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法

2023-02-27

第一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案

一、检测实施内容范围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合计面积约175945.24㎡,检测费用预算为527835.72元。主要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消火栓系统;

4、消防联动设备;

5、消防水炮自动灭火系统维护。

6、有关消防的固定设备系统的检测。

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高低压配电装置消防检测、低压配电线路消防检测、照明装置消防检测、电动装置消防检测。

固定消防设施检测内容:

消防供配电消防检测、消防供水消防检测、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检测、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检测、消火栓消防检测、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检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消防检测、应急广播系统消防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检测、防火分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检测、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检测

二、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湖北省消防总队认定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能自行出具正规的国家检测报告;

4)开展消防检测的经历丰富,每年的业绩合同在3个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检测内容:

电气设施: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消防水泵、防烟排烟设备、火灾报警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负荷设计文件的规范。

2)当消防电源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

1 2.变配电所

1)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2)主控制室及通信室室温不应超过35℃,油侵变压器室温不宜超过45℃,电力电容室、蓄电池室及配电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0℃。 3)变配电室内无异常气味和声响。

3.变压器

变压器附件应齐全并完好。 4.互感器

互感器个部位接点无异常。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应开路,备用的二次绕组不得用熔体相缠绕,并应接地。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应短路,

一、二次侧应设熔断器保护。外壳和二次绕组的接地应牢固、可靠、无松动和断线现象。干式互感器运行应无裂纹、烧痕和炭化现象。

5.低压配电、电气控制柜

配电(控制)柜(箱、板)周围300mm内不应堆放杂物。箱(盘)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电器外露导体、金属箱体接地应牢固完好。低压电器外观完好无损、无变形、无积污、无放电、无过热痕迹。开关灭弧栅,接触器灭弧罩应完好无损,固定牢固无松动,整体完整无损。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与被保护线路导体截面和用电设备负荷相配合,熔体不应用不合格的其他金属体代替,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熔断器额定电流。断路器各脱扣器整定值与被控制的线路和用电设备应配合。热继电器整定值应与被保护用电设备额定电流相配合。

6.低压配电线路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保护,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有腐蚀的场所不宜用金属管配线,应用耐腐蚀性全塑料制品,所有接头应密封。

配电线路穿越可燃或难燃装饰材料时,应穿金属保护管,尚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不燃材料作为隔热阻燃保护。

可绕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不得由绝缘胶带等缠包连接。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800m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7.用电设备

电动机的防护形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2 电动机应无缺件、无积污,通风冷却装置应完好运行正常,接线盒端盖完好。 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载、失压与欠压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整定值应正确。 电动机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相邻电机接地线不得串接,应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电动机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各带电导体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火花放电现象。

电动机的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三相电流应平衡,任意两相间的电流差值不应大于额定电流的10%。

8、照明装置

照明灯具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照明灯具上所装的灯泡,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灯具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涂层剥落与灯罩破裂等缺陷。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负荷相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电流平均值的85%。带点导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9.插座与开关

安装的插座与开关应采用专用盒,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墙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插座、开关应安装在难燃级(B1级)以上的材料上,若安装在可燃机构上或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保护措施。

固检消防设施: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每个回路检测);检测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状况、安装质量、保护半径及与周围遮挡物的距离等,进行模拟响应测试,并按比例抽检;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保护接地的设置、主备电源的设置及其转换功能,并对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测试(100%检测);检测消防设备控制柜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手、自动控制及屏面接受消防设备的信号反馈功能(100%检测);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检测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及明显标志、室内防火阀及无关管线的设置、双回路电源的设置和切换功能;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检测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100%检测),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和着火层的灯光显示功能;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相关技术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消防电梯、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灯) 系统组成: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触发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通讯设

3 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气体灭火、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装置等。

电源:

交流电源:规范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采用专用消防电源,或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不能与日常用电合用(包括控制室监控电源、空调电源),《高规》还要求双电供电,设置自动转换装置。主电源容量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10≤报警点≤32)处于正常报警状态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小时,还有电压稳定度、负载稳定度不大于5%等要求。主电源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保护;不能采用插头连接。除主电源供电外,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

