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屏幕增强示例免费

2023-06-22

第一篇:sap屏幕增强示例免费

find_user_ext(sap增强查找办法)

通用增强查找办法;

MODX_FUNCTION_ACTIVE_CHECK中设置断点以便查看事务使用的cmod 类的增强

在类 CL_EXITHANDLER 中的 方法 GET_INSTANCE 中设置断点, 查找badi 的增强 设置断点后执行相应的业务操作,中断下来后可以看到当前过程可能会用到的增强.

se37->SXV_GET_CLIF_BY_NAME

MODX_FUNCTION_ACTIVE_CHECK:检查E类用户出口是否被激活。

MODX_MENUENTRY_ACTIVE_CHECK:检查C类增强激活状况

MODX_SUBSCREEN_ACTIVE_CHECK: 检查S类增强激活状况

知道客户出口函数模块名,如何查到它属于哪个客户出口?

在我们的实际开发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一个客户出口的函数模块的名称,比如EXIT_SAPLMGNK_003,但是不知道它是哪个客户出口的组件,那我们该如何寻找它所属的客户出口呢?下面是我找到的一个笨办法,供大家参考。

1,使用事务码 SE37,打开函数编辑器,在“函数模块名称(Function Module)”栏输入这个函数模块 EXIT_SAPLMGNK_003,然后点“显示(Display)”按钮,进入函数模块的维护屏幕。

2,默认是进入“源代码(Source Code)”选项卡,我们需要切换到“属性”选项卡,然后看“一般数据”里面的“开发类”,我们的例子里是 MGW。

3,使用事务码 SMOD,打开 SAP 增强管理,在“增强(Enhancements)”栏中,选择值帮助(F4 帮助,或者说按输入框后面的选择按钮),打开“知识库信息系统:查找出口(Repository Info System: Find Exit)”窗口,在“开发类(Develop Class)”栏中输入前面查到的开发类 MGW,然后点“执行(Excute)”按钮,查询该开发类中的客户出口。

4,我们的例子里面可以查到 MGW00001 和 MGW00002 这两个出口。接下来就可以在这两个出口里面找我们搜索到的函数模块 EXIT_SAPLMGNK_003 了,我们发现,它在出口 MGW00002 中。

不过还是有办法的,只要看表 MODSAP 就行了,它记录了所有增强和函数的对应关系。

另外 MODATTR 记录了系统中已经激活的增强,MOD开头的其它表也都跟增强相关,各有功用。

第二篇:电子屏幕

“衣旧情深;节用惜福!”爱心募捐活动

主办:湘南学院院团委化学系青年志愿者分会

时间:2013月6月8日-9日

地点:新世纪、湘京食堂门口

简介:此次活动将由化生系青协协助大家将我们身边的废旧衣物捐赠到郴州义工联七成新以上的衣物将捐至贫困山区,不可穿的衣物将深加工做成拖把、帐篷等,实现物尽其用。此次志愿者活动让大家更多了解衣物回收箱的作用,减少二次污染问题!郴州义工联合会一起监督举办,保证一切募捐所得物资公开化,透明化。

化生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将于6月8号和9号开展“衣旧情深,节用惜福”志愿者服务活动。在这两天,化生系的青年志愿者们将在湘京和新世纪食堂前定点回收废旧衣物(包括衣服,鞋子,帽子,旧棉絮,书籍等)。所得物资将会进行分类筛选,把质量较好的衣物捐献给贫困山区以及灾区的同胞们,实现物尽其用。此次志愿者活动将会和郴州义工联合会一起监督举办,保证一切募捐所得物资公开化,透明化。

活动主题:衣旧情深;节用惜福

活动时间:2013年6月8日------2013年6月9日

活动地点:湘京食堂、新世纪食堂

第三篇:电子屏幕信息

1、 贯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2、 出售、运输饲养的畜禽,必须遵守检疫规定,依法办理检疫手续。

3、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必须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离开产地。

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和承担此违法责任。

第四篇:大屏幕内容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女方户籍在深圳市的夫妻,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或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全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

2、有关病史资料、相关检查资料及2个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上述材料提交原件,鉴定后存档,不退还申请人,请自行复印留底)

3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要提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

4、《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免费领取。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单位的需先由单位加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签署意见。

2、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区人口计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放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的介绍信。

4、申请人带患儿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检查和鉴定。

5、市人口计生局在每年的

3、

6、

9、12月1日至15日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

3、

6、

9、12月20日左右面见患儿,做出医学鉴定结论。

6、市人口计生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通过鉴定后,向女方户籍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再生育审批,批准后方可怀孕。

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7、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8、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核定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姻婚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级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1、迁户人员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2、迁户人员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舍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四)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核定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适用人员: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全家户口本

