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政府采购网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徐州政府采购网范文

《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提出了我国应该对于《政府采购协议》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合适的时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作者】 潘江, 外交学院, 北京, 100037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协议》 wto 【abstract】this article propose that our government should have an active attitude toward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perfect our public procurement system, and even enter in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t a proper time through the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chinese public procurement. 【author】pan jiang , foreign affairs college, beijing, 100037 【key words】public procure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特征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通过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public procurement),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还有欧盟(eu)《政府采购指令》(purchasing directives ),概括而言,政府采购应该有以下特征。

1. 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也被称作政府采购的实体,指的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公共事业机构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public procurement)中规定:采购实体为一国政府部门、机构或它们的代理机构。各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该提交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归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1中 。只有列入清单的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和地方政府的采购则不受约束。

2. 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采购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货物,还有工程和服务,货物又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既有军用品又有民用品。

3. 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其实都是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的和政府公共服务借款。

4. 采购活动具有非商业性。这一点所强调的是政府机关或者代理机构所为的采购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为了转卖,而是作为政府部门的最终消费或者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5. 采购过程有一定规范性。政府采购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管理的总称。而且在采购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并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根据有关的采购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采购时间的要求,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政府采购已经有200年历史,而且影响力越来越大,因为,政府作为购买者,无疑是国内最大的购买者,它的购买力巨大。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金额占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以上,美国则占到25%,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商品采购超过5000万韩元,中央和地方超过20亿韩元的特大型投资采购项目,由国家供应局集中采购;在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只要超过5000加元,就必须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因此它对社会经济影响很大。 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继续,政府采购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世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历史和内容介绍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得形成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在1946年起草关贸总协定的时候,当时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市场份额都很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明显,所以关贸总协定中将政府采购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的约束范围之内。在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消费,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同时第5条也规定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在国民待遇总协定第3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是,第3条第8款(a)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的政府机构采购的法律,规章或细则,凡其购买产品为政府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性再销售或者为了生产作商业销售的货物者。” 同时还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防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可见,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处,对于政府采购的作用估计不足,从而使各国政府有机会利用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歧视的做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特别是进入80年代,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了国际贸易中货物或服务的最大买主。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日益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经过长期的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定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生效。在1988年,又一次对协议进行了修改。 最终,在1993年12月,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上就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基本意向,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在1996年新的《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截止1996年12月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以色列、日本、韩国、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香港。迄今为止,gpa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 《政府采购协议》未被纳入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之为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复边”(plurilateral) 指的是并非全部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而言。 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与多边贸易协议(multilateral agreements)不同,对于多边协议,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要全盘接受,但是,对于复边贸易协议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成为世贸组织必要前提条件。这些复边贸易协议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是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这样的复边协议共有4个,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s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s),《奶制品国际协议》(agreements on international diary products),《牛肉国际协议》(agreements on 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products) 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个协议都先后失效,而只有前两个协议得以保存。

《政府采购协议》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在基本原则上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非歧视,一是透明化。

非歧视原则是贸易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贸组织确立的法律框架。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禁止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国民待遇禁止在外国与本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协议第3条规定:“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包括自由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不低于:(a)向国内产品供应者提供的待遇;(b)向任一其它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政府采购协议》确立的另一重要原则是透明化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对于招标过程的规定。该协议序言中明确提到,缔约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化。协议第9条要求, 采购实体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时,对受协议约束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都应在指定刊物上发布招标或邀请提交供应商资格的公告。公告中应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性质和数量、交货时间、经济和技术要求、付款数额和条件等基本信息,并注明拟购项目适用协议。公告的语言须为世贸组织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之一。拟购通知的内容应详尽并涵盖采购方式、采购性质和数量、交货日期、经济和技术要求、付款数额和方式等内容,以确保透明化。

同时,在《政府采购协议》中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条件,所以缔约方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特别不发达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资金和贸易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第5条就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规定,提到了议定的例外和技术援助等,一发展中国家可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 这也就为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开辟了一条更宽广的道路,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与其他参加方进行谈判,从而,找到本国最佳的结合点,即最能够促进本国的发展,同时又相对减少对国家民族产业的冲击。同时,第5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这也体现对于发展中缔约方确实给予了区别待遇。 而且,《政府采购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质疑程序,要求当一方供应商对违反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缔约方要鼓励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对于质疑,缔约方应该保证有一套“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 在22条,又规定了磋商和争端解决。一个缔约方认为自己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认为另外一方缔约方的未履行协议的义务使协议的目的受损,可以向另外一方提出书面陈述和建议,同时应该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建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次争端提出建议或者做出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并授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和和其它义务或当不可能撤消与协议相抵触的措施时,授权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的磋商。 而且,协议对于争端解决的整个程序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时间限制,从而,保证了争端解决的进行。

