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范文

2024-05-09

进项抵扣范文(精选9篇)

进项抵扣 第1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1.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 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二) 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中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后续处理方法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分为两类: (1)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而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不存在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或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确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购入原材料后用于不动产建设, 购入原材料后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等, 原购入原材料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举例说明两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例1】甲汽车制造公司2016年1月购入钢材10吨用于建造厂房,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 增值税额为34 000元, 款项已支付。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购入钢材用于建造厂房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因此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不得计入2016年1月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由于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因此计入钢材的成本。

【例2】甲公司共有职工200名, 其中16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 4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16年2月, 公司以外购的每部不含税价格为1 000元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手机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手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外购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 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 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 (200×1 000×17%) 元不得计入2016年2月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购买手机时

发放手机时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却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例3】甲汽车制造公司2016年1月购入钢材10吨用于生产汽车,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 增值税额为34 000元, 款项已支付。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购入钢材用于生产汽车, 因此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计入2016年1月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注意:【例3】和【例1】的区别。

【例4】甲汽车制造公司2016年3月领用【例3】购入的钢材1吨用于自行建造厂房。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购入钢材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计入2016年1月进项税额, 2016年3月领用其中1吨用于自行建造厂房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对应的增值税额3 400元不得抵扣, 因此计算2016年3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3 4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例5】甲公司在2015年年末财产清查中, 盘亏原材料A10公斤, 实际成本6 000元 (增值税税率17%) , 经查属于保管员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经批准的处理意见是:由保管员赔偿10%, 其余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原材料盘亏属于保管员管理不善造成丢失, 属于非正常损失, 且原材料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计算2015年12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对应的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 02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 批准处理前

(2) 批准处理后

【例6】甲公司2015年8月由于管理不善, 一批产品发生霉烂变质, 已知损失产品生产成本为80 000元, 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500 000元, 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 000元, 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产品发生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 因此在计算2015年8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生产产品所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 160元。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 000× (300000÷500 000) =48 000 (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48 000×17%=8 160 (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例7】甲食品公司主要用外购面粉生产饼干、面包、蛋糕、月饼, 共有职工200名, 其中16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 4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16年2月, 公司以库存外购的面粉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 每名职工发放20公斤, 购入时每公斤3元。面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甲食品公司的面粉购入时作原材料入账, 已抵扣进项税额, 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 计算2016年2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对应的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 560 (200×20×3×13%) 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5.

[2]吴开新.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 (Ⅰ) [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5.

租车接送员工进项税不能抵扣 第2篇

问:我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为百货公司。为吸引顾客,我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巴士(统一为客车)运输协议,由租赁公司提供客车并配备司机接送顾客到我公司购物。租赁公司就该项业务向我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按照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条规定,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进项抵扣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抵扣

增值税以票抵扣有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减少抵扣环节不连续,经营者必须按时抵扣税款,才能将税负向后手转移,从而实现税款抵扣环节的连续性。如果经营者没有按时抵扣进项税,又将如何呢?

一、增值税以票抵扣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的相关规定,我国增值税采取的以票扣税,经营者必须取得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票。进项税抵扣的时限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超出规定期限,无法实现税款抵扣。

从目前开具发票情况看,只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经营者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所以取得发票的类型是制约抵扣进项税的关键,但并非其他纳税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增值税税率分布来,17%是基本税率,还有13%、11%、6%、3%等低档税率,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对企业经营业务具有较大影响。经营者状况千差万别,无法完全适用单一模式来衡量,这也是经营中需关注的问题。

二、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抵扣进项税形成因素上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不同的成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必须区别对待,按成因分为能抵扣而不予抵扣和不能抵扣两种情况。

1.不抵扣进项税的成因分析

一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在经营业务中,由于合同约定或经营范围的限定,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票据,无法实现连续抵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地税发票。这需要从经营范围和对方发票开具资质入手,在我国各种经营业态中,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還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经济业务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或不能依规履行合同,都会导致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是能抵而不予抵扣进项税。在涉税管理中,如果每一个管理环节能够及时跟进,且存在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这种状况很少发生,而且主要是人为因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清,误认误判,对于合规发票管理措施跟进或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超出增值税认证抵扣的期限,对于发票丢失、密文错文等导致发票无法抵扣的事项不及时处理,因此人为无法改变进项抵扣现状。