消防控制室及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的标志应齐全。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塑料、金属);控制器主电源要有明显标志;保护接地要设明显标志;控制器及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端部应有明显标志;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有明显标志;消防联动控制盘面应有明显标志。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器柜内导线要求布线美观,绑扎成束,导线编号、端子压接导线小于2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消防控制室接地板的接地线也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控制器主要功能:消音功能,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报警功能,二次火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自检功能,显示记忆功能,屏蔽功能等。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电源容量试验和控制器试验类似。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触发装置)

2.消防通讯、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装置:

消防通讯: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设备间(泵房、风机房、空调机房、配电室、分控室等)应设专用电话分机,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插孔电话。要求语言清晰,通话可靠。

应急广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扬声器功率不小于3瓦,任何部位距离不大于25米,声压级高于背景音15分贝。也可与日常公共广播系统合用,平时用于广播、背景音乐等,火警时消防消防控制室应能强制转入应急广播状态,即相应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功放机)强制转入应急广播状态。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规范要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连续供电工作时间不少于20分钟。应急照明度不低于0.5LX,地下室不低于5LX,疏散指示照度不小于0.5LX。消防控制室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装置。

3.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检查消防水源的性质、进水管的条数和直径及消防水池的

4 设置状况(100%检测);检查消防水池的容积、水位指示器和补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和防冻措施等(100%检测);检查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防冻措施、补水及单向阀的状况等(100%检测);检测各种消防供水泵的性能、管道、手自动控制、启动时间,主备泵和主备电源转换功能等(100%检测);检测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标志及输送消防水的功能等(100%检测)。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防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100%检测);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按每个供水分区最不利点及首层均进行出水测试);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相关技术要求:室外消火栓系统:较为常见的采用市政供水。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井盖及附近应有标志,平时注意维护阀门、接口,保持清洁、干燥,启闭灵活。室内消火栓系统:分为市政供水系统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消火栓泵)

组成:市政供水系统由消火栓箱、管网、水源构成。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由消火栓箱、消火栓启泵按钮、管网、水泵、水源构成。

消火栓管网进水管不少于两根,应为独立的两根,当有一根需要检修时不影响系统管网的供水。管网应布置呈环状。消火栓启泵按钮要有保护措施;报警要准确,设有报警系统的要显示部位;并能联动消火栓泵,当消火栓泵启动后应有红色指示灯指示。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不高于0.8MPa;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最主要是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7m(高规10m)。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管网的安装、连接、设置喷头数量及末端管径等;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安装及其功能;检测报警阀组的安装、阀门的状态、各组件及其功能(100%检测);检测喷淋头安装、外观、保护间距和保护面积及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等;对报警阀组进行功能试验(100%检测);对自动喷淋水(水幕)系统进行功能试验。

相关技术要求:组成:喷头、管网、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检修阀、报警阀组、水泵、水源。

喷头:在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距顶板的距离不小于75mm,不大于150mm。喷头距梁、通风管道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高于底边0.14m,0.6≤水平距离≤0.9,高于底边0.35m,1.2≤水平距离≤1.5m,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应增设喷头。如果喷头安装位置较低时也可增加集热挡水板。

排水设施:湿式报警阀处应设有排水设施。试水管管径应为25mm,最好将泄水管直接引至水池、地漏,以便随时进行放水试验。

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一般与检修阀相邻设置,距离不小于300mm,应设在便于维修的场所(同检修阀)。

5 报警阀组(湿式):水力警铃是利用水流的冲击发出声响的报警装置,应设在有人值班或公共场所(或附近),通过水力达到报警目的。压力开关是一种利用水压推动微动开关将水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稳压系统:喷淋系统的稳压非常重要的,是决定报警阀动作与否的关键所在。

5.防排烟系统:检测排烟系统风机(100%检测)、风道、防火阀、送风口、主备电源设置状况及其功能;检查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和防火阀的设置情况;对各个系统进行手动、自动及联动功能试验;检查正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机、送风口设置状况并测量其风速和正压送风值。

相关技术要求: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分三部分:正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通风空调系统

