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51号文件

2022-06-30

第一篇:南府发51号文件

南府发〔2010〕3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的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

作。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拆迁人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项目依据文件;

(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含拆迁延期手续)及房屋拆迁公告;

(五)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现状的资料;

(六)确定估价机构的资料;

(七)被拆迁房屋的实勘记录及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情况资料;

(八)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

(九)该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臵方案;

(十)补偿安臵资金监控资料;

(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臵3次以上的协商记录(当事人没有签字的,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十二)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情况分析报告;

(十三)户口地址为被拆迁房屋的人员的户籍资料;

(十四)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户口地址为被拆迁房屋的人员的户籍资料;

(五)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时,该项目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产权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一)拆迁项目总产权户在100户(含100户)以下,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比例占总数20%以上的;

(二)拆迁项目总产权户在101户至200户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比例占总数15%以上的;

(三)拆迁项目总产权户超过200户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比例占总数10%以上的。

听证时间,不计入裁决申请的受理期限。

第九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应当进行听证的裁决申请,应组织听证,并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会通知书须提前7日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应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以及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听证会应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原因进行听证。 听证完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并签字认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载明。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补偿安臵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当场能认定确属前款所列五种不予受理行政裁决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时,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当事人应对调解笔录进行核对并签字认可,拒绝签字的,视为不认可其在调解会上提出的要求,调解无效。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四)核实补偿安臵标准。当事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但未经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需要作出书面裁决的,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在裁决程序中,拆迁管理部门认为拆迁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将证据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发出证据核查通知书,同时告知证据核查的效力。

拆迁当事人收到证据核查通知书后,可以就所核查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提交证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按既有证据进行裁决。核查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裁决工作人员回避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回避。决定回避的,另行指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并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

(四)裁决的依据、理由;

(五)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臵用房面积和安臵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六)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七)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拆迁管理部门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 15日。

第十八条 裁决书及裁决相关文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按裁决决定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臵用房、周转用房,未提供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人不按裁决决定搬迁的,拆迁人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搬迁的原因。需要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启动强制拆迁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项目批准文件;

(二)监控资金证明;

(三)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被拆迁人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四)提供的安臵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或租赁证明。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房产、规划、土地、信访等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臵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听证会应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进行。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的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1次以上协商记录);

(四)拆迁人提供的安臵用房、周转用房权属或租赁证明或者补偿资金的监控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单位,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告知被拆迁人安臵用房或周转用房的地点、补偿安臵方式等相关事项,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单位,在强制拆迁前,应当制定强制拆迁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相关部门作出维稳评估,召开预备会,预备会应通知包括公证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参加;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现状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强制拆迁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办理被拆迁房屋补偿安臵等手续的相关事宜以及被拆迁房屋内物品的存放地点、保管期限、逾期不接收的责任等。同时,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将强制拆迁情况书面报告市拆迁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拆迁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施行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2日印发

第二篇: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办发〔2010〕51号 核收: 倪 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

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1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6日

2 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

3 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第二章 创建工作

第五条 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所有列入建制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下同),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

第六条 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委对创建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市文明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

4 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落实各项创建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相应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协调动作、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创建规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精心设计创建工作载体,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市民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活动中心等阵地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镇、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和军(警)民共建等活动,深入开展“三讲一树”、“四进社区”等活动,积极推进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学习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宜居城市等创建工作,夯实创建文明城区(县城)的基础。

5 第十一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应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新闻媒体开辟创建文明城区(县城)专题、专栏,主要街区公益广告达到规定要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创建意识,了解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完善创建投入机制。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应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创建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的区位、人文、科技等优势,渐进积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建有特色、高品质的现代文明城区(县城)。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命名的基本条件:

(一)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形成长效机制;党政机

6 关政务行为规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决策责任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行政审批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各级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和反腐倡廉的满意度较高。

(二)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开展,公民权益维护有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和残疾人合法权益;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实施,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社区民主建设与管理不断加强;群众诉求渠道畅通,问题得到解决。