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我国对策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5年,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首先开始进行采购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0年起在全国铺开 。自1998年扩大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 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328亿元, 今年则争取比去年翻番。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货物采购由车辆、计算机设备、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逐步扩大到电梯、取暖用煤、建材等非标准商品。工程采购项目由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扩大到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由会议接待、车辆加油扩大到网络开发、项目设计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

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小汽车19162辆;采购计算机 212399台,两项采购金额合计约占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20%。而工程采购所占比重还比较低,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也预示着政府采购市场有非常大的增长潜力,各行各业的企业都有机会在政府采购这个大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而且,从实践上和制度建设来看,我国也初步的具备了进行大规模的政府采购的条件。1.各地普遍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到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这就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而且政府采购规模日益壮大。2.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确立。财政部继1999年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3.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4.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建立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政府采购网站,实现了网上招标投标。

而且,在这几年当中,因为有国家进行政府采购,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成本降低的标准10%--15%计算,中国在这几年当中,为国家节余大笔资金。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有效的控制了中国的政治生活中的难点---贪污腐败。在制度上,各省市已经初步建立自己的采购机构,采购规章等。这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

从以上数据,我们能够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取得了交好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获悉,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数,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328亿元,节约资金5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但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的规模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0%到15%,我国200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一万亿美元 ,据此计算,中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大概应在1万亿人民币,而我国2000年的政府采购总额只是328亿元。而且,我国的政府采购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很不健全,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采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竞争招标,事实上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开放.例如,1997年财政年度我国实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16.31亿美元,这就意味着使用这些贷款的采购就要再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开的招标.另外,我国政府在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消费领域早已购买外国商品,政府拨款的公共设施建设中所需的一部分先进设备也是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的。并且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国的政府采购正在一步步向国际市场靠拢,同时我们也应该逐渐适应国际市场的规范。

中国应该怎样面对《政府采购协议》 对于《政府采购协议》,我在前文当中已经有所叙述,对于这一世贸组织的诸边协议,我们应该怎样面对,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有的学者强调加入世贸组织就必然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认为这是我国政府的必由之路,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作为诸边协议,世贸组织的参加国或地区不一定要加入,这一协议也只是对于参加方有效。所以,虽然我们要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并不是我们必须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探讨我们怎样面对《政府采购协议》就有其必要性。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之间要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作为《gatt》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例外的政府采购就不能够再成为政府用来保护民族产业和本国企业的方式,虽然同时成员方也获得了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但这也不能够排除其他国家的企业以相同的条件投标,或者获得项目,如果没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在这一看似平等的对等开放中,就会有国家吃亏了。发达国家加入的目的还是来争夺第三世界国家的市场。

但是,从协议的要求来看,《政府采购协议》的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明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主权。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 同时,协议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程序也越来越严格和科学,《政府采购协议》自身的多边化亦是大势所趋。在东京回合形成的1979年协议中,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采购。1987年修改时,虽未将服务采购纳入到协议的适用范围中来,但是在门槛金额上从15万特别提款权降到13万特别提款权,并把租赁合同纳入进来。同时对协议其他方面的修改包括:增加了不得基于与外国的所属关系和外国所有权比例的程度而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基于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的规定;完善了招投标程序;改善了合同授予后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采购实体在指定出版物上公布合同授予的公告。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则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包含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也更加严谨。

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经过将近6年的政府采购试点以及推广,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我国的行业,企业在经过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发展和磨练,一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在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益而无害,但是,我们应该选择加入的时机,在未作好充分的准备之前,不能够匆忙加入,那样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冲击将会非常大,而且,作为对国内企业以及工业保护的很有效的措施的作用也将不会再有。因此,我建议,中国再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并不急于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而应该抓紧时间,完善自身,在法律,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作好准备。也就是需要一个过渡期。大约十年左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定,到2010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民族产业的发展程度将初步具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

而且这些现在已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的民族产业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以及市场竞争中得到长足发展,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国在加入之前也应该考虑这些因素,从而确时机是否成熟,主要要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与政府采购关联度大的产业的发育状况,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谈判中所给予的市场准入承诺和能给我国带来的好处。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各产业生产力水平都不高,很难与发达国家抗衡,我国农业生产更是效率低下,很明显,现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肯定是不合适的。 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