3、小孩一寸照片1张

4、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

5、已离异直接抚养子女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没有再生育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6、配偶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本、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如实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3、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4、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就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服务证及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原件。

关于流动人口务工和调动

(一)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20-49周岁)在办理劳务用工时,需提供经现居 住地寿各市地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办理劳务用工就业登记手续。

(二)流动人口在办理招(调)工时,生育一孩的,须提交户口拟迁入地街道人 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二孩的,须提交拟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1982年4月1日后有超生事实的,全户不予办理招(调)工手续。

关于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20——49岁)在办理个体工商执照或民营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执照经营者属男方的,需提交经现居住地社区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执照经营者属女方的。需提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少儿医保

居住在新安街道的非深圳户籍的少儿,在办理少儿医保时,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学习就读

关于流动人口子女新生入学或转学手续时,应按规定办理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提供学位。

关于流动人口孕检和生育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20——49岁)生育前需提前在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关于流动人口主动落实“四术”所能获

得的相关奖励

(一) 奖励标准 上环: 结扎; 人流: 引产:

每项手术只奖励一次;

(二) 申请程序

持受术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身份证和手术证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申请。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 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 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 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 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办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计生科。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6、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的,拟生育一胎的应提供已进行一胎生育登记的服务证,拟再生育一胎的应提供再生育一胎登记的服务证及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

(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

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 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适用人员:

本市户籍人口(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暂住者,均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所需材料:

1、全家户口本;

2、一寸照片1张;

3、已达适婚年龄而未结婚的,需提供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登记结婚记录证明,已婚者为女性申请人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

2、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高层楼宇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

2、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3、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操作规范

1、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2、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3、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4、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五)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1、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 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2、对证件不合要求的处理。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收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证明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 .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5. 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的,应提供生育证,拟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或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深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2、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时间为准);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2.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3.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三、登记程序

1.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填写一式两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收到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3.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书面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文本。

4.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栏内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予以登记”,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

5.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

6.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根据核实情况,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7.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8、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做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存档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交一套给社区工作站;

9、社区工作站应即时更新该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待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生育信息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四、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效力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

少儿医保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学龄前儿童(0-3岁)的户籍人口以及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

2、非深户籍家庭,父母一方需在深购买社保一年以上方能参保。

二、办理程序

(一)深圳市户籍的参保少儿(母亲也是深圳户籍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可直接到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二)需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人群

1、非深圳户籍的少儿;

2、参保少儿属深圳户籍而母亲属非深圳户籍的;

3、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参保少儿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

(三)非户籍人口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1、参保少儿母亲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

2、父母结婚证;

3、全家户口本;

4、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5、属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征收决定书;

6、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7、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办证原则

社会抚养费未按标准征收完毕的不予开具证明(已签订分期征收,尚在期限内的可开具证明,超期限的不予出具证明)。

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程序

申请对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孕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②再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③原患不孕症的,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孕症鉴定证明;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⑤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的,提供其行政介绍信及现单位证明。

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计生办。社区工作站计生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社区工作站计生办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4、社区工作站计生办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

5、张榜公布无异议的,街道计生部门在《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记录”栏内记录相关内容,加盖行政公章,凭证在我市生育。

6、张榜公布出现异议的,在街道社区两级联合调查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审批单位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所需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村(居)委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上述规定材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村(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村(居)委),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5、《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自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 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6、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7、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毕的相关材料和票据。

(三)办理部门

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定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迁户人员,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孕期检查和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拟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检查的父母,已生育的不予补办。

(二)户籍人口的办理

1、拟生育一孩的,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一孩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此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后才办理的,直接在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服务证》并进行一孩生育登记,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出具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

2、拟生育二孩的,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批准生育二孩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

(三)流动人口的办理 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3、符合政策怀孕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工作机构。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六)办事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外来务工积分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 适用人员

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当事人。

二、 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对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完毕并已届满五年的,才可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姻婚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级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1、申请人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2、申请人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舍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3、申请人属超生的,对夫妻双方按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完毕并已届满五年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核定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申请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的,夫妻双方未按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完毕未满五年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也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篇:大屏幕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大屏幕出租业务,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之外的免费技术支持,务必让乙方有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配合乙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时的帮助。

二、租用时间: 乙方租赁大屏幕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权利与义务:

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乙方务必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否则如有损坏或机身表面严重损伤者,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赔偿费;乙方租赁期间大屏幕所产生的电费,需在每月25日之前交至物业财务室; 阴雨打雷天气乙方须关闭大屏幕,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

双方事前签订协议,在租赁协议完成后,甲方需在当天内付清协议确定的租赁费用元,以及租用大屏幕的押金元,合计金额元。租赁期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大屏幕无损坏,退还押金。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时间:时间: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天地人教学反思800字下一篇:ted演讲语段精华整理

热门文章

屏幕保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