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对比范文

2024-05-08

中德对比范文(精选5篇)

中德对比 第1篇

近几年来,在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拉动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产业发展以及市场应用等均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仍很大。这是因为:

1.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在目前政策环境和技术水平下,除了太阳能和水电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外,多数能源在开发上成本较高,普遍规模小、资源散、缺少连续生产的可行性,缺乏竞争力。当前,我国虽然支持风力发电、质能生物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扶持政策体系还不完整,激励机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稳定性,科学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

2.市场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明确目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虽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场保障政策还没有完全配套,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导致市场拉动力太小,我国可再生能源在技术的发展上始终处于缓慢、粗劣的状态。

3.产业体系和技术开发能力薄弱。我国的沼气、太阳能利用和水力发电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普遍存在技术研发能力低、制造生产设备的能力弱、过度依赖国外进口的现状。加之目前我国在能源资源评价上、标准技术上、检测和认证产品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技术人才明显缺乏,技术服务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国《星期天世界报》用4个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谈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访人普遍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表示怀疑。在最受欢迎的太阳能的调查上,德国权威调查机构民意调查显示,认为未来能源供应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阳能的人占99%。但调查同时显示,对太阳能的快速发展,科技工作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普遍认为成本太高,已影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最近德国的环境部长发言,德国保证不了以后坚持采用收购补贴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国要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德国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安装规模较大,本国电网的承载能明显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国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规模将达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继续发展并保持强劲态势,德国电网在稳定性、安全性上将面临极大的考验和质疑。

2.成本比较高,政府的财政负担明显加重。从经济效益的追求上看,风能发电明显优于太阳能发电。据《星期天世界报》提供的数据显示,一个风轮发电机所发出的电量等同于20个足球场地大的太阳能光板的发电量。加上太阳辐照度被自然条件(季节、昼夜、地理、经度纬度)和随机因素(晴、阴、云、雨)影响大,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导致太阳能发电经常间断,极不稳定,增加了太阳能规模应用的难度。

德国放缓太阳能市场规模建设,暴露出德国政府制定的太阳能政策,根本达不到促进太阳能市场发展的现实。从科研方面看,虽然德国装机规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术发展跟不上其发展的幅度。例如,在电能存储上,由于缺少小型电力存储装置,导致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电网明显承受力不足,必须进行改造,导致太阳能入网波动较大。

中德能源市场合作存在的问题

1.中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引起德国的担忧。中德双方虽然合作不断扩大,但存在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的不对等,德国担心技术得不到保护,在发展规模上会不如我国。如,我国2004年启动风能项目,到2010年我国的投入已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德国后悔培养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导致出现非理性想法,针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和合作中断等,给双方合作蒙上了阴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

2.经济和环保利益没能达到有机统一。在能源合作上环保利益和经济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相辅相成,但是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没有达到有机的统一。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但它同时也会对德国的相关产业带来竞争和冲击。如果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德国的经济产生冲击,德国肯定会采用贸易保护。从环保出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该会加快传播和普及的速度;但从经济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这导致德国在技术交流上设置障碍。德国虽然是对中国转让技术最多的国家,但这些技术多是低水平的,德国对关键技术有所保留。

3.逻辑上冲突存在于中德合作的目标中。在可再生能源的合作上,德国追求的目标是获取更大的中国市场,中国的目标是获取德国先进技术。两国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互补优势,正是推动双方合作的基础之一。但从德国方面来看,德国的优势在于技术,而不在于价格,德国要想长期占领中国市场,必须依靠技术上的优势,这就逼迫德国在加强科学研究的同时,必须对先进的技术、关键的环节有所保留。从我国的角度看,既然不能获得德国的先进技术,双方合作缺少实际意义,合作的动力弱化。在德国转让核心技术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我国提出要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同时,尽管中国深知自己庞大的市场是吸引德国的最重要因素,但从维护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中国又不能不保护、培养自己的民族品牌,牢牢占稳本国市场。随着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加强,民族品牌技术日益完善,具有价格优势的中国产品不仅得到了国内消费者的认可,在国际市场也具有越来越强的竞争力。德国失去的不仅是部分中国市场,还包括一些国际市场。