(三)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诚信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积极开展企业

7 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臵机制;市场监管严格有序,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商品得到充分遏制和打击,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成果丰硕;倡导并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开展“千万文明市民行动”和“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活动;国民教育人均教育经费支出逐年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管理良好规范;文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城区体育场馆和社区健身路径建设完备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和科普工作重视加强;市民在公共场所行为文明,公共设施维护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道德风尚健康向上,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有声有色,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参与广泛。

(五)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城市公共设施与公共交通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公交站点布局科学合理;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臵合理;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完好,

8 确保人身安全。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备,城镇登记失业率、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可控指标;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网吧监督管理科学规范,经营秩序良好;出版物市场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有序,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成效明显。

(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保障运转有效;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社会面、重点单位及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药店经营行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及时到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诚信

9 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治安管理和基层综治工作务实高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加强,邪教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安全感显著提升。

(八)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弃物的处臵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逐年提高,空气污染度逐年下降;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达到宜居标准,公众对城市环保的满意率稳步提升;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成果明显;推进“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

第四章 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 凡有文明城区(县城)创建规划,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均可申报文明城区(县城)。

申报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自治县)申报文明城区(县城)的地域范围,为其行政区域内主要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及近郊区。

10 第十六条 在评选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各项经济指标未达到相关要求标准的;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的;

(四)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含所辖区域)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出现与文明城区(县城)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市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城区(县城)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统一标准、自愿申报、自查自检、重点抽查、综合审定、社会监督、保证质量、推动创建的方法和原则进行。文明城区(县

11 城)的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和资审。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在全面争创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文明委申报。市文明办会同市级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区(县城)分项审核,确认其申报资格;

(二)平时考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文明城区的标准,对申报区县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三)年终验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申报城区(县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

(四)市民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验收的情况,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城区(县城),经市文明办报市文明委同意,在新闻媒介上公示,发动群众进行评议;

(五)集体审议。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六)审批命名。根据市文明委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表彰。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分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和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

12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及北部新区参与市级文明城区序列评选。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参与市级文明县城序列评选。

第二十条 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每年评选,名额不限;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每2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2—4个重庆市文明城区、2—4个重庆市文明县城,原则上从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测评和考核由市文明委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并定期向市文

13 明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城区(县城)概况;创建规划及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二)年报制度。已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的区县(自治县)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文明办。

(三)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加强文明城区(县城)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市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文明城区(县城)的督查。市文明办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城区(县城)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通报,并报市文明委。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14 第二十六条 对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的,在被评选的当年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2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3个月内写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和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和当年高一层次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15 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文明村镇是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扎实有效,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村镇。对示范作用特别突出的文明村镇授予文明村镇标兵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基本途径;是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营造新环境、建设新文化,把“五个重庆”内化为重庆精神内涵的重要载体;是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市民素质转型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

16 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将其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范围是全市行政建制村、镇、乡以及农村区域和农业人口比例较大的街道,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活动。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村镇创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文明村镇创建。

第二章 文明村评选标准

第六条 市级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村党支部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干群关系融洽。大学生“村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有序,建有村务公开栏,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村民对村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在85%以上。创建文明村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投入。

(二)村风健康向上。村民普遍参与“三户”、“十星级文明户”、“文明院坝”、“文明家庭”、“星级农民”等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90%以上。群众文化活跃,有2支以上业余文化队伍,坚持开展“唱读讲传”活动。无大操大办婚丧事现象,节约型社会风气浓厚。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普遍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村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和非正常宗教活动。

(三)村民素质较高。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水平逐步提高,参与志愿服务人数逐年增加,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和犯罪人员。

(四)公共服务到位。建有公共服务中心,建有2所以上合格卫生室,建有图书室、宣传栏、文化墙等群众文化场所,基本实现电视户户通。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和联系制度,留守儿童和老人关心关爱制度。妥善安臵五保户。村民普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

