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十二项工作制度

2023-01-14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支部十二项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党支部十二项工作制度

十二项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1、凡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留观),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要认真询问病情,检查病人,书写病历及做必要的辅助检查。

2、若经检查后认为是其他科疾病或与其他科有关的疾病时,经治医师应将病情及意见记录于病历,再请其他科会诊。(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提请会诊,必须由上级医师把关签名)。

3、若科与科之间诊治意见不能统一时,各科再请示自己的上级医师后协商解决,若仍不能统一,再请医务科、门诊办公室协调。对病情复杂,各科意见不一的病人,医务科有权决定由哪个科收治。

4、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之前,首诊科室应继续负责该病人的一切诊治工作,尤其对危重病人,首诊科室医师要认真观察病情,详细书写病历、病程录,同时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包括邀请会诊,与家属谈话,重大问题向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报告等。不得以种种理由贻误病人的病情。

5、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与接受科室医师之间要详细交班,对转科的急危重病人,应由首诊科室负责将病人送至接受科,向转入科医师床边交班。

6、住ICU的病人,如为涉及多科的复合伤,病情稳定,有转出监护室指征,应由首诊科室接受。如首诊科室认为涉及本科的病情已好转,病人当前的主要矛盾已经是它科的情况,可以在病人转到本科以后,请有关科室会诊。

二、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

带领下级医师查房每周至少一次,主任(含副主任)查房时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护士长参加;对告"病危"的患者三天内必须每天有主任查房。重点解决疑难病例、重危病例的诊断治疗;积极参与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审查新入院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对本科难以解决的病例,决定院内外会诊;抽查病历和其他医疗文件书写质量;介绍国内外先进的医学理论及最新进展,进行床旁教学和考核,及时纠正医疗缺陷。

二、主治医师查房

带领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一次,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参加,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手术前后、诊断未明、重危、治疗效果不佳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制订具体诊疗计划。听取并指导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决定复杂检查、手术、患者出院、转科、会诊等事宜。检查医嘱执行情况;有计划地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并纠正其中错误、不准确的记录。参加对危重患者地抢救工作,及时掌握病情变化,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必要时应报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诊治;结合查房帮助下级医师提高医学理论、技术和操作水平。在主任查房前应认真准备,对下级医师病情汇报做必要的补充,尤其对疑难、重危患者应及时提出自己的诊疗建议,并完成主任医师的各项指示。

三、住院医师查房

每天进行二次查房,全面巡视所管病员。重复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作初步诊断和处理、检查医嘱执行情况、检查化验报告、分析检查结果、了解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制订进一步诊治方案,并做好病程记录。认真记录好上级医师查房意见,记录好疑难、重危病历讨论以及死亡病历讨论、会诊意见。对重危抢救患者,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做好病程记录,并上报上级医师指导处理。

四、查房时限及要求

1、住院医师必须在新患者入院后2小时内进行一级查房。

2、主治医师必须在新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二级查房。

3、一般病例: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必须在新患者入院72小时内进行三级查房。经三级查房后,如临床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治疗效果良好,病情无反复,在以后住院期间可维持二级查房(统计时可按三级查房统计)。

4、危重病例:对危重患者发出病危通知后当日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连续查房三天。住院医师(包括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可随时请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临时查房,被请医师不得拒绝。

5、疑难病例(指入院时诊断不明确,住院期间辅助检查有很重要发现、并导致诊断治疗更改者、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每周必须进行三级查房,入院二周诊断仍未明确必须有科内讨论,必要时可申请院内、外会诊和讨论。

6、出院、转院病例:对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前夕应进行二级查房(统计时作三级查房病例数);对危重、疑难病例,在出院、转院前夕进行三级查房。

7、急诊留观病例:当班医师必须在急诊留观病员入观后立即进行查房、完成首次病程录,6小时内完成病史书写;主治医师或住院总医师必须在急诊留观病员入观后24小时内进行查房;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必须在留观病员入观后72小时内进行查房。

8、急诊危重留观病例,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请上级医师临时查房。

五、三级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包括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对新入院患者首次查房,应详细询问病员的现病史(起病时间、主要症状、病情的演变过程、伴随症状、与本病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症状、诊治经过及发病后精神、食欲、体重、睡眠和大小便有无异常情况),既往病史(包括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过敏史、重要药物应用史)系统性疾病回顾,个人史、月经史、婚育史及家族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分析实验室与特殊检查结果,并对资料进行归纳,做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后续查房应包括病员症状、体征的变化、临床处理的依据、疗效的评价、实验室检查结果对诊断治疗意义的分析和疾病诊断、治疗计划变更的依据以及伙食生活等内容。危重病例应随时观察病情演变及救治效果。

2、主治医师首次查房,应包括对疾病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进行核查、审核治疗计划、指出治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后续查房应根据病情演变及诊疗经过,着重疗效的评价、实验室检查结果对诊断、治疗意义的分析,对危重、疑难病例,查房应抓住病员目前的主要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

