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2023-03-30

第一篇:上海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具体范围如下:

(一)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 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 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

(四) 改造、提升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以及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 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六) 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七) 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及危房集中的村居;

(八) 列入土地整治工程的村居;

(九)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拆旧复垦区域;

(十) 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环境、景观等综合整治的区域;

(十一) 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

(十二) 其他经区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第二章项目分类管理及认定政策

第三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第四条综合整治类是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产业提升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一)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推进。

(二)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中的产业提升改造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装饰改造工作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其中,产业提升改造是指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旅游文化等项目。改造单位凭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的环保、消防、工商等手续。

(三)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加建,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需要,可在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下,增加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

第五条功能改变类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产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保留部分或全部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同时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一) 项目用地及保留建筑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以及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土地用途原为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已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土地规划为发展经营性项目用途(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根据项目改造需要,现有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保留建筑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具体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二)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不得高于功能改变后土地用途的最高法定年限。第六条拆除重建类是指对改造地块的原有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按照规划用途予以重建,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造:

(一) 在不改变原工业或商服用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二)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要求下,可申请增加土地容积率,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可通过协议出让、流转方式将非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第七条生态修复类是指对城市更新用地进行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恢复生态景观用途、水利设施用途或作为农用地使用。

第八条局部加建类是指保留改造地块范围的部分或全部原有建筑物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期限,在改造地块的空余土地或在拆除不保留建筑空出的土地上进行加建、改建,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不含商品住宅开发项目。

改造项目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允许申请增加土地容积率。

第九条历史文化保护类是指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条件如下:

(一) 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二) 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标图建库备案范围和“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三) 在2007年6月30日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综合整治类、拆除重建类工业升级改造项目、生态修复类和局部加建类更新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 除第一款所述情况外,由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用地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完善相关供地手续的,项目认定批准文件自动作废;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相关供地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认定批准文件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章规划政策

第十三条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应重点推进产业提升、改善生活环境及完善公共设施的改造项目,鼓励改造后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适度控制改造后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的项目。

第十四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规定如下:

(一)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规划,由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动态调整成果经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对于新增成果部分,在下一轮专项规划修编时落实。

第十五条“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汇总后实施。“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每半年可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规定如下:

(一) 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

(二) 对于未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项目用地,且近期内确实无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可在上位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报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其中,属省、市、区重点项目用地的,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现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优先保证公益性项目用地的供给与落实:

(一) 自行改造的原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在改造时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土地不低于项目用地面积的15%。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或其他已批规划的要求,可采用区域平衡的方式进行公益性用地整合配置,对于应无偿移交政府但未落实的用地面积按改造后整宗用地市场评估单价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 鼓励项目改造主体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于自愿提供上款所要求的15%以外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可适量增加改造项目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公益性项目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G)、特殊用地(H4)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第四章土地房产及建设政策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纳入“三旧”改造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权属用地,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外的用地在不同权属主体之间可以实行土地置换,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内部或相互之间的权属置换,具体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纳入连片改造范围的城市更新用地(含通过“五无工程”补办的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具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改造:

(一) 允许改造为商品厂房,其开发、建设及运营方式按商品厂房有关规定实施;

(二) 一般性生产工业用地建成后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自用、出租和分割或分拆后出售。

第二十三条以协议出让或流转方式进行供地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要求,连片的旧村居改造项目中,现状居住用地面积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80%,通过节约集约合宗后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允许以协议方式供地;

(二) 土地使用权人拟将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 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有关转变用地功能及协议流转的方案经地块所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 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所有权人补缴地价款,向政府缴交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及相关税费;

(四) 国有性质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出让和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保留建筑,不含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不转变用途情况下单独延长使用年限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五) 集体性质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流转和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保留建筑)使用权不转变用途情况下单独延长使用年限的,协议流转的方案经地块所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流转;

(六) 上述协议出让、流转方案(含延长使用年限)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旧村居改造采用政府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方式进行。

(一)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改造主体,组织改造方案的编制、表决,确定实施补偿安置的项目公司,统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 旧村居改造方案包括集体土地转国有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交易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内容,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编制或公开征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改造方案编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会区农业部门审查同意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确定改造方案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项目公司后,改造方案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三) 旧村居改造项目可采用“政府收回公开出让”“集体经济组织带建筑物公开转让”的方式实施改造,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章第二十

三、二十四条外,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须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公开交易出让。

第五章财政政策

第二十六条工业提升改造项目(不包含以工业用途取得的员工村及物流用地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改造后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通过协议出让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的余额的40%计收;