2.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论何种成因都会导致不能抵扣的事实,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分析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加强涉税管理,做好税务筹划。究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误判。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会计核算上只能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商品成本,商品实现销售后,在销售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商品成本加大,导致单位商品毛利减少,毛利率降低。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商品购进成本无法准确把握,成本忽高忽低,导致会计信息失实,从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企业确定定价政策往往会以商品成本为起点来,由于成本不准确,导致商品定价无法反映真正的收益,导致商品销售定价决策失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定价直接关系到商品能否顺利实现销售,以一种毛利较低,甚至微利的状态去实现销售,无疑于自断财路。

二是丧失了利用税收政策的契机。如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就纳税人丧失了应享有的权利。至于将进项税计入商品成本,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如果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而计入成本导致成本虚增,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全部抵消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是进项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环节不连续,形成滞留票。随着我国税务系统逐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变得更加明朗,监控和管理过程更加清晰,形成增值税滞留票,不抵扣进项税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即使购入的产品或劳务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认证抵扣也会形成滞留发票,金额较大时还会引起税务机关预警。

3.完善经营者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无论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成因,还是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都必须完善企业经营者税务管理措施,提高风险应对防范能力。

(1)完善企业涉税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涉税管理,对问题早发现落实。由于涉税事项时效性强,加强日常监管尤为重要,涉税管理措施尤其要注重监管实施者能力,实施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熟悉国家税收政策,监管频次是否得当。另外,企业要经常加强涉税事项的风险分析,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学好用足税收政策。

(2)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相关商品或劳务采购业务。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客观原因分析,主要是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抵扣的规定,因而必须谋划企业经营采购业务,在合同签订、业务洽谈环节,认真分析对方是否满足经营业务需要,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是否符合经营业务范围。在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取得发票要及时传递,财务部门要及时审核,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重点审核发票签章是否完备,项目填列名称、金额、数量、单价是否齐全,票面开具不清的是否附有明细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8年11月15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第50号令 2008年12月25日发布.

小议外购汽车进项税额抵扣 第4篇

企业在外购汽车时,无论用于哪个方面,都应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单位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无论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基层站段进项税抵扣问题思考 第5篇

一、进项税抵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部分人员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首先, 由于铁路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 且政策性、专业性强, 一些人员对“营改增”对铁路经营的影响认识不足, 对“营改增”的意义缺乏了解, 对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导致一些本可以开具增值税票的经济业务习惯性的开具了一般发票, 无法进行抵扣;其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给采购人员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过去只要货比三家物美价廉即可, 或者直接由定点供应商供货, 现在可能要花上几天或是一段时间重新进行市场调研, 还要与供货商协调发票问题、价格问题、合同问题, 牵扯精力多, 导致部分人员以种种借口不开具增值税票, 这种现象2014年尤为严重。

2、客观条件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铁路站段点多线长, 车间、班组地理位置偏远、好多处在乡镇或村级区划, 开具普通发票很困难, 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不可能实现, 沿线车间、班组成为推行营改增政策的瓶颈。

3、局内单位相互结算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合理避税, 铁路局规定局内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以内部收据或往来转账单方式代替专用发票, 劳务 (或货物) 接受方无法抵扣进项税。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加价。

理论上说,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否, 与供应商户缴纳增值税多少没有关系。但是, 一些商户因代开专用票手续繁琐, 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另加税款, 导致成本支出虚减实增。

5、部分人员对进项税税率认识不到位。

除了基本税率17%外, 日常我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还有3%、6%、11%。13%税率的业务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发票, 在增值税纳税环境下, 价格谈判的基础应以不含税价格孰低为原则, 即不含税低的商品或服务为首选, 所以在价款 (含税) 一致的情况下, 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 (税率为17%) 资质的厂家和服务商, 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这一点部分人员还未意识到, 认为只要是增值税专用票即可, 对税率问题未加关注。