3、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应包括对疾病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治疗计划的意见以及治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后续查房应着重对诊断有无变更、治疗计划修订、疗效评估及诊治过程中注意事项。对危重、疑难病例查房应着重解决主要矛盾的措施和方法。

六、下午交班查房

1、各病区由一位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带领下级医师查房。

2、查房时间:3:30pm—4:00pm。

3、重点检查危重患者、当天和近期手术患者、特殊患者等,并作相应处理。同时应对一般患者做一次巡视查房。

4、检查当天的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对尚未完成的诊疗工作及时向值班医师交班。

5、有危重病员须向当天值班和总值班医师床边交班,并填写病程记录和交班记录,总值班医师应负责记录在总值班本中。

6、下午交班查房,需填写日交班记录。

七、晚间值班查房

1、由当天值班医师负责带领实习医师进行。

2、查房时间:6:30pm始。

3、对一般患者进行巡视查房,重点检查下午交班所涉及的重危患者、当天和近期手术患者等。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做相应处理,处理有困难应请示上级医师。

4、检查当天的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如:血PH、电解质、EKG等异常应急处理)。

5、及时在病程录和交接班本上记录病情和诊疗情况。

6、对病员及家属所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八、晨间巡视查房

1、由值班医师负责带领实习医师进行。

2、巡视时间在交班前。

3、重点巡视重危及本班值班过程中病情变化的患者,并记录在交接班本中。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入院二周诊断不明确,治疗效果不明显,住院期间辅助检查有很重要发现、并导致诊断治疗更改者的疑难病例,及时讨论

2、病例讨论要求:

1)疑难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科室联合举行。

2)举行疑难病例讨论会时,负责经治的医师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事先做好准备。

3)主持人由经治的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担任,由经治的住院医师报告病例,主任或主治医师作补充并解答有关病历、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讨论医师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自己的观点。

4)疑难病例讨论会内容应详细记录,记入有关讨论记录簿,并整理后记入该病人病程录内。

四、 会诊制度

一、会诊的范围: 凡病情涉及他科范围,应请相关科室会诊。院内会诊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经科主任及医务科同意,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二、会诊的决定权和担任者:

1、邀请院内会诊由经治主治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决定;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由科主任决定;如邀请院外会诊的科室为不同科,应经院内相同科室事先会诊,确需会诊由该科主任签字。邀请院外会诊应填好会诊申请单送交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特殊情况经医务科或总值班同意可由医师直接与对方联系。

2、院内会诊医师须由总住院医师以上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点名邀请会诊,外院邀请我院会诊原则上由医务科(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由总值班)与被邀请科室商量后安排会诊医生。

三、会诊手续:

1、一般会诊由邀请科住院医师详细填好会诊邀请单,经主治医师审查签名后送被邀请科,被邀请科会诊医师收到会诊邀请后,一般会诊24小时内会诊。急会诊由邀请科同时电话联系,会诊医师应立即前往。邀请院外会诊需经该科主任或当日值班中最高年资医师同意后在会诊单上签名,并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由他们与被邀请医院联系。

2、邀请科的住院医师必须做好一切会诊的准备工作,将已有的资料(如X光片、化验报告单等)准备妥善。

3、会诊时,特别是急会诊,必须由邀请科的医师陪同,邀请他科主任会诊。应当由邀请科主治以上医师陪同。

4、除会诊记录单上的会诊结果由会诊医师填写外,邀请科的住院医师应将会诊结果详细记入病程录内。

5、在病人归属哪一个科有争议时,如经会诊仍不能明确属哪一科诊治的疾病,病人诊治继续由首诊科室负责,会诊科室应在会诊中详细阐明与本科疾病有关的诊治意见,并指定医师经常与首诊科医师联系及随访病人,首诊科室在病人病情有变化时,应及时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首诊科与有关科室应紧密协作,共同处理,以免延误病人的诊断与治疗。

6、门诊病人需请他科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会诊请求(三年以下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不能单独邀请会诊),复杂病人邀请会诊要向门诊办公室汇报,由门诊办公室安排医师会诊。

五、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对病情危重的患者,各级医师应当全力以赴,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对复合伤或夹杂多种疾病的抢救患者,要坚持先危后重、先重后轻的原则,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2、各级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委托人详细告知病情、预后、院方采取的抢救措施、需要委托人或家属配合的事宜等,并向他们发出书面“病危通知书”,请收到者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病危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给患方,一联粘贴在该病人病历上,另一联送医务科备案。

3、对危重病人要加强三级查房,住院医师(含进修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请上级医师临时查房。针对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副主任以上医师要在“病危通知”发出以后的三天内,每天对该患者进行查房,在病情需要时,随时查房。首次告病危查房按6点书写,内容包括诊断及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当前的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以后查房内容按2点书写,主要是病人当前的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在病人病情突变,进行抢救时,应由当班最高年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

4、按要求及时写好病程记录,危重病人每天要有病情记录。要及时详细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过程(注明参加抢救的人员以及起讫时间、方法、结果等)。

5、对危重病人,每天除了口头交班,还要有书面交班和床边交接班。

6、当疾病诊治涉及其他科室时,要及时邀请会诊,涉及多科时,可组织全院大会诊,必要时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医务科负责院内外大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