但是,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的几年时间,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 完善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立法,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正在进行当中,在2001年10月22日,政府采购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预计明年能够实施。我国抓紧时间进行国内立法是有道理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用政府采购来保护国内产业,比如美国有《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goods act),和《联邦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产品的义务。虽然这一法律对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从而使美国的国内工业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对于这一做法,我们国家可以借鉴。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不能只从实现国家利益---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还要注意保证所有供应商获得政府定单平等机会。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2.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该循序渐进,这样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这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美国只将50个州中的37个列在协议的适用范围内,而且这37个州也没有将所有机构都包括进去;奥地利的供水、港口部门的采购市场不对加拿大和美国的供应商开放。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等等。我国也应该对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产品分别有所区别的列入承诺清单。对于我国的已经有所发展,并且有一定规模的,有一定竞争力的行业,可以先行开放。而且,门槛价的选择。按照国际惯例,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门槛价的标准可随不同层次的政府和不同的采购实体而有所不同。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比较国外的做法,以争取最符合和最有利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 3.在政府采购中争取达到公开,公平,透明的目标。政府采购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谈判采购;征询建议;两阶段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渠道采购共七类。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法;国际规范要求对公开招标以外的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环境,并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采购机构需要做出书面报告,并对使用该方法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应该大力发展我国的网络采购,据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讯,德国联邦内政部宣布,未来联邦政府部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将全部通过网络招标采购。预计明年初政府将举办第一次网络招标。出台网络采购的具体政策,将网络采购写入《政府采购法》,并且尽快公布技术方案和网站竞价采购平台 使企业按照政府需求的标准进行信息化与采购网站信息沟通,加快政府网络采购平台的建设。我国也应该把网络采购写入《政府采购法》,保证将来的政府采购有法可依。 后 记

在现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中,基本都是发达国家,称之为“富人俱乐部”。而发展中国家很少加入,这并不是偶然现象,这是因为各缔约方在签署条约时,总是考虑的自己国家的实力和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没有考虑自己国家的实力的前提下而贸然加入这一协议,只能是自己敞开大门,没有了任何防备,而同时又不能从别人敞开的大门中获得任何利益。所以我们对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决议做出要更加慎重,但是向国外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进一步与国际融合的必然结果,是促进我国企业进益改善自身,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很好的方法。但是我国还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同时要建立我国自己的《政府采购法》,在统一完善的法律体制下使政府采购正确发展,并且,也应该给我国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使其能够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锻炼自己,迅速成长起来。我国也要利用这段时间作为过渡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护我国国内产业,使其在这段时间能够在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下,对于国内的中小企业和民族产业给予保护。我国政府在经过准备之后,肯定能够在国际市场发挥自己的作用。 总之,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历史的必然潮流,这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更能够促进我国的企业走向世界。但是现在时机仍然不够成熟,我们只有在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能够加入,否则,虽然有很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但是我们并不一定能够使其实际发挥作用。但是,永远排斥在《政府采购协议》之外也不是很好的选择,只有我们加入到游戏当中,我们才能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才能有所发言权,还有如果中国的企业有了足够的实力来参与国际竞争,那我们的国家就应该为其创造更多的机会。

参考文献:

1.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版。 2..konstantinos admantopoulos, an anatom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3.曹富国,何景成编著,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物,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4.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杨荣珍:《wto中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济贸易探索》1997年第5期。 6.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财经论坛》1998年第8期。 7.周新宇、于辉:《加入wto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发》,《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第二篇: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格式) - 中国政府采购网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所需的计算机实验室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任务书号:2005-276-1

2、招标编号:JLZC2005—276-1

3、招标项目: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购计算机实验室

4、货物需求:第一包计算机120台,投影机6台,投影幕6根,中央控制台4台,主控台4台,投影机配件1套;第二包服务器2台,防火墙1台,网络杀毒软件1套,磁盘服务器1台,SCSI磁盘阵列1套,服务器2台,交换机4台,交换机柜1台等;第三包数码相机2台,打印机3台,防火墙1台,移动硬盘1块,扫描仪1台,复印机1台,空调2台,学生桌椅73张,南京苏亚星机房管理软件1套,装修及电线窗帘等。基本技术要求、交贷日期等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人资质要求: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招标文件售价为第一包售价人民币100元,第二包售价人民币50元,第三包售价人民币50元,售出不退。如需邮购,另加特快专递费每套50元人民币。(请在汇款的同时将汇款单的复印件传真0431-8490754)。

