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律范文

2024-05-10

政策与法律范文(精选12篇)

政策与法律 第1篇

1、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只有5%,而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大概是70%至80%,其原因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的不够完善,与广大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2、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民间借贷。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变化,居民不在将资金存入银行,从储蓄中获得的较低收益。而是开始购买债券、买基金、股票,再发展到地下放贷,从中获得高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居民持币结构转向投资领域,民间借贷转向创投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

3、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银行贷款虽然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且贷款条件要求较高,申请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解决。目前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单纯依靠银行信贷难以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二、民间借贷市场的政策与法律环境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是现实生产、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在社会再生产中起到重要作用。

1、政策与法律滞后,是制约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日新月异,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在民间融资法律上目前还是依据《贷款通则》与刑法的有关条款。“地下”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还是依据1998年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另外在《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上还有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套出信贷罪、擅自成立金融组织罪等法律条款亟待于修订。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法律建设滞后,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小额信贷项目很难吸引到资金和人才。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2、民间借贷缺乏监管。

2008年8月《央行报告》表示,“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农村借款人往往会步入高利贷企图,与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失范不无关系。我们在呼吁当事人提高警惕谨慎选择出借人的同时,也希望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能够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建设力度,为群众创造一个洁净、安全、便捷的融资环境。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涉及范围广、人员杂,在债务人欠债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暴力催讨行为,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一方面是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增多,甚至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追债公司。

3立法与监管的难点。

目前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呈多元化,且各地差异较大,很难通过一个统一的法规来规范。再就是“合法”与“非法”区分很难。首先要突破一些民营企业向员工集资折成股份;企业或个人向特定多个人集资融资的法律界限。其次是用途问题,首先是关于贷款资金用途限制问题。在原《贷款通则》21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股本权益投资已经被突破,如最近银监会出台的并购贷款政策,实质就是一种股本权益性投资。而关于房地产投资,目前银行实际上也涉及甚多。为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难问题,“国30条”提出加快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如果允许银行牵头发起,也将突破原有通则的一些限制。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监管责任与问题承担对等问题。目前正规金融由银监会监管,但地方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常常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而后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资金去向并不清楚。这让地方政府叫苦不迭。各地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无疑将纳入《放贷人条例》来规范。目前此类公司开办由地方政府批准,在当地工商部门按照一般企业进行注册。从事贷款类金融活动却不被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是否合适?如果交由地方监管,后者目前并无能力监督其资金流向,是否仍由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是制约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对策与出路

1、加快金融制度创新,规范发展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一方面,通过构建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设计完善的民间贷款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促其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独立、有效地运转,促进其稳健运行。要结合金融市场的具体需求特征开展针对性的金融创新,构建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及规范下的非正规金融分工有序、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保证金融市场供给需求的结构性均衡。

2、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建议我国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应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民间贷款组织法》或《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如明确规定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并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扩展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

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并在制度安排上给民间金融提供转变身份的途径。如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并供给一套基础性的制度规则,如产权、市场、法律制度等,来约束民间资本的行为。同时,结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通过立法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适当给予民间借贷优惠待遇,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增强民间借贷融资能力,促进资金要素合理配置。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民间借贷管理。

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上,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民间借贷资本。在民间贷款组织的监管上,应当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事后的处罚,重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同时,加快建立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

5、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明确各级人行部门为民间借贷监测者,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针对民间借贷的运行规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较为科学的监测指标和评价体系;针对监测需要,研究开发相关监测软件或程序,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水平,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借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全球金融危机下民间借贷市场2009-05-18黄朱文颜志红

政策与法律 第2篇

一、判断题

1.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处以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误

2.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警示记录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用监管制度,以及及时处理举报制度。正确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正确

4.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错误

5.按星级标准新建的饭店,可以使用“准×星”“超×星”或者“相当于×星”等称谓进行宣传。错误

6.装置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但是可以装置内锁。错误

7.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都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正确

8.在娱乐场所内,违背社会舆论和社会民意的言论以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娱乐场所内禁止的娱乐活动。错误

9.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正确

10.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的家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同时与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亲属同样不得开办娱乐场所。错误

11.饭店星级标识虽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但被评上星级的酒店,可以根据自己酒店大堂的环境比例重新制作和使用。错误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但可以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错误

13.星级是用星的数量和颜色表示的。正确 1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歌舞厅、剧院及游乐场。错误

15.设置保险箱、柜、室,寄存保管旅客的贵重财物不是饭店的义务,旅客贵重财物属于自行保管范围,丢失责任自担。错误

16.饭店停车场属于免费停车,旅客在饭店停车场停放车辆发生失窃、剐碰等事故,与饭店无关。错误

17.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旅客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饪;由于旅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错误

18.饭店应当充分尊重旅客的隐私权,在任何情况下饭店的工作人员都不得随意进入旅客的房间。错误

19.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正确

20.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同时可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错误

21.旅游者张某某在海南某饭店住宿期间,在饭店就餐时发生明火烧伤脸部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该餐厅属于对外承包经营项日,饭店可以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向餐厅承包人追究赔偿责任。错误

22.娱乐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包括家庭或单位的娱乐活动,不涵盖电影院、剧院等观赏场所。正确

23.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错误

2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都必须没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正确

25.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娱乐场所,但不可以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错误

26.饭店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错误

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正确

28.国家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错误 29.当旅客索取遗留在饭店的财物时,饭店应当无条件返还,不能收取任何费用。错误

30.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错误

31.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正确

32.在旅客自身状态不适合于住店的情况下,饭店可以合理地拒绝接待旅客。正确

33.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正确34.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错误

35.我国目前对住宿业直接进行规范的主要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部门和住宿业之间的关系。错误

36.旅游者张某某在云南某饭店住宿消费期间,无辜受到社会闲杂人员殴打约8分钟,事发当时该饭店工作人员都惊呆了,直至社会闲杂逃离饭店殴打现场才惊醒。经鉴定该客人为“九级伤残”。受害者张某某在追究施害者的同时,可以要求云南某饭店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

二、单选题

3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A)注册。• A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B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C地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D)。

• A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 B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 C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D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不予制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9.(C)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A旅游主管部门 • B公安部门 • C文化主管部门 •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0.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C)。• A3个月 • B6个月 • C1个月至3个月 • D1个月至6个月

41.每日(D),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A凌晨1时至上午6时 • B凌晨1时至上午8时 • C凌晨2时至上午6时 • D凌晨2时至上午8时

42.(B),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A除公休日外 • B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 C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 D除寒暑假外

43.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C)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A10日 • B20日 • C30日 • D60日

44.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A)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A15日 • B15个工作日 • C30日 • D30个工作日

4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C)提出申请。• A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 B国务院公安部门

•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D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46.娱乐场所可以设在(D)。• A居民楼内 • B机关周围 • C车站

• D建筑物地下一层

47.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C)。• A只能是中外合资经营 • B只能是中外合作经营

• C只能是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

• D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经营 48.(D)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49.申请开办饭店,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开业的,公安机关可以(A)。• A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B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C酌情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D酌情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0.饭店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B)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A1个月 • B3个月 • C1年 • D2年

51.饭店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应当在(B)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A12小时 • B24小时 • C36小时 • D48小时

52.经批准开业的饭店,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A)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A3日 • B3个工作日 • C5日 • D5个工作日

53.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C)承担。• A旅行社 • B旅游者 • C住宿经营者 • D旅行社和住宿经营者

54.(B)是旅客应当履行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 A遵守饭店规则 • B支付住宿费用

• C正确使用饭店的设施、设备 • D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55.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还要向(D)报告。• A质量监督部门 • B旅游行政部门 • C农业行政部门 • D卫生行政部门 56.(C)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 A食品生产企业 • B食品经营企业 • C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D政府部门

57.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事故主要是(C)。• A食源性疾病 • B食品污染 • C食物中毒 • D食品添加剂污染

58.即使消费者购买后尚未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货款(A)的赔偿金。• A2倍 • B3倍 • C5倍 • D10倍

59.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D)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每月 • B每季度 • C每半年 • D每年

60.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D)颁发由其统一制作、核发的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识牌。• A国家旅游局

• B省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 • C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D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6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C)。• A1年 • B2年 • C3年 • D5年

62.下列(D)不属于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 A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B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 C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D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保安

6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C)的旅游饭店,均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A开业 • B1年以内 • C1年以上 • D3年以上

64.我国星级标识由(B)图案构成。• A天安门与五颗星 • B长城与五角星 • C国徽与五角星 • D五颗五角星

65.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A)报告。• A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B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C地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D地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6.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B),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A统一着装 • B出示证件 • C敬礼

• D两个人以上执法

67.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当会同(D)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 A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B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C物价稽查部门 •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多选题 68.列关于饭店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说法正确的是(BE)。• A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B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C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客在饭店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饭店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D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客在饭店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客在饭店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不代表全部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E选项正确

69.一般而言,饭店可以拒绝接待旅客的主要情形有(ACDE)。• A旅客已满,无客房出租 • B在意外事件发生的情况下 • C旅客不遵守饭店规则

• D旅客无力或者拒绝支付饭店费用 • E旅客被饭店列为黑名单 解析:一般而言,发生下列情形饭店可以拒绝接待旅客:①旅客已满,无客房出租;②旅客的行为违反饭店制定的合理规则;③旅客自身状态不适合于住店;④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⑤旅客从事赌博,卖淫、盗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⑥旅客无力或者拒绝支付饭店费用;⑦旅客被饭店列为黑名堆;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故排除B选项,意外事件也有严重与否的区别,要达到不可抗力去情况下,饭店才可以拒绝接待旅客

70.饭店经营者的义务包括(ABCD)。• A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 • B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 C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 • D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 E在必要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饭店经营者的义务为①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②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③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④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2017年版《政策与法律法规》第270页

7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D)。• A给予记过处分

•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 •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引咎辞职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故选CD答案。A选项不准确,应为给予记大过处分,B选项逻辑关系错误,E选项责任人错误,应为主要负责人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CDE)。• A给予记大过处分

•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 •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故选ACDE。B选项逻辑关系错误

73.有义务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包括(AB)。• A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 B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 • C质量监督部门 • D农业行政部门 • E卫生行政等部门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03条规定,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故选AB选项,CD选项缺少定语“县级以上”,E选项是被报告的部门

74.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则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BCE)。• A责令改正 • B责令停产停业 • C没收违法所得