7、对重大的抢救病例,科室要成立抢救小组,由科主任任抢救小组组长;对特别重大的抢救病人,要成立全院抢救小组,由医院分管院长任抢救小组组长。主管科室为主,各相关科室、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一起参加,共同制订研究抢救方案,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措施。参与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坚守岗位,实施抢救,各科室(包括麻醉、药剂、检验、影像等医技科室及后勤保障部门)在技术、人力、物力上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证。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肃认真,分工协作,做到迅速、准确、积极抢救患者。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8、节假日,科室要安排好足够的医疗力量。

七、术前讨论制度

1、术前讨论:

(1)择期手术均应进行术前讨论,讨论内容: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和方法、麻醉方式、术中应注意事项、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处理预案等,并将讨论意见记入术前小结。重大复杂手术及新手术应由科主任主持讨论,应请麻醉科、手术护士等有关科室及医务科参加。

(2)麻醉科应对危重患者和疑难病例进行麻醉前讨论,必要时参加病房手术前讨论,提出麻醉方案。(包括麻醉前准备、麻醉方法和药物选择、麻醉人员的安排,预测可能发生的困难、并发症及预防措施。)

2、术前谈话:

经科内术前讨论后确定的手术,由手术医生(主刀或一助)与患者或委托人或家属进行谈话,详细说明手术目的、方法、预后,术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手术意外及并发症,在取得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由患者或患者的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对于不宜手术的病人也应谈话告知。

凡未取得患者或委托人或家属知情同意的病例不得进行手术。在病情危及生命必须立即手术,又未能及时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如病人神志清醒可由病人自己签字;特殊情况下,可由科主任或值班最高年资医师决定并报医务科备案(夜间、节假日报总值班备案)。

3、麻醉访视:

麻醉科医师在麻醉前应对患者进行术前访视,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委托人进行谈话,在他们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术后麻醉医师要进行访视并作好记录。(详见《麻醉访视制度》)

4、术前准备:

(1)术前医嘱应于术前或假日前一天查房时开出,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和时间,拟采用麻醉方式,术前用药及特殊准备,必要时应写明术前准备皮肤范围及需手术室护士协助准备的特殊器械;如需病理冰冻切片,应在手术前一天上午填写病理申请单送病理科。手术室必须按常规和具体要求做好手术的器械和敷料准备工作(包括特殊器械及材料的消毒等)。

(2)择期手术通知单应于手术前一日10时前送交手术室,周一手术通知单应在周五10时前送交手术室,如遇二日以上假期时,应在假日开始前一日10时前送交手术室(急诊手术除外)。急诊手术由手术科室事先通知手术室做好准备。

(3)护士按照术前护理常规,执行好术前医嘱。

(4)主刀医师应在手术前(一般病人于手术前一日,急诊病人于手术之前)做好最后一次的术前检查、核对。

5、术中请示通报制度:

(1)手术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术者在疑难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未得到上级医师明确指示时,不能继续手术。

(2)任何手术均由手术中年资最高的医师负主要责任(不论该年资最高的医师是否担任主刀、指导),下级医师必须服从上级医师,如果下级医师不服从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有权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包括停止该下级医师的手术权)。

(3) 手术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汇报。 (4)术中发现病人病情与术前诊断不符及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如决定改变手术方案,要向患者委托人、家属通报,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征得同意、签字后才能进行。

6、术后讨论:手术中发生困难或意外的病例,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必要时请医务科参加讨论。

八、死亡病历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讨论要求一周内完成。

2、病历讨论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科室联合举行。

2)举行死亡病例讨论会时,负责经治的医师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事先做好准备。

3)主持人由经治的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担任,由经治的住院医师报告病例,主治医师或主任作补充并解答有关病历、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讨论医师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自己的观点。

4)死亡病例讨论内容应详细记录,记入有关讨论记录簿并整理后记入该病人病程录内。尸检病例可待病理报告出来后再组织一次讨论,特殊病例及有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讨论时要通知医务科派人参加。

九、 查对制度

1、各级医师在下达医嘱、处方、各种检查单时应核对病人姓名、科别、床号、门诊号或住院号、性别、年龄,并填写完整、字迹端正。

2、医师及医技人员在进行各种检查或治疗操作前,应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和部位。操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器械用品型号、规格、使用日期、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

3、护士每天应核对医嘱一遍,核对时要复诵,核对无误方可执行。护理人员在整理、抄录和执行医嘱时,发现有不合理、错误或疑问时,应暂停执行,并及时向有关医师提出,待得到解决后再执行。

护理人员在进行治疗、护理、发药、注射、分发饮食、采集标本等工作时应核对医嘱或治疗单。发药、注射时应做到三查七对。口服药:三查:(1)排药后查对;(2)发药前查对:(3)发药时查对:五对:对床号、对姓名、对药名、对剂量、对日期时间。注射药:三查:(1)查药液是否有沉淀及变质;(2)查有效期及配伍禁忌;(3)查针筒、针头是否锐利及漏水,药瓶是否有裂痕破损。七对:对床号、对姓名、对药名、对剂量、对浓度、对时间、对方法。