(二) 非公益性质的划拨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按我区文件规定,按原划拨用途补办出让计收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款标准计收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原经营性用地(不含商品住宅和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前提下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增加规划容积率,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增加的土地价值的40%计收;

(二)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按我区文件规定,计收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款标准计收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原工业或商服用地(不涉及保留建筑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前后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

第三十条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如下:

(一) 商住拆迁地块(即原商业、商住或居住用地改造后用于商业、商住或居住用途),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70%;

(二) 回购及工业仓储拆迁用地(即原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商业、商住或居住用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按镇街分类执行:大良、容桂、北滘、陈村、乐从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50%,伦教、勒流、龙江、杏坛、均安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60%;

(三) 按照我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部分由区、镇(街道)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中的镇(街道)分成部分进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对连片工业园区改造项目内土地权属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开发改造的,或经政府收购后实施改造的,在表决通过并完成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整理后,按每亩土地扶持2万元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商品厂房),用地面积达到 15亩及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以项目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每平方米100元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已领取本款所述的扶持资金的改造项目,五年内申请分割或分拆后出售的,须退还已领取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改造后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生态建设、公益性项目的,以项目用地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 500万元。

第三十四条改造后的土地需进行复垦的,通过相关验收后,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五条对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规定:

(一) 若项目分期开发且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可按分期验收兑现财政扶持资金;

(二) 对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并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应扶持条件的,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 城市更新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市更新联动监管机制

(一) 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城市更新项目建立台账,加强批后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借城市更新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但不实施改造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处理。

(二) 镇(街道)、村(居)委会可与改造单位签订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督促项目实施。

(三) 对违反规定未能按时按要求改造建设、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改造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按以下方式对改造单位进行处理: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违约金;

2.改造单位不能享受城市更新相关优惠政策,并由政府向改造单位追缴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

3.对拆除重建或新建部分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4.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5.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更新工作采用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城市更新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与本实施办法出台后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一并按国家、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九条《印发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府办发 ﹝2010﹞19号)、《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发﹝2011﹞20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顺府办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此前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条文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0-20 【生效日期】1987-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1987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到期必须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载重货车已使用十二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

2、矿山特种车已使用十年或行驶四十万公里的;

3、客车或摩托车已使用十四年或行驶七十万公里的;

4、其它车辆已使用十三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

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公布报废使用的车种、车型。

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可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车辆使用已超过八年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车型陈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5、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标准,无法修复的;

6、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旧车转籍更新手续:

1、客车使用不满九年,或其它车辆使用不满八年;

2、车辆设备状况较好的。

四、

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定期公布必须报废更新的车辆厂牌型号。

五、

五、除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和矿山特种车辆按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公安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充规定的通知》(经机[1987]328号)办理外,已达最高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检验规定的期限,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交回牌证,注销档案,不予办理更新手续。

六、

六、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手续,应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申请表》,单位申请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申请的,需经工作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七、

七、报废的汽车或摩托车,一律送拆车站(厂)解体处理。更新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应基本齐全、不得自行拆解、转卖。

已办理转籍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本市复驶;已领过外省市车辆牌证的车辆,不准转入本市。

八、

八、对收购的报废汽车,拆车站(厂)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可以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倒卖。

九、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报废或拼装车辆,违者由市公安局和市工商管理局予以处理。

十、

十、旧车报废或转籍后,除购买生活用车需经控办批准,购400cc以上摩托车需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外,其它车辆可直接向汽车销售部门购买。购车后,车主可凭旧车报废(转籍)单、购车发票或部级调拨单、车辆合格证等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新车申领牌证手续。

十一、 十

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次月五日前向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提供上月汽车更新情况资料(具体办法由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和市公安局交通处商定),以便开展正常工作。

十二、 十

二、旧车更新的车型,一般应为同类型车,即:客车换客车;货车换货车;摩托车换摩托车;汽油车换汽油车;柴油车换柴油车。 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在我们农历新年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的早上我们能够在政府新闻办发布大厅又和大家见面,我也首先借这个机会对一年以来深圳的各大媒体、中央和驻省的各大媒体以及在座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深圳新闻发布工作给予的报道、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在新的一年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继续报道、宣传、支持深圳的新闻发布工作。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围绕这个细则召开一个专题的新闻发布会。待会儿发布人会对《实施细则》的相关的出台背景、对《实施细则》的一些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一个重点解读,今天参加我们发布会的主要领导有市规划国土委薛峰副主任、市城市更新办谭权副主任,此外来自我市各区、各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坐在前排,待会儿他们也可以接受媒体和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接下来,请市规划国土委薛峰副主任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着眼点及主要创新点。

