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印章管理范文

2022-06-02

第一篇:加强印章管理范文

印章管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十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十

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二

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二篇:印章管理方法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印章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高度责任心,避免责任意识淡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风险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须严格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为建立健全印章审批、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印章管理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用印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范围及保管部门

第三条

江苏万工建设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公章;

(二) 法定代表人签章、总经理签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部分专用章;

(三)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部分专用章;

(四)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印章。 第四条

印章保管的部门:

(一) 公司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总经理签章及部分专用章由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经办)负责管理,按本办法使用印章;

(二)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和用章审批办法,报总经办备案;

(三) 人事章等专用章等由人事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用章审批办法,报总经办备案。

(四)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保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用章审批办法,报总经办备案。

第三章 使用公司印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由董事长审批盖章的文件

(一) 公司重要发文

(二) 向董事长的请示、报告等

(三) 公司机构设置、调整和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任免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经办存一份)

(五) 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六) 公司员工人事劳动合同

(七) 公司重要报表

(八) 其他需董事长审批的文件

第六条

按管理层分工,公司主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授权人员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文件、报表、证明性材料等进行审批。详见《江苏万工建设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印章管理审批一览表》(附件一)。 第七条

专项业务用章按总经理授权执行。

第八条

加强日常检查,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范违规。各单位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印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

(一) 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附件二)报总经理批准,由总经办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店面刻制,各类印章的形体、规格、材质、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印章档案的建立:公司各类印章须由总经办分别进行登记,填写《印章登记卡》(附件三),并建立《印章台账》(附件四),以便印章的存档和备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废止):

1、 印章使用磨损或损坏,需对原印章停用而替换成新印章的;

2、 公司名称变动,原印章废止的;

3、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的。

需更换印章的,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由总经办负责办理;印章停用(废止)时须填写《印章停用(废止)申请单》(见附件五)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将停用印章送交总经办封存或销毁,并在《印章登记卡》及《印章台账》作好相应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的保管

(一) 公司各印章的管理部门必须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即印章管理员,按本办法使用印章。

(二) 公司各类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应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印章使用时,要随用随拿,用后归位,严禁随意放臵。

(三) 各种印章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总经办书面报告,总经办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四) 印章管理员临时因事离岗超过两天的,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附件六),以免贻误工作。

(五) 印章管理员须做到监督用印登记和存档手续清晰明了、齐全可查,并定期将填写完毕的《印章使用管理登记表》(附件七)、《服务合同专用印章登记表》(附件八)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档。

第五章 各类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使用前,用印经办人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管理登记表》或《服务合同专用印章登记表》,写明时间、事由、盖章数,申请人签名及审核或批准人签名等。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申请登记完成并批准后,由印章管理员负责盖章。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按权限用印:用印前要检查文件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有效,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各类文件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六条

禁止在空白纸张或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须在公司内,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用印经办人如确有携带印章外出需求时,须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 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附件九)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 凭《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总经办留存)到总经办填写《印章借用登记表》(附件十),与印章管理员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后方可带出(原则上需当天归还)。

(三) 提前向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通知印章借用时间和归还时间,以便其他人员调整用印时间,避免延误工作。

(四) 携带公司公章、合同用章等重要印章外出时,原则上应由两人以上同行。

(五) 印章应在预计归还时间前归还,归还时应与印章管理员办理好归还手续、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日常管理,要随时检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用印安全。对于非法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印章管理制度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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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印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行政公章(含电子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分公司印章等。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与废止由董事会提出,综合管理部办理。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应将印章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留档备查,并永久保存。印章领用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登记并预留印模,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责任人及时交还综合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使用和管理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部门使用法定该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授权分公司负责人使用和管理分公司印章。所有印章(含电子印章密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财务印章应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实行“印章分管”制度。

第三章印章使用

第六条印章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经批准需要使用印章的人员须按要求填写用章登记薄,载明用印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七条印章用印前,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薄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白纸上盖章。

第八条涉及有关法律事务需要使用印章的,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公章非总经理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承诺、担保、抵押等事项。

第九条行政公章原则上不许携带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载明用印事项,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十条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公司业务实行信息流程管理,业务管理系统中装有电子印章,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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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书及业务报告用章一律使用电子印章签章。

(二)凡以总部名义签订业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的,各分公司均应进入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管理系统规定的流程后,由综合管理部电子印章管理员在约定书和报告上加盖公司电子印章。与业务报告有关的证明、说明、承诺函等报告附件需要加盖总部印章的,随业务报告以文本形式在业务流程中一同提交,加盖电子印章。

(三)分公司其他行政事务及以总部名义出具报告所需的总部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等需加盖总部印章的,一律使用业务管理流程中的“行政盖章”特别流程进行申请、审批、盖章。