4、药剂人员必须检查药品的质量、包装、标签和规格剂量等是否正确。配方时应检查处方是否符合规格和规定,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和剂量。发药时应再次按处方核对所发药品名称、用法和数量,查对病人姓名、查对瓶签、药袋用法书写有无错误。

门急诊配药窗口在发药时应呼叫病人姓名,讲清药品的名称、用法及用量。

院内各科室领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无误后才能发出,病区护土收到药盘后应当立即核对药品和数量。 各种制剂在配制时,必须有人复核,制核双方必须签字。 中药配方及煎药,配方后和煎药前必须有专人复核。

5、采集检验标本时,要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检验项目、标本采集方法和安放容器及标记。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核对检验单,标本及病人姓名、床号,并查对试剂、诊断药物是否符合要求。检验完成后应及时查对检验程序和结果,逐项核对检验报告单上结果与登记本无误后再分发。检验科应指定专人经常或定时检查试剂的准确性。

6、输血科工作人员对鉴定血型、采血、交叉配合试验、血液保存、血液分发等,均应有严格的核对手续。病区护理人员在给病人抽血、输血时,必须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领血前须仔细填写领血单。发血时,输血科人员要与领血人共同核对科别、床号、姓名、血型、输血反应卡、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袋采血日期、血液质量等。医护人员在给病人输血前,应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血型种类、剂量、住院号、交叉试验单、反应卡、血袋号,并经第二人复查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中要注意观察病人的变化。

7、手术室人员到病区接病人时,必须根据手术通知单,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术前用药情况及是否解好大、小便。手术前手术护士、麻醉人员及手术医师应再次核对上述内容,并核对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麻醉方式等。手术前后均应详细点清各种缝针、刀片、器械、敷料等数目,关闭脑、胸、腹腔应清点无误后再缝合。手术室使用消毒用品和药品前,必须检查物品的有效日期及药品的颜色、味、澄清度、标签有无脱落,若有过期、裂痕、变色及可疑时一律禁止使用。使用麻醉与毒、限制药时,应两人核对复查后方可使用。使用电灼前,手术医师和护士应检查安全措施。各种注射完毕后,将药瓶留下,以备查考,待手术完毕无疑义后方可丢弃。

8、放射、病理、心(脑、肌)电图、理疗、超声波、肺(心)功能、内窥镜、激光等部门在接受病人的标本检查单、治疗单,在进行检查或治疗前,要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或门诊号、住院号。核查治疗要求及部位等。报告发出前要仔细核对。

9、X线透视时如有疑问,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核对;X线拍片诊断报告应有核对制度;特种造影检查时要查对用药名称、浓度、剂量、过敏试验情况及抢救准备工作是否落实等。

10、病理制片时,病理标本、切取组织块、制成腊块、玻璃片均要标明病理号,制片后要与病理申请单及大体标本查对号码、病人姓名、性别;填写报告时;要仔细认真。癌肿病例及疑难病例的报告单一定要经上级医师复核无误后再发出。

11、理疗治疗前要核对临床要求,确定种类及剂量;高频治疗时,检查病人有无金属物。

12、针灸治疗前,应检查针的质量和数量,取针时应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13、供应室在对器械、敷料包装时,应查对品名、数量、质量;对灭菌消毒要定期检查所用的压力、时间是否按规定执行。化学灭菌要查对液体浓度,浸泡时间;送发时要查对名称、消毒日期及件数;收取或调换时要查对数量及有无破损等。

14、其他如营养室、住院处等直接或间接与病人及其诊疗工作有关的科室,应根据科室具体情况建立核对制度。

十、值班、交接班制度

1、在非日常工作时间(日班医师下班后及节假日)各科主任必须安排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应按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值班期间必需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2、前一班医师与值班医师交接班在前一班医师下班前完成,前一班医师应在交接班前对特殊病人(包括危重、当日手术、新病人)做好查房工作。并要有书面交班,重点病人要进行床边交接班。

3、值班医师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值班期间需进行的医疗工作。

4、值班医生在值班期间,肩负本科所有病人诊治和抢救工作,其他组病人病情变化或危重病人抢救,原则上由值班医生负责处理。对个别病情不熟悉,或者处理有困难的病人可以请该组经治医生来院,值班医师协同该组医生一起处理病人,必要时可请本科上级医师到场参与处理病人。值班医师应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和处理事项写人病程录,并记入交班簿。

5、对急诊入院病人,值班医师应及时检查,给予必要的诊治处理,并书写病历、病程记录。

6、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7、值班医师应坚守岗位,若有紧急会诊离开必须向当班护士说明去向,以便联系。当护士请叫时,立即前往诊视。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患者家属呼叫,应立即起来,诊视患者进行处理,严禁不诊视患者而开口头医嘱。值班医师禁止外出,杜绝离岗现象。

8、次日晨间交班,值班医师应将病人情况重点向科室报告,做好交班工作。尤其是危重病人,要交清病情及尚待处理的事情。

9、值班医师于次日查房及完成必要的医疗工作后以后可以下班休息。 附:交班本及交班要求:

