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案情陈述范文

2022-06-12

第一篇:被告案情陈述范文

案情陈述 110指挥中心

案情陈述:6月6日中午大约13时左右一事主到我值班室报警,称今早被传销诈骗已在我分局报案。我询问事主,今早是那个办案部门帮您办案的您就找那个部门帮您办理。事主回称不知道,不清楚。我再次询问,是否刑警大队办您处理的,事主又称不知道。我又再三次询问是否刑警大队办您处理的,事主称好像似的,不清楚。于是我回答道:如果是刑警大队办您办理的,你找刑警大队办理。于后我就指引事主去刑警大队。

由于我工作疏忽,我当时没能让事件停留一分钟,查看值班记录,导致事主走错办案部门,以致被投诉,我深感引咎自责。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出现如此低级的技术失误,接警员就应该认真对待任何事情任何人任何因素,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这个案件,我感到很抱歉。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以及整个事件的大局观,也对分局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在经过领导的悉心教诲之后,我深刻反思了自己近期的工作情况,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

在工作上的技术操作失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主观方面疏忽,思想认识不足,没有很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造成的。

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

作为一名接警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每位事主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针对我的责任感不强,工作作风懒散,不实际。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接警员,我对很多事情应该亲自过问,不论处理的好坏,都应该给上级一个明确的汇报和交代。出来端正态度,认真工作之外,我也要抽出空闲时间提高自己的学习和专业水平,同时保持工作的细节 总之,我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也会努力成长为一个理智的人,一个理得心安的人,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智慧,不再单纯地懊悔。“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我真心感谢领导的教诲,希望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能从你们身上学得到更多的“智慧”,能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我倍感幸运和不胜感激!

第二篇:案情报告

精钢不锈钢厂诉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精钢不锈钢厂,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厂长

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50号,法定代表人安定德,总经理

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达成协议:由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为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三万副钢窗,合同对产品的质料、规格、单价都做了相关规定,并约定的于2012年7月15日前交付货款。合同签订之日以及合同签订后10日内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向精钢不锈钢厂交付货款250万元整。2012年7月10日,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交货,并经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验收合格。2012年7月15日,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产品时,发现有31件产品有重度变形、破损情况,123件产品有轻中度变形情况,但不能举证产品质量问题是出现在交货前。2012年7月15日到2012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所要剩余500万元货款未果。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精钢不锈钢厂要求退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同时,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遭受金融危机为由请求精钢不锈钢厂准许其推迟交付货款,未得到精钢不锈钢厂的同意。经查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现于产品交付之后,是由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金融危机不是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不能作为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拖欠债款的理由。至2012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起诉至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交付剩余500万元货款,也未支付违约金。

第三篇:案情分析报告

关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

案情分析报告

致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贵公司在诉讼或协商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诉贵公司,第三人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页);

2、**提供证据材料(共8页); (1)协议书

(2)进账单(07.10.23,08.1.7)

(3)进账单(08.5.27, 08.8.20, 08.8.29) (4)会谈纪要

3、**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页);

4、贵公司对**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复函(共2页);

5、合作开发协议(共5页);

6、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洞井镇和平村等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修改论证会议纪要(共2页);

7、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我司改制土地规划调整问题的紧急报告》(共2页);

8、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路桥小学规划问题的复函》(共1页);

9、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调整审批通知单(共2页);

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共4页);

11、贵公司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提供的对于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1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 [长沙]”见http:///publish/showPublish.asp?xmnumber=1063&xmstation=长沙(共4页)。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与**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公路机械的三宗土地,并约定由**为主负责拟合作开发土地的设计、规划审批、调规等具体工作。但由于上级部门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公路机械依法依规整体划转至贵公司。同时,公路机械与**签订的前述《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无上级政府批准而不能付诸履行。为此,**、公路机械和贵公司就前述协议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达成如下协议:

1、应返还给**的款项为:(1)**预付给公路机械的3500万元本金;(2)3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计算);(3)**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前期所支付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40万元。

