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023-06-13

第一篇:最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肉联厂及现有肉联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肉联厂可参照执行,地入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肉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班屠宰量(头) 近五年平均风速m/s<22~4>4

<2000700m500m400m

≧2000800m600m500m

3.2本标准规定肉联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武汉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俊铭、邵强、洪燕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

第二篇: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第三篇: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标 准 号】SH3093-1999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2、 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 吴孟周 饶未欣 徐元祥 程锦晖 于洪培 李选民 彭理通 荆其昌 孙卓良

1 总则

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

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

②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60%,部分封闭式的可能减少30%;③*为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

附录A 名词解释

A.0.1 卫生防护距离

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A.0.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A.0.3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4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5 零散居民点

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A.0.6 排毒系数

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A.0.7 特征污染物

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用词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这样做,采用“可”

2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石油化工企业包括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化肥四个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种类多、分布广,其中特征污染物硫化氢、挥发酚、胺类、烃类、苯类、丙烯腈、环已烷、氨等给工厂周围居民的人体健康带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为保护人体健康,必须在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从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经验教训来看,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非常必要的,如某炼油厂居住区与生产装置仅一路之隔,居民反映强烈,严重地危害了职工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在被迫搬迁,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另外,卫生防护距离制订的过大,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本标准力图制订出一符合我国国情,既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又有利于石化企业发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工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由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周围的居民健康不致造成危害的最小距离。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保护距离的办法来防止,只能采用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

1.0.2 石油化工企业的新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由于工程的规模和界区发生变化,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有所增加,对居住区会产生新的影响,所以必须遵守本标准。对

3 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内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术必然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减少,对居住区不会造成新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是在现场实测及典型厂调查的基础上按《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301-91经过计算得出的。该方法适用于平原、微丘地区。对于地处复杂地形如山区等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地形条件、稀释扩散条件差异很大,影响大气污染浓度分布的因素也很复杂,其卫生防护距离无法统一确定,因此没有包括在本标准中,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其卫生防护距离的结论。

1.0.3 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量与其采用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制订本标准所选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是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基础,即必须是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散逸出的无组织排放量作为源强计算值。这样才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石化企业的技术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艺、设备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其散逸无组织排放量必然比正常运转条件下有所增加,因此不适宜做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基础。

制定本标准时,只考虑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而不考虑高架源的影响。

1.0.4 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是影响大气污染物扩散迁移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规划与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其卫生保护距离时,也必须对这些因素予以重视。由于不同的生产装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毒性、数量及最大容许浓度标准值不同,其卫生防护距离相差很大。应根据不同装置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不同,合理地进行平面布置,原则上将散发污染量大、排放频率高的污染源尽量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地方。

2 具体规定

2.0.1 制定本标准的通用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和化肥四个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 通用原则

(一) 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精神,认真总结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几十年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 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论证的基础,从石油化工企业特征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出发,以排查系数大,排放频率高,造成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及污染物作为主要影响因素。

(三) 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大多建设在平原及微丘地带,年平均风速度为2~4m/s。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本标准按小于2m/s、2~4m/s和大于4m/s三类风速分档考虑。

二 计算方法

制定本标准统一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Qc/Cm=1/A(BLc+0.25r2)0.50LD

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值。

三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 特殊原则

1 炼油厂按小于等于800t/a和大于800t/a两种经济规模划分,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因为炼油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且采用硫回收及相应的尾气治理设施,原油含硫量已不是影响炼油厂无组织排放量的主要因素,所以此次修订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2 炼油厂装置(设施)按两类划分,第一类为排毒系数较大的,第二类为排毒系数较小的。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炼油厂一般均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根据对五个典型厂调查分析,得出炼油厂废气污染源构成,见表2。

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3。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本次修订标准,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我们首先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调查资料,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此次修订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此次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小,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见表4。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10m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4所列数据。如硫化氢仅为表4所列数据的20%~25%,酚类为40%~60%。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5。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而小于工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时级差为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6。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荐值见表7。

四 石油化工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 特殊原则

1 石油化工厂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产品种类多,工艺路线复杂。通常一个石油化工厂包含十几套装置,几十种产品。在本次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时,选择了几个包含石油化工基本装置的石化企业来调查、研究,分装置进行简要工程分析,摸清原料、产品、规模、工艺、平面布置、特征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综合历年来环境监测数据,确定装置无组织泄漏量,作业计算和分析研究的依据。

2 石油化工厂装置受技术条件、国民经济因素的制约,生产规模小于炼油企业,并且规模较为集中。因此在计算过程中,各装置生产规模不分档次,只选取现阶段或将来典型的一种生产规模进行计算。