• D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故选BCE选项

7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包括(ABCE)。• A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B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 C封存被污染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 • D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 E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昏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故选ABCE选项

7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包括(ABCD)等内容。

• A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 B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C预防预警机制 • D处置程序 • E善后处理措施

解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做出规定。故选ABCD选项

77.下列关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ABDE)。• A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B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 C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先行赔付

• D属于食品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E属于食品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食品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食品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B选项较全面,故选ABDE 7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ABCD)。• A适宜人群 • B不适宜人群 • C功效成分或者标识性成分名称 • D功效成分或者标识性成分含量 • E本品只能作为辅助治疗药物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识性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故选ABCD选项 79.下列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度说法错误的有(BD)。• 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 B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推荐性标准

• 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D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E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性标准,而选项B是食品推荐性标准,是错误的。《食品安全放》第29条规定,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选项D首先主体范围缩小,其次定于错误,是“可以”不是“应当”,再者缺少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故选项D错误 80.国家对(ABD)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保健食品

•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C老年人配方食品 • D婴幼儿配方食品 • E进口食品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75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81.从事(ABCD)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A食品生产 • B食品添加剂生产 • C食品销售 • D食品餐饮 • E销售农用产品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8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ABE)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 • B食品污染 • C食品添加剂 • D食品安全状况 • E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解析:《食品安全放》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8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ABCD)进行风险评估。• A食品 • B食品添加剂

• C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危害因素 • D食品相关产品中化学性危害因素 • E食品相关产品中社会经济因素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84.食品安全工作实行(ACDE)的工作原则。• A预防为主 • B动态评估 • C风险管理 • D全程控制 • E社会共治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

85.按不同习惯,旅游饭店可能也被称为(ABCD)旅馆、旅社、大厦、中心等。• A宾馆 • B客舍 • C度假村 • D俱乐部 • E电影院

解析:题目考察旅游饭店场所,而E选项明显与题目无关 86.下列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人员有(ACD)。•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 • B曾犯有盗窃罪的

• C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D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 E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罚款的

解析:《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娟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87.下列(ABCD)属于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A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保安 • B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 C旅馆应当设置个人财物保管箱等没施设备 • D旅馆应该建立旅客遗留保管制度 • E旅馆必须设置餐厅,为旅客提供免费早餐

解析:该题考察的是饭店经营中的治安管理,而选项E属常识问题,不选,详情见2017《政策与法律法规》第272页

88.作为一个旅馆业企业,其开办到开业,一般经历(ABCD)程序。• A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B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 • C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D领取营业执照 • E向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解析:《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89.《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ABCD)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宾馆 • B车站 • C娱乐场所 • D商场 • E住宅

解析:本题考察《侵权责任法》的主题,详见《政策与法律法规》第270页。另外,该题限定为公共场所,而选项E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公共场所,故排除。

90.下列(ABCE)属于饭店的权利。• A向旅客收取费用 • B要求旅客赔偿合理损失 • C要求旅客遵守饭店规则 • D尊重旅客隐私权

• E制止旅客在饭店内不良行为

解析:该题考察饭店的权利,为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合理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制止旅客在饭店内不良行为的权利、要求旅客遵守饭店规则的权利、要求旅客赔偿合理损失的权利。91.下列关于娱乐场所的环境规则说法正确的有(ACE)。• A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B装置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但是可以装置内锁

• C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D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内外的曲库连接 • E游艺娱乐场所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解析:该题考察娱乐场所的环境规则,详情见《政策与法律法规》第278页内容。其中选项B的错误原因是,《条例》第16条规定,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还有《条例》禁止的内容就包括选项D,故选项BD不选。

92.下列关于开办娱乐场所的禁止性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DE)。• A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 C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的家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 D与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 E与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三代以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解析:《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故选ADE 93.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ABCE)。• A警示记录公开制度 • B信息通报制度 • C信用监管制度 • D风险评估制度 • E及时处理举报制度

解析:该题考查的是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具体为警示记录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用监管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制度。详情见《政策与法律法规》第281页

94.要求旅客遵守饭店的规则主要表现在(ABCD)。• A登记时查验旅客身份证明 • B遵守饭店作息时间

• C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 • D爱护饭店的公共财物 • E不得吸烟

解析:要求旅客遵守饭店规则的权利有饭店有权要求旅客正确使用饭店提供的设施、没备,爱护饭店的公共财物,遵守饭店作息时间,登记时查验旅客身份证明,旅客不得私自留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卧床吸烟等。选项E不够全面,不选

95.当旅客离店后,如果在客房内发现旅客遗留下来的财物,饭店应当(ABCD)。

• A将财物记录在登记册上

• B写明旅客的姓名、房号、离店时间、物品名称及拾得者姓名 • C交领班送客房部妥善保管

• D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或联系方式,设法将遗留财物归还原主

• E当旅客索取时,饭店应当无条件返还,不得收取保管费

政策与法律 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大量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各省也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進入新世纪,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适应加入WTO 的需要,全国和地方人大、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对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适时进行了“立、改、废”工作。《汇编》旨在认真梳理、甄别改革开放以来相关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遴选收录现行有效部分,使社会各界更加系统、全面地了解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其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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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仲裁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法律制度,海事仲裁

一、从中英仲裁制度比较看中国海事仲裁存在的问题

除了在发展历史,以及国际话语权等客观原因上,中国与仲裁强国有不小差距外,我们自身的海事仲裁制度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以至于在2012年被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1)认可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是新加坡而不是上海。根据2010年IMD(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国际竞争力年刊,新加坡被评为亚洲最廉政的国家,也是公认的亚洲最理想的仲裁地之一。(2)伦敦至今依旧是全球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在某种程度上,乃至是唯一的国际航运中心。尽管其原有港口已经不再具有港口的功能,现有位于区域外的港口吞吐量也不排不到全球前列。其航运服务业却是全球首屈一指,而在法律领域,伦敦成为各航运公司、各机构等的仲裁首选地。下文尝试通过将中英两国仲裁制度进行比较来探寻现象背后的原因。

第一,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待海事仲裁的态度的差异。在伦敦,在航运合同中由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通常十分简单,如“伦敦仲裁解决”“适当的仲裁条款”“伦敦仲裁”“依照国际商会规则在伦敦仲裁”等,英国法院一般都会根据仲裁法给予相应的补充解释,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3)很显然,在对待仲裁的态度上,英国法院的立场是尽量确定在伦敦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相反,在中国除了有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对仲裁条款设置条条框框外,对临时仲裁也持否定态度。我国法院倾向于不承认相对模糊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例如在2000年,铁行渣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中,当事人由于仅仅约定了“中国仲裁”,就被广州海事法院判定无效。这里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对于仲裁的态度。

第二,在审判监督上或者说是否“一裁终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一裁终局”的规定,类似的情形在英国也是如此,但是在英国有两项例外,而在中国仅有一项。第一,就是所谓的严重违反仲裁程序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该项类似规定出现在中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就是法律问题,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九十六条确定,仲裁裁决如果有法律问题时同样可以上诉。总之,在英国如果仲裁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以提起上诉,而在中国,如果仲裁没有程序问题,是没有救济方式了。

二、伦敦仲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仲裁建设的启示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海事仲裁制度上的欠妥之处。正如我们现阶段面临的情形一样,上海正在进行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区的建设,上海港已经多年蝉联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第一,如此多的经济业务,必然会产生与业务相关的纠纷,如此大好的局面,倘若能在上海自贸区进行仲裁制度的变通执行,相信绝对是有益的尝试,这种尝试必将有益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一)完善现代海商事法律制度,扩宽仲裁适用种类

首先,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我们不可能像英国一样适用判例,至少现阶段的可能性为零。而且就是在成文法上我们都并没有做到很好,所以更新、完善现有海商事法律规范。我国《海商法》在1992年出台时号称多个“第一”,显然在今天它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潮流,并且经过二十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海商法该部分修改了,增加和删减内容,使其在实质更偏向“海上货物运输法”。有一点,其实是我们值得注意的,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并非职业政治家团体,或者说是职业立法机关,那就存在着一个部门法律更新慢,没有话语权的法律部门面临着长期搁置和被边缘化的危险,其实可以做出某种程度上的尝试,例如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判例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一味的增加司法解释,这样有两点好处,第一,可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保证仲裁的公信力,这从某种程度就是增加“可预见性”,这种我国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所缺乏的特质。第二,可以弥补制定法在时间上滞后性的问题,消除出台司法解释的一些弊病,例如被长期诟病为“法院代替人大立法”。

其次在适用种类上完全可以增加英国的判例作为仲裁的参考依据,因为作为完全主权国家,直接适用其判例完全是对司法主权的侵犯。劳氏法律报告是各国学习英国海商法重要的资料,而劳氏法律报告的主要内容就是英国判例,既然我们短期内不能超过英国,我们何不“拿来主义”,在一段时间内尝试将英国判例作为我们的仲裁参考依据,这样,在我们具有地理优势的前提下,必将增加我们仲裁的竞争力。

(二)引入临时仲裁制度

引入仲裁制度的呼吁已经很多年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仲裁实务,我国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应当说有能力驾驭好临时仲裁。并且就现在来看,主流的共识是应当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当然真理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但这并不影响临时仲裁的优势所在。“如果除掉了效益的价值目标,至少从程序上讲,仲裁制度并不比诉讼制度存在多大的优越性”,(4)也不意味着将来我国不需要引进。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而对于外国的临时仲裁在中国却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临时仲裁的需求,只能在外国进行仲裁,这就将本来不多的仲裁案源拱手让给别人,所以说如果在国内能够实行临时仲裁,就可以吸引那些又需要临时仲裁并且希望将仲裁地放在中国的那一些人。这样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在中国执行,而我们的仲裁裁决也能在外国执行,这样无疑能推动我国仲裁的发展。

第二,临时仲裁具有形式灵活,更加反映当事人意志等优点。形式灵活带来的好处有很多,一方面可以降低仲裁费用,尽管国际商事交往当中的标的是很大的,倘若能节约一定的仲裁成本何乐而不为呢。形式灵活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仲裁时间更短,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现实是,在中国有时候仲裁的周期比诉讼还冗长,程序更为简便相应的也能节省仲裁时间。特别在海事争端中,由于船舶调度、资金周转等需要,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而临时仲裁可以当天任命仲裁员,裁决书甚至可以在同一日做出,正是解决海事争端的首选方式。(5)仲裁更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相信这一点不必多说,能带来的就是仲裁的公信力了。

第三,与国际接轨。其实在《纽约公约》当中就明确规定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相应的仲裁强国也有类似规定(例如英国的1906年《仲裁法》中就有类似的规定)既然这种形式并没有涉及到保留的问题,熟悉国际游戏规则也未尝不是提升话语权的方式之一。

注释

1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具有一百余年历史,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航运组织,在联合国诸多机构中担任观察员,在航运标准格式合同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2邓珊.新加坡国际航运中心法律服务体系研究[J].东南亚纵横,2012,11:10-15.