中国与德国是目前世界上可再生能源投资最多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正在成长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以风能项目为例,中国2010年风电机组装机总量跃居世界第一位,从产业规模到市场规模都居于世界前列,全球前十强风机制造商中,就有华锐、金风、东气和国电联合动力等四家中国企业。但纵观中国风电业整体实力,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某些风电机组关键设计技术依然依托于欧美、尤其是风电强国德国。因此,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尤其是德国风电行业有技术实力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不断吸收引进德国风电行业的高新科技,在互补双赢的道路上加快实现我国建设风电强国的目标。同时,具备了风电行业全球最大市场和产量的中国,无疑对德国风电高新技术的跨国输出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中德两国需进一步加强在风电领域的合作,取长补短,共谋发展,以实现节能环保、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共同目标。

中德职业教育的对比研究 第2篇

一、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现状

1.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

中国历来重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的主体一直是职业学校,企业不参与或是很少参与,而这种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职业教育纷纷仿效“双元制”模式进行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建立了几十个“双元制”职业学校,部分职业学校也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方式,鼓励和调动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状况

德国职业教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双元制”。“双元制”模式中职业教育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企业,另一个是职业学校,而且企业占主导地位。德国现有150多万个企业,其中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当中。各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参与的程度也不同。在德国,75%以上的初中毕业生选择职业教育,80%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过系统的职业培训。德国的企业依据《职业教育法》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学校的运营受到当地法律的监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部分企业实现了现代化,而且新的职业不断产生。为了适应这些变化,2005年1月27日,德国政府决议通过了新的《职业教育法》。这部法律确保了青年接受培训的机会,杜绝了由于社会地位、出身和地区等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保证所有青年都能获得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发挥职业潜力。在德国参加过职业培训的青年人的就业比例明显高于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德国实行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双元制”,是职业院校和企业、行业及其他校外机构之间相互合作,以达到为社会教育和培训合格劳动者的目标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将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实训)结合起来,学生边学习边进行职业化的训练,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质,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这样,学生毕业找到合适的工作,企业得到需要的人才,进而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异同对比

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提高国民素质、为社会发展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才的责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一方面能帮助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各项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得到了需要的人才并做好人才储备。因此,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点。但由于两国职业教育及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相关教育法律制度的不同等原因,两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途径、效果等也必然不同。在探寻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路径时,对中德两国在这个方面的差异性进行研究尤为重要。

1.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同点

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及途径相同。不管是德国还是中国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都是通过合作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达到学生就业率高和企业用人满意度高的双重目标。“双元制”是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要方式是校企合作。这两种途径的本质都是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合作,企业为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实训计划、实训师傅等,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职业院校则主要对学生进行理论培训,并在课程设置及培养计划中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

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依据相同。中德两国的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时都得到了国家政策上的支持,有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各个社会主体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与职业院校合作,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是规范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不同点

由于中德两国职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教育管理体制不同,有关职业教育法律的差异及其他社会政治因素的不同,必然使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不同。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工学交替”模式、“订单教育”模式和“2+1”模式。德国则主要采用“双元制”模式,即学生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与在企业接受培训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模式。而且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培训占主导作用,职业学校发挥配合与服务的作用。

②对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资格认定不同。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时间较短,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这种合作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为了鼓励和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国家没有对企业进行相关资格认证。而在德国,企业要参与职业教育,担任职业教育的办学任务,必须经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资格审查并获得认证。审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擅自招收培训生。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资格认证有利于提高受训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并确保培训质量。

③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不同。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通常把训练场设在企业,安排学生在企业的不同岗位接受培训。大规模的实训基地由国家出资兴建,企业付出的成本很低。德国企业则在生产过程之外设立单独的实训场所,以确保学生达到训练的目标,使他们获得基本的、全面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德国职业学校的办学费用由国家及各级政府承担,实训部分的经费大部分由企业承担。