二、原因分析

由于铁路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 有的单位舆论宣传广泛性不足, 一些人员对“营改增”对铁路经营的影响认识不足, 对“营改增”的意义缺乏了解, 对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对增值税业务不熟、知识缺乏, 甚至部分领导缺少对“营改增”应有的重视。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税务筹划

1、加强“营改增”工作的宣传。

首先, 要通过交班会、手机报、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营改增”工作对全局及站段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影响。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国家税务改革的重大举措, 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重要手段;其次, 要继续加强增值税知识的推广、普及和培训, 财务人员要对科目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 车间核算员等进行针对性地指导和讲解, 用通俗易懂的话告知其各种硬性规定, 如发票开具要求、保管期限, 保存方式等, 逐步使各项政策规定深入人心, 并成为一种工作规范。

2、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

在日常工作中, 加大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力度, 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 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 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要求其代开专用发票, 拒绝代开的要改变采购渠道。在与供应商的谈判中,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且不得提高价款, 防止税负向铁路运输企业转移。要依法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确保增值税能够做到应抵尽抵, 彻底消除重复征税。

3、加强税收筹划, 优化核算流程。

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严格划分不同税率业务, 分项核算收入。第一, 对一些委外大修、中修、维修项目,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重新设计业务流程, 不能再整体对外发包, 主要材料必须由站段购买提供, 抵扣相应增值税, 减少成本列支;第二, 更新改造、其他业务项目购买材料等非应税项目、要精打细算, 避免产生库存, 形成税务损失;第三, 基层单位申报、路局下达更新改造计划确定名称时, 要尽量动产与不动产, 必要时应将更改项目分割下达实施。

4、大宗物资、备品坚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对一些家具备品、办公用品由基层站段职能部门集中采购, 利用材料科送料、铁路货物快运或其他机会配送到各沿线车间、班组。通过集中采购配送方式, 尽量减少沿线采购物品数量, 既可以降低采购成本, 又可以解决沿线采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5、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 第6篇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进项抵扣 第7篇

增值税就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税, 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税款抵扣方式计算确定应纳增值税额, 并进行会计核算。计算销项税额时应考虑“视同销售”因素。在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考虑“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因素。“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规定容易混淆。

(一) 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应视同销售, 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 进项税不准抵扣相关规定

2008年11月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规定。按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按规定取得和保存规范的扣税凭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进口货物。

二、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区分

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规定来看, 不同来源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赠送”, 有些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 计算销项税额, 有些却属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情形。

(一) 按货物来源加以区分

(1) 货物来源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赠送, 均应视同销售, 需计算销项税, 且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 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在加工过程中已经形成增值, 而这部分增值尚未缴纳过增值税, 因此应视同销售, 计算销项税额 (记入“销项税额”专栏) 并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2) 货物来源为购进的, 按货物的用途分两种情况:第一, 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 为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 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 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第二,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时, 为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计算销项税, 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不准抵扣。

(二) 按货物用途加以区分

(1)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 无论其来源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还是购进的货物, 均属视同销售。 (2)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或发生非常损失, 如货物来源为自产、委托加工, 则视同销售。如货物来源为购进, 则为进项税不准抵扣情形。

三、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 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专栏。

(一) 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上不属于销售行为

企业不会由于这项视同销售行为而取得销售收入, 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 按成本转账。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在建工程) 等, 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 贷记“库存商品 (账面价值) ”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的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其中, 用以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价格按税法规定的核定销售额顺序进行确定。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20000元, 计税价格为30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账务处理如下: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以原材料对B公司投资, 双方协商以成本计价。原材料成本20万元, 计税价格 (公允价值) 为22万元。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A公司会计处理为:

(二) 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产品

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 计算销项税, 并应确认收入。

[例3]甲公司为一家电生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 有职工200名。决定以生产的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彩电单位成本为1000元, 单位计税价格14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四、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处理

进项税不准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又分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 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的, 直接计入成本

购进时已明确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在建工程、旅店服务等) 、免税项目 (如用于生产避孕药具) 的货物, 或者购进时属于其他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如企业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 其所承担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