3顾国伟.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初探[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03:96-101.

4肖永平,胡永庆.加入WTO与我国仲裁制度改革[J].中国法学,2001,(2):14-20.

政策与法律 第5篇

第1章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1 会展概述

“朝阳产业”

1.1.1 会展的起源与发展 1)国际会展发展的历程

(1)萌芽期——集市大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至19世纪中叶)欧洲是世界上公认的会展业发源地。

公认最早的国际集会交易会是公元629年在法国巴黎近郊的圣丹尼斯举办的交易会。(2)发展期——博览会大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40年代)1851年第一届伦敦世界博览会(“万国工业大展览会”)

1928年11月22日,巴黎成立国际展览局(BIE),形成《国际展览公约》,最初31个国家,截至2002年底已有89个成员国。

(3)成熟期——会展旅游阶段(20世纪中叶至今)

二战后,会展经济的热浪(每年定期举行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有4000多个,国际会议40万个)会展业在各国受到重视

2)我国会展旅游发展的历程(1)尝试阶段(1851—1926年)

①出国参加世博会

1851年,中国商人徐荣村以私人身份参加首届世博会 1873年,英国人包腊代表中国参加了维也纳博览会

1876年,中国政府第一次派代表以国家身份参加费城博览会 1915年,参加巴拿马博览会

②国内办初期展览会

1926年6月—11月,南京,晚清中国第一次全国博览会(南洋劝业会)1929年,杭州,西湖博览会

(2)起步阶段(1949—20世纪90年代)①1951新中国参加莱比锡春季博览会。

1953年第一次接待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业展览会 198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诺克斯威尔世博会 ②起步阶段的快速发展

1978年,中国贸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十二国农业机械展览会” 这一时期总体水平较低

(3)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新世纪,各地会展业纷纷出现

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会展产业带初步形成。西部大开发西南会展业产业带正在形成。中部崛起

1.1.2 会展的概念

1)会展的含义

一般狭义:会议和展览(会展等同展会)

一般广义:在一定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由多个团体或个人聚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包括业务会议、协会、社会团体会议、奖励旅游、节事活动、展览,甚至包括体育竞技活动和各种博览会。MICE :M(meeting)会议,主要指公司会议

I(incentive Tour)奖励旅游

C(Conference)大型会议

E(Exhibition or Exposition)、E(Events)前者指展览会,后者指节事活动

杨朝晖《会展政策与法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以企业化运作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口头交流信息或者以集中陈列展示物品为主要方式的集体性和综合性活动”

(1)会展是一种经济活动(2)会展是一种产业化活动

(3)会展是一种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4)会展是以会议和展览为基本形式,同时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活动

2)会展的意义

(1)传播信息、知识、观念,促进经济贸易、沟通交流的作用(2)提高主办城市知名度、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3)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作用(4)增加大量就业机会的作用

1.1.3 会展的类别

1)常见的会议类型及其定义(1)年会

政治、贸易、科学、技术领域、社会团体,公司机构(2)专门会议

科技界、贸易界使用的术语,和年会在形式上没有太大的差别

(3)代表会议

与专门会议相似,被欧洲人和国际性会议常用。在美国,被指称立法机构(4)专题学术讨论会

有个人或专门小组做示范讲解。

相对论坛,会议中较少有观点和意见的交流。(5)讲座

通常由专家单独示范,会后可安排听众提问。(6)论坛

反复深入的讨论,一般由小组长或者演讲者来主持。各种问题由小组长和听众提出讨论。

此外,还有研讨会、讨论会、讨论分析课、静修会、学会、专题讨论组等

2)常见的展览项目

(1)展览会及国际性展览会

《国际展览公约》:展览会是一种展示,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加,展览会即为国际性展览会。(2)展示会及专业性展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B/T 10358—2002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对专业性展览会的概念界定: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3)商品展销会

工业性的、专业性及科学性的展示会都是非公众的,大型的面向公众的展览被称为“展销会”,如家居展、园艺展、车展、船展、年货展等。

特点是收取适中的入场费,并且展示方可以当场销售部分商品。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1.1.4 会展的功能 1)会展的综合功能(1)传播信息的功能

信息交换的集中性、信息分享的有效性、信息交换的便利性、信息成本的低廉性

(2)宣传教育的功能

(3)树立形象的功能

树立国家、城市的形象,提高知名度,为主办者、与会者、参展者、客商提供自我塑造、自我推荐的舞台。

(4)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 会展业的利润20%—25%

2)会展的具体功能(1)会议的具体功能

①发扬民主

②科学决策(上海、北京组织的国际企业家咨询会)③联络感情(联谊会、茶话会、团拜会、招待会等)④推动工作(协调会)

(2)展览的具体功能 ①沟通产销,加速流通 ②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③反馈信息,适应市场

1.2 会展组织和行业管理模式

1.2.1 国际会展组织

1)国际展览联盟(UFI)

国际展览联盟,1925年成立,是博览会和展览会行业唯一的世界性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其成员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并通过研究有关问题,发展其成员主办的展会,使博览会和展览会这一重要媒介在为世界贸易服务中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国际展览联盟对展览会的审批、展会主办方的服务水平、办展的质量、展会参展商和观众的比例构成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如,展览面积、参展观众的人数20%来自海外,展览会主办机构收入的20%用于广告宣传的展会,才可由主办机构申请,由国际展览联盟审查后,授予UFI标志。

UFI还定期不定期对其成员及其举办的展会质量和水平进行考察,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会员和展会,则取消会员或展会的UFI资格认证。

目前,中国有16个展览取得了UFI资格认证,有10家单位成为UFI的会员,它们包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CIEC)、中国仪器仪表协会(CIS)、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CMTBA)、上海国际展览公司(SIEC)等。

2)国际展览管理协会

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xhibition Management(IAEM),1928年成立,总部设在美国达拉斯。IAEM与UFI结成全球战略伙伴,共同促进国际展览业的发展和繁荣。

IAEM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国际展览业的发展与交流为己任,每年定期举办国际展览界的交流合作会议、短期提高课程及专题会议,出版相关刊物和买家指南,提高展览组织者的管理水平。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995年加入IAEM,是IAEM的第一个中国机构会员。

3)国际展览局 国际展览局(BIE),1939年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负责协调管理世界博览会事务的国际性组织,主要负责《国际展览公约》的运用和管理,制定国际博览会的举办计划并加以认可,对博览会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际展览局现有正式成员国47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与1993年以国家名义加入《国际展览会公约》,成为其正式成员。

4)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1963年创建,是全球国际会议最主要的机构组织之一,是会务业最为全球化的组织。

ICCA目前76个成员国家,首要目标是通过对实际操作方法的评估以促使旅游业大量融入日益增长的国际会议市场,同时为他们对相关市场的经营管理交流实际的信息。

目前我国有14家单位加入ICCA。

其他比较知名的世界性协会或联盟: 亚洲太平洋地区展览会及会议联合会(APECC)欧洲展览馆管理协会(EMECA)国际展览运输商协会(IELA)意大利国际展览组织(IIES)德国贸易展览协会(AUMA)目的地管理者协会(ADME)会议中心国际协会(IACC)国际博览会协会(IAFE)国际节庆活动协会(IFEA)专业会议管理协会(PCMA)奖励旅游管理学会(SITE)

1.2.2 会展行业管理模式 1)政府行政干预模式 特点:

①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政府授权的权威协调管理机构。如德国贸易展览协会(AUMA),它主要负责对每年的国内外博览会、展览会进行组织和协调,它是代表德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唯一会展管理机构。法国的海外会展委员会技术、工业和经济合作署(CFME—ACTIM)也是代表法国政府的唯一的会展管理机构。②政府大力支持展览场馆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场馆,产权国有,展馆场地租赁或委托大型会展管理公司管理,政府只是宏观调控方面的管理。

③会展项目的市场运作模式

政府——会展公司(场馆经营者、会展项目组织者)——会展服务公司

2)政府扶持模式

政府把展览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部门、各行业全力扶持,通力合作,制订了一整套扶持、服务、规范、协调和发展的计划。

代表国家:新加坡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会展业发展;日本制定了《通过促销和举办国际会议等振兴国际旅游法》

3)市场运作模式

政府出地建会展中心,主管贸易发展的部门负责招商,专门管理公司经营的模式。

代表:香港贸发局重点招商,新世界有限公司经营 1.2.3 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1.3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及其法律体系

1.3.1 我国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会展主体多元化

由于缺少对会展业的准入、会展主办者资质的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对口管理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协会、商会、中国贸促会及其行业分会和地方分会、地方政府或省、市级外贸主管部门等都可以举办展览会,各种机构一拥而上,办展质量不高,专业性不强,品牌难以树立,影响我国会展业的行业声誉。

(2)会展审批权限分散

会展审批机构数量多,审批权分散,审批机构的利益冲突导致我国会展市场的混乱。

目前国内会展业既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又没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和协调。突出问题有多头审批、重复办展、同名办展的混乱屡屡出现。另外,国有展览公司和民营、外资企业的不对等关系等。

(3)质量评估制度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4)运行缺乏规范化

主要表现:展览规模小,国外参展商少,效果差,档次低;展会的地点选择、展馆的使用频率约束机制缺位;展览场地、运输、各种公共服务的费用标准、境内外招商程序及费用标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验收事项的规范化程度都很低。

(5)市场竞争呈现无序状态

主要原因:我国没有专业的、唯一的审批部门。

为改变无序竞争的现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的处境展一律由 中国贸促会审批管理,再由中国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制定出国展览的管理办法。但是国内展会情况没有改善。

贸促会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各地仅以医疗仪器设备为主题的国际展览就有14个。

(6)知识产权保护日益突出

种种乱象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

1.3.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且大都以办法、通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1.3.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展法》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