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环节不同。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主要分为三个环节,即招生、培训和就业。中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职业教育的招生工作主要由职业院校来完成,企业可以参与但是参与的很少。学生在实训期间,规章制度由企业制定。学校处于被动地位,需积极配合企业的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安排实训时间及人数等。

三、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未来方向

1.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双元制”职业教育对德国经济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作为职业教育最大获益者的企业深刻明白,参与职业教育是满足其劳动力需求的保障。当前中国经济逐渐向高、精、尖的模式转型,企业应深刻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是其在人才争夺战中的获胜法宝。国家应建立健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整合校企双方的资源,使企业成为校企合作的最大受益方的同时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国家可出台相关政策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如减免税收、财政资助、特殊补贴等;同时,通过法律、政策等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使企业履行其教育责任。

2.加强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

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与他相对完善的职业教育立法是密不可分的。通过教育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职业教育观——接受职业教育是职业生涯的重要起步,而不是低人一等的无奈选择;另一方面可以宣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同时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参与的积极性和维护学生的权益,扭转合作中职业学校单头热的被动局面,促使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合作更加和谐顺畅。

3.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要将市场经济意识带入到相对僵化的行政体制当中去,仅依靠行政、法律手段是不够的,建立协调机制非常有必要。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组织学校、企业相关人员就培训大纲的制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协调,提高企业在职业教育当中的主人翁意识,也使职业院校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对教学作出相应调整。这样既能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能为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密切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

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无论是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是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效果的保证都非常重要。各个监督主体都应如实开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做得好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没有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企业,责令改正或给予一定的处罚。这样做可以促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取得更好的成效。

中德谨慎性原则运用对比及相关建议 第3篇

一、中德两国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差异

1. 谨慎性原则的立法层次。

德国的谨慎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商法》第三篇的“会计法”中, 对谨慎性原则的表述为:“计价必须谨慎, 所有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预见的风险和损失都必须考虑记入, 即使这种风险和损失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至编制完成日之间认识到的;而利润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实现了才可以记入。”德国《商法》还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 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做了详尽的规定。此外, 德国的其他法律也处处可见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规范, 如:《股份公司法》中对法定盈余和规章性盈余公积金资本保全的规定以及对自有库藏股只能用留存盈余按股票的市值建立相对应的公积金;《经营范围监督法》规定了管理报告应包含对未来发展中风险分析的内容以及公司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方法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对谨慎性原则的规定为:“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此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在多个方面对稳健性原则进行了规定, 如要求企业在期末重新估计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在建工程的价值时, 如果发生减值, 应及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而当资产发生增值时则不予处理。

从中德两国会计法中谨慎性原则的表述来看, 其内涵基本相同, 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都有规范, 但德国会计谨慎性原则是以高层次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 而我国则是以会计准则的形式来规范谨慎性原则的。从法律层面上讲, 德国对谨慎性原则的立法层次要比我国高。

2. 谨慎性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德国资产与负债确认计量的总原则为:资产入账采用历史成本原则, 流动资产计价采用严格的低值原则, 固定资产采用宽松的低值原则, 即如果固定资产的贬值只是临时性的, 也可以不计提计划外折旧。负债计价上则采用高值原则, 即使这个高值预期是临时性的也必须以高值入账。德国与我国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 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 期末存货应当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作为存货跌价准备处理, 如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 应当在原计提减记金额内予以转回。而德国对于流动资产实行严格的低值原则, 存货最高是以取得成本或制造成本入账;发出存货可以按企业认为合理的方法确定其成本, 除了我国采用的几种方法外, 后进先出法、低价先出法和高价先出法也是允许的, 当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后, 即使在减值因素消失的情况下, 企业仍可保持原低值不变。

(2) 固定资产折旧。我国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而德国对有使用寿命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成本或制造成本有计划地计提折旧。不论固定资产是否有使用寿命限制, 为了使其资产负债表日按较低值入账, 可以采用计划外折旧。但如果预计固定资产会长期贬值, 就必须进行计划外折旧 (宽松的低值原则) 。德国规定财务会计可用年限平均法、递增法和递减法计提折旧或按税法规定的递减法, 即以资产余额30%进行折旧, 但其年折旧额不得超过直线法的3倍。另外, 企业上半年购入的资产可按全年折旧额计提, 下半年购买的固定资产可按50%的年折旧额计提。