1、报告病区病人流动情况:病区病人总数、出院病人数、新入院病人数、危重病人数、待产人数、手术病人数、特殊检查、治疗病人数等。

(1)新入院病人当日必须有交班。

(2)重危病人从告病危起连续有交班记录。

(3)手术病人当天交班,重点交待手术后病人的病情变化。 (4)其他需交班的病人。

2、需交班的病人,必须填全项目: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诊断、存在主要问题、处理经过、目前情况。

3、交班必须有日、夜交班,注明交班时间,交班者须签名。交班者应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如果尚未注册的轮转医师、进修医师或实习医师跟值班,则上级带教医师应审阅交班记录后签名以示负责。

十一、技术准入制度

1、申报范围:凡在本院本专业内未曾开展过的诊疗技术项目均属申报范围。各科室在申报前,应考虑现有设备、场地等基础条件及人员、专业等技术条件。应选择各方面条件均已成熟,切实可行的适宜新技术、新项目进行申报。

2、申报手续: 拟开展的项目必须经科内讨论,并经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领取申请表,按表内各项要求逐项填写并附上有关资料交医务科。如须相关科室协作,申请科室应先与相关科室商定。

3、审批程序:

(1)医务科收到申请科室报告后进行初审。申请科室有义务解答和提供有关资料。

(2)医务科审定可行后递请财务科核价。对于无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由财务科负责向上级物价管理部门申报。

(3)财务科核价后,一般项目由医务科审定同意;重大或特殊项目,递交院领导审批。 (4)医务科将审批意见通知有关临床、医技科室。

(5)项目开展一段时间后,根据需要由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评估。

十二、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病史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本着对病人、家属及医护人员负责的原则,特制定病房病史管理制度。

1、病房病历由护士负责管理。病历仅限于本病区医师与护士使用,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擅自使用。

2、病历车(含病历本)应上锁,并由专人管理。

具体负责人:7:30~17:00由主班护士保管; 17:00~24:00由中班护土保管;

0:00~7:30由夜班护士保管

3、如因检查、治疗、会诊等需用病史时,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或家属,应由后勤服务中心护送人员负责保管,诊疗过程结束,立即归还科室。

4、对于转科病人,在转科的同时,病历由转出科室的护土携带送达转入科室主班护士。

5、各班护士必须做好病历及钥匙的交接工作,一旦发现有病史遗失,必须立即向护士长、科主任汇报,根据病史保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病区医师、护士无权向病人或家属及其他无关人员提供或复印病史,如需复印病史,应经院医务科或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同意,按有关规定复印。

第二篇: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违规行为:

1、仪容仪表不符合卫生制度要求的。

2、进入工作间前,不按照制度进行的。

3、工作中,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注意专用工具、用具卫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的。

4、食品销售不坚持“先进先出”。

5、办公室人员或卫生监督员不按要求值班监督卫生执行情况的。

6、员工不按照卫生要求进行监督及执行,造成卫生达不到要求。

7、不用夹子售货,用手接触散装食品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据票。统一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进货台帐》。 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经营户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对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 ①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②食品包装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否则,不得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

3 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否则,不得销售。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 监测、预警及报告

1、单位应加强对食品质 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单位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单位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8、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单位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单位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负责人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5、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

6 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单位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单位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单位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本单位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本单位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

10 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

11 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12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 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需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密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于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严禁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的管理制度

1、 废弃物包括:

1.1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2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4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5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受污染品、落地品等。

2、对回收回来的产品质检部门应马上对该产品进行化验并作好记录。

3、废弃物严禁进行再加工,应对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有回收回来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的情况品质部有权停产并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并作记录。

二、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登记销毁制度

1、对不能够进行销售的产品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

2、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3、本单位定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和本单位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本本单位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 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本单位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 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称缺陷时,本本单位按照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 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于保质期内用于食 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事指所有的代理商和分销商。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单位选择就地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 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为止。

第五条 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 经本单位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的健康的;

(三) 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 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 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 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 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单位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

16 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 本单位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本单位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 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九条 销售商应把缺陷产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时通知本单位品保部门, 必要时应把缺陷产品抽样寄回本单位检测,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本单位根据缺陷产品的具体缺陷程度以及缺陷产品数量决定是否派人上门处理或选择就地报废由销售协助托运回本单位集中处理。

缺陷食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十条 本单位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食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向相关 部门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提交相关部门。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 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食品的措施;

(三) 有效通知相关客户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 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并及时将召回结果想社会公布。

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第十一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时,应当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缺陷食品,或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缺陷食品,并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第十二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批发零售单位机消费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项,并实施召回计划。 召回通知书发布的范围应当覆盖应予召回的范围,保证批发零售单位

17 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二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层面根据情况可以延伸至批发或零售层面。

第十三条 按计划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后,应当在结束召回后的1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缺陷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 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 缺陷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四) 本次召回行动的效果(包括应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数 量)。

(五) 对尚未召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说明,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六) 对防止再次产生同样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计划。