目前我国制定会展基本法的基础还不扎实,时机也不成熟,会展法的制定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2)国务院针对会展业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7】25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国务院发布的与会展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会展业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

3)国务院各部委就会展的专门问题制定的部门规章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现并入新成立的商务部)制定的《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际贸促进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总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制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简单概括,这些法律法规可分为: ①关于会展审批的管理规定

②关于会展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管理规定 ③关于展品进出关、运输等管理的规定 ④其他有关会展管理的规定

4)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广州:《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 大连:《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与法律 第6篇

关键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党中央国务院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把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我们以东平县为主要调研单位,通过对调研的几个村镇的多次走访,居民的参保率高达百分之百,每户居民无一例外地全部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说明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山东省的推行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们队伍于8月3日开始对山东省东平县下属接山村、刘所村、后口头村以及东平县卫生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调研的方式主要包括发放问卷、访谈纪要等,通过这些形式,我们对东平县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现状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了一些直观的认识。下面我们具体进行论述。

(一)实施现状的特点

1、“新”的特征明显,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合并,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了系统服务功能,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了“两保合一”的新转变。

2、资金筹措的方式更加多样,政府部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更大。与2012年相比,基金的使用率大幅增加,然而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没有明显增加,而且有下降趋势,表明政府对医疗保险的支出日益扩大,对全市卫生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有效促进了全市医疗事业的发展。

3、由医疗卫生部门的“单独作战”转变为全市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统筹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艰巨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专户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身份的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相关工作。民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4、参保居民收益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一个医疗年度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6万元,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75%、65%,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全部伤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

二、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参保居民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差。通过调研,很多农民因为科学文化素质的限制,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缺乏应有的了解,对其与新农合的区分不明白,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申报的程序和步骤也缺乏必要的知识。然而,又因为缺乏专门的宣传和推广讲解的机构,导致居民在现实情况中,遇到该报而未报、想报却不知如何去报的困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程序繁琐,而且报销的过程缓慢。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许多农村居民对一些诸如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都不会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程序,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程序太过繁琐。繁琐的登记、来回的核实、理赔程序的缓慢都让一些农村居民望而却步。而且据了解,目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需要由各村统一缴到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划拨。这就导致一些农村居民在大病面前无力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即使勉力支付也已经致贫,虽然在事后报销机制的作用下,但只是对贫困局面的缓解而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

(三)基层卫生院医疗条件较差,报销地点存在局限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地区卫生服务体系包括村卫生所、镇卫生院、县医院,而由于近年来国家致力于建立大城市医院,主要集中于对城市医院的投资建设,对于乡镇地区的卫生所卫生院的投资往往很少,但是乡镇的卫生院又是参保农村居民就诊的必要一环,然后才能转诊到县医院。这样就导致农村居民对村卫生所的医疗水平信不过,小病宁愿去私立的大药房,大病多愿意去大医院就诊。但是因为报销地点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他们不得不选择指定报销的医院。

三、对东平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政策解读

为响应中央政策号召,切实为广大人民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确定了山东省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的目的、对象、原则、资金筹集管理等众多问题。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发布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完成了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

下面我将重点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分别进行法律、政策解读。

(一)《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1、《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优点

(1)分工明确。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过程划分为组织实施、经办、基金监督管理、基金收缴四项工作,分别对各县市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学校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工进行了划分。

(2)资金监督渠道多样、公开。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资金监督的渠道有三个,分别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最后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允许社会公众对资金进行监督,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另外,学生的资金还由泰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监管,切实保障了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2、《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不足

(1)资金管理分散,不利于统一规划。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市基金统一管理,但是其他条款又分别赋予了泰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泰山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等各项权利,这样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不统一,使得基金规划、使用出现不必要的浪费或错误。对参保者切身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1、《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优点

(1)进一步明确了分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12所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工作由泰安高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主体与对象一一对应。

(2)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未涉及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针对学生的不成规定,另一个部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义务、责任的补充规定。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计上报等工作”其中并未涉及中小学学生,《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中小学考虑在内,规定10所市属以上中小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大学生实习、寒暑假期、因病休学等符合规定的不在校期间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市内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补充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空白。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总额控制指标,不得无故推诿拒收病人,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给予病人更大的权利保障。

(3)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涉及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补助金额。《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提供“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相关机关调查取证”、“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伤残证明、死亡证明等过程中发生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行性。

2、《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不足

补助力度有待提高。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对于某些病人如果能够将16万元限额尽数放在其所患病上还可能勉强维持,例如门诊慢性病病人、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但是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门诊慢性病甲类病人只能补助30000或4000元,乙类病人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或4000元,而未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如果全残或死亡只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 、20000元,对于严重患者而言不过杯水车薪,因此应当放开对这些病种严重患者的最高限额,使其与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相一致。

四、结语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山东省已经获得了较好的落实,绝大部分地区的普及率都达到了百分之百,农民们正不断因这一优惠政策持续受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有所缓解。不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项政策在落实上依然有许多问题,许多村民虽然在村里的宣传下参与了此项制度,但并不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的步骤及承包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网点不够密集也为村民从中真正获益增加了难度。未来仍有许多的困难等待政府施政人员克服。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山东省政府对此项制度大力落实取得的成效。就目前来看,在山东省内本项制度落实已经初具规模,所欠缺的是对更进一步问题的处理与解决。

参考文献:

[1]付晓光.汪早立.张西凡.程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问题的谈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28 (3):166-168.

[2]朱玲.政府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00(4):89-99.

[3] 顾昕.全球性医疗体制改革的大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 2005(06)

政策与法律 第7篇

关键词:煤炭城市,循环经济,问题,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8年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与政策保障。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态经济, 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 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 以物资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 按照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 将经济增长方式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环模式, 转化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模式, 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系统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 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实现节能、节资、生态、环保。近些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 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 能源资源短缺。因此, 必须加快制定和执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 为煤炭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保障。

一、煤炭城市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一) 煤炭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且不平衡

煤炭产业拥有丰富的煤炭副产品和共伴生资源, 可以发展发电、建材和化工等产业, 但因行业分割, 地方条块分割,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时间长、难度大、影响了发展速度和质量。煤矸石、煤泥发电等矿区循环经济的核心项目, 但由于电力行业上网门槛高和复杂的审批程序, 项目核准旷日持久, 导致大量的煤矸石和煤泥堆积、自燃。相当一批大型煤炭企业仍然主要生产单一煤炭产品, 循环经济发展较慢。煤炭副产品和伴生物中, 除煤矸石、煤泥部分被利用外, 其它资源基本得不到有效循环利用。

(二) 国家支持煤炭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循环经济的政策引导和

扶持力度, 但在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还比较窄, 比如, 对焦炉煤气、熄焦热能回收循环利用方面没有减免税政策, 对煤矸石、粉煤狄、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地方减免的税收, 国家和省也没有给予地方财政转移支付, 影响了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在立项核准、用地审批、贷款融资等方面还没有得到特殊支持, 贷款难等使一些企业明知煤气“点天灯”相当于大把地烧钱, 却没有财力回收循环利用。

(三) 一些煤炭城市还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过去建设的循环经济项目, 由于缺少规划引导, 在项目摆放的空间布局、上下游产品衔接、各产业和产品的规模设计等方面, 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导致上下游产品衔接存在空间和规模上的不匹配问题, 影响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缺少科学的发展规划, 还容易带来盲目上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 导致产业趋同、无序竞争, 影响循环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及制度不完善

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标准规范不完善, 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缺位;由于价格政策不到位, 资源综合利用的建材产品和废水资源化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如煤矸石发电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优惠政策等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执行, 影响了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煤炭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措施

(一) 修订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

要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完善煤炭企业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度。关键是要通过立法来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另外, 还要修改已有法律, 制定缺失法律, 健全煤炭法规体系。地方各省也可以根据自身煤炭企业实际制定一些地方法规与全国法律法规配套, 形成自己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 健全法制, 强化政府责任

国家已经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如“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煤矿区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洁净煤技术规程", 以及用煤行业主要设备能效标准和管理办法、设备能效标识制度、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等。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体系, 把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工作纳入法斜化轨道。全国人大制定的《清洁生产法》, 是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在法律方面一个良好的开端。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 制定《国家绿色消费法》和《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法》, 同时, 建立具体资源再生行业法律。循环经济要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需要建立一套绿色保证制度体系。包括绿色制度环境 (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城市制度、绿色行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等) ;绿色规范制度 (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等) ;绿色激励制度 (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等) , 这些制度的建设离开法律支持和政府的推动是无法实现的。

(三) 完善技术政策、投资政策和财税政策

加强环保手段与洁净煤技术的衔接, 推动以煤炭洗选为源头, 以煤炭高效洁净燃烧与发电为核心, 以加大煤炭转化、优化终端能源结构和控制污染为主要内容的洁净煤技术的发展。制定严格的能效计划, 坚决摒弃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技术, 鼓励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开发和使用, 降低能源消耗, 提高能源效率。。加大污染物控制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并强制执行, 以保护生态环境。

加大矿区污染治理的投入。煤炭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多, 污染范围广, 积存量大, 治理污染耗资大, 企业承担不起, 需要国家给予相当数量的投资, 或设立专项贷款, 以解决陈年旧账。在煤炭生产基地的建设中, 项目总投资要包括矿区污染治理的费用, 以避免出现新的污染。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渠道, 加大对洁净煤技术的研发投入, 对洁净煤技术的示范工程和商业化推广应用予以资金支持。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煤炭企业利用清洁发展机制, 在获取先进减排技术的同时, 拓宽融资渠道, 获得更多的投资, 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对治理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物价补贴、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政策, 指导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流动。对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工艺与设备的企业, 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加速折旧等政策, 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改进成本核算体系, 增加环境成本, 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 促进煤炭企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 提高执法水平, 强化监督管理, 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涉及多个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离不开完善的环境执法机制的配合。提高执法水平的措施包括:改革执法体制、完善执法体系, 完善执法程序、完善和落实执法违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素质, 建立严格的执法员选拔制度。还应在环境执法机构内部建立起完善的执法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 以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 确保环境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循环经济, 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国家制定推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 明确鼓励节能降耗的新工艺。依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

(五) 通过立法, 建立激励约束制度

1. 通过科技立法, 激励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开办各类研发机构。同时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 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 同时, 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 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 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2. 建造绿色财政金融激励制度。

