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一案双查制度

2023-03-30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扫黑除恶一案双查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扫黑除恶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 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1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2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

3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灌云局:推行执法监察“一案双查”工作制度

对外监督违法人,对内监督执法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违法形势依然严峻,基层国土工作人员执法风险日渐凸现,如解决不力,势必影响国土事业和国土干部的健康发展。江苏省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积极推行执法监察“一案双查”制度,既纠正了土地违法违规的行为,又纠正了国土干部执法过错的行为,起到了“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良好效果。该局今年查处的14起土地违法案件,无一例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投诉。

“一案双查”工作制度,就是在查处涉土违法举报案件或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采取执法、监察双轨制,由执法部门负责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党纪政纪、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以及是否有失职失察等行为,同时跟踪办案过程。

这一工作制度的实施,形成了外部监督与内部约束相配套、跟踪考核和过程监控相结合的廉政执法机制,从而避免“错案”、“人情案”的发生,使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江苏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马兆栋13675260026邮编222200)

第三篇:浅谈“一案双查”

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人认为腐败是经济繁荣发展的“润滑剂”,这种观点十分错误。客观讲,大力反腐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但长痛不如短痛,只有割掉腐败这个毒瘤,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在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为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各地相继制定了“一案双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并对“发生腐败窝案串案、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党纪或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等”一律实行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不仅追究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及领导的责任。如果组织和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职、不尽责,同样要为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反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人民群众对中央的反腐败行动拍手称快。然而,一件又一件案件查处,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还得依靠制度及机制,王岐山书记在十八

届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讲:“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中央在抓腐败案件查处的同时,正在有序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一案双查”就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正在各地积极探索试点,试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如行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贿人在其行贿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受到调查谈话、询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并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别人对这一规定就有不同的认识,认为这不符合“一案双查”规定,强烈要求在查处受贿人员的同时,对行贿人一并查处,否则,让违纪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不利于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执行“一案双查”,一是能时刻警醒党员干部必须严格约束自己;二是能严格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组织也必须充分发挥监督责任;三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履职尽责,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否则,就会一人落马、多人被查。

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讲,就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提出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严明党的纪律、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等八项要求,这些要求,也时刻警醒着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才不会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

第四篇: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案双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了解到,通过“一案双查”反映出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有违反程序的现象

在“一案双查”中检查人员反映,极少数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中,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把关不严,违反程序,不认真核实,甚至为纳税企业开绿灯。比如,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万利公司账务负责人以股东撤资为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不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就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了内容。多名税务人员采用套取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本/月、收购发票2本/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三)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

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税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款减免征收的规定,凭想当然或片面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就做出减征税款的决定,使国家蒙受损失。如某公司申报免税收入78077797.10元。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一致,但未计算应纳税额,综合征管软件中,该公司的收入、应纳税额、减免税等指标均为零。企业以资金紧张、没有利润为由,要求少缴税款,而主管税务人员却擅自同意其缴纳所得税1万元。

(四)在进行发票协查中有违反工作程序的现象

按照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一份需要协查的发票,都要进行案源登记,仔细核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履行完所有程序后进行回复,但检查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在发票协查中存在着不进行案源登记,不向领导汇报,不经审理,不报相关领导审批,就据协查结果直接回函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尽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关系作祟。虽然税务部门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十五不准”、“八不准”等一系列廉政措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不住诱惑,铤而走险的人还存在。个别税务干部与纳税人之间有着某种利益联系,或参股、或经商、或接受吃拿卡要报,致使在执行税法上或税收管理中为纳税人开“绿灯”、“放水”,甚至出谋划策。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中,税源监管部门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只看企业的财务资料,而不对发票、货源及销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没有对其彻底查深查透,甚至走过场。

(三)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让企业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大肆进行虚开发票进行偷、逃、骗税款。

(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铤而走险,采取大规模作案手段,大肆虚开发票挖国家墙角,非法致富。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加以改进:

(一)继续推行“一案双查”,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建立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的监督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外防偷漏骗”,又要“内促征管廉”,稽查部门要根据《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和《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向征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依照制度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稽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推行“上对下”的监督,市稽查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局查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要求复查比例达到10%;推行“下对上”的监督,市局每年抽调县市区局稽查人员对市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也要达到10%;推行“内对内”的监督,在稽查部门内部实行稽查案件复查终查负责制,稽查干部在复查时实行“谁终查、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复查终查的案件,如果查出了问题而不作为,或是有问题没有被查出来,依据制度规定,负责复查终查的干部都要承担相应

第五篇:中央巡视组学反腐新词儿 一案双查 打干亲

中央巡视组学反腐新词儿 一案双查 打干亲 时政新闻中国日报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新媒体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周来陈弘毅)即将过去的2014年里,“巡视反馈意见”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公众热点。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中央巡视组分两轮公布了对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常规巡视和对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等6个单位专项巡视的巡视反馈情况。梳理中央两轮巡视的反馈意见可以发现,其中不少反映反腐新动向的词汇,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并受到广泛热议。大家一起来看看八个反腐“新词儿”吧。

“一案双查”

