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解答

2023-06-17

第一篇:12366热点问题解答

12366热点问题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发生仅有直接赞助支出,A105070公益性捐赠表第三行第三列会自动按照会计利润总额*12%的数据,正常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

纳税人需将直接赞助支出金额填写在A105070第1行第1列帐载金额,系统自动在第5列纳税调增,第7行第1列帐载金额填写0,如企业会计利润总额>0,该表第三行3列会自动带出数据,无需关注(如上图),不会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调增金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是2018年开始,汇算清缴能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单位发生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万,但企业今年是亏损的,还可以税前扣除吗?报表怎么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今年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0,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因此,根据填表说明,需填写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做纳税调整。

4、企业当年亏损,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可弥补亏损所得本年度栏数据怎么填写?

答:填写当年亏损数据,按照负数填写。

5、政策性搬迁已完成,在此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年报时此项支出在A105110表哪行体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因此,购置该项固定资产支出不需在A105110中体现,直接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

6、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生成不正确,无法修改,如何处理?

答:A000000基础信息表此行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该数据是由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带入。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标行业变更”功能进行修改。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明细表一直提示与主表数据不符,但是数据检查的确都是一致的,为什么?

答:该问题为纳税人申报表的数据未读取生成,自己手动填写未保存,表格之间没有形成勾稽关系,所以请到主表点击数据读取保存,再返回附表数据读取保存即可。

8、所得税年报主表上第3行,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 答:根据填表说明,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不含计入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些税费填写在期间费用表上。

9、单位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优惠的,但是在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优惠明细表的时候里面显示的加计扣除比例还是50%,怎么回事?

答:请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在A107012表中第1项中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

10、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承担的部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企业承担的部分的, 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1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是否需要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

(十)款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因此,应将免征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时候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

13、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如纳税人存在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填写A105000不征税收入行次;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填写A105040表。

14、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申报在哪张表体现?有无限额标准?

答: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24行,如需调整到A105000第29行中。

15、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无法填写?

答:请纳税人检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万元)”是否填写错误,单位是万元;是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标准。“104从业人数”是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标准,“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选择了“否”。

1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合计数灰化没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请纳税人随便找个数据删除后手动输入一下,然后按大写键上方的TAB键打到底即可。

18、在财务报表年报报表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如果本期借方发生额有去年结转的发生额需要填写本期借方发生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表说明,第2行“本期借方发生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未完成、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借方发生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所以去年结转的数据不在第2行填写,应填入第1行“期初余额”。

19、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查账征收,为什么可弥补亏损所得一直跳不出来? 答:请纳税人可先前往主表查看应纳税所得额数据是否已经生成,生成后则可在申报表中点击“数据读取”,即可正常跳转数据。

第二篇: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1、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最高限额是多少?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东向单位借款未还,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时间是2年还是5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第一条规定: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7、建安企业建筑分包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纳税人能提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认定该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是唯一住房的,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9、重庆农村居民购买的90平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享受免征契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是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款规定,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10、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1、朋友购买同一套住房是否都可以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的优惠?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地税行便函〔2011〕26号)文件第七款规定,购房人包括非家庭成员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早熟享受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税率的,应分别提供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并提供诚信保证,其中一人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则均不适用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12、单位房地产被征收后重新承受房地产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的房地产被国家征收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房产,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13、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6、工会经费缴费时间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35号)规定: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自愿申请全年一次缴纳的除外),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按《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进行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由重庆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17、公路建设需要交纳资源税吗?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35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所开具发票金额的0.35%征收资源税(对独立标段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建设按0.1%征收),对施工单位外购应税沙石料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所载资源税额和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予以抵扣。

18、公司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地社平工资的,残保金以那个为准?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综〔2004〕81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单位实际工资计算。

19、小微企业残保金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文件规定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1、纳税人多交纳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2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4、发票领购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5、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14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26、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多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27、自建的房产怎么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自建房产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的地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

(2)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占地面积×单位地价。

其中: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宗地容积率为准; 单位地价=宗地总地价÷宗地面积;

地价是指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

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28、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第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公告中房屋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发送的接房通知书中注明的交房日期。

29、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0、企业发生的以前未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哪些情况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3、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的,不适用个人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征税。

34、纳税人转让房产,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哪些情形收入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2.公开竞价拍卖转让;3.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转让;4.拆迁安置售房;5.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6.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取得多个许可证,以哪个许可证为准?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清算单位所取得的预售许可证中,房管部门核发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时间满三年的,则达到可清算条件。

36、哪些情形,可实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管理的通知》渝财税〔2015〕92号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

(一)发生大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支出,但因履行司法程序等客观原因未提供发票等合法凭证的;

(二)依照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四项费用单位面积额,明显高于统一的定额标准,且企业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三篇:2018年7月12366热点问题

税月伴你行3天前增值税

1.问:现在批发零售图书是否还是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4.问:出口退(免)税申报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问:在商场买的购物卡当时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凭卡在商场消费时还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

1.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问: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从公开发行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问: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自然人股东股本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5.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

1.问: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问:请问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3.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4.问: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征收管理

1.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其他

1.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资总额及从业人数如何确定,今年是否有减免规定?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工资总额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资总额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从业人数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业人数,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天津税务 税月伴你行编辑整理 欢迎加入“税月伴你行”微信群,与我们一道论税答疑,请加微信:17704801603

第四篇: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发票热点专题)

导读

本期热点问题主要针对营改增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领购和开具等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

(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六、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七、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十

一、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

四、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十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十

七、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五篇:运城市4月份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我公司比对了一张海关专用缴款书,比对结果显示为缺联是什么原因,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新购买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起火了,现已经把车辆退回经销商了,这个情况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我公司给员工交的意外伤害险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支付的合力救助帮扶,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山东省公益事业非定向捐赠收款收据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5.请问铁路大票是不是2014年4月1日起就不可以使用了呢?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8号) 第四条规定,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6.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现行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7.我公司发生企业重组合并,请问公司之前尚未抵扣的税款,合并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8.请问现在办理税务登记是否还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呢?

答: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其中《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除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按照山东省国税局通知要求,从2014年3月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验资报告资料(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除外)。

9.我单位为食品销售企业,有一部分休闲食品因过期了需要报废,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及以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0.我公司为外贸企业,2013年有三票出口业务,在最后退税申报期内未收齐报关单和进项增值税发票,应出口转内销申报增值税,这样跨该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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