①正压送风系统

利用风速测试仪在其排烟风口下测量其风速大小,机械防烟系统风速不应大于7m/s。 正压送风系统由送风机、送风管道、送风口及相关阀体等组成。《高规》要求,楼梯间正压值:40Pa≤正压值≤50Pa,前室正压值:25Pa≤正压值≤30Pa。

②机械排烟系统

利用风速测试仪在其排烟风口下测量其风速大小,机械排烟系统风速不应大于10m/s。 机械排烟系统由排烟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排烟阀)等组成。

③通风空调系统

主要是防火阀(70℃)。火灾和烟气的横向及纵向蔓延主要是通过防火墙的孔洞蔓延。当有火警时,相应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联动关闭,也就是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并有正确的反馈信号传送到控制室。

6.防火卷帘、防火门

防火卷帘分钢质防火卷帘、双层无机布(基)防火卷帘

联动控制功能:作为防火分隔的卷帘,可直接降至底位(有的设延时),作为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可分两步降底: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m,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卷帘关闭信号应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现场手动测试:利用现场手动控制盘操作卷帘门下降至底。 远程手动测试:利用现场手动控制盘操作卷帘门下降至底。 机械测试:利用卷帘门自带链条手动将卷帘门下降至底。

卷帘门下降速度测试:利用秒表,测试卷帘门从最顶端下降至底的时间并计算出卷帘门下降至底的平均速度。

卷帘门离地间距:卷帘门下降至底时利用塞尺测量卷帘门底部离地间距。 防火门

6 利用塞尺测量防火门底部离地间距,查看双开防火门的顺序器及闭门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检查防火门的朝向是否为超疏散方向开启。

7.消防水泡 两大系统功能:

1)图像火灾探测系统。

2)消防水炮控制系统。 主要检测::

1)火灾图像探测系统。

2)消防水炮控制系统。

3)炮体及水设备部分。

三、付款方式:

1) 消防安全检测一次不合格的,重新检测时不得收费;

2)本次检测费用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为检测报告出具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第二次付款为第二年同月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四、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法规: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6806-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12955-2008《防火门》 GB14102-2005《防火卷帘》

CECS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材料规范》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7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DL/T664-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第二篇:消防设施检测方法/标准

一、探测器

1、测试频率:烟感、温感探头每年1次,手报按钮每季度1次;

2、测试内容:探测器报警能力,探测器地址,探测器物理位置;

3、测试方法/标准:

a、烟感探头采用加烟测试,温感探头采用加温测试,手报按钮采用现场报警进行测试;

b、各种探头测试时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收来自该探测器的火警信息;

c、消控主机接收到的火警信息应和现场探测器的信息一致,包括地址码和物理地址;

d、如不能正常报警应进行维修,如报警信息不一致应对主机或探测器进行修改。

二、消防栓按钮

1、测试频率: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2、测试内容:消防栓按钮报警能力,消防栓按钮地址码和物理位置以及起泵能力;

3、测试方法/标准:

a、消防栓按钮采用现场报警进行测试;

b、测试时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起泵后绿色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收来自该探测器的火警信息;

c、消控主机接收到的消防栓报警信息应和现场消防栓按钮的信息一致,包括地址码和物理地址;

d、如不能正常报警应进行维修,如报警信息不一致应对主机或探测器属性进行修改。

三、排烟阀、送风阀、防火阀

1、测试频率: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

2、测试内容:各种风阀地址码和物理位置,远程启动,反馈信息,复位能力;

3、测试方法/标准:

a、排烟、送风阀采用消控主机远程启动进行测试;

b、测试时控制模块应该有红色启动指示灯亮,风阀打开后有红色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收来自该风阀的反馈信息,停止后能正常复位;

c、消控主机远程启动的风阀和现场动作的风阀地址信息应该一致;

d、如不能正常启动风阀(控制模块有或无启动信号)应进行维修,如反馈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主机或风阀属性进行修改;

e、防火阀采用现场关闭方式进行测试,测试时防火阀监视模块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消防报警主机能接收到该防火阀的火警信息,且地址码和物理地址应和现场一致,如不能接收报警信息或反馈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进行维修。