(3) 固定资产减值。我国固定资产减值一旦确定则不可转回。德国采取的是区别对待, 对于临时性的固定资产贬值, 非公司制企业可以选择做减值或不减值处理, 但公司制企业不允许进行减值处理。固定资产减值理由一旦消失, 非公司制企业可以选择转回或不转回减记的金额, 但公司制企业则必须转回。

(4) 商誉会计处理。我国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不计提摊销, 但至少每年年终应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减值一旦被确认, 以后期间不论其价值是否恢复, 均不得予以转回。德国对已确认的合并商誉规定了三种会计处理的方法供企业选择: (1) 从公积金中直接扣除; (2) 在随后的四年中每年摊销四分之一; (3) 按计划方式在预计经营年限内摊销。

(5) 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在我国, 从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成本价入账;自创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将其有关支出资本化;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价值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 对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采用减值测试,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并不得转回。德国规定, 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不允许资本化, 只有从外部有偿获得的无形资产, 才允许作为资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其摊销方法与商誉一样。

(6) 外币折算的后续计量。我国货币性项目不论资产还是负债都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德国对货币性资产按照低值原则采用历史成本 (入账汇率) 与市场买入价孰低入账, 对货币性负债按照高值原则采用历史成本 (入账汇率) 与市场卖出价孰高入账。

(7) 或有负债的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并规定企业对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只需进行披露, 可不进行确认。德国的负债中有一类叫准备金, 它是对企业目前不确定的负债的一种事先准备, 因此类似于我国的或有负债。准备金的种类很多, 如:由于法律或经济原因引起的负债或来自未决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可能损失;在经营年度中未发生的维护费用, 如该项维护费用要在下年度头三个月内发生的;在经营年度未发生的土地清理费用, 如该项清理费用在下年度中要发生的;非合同义务产生的担保费用。对于这些损失和费用, 《商法》规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方以准备金的形式予以确认和计量。此外, 《商法》还提供了一些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归入准备金的会计业务事项。

(8) 会计信息的披露。德国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多层次的, 对于大型的资本性公司和《公司法》要求公开信息披露的非资本性公司都必须将会计信息在商业登记簿或联邦法院公告上向全社会公开, 且要求财务报告的内容全面、完整, 并通过高级别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而中小企业可获得相应的在编制报表上的简化、报表审计的免除和只需要在地方性的商业登记簿公开或无需公开会计信息等特权。这种规范一方面使得大企业会计信息必须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出于各种目的的广泛监督, 另一方面让中小企业少披露或不披露会计信息, 从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起到保护作用。

二、对我国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几点建议

1. 提高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法律上的约束性层次。

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会计制度法制化, 依法治国, 国家通过法律达到引导规范会计的目的, 使会计为国家经济政策服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 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大, 法律化的谨慎性原则可以使企业充分顾及市场风险, 防止会计信息的“泡沫”, 最大限度地保证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 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目前, 我国谨慎性原则的规范主要存在于会计准则中, 其规范层次低于法律, 造成一些企业在执行准则中的不认真和不严肃, 一些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准则的灵活性、不完善性而滥用谨慎性原则, 设置秘密准备金, 操纵利润。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提到法律的层面可克服这些不利影响, 有助于强化执行的力度以及运用的效果。

2. 提高谨慎性原则的可操作性。

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关键是掌握“度”的问题。可借鉴德国会计法的做法, 对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前提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进行具体规范, 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或说明哪些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中是企业必须执行的、哪些是企业可以选择执行的, 提高谨慎性原则的可操作性, 使会计人员有法可依、按章行事。

3. 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分门别类”。

目前,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这些企业面临各种挑战, 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在竞争中不至于因意外而遭受损失, 对于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可进一步细化, 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业务做出分类规定, 针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对中小企业偏松, 给予中小企业在会计事项确认计量上较多的选择权、报表编制的简化权与信息披露方面的豁免权;对大型企业偏紧, 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应遵循财务会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要求企业运用谨慎性原则处理的会计事项在财务报告中尽可能地加以全面披露, 以防止大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利润操纵和管理。

