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常见问题范文

2022-06-12

第一篇:ipo常见问题范文

IPO审计重点关注问题

一、企业IPO的重点问题

1、企业历史沿革无问题,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无重大变化

2、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业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按近期掌握的资料,在中小板上市最近一年净利润要达到5000-6000万以上;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一年净利润要达到3000-4000万元以上,近连年收入、利润增长率到达到30%以上。

4、企业应通过省级以上环保认证。

5、企业通过安全评估。

6、企业产权清晰,房地产、专利权等主要资产证件齐全(报材料前,最好在股改以前)。

7、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二、审计重点关注的问题

1、工商登记的全套资料(重点,此项必须合格),对历史沿革认真审核,重点是历次资本的投入的审核,货币以外的投资必须有评估报告,每次投资必须有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必须有转让协议和股权交割手续及个人所得的纳税手续。

2、近三年财务报表,按有关条件进行预审(业绩条件必须合格)。

3、近三年纳税资料和会计报表核对,纳税优惠的有关文件。

4、所有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房地产、专利、车辆及其他(证件必须齐全)。

5、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有关文件。

6、重大经济合同,(销售、采购、资产转让、受让)。

7、借款款及担保合同,为其他企业的担保合同协议。

8、重大诉讼资料。

9、企业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文件,对企业的内控评价。

10、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篇:IPO中的主要税务问题

一、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问题

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收入体现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很多IPO公司中,决定进行IPO之前会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需求,往往采用开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始终保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原始报表上的会计收入一致。进入IPO程序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应以其纳税规则确认,而收入确认则需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开票即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从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即在确认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商品风险转移,而不过多考虑结算方式。

基于上述纳税收入原则,如果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口径与会计收入往往是一致的,所以通常直接取自会计报表中的不同类别收入进行申报。

实务中,IPO公司在纳税申报和确认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纳税与会计分离原则,纳税收入按纳税规则处理,会计收入按会计准则处理,存在持续的差异是正常的。如果仍然坚持开票确认,申报报表则需要对原始报表进行持续的差错更正,两者之间很可能会存在持续性的重大差异。

2、应制定合理的核算规则,实时掌握纳税与会计确认的税金差异情况,对于提前开票和滞后开票的,确认收入时应进行调整,纳税不重不漏。

3、对于产品销售业务,应坚持出货开票的原则,不提前或滞后开票,尽量减少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

二、报告期内的补税问题

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1、补税的性质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补税的金额

如果补税金额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一半甚至更多,那么说明差错和补税具有重要性。从差错性质上看,错误还是舞弊有时候并不太容易界定,但正常的错误一般不会形成巨大的补税,补税金额过大,往往可以判断为与舞弊存在关联。 综合补税的性质和金额,金额过大的或明显源于舞弊的,一方面,不符合首发办法关于依法纳税的规定,另一方面,重大的补税源于重大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往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重大的补税实质上违反了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会形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所以报告期内应尽量杜绝或减少差错更正和补税事项。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通过查账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即是一般正规企业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

对于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凡核定征收的公司,由于成本费用对其纳税毫无意义,所以一般很难主动的去建立有效的核算体系。

综上,报告期内,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IPO公司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四、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IPO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包括销售软件产品退税、销售农业产品退税,销售军品退税,以及销售废旧物资退税等;所得税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农业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等等。 首发办法规定,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实务中,税收优惠依赖应关注下述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2、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

五、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第一部分中典型问题章节的论述。

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一)审核中对高新企业资格的关注重点

审核过程中,对高新企业认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的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是否符合条件;二,高新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三,高新企业复审是否能够满足条件。第

一、二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不但涉及因存在税收追缴风险而调整报表的可能,而且还存在骗取高新企业资格的行为,一旦界定为重大违法,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够满足,那么第三个条件就很可能也不能满足了,未来失去享受优惠税率将大幅降低未来的业绩,并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IPO中应把握的高新企业优惠的要点

1、高新企业相关文件真实完备

高新企业申请和备案的文件主要包括:高新企业认证的全套申请文件;每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文件,要保证持续性的真实,才能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持续相符。