结束召回后,如市场上仍存在缺陷食品,应当继续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缺陷食品责令召回程序

第十四条 在接到相关部门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 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接到相关部门的责令召回令,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采取召回的各项前期措施。

第十五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

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进行总结报告和后续处理等。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

第九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第三篇: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

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

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

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第四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市维稳办。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

1 分析。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维稳办。

第六条

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 对全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社区、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

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

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由值班领导负责在群工办接待群众。

第二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群工办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纪委办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

2 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社区和单位。

第五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社区、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社区、单位予以处理;调解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 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社区、单位在接到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

3 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督办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办事处调解中心对各社区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 办事处调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 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 办事处大调解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4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

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

5 正常死亡的;

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5、接到群众投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

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

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群众优抚安臵、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当事人和

6 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劳动保障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3、经济发展、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经济发展办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各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臵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办事处建管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7、安全、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渡口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交通管理站、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

7 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计生办、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3、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4、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5、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6、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市、办事处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大调解办结时限制度

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市、办事处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按照辖区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领导对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交办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

1、每月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协调处理。

2、对一些涉及面广、人数多、协调处理难度大或情况特殊的信访,列为重大信访问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办。

3、对个别时限很强,必须尽快办理的特事特急案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4、对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5、对已会办或批办的信访件,加强督查督办,敦促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10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一、专题会议

由办事处调解中心主任主持召开,办事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参加,原则上每月一次。主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分类梳理,列表登记。对梳理后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或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分析并同处理结果一并报告市群工部及相关领导。回顾总结阶段工作;布臵下阶段任务;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并拟定有关专题报告。

二、业务协调会议

由办事处调解中心领导组织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对象,主要研究本月全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掌握全县不稳定因素及其发展趋向。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排查和分析当前全办事处不稳定因素,形成相关材料或书面报告。

三、工作人员会议

办事处调解中心领导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初一次。主要组织学习上级纠纷排查化解相关文件、政策、法规和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稳定会议指示精神;通报近期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布臵中心相关工作。

领导包案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对全办事处范围内的重要疑难信访问题,要明确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负责处理的一种领导责任制度。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信访问题,应由领导包案处理:

1、赴京、至省、南充、市重要场所或重要会议会场的非正常集体访。

2、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问题。

3、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中的重要信访件。

4、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

5、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三、领导包案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解决”、“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做到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包案领导应负责主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审核签发结案报告。

五、凡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问题应本着急事先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六、对领导包案后因行动迟缓、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

12

领导接待制度

1、按照信访值班安排,轮流在群众工作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

2、接待时间为值班日上午8:30-12:00。

3、如当班领导因故不能接待,应由办事处党政办、群工办负责协调,确保领导接待日不空缺。

4、领导接待时间内调解中心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领导接待,并负责做好笔录及相关协调工作。

5、遇有特殊案件需要乡相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办事处调解中心提前向办事处相关领导汇报情况,搞好约访。

6、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实行跟踪督办。

7、对省、南充、市信访部门分解的重点人员和市群工部分解的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包案,加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力度。

第四篇:十二项制度教职工大会讲话稿

教职工大会主持稿

老师们:

今天我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并通过育人为本十一项制度,本次会议主要有四项议程:一是听取宋校长关于十一项制度建立情况的报告。二是全体教师就十二项制度进行大会讨论,填写征求意见表。三是教职工就对十一项制度进行表决。四是宣读全体教职工会议决议。

进行第一项,让我们一块听取宋校长对十一项制度制定情况的报告。 进行第二项,全体教师对十一制度进行大会讨论,填写征求意见表。 进行第三项,下面对十一项制度进行表决:

请同意的教师举手表决:

请不同意的教师举手表决:

进行第四项,宣读全体教职工会议决议。

应参加本次会议的教师20人,实际到会20人,经表决同意的20人,不同意的0人,弃权的0人,意见征求表全部填写无,南邵小学《师德考核评议制度》等十一项制度全票通过。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大会到此结束,散会。

2012.5

第五篇: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二项制度(最终版)

昆明五杰学校保健十二项制度

(一)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园收托三岁以上及三岁以下幼儿的生理特点,特定出我园幼儿的生活制度。

(一)、将儿童一日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活动、游戏和学习等每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次数和间隔给予合理的安排。

(二)、保证幼儿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正常情况下,整托儿童每天保证不少于3小时户外活动。日托儿童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户外活动,其中有组织的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三)、每餐间隔在三个半小时以上,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不提前和延迟开饭时间。

(四)、午睡保证不少于2个小时。

(五)、集体教育活动每日小班15—20分钟,中大班30分钟左右。

(六)除安排的集体喝水外,幼儿可根据需要随时喝水。

(七)、保健人员每周对各班儿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有目的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二)幼儿饮食制度

(一) 饮食管理

1. 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膳管会(园领导,炊事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 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3. 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菜剩饭。 4. 教职工(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幼儿伙食。

5. 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营养员,作为营养分析,并要保证儿童的蛋白质摄入量。 6. 按时开饭,要保证儿童愉快进餐,时间不能少于20~30分钟,保证儿童每人吃饱吃好。 7.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制定合适的食谱,使儿童能吃到各种各样的食物,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8. 加强体弱儿的饮食管理,为患病幼儿做病号饭。