(五)管理建设有序。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平整畅通,达到市级卫生村条件。推广康居农房,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工作成效显著。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得力,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社会稳定,无群体性事件。无滥垦、滥伐、滥采以及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六)生产发展利民。有明确的符合本村实际的生产发展路子,形成了村支柱产业。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效明显。

第三章 文明镇评选标准

第七条

市级文明镇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镇党委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思想解放、意识开放,人人争做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

19 成事的模范,干群关系融洽。将文明创建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组织、有措施、有重点,有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文明村达50%以上,文明户达60%以上。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蓬勃开展。镇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规划明确、制度完善。发挥道德评议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乡规民约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有效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五心四好”教育活动开展广泛,社会文化环境不断净化。建有镇、村两级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落实。卫生保健网络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面大,防疫措施落实,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标准,行政村均建有合格卫生室。坚持开展科普活动,推广致富实用科技,拓展

20 致富信息渠道,实施“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和“千镇万村信息惠农”工程。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农村群众文艺人才培养,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和村图书室健全,基本实现农村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通。建有文化活动广场,依托中小学校建设“乡村少年宫”,原则上应有1块以上塑胶运动场。建有镇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50%以上。

(四)文化生活健康向上。重视农村群众文化活动,有人员组织、有活动经费。扶持各种民间文化协会、文艺队伍,培育“特色文化村”、“特色文化团体”,80%以上行政村有群众文化活动队伍,经常组织农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唱读讲传”活动形成长效机制、队伍和载体。“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蓬勃开展,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日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农村文化市场得到净化,无出售黄色书刊、无播放淫秽录像等违法现象,有效抵制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

(五)社会管理优质高效。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群众满意率高。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管理得力,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环境优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有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

21 安全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无群体性事件。辖区内的城镇社区全部实现社区化管理,在各行政村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并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性的社区化管理村。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镇和村公路油化硬化率分别达到100%和50%,交通秩序良好,加快村便道建设。集镇街道、单位、楼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环境绿化、美化、净化。环保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标,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农村面污染源综合治理率45%以上。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七)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

22 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对乡村政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农村经济不断壮大。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充满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开放,有2个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形成特色支柱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基本实现村村有商贸综合服务点。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帮扶农民工返乡创业。“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原则上,主要经济指标应居市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两翼”地区人均主要指标不低于西部平均水平,其他地区人均主要指标至少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文明村镇须获得区县级文明村镇称号一年以上。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村镇称号,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标兵。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村镇,可自愿向所

23 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当地公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核,然后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在当地公示申报村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

(三)区县(自治县)推荐。各区(自治县)县文明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于当年3月前向市文明委呈报推荐名单。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审查考核。市文明办对区县(自治县)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后,委托专业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查考核。

(二)媒体公示。市文明办根据审查考核情况提出候选名单,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审议表彰。市文明办汇总公示情况,报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重庆市文明村镇、重庆市文明村镇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命名。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和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牌

24 和证书,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指导以及对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负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重庆市文明村镇、重庆市文明村镇标兵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对“一圈”和“两翼”地区的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间的横向联系、交流,强化文明村镇的示范作用,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在各文明村镇自查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对市

25 级文明村镇实行复查,每2年一次,复查结果发文通报。复查合格,则保留称号。对于工作停滞、问题突出的村镇,市文明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提请市文明委撤销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文明村镇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的;

(三)计划生育、环保工作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影响恶劣;

(五)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授予(获得)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的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村镇,其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报市文明办备案。

26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27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市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区县(自治县)级和市属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国家级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市外的直属单位。

28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坐落在区(县)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坐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臵,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29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第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两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合力抓的领导体制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责任落实。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行业创建活动、“千万文明市民行动”、“五个重庆”建设,开展结对共建、军民共建、“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贯穿到创建活动之中。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

30 事、传箴言”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建设先进。加强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生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

31 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单位无政策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积极参与“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改革进取,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地区和行业前列。

第三章 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

第九条 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申报

32 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 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文明单位按照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程序进行:

(一)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按党的组织关系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或市属委(局)党委(组)申报;