4. 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

素质水平包括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谨慎性原则是以不确定性作为存在的前提, 以会计人员的“估计”为处理的基础, 它的应用涉及会计人员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道德水平。合理职业判断的基础是高水平的会计教育。在德国, 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是必须有大学经济毕业的学历加上至少三年的从业经验, 其中至少一半时间在从事会计工作。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则至少要有六年的从业经历其中至少有三年是在单位做会计工作的经历。参加考试前还必须在一个由政府认可的学习班学习大约一年半的时间, 否则不能参加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淘汰率也很高, 大约为参考人数的三分之二。这种教育方式为德国培养高水准的会计师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会计师的培养远不及德国, 虽然会计师人数众多, 但水平参差不齐, 因此应加强专业培训, 提高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准入门槛, 参考人员除了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外还应具有实践经验, 并且不断完善后续职业教育, 摸索出一条建设我国高水平会计师队伍的新路子。此外, 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这不仅是某个行业的问题, 更是全社会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中德对比 第4篇

德国作为世界足球运动强国在近半个世纪的世界杯和欧洲足球锦标赛中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究其原因,离不开雄厚的业余足球运动基础。业余足球俱乐部作为足球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德国足球的强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发展速度较为缓慢。通过与德国的业余俱乐部的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对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研究对象与方法

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以及数理统计法等对我国辽宁省和德国西部地区(原联邦德国)的业余足球俱乐部进行研究。

2中德业余足球俱乐部对比研究

2.1中德业余足球俱乐部发展现状的对比

2.1.1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发展现状的研究

德国第一个业余足球俱乐部于1864年在德累斯顿成立,在超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对德国足球竞技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德国国内拥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前德国足协主席尼尔巴赫认为:如果说国家队和职业俱乐部是德国足球发展的发动机,那么业余足球就是心脏,这颗心脏在强劲有力的跳动着。根据德国足协2015年统计数据,共有近690万会员,占德国人口总数的8.3%,是欧洲拥有会员数量最多的单项体育组织;共有25324个业余足球俱乐部,大约占德国业余俱乐部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不同级别的业余足球俱乐部共有161727支球队,为超过650万业余球员提供训练或参加比赛的场所[1]。

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的类型根据其会员数量可以分为小型(少于100人)、中小型(100-300人)、中大型(300-1000人)及大型业余足球俱乐部(1000人以上),超过80%的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为小型和中小型[1]。根据项目分布可以分为足球单项俱乐部和综合体育俱乐部,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为足球单项业余俱乐部。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都分布着数量众多的业余足球俱乐部。可以说,小型化和普及性及广泛性是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的重要特征。

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不仅是公民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同时还是思想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相近的人们交流的场所。通过组织化的锻炼培养人们团队精神,建立友谊。业余足球俱乐部具有身份和文化认同的功能。五分之一的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建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历史的积淀影响了俱乐部发展的进程。同时俱乐部的运作方式和建设制度与德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背景与根源关系密切。

2.1.2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发展现状的研究

辽宁省是传统的竞技足球强省,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也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但业余俱乐部的出现无从考证。近年来业余足球运动员的数量大幅增长,业余足球俱乐部大量出现。由于组织松散,目前还没有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数量的准确统计。在调研中发现,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还没有发展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公益性体育组织。青少年儿童和女性业余足球俱乐部仍然没有出现,目前还是成年男性“一统天下”的状态。并且农村地区业余俱乐部的数量很少。已有的业余俱乐部成立时间已近二十年为主,缺乏文化底蕴。

对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会员基本情况的调研结果表明,25-4岁年龄段的会员比例最高。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成员以中青年为主。调查结果进一步显示,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的会员人数全部在100人以下,属于小型单项业余足球俱乐部。俱乐部成员主要来自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学历以高中以上为主。