3 不是按整个石化厂而是按不同生产装置给出卫生防护距离。

(二)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石油化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物。表8列出了所选定的污染物及其最大容许浓度。其中有一部分尚未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容许浓度参照国外标准。

注:①标准中只有车间浓度标准,为100mg/m3。换算为居民区一次最大浓度,为0.525mg/m3。

②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研究所(美国)。

③标准中只有车间浓度标准,为3mg/m3。换算为居民区一次最大浓度,为0.026mg/m3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无组织排放源源强见表9。

3 卫生防护距离的等效半径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所用等效半径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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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按最大值计算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见表11。

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较小(≤50m)的生产装置未列入正文表2.0.1中,其卫生防护距离推荐值见表12,以供参考。

(一) 特殊原则

1 本标准所规定的合成纤维厂,系指涤纶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腈纶纤维(聚丙烯腈纤维)、维纶纤维(聚乙烯醇缩甲醛纤维)、锦纶纤维(聚酰胺纤维)和丙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等五大类合成纤维生产所需的合纤单体、合纤聚合物和聚合物纺丝三大部分生产装置和配套生产设施所形成的生产企业。本标准按规模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其规模是指与最终合纤产品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合成纤维厂的规模,以生产现状和预测发展趋势确定。

2 涤纶纤维考虑到市场规模需要,对其分为二个规模级别考虑。腈纶纤维考虑到生产工艺路线差别,对其中的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作专门规定。锦纶6纤维和锦纶66纤维,考虑到其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料的差异,亦分别规定卫生防护距离。

3 本标准以对6个具有代表性合成纤维厂(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公司、抚顺石化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四川维尼纶厂、岳阳石化总厂)的调查、分析为依据。

(二)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合成纤维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物,表13列出了所选定的污染物容许浓度及污染源位置。其中有一部分尚未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容许浓度参照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可控水平

表14列出典型工厂无组织排放量统计值,这些值是通过实地污染源调查、环评资料以及环境监测所得地面浓度反推获得。由于单体——聚合物——纺丝的三部分装置生产规模及匹配状况差异、工艺技术设备、原料纯度的差异和装置投用期、设备完好率、生产管理水平的差异等,使各厂排放水平有较大不同。

基于典型工厂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考虑到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合纤行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15。

3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见表16。

(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结果见表17。

根据合成纤维企业生产特征,分别按单体、聚合物、纤维部分生产装置为单位,提出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推荐值,见表18。

表17中不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装置、如涤纶聚酯及纺丝、锦纶66缩聚及纺丝、丙纶纺丝等,其卫生防护距离按满足安全防火间距并留有充分余量的原则考虑,另外考虑到今后维纶不会有发展,因此上述几种不列入正文表2.0.1中。

六 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 特殊原则

1 本标准所选择的典型化肥厂是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化肥厂(一化肥),该厂是由以渣油为原料生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装置组成的。该厂已连续生产10年,其生产工艺较先进、管理水平 16 较高。目前,该厂已建成以天然气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的二化肥工程。厂区周围地势较平坦、开阔,以该厂为调查对象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依据,符合按最佳实用技术状态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原则,制定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具有代表性、安全性与先进性,可以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大型(年产30万吨以上合成氨)化肥厂。

2 利用国内原有标准。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内容是沿用原苏联标准,即“氮肥生产的防护地带1000米、氨生产的防护地带500米”。另外,《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有如下规定:对于工厂规模大于等于2.5万吨/年的合成氨,当平均风速为小于2m/s、2~4m/s或大于4m/s时,其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600m、1000m或800m。

以上标准值可供本次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研究中心参考。经查阅文献尚未见到国外有关同类标准。

(二)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化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物作为主要污染物,制订本标准时确定以NH3作为特征污染物,因为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在氨泵房处的跑冒滴漏及罐呼吸会产生NH3的无组织排放。其最大容许浓度值见表19。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由于条件所限,无法用通量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排放量,本次计算以地面浓度反推法求得NH3的无组织排放量。

本次调查研究的数据来自1993年6月编制完成的《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第二化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应用气态模式进行反推,求其容许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所得无组织排放量平均值为3.62kg/h。

尽管氨的感觉阈值较低,但由于其属于低毒性物质,所以将反推排放量的平均值3.62kg/h作为NH3的容许无组织排放量是合理的。

3 无组织排放源的等效半径

污染源为一矩形面源,其面积为1250m2,其等效半径r=(S/π)0.5=20m。

(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建议值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当容许无组织排放量为3.62kg/h时,大型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建议值见表20。