这种激励包括购买性支出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许可证制度、财政信贷制度、税费制度、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1条、42条、4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相关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第44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第45条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第48条规定对在循环经济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加以奖励等。这些激励措施都是政府利用各种财政制度对企业和公众进行引导, 使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应将这些规定具体化, 制定专门的配套措施, 以增加可操作性。

3. 建立约束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 完善相关法律, 必须建立约束制度, 包括以立法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佣金制度等, 使外部不经济性转入内部化, 使治污、清洁生产等成为煤炭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晶钰.科学发展观视角下循环经济的法律完善[J].生产力研究, 2009 (2)

[2]康钊.我国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0 (6)

[3]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政策与法律 第8篇

一、内容与方法

(一) 研究内容

1. 大学生实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界定

大学生实习, 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 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 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大学生实习的形式是多样的, 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教学实习, 即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 具有无偿性质;二是带薪实习, 即在校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有偿的实习, 实习学生能够获得一定报酬, 但并不影响其主要目的是到实践中学习的性质;三是就业见习。我国从2006年起推行的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和基地参加见习的制度, 目的是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以上实习形式与实践中的兼职打工、勤工助学、岗前见习等都有不同。

不同实习形式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是不同的。教学实习是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 实习学生仍属在校学生, 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 在校大学生在教学实习中与学校的关系应当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属于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带薪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是单一的, 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就业见习制度是国家近年来促进大学生就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政府来说, 就业见习就是其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见习所提供的一项国家帮助措施;而对高校毕业生来说, 就业见习是其所拥有的权利, 它具有学习权和就业权的权利属性。相对于标准的劳动关系, 就业见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

2. 大学生实习问题调查及其原因分析

当前, 我国大学生“实习难”问题与“就业难”问题一样同样令人担忧, 侵犯实习大学生权益的现象也很严重, 而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复杂的。

第一, 大学生实习难问题及其原因。大学生实习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实习难”, 包括实习单位难找、实习效果难体现、实习权益难保障三个方面。从实习关系主体的角度, 将导致“实习难”的原因分为高校管理、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等方面的原因。高校管理方面, 有的高校对大学生实习认识和定位不清, 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高校的实习管理过于宽松, 实习内容安排不合理, 指导和监督不力;高校实习工作与大学生就业相脱离, 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实习指导教师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等。实习单位方面, 缺乏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能接纳学生实习的岗位数量有限, 接收规模不大。许多单位不愿接收实习生, 担心实习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 增加企业负担。实习学生方面,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 实习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求职心理压力过大, 造成盲目、急于求成的心态。这种心理成为部分实习生被用人单位利用和侵权的主观原因。综合来看, 大学生实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破解“实习难”困局离不开学校、企业、学生、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从法律角度看, “实习难”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大学生实习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的缺失。

第二, 大学生实习侵权问题及其原因。“实习侵权”即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 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实习单位的侵权行为。如假装招工骗取应聘学生押金, 利用所谓培训费、保证金等名目诈骗钱财;克扣、拖欠、拒付实习报酬或不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报酬;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实习期;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指派实习大学生从事推销等杂务而不给予其足够的技能训练;不提供其足够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卫生条件等。二是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 包括诈骗、拐卖人口、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失职渎职行为。四是学校的侵权行为, 如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实习学生权益受损;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从事无偿或廉价的劳动等。

分析实习侵权的原因, 一是大学生实习中供求关系紧张、强弱关系失衡。实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学校还是对于实习单位甚至是与其他劳动者相比, 都处于弱势地位, 其合法正当实习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同时, 实习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缺乏维权意识和勇气, 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二是现行法律对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 实习仍被看作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 因此, 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 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去维权。同时,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不足, 大学生实习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实习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中并没有包括相应的劳动权利。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工资与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就无法获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不能享受劳动基准的保障。在实习单位、高校否认其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要求处于弱势方的受害学生就实习单位、高校的过错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存在立法的空白, 这些都不利于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

3. 大学生教育实习的制度比较与借鉴

相对于其他专业的实习来说, 师范类院校的教育实习具有最成熟、最完善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机制, 对其他专业领域的实习制度规范和完善具有借鉴价值。在国外, 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实习制度, 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体现在:实习目标明确、内容丰富;实习时间充足, 形式多样;实习指导具体、全面;实习管理制度化、合作化;实习评价客观、有效。与国外先进制度经验相比, 我国教育实习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如实习缺少资格门槛;实习前准备不足;实习时间较短, 且过于集中;实习指导方式简单;实习管理存在“脱钩”现象;没有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等。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教育实习应当进行以下改进和完善:一是转变实习观念, 克服单一的实习模式, 做到连续性和阶段性的有效结合;二是确认实习资格, 规定参加教育实习的资格底线;三是丰富实习内涵, 延长并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拓宽实习形式, 充实实习内容;四是建立和完善全国或地区的教育实习考核标准;四是加强与实践部门的协作, 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 共同管理实习活动。

(二) 研究方法

1. 逻辑论证

研究探讨和总结大学生实习与就业、实习难与就业难之间的内在关系, 确立以实习促就业的逻辑起点;将大学生实习行为分为不同形式, 对其不同法律性质进行界定, 明确实习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基于“重心论”, 确立倾斜保护实习大学生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理念;基于“系统论”, 要求为大学生实习专门立法, 构建内、外部协调衔接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结构体系。

2. 实证分析

以江浙沪长三角地区为实证调研区域, 深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企业及社区开展问卷调查, 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到大学生实习单位进行对象访谈和个案分析;选择典型的实习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跟踪调查;到各级法院、仲裁委员会、公安局等机关考察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劳动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3. 文献比较

通过文献资料查找、整理和翻译, 介绍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实习制度经验和特色, 并同我国教育实习制度进行比较, 以此作为我国大学生实习立法的有益借鉴。对法院和仲裁机构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劳动违法犯罪案件的档案进行研究, 分析该类案件的现状、特点和规律。

4. 学科交叉

注重从教育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学科角度进行交叉性、综合性研究, 重点推动教育法学发展;通过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融合、衔接协调, 构建和完善我国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二、结论与对策

(一) 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规范

1. 大学生实习立法的制度设计

第一, 大学生实习专门立法设想。要使高校毕业生见习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仅靠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文件是不够的, 必须通过立法途径规范和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 克服“实习难”问题, 从而解决大学生“就业难”。我国实习立法不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修补补, 而应制定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 这样更有利于形成在规范和保障大学生实习方面协调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 (这里暂将其称之为《大学生实习条例》) 。围绕设想中的《大学生实习条例》, 以此为基本与核心, 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结构体系及其内、外部的制度协调衔接。

第二, 实习地方立法经验借鉴。目前, 适用于全国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尚属空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月22日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是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加以规范、推动和保障的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组织与保障、实习规范与管理、见习规范与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六个方面, 还有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以上实习地方立法规定都可作为全国实习立法的参考。

第三, 实习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从拟想的《大学生实习条例》存在形态来看, 它是教育法律体系内部制度结构存在的主体, 而其他教育、劳动等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则或规范则是其存在的外部制度环境。通过其协调和衔接功能的发挥, 形成了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与教育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制度链与规则群。构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体系, 既要使教育法律体系内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原则和制度形成协调链接, 又要使教育法律体系外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实现协调链接。

在内部制度结构方面, 拟想的《大学生实习条例》应当是规范实习活动、保障实习权益的最集中、最直接的法律表现。《大学生实习条例》的原则和制度都应当是其上位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原则和制度在实习活动中的具体化和操作规则。作为一种单行法规, 《大学生实习条例》应当发挥其处于核心地位的制度结构功能, 提供协调和链接服务, 从制度整体上强化大学生实习和促进就业。

在外部制度结构方面, 《大学生实习条例》与宪法、劳动法、民法及刑法等部门法会产生制度交叉和重合, 当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冲突。首先,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 实习立法必须按照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其次, 保障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 涉及到《大学生实习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立法的衔接。从长远来看, 《大学生实习条例》应明确规定大学生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 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其三, 《大学生实习条例》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对实习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对实习权益保障进行制度设计;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 明确规定政府相应的职责及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 对严重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行为设定相应的附属刑法规范, 设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上述途径, 实现大学生实习立法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的衔接。

2. 大学生实习立法原则与规则

建立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需要确立在规范和管理实习活动、保障和救济实习权益方面的基本理念, 确立在调整实习法律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它决定着实习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主要内容和价值取向, 是实习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总的来看, 大学生实习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则及相应规则。

第一, 共同支持。与大学生就业问题一样, 大学生实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需要在政府、社会、企业、高校和学生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和协调, 尤其需要给予足够的政府扶持和社会支持。当然, 这种政策性扶持和支持也应适当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 通过赋予其法律效力以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和实际效果。

第二, 权责明确。虽然说支持和保障大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通过立法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十分必要的。大学生实习立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实习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使实习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责任主体各方利益和责任也应当是均衡的。

第三, 自愿协商。实习立法在明确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并赋予法律强制力的同时, 也要适当尊重责任主体的主观意愿, 充分体现和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第四, 对接就业。在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中, 就业见习制度应当是促进就业理念的最直接表现。应当在实习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充分发挥其连接实习与就业的桥梁作用。

3. 明确实习各方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 规范高校管理和服务。高校要为学生实习提供帮助, 与企业合作建立就业实习基地, 拓宽实习渠道, 增强大学生实习的针对性;要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重视实践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日常教学环节, 修订培养方案, 更新教学内容, 使在校学习与校外实践有机结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和实习考核以及加强与政府、企业的合作等。

第二, 明确企业利益和责任。包括转变用人单位观念, 规范用人单位义务, 规定企业必须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 建立实习岗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大学生实习岗前培训制度、泄密责任追查制度;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提供适当的实习场所, 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保护实习学生的健康安全, 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成绩评定等。

第三, 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制定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 规范就业见习制度;通过财政税收优惠等措施, 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建立实习单位资格和实习质量评估机制, 加强实习活动的监管等。

第四, 明确学生义务和责任。要求学生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 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相关设施;因过错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

(二) 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与救济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 大多数参加实习、即将面临就业的高校大学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尤其是对于贫困大学生更是如此。实践中, 侵犯实习大学生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而受侵害的实习大学生维权之路显得十分艰难。确立倾斜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理念, 切实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教育和劳动权益, 给予充分的法律救济, 是十分必要的。