2.2中德业余足球俱乐部困境的对比研究

2.2.1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面临的困境

1)体育需求的改变

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社会出现的个性化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使社会整体的体育需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积极的生活方式建立在追求健康和体验的基础上。这导致了体育公共服务和传统的体育模式的变革。健康、体适能、娱乐、放松和舒适感成为社会个体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动机。传统体育体制的基础与核心———业余体育俱乐部虽然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仍然为数以千万计的德国公民提供参与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但也面临着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体育需求带来的严峻的现实。

2)人口结构的变化

德国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居世界前列,从而使得人口的平均寿命大大提高,目前已达80.07岁。德国65岁以上人口1600万,占总人口的19.4%,是欧洲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放眼全球,其人口老龄化程度仅次于日本。与此同时人口出生率也在不断下降。德国社会的老龄化和少子化已经影响到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发展。2008年还有18万1千支业余足球队,2015年减少到近16万2千支[1]。这对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德国足协副主席科赫在2012年卡塞尔德国业余足球大会上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使业余足球俱乐部的数量在地区范围内得到维持。”可以说拯救德国业余足球的大幕已经拉开。

3)新的竞争出现

早在20世纪80年代,营利性健身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体育旅游产业以及健康产业的逐渐发展就已经引发了德国体育服务供给的结构变化,这些私有化的服务方式在过去的三十多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体育协会和业余俱乐部失去了组织上和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地位,放缓了业余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速度,同时也动摇了业余体育俱乐部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4)资金问题

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成员的会费、州政府的体育发展基金、举办赛事等收入及捐献等[2]。目前由于会员数量的减少政府资助数额的降低等对业余俱乐部的维持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部分俱乐部已经陷入了财政危机,甚至破产。

2.2.2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面临的困境

1)场地严重匮乏

研究结果表明,目前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缺乏训练和比赛所需要的场地。与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不同的是,我国业余体育组织还无法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俱乐部成员不得不为此投入较多的资金,经济负担较重,严重的影响到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2)资金问题

目前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较为常见的运行模式为,私人投入和会员会费成为俱乐部的主要经济来源。而社会力量参与的力度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资金投入不够稳定,对俱乐部的长期发展不利。

3)组织化程度低

调查结果表明,辽宁省业余足球俱乐部虽然表现出“地区性”的特征,但组织化程度较低。这反映在我国还没有制定出针对社会体育组织的法律保障体系。政府无法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行业体育协会没有把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列为日常工作,依靠社会与个人的力量发展业余足球难度大,风险高,草根化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地制约了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3结论

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经过大约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已经进入完善阶段,已经形成了稳定的足球文化,是竞技足球运动的重要基石。它具有小型化和普及性的特点,同时组织化程度较高。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受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综合因素的影响。

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刚刚进入形成和发展阶段,缺乏历史和文化的沉淀。俱乐部会员数量的小型化是最主要的特点,但目前普及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均较低。俱乐部的发展目标需要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加大建设力度。

德国业余足球俱乐部在现阶段面临的发展困境可以为我国业余足球俱乐部提供借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https://kampagne.dfb.de/unsere-amateure/#!/respekt

中德对比 第5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相同点和不同点,家庭教育经验

一、中德家庭教育的共同点

1、重视传统美德的培养

良好的言谈举止、勤俭节约、与人为善等都是家长看重的传统美德。父母鼓励孩子去和他人接触, 以此来提高孩子的语言沟通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 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同时, 家长教导孩子要乐于助人, 与他人和睦相处。此外, 父母让孩子学会感恩, 教他们如何做人, 孝敬长辈, 尊师重教。

2、重视“游戏”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父母常常和孩子一起玩耍, 在玩耍中发现他们的兴趣所在。给孩子创造一种启发性的氛围, 让他们去观察、探索、研究。在游戏中, 激发孩子的天性和活动能力。因此, 父母在挑选玩具时, 要多动脑筋, 去选择那些能激发孩子想象能力的玩具, 例如:积木, 它比电动遥控汽车或者玩具手枪作用要大, 而且还能培养孩子的空间想象能力。此外, 家长要求孩子与其他小朋友互换、共享玩具, 以此来培养他们节俭和团结礼让的品质。