2、研发费用与财务记录一致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上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存在明确可对应的财务账面来源。

具体到财务核算上,狭义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的研发费用,该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经常是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是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在高新企业认证层面,其研发费用即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又可以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及开发支出中核算。所以,招股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清楚其在财务核算中是如何构成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高新认证研发费用必须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相等,否则不予优惠备案。某些公司为了能够符合要求,把本应记入成本或资产中的费用全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会计核算失当,很可能歪曲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高新资格复审期间的税率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的有效期一般是在中间的某个时点,如果不能通过复审,即有效期到期的当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面已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应按25%的税率进行补缴。所以,在复审当年是否能最终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

IPO实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三)持续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一些策略

在主要指标中,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是最刚性的,尤其是对于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多为制造工人,往往难以满足大学专科以上人员30%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新设子公司,将部分加工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制造工人多转移至子公司,公司单独满足高新条件,子公司未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适度的转移至公司;二,对一些适合劳务派遣的公司和行业,可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制造工人改为劳务派遣,这些工人可以不界定为公司职工,所以可以通过减少了人员数而提升大专以上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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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

作者:曹国岭(caoguoling)

公司的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高管人员的任免等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必要条件。从立法意图看,《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试图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对于IPO而言,实际控制人是不能变更的。

而新三板审核机构对拟挂牌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从审核通过的案例来看,新三板挂牌实际控制人是可以变更的。

一、案例情况

均信担保(430558):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万隆电气(430502):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飞田通信(430427):认定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洲电气(430436):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盈光科技(430594):实际控制人变更。

凯德自控(43059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均信担保(430558)

1、基本情况

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均无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的选任以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股本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解决措施

针对均信担保股本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均信担保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治理的规范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近两年公司的核心董事会成员、核心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制定了健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强化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均能够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营,从而确保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份利益。

3、案例评析

律师认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一般是股权较为分散,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股东并不能保证一致行动。关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解决思路包括解释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给公司带来的股权、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提供解决措施。

(二)万隆电气(430502)

1、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计三人,分别为刘林、徐红霞、刘家妤,持股比例为70%、10%、20%,刘林、徐红霞为夫妻关系,刘家妤为其女儿。

2、认定情况

刘林、徐红霞共同为万隆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血缘、夫妻关系是最直接证明一致行动人的依据,认定夫妻为一致行动人也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夫妻属于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我们认为是不需要的。本案例有趣的地方是没有认定女儿同为一致行动人,值得关注。

(三)飞田通信(430427)

1、基本情况

公司认定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四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认定依据

于秀珍直接持有飞田股份1395.301万股,占总股本的46.51%,另外通过上海飞诚持有飞田股份43.5104万股,合计持有1438.811万股,占总股本的47.9603%,为飞田股份的控股股东。吴宝林直接持有飞田股份150万股,占总股本的5%。于秀珍与吴宝林为夫妻关系,二人持有飞田股份的股权比例超过51%,因此应认定为飞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吴建俊和陆桂华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吴建俊系于秀珍、吴宝林之子,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建俊之妻陆桂华担任公司董事长秘书。吴建俊和陆桂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飞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决策的事项,须经各方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决。就公司股东大会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时,各方应确保各方持有的全部有效表决权保持一致行动。

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出具承诺:于秀珍、吴宝林与吴建俊、陆桂华无任何股权代持关系。

3、案例评析

我们认为,该项目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方面十分谨慎,尤其是吴建俊和陆桂华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吴建俊系于秀珍、吴宝林之子,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建俊之妻陆桂华担任公司董事长秘书,其两人也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我猜测认定他们为实际控制人的逻辑大概是:(1)四个人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风险最小;(2)吴建俊和陆桂华没持股那么就签多一份《一致行动协议》吧!