2、返还款项方式:(1)公路机械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000万元,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过期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成功,则从双方正式签订产权划转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贵公司负责返还余款;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未果,则公路机械应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还余款,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特别约定在前期调规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协议书》签订后,公路机械于2008年5月27日向**返还1000万元。因2008年7月9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签署了合并重组协议,贵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8月29日向**返款项共计26369462.5元。至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应返还给**的款项(1)、(2)均已付清,但对于第(3)项**前期支出的40万元费用,贵公司因**一直未移交任何相关成果而拒绝支付,本诉讼也由此而来。

另查: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宗地3为规划学校用地,面积约7.71亩,但**未与公路机械协调通报的情况下,未按上述规划申报,导致路桥小学面积调整为20亩,造成公路机械临街用地无端损失了7000多平方米。在土地使用容积率方面,**上报为3.0,这也与公路机械约定的3.5不符。为此,公路机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申请规划局暂停调规案卷办理,重新与长沙市规划局、湖南省教育厅协调并按程序启动调规案卷申报,并于2009年6月17日通过了专家论证,重新将路桥小学的规划面积调为原状,容积率也由**上报的3.0调整为3.5,此调规图正处于公示期。另据公路机械从长沙市规划局求证,**上报的调规案卷一直未得到长沙市政府批复,**实际没有也不可能向公路机械或贵公司提供该开发土地项目的调规成果。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案情分析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和公路机械合作开发土地,因公路机械整体划转至贵公司,三方终止该合作协议,**请求贵公司返还调规费等前期费用,贵公司依据协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二)**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的法律分析

1、**的诉讼请求

**于2009年7月8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公司:(1)向其支付40万元;(2)支付至起诉日止迟延付款违约金3984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提供的证据分析

截至出具本意见书之日,**向法院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一是《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贵公司应向其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事实;证据二是银行进账单四张和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已支付给公路机械35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证据三是银行进账单三张,拟证明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向**返还《协议书》中应返还款项中的(1)、(2)项的事实;证据四是会谈纪要一份,拟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是2008年7月9日和贵公司应从2008年8月10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的事实。

**的诉求一(请求判令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主要是由其提供的证据一来支持,诉求二主要由其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四来支持。诉求三是建立**认为其前两个诉求将会完全被法院支持的前提下提出的。

证据一《协议书》由于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要件,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其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贵公司应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依据。因为《协议书》中约定贵公司向**支付40万元费用时,**应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而**并未提交相关成果证据,所以这份协议书并不能单独证明贵公司应支付原告40万元及违约金,并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 关于证据

二、三,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其与本案的诉求均无关联性。

证据四会谈纪要从形式上看虽然只有公路机械的盖章,但是经**提供,且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方面,本律师认为这只能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对2008年5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并没有改变,**仍应当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三)贵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

针对**提起的诉讼请求和四份证据,贵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协议书》、证据二——**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和贵公司回复的复函和证据三——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长沙]。

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乙方(公路机械)配合甲方(**)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乙方(公路机械)”,第三条第1款约定“在第一条第3款所指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甲方(**)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本律师根据字面解释理解为在本协议书中,**的权利是请求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前期费用,义务是移交调规成果;贵公司的权利是请求**移交调规成果,义务是向**支付40万元调规费。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本律师分析**目前提供的全部证据及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得知,**并未提供任何调规成果给贵公司。再者,从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查询得知**与公路机械原拟合作开发的土地的规划正处于公示期,调规程序尚未进行完毕,**也不可能提供该土地开发的调规成果,即**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所以贵公司不支付40万元费用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影响本案判决的几种因素

(一)如果**向法院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

《协议书》中第一条第3款约定应返还**款项为“**为履行《合作开发土地(框架)协议》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所支出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共计40万元,公路机械应配合**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公路机械”。从字面理解,法官可能会认定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认可了**前期支付了40万元费用,并且愿意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且三方对“成果”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如果**在开庭前补交其所谓的成果的证据或者当庭提交,且提交的调规成果是依据规划局规定的土地开发项目调规程序所得,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的诉求一,所以贵公司要做好支付40万元的准备,但是违约金还是不需要支付。如果法院从专业角度不认可**提交的所谓调规成果,则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但是按审判惯例,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毕竟**为了履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确实支出了费用,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可能会偏向**,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本案可能成为“人情案”、“关系案”