四、电源强切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非消防用电,门禁控制用电,地址信息,远程断电,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启动断电;

b、启动强切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断电后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来自该强切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如不能正常断电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五、防火卷帘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迫降,卷帘迫降情况,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迫降;

b、启动卷帘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迫降到底后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来自该卷帘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卷帘能迫降到底部正常位置,无卡槽现象;

d、如不能正常迫降、迫降停止位置异常或卡槽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六、常开式防火门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关门,闭门器或脱扣器关门情况,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关门;

b、启动防火门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电动闭门器或脱扣器动作后反馈指 2

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来自该防火门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电动闭门器或脱扣器动作后能正常关门;

d、电动闭门器和脱扣器不动作或动作后不能正常关门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七、应急照明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启动,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启动亮灯;

b、启动应急照明灯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控制开关动作后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来自该应急照明灯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控制开关动作后能正常点亮应急照明灯灯具;

d、控制模块启动后不能正常亮灯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八、电梯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迫降归底,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手动盘远程启动电梯归底;

b、启动电梯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电梯归底后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来自该电梯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控制模块启动后,电梯能正常归底;

d、控制模块启动后不能正常归底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九、气体灭火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启动,声光报警,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测试前先拆除气体启动装置的控制线,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控制方式打在自动位置,将喷洒方式打在允许位置;

b、采用消防报警主机启动或现场烟、温感测试联动;

c、远程启动或现场联动后,气体灭火控制器能启动声光报警,短接反馈线后,喷气门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来自该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反馈信息;

d、远程启动或现场联动后,声光报警器不能正常报警,短接反馈线后喷气门灯不亮,主机无反馈信息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十、消防电话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主机呼叫分机,分机呼叫主机,通话情况,分机地址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主机拨号呼叫分机,分机摘机呼叫主机;

b、主机通过拨号能正常呼叫到需要接通的分机,分机摘机后能正常呼叫到主机;

c、通话清晰,地址号码正确;

d、如主机和分机不能正常互相接通或通话声音不清晰应进行维修,如分机号码或物理地址错误,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十一、燃气报警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燃气探测器报警,联动切断气源,声光报警;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现场对探测器进行燃气泄漏测试;

b、燃气报警控制主机能接收到探测器的报警信息,能启动现场和消控室的声光报警,能切断气源;

c、如探测器或主机不能正常报警,或报警后不能正常开启声光报警和切断气源应上报维修;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建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中文名

建筑消防设施

分 类

两大类

立 法

1987年颁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功 能

控制器警自检功能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1 分类 2 立法 3 缺欠隐患 4 自动报警

▪ 系统简介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5 灭火系统

▪ 系统简介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6 防火分区

▪ 系统简介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7 防烟排烟

▪ 系统简介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8 室内消火栓系统

▪ 系统简介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9 手提推车

▪ 系统简介

7. 8. 9. 1. 2. 3. 4. 5. 6. 7.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10 灭火系统

▪ 系统简介 ▪ 常见问题 ▪ 现场检查

11 检查检测 12 方法种类

▪ 使用方法 ▪ 种类

分类

编辑

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灭火系统,另一类为安全疏散系统。由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来操作控制、维修保养,使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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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1987年后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中,规定了在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大体量的建筑中,强制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二十年来,在扑救建筑火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经济发达国家建筑消防设施建设比较成熟,例如美国在1904年就立法,强制现代建筑设置消防安全设施,据美国消防学会统计,最近69年中,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中发生火灾,消防设施的有效率高达96.1%。确实起到了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作用。

缺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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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不能不看到,我国的城市建筑中,建筑消防设施在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以及维修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缺欠和隐患。近期我省一些城市的调查结果,让人触目惊心,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尤其是自动报警系统,问题尤为突出。要知道,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的工作,等于建筑不设防,本身就是重大火灾隐患。我们必须对此要有深刻认识,万万不可等闲视之。

我们必须加大监督检查管理的力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保证公民人身安全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建筑消防设施种类很多,我们在这里仅涉及我国建筑中常用的以下七种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情况:

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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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早期报警至为重要。现代建筑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它是建筑物的神经系统,感受、接收着发生火灾的信号系统简介

并及时报警,发出警报。它是一个称职的更夫,给居住、工作在建筑中的人们以极大的安全感。

自动报警系统是现代建筑中最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根据火灾报警器(探头)的不同,分为烟感、温感、光感、复合等多种形式,适应不同场所。火灾报警信号确定后,将自动或通知值班人员手动启动其他灭火设施和疏散设施,确保建筑和人员安全。

常见问题

1、火灾探测器(探头)超期服役,国产探头寿命一般在三万小时左右,(三年半),世界名牌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寿命最高可达六万小时(七年)。但现在有的建筑报警系统一经十几年了,对探头仍不更换、不维修、不清洗,探测器的灵敏度根本满足不了工作需要,所得到的火灾信息也不可能准确,这就可能贻误报警时机,造成灾难,这种情况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2、自动报警系统年检失当。有的单位不能坚持年检,有的测试方法不规范,测试结果缺乏可靠性。(这种责任检测单位应当承担)一些单位对法定年检敷衍了事。

3、有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松懈,平时对自动报警系统疏于维护,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带病运行;

4、有的自动报警系统与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系统的不能联动,消防设施系统功能存在缺陷,这种现象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的建筑中很普遍。

5、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平时值班人员不足,往往一人一天,超过12小时的值班;不足两人在岗。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6、消防电源存在问题,不能保证自动报警系统在停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继续工作。

7、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换代,或增加配置,更新设备时,设计不合理,与原设备其他系统无法联动。

8、自动报警系统放弃使用,不申请不报告,自消自灭。这种情况比例不小,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9、自动报警系统没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并且不按照操作规程去运行,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未保证24小时监控,甚至上班开机,下班关机。

现场检查

一、在消防控制室查阅《值班记录》,检查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火灾探测器的清洗、更换情况。

二、检查当年和前一年的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合格证;

三、检查火警处置操作程序是否健全,询问值班员自己职守的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功能和操作程序。

四、检查安装的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施工、竣工验收、设备维修改造的各种资料)。

五、检查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处置操作,(例如在突然停电情况下、无水情况下)。检查值班操作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控制装置,能否面对各种设定情况,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能否熟练使用各类呼叫联络通讯工具。

六、让值班员实际操作,检查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或其中一部分功能)

1、控制器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7、屏蔽、隔离设备功能;

8、探测器报警功能;

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功能;

10、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11、与其他消防设施的联动功能等。

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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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洒系统是我国当前最常用的自动灭火设施,在公众集聚场所的建筑中设置数量很大,自动喷洒灭火系统对在无系统简介

人情况下初期火灾的扑救,非常有效,极大的提升及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完好有效,意义重大。

常见问题

1、自动喷洒系统消防水压力低,不能满足喷洒系统的压力要求;有的喷洒系统无稳压设备,不能满足较高楼层的水压需要。

2、喷淋泵未接入消防配电线路,或未有备用泵,有的消防水源未能满足喷淋泵自灌式启动的水位要求。

3、报警阀组没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水流指示器无标志,

4、喷洒系统管道锈蚀、渗水;未涂红白相间标示;管线、阀门未有检修标示铭牌。

5、未能坚持定期进行末端放水试验,或无测试数据。有的楼层系统无末端放水管,有的无排水设施。

6、喷头被遮挡、阀门锈蚀,管道渗漏现象不能及时维修。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报警阀组功能,看阀前、阀后的压力表压力是否一致,试水阀处有无排水设施;试水后延时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是否动作,喷淋泵是否及时启动。

2、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消防泵、喷淋泵,分别测试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

3、末端试水检测系统的联动功能;

4、检查稳压系统稳压泵的工作状态。

5、预作用式报警阀的自动报警功能的测试。充气和排气系统的测试。

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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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集聚场所的防火分区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完好有效的防火分区设施将保证火灾发生时,火灾蔓延将得到有效的控系统简介

制,我们过去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往往疏忽了对建筑防火分区设施的检查,教训很多。在检查时不但要注意横向分隔,还要注意纵向防火分隔的措施,