[例4]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购进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职工。职工人数为100人。每台不含税价为500元, 取得专票, 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如下:

(二) 购入货物时不能认定其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 前期申请认证抵扣, 后期再将进项税额转出。在购进时准备用于应税产品生产, 其所承担的进项税已申请认证抵扣, 这些货物在后期实际用途发生改变,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或者该货物及以该货物生产的存货发生了非常损失的, 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月, 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共同特征为外购货物直接被消耗, 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 不再形成价值增值, 因此不再计算销项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 主要是体现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避免重复征税。当货物退出流通领域未实现增值, 不再计算销项税, 原已承担的进项税也不存在所谓重复征税问题, 故进项税不准抵扣, 即:“无销项不抵进项”。但在购进时这些货物的进项税已经申请认证抵扣并在会计中已核算记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借方, 因此只能在改变用途当月将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核算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

[例5]E公司因火灾毁损库存商品一批, 其实际成本为80000元, 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为10200元。会计处理如下:

[例6]某公司3月购进材料2000吨, 每吨50元, 增值税税率17%, 以存款支付材料款, 取得专用发票, 已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月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材料50000元, 原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0元。会计处理如下:

(1) 购入时,

(2) 改变用途领用时,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会计处理与改进 第8篇

(一) 抵扣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 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的, 显然“进项税额”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 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不允许抵扣。

(二) 抵扣时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界限是“2009年1月1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三) 抵扣范围

《增值税例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使用目的和种类两方面来确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因此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 其进项税则可抵扣;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因此可将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确定为生产经营用动产 (包括专用的和混用) 。而会计上所认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以及购置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应征消费税的动产等固定资产, 税法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 抵扣依据与扣税时限

扣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据以抵扣的原始凭证。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除此之外的原始单据不可作为抵税的依据。抵扣时限则是指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时期。如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 该认证应在当月进行申报抵扣, 超过抵扣时限, 就不能进行进税额的抵扣。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 外购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经营用动产, 如机器、设备等, 支付的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的运输费用, 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具体的会计处理是:按取得时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账户, 根据认证并申报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如有支付运费, 且取得货运发票, 也可一并抵扣) , 同时按价税款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 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

为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而购入的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但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转出, 领用自产产品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只需直接将领用材料和领用自产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即可。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人通过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 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其会计处理为: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 如为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性设备, 则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贷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如为接受捐赠的生产性设备, 则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生产性设备的, 贷记“应收账款”等有关账户, 由此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 取得时明确自用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取得时明确自用的固定资产, 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这类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可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或项目的成本中。 (1) 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为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的材料、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是:按支付的全部价款 (包括增值税) , 借记“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等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因自建不动产领用的原材料等, 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原材料”等账户, 同时借记“在建工程”账户。如果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 则应作为视同销售, 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账户, 分别按领用产品成本和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账户。 (2) 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如果企业将外购的机器设备等动产直接用于集体福利等非生产经营项目, 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及相关的运输费用都不能抵扣, 而将其直接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如果企业自建非生产经营用动产, 那么购入工程物资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直接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建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料, 其进项税额需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按计税价格计算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与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同。 (3)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企业购进的既可用于生产经营, 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 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按支付的全部价款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 借记“固定资产”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 取得后用途改变

企业取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后, 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 即将固定资产用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使用, 则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后计算) 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应是不含增值税的, 如计算时为含税固定资产净值, 则应换算为不含税固定资产净值。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账户。

(三) 非正常损失

固定资产因非正常损失而发生报废、毁损时, 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其计算方法与上述用途改变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其会计处理是: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 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账户, 按原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借贷差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及改进建议

(一)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1) 购入固定资产运输费抵扣的匹配。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否抵扣, 主要取决于该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则相关的运输费也可抵扣, 反之, 则不能抵扣。 (2) 固定资产进项转额转出的条件与时间。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应是固定资产在之前取得时符合抵扣的相关规定, 并已通过税务机关的相关认证, 在会计处理上也已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但之后由于用途改变或发生非正常损失, 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一定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即使之后由于用途改变或发生非正常损失, 也不存在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 (3)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处理上的差别。固定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损失形成的报废, 只有非正常损失形成的报废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4) 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与自建非生产用动产、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在领用生产用料和自产产品时在会计处理上的区别。前者为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将自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后者则与前者在处理上正好相反, 这在实际工作中十分容易混淆。