据本律师了解得知,**的法定代表人莫雅竹家世背景复杂。莫雅竹的伯父曾经是湖南省人大的副主任;**股东大多为常德市政府部门退休老干部,政府背景错综复杂。维稳办曾协调终止土地开发协议善后事宜可见一斑。

我国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余年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依法治国”方略已日益贯彻到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制环境仍有不如人意之处。“人情案”、“关系案”屡有发生。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加之法官对法律理解不一,在自由裁量权内裁决的结果时常与当事人预料之结果相左。

(三)法官认识问题

本案中两个关键证据:《协议书》和《会谈纪要》的措辞有些含糊,未能很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如前所述,《协议书》中对成果没有具体约定,若**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证据,判案法官由于认识和专业局限而认可该成果也未可知。2008年8月1日的《会谈纪要》从内容上看,与会各方只是提及还款时间,而对**应该同时移交调规成果问题只字未提,法官可能会理解为该份《会谈纪要》只是确定了贵公司应该在2008年8月9日向**支付40万元费用的义务,而免除了**交付成果的义务。如果判案法官由此认识,那么对贵公司将极为不利。

六、声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贵公司参考,并不能作为承诺法院将会完全按照本律师预期结果作出判决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贵公司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顺颂商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律师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冯爱芳系山东省单县徐家寨镇李古同行政村庞庄农民,2009年11月25日冯爱芳随包工头王希全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机电”)打工,2010年1月11日下午冯爱芳在天津碱厂六号管廊配合吊车进行管道吊装工作过程中,因站立的管道焊口发生断裂,致其从高架管道上坠落摔伤,后被送到海洋石油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肘部皮肤裂伤、左侧尺神经挫伤、左侧肱三头肌远端肌肉断裂、左肘关节功能受限”,南洋机电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就停止了对冯爱芳的赔偿。

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冯爱芳的家境非常困难,此次事故无疑更是雪上加霜,故急需解决此事,而南洋机电态度恶劣,拒绝进行诉前调解。若是进入司法程序,则时间将颇为漫长,且接受援助申请时,冯爱芳还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无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要想一次性仲裁解决此案,还需等待将近8个月的时间。而此时冯爱芳由于不能劳动,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已经非常拮据。

【案件承办过程】

接受工作站的指派后,我们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第二天我们就联系了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王希全不在”、“不知道”、“不知道”,接线人员对我们警惕性很强,既不告知王希全的去处,也不透露公司其他负责人的电话,我们只能就此结束通话。数日后,当我们再次联系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时,总经理王希全依然不在,接线人员知道是我们也没说什么就挂断了。援助律师又进一步联系了天津碱厂专门负责工伤的殷先生,向其了解南洋机电与天津碱厂的关系,获悉南洋机电只是承接了天津碱厂的项目,而老冯与碱厂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经过十几天的反复电话联系后,5月31日我们与冯爱芳一起辗转倒换了三次公交车,才到达位于天津津南郊区的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到达该公司后,我们没有见到王希全,接待我们的是该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据他讲述王希全是南洋机电的员工,也是该项目 1

的经理,但他们现在也联系不到王希全,且王希全跟公司已经声明冯爱芳的事情他会处理,跟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跟刘某交谈了近2个小时,结果却很不乐观,南洋机电方面态度十分恶劣,与我们交谈中没有一丝调解的诚意。

介于此种情况,我们跟冯爱芳商量,从目前对方的态度上看,争取诉前调解已是无望,只能等待工伤认定的复议时效过后,直接进入仲裁程序。为了节省冯爱芳的维权成本,2010年7月7日,我们一起到塘沽劳动局为其申请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科的同志向我们说明了无法提前进行鉴定的原因,并建议我们就已经发生的费用部分,向仲裁提起申请。2010年7月13日,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冯爱芳的案子,并于2010年9月20日及2010年11月4日进行了两开庭审理。

【承办结果】

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塘劳仲案字(2010)第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605元。

案情简介:

冯春敏系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李营行政村张庄农民,2010年5月16日9时许,其在中央花坛浇花时,被顾文奎驾驶的津HGL612号“雪佛兰”牌轿车撞伤,造成冯春敏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冯春敏被送至天津市红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耻骨体骨折、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骶骨翼骨折、左胫骨上段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全身多处挫伤(左前臂、左手、左髋、双膝)、头面部外伤、便秘。事故发生后,顾文奎除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外,就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2010)红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3419.37元。 办案经过:

2010年7月5日冯春敏的丈夫蔡高占来工作站咨询,向我们简要介绍了冯春敏的出事情况,而此时冯春敏本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目前还处于治疗期间,不宜走动,故我们辗转来到红桥医院206见到冯春敏,听其详细讲述了案发详情,并办理了援助手续。接受申请后,我们便开始着手梳理该案的法律关系以及涉案人员的信息,就去丁字沽大队查档一事,我们就连续去了三次,才见到处理该事故的承办警官李建新,在李警官的协助下,我们成功获取了有关该案车主的自然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保险公司情况等相关信息。

冯春敏于2010年7月31日出院, 2010年8月4日蔡高占带着住院票据来工作站,但所带证据不全,我们又详细为其讲解了需要哪些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作用,先后补充了两次后,于2010年9月2日到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且一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2010)红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3419.37元。

案情简介:

李学振系山东省巨野县陶庙镇平官李行政村平官李村农民,经人介绍来津务工,2010年11月27日11时许,李学振在天津市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津门电源线工程施工工作中,接排管时被路面土方砸伤,后被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30日经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11个月。2011年10月14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协商,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天津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学振工伤赔偿款72700元,2011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调解书,11月18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办理了结案手续。

办案经过:

自2011年10月14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为其详细分析现状并提出解决途径,在其不会与公司领导协商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亲自到公司找负责此事的郭科长和王主任协调此事。援助律师的办案精神以及能力得到公司的认可,在三次长时间的磋商下,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达成一致意见,于11月16日签订调解书,由天津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学振工伤赔偿款72700元。

结案总括:

本案从出事到结案已经尽力了1年的时间,虽然援助律师用一个月的时间调解解决了此案,但之前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调解使李学振已经在天津耽误了一年的时间,最终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此事,李学振显然不太爱讲话,对援助律师只是一个劲儿的说“谢谢”,然后高兴的拿着赔偿款回山东老家了。

案情简介:

范桂仙于2010年7月17日进入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1年4月7日范桂仙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挤压伤,2011年4月19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11年8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九级。经过与公司领导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后来到工作站,希望援助律师能够帮她解决此事,遂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援助律师从中调解范桂仙与金锚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1年9月26日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由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桂仙42000元工伤赔偿款。

办案经过:

2011年9月13日接待范桂仙关于工伤事宜的咨询,范桂仙于2010年7月17日进入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1年4月7日范桂仙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挤压伤,2011年4月19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11年8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九级。

来工作站咨询前已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因数额问题未能达成调解,详细为其分析解答后,范桂仙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援助律师指导其填写援助手续,为其出具劳动仲裁申请书、计算赔偿明细、复印、整理立案材料,当日便与其一起到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递交材料后获知7个工作日来拿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1年9月17日接到范桂仙的电话,现在对方愿意调解解决,但数额上还是未能达成一致,由于范桂仙的丈夫还在该厂上班,故他们还是想调解解决,希望援助律师能从中协调,在数额上能够上调一些。

同日,我们联系公司负责该事的严国庆科长,经过援助律师从中调解,公司愿意支付40000元赔偿款。将此事告知范桂仙后,范桂仙

勉强接受,但还是希望在数额上能够再上调一些。

2011年9月20日为范桂仙工伤赔偿案进行调解,经过4个回合的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愿意支付范桂仙工伤赔偿42000元,将此事告诉范桂仙,对于本项数额范桂仙欣然接受。并告诉援助律师其正在北辰区仲裁委,刚刚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介于此种情况,援助律师与范桂仙及金锚公司商议,有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均同意后,由援助律师与仲裁委联系约定调解时间。