常见问题

1、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认识有误,没有认识到防火分区是个空间的概念。在管理上平面的分隔设施很注意,但是对纵向的分隔措施,例如楼板上下之间的防火封堵就不大注意;对楼层之间的楼梯所造成的空间短路,高层建筑的管道井也没有注意到采取封堵措施。这类的教训太多了。

2、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或柜台,影响起降;

3、防火门变形,防火窗破损,影响分隔功能;

4、通风管道、空调管道、排烟管道系统上没有或缺少防火阀,或防火阀失灵。

5、常开或常闭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长期未保持在设计位置。自动控制的电磁阀失灵或失效。

6、防火门组没有闭门顺序器或被损坏失效。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场所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墙,有无变形、破损、锈蚀、失效的情况。

2、现场检查高层建筑管道井的封堵情况;

3、场检查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阀和排烟系统的防火阀,有无破损、锈蚀、变形、失效情况。

4、检查玻璃幕墙的窗间墙和窗槛墙的防火封堵情况。

5、检查场所各楼层与中庭空间的防火分隔的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6、对防火卷帘的检测内容包括:

检测卷帘单控箱的报警功能;检测卷帘单控箱的手动控制功能;程启动和自动现场操作卷帘的现场启动、远启动功能。现场操作卷帘手动速放功能,检查卷帘水幕保护装置。

防烟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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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作用是,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后,能及时将高温、有毒的烟气期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系统简介

迅速排出室外。限制火灾蔓延,并为火场逃生通道提供新鲜空气,防止高温、有毒烟气入侵。保证火场逃生人员的安全,作用十分重要。对公众集聚场所建筑来说,尤其重要,所以要经常保养,定期检查,才能保证防烟分区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功能的完好有效。

常见问题

1、应设置隔烟设施的位置,未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不能形成防烟分区。或挡烟垂壁失效。

2、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不能定期检查、运转,完好率很低。

3、防烟楼梯间内的送风口破坏现象在各建筑中十分普遍。

4、消防控制室对这几个系统的遥控启动和联动操作存在着不同步和不能联动的情况。

5、自然排烟的场所内高处的排烟窗锈蚀不好用或操作不方便。

现场检查

在现场和消防控制室作如下测试,检查整个系统的工作状态

1、现场启动送风机组;远程启动送风机;自动启动送风机;

2、启动正压送风系统,并检查送风口(阀)是否正常有效;

3、现场启动排烟风机;远程启动排烟风机;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检查空调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防火阀是否能自锁。

4、手动打开并复位排烟口(阀)开启是否正常有效;

5、检查测试挡烟垂壁;(自动手动两种方式)

6、检测系统联动测试功能。给出某区域信号,看这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割设施(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的功能是否完好有效。

7、在场所检查,要注意有无遮挡排烟口和妨碍挡烟垂壁活动的障碍。

8、检查场所内高处的排烟窗是否灵活好用,操作是否方便。

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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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最常见的建筑消防灭火设施,操作简单,灭火有效。但从对公众集聚场所的检查情况来看,情况并系统简介

不乐观,存在着许多问题,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完好率很低,这样就不能再发生火灾时发挥作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要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检查,使室内消火栓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常见问题

1、高层建筑下层水压超过0.4Mp,无减压装置;这样给使用带来很大问题,压力过大无法操作使用,还容易造成事故。

2、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接口、消防卷盘(水喉)等器材缺少、不全,水泵启动按钮失效;

3、供水压力不足,不能满足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影响火灾火场施救。

4、消火栓箱内器材锈蚀、水带发霉、阀门锈蚀无法开启;

5、水泵接合器故障、失效。

现场检查

1、现场用消火栓水枪射水(直接插入排水管道)检查消防水压;

2、消火栓箱内的启动按钮启动消防水泵;

3、检查消火栓箱内的枪、带、接口、压条、阀门、卷盘是否齐全好用。

4、检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内的单向阀、减压阀等有无有无阀门锈蚀现象;水带有无破损、发霉的情况。

手提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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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是扑救建筑初期火灾最有效的灭火器材,使用方便,容易掌握。是公众集聚场所内配置系统简介