合格的投标人可于2005年5月25至2005年6月9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11:00、13:30~16:00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标书发售窗口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联系电话:0431—8490685。

7、投标及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书应当于2005年6月10日9:00时之前送达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04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8、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05年6月10日9:00 时在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04开标室公开进行,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

9、项目联系人:陈相坤、董松

联系电话:0431-84907

53、8490733

传真:0431-8490754

邮政编码:130022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号:16073938091001

标书发售电话:8490685

联系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楼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5年5月25日

第三篇: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六招〔2009〕6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市招投标中心制定《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办理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均按此工作规程执行。

附:《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为使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是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内容,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时间和采购批次。

三、采购人在准备采购前,到市财政局相关科室领取《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填报,按表列项目填写详细完整,并明确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审批表为一式五联。

四、经审批属于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将《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第四联)送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提供拟采购项目的详细需求,内容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配置、功能与作用的详细描述及预算金额等。如属工程类采购,还需提供设计图纸及工程造价预算书等。

五、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收到的采购审批表按类别编号并登记台帐,按批办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其中常用的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三种方式。

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和相关规定,拟定并起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2、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经采购人认可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报送备案和备案确认通过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进行。

3、招标公告同时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采购人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负责采购工作,组长由采购人担任。开标前,招标人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最多为一人,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采购人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抽取服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特殊项目可以采用邀请和外协的方法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开标、评标活动并做好记录和服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6、根据评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中标公告。

七、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采购公告。

2、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和相关规定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3、采购人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项目的谈判组织工作。竞争性谈判小组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4、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竞争性谈判小组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成交公告。

八、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询价公告。

2、成立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负责该项目的询价采购工作,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供应商向询价小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4、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5、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成交公告。

九、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通知成交供应商或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送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见证手续。

十、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市政府采购中心选择较大或重要项目参与验收工作。

十一、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提交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及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至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验合格后,开具《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办理移交通知书》,采购人凭此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并按市财政局规定程序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篇:浅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摘 要】政府采购是规制公共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政府采购法是规制公共市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维护本国信息安全、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正不断深化,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日益凸显。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订单的授予方式和程序,使社会供应商通过平等竞争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这种以竞争为核心特征的制度不但为供应商提供了商业机会,而且可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财政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十年来,为保证政府及时履行法定职能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市场变化和政府职能调整出的新问题。总体上,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随着GPA谈判工作的推进,我国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能力正持续增强。政府采购工作正朝着规范有序、阳光透明的方向不断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制度改革; 市场竞争

政府采购是规制公共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政府采购法是规制公共市场的基本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此,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十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政府采购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订单的授予方式和程序,使社会供应商通过平等竞争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力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这种以竞争为核心特征的制度不但为供应商提供了商业机会,而且可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两个方面是政府采购法以法律方式确认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支持国内发展、维护本国信息安全,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等现代化手段,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正不断深化,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GPA谈判工作的推进,我国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能力正持续增强,政府采购工作正朝着规范有序,阳光透明的方向不断完善。

市场及其竞争是实现政府采购法立法的现实基础,市场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会极大地影响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的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持续不断的变化。它考验着政府采购法的适应力,也加深了短暂十年的历史凝重感。2003年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职能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政府采购的需求结构、采购人结构也相应地出现与以前不同的情形。在市场供应和供应商方面,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企业布局、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都展现了新格局。外国的产品和服务,基于外国投资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供应商也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中,某些产品的垄断倾向以及各类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力分层现象都陆续出现。对此需要充分和及时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性回应,以实现实质意义上平等的市场竞争权,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于以公开招标为中心的政府采购合同订立过程。在立法结构上将重心放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是正确的,但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的实践经验说明,需要给予合同履行制度及更重要的位置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投入。这不但对于维持竞争结果、实现竞争目的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证各种合同及时正确履行,特别是对提高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的产品、服务的质量以及降低采购供应风险也是必需的。合同履行制度的中心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交付验收程序的遵守。建设工程的监理、产品生产过程的检查、对最终产品质量的检验都应当有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制和必要制度。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以及拖延交付等行为都应当予以禁止和杜绝。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面临着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国际环境,包括多边的和双边的,全球和区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尤其是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国际压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条件,除了通过谈判确定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以外,就是实现国内相关制度与该协定要求的一致化。前不久公布的新版《政府采购协定》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以新的方式定义了政府采购的法律特征,强调政府采购为实现政府目的的实质功能,而不限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采购者的法律身份。这一重要变化,为国内制度的一致化改革提出了具体挑战性的制度发展新议题和理论研究新课题。