(四)万洲电气(430436)

1、基本情况

公司的股东为赵世运、李明辉、李峰、赵邦国、包群英5位自然人和江苏华工、武汉华工2家法人。公司认定赵世运、李明辉、李峰、赵邦国、包群英为实际控制人。

2、认定依据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赵世运、李明辉、包群英、赵邦国、李峰。上述五人合计持有公司5,000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6%。同时,五人为公司的创始人,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对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有重大影响。上述五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公司成立以来五人一直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或投票,并且同意在今后按照相关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在充分沟通及协商的基础上行使各自在公司的表决权和经营管理权。

3、案例评析

我们认为,如果拟认定非血缘关系的多人为实际控制人,则一般需要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此外也需要核查历史上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由于新三板并未强制要求实际控制人不可变更,这一块要求不算很严。如果是IPO项目,若认定多人为实际控制人尤其需要注意第一大股东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

(五)盈光科技(430594)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初,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谭健民;报告期内,从2011年2月10日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雄。

2、解决措施

(1)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谭健民变更为徐雄,在此变更前后,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2)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谭健民变更为徐雄,在此变更前后,公司的管理层和组织机构发生了调整,变更前公司设有董事会,由徐雄担任董事长,谭健民和徐小芳任董事,公司监事由潘孔华担任;变更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徐雄任执行董事和经理、陈珍担任监事。虽然发生上述调整,但由于徐雄在公司的管理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管理模式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据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案例评析

律师认为,在新三板的挂牌条件中没有对于实际控制人不能变更的限制,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该问题还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简述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对于该问题,还是秉承如实披露的原则,对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变更,中介机构应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凯德自控(430592)

1、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凯德实业以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向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陈艳芬以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向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以上质押未进行登记。

2、反馈问题

(1)根据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前述股权质押是否对公司实际控制权构成变动风险,如有请做重大事项提示;(2)前述股份质押未经登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3、案例评析

(1)只要公司具有持续稳定的营业收入、能持续盈利,公司偿债能力强,股权质押也不成问题;(2)新三板果然是“注册制”。

综上,新三板对于实际控制人情况审核的理念与IPO有着本质的不同,如实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只要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明显风险应不存在大的问题。

第四篇: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

涉税败因类型一:奇想青晨

——违规税收处理粉饰成长性致IPO败局

在创业板发审委第20次会议上,上海奇想青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想青晨)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倒在了通往创业板财富殿堂的最后一级台阶之上,成了创业板开板以后第四家被拒之门外的公司。

奇想青晨是证监会批判的“税务问题不规范运作”的头号典型项目。因为是上海市地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奇想青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上海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虽然奇想青晨的纳税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不过,据悉上海地方15%的政策优惠涉及金额709万元。奇想青晨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而2008年所得税费用只有463万元,税额相差如此之大,这可以从招股书所披露的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上找到答案。2008年奇想青晨的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45万元后,本应为965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显示为256万元,缺少的709万元的疑惑就存在于该公司纳税方式的变更中。

涉税败因类型二:上海麦杰科技 ——确认收入未缴增值税IPO被否

2009年12月29日晚间,创业板发审委发布2009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称,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未获通过。

麦杰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暴露了纳税方面的瑕疵:公司2009年补缴2008年增值税309.25万元,根据公司的理解,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时,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未按合同的约定收到销售款,则不需申报增值税。由此使公司2008年末存在未缴纳增值税但已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1819.10万元,相应增值税为309.25万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应申报销项税金和缴纳增值税,公司于2009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补充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公司称,虽然上海市税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增值税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证明,但公司2009年补缴2008年度增值税的行为仍存在着因对税法的理解不同,而在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追加处罚的风险。

涉税败因类型三:依顿电子 ——重大税务处罚IPO碰壁

2011年2月28日,原本是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依顿电子”)申请上市,接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日子,然而,2月25日,发审委突然公告取消了依顿电子的审核会议。

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涉税败因类型四:银泰科技

——业绩依赖于税收优惠IPO折戟

证监会正严密把关创业板企业质量,2009年12月1日公告的相关信息显示,原定当天召开创业板发审委2009年第27次、第28次会议审核四家创业板企业首发申请,其中,仅有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成功过会;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均未能获得通过。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对税收优惠依赖严重。2006到2008年的净利润为801.6万元、1461万元和3304万元。2006至2007年,企业作为高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待遇,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97.17万元、683.18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61.95%、41.78%.