(四)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业务管理系统中电子印章管理,配备电子印章专用密匙,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按审批后的流程加盖电子印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申请人提交的空白页、或内容不确定的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

(五)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与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公司、电子印章管理公司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及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电子印章的可靠使用和安全。

第十一条投标及承揽业务用章管理。各部门、分公司因投标或开拓业务需要,需以总部名义提供投标文件、比选文件、报价文件及相关资质和资料的,也须进入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管理系统规定的流程后,由综合管理部电子印章管理员加盖公司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人事部用章管理。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任命书以及注册评估师转所表、人事证明等重要资料,要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登记盖章。

第十三条财务用章管理。财务部门涉及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和银行等日常业务需要使用行政公章时,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登记盖章。使用财务专用章时,应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的用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或电子密匙及密码),如有被盗、损毁、遗失等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五条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公章审批负责人超越权限审批及印章保管人员擅自使用印章,须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章管理不善或执行制度不严给公司造成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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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或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四篇: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印章保管

1、保管及监印人员

公章及合同章:董事长指定文秘负责,如管章人出差,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人员管理; 业务专用章:常务副总经理或指定文秘。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人名章:指定文秘或财务部门专人。 办公室印章: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2、 保管工具

有保密效果的加锁柜屉内。

印章保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决定加盖印章处理问题,各级领导也不得越权使用印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使用范围

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国家机关、省市党政机关报送重要公函和文件; 以公司名义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各类报告、报表或其他文件; 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同级单位进行业务往来,发送公函或机密文件等。

2、 公司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业务协议、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3、 公司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以公司名义签发的财务支票、本票、汇票等各类银行凭证及财务报表。

4、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

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或直属其他部门发通知、通报、或其他文件用章;

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各类商务协议用章(主要指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务互惠协议; 以公司名义在非正式文件中(便函、邀请函、请帖等)用章; 以办公室名义向上级领导报告、请示、申请等用章。

三、。印章使用手续

1、总经办对所有印章的启用,均要造册登记,启用日期并加盖启用印章样底。

2、须盖公司公章、财务印章、业务专用章,均须先填写“印鉴使用申请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启用。财务部门用章有单独《财务票据盖章登记表》“印鉴使用申请单”应由监印人在每月、每年底汇总成册存档。

3、需盖公司公章的公文及各类报表和各种证件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4、属专项业务性事项需盖业务专用章(如经济合同、财务支票、本票、汇票、付委等)须经公司财务主管审核。

四、印章特殊特殊使用手续

1、使用特别频繁的业务专用章,填“借印鉴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但须设专人保管,由专人负其责任。

2、公司公章一律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须填写“借用印鉴申请单”,经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并指定文秘负责跟踪保管,严禁一人单独携带印章外出。“借用印鉴申请单”应由监印人在每年年底汇总成册存档。

3、公司公章一律不准盖空白纸公章,不准盖空白介绍信,不准代写介绍信。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用章人应当反馈空白用章的使用情况,并复印留底一份,以备存查。

4、对各类印章,非总经理无权批准使用非权限内的公章。

五、印章的刻制及更换

1、印章统一由总裁办制发或更换,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的刻制单位去刻制。

2、印章的更换统一由总经办制作印模,统一编号,报董事长批准后再行办理。

六、印章的销毁及作废

1、对于更换的印章要交回总经办统一封存或销毁,销毁要有销毁记录。

2、发现印章丢失或被人盗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申明作废并办理相关报失处理手续。

3、对于没有使用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印章,应由监印人员填其“缴销印章申请表”一份送总裁办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总经办收回,进行登记,并设专人监督、销毁。以便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

1、印章不得用于私人函件,个人需公司出具证明用印时,应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2、企业任何部门及个人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篇: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

单位印章是单位合法存在的标志,是单位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单位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单位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使用范围

1.单位的印章主要包括单位公章、财务章及党章。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2.单位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单位对外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

决议、决定、计划、计要、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各类报

表等;

○2.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合同 、订购单;

○5.员工的任免聘用; ○6.其它工作所需材料文件;

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4.党章主要用于单位党支部入党申请及党内事务的请示、批示。

三、印章的刻制及保管方法

1.单位印章的刻制均须先申请报单位局长审批。经同意后按国家相关印章刻制办法实行。未经单位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2.单位公章,党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3.财务章由财务室负责保管。

4.单位所有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凡因印章使用不当而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四、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订购单、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核,经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及局长签字后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先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社保资料,人员任免聘用需盖印公章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5.单位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确需将印章携带使用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7.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8.凡启用印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份数加盖公章。印章保管人应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登记表》,对印章使用情况实行一事一登记,以备后续有据可查。

9.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

10.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用印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1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五、附则

1.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盖章,若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因违规使用印章引起法律、经济纠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3.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单位所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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