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2022-07-20

第一篇: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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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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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刑法修正案六)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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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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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

一、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二、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修正案六)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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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十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二十

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修正案五)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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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十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一)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

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一)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

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

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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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

八、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l款,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

九、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二、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三、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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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四、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

五、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六、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七、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八、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九、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十、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

一、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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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二、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十

三、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十

四、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

五、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六、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八、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第 10 页 共 10 页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四、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五、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六十

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八、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九、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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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七十

一、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二、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三、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

四、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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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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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七、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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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十

八、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九、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十

一、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八十

二、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

涉嫌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行为的,应予。

八十

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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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七)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

六、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第224条,刑法修正案七)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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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经侦大队

开篇:滨城,黄河三角洲上的一座小城。源远流长的黄河,用甘甜的乳汁孕育了勤劳、智慧的滨城人。在“黄蓝”战略实施之时,滨城人同心合力,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创造出“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市场繁荣、群众乐业”的盛世景象。人们在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时,并没有忘记这支队伍,这一群人,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将自己的心怀与梦想放飞,踏出了一个又一个坚实足迹,在为滨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他们就是滨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励精图治铸警魂

——滨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队伍正规化建设纪实

解说:共和国的蓝天下,警徽熠熠生辉。滨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这支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的铁血劲旅,正在日益走向辉煌和壮大,十二年如一日磨砺着惩治经济犯罪的神圣利剑。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辖区的经济犯罪案件迅猛增长,仅2011年滨城区经济犯罪案件就有___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事业成败,关键在人。近年来,滨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始终把队伍正规化建设作为一条治本措施,常抓不放,审时度势,确立了“四统一”、受理案件轮案制、未破案件会审制、案件处理通案制的工作思路

,按照程序化保障规范化的思路规范办案程序,对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行政机关移送及侦查员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建立台帐;对登记受理的案件实行轮案制,由三个侦查中队轮流初查;对立案后当月未破的案件,由大队长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集体会审,以拓展侦查思路,使案件尽快侦破;对案件的定性、采取强制措施、处置涉案财务等关键环节,由办案人、法制员、分管队长、大队长、局领导进行联审,实行集体定案。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地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解说:集腋成裘,聚沙成塔。辛勤的劳动,换来了累累硕果,12年豪情写春秋,12年征程铸辉煌!近年来,经侦大队按照上级“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实际效果在打击经济犯罪上得到了充分体现。2010年破获了

刘海军团伙特大租赁汽车诈骗案,涉案价值500余万元,历经8个月,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追回汽车48辆,审查移诉后,5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3年、12年不等刑罚,有力的震慑了犯罪;在打击假币犯罪、假发票犯罪、非法传销等“三大”专项行动中,收缴假币13万元,假发票14万份,各类伪造的印章48枚,劳动教养A、B级传销头目17人,捣毁传销窝点36处,遣返传销人员500余人,这些数字融合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汗水,为我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解说:群雁高飞头雁领,打铁还须自身硬。始建队于1999年12月的滨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现有15名民警,本科学历9人,专科学历6人,平均年龄38岁,下设商贸、金融、税务三个侦查中队。办公用房36间800平方米,办案车辆7部,微机18台,配有摄像机、录音笔、照相机等取证设备,有利的保障了工作开展。在队伍建设中,经侦大队始终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学习教育、整改问题贯穿活动始终的各项措施,有效的促进了思想、纪律、作风、组织建设。在议、摆、查中通过回顾反思,自查自纠,案件回访等找出问题所在,查清问题缘由,使民警明辨事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在全队营造遵纪光荣,违纪可耻的氛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侦大队的领导班子深深懂得,制度建设是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有力保障,是以制治警的长效机制。为此,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深入调查研究、层层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汇总,根据队伍自身实际,结合摆查出的问题,建章立制,规范行为,修改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内务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并重申《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山东公安机关八条规定》、《山东公安机关八条严禁》及市局、分局相关纪律要求,使民警在心中树起了保住底线,不触高压线的两道防线。为了加强警民联系,经侦大队以民警“包村联企”活动为有效载体,深入群众进行走访。2月28日,联合市局经侦支队举行了活动启动仪式,走访中,通过向企业、村居发放警民联系卡、《至辖区群众的一封信》等活动建立联系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帮扶困难家庭、留守儿童。目前,已召集座谈会16场次,发放调查问卷500余份,收集到意见、建议42条,为企业和群众解决问题17个,正是这只文明执法、政治坚定、纪律严明、

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队伍,年均破获经济案件案9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3人、捕诉34人、移诉率100%、挽回经济损失2300万元,先后获得全省优秀经侦大队、全市经侦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建队十多年来从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采访:滨城区政法委书记 采访:案件受益人

结束语: 万马奔腾拓平川,鲲鹏展翅竞苍穹。新的起点,新的希望,新的目标,新的追求,如今,滨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正同心同德,凝心聚力,秣马厉兵,为建设和谐滨城,构筑和谐社会,只争朝夕,与时俱进,再创辉煌!