薛峰: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首先,我代表市规划国土委对大家参加今天《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表示欢迎,并向大家致以新春的祝福。刚刚过去的2011年,是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入推进、成果丰硕的一年。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我市将城市更新作为促进城市转型,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去年一年全年形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五批次;完成47项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新开工更新项目24个,全年累计完成项目投资68亿元;落实了包括6000套保障性住房在内的一大批公益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去年在广东省"三旧"改造工作考核中,深圳市荣获全省唯一的一等奖,全市城市更新已进入了加速推进阶段。

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厚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市更新工作高度重视,鼓舞了全市更新工作的干劲。今天,借新闻发布会的机会,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创新点。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之后,我市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比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以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通过配套文件的规定,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对促进和规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配套文件都是在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更新办法》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作为《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重在对《更新办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其出台背景主要包括:

一是从加强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提高操作性的角度,需要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针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是与国家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保持衔接。

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中,我委会同市法制办通过部门意见征求、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实施细则》的成果中充分吸纳了大家的意见,保障了《细则》制定的科学性。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

《实施细则》体现了以下五方面的创新:

(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实施细则》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体现了高效行政与市场效率的要求。《实施细则》一方面对市区两级政府流程作了明确界定,另外在审批时限上大幅压缩,基本上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这么一个界定。还有一个比较新的,以前我们是对政府提出要求,对市场主体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现在也提出要求。因为我们发现一个情况,大家在立项的时候很积极,但是一旦纳入计划盘子后,推进过程中参差不齐,有些推的特别快,有些就放在那里不动,实事求是讲,这两年经济形势有一些困难,包括国内国外局部的金融危机也有一些影响,但是不管怎么说城市更新要推进应该是社会各界共同推进,不能开发主体,把项目纳入政府盘子,放着一直不动,那也是不行,所以《实施细则》对这方面也作出了要求。

(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通过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城市更新经过这两年的操作,我们也是感觉到实际上相对以前我们其他的规划来讲,在公众参与这块确实比较深入,一个更新项目从头到尾公众都可以参与,这次《实施细则》基本上在好几个环节明确界定了公众怎么参与,每个阶段怎么参与、什么方式参与,应该说《实施细则》做得是比较细的。

(四)坚持市场运行,强化政府引导。《实施细则》还有一个特点,区分项目类型选择最合理的推进模式,并明确相应的政府定位和管理深度。《实施细则》里,我们更新是三种类型,综合政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是拆除重建这一类,实际上综合整治这些年很多项目是通过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推进的。《更新办法》也是作了一些不同的规定。在坚持"市场运行"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推进的项目,适度加大政府组织实施的力度。这块也是这次《实施细则》相对《更新办法》又作了补充规定,比如说一些非常难啃的骨头,可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环境问题、功能不适合发展要求,但是市场又不太感兴趣,但是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从改善民生角度,在这块是不是政府可以有所作为呢?我们也留了一个开口,加大政府组织实施的力度。

(五)明确部门分工,实现管理下沉。现在我们和市区两级的分工非常明确了,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和规划的整体统筹,区级层面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与监管。包括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基本上都落在区里,所以这块应该说通过《实施细则》的发布,以后不太可能出现不知道这件事去哪里办,应该是很清楚了,这是我们《实施细则》第五点。

通过这五点介绍,相信大家可以初步了解我们《实施细则》对《更新办法》是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深化、细化、补充和完善。

今年是深圳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关键年、奋斗年、加速年,城市更新工作也是如此。 随着《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我们还将通过《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修订、信息监管平台的建立等举措,形成保障执行体系,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同时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策创新工作,推动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薛主任的发布,下面请城市更新办谭权副主任解读《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谭权: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刚才薛主任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创新点作了介绍,下面我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定位

《更新办法》总共七章51条,这次《实施细则》内容非常详实,总共七章77条,31页。实际上这是对《更新办法》非常全面的细化。《实施细则》是不是对城市更新的政策作出了重大突破。从《实施细则》定位来看,并不是这样,重点是《更新办法》一个配套文件,重点对《更新办法》内容进行细化、深化。重点是按照城市更新三种类型,在操作过程中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

政策导向上,细则仍然延续了我市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模式并举方式,大力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