2011年9月26日援助律师与范桂仙、金锚公司约定今天下午在北辰仲裁委解决此事,仲裁员韦蔓接待了我们,了解情况后为本案出具仲裁调解书。拿到调解书后,范桂仙于本日下午去金锚公司领取了工伤赔偿款,对援助律师的帮助表示非常感谢并为工作站送来了锦旗。

第五篇:华谊兄弟IPO案例案情分析

一、你认为中国民营传媒企业上市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解析:企业上市优、劣势分析主要是着眼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其与竞争对手的比较。分析如下:

优势方面:

1、灵活的体制。民营传媒有灵活的体制,注定了它在意识形态上不会受到太多的干预和限制,会有自己足够的发展空间。

2、市场化动作。以观众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民营传媒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运作。

3、运营模式已现雏形。经过几年的市场洗礼,不服水土规模较小的民营传媒企业已经被淘汰,集各类服务为一体,民营传媒集团运营模式初现。

4、政策日渐宽松。国家对民营企业进入传媒一种鼓励的政策。“充分调动国有、民营和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真正面向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比较完善的广播影视内容产品的生产制作经营体系。”

5、内容的巨大缺口。中国电视节目的缺口大,重播率高,供需极不平衡。随着各级电视台频道的增加以及电视台实行制播分离,这一市场的容量将进一步扩大。同时,我国计划推出的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将扩大到80个,并在2015年关闭模拟电视,届时数字电视的节目容量将增加到500套左右。数字电视的开播,将会进一步加剧节目内容的匮乏。

劣势方面:

1、同质化的问题。影视作品及娱乐节目选题、内容策划方面,民营传媒相互克隆的现象严重,缺乏原创的节目内容,同质化竞争的问题严重。民营出版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2、融资困难。民营传媒业目前的投融资渠道不畅,企业的规模一般都较小,发展后劲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足。

3、政策因素。由于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民营传媒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等均缺乏明确规定,民营传媒企业仍有不确定因素。有关民营传媒企业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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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草动,都会引发一系列猜测和不安,不利于民营传媒企业的发展。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解析:申请上市的主要程序可分三个阶段:选聘中介机构、辅导及规范运作、股票发行申请及实施。

(一)选聘中介机构

应选聘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券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各机构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1)上市辅导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只有在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时,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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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职调查及推荐申报

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3)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推介上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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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对盈利预测(如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3、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律师事务所。审查企业的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查企业行为和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辅导及规范运作

1、辅导

按现行规定,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中辅导1年的规定已经取消,其他程序性要求不变,辅导期间授课次数应不少于6次、20小时。根据辅导工作的进展情况,整个辅导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其中第四次备案可与《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合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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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发行申请及实施

1、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要分以下九方面: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业务与技术调查;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高管人员调查;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财务与会计调查;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并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2、准备发行申报材料

发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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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申请报告 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发行人公司章程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 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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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历次验资报告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其他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重要合同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3、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报文件,取得发行核准

保荐机构通过公司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证监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发行监管部负责对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完成反馈意见的修改后交由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审核。发行申请经发审委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前下发核准文件。

4、询价发行

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获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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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5、挂牌上市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刊登上市公告书,挂牌上市。

6、持续督导(企业上市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在证券发行并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三、你认为直接上市、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解析:目前国内A股上市的方式主要有IPO与借壳上市两种,这两种上市方式各有优缺点,对比如下:

(一)IPO上市利弊分析 IPO上市优点主要有:

1、可以融资。企业通过IPO上市,一般可以发行总股本约30%的股份,直接从股市募集资金。

2、自我主导性较强。企业IPO上市一般由其自己来规划主导,哪些资产拟上市,哪些资产不注入,以及人事安排与公司治理等,都可按通常惯例有序推进,自主性较强。

但IPO上市也存在明显缺点,主要体现在:

1、上市周期很长。IPO上市需经过改制、辅导、审核、发行等过程,需要连续运营3年、3年连续盈利才能申报材料。目前证监会排队的企业大概在500家左右,按照证监会每周4家的审核速度,目前马上申报材料到审批通过至少还得2年左右。

2、通过率相对较低。由于IPO是优中选优,所有证监会对IPO的审核较为严格,目前总的通过率在80%左右,即5家申报公司中否决1家。

3、不确定大。2008由于股市大跌,2008年9月证监会曾经停止审批IPO。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IPO的审核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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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壳上市”可能带来的弊端