的最常见的消防器材。他的类型有很多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火灾。保证灭火器的有效好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条件。

检查各种灭火器,是我们对公众集聚场所检查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当熟练的掌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并熟练的掌握不同场所灭火器的配置计算。

常见问题

1、数量不足、灭火器选型与场所环境火灾类型不符;

2、灭火器超期;无压力表,或压力不足;

3、夏季酷热时节灭火器在阳光下直接曝晒,(可能引起爆炸)冬天严寒时期灭火器在室外存放(导致失效);

4、灭火器放置在灭火器箱内上锁,不方便取用。

5、配置的灭火器是非正规厂家的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维修的灭火器。

现场检查

1、检查放置灭火器的环境是否合适,有无同设置点同时配置不相容灭火器;(例如干粉与泡沫、ABC干粉与BC干粉)

2、根据危险等级检查灭火器数量是否充足,场所灭火器选型是否合适;

3、有无灭火器锈蚀、过期或压力不足现象;

4、是否取用方便。灭火器是否国家认证合格产品,是否认证厂家维修。

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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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是比较高级的灭火系统,投资较大。一般都设置在需要局部空间保护的高级场所,公众集聚场所中也有系统简介

涉及,比如博物馆、大型图书馆、国家级的古建筑等场所。

泡沫自动灭火系统一般配置在试验室和地铁、飞机库等特殊部位。

常见问题

1、钢瓶内的灭火剂过期,或压力不足;无备用灭火剂钢瓶组;

2、启动钢瓶压力不足,

3、气体灭火系统与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联动,消防控制室远程不能操作控制气体灭火系统。

4、泡沫系统除泡沫剂过期、发酵问题外,其他问题(例如管道阀门等)与喷洒系统相近。

5、气体灭火系统受保护空间外无喷气时的警示标志,无报警灯和警报装置。

现场检查

1、要检查气体灭火剂的储存量、有效期、管道压力,启动钢瓶的压力。

2、检查保护空间内的封闭情况,门窗的耐压情况,有无大面积与外部空间连接导致泄漏的情况;

3、检查消防控制室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情况。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是否正常;

4、对泡沫系统的检查和自动喷洒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大致相同。但是要注意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期,是否过期;检查泡沫液是否变质、发酵、有无异味;或露天保存,在阳光下曝晒。

5、受保护的空间的气体喷射时的警示灯、警铃是否好用,警示牌的灯是否好用;

6、泡沫系统的泡沫液罐、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等装置要完好有效。

检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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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检测,要耐心细致,不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要认真测试,详细记录在案。作为维护检测的依据。

建筑消防设施随着科技进步在不断的更新换代,新的设施与旧的设施能否很好的配套结合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许多新设施安装后由于未能很好的解决与原设施的结合调试问题,结果反倒是整个系统陷于瘫痪。我们在检查时遇到设备更新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有的建筑消防设施比较多,一次检查完有困难,可以将其余设施在下次检查中检查。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是长期不辍的事情,要想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保证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就必须耐心坚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于消防监督人员是这样,对于建筑中从事消防设施管理人员也应是这样。

【消防栓的放置位置】

1、消防栓应该放置于走廊或厅堂等公共的共享空间中,一般会在上述空间的墙体内,不管对其做何种装饰,要求有醒目的标注(写明"消火栓"),并不得在其前方设置障碍物,避免影响消火栓门的开启.

2、消防栓隔在房间(如包厢)内,不符合消防的规定.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的及时救援. 方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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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开消火栓门,按下内部火警按钮(按钮是报警和启动消防泵的)。

二、一人接好枪头和水带奔向起火点。

三、使用方法

另一人接好水带和阀门口。

四、逆时针打开阀门水喷出即可。注:电起火要确定切断电源。

种类

1.室内消防栓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为工厂、仓库、高层建筑、公 共建筑及船舶等室内固定消防设施, 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 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 使用。减压型消防栓为其中一种。