二、关于计划管理

第一,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吸纳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确立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几项有: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原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第二,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对计划申报细化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为了提高效率。为简化计划体系,实现重心下放,《实施细则》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与"项目实施计划"两层次的计划体系简化成为一个层次,取消了"项目实施计划"的表述,并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名称简化为"更新单元计划"。调整之后,更新单元计划实行一次申报和常态申报,符合条件时可随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及时纳入计划,不受总量限制和年度批次限制。对于规划已批、具备一定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视为已纳入原有"项目实施计划"。

其次,为统一申报口径,《实施细则》明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计划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再次,为强化计划的时效,《实施细则》规定,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三、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一,根据《实施细则》,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申报主体在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后,直接报送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规划国土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关于实施主体和项目监管

第一,《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只有当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方可由该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确认。只有经确认的实施主体才能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未形成单一主体的,不具备供地条件,将无法实施。

第二,《实施细则》明确,在项目实施主体形成之后,由区政府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的用地移交、搬迁补偿安置等义务,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在项目建成后的规划验收和房地产申请预售阶段,相关部门也将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关于旧住宅区改造模式

对于旧住宅区改造,2011年《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已经进行了相关规范,目前基层反映规范效果明显。《实施细则》延续了这一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

按照这一规定,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六、关于政府组织实施类城市更新项目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为适应国家这一最新规定,同时也创新解决城市更新项目的拆迁难题,《实施细则》在《更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征收、政府收购两类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的适用情形及程序。其中,政府征收的范围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理;政府收购有直接补偿、委托市场主体进行补偿、通过捆绑招拍挂方式进行利益分成等三种模式。对于基于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强力推进的项目以及由市场开展搬迁谈判陷入僵局的项目,在综合判断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政府可以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七、关于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为贯彻低碳、绿色的更新理念,《实施细则》细化并严格限定了可以申请进行拆除重建的情形,要求优先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不涉及整体拆建的方式进行城市更新,并将综合整治的范围由单一的城中村扩展到各类旧区。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实施细则》规定,市一级层面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并牵头制定细化的操作政策;区一级层面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安排与市级建设资金对等的区级建设资金。

以上是对《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七点解读,细则全文将通过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挂出,明日的《深圳特区报》也将全文刊出。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谭主任的发布,下面是30分钟的媒体提问环节。提问前请申报一下自己的工作的媒体和单位的名称。

记者:我是晶报的,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一个是第32条,我想问一下,我跑规划国土委这么多年,深圳其实很多的违法建筑,大部分就是因为单栋、零星的房子,已经用了很多年,那些村民自行拆除,这个规定出来后,其实这些需要拆除重建的房子,确实他们一直在等出路,这个政策一出来,好像我感觉又把这些房子出路封死了,我想问一下对这些单独的,不能纳入城市更新的项目,有没有什么样的出路来处理?这个问题请问陈主任。第二个问题,城市更新最大阻碍是拆迁和补偿,我看了一下条例、细则,47条有一个模糊的规定,但是不是特别具体。我提一个我曾经遇到的采访的问题,在南山那边有一个南山区主持的城市更新项目,当时是万科组织的,当时也弄得差不多了,后来因为有原居民反对,就是因为在补偿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我就想问一下对这块我们细则也没有特别很详细的规定,会不会有什么东西来弥补这一块,比如中心区怎么一个价格范围,回迁什么价格范围,会不会有一个更明确的细则?

谭权:我对这个问题作一个回答,您说的第32条零散危房改造,在我们《实施细则》没有包含,城市更新倡导的是成片地区的改造。当然,对于零散危房改造我们也予以了关注,目前我们委正在制定针对单栋零散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办法,这里面有一套明确的流程,办法出台后,今后零散危房报建、产权注销、登记会有一个新的程序,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对搬迁协议里面的内容几个方面,由于深圳市鼓励市场运行,我们保留了也非常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方式完成搬迁。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针对有些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目前我们深圳市正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市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规定。谢谢!

记者:我是南方日报的记者,《实施细则》当中第46条提到旧住宅区改造要业主公开选择市场主体,49条提出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我想问一下谭副主任,这个实施主体确认背后有没有其他条件?在后续实施过程中政府如何对项目进行相应监管?