中央巡视组在对青海、宁夏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到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今年初广西永福县违规给领导干部发放考核奖金,除了县委书记被党内严重警告并被免职之外,县纪委书记由于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岗位。 #专家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以后党委一把手、纪委领导即使自己不腐也必须承担下属腐败的相应责任,这也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在各地受到更多重视。以前那种下属“干部屡现贪腐问题而党委主要负责人已然平安无事”的情况即将成为过去式。

“小官巨腐”,“苍蝇式”腐败

在给北京、广西等多个地方的反馈意见中,中央巡视组反复提及“小官巨腐”“苍蝇式”腐败问题严重,指出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凸显,要求加大查办案件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前有北京市海淀区最牛村会计挪用1.19亿元,后有秦皇岛“水老鼠”,副处级干部家里查出现金数亿元„„多起案件表明,在反腐风暴中一些曾经视为“苍蝇”的基层干部,他们所涉及的资金规模之大、贪腐程度之严重,远超人们想象。

#专家点评#竹立家认为,基层腐败干部往往掌握着特殊资源或者控制着垄断资源,在特定岗位上往往具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权力”,究其原因就是基层权力运行严重缺乏监督,解决之道仍然是对审批执法权限等制度继续规范和完善,切实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量,使每一项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和透明。

“弄虚作假” 在给辽宁、广西、国家体育总局、科技部等地方和单位的反馈意见中,中央巡视组指出“关于虚增财政收入问题”“干部档案弄虚作假”“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广大干部不啻为一记警钟。

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央巡视组通报,去年以来已公开通报的31个被巡视省区市中,有11个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原鹰潭团市委书记徐楷被曝涉嫌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违规任用等问题,不久前已被撤销江西省政协委员资格。

#专家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认为,一些容易造假的关键环节往往都存在着暗箱操作、“潜规则”,基本属于封闭运行,缺乏社会监督,尤其需要通过多种形式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外在监督和执纪执法力度。

“拉票跑票”

中央巡视组在对河南、辽宁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拉票贿选情况较为普遍。

拉票贿选者无非是想在政治上“投机取巧”,获取“晋升”“任用”等捷径。值得注意的是,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事发之后,“官场拉票”之风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今年两轮巡视中,中央巡视组对宁夏、山东、四川等地的反馈意见均提到“拉票贿选”等问题。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认为,“拉票贿选”使金钱利益左右了选举人的意志,侵犯了人民平等自由的选举权利,破坏了国家确立的选举制度,同时在“拉票跑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需要作出请托和承诺,这通常直接关系到之后的利益交易,往往会滋生更多的腐败。

“打干亲”

中央巡视组在向广西、四川等地方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一些干部通过“打干亲”“打礼”等方式拉关系、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

最近四川省泸州市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干部认真自查“打干亲”(“打干亲家”“认干爹干妈”“认干兄弟”“认干儿女”等)问题,有干亲关系的必须立即解除,领导干部要做出不“打干亲”承诺书。

#专家点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等专家认为,一些领导干部打着“人情交往”的幌子,广拉关系、“勾兑”感情,有的生拉硬拽“结干亲”、“拜兄弟”,企图架起“天线”铺好关系路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能人腐败” 中央巡视组在对江苏等地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能人腐败’问题突出”。顾名思义,“能人腐败”指有能力的官员涉腐。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官员在落马前都曾干出不少实在的政绩,在当地不少群众的眼中,他们曾经被认为是“有能力”“有水平”的地方干部。但纵有聪明才干,他们仍在金钱、权力的私欲面前败下阵来。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由于个别地方官员手中权力过度集中,监管存在“盲区”,一些“能人”在取得显著业绩的同时,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贪腐行为也随之而来。“‘能人’不是‘完人’。毕竟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奖罚分明’已成为社会的一条准则,再大的‘功’也不能抵‘过’。”

“封闭式权钱交易”

中央巡视组在对江苏等地方巡视后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与老板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圈子,进行封闭式权钱交易。”一些领导干部已经形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利益输送链条,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3月,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案,由军事检察院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这种相对封闭的权钱交易成为腐败案例中的新特点。 #专家点评#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俊认为,“‘封闭式权钱交易’涣散了组织,滋生了腐败,还会造成‘窝案、串案’甚至‘塌方式腐败’”。顾俊等专家认为,官员必须有自我净化“朋友圈”的意识,任何私人交往、私人圈子一旦越过了法律和党纪条规的“红线”,对领导干部来说就危险了。

“一家两制”

中央巡视组在对浙江的反馈意见中指出,“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利益输送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当前的“一家两制”主要是指官员家庭中一方在党政机关就职,另一方则经商、办企,工作类别处于“体制外”。

刚刚宣判的刘铁男受贿案中,刘铁男之子刘德成就以“商人”身份扮演了重要角色,比如2005年,刘铁男帮南山集团解决3万吨氧化铝购销合同,次年南山集团将750万元人民币汇入刘德成控制的公司账户。

#专家点评#高波认为,“一家两制”形象地点破了某些干部“脚踏两只船”,利用家人、亲属的“障眼法”,借机完成洗钱、项目招投标等利益输送的贪腐行为。不少官员想贪污受贿,又不想落人口实,就选择了通过亲属受贿这种自以为“万无一失”的方式,为贪污腐败行为套上“隐身衣”,增加了查处工作难度,表明反腐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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