涉税败因类型五:天玑科技

——重大欠税行为创业板IPO被阻

依法纳税,这简单四个字在创业板的上市道路上压倒了一批闯关者。2010年5月份折戟创业板的天玑科技就是其中一个。

资料显示,该公司在税收方面存在瑕疵。首先是征税方式的硬伤:据天玑科技招股说明书,成立于2001年的天玑科技,自2003年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到2008年,天玑科技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而此前长期使用的核定征收方式。其次是欠税风险:2009年度公司股份制改组时,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缴纳的900万元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控制人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该补交700万元直到上会前仍未缴纳,因此构成重大欠税行为。另外,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免税的依据,也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属于违法减免所得税。

涉税败因类型六:恒立油缸

——假外资两年漏税过亿审核过会后仍遭舆论广泛质疑

中国证监会公告显示,2011年8月12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油缸”)IPO申请获得通过。目前,恒立油缸已成功上市。然而,有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恒立油缸通过有名无实的合资名头违规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两年涉嫌漏税逾亿,备受质疑。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然而,经过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另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筹划】

大小非解禁减持,可以避税。或者如果是整个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卖股份,在国内,这类项目股东 ,如果是很早之前拿的土地 ,此次股权和项目溢价部分所得税高达35%以上,可以我们提前帮助筹划, 合理避税业务,综合税率9%左右(全国最低),欢迎介绍大小非减持的股东、投资类公司、地产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包括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等,投资项目股份溢价退出等等,都可以做税务合理筹划,推荐人有奖励。有兴趣了解的朋友发我邮件地址,我发资料给您。避税项目合作流程解释,首先我们是政府的招商中心,可以代表政府洽谈;第二,我们不收企业任何前期费用;第三,企业卖股权纳税,直接按照核定征税,不是交给我们是直接在税务局完税,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利润部分的9.5%,包含所有税收,包括分红时应交的股东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先征后返还的概念。第四,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也搞退税,但是比例比较小,只是退地方留存部分的,和我们相比还是没有竞争力。第五,推荐人合作伙伴,可以提前沟通把客户名称和我们确定,与您签署居间协议,确保你的客户我们一起帮你洽谈沟通透彻,做成功。第六,流程简单,只要您挖掘出客户有这个需求(一般快要解禁的上市公司股东,地产公司转让股份等等)就可以和我们直接进入操作层面。

第五篇:分析新三板/IPO中的劳务外包问题

中国的股市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证券市场的启蒙阶段已经完成。上市对于一个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性,相信绝大多数企业的决策者都已经有了共识。企业上市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战略工程,需要企业家的眼光、胆识和魄力,也需要决心、恒心和耐心,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上市的队伍中。但是上市过程的复杂,政策、市场、法律等各种因素又在不断地变化,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要求较高,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问题也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几年,企业往往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使其合规,但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这一降低用工成本的传统手段面临着较大挑战,这无疑对中国境内企业的用工产生巨大冲击,同时也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采用“劳务外包”形式作为合规用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一企业用工合规对于上市的重要性

上市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运作要求较高,一般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要求,与所有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临时用工及季节性用工一般应予清理或符合规范;

(三)明确现行的各用工形式合规,如劳务派遣用工须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不超过10%用工比例、“三性”岗位适用以及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等;

(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应符合规范。

(五)符合“金税三期”及“五证合一”关于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存、残疾人保障金及工会经费缴纳、个税申报等基数保持一致的要求;

(六)按照标准工时签订合同并计发工资,属于不定时用工的需申请并经批准;

(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并注重工伤风险的预防;

(八)企业应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防控与解决劳动争议,设立风险基金并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风险抵御能力。

IPO和新三板项目中都会遇到、审核时都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劳务外包后可解决的问题

(一)使企业原先不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及用工方式一次性达到合规;

(二)用人风险完全转移给外包服务商,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不受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或季节性用工的各项约束;

(四)节省用人成本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残保金等;

(五)外包服务商开具的劳务费票据可以直接全额成本列支;

(六)员工使用不受任何影响,且外包服务商可在企业的监督建议下对员工进行专业管理;

(七)把繁琐的操作性工作及工序外包出来,可专注于企业战略规划及核心事务管理;