3、重视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氛围对孩子的成长影响很大。如果一个孩子是在一个和谐的家庭中成长, 那么他会乐于助人, 也喜欢主动照顾他人。如果孩子在一个热爱学习的氛围里长大, 那么他渴望知识。家庭条件、父母的教育经历、家长和孩子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等都会影响孩子的发展。同时, 两个国家的父母重视自身榜样的力量。中国有句俗语:“有其父, 必有其子。”孩子们喜欢模仿父母的行为方式。

二、中德家庭教育的不同点

1、教育观念不同

德国父母以孩子为中心, 他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让孩子发掘自身的价值, 提供给他们有利条件, 让他们积极的、独立的、创造性的学习和自我发展。父母注重培养孩子的自信心, 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并在活动中大胆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中国的父母以社会导向为中心。他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让孩子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注重名人效应和模仿, 教孩子如何适应环境, 他们注重培养孩子谦虚谨慎的优良品格, 要求孩子持之以恒的去做事情, 要有耐力, 学会控制自己的感受。

2、教育方式不同

德国父母和孩子交流很多, 他们给孩子解释, 事情的发生发展过程, 跟孩子探讨某行为是否得体, 跟孩子分析, 某个结果产生的原因, 等等。德国父母并不娇惯自己的孩子, 他们分配给孩子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 通过劳动让他们获得知识, 培养动手能力。家长鼓励孩子自己去实践, 当遇到复杂问题时, 父母会化繁为简, 给孩子提供帮助, 有耐心的等待着孩子去解决问题。

中国的父母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往往把自己放在长辈的位置上, 和子女的交流比较少, 而长期的“应试教育”使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 要求孩子在短时间内掌握有用的技能, 疏忽了与孩子间的情感交流;中国的父母对孩子要求最多的是学习, 只要孩子把时间用来学习, 他们会为孩子提供一切便利, 孩子不需要参加家务劳动, 不需要为父母分担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他们只需要认真学习。这样往往会培养出“高分低能”的孩子。

3、教育成果不同

首先, 德国孩子独立性很强。从18岁开始他们独立于父母, 独立于家庭, 学习之余通过兼职来养活自己。其次, 德国孩子“金钱管理”能力很强。当他们还是孩子的时候就已经参与金钱管理, 学会了一些投资和社交技巧。通过亲身体会, 他们知道赚钱不容易。最后, 德国孩子适应环境能力很强。因为他们从小就学习独立, 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三、德国家庭教育对中国家庭教育的启发

首先, 父母不单单是孩子的保护者, 还是他的第一任老师。当孩子摔倒的时候, 父母不要去搀扶他, 而是让他自己站起来。孩子必须从小事中学会独立, 学会自己克服困难、磨练意志、发展自己, 在残酷的现实世界里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坚强的意志。父母要给孩子足够的想象空间, 让他们尽情的施展创造力, 千万不要束缚他们的思想。鼓励孩子, 让他们拥有好奇心, 怀疑精神和实践精神。

其次, 父母不要代替孩子去做很多事情, 要允许孩子犯错, 也要让他们学会改正错误, 犯错和改正错误同样重要。如果父母为孩子做很多事情, 他们将会失去锻炼的机会。后果严重的话, 孩子将成为生活上愚笨的人, 他们必须依赖自己的父母才能顺利的生活下去, 否则将不能生存。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 当踏入社会时, 会觉得无所适从。

最后, 父母和孩子地位要平等, 鼓励孩子跟父母讨论。两代人的讨论是孩子成功的第一步。通过讨论让孩子感觉到父母是公正公平、善解人意的。父母不会将自己的思想强加给他们, 而是通过讨论, 最终达成一致。父母站在孩子的角度去积极地思考问题, 不采用极端的方法去控制他们。和孩子共同探讨一些家庭计划, 鼓励孩子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 让孩子参与到制定家庭计划中来, 在现实中学会做出决策。

四、总结

上一篇:歌曲特征下一篇:应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