(二) 饮食卫生

1. 要保持厨房的清洁,经常清扫,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 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菜饭、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

3. 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的熟食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 要培养儿童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习惯。 5. 水果要洗净削皮后再吃。

6. 搞好儿童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儿童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干,饭桌要用过氧乙酸消毒。

7. 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使用后肥皂洗手。

(三)幼儿体格锻炼制度

1. 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质活 动,幼儿每天做1~2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 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二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的幼儿不少于三小时,并加强冬季体育锻炼。 3. 充分利用本园的环境条件,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 锻炼应适合年龄组的特点,要循序渐进,并考虑运动项目与运动量,对各别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四)健康检查制度

(一) 入园检查

1. 新生入园前必须到市妇保院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包括化验肝功能,血色素)。如有传染病接触史,须待检疫期后无症状才可入园,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庭史和生活习惯等。

2. 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光线透视、肝功能及常规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二) 定期体检

1. 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析、疾病统计,及矫治缺陷,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档案。 2.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市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3.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无发热),二看(咽部,皮肤,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 环境卫生

1. 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彻底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清除垃圾,每月检查评比项。 2. 幼儿教玩具,要保持清洁,保健医生和助理教师每周五下午做好消毒,清洗工作。

3. 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有防蚊济,防暑设备。

4. 厕所清洁通风,助理教师每日打扫并消毒二次(中午,放学前各一次)。

(二) 个人卫生

1. 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 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洗脸,经常保持清洁。 3. 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4. 寄宿制幼儿每周洗头1次,根据季节定期洗澡,夏季天天洗,春末秋初隔天洗1次,冬季每周2次。

5. 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1次,每天带干净的小手绢。 6. 寄宿制幼儿每天洗脚,洗屁股。

7. 要求儿童服装整洁,寄宿制幼儿冬季内衣隔天换1次,夏季背心,裤叉天天换,勤晒被褥,床单每月洗一次。

8. 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损坏灯具等要及时修理,与幼儿无关的电视节目一律不看,每次时间不超过20分钟,幼儿与电视机的距离2米以上。 9. 工作人员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剪指甲,做到四洗手(进园后洗手,饭前便后洗手,给孩子开饭前及削水果前洗手,倒尿桶,纸筐后洗手)。

10. 检查评比条件:

检查人员:协助园长,保健医生,年级组长,助理教师代表。 评比条件:○1室内干净、整齐。

○2无纹理,无死角、房顶、墙角无蜘蛛网。 ○3厕所干净,无味。 ○4水杯、茶杯等,梳子干净。 ○5床铺整洁。

○6幼儿个人卫生好,手脚指甲及时剪。 ○7环境卫生好,清洁整齐。

(三) 消毒隔离制度

1. 有专用保健室,观察床,保健室用品专用。

2. 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3. 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 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口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幼儿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 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6. 消毒工作具体安排。

○1三餐碗筷洗净后,放入高压蒸汽机里消毒。每餐饭前20分钟,先用干净水清洁餐桌,再用0.2%过氧乙酸消毒。 ○2开水杯每天洗净后消毒1 次。 ○3脸巾、餐巾每次用后消毒。 ○4洗屁股、洗脚毛巾每天煮沸消毒。

○5洗脚桶编号,并每周消毒1次,厕所每日消毒2次。 ○6每周五下午用0.2%的过氧乙酸消毒玩具。 ○7每2周用紫外线消毒图书及午睡室、活动室1次。 ○8寄宿制卧室定期给幼儿睡后熏醋1次。

(六)预防疾病制度

1.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 工作。

2. 预防接种过卡率百分之百。

3. 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及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的班级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积极采用各种办法,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 4. 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七)幼儿安全制度

(一) 预防烫伤

1. 幼儿洗手、洗澡、洗脚、洗头前,教师先试水温,调节好后适宜再洗。

2. 热汤、热粥等食物,温度适宜再端入班中,并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要放在幼儿饭桌上或附近的地上,分发食品不要越过幼儿头顶传递,要从侧面送到幼儿面前。

3. 教师提出水壶或保温桶均要加盖,要注意周围的孩子。 4. 幼儿不得出入厨房,不得接近有火、有电、有煤气、有热水的地方。

(二) 预防外伤

1. 教育幼儿不打闹,更不能拿着玩具或树枝等投掷、抡打,学会保护自己,同时也不伤着别人。

2. 教育幼儿不以小刀,玻璃片等危险物品做玩具,晨、午、晚检时,注意发现幼儿衣袋里有无不安全物品。

3. 教育幼儿不要背着手走路,以免失去平衡,摔伤面部,体育锻炼或户外活动时,不要穿硬皮鞋。

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活动,教师要注意照顾保护,户外活动时,孩子均要在教师的视眼中。