(八)外包服务商可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及其他增值服务。

三企业上市劳务外包的常见问题

(一)劳务外包的法律适用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的业务模式。在劳务外包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因此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外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一般的合同行为,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企业与外包员工不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约束。

实际上,劳务外包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因此,劳务外包主要受《合同法》制约。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工作外包(如服务、安保、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劳务外包的基本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分

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针对的是完成工作成果,劳务派遣针对的是用工形式。劳务外包协议可以约定完成某个项目或某项工序或某工作成果,最终是以工作完成数量与质量作为交付标的。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分要特别注意,我们在签署的协议及实务操作中完全可以在形式上符合这个要求,进而与劳务派遣进行明确区分。

在员工的管理上,应在形式上完全达到承包方作为管理主体,由承包方参照发包方管理规定及要求制定外包职工的管理制度,由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对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的要求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及考核,发包方有监督权及建议权。完全由承包方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酬。

(三)是否会对劳务外包产生重大依赖

劳务外包一般是将企业非核心岗位、非关键技术工序外包出来,外包服务商不涉及生产经营核心内容。发行人(发包方)作为领域内专业企业,专注于品牌运营、技术研究、项目流程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关键技术环节的实施,将部分技术含量低、辅助工作、劳动力密集型的非核心工序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劳务外包行业为竞争较充分的行业,能够满足发行人业务需求的劳务协作单位众多,发行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更换具备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因此,可通过详细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工序及劳务外包业务对应的工序环节,以及业务的具体内容,以证明劳务外包的是非关键工序,且劳务外包业务所处行业竞争激烈,证明对劳务外包单位不构成重大依赖。

另外,非核心工序的劳务外包费用在整体成本及采购金额中的占比一般也比较低,外包业务不会涉及发包单位核心经营、不影响发包单位独立持续经营。

(四)外包服务商的资质要求

非特殊行业的劳务外包对服务商没有特别资质要求,但一般须拥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较强的专业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在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劳务外包项目中,一般也仅要求投标方须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人力资源服务资格。

在选择劳务外包单位时,应注意避免存在关联关系。必要时,我们可按要求披露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五)劳务外包定价依据及费用的结算

劳务外包业务应按照行业惯用的计价方式,并根据发包单位在项目工序、工艺难度、工作强度等领域科学测算,在提升项目运营效率的基础上,合理计算外包价格。我们认为,劳务外包的定价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明显低于承包单位运营成本的,在服务质量及抗风险程度上可能会存在瑕疵,并有可能存在发包单位刻意压低人工成本的问题;定价过高,将有失劳务外包定价的公允性,也会对发包单位产生影响。

协议中应以工作完成量作为结算依据,具体包括完成该项目所有外包费用。但应特别注意避免体现以人为结算单位,以示与劳务派遣的区分。但在实务操作中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以服务人数作为参考,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度或职工计薪月度。外包服务商可开具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劳务外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劳务外包的风险管理 劳务外包所产生的主要风险在于外包单位与标的企业利益诉求不同而导致所提供专业服务质量波动对业主利益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近几年主要表现为用人主体责任风险及安全生产风险。可采用以下措施应对:

1、设置外包服务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过往业绩、从业人员资格、报价成本等选择条件,并要求具有丰富的劳动关系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绩效管理、招聘配置管理、培训开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实务操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与外包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划分双方权利义务,强调奖惩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造成事故且没有整改效果的,有权单方解除外包协议;

3、协议中明确承包人所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用人风险与发包人没有任何关系,发包人对外出出来的岗位职工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4、加强现场流程管理和业绩指标考核;

5、外包服务商提供完善的服务流程及优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动态的应对措施,不断修正该措施。

四选择正确的外包服务商

(一)产联集团具有业内领先的外包服务经验和经营规模。

(二)产联集团具有重要的行业认证,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建议及解决方案。

(三)产联集团通过外包服务可以降低企业在该业务板块的综合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用人的灵活度。

(四)产联集团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法务支撑,注册资本一亿元,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五)产联集团科学的人才管理战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

(六)产联集团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灵活的解决方案,打造更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验。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全球化发展,为各类企业提供专业、完美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运作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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