1. 倾斜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理念

高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学校还是对于实习单位, 甚至是与其他劳动者相比, 都处于弱势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实习大学生更容易受到侵犯, 难以得到有效的权益保障和救济。法律应当以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为重心, 尤其要注重对贫困实习大学生予以适当“倾斜保护”。不仅应在劳动立法和教育立法中坚持和贯彻这种“倾斜保护”理念, 刑法作为“保障法”和“后盾法”, 更要注重对实习大学生权益的保护, 对非法侵犯其实习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然而, 如果一味强调保护实习大学生利益, 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就会矫枉过正, 重心保护也就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因此, 必须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 在保护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要注重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 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第一,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基于对实习大学生“倾斜保护”的理念, 应当针对带薪实习和就业见习两种情况进行法律保障的完善。一是通过大学生实习专门立法来规范带薪实习活动, 规定带薪实习学生的最低报酬标准、工伤赔偿、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各项权利。如果现阶段不能出台统一的大学生实习法律法规, 也可考虑在司法解释和实践中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将带薪实习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对于就业见习, 应当规定实习基地和学生之间必须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通过协商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稳定和固化这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同时, 以劳动基准作为就业见习的基本法律规范, 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的休息权、安全生产环境与条件等权利;规定意外伤害处理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 实习大学生的社会保险救济。实习单位对带薪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事故只承担过错责任。若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到意外伤害, 而高校和实习单位都不存在过错时, 只有通过保险方式才能迅速、较好地弥补学生的损失。高校应为实习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 保险机构也可以与高校、企业合作, 推出一些适合于实习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险种, 以防范实习期间的意外风险。另外, 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经验, 建立和推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 规定凡依法登记的高校均应投保实习责任险。

第三, 强化实习侵权的刑事责任追究。一是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刑法应加大对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尤其是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刑罚时, 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为, 当宽则宽, 当严则严。要慎重对待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劳资冲突事件, 尤其是对于被侵权的劳动者实施的“维权型”涉罪行为, 当宽则宽, 使量刑趋于宽缓化;对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尽可能地作免责化处理或从宽处罚;对“模糊行为”尽量进行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实习侵权及冲突事件的应急和预警机制、受侵犯的实习大学生诉求表达和与实习单位对话制度、实习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制度、实习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等;通过和解程序使实习关系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及时恢复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给予被侵权的实习生以补偿和救济;适当简化实习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降低实习维权和司法救济成本。

第四, 实习维权的预防与宣传教育。一是实习学生的自我维权与预防。实习立法应作出原则性规定, 要求大学生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 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以防患于未然。实习前主动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明确实习条件、待遇报酬、意外伤害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以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高校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开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教育活动, 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强化其维权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应当组织力量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形成全社会积极关注并维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与法律 第9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气候,贸易

1 引言

1994年, 国务院批准了《21世纪人口、环境和发展白皮书》[1], 同年, 国务院发布了一个通知, 要求中国各级政府机构都考虑将《中国21世纪议程》作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与日常管理的首要战略指南。而《21世纪议程》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第三章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原则纳入中国的立法[2]。可持续发展目标实际上要求中国政策制定者和管理机构的决策应该协调和平衡相互竞争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关系, 从而产生长期的可持续结果或解决方法。中国政策和法律认可的相关可持续发展法律原则包括:公平和消除贫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与风险防范原则。随着中国雄心勃勃地向可持续低碳经济转变, 本文参考了以下讨论的三个例子, 在中国气候政策和法律中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策 (通常旨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是否符合并兼容这些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原则。

2 气候政策法律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系

1987年,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中第一次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即“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子孙后代发展的需要”, 这个定义彻底改变了人们的发展观和思维方式[3]。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 此次会议希望充分执行《21世纪议程》与《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执行计划》, 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 以平衡的方式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气候政策法律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 根据《21世纪议程》的规定, 如果存在首要发展并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政策法律的义务, 那么就应该是持续形成的并置于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和管理者观念里最前沿的问题。在理论和修辞学上,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用是中国实质性的参考。但是, 在实践和物质上, 中国政府执行者却没有正确地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反地, 可能将衡量特定问题的竞争可持续发展考虑定义为非优化措施和解决方法。从这个方面看, 首先什么表面上是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兼容的或大相径庭的决策或措施, 实施上可能因相互竞争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之间的妥协而获得正当性。但是, 为了避免或将未能适当遵守与影响气候政策或法律有关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风险最小化, 监管部门应该格外谨慎地阐述其立场和决策, 尤其在不同和相互竞争利益的领域, 这其中的三个将在下面予以讨论。

3 闪光点:航空、贸易和能源

本文将简单考虑三个关键部门, 即航空、贸易和能源。其他重要部门包括农业、房屋建筑、不动产和其他运输形式, 这里将不涉及。

3.1 航空:赞成排除出EU ETS

中国有一个庞大的、发展迅速的航空产业, 为航空业负责的中国政府主要部门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AAC)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NDRC) 是为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事项负责的领导部门。NDRC的一位高级代表协调全国主要的气候变化委员会 (NLCCC) , 该委员会是由总理温家宝主持的。NLCCC负责监督和审查关键的全国战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指南和措施, 并协调和解决政府机构之间的气候问题。NLCCC的成员代表了包括CAAC在内20个政府部门。尽管NLCCC的存在和CAAC的参与, CAAC迄今为止在气候变化事项上仍非常低调。2012年2月6日, 当CAAC发布了禁止中国航空业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的指令时, 这发生了变化。根据这个指令, CAAC谴责欧盟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与《芝加哥协议》, 单方面地将排放交易义务施加于到达或飞离欧盟境内的中国航班, 但并没有确认欧盟声称违背的那些协议的条款。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 CAAC也声称抵制禁止中国航班遵守EU ETS (不会因没有遵守EU ETS受到欧盟委员会制裁而补偿中国航班) 。在欧盟法院2011年12月21日修订的决议中[5], 基于将国际航空纳入EU ETS违反了国际法与《芝加哥协议》、《京都议定书》和《天空开放协议》, 法庭已经驳回了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和许多美国航班的挑战。没有迹象显示中国可以提出反对中国航空业纳入EU ETS的论点, 这个论点将在法庭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 没有遵守EU ETS的中国航班很容易被禁止到达或飞离欧盟境内。在这种情况下, 对中国来说,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证明国家航空减排措施使其国家航班有资格免除或部分免除EU ETS, 而不是质疑国际法项下将中国航班纳入的有效性。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航空排放量, 作为一种兼顾的方法和低碳政策, 这样一个路线也与《21世纪议程》的可持续目标一致。另一方面, 根据欧盟、中国法律与那些不符合可持续性的目标, 对抗的立场将置CAAC和中国航班于困难境地。

3.2 贸易:边境税调整与碳密集型商品

无需谈论中国大量的工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与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一样, 这个成功与中国早期的“门户开放”政策和外国投资法律有很大关系。这种出口成功与中国产品和生产过程是碳密集型的信念导致外国政府征收边境税调整的威胁[7]。最近呼吁边境税调整或类似措施有所消退, 可能因为中国做出了减少碳密度的重大承诺, 根据中国生产和进口的碳密集型商品的持续关注, 这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这点来看, 虽然政策 (如国家第十二个五年计划) 和法律 (如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 鼓励并为清洁、绿色和低碳产品提供支持, 显而易见, 这些国家政策和法律已经在减少原材料的使用和抑制碳密集型的生产过程中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这些基层的政策和法律的严格适用和实施, 与财税激励机制一起, 如果不能消除, 也有利于减少碳密集型生产过程和产品。另外, 这个目标的一个更明确承诺将给中国反对征收边境税调整以更强有力的支持, 也产生更符合《21世纪议程》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结果。

3.3 能量:CDM与低碳能源, 而不是足够的减排量

可再生能源与低碳发展的中国总体广泛的政策不值得严重怀疑。但是, 如往常一样, 要命的就是细节。在为减排和提供清洁能源努力做出真正的和实质性改变方面, 电力部门可能是中国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面临的最棘手的部门。一个主要的关键仍是由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的电价问题。因此, 当中国成功地实施法律以支持CDM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时, 包括为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和减排项目而出台的电网回购, 这些电网回购与其他的财税激励机制并没有对可再生能源和CDM项目进行投资以吸引如他们原来希望的国内外投资者。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和CDM项目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中国国有电力公司的投资 (由政策驱动的而不是投资的经济原因) , 而不是私营部门。

中国的情节发展机制项目吸引了很多核证减排量的外国购买者。但是, 这种兴趣自2011年起显著下降, 根据EU ETS第三阶段的承诺, EU ETS很清楚地不接受由非最不发达国家核证的减排量。欧盟和中国仍赞同包含中国的CDM项目, 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出现这种协议。这种情况使中国进一步发展CDM项目的命运无常, 并减少了许多减排项目必需的国内外投资。虽然缺乏可行的进一步CDM项目, 构建国内抵消项目体系仍有点紧迫, 这个项目能产生在中国碳市场内合规交易的国内碳信用。

此外, 还有由NDRC批准的CDM项目的可持续性问题, 这个问题影响了中国CDM项目的信誉和盈利性[12]。中国水利、风和HFC-22项目可持续性的担忧继续污染国内CDM项目批准进程,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CDM项目可持续发展标准的明确指南。国内CDM审批过程的改革应该引入可持续发展指南方针以帮助项目发展者并筛选出不可持续的项目。

要求中国政府决策者仔细注意的进一步问题已经产生, 这个问题最近涉及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做出的最初裁定, 这个裁定针对的是有关这些制造商当地政府提供的非法补贴和这些制造商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太阳能电池的行为。当最终裁定可能更少不利于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时, 这些行动证明由中国政府机构授予制造商的任何财政援助透明度的重要性, 并需要监控出口定价以减少未来在美国或欧盟市场上抵制中国清洁能源制造商类似行动的风险。

4 结语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为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原则适用于政策和立法决策设置了稳健的标准。当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动态的, 并且不得不根据国家环境和利益来实施时, 然而, 与气候和低碳问题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实施的领域需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更多的关注。综上所述, 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法律原则的进一步嵌入与不同行业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影响的进一步理解有助于产生更多的可持续结果, 并且在那些行业中本质上产生更有效的和公平的决策。为了取得这个目标, 并巩固包含可持续发展目标的《21世纪议程》和中国法律, 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地考虑首先引用可持续发展法律:赋予《21世纪议程》以法律效力 (并更新《21世纪议程》以处理“十二五”规划中概述的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行动的发展) ;概述中国法律认可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所有的政府计划和决策都遵守《21世纪议程》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没有遵守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制裁。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划委员会.China's Agenda 21[EB/OL].[2001-12-24].http://www.acca21.org.cn/ca21pa.html.