2.0.2 厂址选择时往往遇到几户至十几户的零散居住区,当它们与装置区的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决定。

2.0.3 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应绿化。一般厂址及改扩建所确定的防护距离由所在地区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监察执行,如有违反此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及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篇: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 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 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4.2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 4.3 密封源检验合格证书、到货登记以及发放、转证等有关资料应与密封源同时长期保存,并定期核查。

5 对防护容器的要求

5.1 贮存容器和运输容器必须便于密封源的取放。

5.2 运输容器要便于搬运,并应设有能证明确实未被开启的"铅封"之类标志物。

5.3 工作容器应标明编号、型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5.4 当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和环境,确定工作容器附近相应的剂量当量率限值,保证周围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相应的年剂量限值要求。 5.5 工作容器必须具备源位指示器,明确显示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或工作位置。 5.6 工作容器必须设有防止密封源脱落或被无关人员打开的特殊结构。

6 密封源贮存

6.1 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 备。

6.2 贮源室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贮源室应有专人管理。

6.3 有些贮源室须建造贮源坑,根据存放密封源的最大设计容量确定贮源坑的防护设施,贮源坑应保持干燥。

6.4 贮源室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5 贮源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6 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与防盗等安全设施。 7 密封源运输

7.1 密封源运输应遵守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7.2 密封源运输车辆不得混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3 密封源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止密封源丢失、颠翻散落或被盗等安全设施。

7.4 密封源到货后,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包装箱表面污染辐射水平及剂量率监测,核对检测结果与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是否相符。 8 操作要求

8.1 密封源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辐射防护的职业卫生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8.2 操作人员应根据密封源的数量和活度,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充分考虑时间、距离、屏蔽设施等因素,采取各种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使受照剂量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8.3 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密封源事故应有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8.4 操作密封源应根据其类型和活度,使用相应的工具和屏蔽设施。 8.5 密封源更换容器时,应有专业防护人员负责现场操作剂量监测。

8.6 密封源装置野外作业时,在有用线束投照方向应提供一定范围的控制区。 8.7 用人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第五篇: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小编推荐]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X线诊断中的防护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X线诊断实践。

本标准根据GB 479

2、GB l6348制定。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279 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

GB l6348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 总则

3.1 儿童X线检查所受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X线检查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获得必要诊断信息的同时使受检儿童受照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3.2 对儿童施行X线诊断检查,必须注意到儿童对射线敏感、其身躯较小又不易控制体位等特点,采取相应有效防护措施。儿童X线群检必须加以控制。

3.3 必须建立并执行X线诊断的质量保证计划,提高X线诊断水平,减少儿童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

3.4 各种用于儿童的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性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及安全操作均须符合GB 8279的要求。

4 专用于儿童x线诊断设备的防护要求

4.1 透视用X线机必须配备影像增强、限时装置及影像亮度自动控制系统。

4.2 摄影用X线机必须具备能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并带光野指示的装置。

4.3 X线机应配备供不同检查类型、不同儿童年龄使用的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

4.4 非专用于儿童的X线机,用于儿童X线检查时应参照本章要求执行。

5 X线防护设备和用品的防护要求

5.1 X线机房必须具备为候诊儿童提供可靠防护的设施。

5.2 专供儿童X线检查用机房内要合理布局,并应按儿童喜欢的形式装修,以减少儿童恐惧心理。大限度地争取儿童合作。

5.3 使用单位必须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具有不小于0.5 mm铅当量的防护用品。

6 对临床医师的要求

6.1 应严格掌握儿童X线诊断适应证。对患儿是否进行X线检查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防护原则进行分析判断,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线检查。

6.2 在对患儿进行诊断时,应优先考虑采用非电离辐射检查法。

6.3 在X线透视下进行骨科整复和取异物时,不得连续曝光,并注意尽量缩短时间。

7 对x线工作者的要求

7.1 必须熟练掌握儿科放射学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仔细复查每项儿童X线检查的申请是否合理,有权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X线检查。

7.2 除临床必需的X线透视检查外,应对儿童采用X线摄影检查。

7.3 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透视中应采用小照射野透视技术。

7.4 对儿童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应严格控制照射野,将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照射野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胶片面积的10%。

7.5 对儿童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应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7.6 对婴幼儿进行X线摄影时,一般不应使用滤线栅。

7.7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必须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及眼晶体的屏蔽防护。

7.8使用移动式设备在病房或婴儿室内做X线检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对周围儿童的照射,不允许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儿童。

7.9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7.10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除非特殊病例,不应由工作人员或陪伴者扶持患儿。必须扶持时,应对扶持者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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