谭权:在我们这次城市更新细则里面,我们特别对更新主体作了规定,重点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以及后续监管。这里面我们对实施主体确认有明确的界定条件,主要包含针对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可能会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我们必须形成一个单一主体才能开展下一步运作。具体方式上,包括刚才介绍的几种方式,比如权利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方式或者成立公司或者与开发主体要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者对权利主体所有房产进行收购,主要目的是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

大家比较担心为了防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实施细则》也加强了相关监管。我们规定必须由区政府更新职能部门对主体资格确认。我们充分发挥区政府在一进一出的把关作用,申报项目阶段,什么项目符合方向,由区政府把关。而重点的项目实施监管方式就是通过区政府和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方式落实。比如要向政府提供公益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还有搬迁安置协议,这些方面都很复杂,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可能会影响效果。除了区政府在实施监管里面,市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作积极配合,比如项目建成后,进行验收、房地产预售的时候必须做到相应监管内容要落实,比如该移交的应当移交,该建成的应当建成,通过以上措施保证对项目的实施监管。

记者:我是深圳晚报的记者,请问一下薛峰主任,细则里头就城市更新实施存在的哪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请举例说明?还有一个小问题,我看到细则第二条说到市查违和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这个领导小组跟市查违办是不是有交叉或者重叠,有没有什么区别?

薛峰:《实施细则》哪方面进行了细化,刚才我也讲了几个方面,主要是五个方面。因为讲过了,就不再重复了。我举例说明,比如刚才讲到公共利益和多方共赢这块,通过两年运作,这块应该说是城市更新工作对我们这个城市一个很大的贡献。现在我们通过更新项目往往是这几个方面比较突出,保障性住房配建是强制性的。《更新办法》出台后,正好是全国范围内提出怎么样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提出了保障房建设,《更新办法》在这块主动承担了这部分责任。所以政府很敏感,很快出台了配建规定,后来在省得到推广,要求参照深圳模式,各个城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研究落实。我们更新项目按照区位,很透明、很公开,一张图一查,你这个项目在什么地方就必须按照怎样配建。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做得比较好。用地这块也规定的比较死,指标上不小于3000,同时不小于范围的15%。按照这两个指标来控制,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这个是别的项目都没有的特点。另外通过更新项目还有一个很好做法,利用更新条件对上层次规划一些配套设施进行安排。我们更新的时候会发现可能上层次规划落实的一些措施不在我们范围内,是在别的范围内,但是别的范围不具备纳入更新条件,而我们这边可以实施更新,所以我们主动把配套设施进行腾挪。另外一个,对捆绑拆迁责任这块,现在拆迁项目往往会出现两个范围,一个叫拆迁范围,还有自己的改造范围,这个实际上也是更新的一个创造发明,捆绑责任。我这个项目可能自己只有3万平米,但是通过捆绑,拆迁范围达到3.5万甚至达到4万,这种情况很普遍。更新项目,结合周边城市功能或者别的配套设施有一些边角情况,我要求你扩大拆迁范围,拆出来的地,可能原来是政府的市政路,并不是你的。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更新通过这几年摸索还是有一些很好的做法。这次在《实施细则》里面也把它稳定下来了。另外比如这次进行细化和深化,还有刚才讲到的市场运行、政府引导这块,刚才有记者也提到了旧住宅区,在更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对这块比较放开,就是跟别的改造类型是一样的,并没有作专门界定。但是通过这两年运作我们发现出现很多问题,旧住宅区往往区位很好,容积率比较低,所以成了更新改造市场主体争抢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一些问题,实际上媒体这一两年也关注到这些问题,这中间也有一些报道,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和监督。另外包括我们所在区的小业主也向我们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我们自己深入住宅区调研也发现一些问题,所以这次在实施细则中间,大家可以看见我们对旧住宅区改造是做出了和别的改造不太一样的界定。区政府在旧住宅区改造中发挥了很重要的引导作用。媒体报道的可以关注一下。实际上现在有些开发商不管力量怎么样,当然有些力量还很不错,但是大家纷纷进入旧住宅区,自己挂一个改造办公室牌子,以后都是不允许,以后都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它相对操作客观,由他界定旧住宅区改造计划,并且由他们深入旧住宅区征集意愿,由他们组织业主一起对改造主体进行选拔。实际上这次细则从体例上,从逻辑关系上是对我们更新办法深化和细化。针对这两年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有相当一部分做了深化和完善,甚至有一些修补工作。

记者:我是深圳商报记者,政府实施这块,它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以前办法没有谈到这一点。政府实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哪几个情况?第71条说因拆迁谈判两年未完成的项目,由政府优先纳入,是不是两年谈不下去,政府就收回来,如果谈了两年政府不收的情况,发展商的这个项目怎么办?