1、股价波动异常 ,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整体波动券商借壳上市在市场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如果券商选择短视的圈钱行为,上市券商的大幅股价波动将会影响整个股市。股价基涨暴跌背后反映的是信息披礴的不透明以及市场传言给投资者带来的伤害。

2、 对壳公司的资产清理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原来主业的丧失。由于证监会规定券商借壳上市的壳资源必须是“净壳”,所以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均选择先通过资产置换将壳公司的非金融类资产、人员等均置换出去这些资产、人员的处置如何进行,往往都对证券公司能否借壳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难以平衡各方面利益 ,导致谈判过程长,不确定因素大证券公司借壳上市往往涉及券商自身、壳公司、当地政府、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各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重点更是难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导致了谈判过程的无限拉长,进而导致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加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的因素是外部条件,并非券商自身可以控制。

4、可能存在大股东把持、侵害、牺牲小股东利益证券公司在选择目标壳公司时,往往会优先考虑自己的股东或者客户,使其在壳资源选择中具有先天优势,进而利用这些优势在谈判过程中获取更多筹码。但是,在借壳过程中,并不能有效排除借壳的参与各方包括券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公司高管,出于个人利益而操纵股价的行为,大股东把持、侵害、牺牲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不能回避的一大问题、证券公司可能存在隐性负债 ,形成“借壳上市陷阱”目前国内券商的资产透明度还不太高,很可能存在隐性负债。从目前国内证券业发展的问题来看,许 多证券公司被重整的原因,在于风险控制体系薄弱,这也是国内券商难以保持稳定发展的致命内伤,也是其整体上市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券商上市后,背离了“发展主业”的初衷,转而谋求圈钱的短视行为,借助其自营炒作股票的先天制度优势与作为上市公司自身的信息优势,上市券商的波动将会影响整个股市的健康发展,形成“借壳上市陷阱”,给广大股民带来损失。

四、你如何看待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前景与传媒企业上市的总体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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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目前在我国,传媒业是一个典型的朝阳产业,从发展趋势上看,也是一个高收入弹性产业。在我国传媒业目前还只能说处于发展的初期,未来的市场空间很大,能支持该产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根据清华大学传媒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的统计测算,2014年中国传媒产业总值达11361.8亿元,首次超过万亿元大关,较上年同比增长15.8%。预计,2015年中国传媒产业产值有望达到13032亿元,同经增长14.7%。

2014-2015年是中国传媒产业走向媒介融合之路的关键时点,也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霸主地位变化的重要节点。

传媒产业整体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依赖于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2014年互联网与移动增值市场的份额不但一举超过传统媒体市场份额总和,领先优势达到10.3%,并且差距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2015年的数据还没有出来) 传媒业虽然技术性和资金方面的进入障碍不高,但行业的管制程度较高,政策性的进入障碍较大,因而,该行业一般能得到较高而且比较稳定的收益。

目前我国传媒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未来市场化是一个趋势,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将可能面临跨国公司越来越大的进入压力。由于该产业的市场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以及在世界各国,传媒业都属于政府管制程度较高的产业,因此,在国内市场,我国企业不会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

当前中国传媒业发展客观趋势解读

http://media.sohu.com/20120612/n345379036.shtml

五、华谊兄弟在境内首次上市成功的案例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有哪些启示?

解析:融资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已经是企业财务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更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与传统企业相比,像华谊兄弟这样的影视娱乐公司,在融资方式和渠道上有不为人知的困难,但华谊兄弟所采用的私募、风投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打包式融资手段为其他娱乐传媒公司树立了一个很好的范本,开创了一个成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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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总裁王忠军说过:“一个行业,没有资本介入,没法做大。”他本人就是一位融资高手,真正让华谊兄弟得到转型机会的,是资本运作;让华谊兄弟成功上市的关键因素,还是资本运作。