一、 政府采购制度的历程及颁布政府采购法的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早在1996年,上海就率先进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试点;1999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区财政部门也普遍加大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力度,试点工作迅速展开。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行阶段。2007年12月,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GPA谈判工作由此展开,标志着我国启动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开发步伐。

长期以来,在政府购买性支出的采购环节,缺少科学有效地管理体系。政府采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自由、分散采购,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割裂了预算分配与支出使用过程,货币与实物之间的有机联系,导致采购行为不够规范,资金使用中效益低下等问题,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发挥采购支出的宏观调控功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我国在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和规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行进行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其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弥补财政支出使用管理上的缺位,改变传统自由、分散、低效的采购方式,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的保障体系,实行依法采购,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管理和调节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做法是: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采购资格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机制及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二、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订单的授予方式和程序,使社会供应商通过平等竞争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力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这种以竞争为核心特征的制度不但为供应商提供了商业机会,而且可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两个方面是政府采购法以法律方式确认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政府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颁布十年来为保证政府及时履行法定职能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市场变化和政府职能调整提出的新问题。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加强理论研究,为提高政府采购法应对市场变化和政府职能调整的能力,为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而继续努力。十年来,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完善,取得重大进展,依法管理,依法采购水平迅速提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开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

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40余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地方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使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达到11332.5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1%,相比2002年1009亿元的规模,政府采购规模10年间增长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

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要求,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分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都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实现了由单一管理目标向政策目标的转变。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的重点。推动节能减排的采购政策成效初显,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基本建立,节能环保清单管理不断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本形成。预留采购份额、给予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信用担保等举措扎实推进。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逐步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全面加强,全国政府采购总量中进口产品比例保持在3%以内。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在更高层次、更大领域得到重视。在强化政策功能的同时,也积极加强与其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例如,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政策与“三农”支出和民生支出的结合度,在中小学免费教材、财政补贴农民配置机具等方面的采购规模显著增加。 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加强,形成了以集中采购为主要实施形式的采购格局。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完善协议供货、探索联动的区域性大市场、整合运行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网上管理与操作等方式,不断提高集中采购规范化水平和科学化程度,集中采购效果日益凸显。2011年,全国集中采购规模为9700多亿元,占全国采购规模的86%,已经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三种采购实施形式并行,相互补充的采购格局。

依法采购水平全面提升,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依法管理,依法采购的意识普遍增强,采购行为不断规范,采购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一是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不断巩固。随着招标程序的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大平台的建设开始有序推进,系统建设项目开始进入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和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2011年,财政部制定媒体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已达到50余万条,比2002年的5000多条增加了上百倍。许多地方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建立了不同层次和内容的电子系统。三是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逐步完善。预算内容趋于完整、科学、规范,无预算采购等现象明显减少,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和规模越来越大,控制了违规采购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四是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管理与使用分离、专家资源共享,有效地保障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千余家社会中介机构获得了甲级资格和确认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开展了相应的一级资质的认定。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日趋完善,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此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合同审核等采购过程方面的管理程序、审批环节也更加规范。

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廉政建设。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建立多层面多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查找问题和漏洞、整顿采购环境、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集中采购机构也注重完善自身的约束机制,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内部管理逐步规范。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在查处和纠正违法乱纪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工作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了政府采购与廉政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近年来,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改进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并开展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监督指导,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从2010年起,要求中央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根据部门批复预算按季上报采购计划和属地化采购执行数据,建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的衔接贯通机制,为深化改革提供了数据支持。此外,依法做好供应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2010年首次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了14家供应商,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对外交流不断拓展,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我国财政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的国际化进不断加快,领域也不断扩大。先后建立了中国—欧盟政府采购对话机制,中国—美国政府采购技术性磋商机制;参加了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在开展谈判工作的同时,还参加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有关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就美欧关注问题提出了我国立场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创新对话高官会、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自贸区协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双边和多边机制下得到政府采购议题的磋商和交流。利用这些交流合作机制,我国积极宣传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成效,有针对地了解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及改革动态,熟悉并开始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三、 展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未来