薛峰:政府实施这块从更新办法大家看得出来,更新办法到现在有两年了,实际上在更新办法之前差不多

7、8年时间,我们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早就开始了。只不过那个时候限于政策,我们范围放在城中村改造。到了后来进入旧工业区改造。无论更新办法出台之前还是之后,就是包括现在《实施细则》,我们的思想很明确,深圳市的城市更新一定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场主要参与城市更新。这是主要的趋势,也是一个方向。这次在政府参与这块做了一些规定,也是针对这些年我们以市场主导的更新模式中间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非常局部的问题。总的讲,这些年城市更新是非常有效的。深圳市市场经济这么发达的地方,而且城市更新规模很大,和我们内地一些兄弟城市相比,我们这些年从来没有出现过非常恶性的拆迁纠纷和矛盾。这实际上是和政府自己的定位很有关系,还是由市场主体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现在为什么政府有些方面适当介入呢?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根据城市发展,我们一些重点城市发展地区,但是在市场选择和判断来讲,并没有纳入优先考虑范围,比如前海地区、坪山、光明地区,这些地方如果说,我们现在了解到深圳很多一线品牌开发主体目前兴趣都不是很大。也可以看得出现在实际上原特区内的四个区主要是罗湖、福田、南山,还有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地带仍然是城市更新热点地区。但是政府随着新区开发,比如一个火车北站要搞,火车东站要搞,但是市场没有太多更新热情,但是政府又要把这部分空间挖掘出来,那怎么办呢?适当地政府要主动接入,这是配合重点地区推进而来的。第二,它可能不是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但是出于民生考虑,比如有的地方水浸比较严重,或者原来特区建设的一些海沙楼,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配套不是很好,市场又不是很关注,从民生角度考虑,政府也应当有些介入。主要是这两类。这两类放在大的盘子里面他的量是有限的。总的讲,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还是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这块,但是如果有一些硬的骨头必须要啃,而市场又关注度不够,适当地政府也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介入措施。范围会界定的比较清晰,而且是非常有限的。

您刚才讲的第二个问题,它这个和第一个问题正好是相关的。拆除重建类项目,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已经两年了。更新项目从开始的计划立项到更新单元批复,这个过程还是比较长的。比较长倒不是在政府内部操作这块,而是和业主谈判、拆迁补偿协议谈判这方面,还有意愿征集这方面。如果更新单元规划都已经批准了,就意味着更新项目是完全成立的,就是接下来怎么推动的问题。批准了两年过后,因为搬迁谈判等等,推不动,而且没有实施主体对它进行改造。这个时候经过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出于安全、环境配套的考虑,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政府可以优先介入。实际上是这个意思。如果规划批了两年后,还是没有人愿意干,还是推不动,而且经过判断你也没有存在安全问题,质量也是OK,谈不动,政府就要介入吗?那就说明条件不成熟,那就可以再放一放。

记者:我是深圳特区报的记者,我提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深圳的土地少,二元结构有些空间、质量有待提高。但是同时我们观察到城市更新有些项目推进速度不如人意,我了解有一个项目十几年前就说要动工,可是现在还没有真正启动。深圳城市更新紧迫形势已经摆在眼前了,如何从申报、审批、运作流程、实施主体明确等环节上面提速,这是一个重要课题,我想问一下主持人,咱们这个细则从制度上对上面一些方面有没有具体涉及?谢谢!

谭权:谢谢特区报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简单作一个说明。政府管理部门提速,包括了几个方面内容,一个是在计划方面,原来分两个层面,一个是规划制定计划,一个实施计划,这次整合简化成一个计划。为了提高效率,原来每年一个批次,年底做计划报批准,第二年实施。这次在2011年动态申报,任何时间申报主体都可以向主管部门申报。基本做到随时受理。第二,规划审批方面。以前包括向区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两个层级申报规划。这次考虑到实施效率需要,我们把这两个合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家申请,由他同步征求区政府意见。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另外我们在政府部门之间就相关工作职能明确划分,特别是市级层面、区级层面,分工明确后有利于提高效能。

对于开发主体来说,它这边进一步提速也是有一些条件。一个是希望开发主体一定要在区政府城市更新部门支持和监管下开展前期工作,将前期工作做得比较扎实,有利于今后工作提速。对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拆迁有关问题,我们今后也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进行解决,促进相关项目实施。谢谢!