[2]Christopher Tung.Carbon Law and Practice in China, Chapter 22, in:David Freestone and Charlotte Streck (eds.) , Legal Aspects of Carbon Trading Kyoto, Copenhagen and Beyo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

[3]刘援, 谢永明.世界可持续发展与中国——写在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之前[J].绿叶, 2012 (5) .

[4]CAAC Directive.http://www.caac.gov.cn/A1/201202/t20120206_45737.html.

[5]Rose Galle.“ECJ Judgment”, 21December 2011, available at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17193&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356247.

[6]Matthew Genasci.Border Tax Adjustments and Emissions Trading:The Implication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for Policy Design[J].Carbon&Climate Law Review, 2008 (33) .

公共品牌法律政策研究 第10篇

既然本文的核心在于研究法律政策为公共品牌提供更加有效的机制保护及其关系问题, 那么, 完全有必要谈谈品牌的内在属性内容。

1 公众品牌的法律属性剖析

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看来, 所谓品牌, 可以理解为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主体理念, 此种消费主体理念还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消费心理层面的利益。人类社会从物品社会化进入产品社会化, 再发展到商品社会化, 直至当今的信息社会化, 社会人群精神理念的创造可以造就巨大的物质财富, 品牌就是此类财富的精神形态。也正因为如此, 品牌才能成为无形资产。

从社会生产单位的角度分析, 品牌的法律属性具有典型的知识产权的特点。从产权的角度而言, 品牌是一类无形资产, 是生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 无论在国内还是世界范围, 生产企业具备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生产者市场占有比例和市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其中, 品牌外部标识部分价值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外观专利权、生产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域名权、宣传著作权等内容。

截至2011年年底, 作为中国通信产业的代表, 华为累计在全球申请专利达47322件, 授权23522件, 其中国外专利10978件,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授权专利5415件, PCT (专利合作条约) 申请10650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2011年全球PCT知识产权申请状况报告, 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2011年分别提交了2826和1831项专利申请, 排公司专利申请量第一和第三位。专利申请量最能说明IT公司实力, 多年的技术积累, 华为和中兴某些领域已经具有了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这就是品牌的力量。

法律政策对公众品牌的保护, 由于品牌的物化人格特征所具有的双重特质, 使得这种保护不是单纯对人格的保护, 也不是对单纯对物 (品牌商品) 的保护, 而是一种综合保护 (包含了表现商品特定品质的精神成果与品牌商品的外部标识) 。

2 法律政策的保障作用在品牌使用 (运营) 过程中同样至关重要

公共品牌产生之初, 是为区别产品和服务。而在当代商品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品牌存在的目的, 则是为了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以品牌竞争为主流, 品牌竞争已经取代了单纯的商品实物竞争。品牌商品能否在市场角逐中生存发展, 取决于消费者对其的认同效应的强弱。因此, 法律与政策是否能在商品品牌的使用过程中发挥作用?发挥何种程度的作用?成为研究品牌与法律政策研究关系的基础课题之一。

法律政策对品牌所能提供的保护, 是品牌自身适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品牌使用, 也称品牌适用或品牌运营, 是品牌创建发展的过程, 是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品牌定位、品牌规划、品牌管理都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基础。

法律与政策对品牌起到的保障, 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是品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机制安全屏障。具体谈来, 法律政策保障公众品牌, 是对品牌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进行资格保护, 防止各种可能的侵害与侵权行为。在品牌的适用过程中, 通过法律与政策来保障公众品牌的社会功能, 可能发生在侵害与侵权行为之前、之中与之后。当然, 从消费利益的角度来看, 预见性的法律政策保障, 其效率是最高的。

3 公众品牌与法律政策关系的考察

就中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来看, 关于品牌受到法律政策保护的范围, 涉及当前国家和地方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品牌保护各要素的法律规章, 还涉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

3.1 关于知名商号的法律政策保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和第25条规定, 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仿冒他人的厂名厂址。值得注意的是, 知名商号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术语, 对知名商号以地方行政规章形式提出权利保护的还限于少数省份, 如《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3.2 关于企业徽标的法律政策保障

企业徽标不同于服务商标, 企业徽标也可以作为服务商标使用, 也可以在具体商品上使用。作为商标, 只有当其特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能作为服务或商品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3.3 关于品牌商标的法律政策保障

目前, 我国商品商标的权利内容和范围通常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

3.4 关于品牌域名权的法律政策保障

域名是网络概念, 但已经具备类似品牌标识物的特征。未经域名权利人许可, 使用与他人域名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商标商号的,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 为品牌保护所产生的国际性纠纷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途径。

公众品牌要受到法律政策的更有效保护, 必须以品牌所有者和品牌经营者作为主要推动力进行法律救济, 在此基础上, 途径是多元化的——包括立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司法保护、民商法保护、经济法保护、刑法保护等。

(1) 建立并完善专门针对公众品牌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机构, 调整并给予各种品牌标记应有的市场法律地位, 完善品牌标记的确权程序和条件。改善目前分散烦琐的品牌标识登记制度, 使登记立法系统化, 发挥品牌标识登记对商业标记法律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在立法上使得不同商业标记法律法规之间的外部冲突为一部完整法律的内部协调。

(2) 完善品牌管理法律责任的设定和执法手段的选定, 切实解决商业规避现象, 建立地方层级的品牌标记的确权机关, 在法律政策规章上承认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权、品牌地理标志权和域名权,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品牌分类标记注册和备案系统。

(3) 重新构建地方及国家层级的商业品牌标记法律保护制度并使之体系化。可以尝试采取将品牌商标、商号、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品牌域名等多种品牌标记, 合并一体立法。

农机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第11篇

1.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入户,下同)有何规定?拖拉机注册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答:机主执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失效可持户口本及复印件,以下相同)、购机发票、合格证,并驾驶拖拉机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遗失的凭销售商提供的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

2.拖拉机转籍、转移(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答:买卖双方当事人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行驶证,并驾驶拖拉机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手续。

3.拖拉机牌、证遗失和驾驶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拖拉机牌、证遗失的机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农机安全监理站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补行驶证需开拖拉机到农机安全监理站检验并拍摄拖拉机照片。补办驾驶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农机安全监理站填《驾驶证申请表》,并需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2张。

4.如何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答:①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区常住人口,持有效身份证(市常住人口还需交验暂住期为一年的本辖区暂住证)到农机校(培训单位)报名。填好《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交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7张(白底彩照),并持《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例证明表》到县级以上医院接受身体检查;②培训单位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7张照片送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由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对报名人员进行科目的约考(由培训单位通知学员,下同),约考科目,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天,③科目考试合格后,由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对学员约考科目二、三、四,从发学习驾驶证之日起20天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④约考后申请人未如期参加考试的可再次约考。学习有效期为两年;⑤每个科目考试1次,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内预约。

5.如何申请增驾拖拉机驾驶证?

答:①申請增加准驾机型的,持有效拖拉机驾驶证及有效身份证向所持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7张(白底彩照),考试科目、程序与初学相同。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增驾:持失效驾驶证;初领证一年内(实习期);有未结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或安全违法案件;年龄超过60周岁。

6.拖拉机驾驶证什么时候换证?

答: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农机安全监理站换证,换证时需交4张一寸照片,持证人填好《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持《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表》到县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后,持该表连同驾驶证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内换证的,应复考相应科目,成绩合格后方予受理。复考科目如下:①逾期3个月以内考科目一;②逾期3~6个月以内考科目一、科目四;③逾期6~12个月以内考全科。

7.农机安全监理站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件》规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农机具检验、核发牌证等各项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和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年检、审工作;负责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查、勘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农机事故。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拖拉机通行有何规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9.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10.拖拉机、耕整机载货、载人超过规定、人货混装的如何处罚?

韩国广电法律及产业政策探析 第12篇

韩国的广播电视实行的是公共与商业并行的双轨制, 这种体制与我国国有型的广播电视体制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韩国与我国历史、文化、习俗等各个方面的接近性, 使韩国广播电视的发展对我国广播电视在法律、政策、行业规范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制定——为内容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998年, 韩国正式提出了“文化兴国”的战略, 注重文化的大发展。法律作为广播电视行业的准绳,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便成为行业规范发展的第一要务。1999年, 韩国政府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该法律成为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基石。对于广播电视行业, 文化振兴背景下, 韩国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使市场开放和规范相结合, 鼓励开放发展的同时, 也能规范市场的有序运行。

(一) 保护知识产权, 广电行业发展的基础

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要鼓励创新, 首先就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是该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韩国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影像振兴基本法》、《广播法》等系列法律都涉及相关内容, 明确提出关于知识、创新和保护的相关计划。此外, 韩国政府还设立专门协调机构, 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矛盾。法律的制定使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各方的权责、利益相当明确。法律的保障使广播电视节目的知识权益得到保障, 这便进一步使节目在竞争的同时得到良性发展。

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正是广播电视行业“内容为王”时代进行内容创新的动力和基本保障。相比之下, 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相当落后。如今, 韩国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走得更远, 其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定、相关机构的设立对中国尤其有借鉴意义。

(二) 广电行业发展之始:制定法律促进行业开放

韩国广播电视行业是公营与私营双轨制并行的。20世纪90年代, 韩国政府在开放私营广播电视之后, 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法律, 加大广播电视行业的改革和开放。1999年12月, 韩国政府修订《广播法》, 广播业者被划分为地面、有线、卫星和频道经营者四类。对于频道经营者, 允许没有播出设施的节目提供商通过与其他公司签约使用特定频道或时段播出节目。[2]这项法律的颁布表明政府允许并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广播电视行业, 这为更多企业和优秀的人才进入该行业提供了机会。

制定法律促进市场开放, 优质的资源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涌入市场, 进行资源的优化整合,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广播电视行业的初始发展打开了一个大的“窗口”。

(三) 广电行业发展之中:制定法律规范行业发展

广电市场开放和资本涌入给市场带来行业活力的同时, 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矛盾。相关配套法律对行业如何规范?规范的同时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保障内容的发展?