5. 教育儿童不要爬到窗台及楼道栏杆上游戏或向下张望,以免发生摔伤事故。 6. 每月检修大型玩具,发现损坏及时修理,修好之前停止使用。

7. 对儿童不要拖、拉、抻、拽,防止发生关节脱臼。

(三) 预防药物中毒

1. 班上不得存放过氧乙酸、泡腾片 等有腐蚀性物品,对上述物品,保健室应采取用多少泡多少,助理教师用完有剩余及时送回保健室。

2. 幼儿内服药由保健医生按顿送到班上服用。

(四) 预防异物进入耳、鼻及器管 1. 教育儿童不要把纸团,扣子等塞到鼻、耳里,也不要把扣子,别针放在嘴里。 2. 幼儿哭泣时不要吃东西。

(五) 预防幼儿遗失

1. 传达室门卫注意随时关好大门,防止幼儿出走。 2. 外出活动时,教师随时清点人数。 3. 交接班时,交清幼儿人数。

4. 日托教师下班时,将尚未接走的幼儿交到值班老师手中,并写好名单。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统计制度,一般有以下几 种记录表簿:出勤登记表;传染病登记表;疾病登记表;晨检检查记录表;预防接种记录表;体弱儿童管理记录表;矫治记录表;膳食调查记录表;意外事故登记簿;家长簿;安全检查记录表等。

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检查登记表;营养分析;出勤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的发病率等统计工作。

九)家园联系制度

1. 保健室客有幼儿家长名册,联系电话,有事及时和家长联系。 2. 各班教师利用接送幼儿的时间及家长联系簿、电话、家访等多种方法,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争取家长配合,支持幼儿园各种工作。 3. 定期出板报,经常利用卫生宣传窗向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知识,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问题。

4. 向家长发布每周食谱,每月伙食收支情况,体格检查及教学情况,争取家长配合和谅解。

5. 每学期召开家长会1~2次,对家长介绍情况,与家长交流意见等。 6. 各班的“家长园地”做到一月更换一次。 7. 卫生宣传内容

○1幼儿正常生长发育情况。

○2幼儿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3幼儿文化、卫生习惯的培养。 ○4各种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5常见病、季节多发病的防病知识。

○6利用大自然因素:日光、空气和水锻炼的卫生要求。

○7饮食卫生,营养卫生知识(冬春季节注意侧重营养,夏秋季节侧重饮食卫生知识)。

(十)体弱儿管理制度

1. 体弱儿管理范围

○1贫血、血色素低于11克者。 ○2佝偻病活动期。 ○3先天性心脏病。

○4体重不增,体重在均值减2个标准差以下。 ○5特殊残疾及特殊疾病。

○6严重食欲低下,与同龄比较,饭量小于2/3以上者。 ○7重症多汗,睡眠枕湿。 2. 对每个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并对管理情况做必要的记录。

3. 向家长了解体弱儿情况,共同分析,制定管理措施。 4. 对体弱儿进行定期检查和观察,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或康复情况。

5. 体弱儿管理有保健医生及各班教师共同负责。 6. 对康复儿及时结案。

(十一)五 官 保 健 制 度

一、眼保健

1. 建立定期视力检查制度

对4岁以上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视力眼位的检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早期发现视力异常儿童,给予积极的矫治。 2.保护视力有关措施

室内光线要充足,尽量采用自然光,室内照明符合要求;儿童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环境下看书、写画;连续看书、写画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培养儿童良好的看书、写画姿势,眼与书本之间距离保持30—35厘米,书与桌面应成30°--40°角;看电视时,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距离大于电视机对角线的确5—7倍;教育儿童不用手揉眼睛,注意用眼卫生;杜绝儿童眼外伤的发生。

二、口腔保健

1.建立定期口腔检查制度 2.保健措施

饭后漱口,早晚刷牙;使用保健牙刷和含氟牙糕;控制糖和含糖食物的摄入量与摄入次数;局部用氟防龋。

三、听力保健 1.建立听力检查制度

可在儿童入园时,进行一次听力检查,每年对有高危因素和客观反应不良的儿童进行复查。

(十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我园传染病工作的管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园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凡有以下情况的:

出现个别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短时间内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不明病因的群体症状,急骤增多的; 其它需要报告的防疫情况。幼儿园要立即在第一时间内由疫情责任报告人:冯丽萍以电话及书面信息报杨林镇中心学校。(详细处理程序见幼儿园安全、疾病应急程序图)遇突发传染病事件(如手足口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肺炭疽,水痘,流行性腮腺炎,1例以上,小范围内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出血热、肺结核等3例以上,流感10例以上等)报杨林镇中心学校,同时报镇卫生院。

遇食物中毒事件先直接报县卫生监督管理局,随即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林镇中心学校。书面报告必须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经学校责任人签名或学校盖章。

2、除《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鼠疫、霍乱、SARS、禽流感、肺炭疽,手足口病)外,单个简单传染病病例由学校协助杨林卫生院处理。

3、传染病爆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卫生部门、教育局、中心学校、幼儿园、县疾控中心等共同调查处置。

4、幼儿园应积极组织学生到医院就诊,并落实患者的隔离工作,加强密切接触者的观察工作以及环境消毒、饮食、饮水等有关紧急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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