记者:大公报记者,想请问一下我们城市更新这个办法刚才实施细则里面也提到了一些规章制度,我们想了解一下,因为2010年到2012年是前海三步走计划的第一步,提到要完成土地整备的工作,我们想了解因为今年是第一步计划最后一年,我们土地整备在前海这块目前推进的整个的进度是怎么样的,还有我们在前海这块城市更新的主旨包括主要目标是什么样?谢谢!

薛峰: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前海的土地整备这块应该说还和我们城市更新工作是两个范畴,市政府成立了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目前据我了解和我们委相关处室合作已经制定了前海土地整备工作方案。按照这个工作方案他们会逐步地来实施,逐步推进前海地区土地储备。您刚才讲的第二点,前海城市更新。前海总的讲还是一个新区,包括目前有一部分填海的还没有完成,所以应该说城市更新目前在前海片区还不是他们工作的一个重心,土地整备还是第一方面。怎么样对原有土地进行清理,通过谈判方式,通过政府、市场多方共赢方式盘活前海土地资源,按照国家对前海新的定位,按照新的前海规划进行实施。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有关前海范围内城市更新的计划申报。因为毕竟还不是前海工作的重心。谢谢!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有关发布会实录以及相关电子文本,大家可以在政府在线新闻发布栏目获取。谢谢大家!

第四篇: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本区拆除重建类项目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公室,负责协调老旧住宅区更新改造工作。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产业第一原则,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更新单元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计划申报与规划编制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分为三类

(一) 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应按《实施细则》和

《申报指引》的要求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委进行审查。

(二)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由区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公室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名义申报。

老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对《实施细则》出台前,市场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公示的方式对原市场主体征集的意愿进行核查确认,但此意愿公示不作为确定实施主体的依据。

《实施细则》出台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不再受理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区政府认为确需拆除重建的老旧住宅区,由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出改造意向,经区协调小组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

(三)除

(一)、

(二)以外的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申报主体应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

申报更新单元涉及产业的,还需提交产业规划研究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并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初审认为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相关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分别就各自职责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是否明显不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是否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或者是否存在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

区经济促进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是否存在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影响城市产业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形,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整体布局情况提供意见。

区建设(住宅)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的房屋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需求的情况提供意见。

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环境和建筑物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包括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情形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供意见。

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其中更新单元范围涉及城中村的,应同时说明是否已列入全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情形提供意见。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和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更新单元社会治安现状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信访投诉量大、内部矛盾大等不利于维稳的因素;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征求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更新单元的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是否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申报更新单元是否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按照规划是否需要落实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三)更新单元内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四)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性审查;

(五)更新单元改造时序合理性审查。

(六)更新单元范围涉及城中村的,对整村申报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就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房产权属、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等征求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意见,由市规

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就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及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片区法定图则和上层次规划情况等),以便审核更新单元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和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地块编号、房屋编号、权利主体、更新意愿等内容进行核查,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更新单元改造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信息图,公示地点包括项目现场和辖区街道办,同时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罗湖电子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公示期间的咨询解释工作。公示完毕,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意见进行书面汇总并就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和改造意愿达成情况,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更新单元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不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批。

第十三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组织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时,将申报主体提供的产业规划,转区经济促进部门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完成,由组织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审批。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核准前,对于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须将房地产的全部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单位后,形成单一主体,并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核准前,须完成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同时,如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查封情况,应完成解封手续;如拆迁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抵押情况,应解除抵押或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对项目现状房屋、土地权属及信访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齐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主体确定

申请材料后,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对公示内容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上报区协调小组:

1、属市区重大(点)城市更新项目;

2、需多部门协调研究的城市更新项目;

3、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需上报区协调小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协调小组审议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其他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城市更新政策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单位缴纳监管资金并取得区财政部门的《付清监管资金证明》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核准后,两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须重新办理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手续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手续,并且该开发主体五年内不能参与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具

体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且权利主体包含自然人的城市更新项目,采取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更新监管资金专用账户缴纳监管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出具《付清监管资金证明》。

监管资金按照拆迁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扣除实施主体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3000元(人民币)/平方米标准收取。现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以单元规划文本(报市规划国土委送审稿)列明建筑面积为准。

监管资金分两次返还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范围内所建回迁楼主体封顶后,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退还实施主体已缴纳监管资金的60%款项;项目全部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及回迁入伙后,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退还实施主体监管资金的所有余款。

第四章 项目实施后期的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前,实施主体应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核实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情况及回迁安置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协议履行情况,依以下程序核实:

(一)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实施主体单位公章):