第三篇:经侦大队相关制度

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经侦大队全面工作,对大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全责;

(二)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组织制订县局经侦工作规划,抓好本地经侦工作的落实;

(三)组织指挥侦办经济犯罪案件;

(四)加强与检法机关、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

(五)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积极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加强公安经侦情报信息等基础业务建设;

(七)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素质;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教导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抓好本单位全面工作,对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政治、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工作;

(三)抓好党、团支部建设,扎实推进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四)做好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帮助民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分管执法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民警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经侦警务活动;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教导员工作,根据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二)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业务线民警的业务学习、交流和训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三)组织分管业务线民警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强公安经侦情报信息等基础业务建设;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勤民警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队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二)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大队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

(五)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侦查民警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完成《浙江省经济犯罪案件管理系统》所承办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

(三)完成岗位责任规定的追捕逃犯、情报信息、对外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任务;

(四)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受理室民警工作职责

(一)接警民警应按照规范用语主动向报警人或当事人出示警官证并表明身份;

(二)接警民警要按照规定要求详细了解报警情况,做好相关笔录,由报警人签字确认;

(三)对接受的案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警记录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大队领导审核;

(四)受理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或移送的意见;

(五)接报重大、紧急警情要立即报告大队领导,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开展警情信息研判工作,为导侦、导控、导防发挥作用。

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被害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七、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差错或者有遗漏的,有权要求更正或者补充。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九、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四篇:经侦大队执法公开内容

一、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经侦部门受理案件范围 :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所包含的全部犯罪和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四项犯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有关案件。

三、办案时限

(一)受立案

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等相关权利。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复议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二)侦查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算。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在十二小时以内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三、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及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理、立案阶段

1、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延误和推诿。对受理的案件要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属本部门管辖的,问明情况后,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对有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应当填发《刑事案件接报回执单》当场交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3)、对于接报的自诉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4)、经侦部门破案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家属,未能及时破案的也要主动反馈情况,取得谅解。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举报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经侦部门报案或者举报。

(2)、要求保密权。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可要求经侦部门为其保守秘密,并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要求回避权。对经侦部门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侦查办案阶段

1、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1)、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搜查、执行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责令其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下确定收取保证金。 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4)、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但不得违法进行变相羁押。对在本市县内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住。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的犯罪嫌疑人,除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自理外,其他费用不得由被监视居住人承担。

(5)、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或《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送达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6)、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予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持有人。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予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后,当场填写《调取证据清单》,经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8)、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签定资格的人进行签定。但不得暗示或强迫签定人作出某种签定结论。

(9)、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回避。

(2)、聘请律师权。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聘请。

(3)、拒绝回答和辩解权。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有权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

(4)、几种特殊权利。接受讯问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解除超期权。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

①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③.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要求出示法律文书权。当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

(7)、核对笔录权。对侦查人员依法所作的笔录,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并捺指印。

(8)、鉴定核对权。有权知晓经侦部门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复核权。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的,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10)控告权。对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刑讯逼供行为的,有如实提出控告的权利。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应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

(4)、会见犯罪嫌疑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的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5)、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书面提出。由经侦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手续,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应当如实的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言。

(2)、证人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翻译人员应当如实地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进行翻译,不得干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4)、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均有要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

(5)、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原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篇:经侦大队2006年工作总结

2006年,在XX市经侦总队和XX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XX市经侦大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公安部《决定》为主线,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为动力,以经侦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大学法”活动为突破口,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不断加强

经侦工作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防控、协作“三大机制”,全面履行打击、服务、参谋“三大职能”,为维护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1、提高思想认识,抢抓经侦发展新机遇,切实增强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二次全国公安经侦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去年12月份以来,

温家宝总理先后两次对全国公安经侦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公安部也首次对公安经侦工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

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关心支持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市经侦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新机遇。

为切实贯彻好、落实好公安部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学习温家宝总理对经侦工作的指示和公安部《决定》,深刻认识到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所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和市局总队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维护全市经济安全的新观念,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1月20月,我队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0件,立案24起,破22起,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23余万元,打击处理14人,捉获逃犯6人。

二、突出两个重点,确保经济安全

我队始终把打击职能作为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立足点和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主要手段,对金融、财税等事关全市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对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全力侦破,依法查处。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领域和经济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行动。

1、打击九个方面的突出犯罪:一是建筑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二是国有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和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三是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四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五是传销违法犯罪;六是车贷诈骗、保险诈骗犯罪;七是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犯罪;八是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九是商业行贿犯罪。

2、重点组织以下五项专项斗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打击涉税犯罪专项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二号”专项行动、打击商业贿赂等专项行动。

三、狠抓“三基”工作,实现经侦基层基础工作的飞跃

2006年是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年”,大队抓住这个难得的

机遇,牢固树立“基础先行”意识,充分认识基础业务工作,是提高经侦部门战斗力的关键环节,是整个经侦工作的根基,是推动经侦工作长远发展的源动力。把加强经侦基础建设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经侦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摸清经侦基层建设现状、基础工作底数和基本功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2006年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好了三年基础建设规划。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抓“大学法”,狠练基本功。

大队将“一把手”作为学法第一责任人,按照总队和市局的要求,以集中脱产学习为主,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分层次地对民警进行轮训。保证民警集中脱产学习不少于15天,参学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

2、抓机制创新,规范管理。

建立经侦绩效和等级考核制度。大队深入贯彻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制定经侦正规化建设推进方案。建立和完善科了学合理的工作绩[此篇范文为大/秘/书/网作者呕心呖血之作(damishu.com)-未经过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效考核机制,以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了试行绩效考核和等级标准,考评结果与激励机制挂钩,改变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状况,努力形成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促进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3、抓信息化建设,科技强警。

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充分发挥科技在经侦工作中的倍增效应。为实现“人人会打字,人人会查询,办公无纸化,作战网络化”总体目标,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打字和查询培训,确保人人会打字查询。二是开展“经济犯罪案件管理系统”培训及相关工作。根据已录入的案件信息,逐步开展应用分析,进行线索查询和案件串并等工作。三是经侦网络作战技法培训,创新作战技法。此外,我们多方筹集资金购买计算机,新近筹集计算机两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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