(1)控制权安排与选择

采取股权融资的最大缺陷在于会稀释控股股东的股权,削弱公司原控股人的控制力。王忠军兄弟是华谊兄弟的创办者,也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为了解决私募形式的股权融资带来的股权稀释风险,他们采用了股权回购的方式,即公司先从其他原股东手中溢价回购股权,再向新投资者出售股权融资,在获取融资利益和保持控股地位之间取得了非常好的平衡,既成功地扩大了公司的发展版图,又使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得到了强化,这一点是非常令人赞赏的。

第一轮融资后,王氏兄弟与太合公司各占公司股份的50%。不过一年后,王氏兄弟便从太合控股回购了5%的股份,以55%的比例拥有绝对控股权。此后的2004年,王氏兄弟回购了太合所有股份成立了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保持绝对控股地位。2004年华谊与“信中利”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王氏兄弟股权比例增至70%,第二轮私募王中军兄弟共获得资金1070万美元(8850万元人民币),除去购买太合集团股份所花的7500万元,剩余1300多万元。但他们所拥有的股权,则由之前的55%上升到70%,控股地位得到强化。2005 年12 月30 日,TOM与王忠军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约定TOM将其所持华谊国际控股(BVI)的股份20 股(占股份总数100 股的20%)转让给王忠军,股权转让价款为700 万美元。而此后的第三轮、第四轮私募也没有能够改变王氏兄弟的绝对控股地位。

(2)融资渠道与融资成本

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爱交朋友,交友广泛,不仅在文艺界,在实业界也同样拥有广阔的人脉。第三轮和第四轮私募中新参与进来的马云、虞峰、鲁伟鼎、江南春等人就是王忠军非常好的企业家朋友,他们之间的合作当然有商业的考虑,但良好的朋友关系也为他们的合作消除了很多障碍,减少了很多前期程序,节省了融资成本。

事实上,第四轮私募是由马云发起的,华谊传媒董事会秘书胡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马云先简单了解公司情况,就决定入股了;之后经他介绍,江南春和鲁伟鼎也购入了一些股权”。而江南春也承认:“我和马云在聊天的时候谈起华谊兄弟,后来经过他介绍我就入股了!”王忠军的人脉关系降低了公司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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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开辟了新的融资格局。

(3)债权融资的开发

债权投资的最大优点是既能享有借款利息的节税作用,又不会分散公司股东的控制权。但是从银行获得借款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要求很高,而且银行贷款的批准与限制条件相对来说比较苛刻,对于有形资产占资产比重较低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获得银行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同样的,华谊兄弟获得银行贷款也经历了从有担保贷款到无担保贷款,从版权质押贷款到版权质押打包贷款的曲折过程。公开资料显示,华谊兄弟的资金来源极为有限,除了股东投资和自有流转资金之外,版权质押贷款是其融资的重要渠道。

2005年,华谊兄弟以第三方和老总王忠军的个人全部财产作为担保才从深发展获得了第一笔银行贷款,而在此之前,国内银行对影视产业几乎是零贷款。2006年12月初,华谊兄弟为制作电影《集结号》向招商银行申请5000万人民币贷款,如果是一般企业,5000万贷款只需要副行长签字即可,然而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性,对华谊兄弟的放贷由行长亲自签字。此外,招行规定该笔5000万贷款以每笔1000万元的方式发放五次,且华谊兄弟只有在用完其自有资金后,才能动用银行贷款。招商银行还派专人随时检查拍摄过程,严格控制影片成本及支付进度。在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后,招商银行批准贷给华谊兄弟5000万元无第三方公司担保的贷款。这笔钱对于每年有3000多亿元对公贷款的银行来说,并不算多,但对电影来说,这种按照中小企业贷款性质和管理模式来发放和信贷管理的贷款方式却是第一次。银行贷款支持了资金链的安全、帮助华谊兄弟健康稳定地发展,发贷调研审核过程也使银行对影视行业放贷有了信心,此后,华谊兄弟2008年的14部电视剧以及2009年的4部电影都是靠版权质押融得资金。2009年,在我国《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提出要打开文化传媒行业的投融资渠道之后,国内银行对于影视行业的放贷规模相信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加。

丰富的融资渠道将会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鼓励更多的像华谊兄弟这样的大型传媒集团在我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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