1、申报核实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应包含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说明);

2、实施主体申请人身份文件,含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移交部门的确认意见。

4、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三)经区协调小组研究,并核实监管协议内容的完成情况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监管协议履行情况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搬迁范围内建筑物回迁安置责任等履行情况,依以下程序核实:

(一)实施主体提交如下资料(均需加盖实施主体单位公章):

1、实施主体申请人身份文件,含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2、搬迁档案备案文件;

3、房屋回迁接受安置协议书;

4、付清临时安置补助费证明;

5、回迁安置总表;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搬迁补偿安置履行情况意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更新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投诉,确保受城市更新项目影响的居民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意见,并作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零一二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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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南府办〔2019〕9 号)文件精神,深入推动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工作,以规划为引领,以产业为主导,以连片改造为切入点,通过加大对我镇城市更新项目的扶持力度,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促进狮山镇城市更新和城市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现结合狮山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狮山镇经南海区认定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狮山镇范围内经南海区政府认定为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含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二)项目已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原已认定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未失效)。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四)项目连片用地面积 15 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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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0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的项目;2020 年 1 月 1 日后对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的土地进行报规报建设申请获得审批通过。

第二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条 经区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奖励 (一)区奖励:纳入南海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1、经认定为拆除重建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 50 万元/亩,奖励款项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2、经认定为微更新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 20 万元/亩,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若以面积计算的奖励总金额超过项目微更新实际投入金额的,以实际投入微更新金额的50%作为奖励金额。

(二)镇奖励:

1、明确区对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中的区部分奖励,全额奖励给拆除重建土地一手承租人。

2、镇财政对经区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按拆除面积给予拆除重建土地一手承租人奖励,奖励金额为 10 万元/亩。

3、项目重建容积率达到 1.5 以上且每期证载建筑面积达到1.5 万平方米以上时,联合验收后每期按报建土地面积,给予投资者每亩 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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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 狮山镇范围内已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原已认定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未失效)的连片改造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实施拆除重建类的项目,当拆除规模达到用地面积 10 亩及以上,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扶持奖励,改造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区级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与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已获得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的,若再申请南海区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奖励的,须全额退回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的款项。

(一)集体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工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 15 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 1.5 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10 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 7 万元。

(二)集体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商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 15 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 2 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 10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 5 万元。

(三)国有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工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 15 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 1.5 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10 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 7 万元。

(四)国有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商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 15 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 2 或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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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 5 万元。

第五条 “工改工”项目集转国奖励 鼓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完成集转国手续后,奖励集转国原土地所有权人 20 万元/亩。

第六条 其他奖励 (一)租用公有资产公司出资进行土地前期整理的改造用地建设工业厂房,容积率达到 1.5 以上的,每期证载建筑面积达到1.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期报建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给予租用者每亩 10 万元奖励。

(二)城市更新项目中,对于 15 亩以上项目改造土地,涉及集体土地完善手续的,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办理了建设用地确权手续的,给予项目拆除重建土地一手承租人 1 万元/亩奖励。

(三)项目无偿提供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超区级文件规定部分,按区文件标准实施补偿土地权属人。

第三章 工作奖励 第七条

鼓励连片提升拆除,对于 15 亩以上的项目。按拆除亩数奖励所在村(居)委会每亩 1 万元。土地整合后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先奖励 50%,地上建筑物拆除后奖励 50%。如无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拆除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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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管理处提出申请,镇“三旧”改造办报经狮山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资金审批要求由镇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 (一)奖励资金由狮山镇财政在专项资金中拨付。

(二)本办法奖励给项目所属村(居)委会的相关款项。奖励款项可用于村(居)集体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载体建设、土地整理租金补贴、拆迁补贴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以及村政建设等。

(三)本办法奖励给项目的相关款项,须严格按照相关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使用。

(四)改造项目须按政府批准性质及用途建设使用,如未经批准改变土地或建筑物使用用途的,须全额退回奖励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奖励申请期限:

(一)申请镇部分奖励的项目,须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狮山镇“三旧”改造办公室申请纳入奖励库,按以下期限进行奖励:

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地上旧建筑物,须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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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完成清拆,才能申请本办法镇部分奖励。

拆除重建类项目的新建建筑物,须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才能申请本办法镇部分奖励。

(二)区部分奖励的申请期限,按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除第十条规定外,暂执行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区政府修订城市更新政策的,镇政府将对本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狮山镇“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各职能部门需制定其相应职能有关办法的,由相关部门具体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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