全书》中也有:“状尾无代书姓名者, 不准。”从清代州县诉讼状纸来看, 大多数状子上确实加盖了代书戳, 如黄岩诉状总共78宗, 没有加盖代书戳记的有11宗, 占总数的14%。在这11宗诉状中有4宗 (第31、36、38、64) 是因为贫穷而没有加盖代书戳;第11宗由于内容违反“状式条例”要求, “代书不敢用戳”, 县衙批词为“无戳特斥”;第23宗诉状无代书戳, 官府直接批示“无戳不阅”。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州县官府对讼案的诉状格式做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诉讼参与者 (具呈人、报告、做状人、原差等) 、诉状的书写格式、诉状内容以及代书等几个方面。清代州县官府希望通过这种诉状格式的规定从而实现减少讼案数量、缓解诉讼激增对官府造成的巨大压力。

摘要:通过对黄岩诉讼档案资料的分析, 可以看到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状式、诉讼参与者、诉状内容、代书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清代,州县诉讼,诉状格式,诉讼档案

参考文献

[1]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M]法律出版社2004.

[2]郭成伟等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浅谈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探析 第5篇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金萍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诉讼档案自身特点,试对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作粗浅探析,以期探索适合电子诉讼档案的管理模式。

论文关键词 法院 诉讼档案 电子化管理

加拿大著名档案学家特里·库克提出:“档案工作者由实体保管员向知识提供者的过渡,正是档案界为应答电子时代的挑战,由保管时代向后保管时代过渡的要求”。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专门档案,法院诉讼档案在“后保管时代”的大背景下,其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适应社会对档案管理的需求,又要兼顾自身的专业性特点,在由实体管理向知识管理过渡过程中,诉讼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无疑是“重头戏”。本文试图对后保管时代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作粗浅探析。

一、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现状

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法院都加快了信息化建设进程,许多法院纷纷与高校、软件开发商等合作,开发出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综系统》)等为代表的信息管理系统,“法综系统”通常集OA,审判管理,综合管理为一体,使法院能够进行档案管理、案件管理、流程管理、后勤管理、信访管理、立案分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执行管理等方面的计划与控制,并进行分析处理,成为各地法院办案及内部管理的方法和工具,为规范审判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法综系统”的使用,优化了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检索、统计等工作环节,所有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控制管理,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没有统一设计开发,各地法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各不相同,档案电子化管理这种“各自为政”的状态,不利于实现跨地区的诉讼档案信息共享。另外,各地档案数字化工作进程差异较大,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还未实现诉讼档案的全面数字化处理,卷宗调阅仍基本停留在实体利用阶段。由于诉讼档案的利用率很高,办案人员查阅卷宗时,不得不频繁到档案室调取卷宗,既占用了时间,又不利于档案实体的保护。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诉讼档案全文数字化工作是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标准问题

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基础是标准化,由于各地法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各不相同,在设计档案管理项目软件时,也没有遵循统一的指导思想。由于诉讼档案的专业性,一些普通的电子文件标准并不能完全满足未来诉讼档案信息化的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需求,如数据著录、设备兼容、应用软件推广、信息联网等,都必须尽快制定与诉讼档案需求相匹配的、统一的设备标准、参数标准、接口标准。制定一套专门的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标准迫在眉睫。建议由

最高法院牵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符合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的管理标准。

(二)电子诉讼档案的长期保存问题

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软硬件升级换代加快,如何确保读取以前形成的电子文件,是解决电子诉讼档案长期保存问题的关键。由于法院诉讼档案产生方式和来源的特殊性,绝大部分诉讼档案如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公安、检察机关形成的侦查、鉴定材料等,是以纸质、照片等形态存在,因此必须通过数字化扫描转化为以图像形式存在的电子诉讼档案。确保扫描图像的长期可读性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家档案局2001年6月5日发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推荐JPEG和TIFF作为档案数据文件的通用文件格式。但是,JPEG的压缩功能为有损压缩,每打开、编辑和再保存一次,图像就被重复压缩一次,数据也会被重复损害一次,最终将导致数据被损坏而无法运行使用。TIFF的压缩功能为无损伤压缩,但它的图像格式占用存储空间大,极易导致设备和资金投入的恶性上升,使数据在系统中的的传递速度越来越慢,给档案数据保存和利用带来挑战。近年来,档案学者和档案工作者纷纷对档案数字化图像格式的选择作了分析探讨,如阎朝科认为,MDI是一种优于JPEG和TIFF格式的一种图像格式,它是Office 2003工具软件中扫描管理软件“Microsoft Office Document Image”所产生的数据格式,它“将JPEG体积小和TIFF高质量保真、图片页面不能被人破坏和更改的优点集于一身”①。并认为可以将MDI的应用程序打造为档案界的专用和通用浏览器。笔者认为,诉讼档案电子化格式选择上,至少应满足以下几方面:被多种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支持;支持多种存储技术,或与存储技术无关;当用户不能使用指定产品软件时,可使用已有的插件读取;使用与设备无关的颜色规范实现准确打印和再现,不必考虑软硬件平台;支持无损压缩;维持固定的文件页面、章节、段落的逻辑组织结构,不因软硬件平台和阅读器变化而变化。

(三)网络安全问题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诉讼档案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及其安全性、可靠性没有充分保障,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监控技术等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随着黑客攻击、窃取的手段不断提高,网络的不安全性也随之增加。在目前网络安全技术和保密措施无法杜绝黑客攻击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诉讼档案在网络中的安全,已成为制约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一大障碍。诉讼档案涉及到许多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一旦保密信息泄露,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为确保电子诉讼档案的安全管理,法院档案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在使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时,应做到:不将装有诉讼档案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软件,尤其是安装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需维修时,应在单位内部进行维修,现场有专门人员监督;不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

三、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将大大降低非电子化材料的使用频率,保护实体档案材料的安全,提高诉讼档案利用效率。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档案工作的载体对象发生了变化,传统档案的载体形态开始向数字化形态过渡,档案管理的主要环境逐渐向数字环境迁移,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必然向更纵深的层次发展,因而诉讼档案工作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等多方面都将发生明显的变化,法院档案部门的角色也从原来的较封闭的保管者向较开放的知识、信息的提供者过渡。笔者认为,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将有以下几方面发展趋势。一是各级法院通过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手段,有步骤地开展包括纸质、照片、庭审录像等各类传统载体诉讼档案的全面数字化工作,建立本单

位或本辖区的纸质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档案数据库;二是由最高院牵头,通过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利用技术手段,采用统一标准,最终实现全国四级法院诉讼档案数据库联网,使全国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网络调阅;三是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各级法院的对外门户网站,按身份、权限查阅案件相关内容;四是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在设定查询权限的前提下,实现公、检、法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工作衔接,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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