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从最初的尝试、探索,到《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和操作执行,已经有十个年头了。在这十年中,特别是1998年以后,笔者有幸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变革的关注者和见证者。见证了这项事业发展的过程,见证了它的成就,也见证了这项事业发展的艰辛!同时,随着自己对政府采购思考的增多,也感知到了它的更加美好的未来!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世情国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外形势,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从国内来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控制作用提供了更大平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为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产品范围提供了广阔空间,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提供了有利条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以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趋势,使得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政府间市场开放的贸易问题备受关注,也使得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政策体系构建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从加速阶段进入攻坚阶段,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法律政策调整的谈判进程和谈判结果,按照GPA规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显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紧迫性。

十多年来,虽然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只是初步成果。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经验日趋丰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化的前景必将更加广阔辉煌,政府采购在提高采购质量、防腐倡廉、政府政策功能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

首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相信在建立一套主体明确、责任分明、权力制衡、透明高效、既符合社会公众要求又符合政府行政原则与市场规则的良性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方面会有更多的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细则、各种配套法律政策等将逐步出台,法律制度将更多地围绕公开、透明、效率、发挥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同时法律条文也会更加突出明确、准确、精确的特点,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同的采购利益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更加明确和细化。与构建和谐社会、效率社会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一定会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国家、民族和社会大众的利益要求。

其次,政府采购具体执行过程将进一步规范,采购技术将进一步提高。对于政府采购这样涉及多元利益主体、操作过程复杂的活动,非常需要有相对统一稳定的操作程序和规范。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采购操作将进一步得以规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操作上的差异也会缩小。同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将在更大程度上利用现代技术,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更多地利用网络技术,实行电子化采购。一些新的与现代技术相适应的采购方式将被创新和运用。

第三,政府采购管理将突出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制度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最终还要看监督管理是否能跟上。管理要从多方面加强:一是管理将从需求规划和预算编制环节开始,其中重点突出采购“物有所需”,而不只是强调“性价比”式的“物有所值”,由此延伸到采购的全过程;二是管理将突出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政府采购实施初期,由于操作标准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规范,人们更多地是在实践探索,所以管理上显得比较宽容和灵活。但是,随着制度的完善,对于涉及各方面利益、需要取信于民的政府采购内容,严格依法办事、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将显得更加重要。三是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如预算编制和执行水平,采购过程监控水平、采购效果的评价水平、投诉处理水平,在经过不断的实践之后,相信这方面会有很大的改观。

第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政府采购必须贯彻保护环境、保护民族产业、照顾和扶持中小企业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多种社会公共目标,这既是社会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在政府采购保护环境、购买国货、促进自主创新方面开始发挥作用,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影响力的增加,政策功能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实施政策功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涉及到各种标准体系的建立,还会出现政策之间的矛盾现象,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未来应该会有步骤、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

第五,政府采购终将迈入国际大市场。我国已经是WTO成员,并曾承诺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因此,无论是从履行WTO的义务,还是从经济全球化总体趋势而言,我国政府采购终将步入国际大市场。虽然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于政府采购的保护国货功能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我国供应商迈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也存在许多机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应该在多大的程度上加入;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制度配套工作;做好加入后的利弊测算工作。同时,为了适应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等应该做什么准备。

在新的形势下,统筹推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有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强化与健全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也是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一方面,要立足当前,按照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相关改革的衔接配合,着力解决现阶段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的管理领域和实现方式。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按照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要求,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结论】政府采购是规制公共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政府采购法是规制公共市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维护本国信息安全、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正不断深化,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日益凸显。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订单的授予方式和程序,使社会供应商通过平等竞争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这种以竞争为核心特征的制度不但为供应商提供了商业机会,而且可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财政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十年来,为保证政府及时履行法定职能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市场变化和政府职能调整出的新问题。总体上,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随着GPA谈判工作的推进,我国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能力正持续增强。政府采购工作正朝着规范有序、阳光透明的方向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2)政府采购法开始起草[N] 《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第一版。 (3)如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1992年12月30日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999年3月24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等等。 (4)参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5)参见国管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1999年5月11日)

第五篇: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

范围。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最低限

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

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2)政府采购管理

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由相应行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2)特点:

1)资金来源公共性。一是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部收入;二是政府采购目标具有公共性(想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强制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3)政策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4)经济型和非盈利性。追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

6)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的条件、组织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实施条件

必须编入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方可实施。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和组织形式

(1)实施方式: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2)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和 自行招标。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1)确定采购需要

1)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

3)进口产品审核:(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成功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数采购。

3.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采用《政府采购法》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

(3)确定采购方式

1)公开

2)邀请 (一下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情形之一,可采用)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表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酸菜总额的。

4)询价

5)单一(情形之一,可采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6)其他采购方式

(4)组织采购活动

(5)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6)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7)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附采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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