(二)推荐。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党委(组)分别在已命名1年以上的区县(自治县)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在已命名3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由市文明委分别在已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或已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中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33

(三)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

日常考核:市文明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年终检查:市文明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或组织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市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或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文明委成员单位领导进行重点检查。

(四)征求意见。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创建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属以上创建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办的意见;区县(自治县)属创建单位要征求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征求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群众的意见。

(五)审议。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通过。

(六)命名。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 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

34 他文明单位相同。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标准由市文明办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

第十四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办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调查指导、检查督促、

35 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八条 各文明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十九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动态管理的制度。凡已命名的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呈送自查报告。

在各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对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每二年一次,复查结果发文通报。对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给予继续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对不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

36 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主要领导或2个及其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缺乏职业道德,单位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8.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造成

37 不良影响的;

9.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0.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各级推荐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给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命名机关做相应处理。

变更隶属关系: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工作性质和领导集体没发生变化,创建工作没有间断并符合要求标准,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改变名称: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没有其他重大变故,仍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工作性质或领导集体成员发生了较大变化并间断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当终止原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进行合并: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如合并前均为文明单位或标兵,应当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级别,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

38 如合并前有一个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标兵,需要经过2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在下届命名时有资格按照合并单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申报。

单位独立分设:由一个单位又分立出一个以上单位,主体单位保持原来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后分立出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申报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由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果分立后达不到要求标准,应当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已经撤销: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单位撤销,应当从正式宣布撤销之日起,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该单位不能继承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2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相关条

39 件的,可以重新申报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文明建设

城区(县城)

村镇

单位

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300份)

40

第三篇:中办发24号文件

中办发[1999]24号文件

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

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重视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广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的要求,为适应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现就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

2、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3、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4、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5、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

7、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休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8、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9、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武装部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所需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

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一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

直辖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增配一名副部长。其他城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一名干事。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 ]第 125 号)和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 1993]8 号)号)规定的精神执行。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充分考虑武装工作的特点和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素质的特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选配。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也可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党政干部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以军事知识、技能和本职业务为主,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录用人民武装学校的学员。拟录用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接受人民武装学校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导大队半年以上的军事专业培训后方可任职。对个别德才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人员,经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现有的乡(镇)、街道聘用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 < 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组通字 [1997]48 号)的精神,经考核、过渡后可仍实行聘用制。

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委,为副乡(镇)长级职务;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军事机关为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军事业务培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培训。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组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人民武装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根据武装工作的需要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状况确定招生规模。要适应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挂靠高等院校等办法,逐步提高人民武装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质量。要不断优化人民武装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为基层人民武装部输送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五、加强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领导

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各地要把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要认真解决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继续扶持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问题,按照同级党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考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作特点,按其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他们以主要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1999年7月6日

第四篇:渝人社发【2009】208号 费率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重庆庆市市

关于阶段性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阶段性调整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15%执行,另5个百分点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

二、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原来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

三、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四、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

财地政税局 局 渝人社发[2009]20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五篇:渝人社发〔2015〕20号 大学生财政补贴文件

政府补贴简易细则

政府为鼓励企业招聘应往届毕业生,目前有四项财政补贴政策分享与您!

一、大学生定向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

补贴申报条件:

1、20

14、20

15、2016年大专或以上学历(自考、成教、统招);

2、2016年新入职并购买养老保险等五险;

二、就业见习(实习)补贴,1000元/人/月(最高可享受6个月)

补贴申报条件:

1、20

14、20

15、2016年大专或以上学历(自考、成教、统招);

2、2016年新入职并购买意外伤害险(100元/人);

三、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险的单位实缴部分,每人最多可享受3年;

补贴申报条件:

2014年以后的国家统招大专院校及以上毕业生在公司参保;

四、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公司全年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50%;

补贴申报条件:

上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当年公布裁员率最低标准即可申报; 详情请咨询:颜胶

TEL:023-81366061 15213532105 Q Q:2818348363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儿童诗10首上册下一篇:中英文简历模板范文

全站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