2.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是设置在建筑物外面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 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 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外 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3. 旋转消火栓 旋转消火栓是栓体可相对于与进水管路连接的底座水平 360度旋转的室内消火栓。它具有栓体与底座相对旋转的特点,因而可以在超薄箱体内安装,使得箱体减薄成为可能。当消火栓不使用时,可将栓体出水口旋转至与墙体平行状态,即可关闭箱门;在使用时,将栓体 出水口旋出与墙体垂直,即可接驳水带,便于操作。

4.地下消防栓 地下消防栓是一种室外地上消防供水设施。用于向消防车供水或直接与水带、水枪联接进行灭火、是室外必备消防供水的专用设施。安装于地下,不影响市容、市通。由本体、弯 管、阀座、阀瓣、排水阀、阀杆和接口等零部件组成。地下消火栓是城市、厂矿、电站、仓库、码头、住宅及公共场所必不可少的灭火供水装置。尤其是市区及河道较少的地区更需装 设。产品的结构合、性能可靠、使用方便。

5.地上消防栓 地上消防栓是一种室外地上消防供水设施。它上部露出地面,标志明显,使用方便。由本 体、弯管、阀座、阀瓣、排水阀、阀杆和接口等零部件组成。地上消火栓是一种城市必备的 消防器材、 尤其是市区及河道较少的地区更需装设、以确保消防洪水需要。各厂、矿、 仓库、 码、货场、高楼大厦、公共场所等人口稠密的地区有条件都应该安装。

6.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是安装在建筑物内消防管网上,向火场提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是工厂、仓库、高层建筑、及船舶等室内固定消防设备,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的火灾,通常安装在消火 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配套使用。

第三篇: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申请检测须知

1、初次申请检测提供资料

(1)《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设备报警地址编码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备案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有效确认文件;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施工技术档案原件。

(2)提供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合格证,属于型式认可产品的还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或报告,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的还应提供证书或检验报告。涉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显示器、声光报警器、消防电话、消防广播、消防水泵、稳压装置、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镀锌钢管、喷头、阀门、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带接口、水枪、风机、风口、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防火卷帘门、卷帘控制器、卷帘门电机、气体灭火剂、气体灭火控制器、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集流管、喷嘴、驱动装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应急电源等。

(3)消防水池、水箱的容积图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池、水箱容积证明;暗敷线管保护层厚度施工隐蔽记录;导线截面积的证明文件;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施工测试记录;消防车取水口安装高度的证明文件;消防水池补水时间的证明文件;管道清洗的施工记录;水压强度试验施工记录;气体灭火系统的集流管及管道高压强度及密封试验的证明文件;气体灭火系统喷嘴喷孔尺寸的证明文件;送风机和排烟风机风量的证明文件;防火卷帘门电机及控制回路绝缘电阻的证明文件;带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门的水幕流量、压力、着水保护面积的证明文件。

2、现场检测准备工作

(1)应保证所有消防系统调试完毕;所有消防设施应在检测前24小时通电,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现场准备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

(3)通知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消防设备厂家检测时到场;

(4)应准备好所有安装有消防设施房间的钥匙;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的复位钥匙;二个消防手提电话;二部楼梯及必备的工具;

(5)设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应准备好试验瓶组; (6)安排检测陪同人员,每个小组至少二人。

第四篇: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5-30 13:57:57

【大字 中字 小字】

苏公消[2012]40号

各市消防支队:

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

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七条 (申请资料)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4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检测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九条 (资质许可决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换发手续。

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复审制度)检测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3年复审1次,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3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资质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原资质证书;

(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3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3年内未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三)3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原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没有检测工作经历的,不予复审通过。

第十六条 (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注销)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终身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检测机构与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

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为)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

(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

(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

(九)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执法监督范围。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进行核查。对未取得资质以及被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吊销资质的机构,或者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受理或认可。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

(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的;

(三)对消防设施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建设工程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 32/186)A类检验项目(关键项)作出虚假判定的;

(二)出具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

(三)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系统应用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帐户: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 告的;

(三)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处罚程序和备案)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责令停止执业期限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条 (移送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补机制)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设置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质注销情况可适时对检测机构进行增补。

第三十二条 (民事赔偿)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廉政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廉洁从警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三、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八、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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