(二) 改进建议

(1) 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实务中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最常见的是综合分类法, 即将固定资产分成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及土地等七类。这些分类方法方便了会计核算, 但不利于增值税的核算和缴纳, 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新的分类。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主要是通过固定资产是属于不动产, 还是动产, 是生产经营用还是非生产经营用等标准来区分的, 因此笔者建议可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不动产、生产经营用动产、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和特殊的固定资产 (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 。 (2) 细化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核算。笔者认为一方面要求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供详细准确的使用地点及用途, 以便于区分出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生产经营用与非生产经营用以及动产与不动产使用;另一方面则要求财务部门根据物资管理和使用部门提供的详细信息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新的分类方法进行明细核算。只有进行精细的划分, 才能正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 对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采用一定的方法与技巧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 认证了的增值税就得抵扣, 但如果固定资产抵扣金额较大, 当月全部认证并抵扣, 可能会出现连续的负申报, 这时应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180天的操作空间, 即暂时先不进行认证, 等待以后各月再认证, 显然, 需要会计人员正确进行纳税筹划, 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技巧, 把握好抵扣时限, 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他需要注意的是, 从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要求出发, 增值税无论是否认证, 一旦改进了固定资产就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为解决会计和税务的冲突, 笔者认为:对于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进行认证的, 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增设“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 用来核算固定资产已经确认并登记入账, 但尚未办理完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手续的未确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会计处理是:收到发票如果先不认证, 根据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等账户;以后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抵扣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账户;如果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的税额, 则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账户。

另外, 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会涉及到资产的计价和最终损益的确定。而纳税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未完成抵扣凭证的认证, 则必然会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 对于未认证的固定资产, 建议先按初次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 (即不含增值税) 计提折旧, 以后等相关手续落实后, 对于经认证未通过的, 则按新确认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每期应计提的折旧。

[例]甲公司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于201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 (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 收到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价60000元, 增值税额为10200元, 支付的运输费为l800元 (取得正规运输发票) , 全部款项开出转账支票付清, 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设不考虑净残值。该企业当月未进行认证。9月8日, 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机关认证。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6月30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会计处理:

9月份应计提的折旧为: (61 674+10 326-513.95×2) / (120-2) =709.72 (元)

参考文献

进项抵扣 第9篇

1.1 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可见,前者界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比后者的小,是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

1.2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抵扣进项税额。

(4)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3 出售固定资产的处理

目前,出售固定资产要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2.1“与生产经营有关”难以判断

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有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是“直接有关”还是“间接有关”;管理行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建议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在反列举之列,都可以进行抵扣。

2.2“实际发生”时间很难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首先,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实际发生”时间的理解不同,企业认为应按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或工程决算完毕交接使用时间来确认,税务机关认为应按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其次,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固定资产的实际购货时间资料,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备品种多或销货方在外地,难以核实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间。再次,付款方式、设备验收方式等的多样性也给“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加了难度。因而建议采用货物交付与付款双重标准来判断“实际发生”与否。

2.3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大额进项税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的自我采购处理,其进项税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而无须转出,且允许追溯调整。那么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比如租赁租金上亿元,在10年内分20期支付,在进口该设备时需要按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总额一次性在海关交纳增值税,能否在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当期,将该进口发票的增值税一次性抵扣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理解为可以一次性抵扣。

2.4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难以操作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实务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难以准确计算。因为同一机器设备生产多批次产品,同一批次产品也可能由多台机器设备生产,某一批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就将所有机器设备的全部进项税额转出显然不合理,但逐项准确计算又繁杂。考虑此部分固定资产的损耗,主要通过折旧计入“制造费用”再转入成本,建议对此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数量与单位生产成本中与机器设备有关的累计折旧之积占固定资产价值的比例计算。不过考虑成本效益,不是很精确也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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