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2022-09-11

近几年来, 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社会影响恶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 进而保证国家管理社会的各项职能顺利实现。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权力, 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基于此,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

( 一) 案件线索、案源匮乏

根据统计, 近年来检查机关收到的来自群众的举报线索每年都在下降, 案源十分匮乏。另外, 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发案数。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 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在多数情况下, 案件当事人就是最大的经济受益者, 受益人自己肯定不会自己举报自己, 使得整个案件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当然, 也存在一部人, 他们在整个案件中虽然是受害者, 但是迫于上级或者工作的压力, 往往选择沉默, 知情不报。其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不断提高, 他们个人能力越强, 犯罪手段就越高明, 他们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大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而且部署周密, 不易被发现。最后,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 许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让他们有机会侵害社会公共资产。

( 二) 案件成案率低

首先我们不难发现, 渎职侵权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不同, 大部分都是言词证据, 这就决定了证据的不确定性。有时候, 存在证人到案困难的现象, 即使证人到案, 出庭作证也是一大难题。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大部分都是重要的领导干部, 因为害怕他们的打击报复, 一般知情群众也不愿意出庭作证。同时, 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经过层层选拔、精心筛选的, 有的甚至是一个领域的专家,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都非常熟悉, 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另外, 单位的领导一般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职务上本身就有很大的便利, 在侦查过程中, 这些人利用早就建立起的关系网, 使得调查很难深入。

( 三) 存在认识误区

到目前为止, 我国部分国家领导人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危害, 对渎职侵权犯罪过于宽容, 不把这种犯罪当作犯罪。首先, 他们认为公不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工程中, 其实, 存在一些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存在犯罪动机, 在构成犯罪事实后, 上级部门便采取宽容的态度。其次, 他们认为错误是难免的。在很多时候, 我们的一些国家干部都把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当成改革探索过程中难免出现的错误, 仅仅把犯罪当成工作失误、工作能力低, “罪不至死”。即使在造成重大损失后, 也觉得是探索过程中应该交的学费。最后, 坚持法不责众的观点。渎职侵权犯罪并不是由一种原因造成的, 在工作的多个环节中都存在侵权现象, 涉及到的责任人不只一个两个。还有, 很多违法的决定都是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许多国家领导人认为, 在涉及到这么多的责任人的情况下, 就相当于没有责任人, 也就不进行立案调查。

( 四) 外部因素影响严重

影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部门保护主义。无论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是部门保护主义, 他们都有小集团利益至上的思想, 为了维护本地或者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常常会寻找各种理由, 运动各种手段, 保护犯罪嫌疑人。有些地方领导将自己管辖区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看作本地区的“家事”, 一旦查出, 有损本地区的脸面, 便利用职权, 向相关机关讨人情, 使得侦查工作根本没有办法展开。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办的实践问题

( 一) 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 他们还将这个工作作为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 但是, 很遗憾, 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反渎工作认识不到位的现象, 存在较强的畏难情绪, 将工作目标定的较低, 且对外界因素没有抗干扰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犯罪领域也不断扩大, 在新的领域, 反渎工作者对此也触及不深, 加上自身素质可能也不高, 不敢查、不会查的畏难思想便贯穿整个工作过程。

( 二) 不会把握工作规律

1997 年, 刑法在很多方面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做出巨大调整, 但是, 在这之前, 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已经形成了一定模式和特点, 办案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冲破原有模式, 对社会转型期的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不能准确把握, 侦查敏感性不强, 容易被假象蒙蔽双眼, 侦查技术低下。

三、完善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策略

( 一) 补充并完善立法

渎职侵权犯罪的罪状主要有简单罪状和叙明罪状与简单罪状相结合这两种表述模式。所谓简单罪状形式, 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所有的渎职侵权犯罪的罪状只作简单地规定; 而叙明罪状与简单罪状相结合形式, 就是刑法分则对那些常见多发的或者比较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罪状作十分详细的规定, 对不常见的渎职侵权犯罪则作简单地规定。我国采取的立法形式是简单罪状形式。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就要出具相关立法解释。首先, 法律要详细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范围, 积极借鉴我国其他地区的相关法律; 其次,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种类繁多的状况,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 对不同方面的渎职侵权犯罪应该采用叙明罪状的立法形式, 以便具体描述犯罪详情。

( 二) 加强侦查指挥中心以及专职队伍建设

侦查指挥中心是侦查一体化机制建立和运行的组织形式。侦查指挥中心的主要功能有三个: 一是交换管理信息数据。具体地说, 就是向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传送数据, 并向相关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二是讨论和汇报案件;三是调查取证。从侦查指挥中心的功能我们可以看出其重要性。为了使得侦查指挥中心各项决策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必须成立运作渎侦队,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战斗力的反渎侦查队伍。

( 三) 完善侦查机制

侦查机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第一, 要积极开展专项工作。所谓专项工作, 就是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下,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进而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持续开展专项工作, 让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倾听民意, 集中查处人们反映强烈的犯罪领域, 提高反渎职侵权整体办案能力。第二, 落实内外网络协作机制。加强内外网络协作机制建设, 能够改变以往只依靠人民群众提供案件线索的局面。第三, 设立信息库。没有一个侦查情报信息获取的共同载体, 直接造成检察机关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沟通不畅。为了实现渎职侵权监察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 就要建立检查机关渎职侵权检察信息库。

总而言之, 渎职侵权犯罪能够对国家机关的管理制度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 并且损害政府形象和权威, 对公共财产和人们根本利益造成损害。目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各项工作还有待提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措施, 加强侦查能力, 净化国家机关这片土壤, 让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的特征。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主要介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并提出完善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建设的方法, 以供参考。

关键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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