1. 相关法律对广播电视行业的规范。1999年, 韩国的广播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促进韩国广播电视事业面向市场、开放发展, 但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对内容生产的各方、各个环节、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促进整个内容生产链条的有序进行。《广播法》对广播电视经营、广播委员会的职责、韩国广播公司的性质、受众权利保护等都有明确的规定。[2]另外,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的信息时代的发展, 韩国对《影像振兴基本法》、《演出法》、《著作权法》等做了修订。

法律规范为广电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底线标准, 法律的规范将促使行业竞争有序进行。在规范下发展, 必将使广播电视行业走得更远。

2. 配套法律对内容生产各个环节的配套保障。每一个国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机构来规范传媒业, 但鼓励发展和规范之间有一条看不见的线, 只有找到这条线才能平衡广电行业的市场发展和对其监管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实现对广电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又不影响广电行业发展创新的积极性, 韩国的摸索发展很有借鉴意义。

韩国的法律对广播电视行业的规范很细致, 整个制作、生产、发行、推广链条上, 它都有制定相关的法律。不仅在内容生产、保护这些中心环节, 而且在与行业相关的配套外围环节, 如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市场流通等方面, 韩国都有相关法律保障。这样, 整个生产链条各个环节的问题都有配套法律解决, 这就为广电节目的开发解决了后顾之忧。

3. 法律为民间资本护航, 促进公营和民营资本的均衡发展。一般而言, 不论是国有型广播电视体制, 还是公营与私营并行的双轨制体制, 国家主导或者公共广播电视与私营的广播电视之间会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因为前者处于一国的核心地位, 必然受到政府的垂青。一般来说, 在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资金等方面, 前者都会比民间、私营的更具有先天优势。所以, 国有的或者公营的广播电视很容易占据行业的垄断地位。即使政府颁布相关法律,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前者的垄断地位也会极大阻碍后者的发展。

针对这种问题, 韩国政府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国家型、公营型和私营型的均衡发展, 提供了一种“后台支持”。例如, 在制播分离中为了给民间资本提供播出平台, 韩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到了电视台播出本台外购节目的比例。

二、政府职能——促进广电行业的开放和规范

宏观上来说, 为促进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 韩国政府设置了一系列机构。在2000年, 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成立, 下设文化观光部、信息通信部、产业资源部以及广播、电影、出版等部门。这些部门中, 文化观光部对文化推动方面职能性突出, 其专门设有韩国文化振兴院以振兴韩国创造型经济。同时, 在促进文化内容的开发、支援海外出口等方面也发挥了作用。该院之下, 下设文化产业支援机构协议会以加强文化产业各系统间的协调性。

具体就广播电视行业来说, 韩国的广播电视体制是公共与商业并行的双轨制, 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部门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 (简称“广通会”) , 它类似于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机构“广播电视总局”, 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针对广电的发展, 政府在制度制定、经济支持和管理协调上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 制度上:分级制、事后惩罚制和制播分离制

在广播电视行业, 韩国制度保障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韩国没有新闻审查制度, 它实行事后惩罚制度。这样, 只要节目内容不违反已有的相关规定, 那它就有很大的自由发展的空间;韩国的电视剧实行分级制, 分级制的实施使行业趋向于自身内部调整, 政府的介入就可以少一些;另一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内容发展创新, 走向市场化、产业化的制度是制播分离制。

制播分离即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权分离, 允许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节目的制作行列。制播分离政策的实施, 可使更多社会资本、优秀的企业、优质的人才涌入广播电视领域。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将发挥它的巨大效应, 促进优势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利用, 从而进一步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了制播分离的尝试, 但实际效果却远不如韩国。韩国在制度上的先行经验对我国广电体制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1991年, 韩国文化观光部制定了“独立制作公司节目义务播出时间比例”政策, [2]目的就是打破行业垄断, 实现节目的多元化发展, 进而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此后, 韩国政府更是逐年加大对制播分离制度的推广力度。1994年做出“电视台播出子公司节目限制在外购节目21% 以内”的规定;1998年在影视产业对策中, 对外购节目比例提高到20% 以上;2000年, 政府规定黄金时间段播出独立制片公司节目要达到15% 以上。可以说, 很大程度上, 这些硬性规定配合相关法律, 促进了韩国公营广播电视与私营均衡发展, 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提供了保障, 促进了市场的活跃以及内容的创新和多样。

所以, 韩国广电行业的发展还在于制度给行业带来的多样可能。

(二) 经济上:专门机构与专门基金的支持

1. 专门机构的设置。韩国文化产业管理的主要部门为韩国文化观光部。1994年, 韩国文化观光部首设“文化产业局”, 负责管理文化产业。2000年, 韩国专门成立“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 从宏观角度制定政策, 规范文化产业的发展。韩国政府还专门设立了“文化内容产业振兴院”, 为文化产品的内容服务, 促进了文化产品的策划、制作、流通、出口等。

各种级别专门文化产业机构对广电行业实施针对性扶持, 如有政府部门负责构建新媒体制作信息系统以推动内容创新;有部门负责制定节目标准;有部门负责节目的海外推广……对于广播电视这种依托文化, 宣扬文化, 与文化共生的行业来说, 专门机构设置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服务及专门的支持。

2. 专门基金的扶持。韩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幅度的资金支持, 对电视节目这种现代文化产业的投入也在逐步加大。为了鼓励广电市场创新发展, 韩国政府设立了“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与“文化创意担保基金”;为了鼓励广电市场多元化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进入该行业, 政府为这些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援助, 如设立“优秀样片支援资金”、“电视振兴资金”……这些专项资金可以让广电行业的发展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 政府这种资金的扶持和政策的倾斜也造就了其他风险资本和民间资本的跟进, 为节目研发和推广提供了资金上的保证。

(三) 管理上:政府调和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管理上, 政府协调各方利益, 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韩国文化观光部虽然主要负责韩国文化的相关事宜, 但该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会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例如, 产业资源部提供进军海外的资金支援, 情报通信部提供技术支持, 科学技术部提供文化开发的技术支援, 教育部为文化产业提供优质的人才, 财务经济部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税收减免的支援等。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 围绕“文化兴国”战略, 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这样, 政府各部门间的调和为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支撑。

广播电视行业内部, 韩国政府会用行政手段解决各方矛盾, 如韩国政府拟定“标准合同书”, 协调电视台和独立制作公司的矛盾;政府也会出面, 将广电行业利益相关各方召集在一起来召开会议, 便于解决矛盾、商讨对策, 协调各方利益。这更多表现在政府出面来使行业本身自律性加强。

不论是政府制定相应条文采取强硬手段管理, 还是只是政府出面, 促进行业间解决纠纷、进行行业的自律, 政府的权威效用都在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很多正面的能量。这只“看得见的手”以灵活的方式介入广电行业的发展, 为解决该行业的症结提供了不同的“良方”。

三、韩国广电行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从文化产业角度切入, 纵观韩国广播电视行业:首先, 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 将法律和相关政策相配套, 以保证广电行业法律、政策真正实施到位, 发挥该有的效用。其次, 同我国相比, 韩国的法律、政策更具先行性就在于其发展到了一定阶段, 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配套法律和政策都是具体到面、细致到点, 保证整个行业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政策的保障。最后, 韩国鼓励广播电视行业的开放和对其的监管是糅合在一起的。监管是为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韩国政府在努力保证行业最大限度的合理合法开放发展。

以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看韩国广电行业的发展, 中国有很多方面可以借鉴:

(一) 政府支持, 放宽权利

中国广电行业节目制作想要焕发出活力, 解决广电节目长久以来存在的单一化、同质化问题, 需要政府下放权力, 鼓励行业自身的竞争、发展与革新。在政府支持方面:政府可以设立一些专门部门, 针对性扶持广电行业, 如设立对外文化传播与广电节目相结合的部门, 以推动我国文化以节目的形式更好地“走出去”;政府可以出面协调部门间的权力和利益, 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如信息部门与广电部门互通信息, 使节目制作更符合市场需求;设立一些专项资金, 鼓励带有中国元素的节目制作, 推动中国文化的发展……

(二) 政府监管, 维持秩序

政府扶持, 加大广电行业的开放也需要配套相应的监管措施。广电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家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而不能缺失政府监管。但政府可以选择进行一种宏观指导, 而在微观上放开权力。具体来说, 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 以实现对行业的宏观管理。有了宏观上的保证, 制作的内容才可以让政府放心, 并让政府最大程度地下放权利, 鼓励行业内部的创新与自身的完善。

韩国整个广电行业法律政策制定的重点就是:提升节目制作公司的积极性、加强自由竞争、增加节目的多样性。韩国法律政策中也不会缺失相应的规范和监管, 但规范的目的不是限制, 而是为了广电行业更大程度的开放发展。让广播电视行业在规范中前行, 促进本国文化的繁荣, 是韩国文化发展成功的“底色”。

借鉴韩国文化产业下广播电视的发展, 我国可以将“文化发展战略”更好地糅合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之中。在宏观监管之下, 实现行业多元化发展;政府在机构设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又可以鼓励广电节目更好地传承中华文化, 节目中更多结合“中国元素”, 传承和推广中国文明。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 广电行业将实现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背景下, 活力与文化推广两个方面的互助前行!

摘要:1998年, 亚洲金融危机之时韩国经济遭受重创。韩国政府转变经济发展策略, 金大中政府实施“文化兴国”战略, 将文化产业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进行大力培植, 使文化产业成为韩国21世纪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此后, 韩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韩国作为与中国“一衣带水”的国家, 同处于“亚洲文化圈”中, 其产业政策对广播电视的促进发展对于中国很有借鉴意义。本文从宏观的视角分析中韩文化产业上的不同, 从法律、政策方面分析韩国产业政策如何带动广播电视的发展;以微观的视角分析韩国目前火热的电视节目, 以期分析政策对节目的具体影响。以宏观、微观两个视角切入, 为中国广播电视的发展寻求良方。

关键词:韩国,广播电视,法律,产业政策,中国

参考文献

[1]穆宝江.韩国文化产业结构演进的政策指向解读[J].经济视角, 2012 (2) :72-73.

[2]闫成胜.日韩两国广播影视产业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12 (6) :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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